问个刑法追溯时效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3:57:07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已经立案但是无法确定嫌疑人。是否收到追溯时效影响??

比如,故意杀人案,证明是他杀,但是不知道作案人是谁。或者,电话诈骗,找不到作案人。

是否收到追溯时效限制??

刚才上刑法课,老师说这个超过追溯时效就撤案……怎么解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已经立案但是无法确定嫌疑人。是否收到追溯时效影响??

比如,故意杀人案,证明是他杀,但是不知道作案人是谁。或者,电话诈骗,找不到作案人。

是否收到追溯时效限制??

刚才上刑法课,老师说这个超过追溯时效就撤案……怎么解释??
老师说的是错的。
追溯时效是指发现犯罪事实,立案是典型的发现犯罪,立案之后永久追杀。
老师说的是错的。
追溯时效是指发现犯罪事实,立案是典型的发现犯罪,立案之后永久追杀。
所以,我专门在课下咨询了一下,我以为他口误。
我印象中是这事公安机关不知道,就有追溯,知道了就没有追溯了
二十年以上就没事了
你们哪个学校的,讲的是中国刑法么
追溯时效前提是侦查机关没有立案。
你们这个老师有些水啊!过时效那是没立案的。就是那种没发现犯罪的。只要立案那就没有时效这一说啊。不然那些积案破了怎么算
犯罪事实没发现才有追诉时效。
所以,我专门在课下咨询了一下,我以为他口误。
曾经有起案子。时间紧,被害人提出怀疑合理,先收人。
开始不认;后来抱着录像指出两名嫌疑人相互间矛盾,接招,带我们起回赃物。
后来法院判决指出,虽然抓捕归案、虽然继续盘问阶段由抗拒隐瞒转为承认一一但这个过程在立案前,仍然认为是在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前主动供述,自首。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8-23 12:15
老师说的是错的。
追溯时效是指发现犯罪事实,立案是典型的发现犯罪,立案之后永久追杀。
魔都范杰明案,90年代初卖枪给他的那位同事,案发后立马被拘进去,现在放出来了,就是已过追溯时效,不追究了。
魔都范杰明案,90年代初卖枪给他的那位同事,案发后立马被拘进去,现在放出来了,就是已过追溯时效,不追 ...
你表述不太清楚,有歧义啊。

案发是犯罪事实被发现,还是案件发生??

现在,老师讲的关键是,犯罪事实被发现但是犯罪主体未被发现。是否受追溯时效限制
魔都范杰明案,90年代初卖枪给他的那位同事,案发后立马被拘进去,现在放出来了,就是已过追溯时效,不追 ...
那是因为当初没有发现贩卖枪支的犯罪事实。
百度了一下,范杰明杀人2013年。2013年杀人案发后才发现90年代初贩卖枪支的事儿,90年代当时哪儿来的立案?
我的理解,知道是你犯罪,你再逃几十年都没用,只知道有人犯罪,但不知道是你,则你经过法定年限后就不受追究了
我的理解,知道是你犯罪,你再逃几十年都没用,只知道有人犯罪,但不知道是你,则你经过法定年限后就不受追 ...
老师的意思也是这样
老师的意思也是这样
我认为你老师的看法也就是我的看法是正确的
曾经有起案子。时间紧,被害人提出怀疑合理,先收人。
开始不认;后来抱着录像指出两名嫌疑人相互间矛盾 ...
刚看了这个

《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我们应当将其解释为逃跑或者藏匿,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的行为。对于行为人在立案侦查或者案件受理后,仅仅实施了串供、毁灭犯罪证据等行为,但没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诉时效的延长。虽然这些行为也具有妨碍侦查或者审判的性质,但它们不能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因此,它们不属于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中所说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简单的说,之后发现某人以前涉嫌的犯罪行为,先看相关公安机关有无关于该事实的立案,哪怕立案单位当初不知谁干的。
如果没有立案,比着该罪最高刑算追溯期,从事后发现日期倒算。期限内,有证据证明,补立追诉;期限外,不追溯。

前者俗称积案,后者俗称隐案。对刑警讲,比较痛苦。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84页第三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有“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简单的说,之后发现某人以前涉嫌的犯罪行为,先看相关公安机关有无关于该事实的立案,哪怕立案单位当初不知 ...
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了吧…………

争论终结了……
刚看了这个

《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 ...
第二种情况你还考虑啥追诉期啊,考虑侦查羁押或者强制措施期限更实际…基本都死案啦。
老师的意思也是这样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84页第三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有“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以上是百度来的,显然这段文字是支持你老师的看法的
简单的说,之后发现某人以前涉嫌的犯罪行为,先看相关公安机关有无关于该事实的立案,哪怕立案单位当初不知 ...
前罪追溯时效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溯时效中止,以新罪的追溯时效计算。
第二种情况你还考虑啥追诉期啊,考虑侦查羁押或者强制措施期限更实际…基本都死案啦。
宣告之前,有期限限制吗……
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了吧…………

争论终结了……
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

那么什么叫继续采取侦查措施?
前罪追溯时效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溯时效中止,以新罪的追溯时效计算。
我说事后发现涉嫌犯罪,又没提犯新罪。
谁说追旧案隐案的,一定犯新罪才被发现?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8-24 16:51
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

那么什么叫继续采取侦查措施?


