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四等人制度有人知道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2:56:54
元朝法律居然明文规定﹕蒙古人色目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者不得复”﹐于是蒙古人色目人得以援例肆意欺压汉人南人。元朝法律中还规定﹕蒙古人色目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只征烧埋银﹐无需偿命﹐而汉人殴死蒙古人色目人则要处死﹐甚至只打伤蒙古人色目人也处以极刑。元朝法律还规定:四等人犯同样的罪﹐而量刑的轻重各不相同﹐例如﹐同是盗窃罪(已得财者)﹐汉人﹑南人断刺字﹐蒙古人色目人可以免受刺字之刑,民事诉讼方面,元朝法律规定:蒙古人色目人租用汉人南人屋舍商铺不必支付房租,租期期满后蒙古人色目人可以随意选择何时交还,不受租约限制
元朝法律居然明文规定﹕蒙古人色目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者不得复”﹐于是蒙古人色目人得以援例肆意欺压汉人南人。元朝法律中还规定﹕蒙古人色目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只征烧埋银﹐无需偿命﹐而汉人殴死蒙古人色目人则要处死﹐甚至只打伤蒙古人色目人也处以极刑。元朝法律还规定:四等人犯同样的罪﹐而量刑的轻重各不相同﹐例如﹐同是盗窃罪(已得财者)﹐汉人﹑南人断刺字﹐蒙古人色目人可以免受刺字之刑,民事诉讼方面,元朝法律规定:蒙古人色目人租用汉人南人屋舍商铺不必支付房租,租期期满后蒙古人色目人可以随意选择何时交还,不受租约限制
所以呢?基本全世界征服者对被征服者都这样啊
初中历史书上有。
历史教科书有
所以把蒙古灭族是正义之举
所以朱元璋北伐檄文明确说要干蒙古人,色目人啊!顺便说句色目人就是今天回族的祖先
所以朱元璋北伐檄文明确说要干蒙古人,色目人啊!顺便说句色目人就是今天回族的祖先
色目就是蒙古鞑子从中亚西亚引进的二鬼子,实际上是蒙古人的奴兵,但是在中干尽了坏事
色目就是蒙古鞑子从中亚西亚引进的二鬼子,实际上是蒙古人的奴兵,但是在中干尽了坏事
二鬼子都这样,不卖力的干主人能满意么?
元朝法律居然明文规定﹕蒙古人色目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者不得复”﹐于是蒙古人色目人得以援例肆意欺压汉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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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边这个好象现在还能看到影子,