字面上看起来的意思,应该是人家犯罪没跑,但是侦查机关懒或者笨……

你看这句。

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

后面一句是对这句的解释……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8-24 16:51
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

那么什么叫继续采取侦查措施?


字面上看起来的意思,应该是人家犯罪没跑,但是侦查机关懒或者笨……

你看这句。

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

后面一句是对这句的解释……
宣告之前,有期限限制吗……
你能用完的所有强制措施,从人到案,到检方接过去,最多一年多、检法之间折腾不算,能把二十年用完的…多大的事儿?

中国法律的兜底还没见识够?光追究措施,我能理解具体就那几样。外送继续侦查还加个"或"…温警官,啥叫侦查啊?
你能用完的所有强制措施,从人到案,到检方接过去,最多一年多、检法之间折腾不算,能把二十年用完的…多 ...

使用强制措施了,说明发现嫌疑人了,还考虑啥追溯时效。强制措施不能执行,除了嫌疑人逃避,就是警察渎职……我也想不起来其他了

反正不是嫌疑人进去就是办案的进去。这都不关追溯时效关系吧。

我刚才是说,决定强制措施以后,嫌疑人在逃无法执行的,不计入羁押期限吧,他逃十年,二十年,回来还要关,和追溯时效,羁押期限都不相关吧
字面上看起来的意思,应该是人家犯罪没跑,但是侦查机关懒或者笨……

你看这句。

没跑?个个待在现场等我们查啊?

犯罪分子逃离现场,不投案不自首的目的是跟我们玩智力游戏…
没跑?个个待在现场等我们查啊?

犯罪分子逃离现场,不投案不自首的目的是跟我们玩智力游戏…
有木有你说的那个

本人不认为是犯罪,犯完事儿一切正常,也不知道公安立案侦查,正常上班。公安又只发现了犯罪事实,却没确认嫌疑人。
使用强制措施了,说明发现嫌疑人了,还考虑啥追溯时效。强制措施不能执行,除了嫌疑人逃避,就是警察渎 ...
白猫啊,里面有侦查或追究措施。
追究好理解…我曰,有证据证明犯罪,知道是谁涉嫌犯罪,还用旁人强调上措施?
不上追究措施的原因就是没具体对像…所以加了个侦查。侦查多宽泛啊
第二条指的是立而不査。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5-8-24 17:15
有木有你说的那个

本人不认为是犯罪,犯完事儿一切正常,也不知道公安立案侦查,正常上班。公安又只发 ...
只要公安机关针对犯罪行为立案,追诉时效就不再适用于这一犯罪行为与行为人
白猫啊,里面有侦查或追究措施。
追究好理解…我曰,有证据证明犯罪,知道是谁涉嫌犯罪,还用旁人强调上 ...
要不要给人大法工委写个信…………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5-8-24 17:09
使用强制措施了,说明发现嫌疑人了,还考虑啥追溯时效。强制措施不能执行,除了嫌疑人逃避,就是警察渎 ...
安装你的说法,警察估计全部都被关进去了
要不要给人大法工委写个信…………
案发后未归案进入诉讼的,一种上措施明确逃犯,不论;一种侦查机关明确人,不上措施,这是渎职,也不论;剩下就是不明确对像的,没对像上不了有针对的追究措施…干嘛天天要立那么多没对手的案?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5-8-24 16:40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84页第三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有 ...
你觉得公安机关会承认没有继续采取侦查吗?
要不要给人大法工委写个信…………
你帮我给本地检方写比较现实。每次证据不足释放的,麻烦在写不批捕说明书继续侦查可再次提捕的给加个期限…
PS:差点又被你晃悠了,法工委解释第二条,也没提是不确定嫌疑人吧?
案发后未归案进入诉讼的,一种上措施明确逃犯,不论;一种侦查机关明确人,不上措施,这是渎职,也不论; ...
苦主要求嗫??
你帮我给本地检方写比较现实。每次证据不足释放的,麻烦在写不批捕说明书继续侦查可再次提捕的给加个期限 ...
那第一句还有啥说明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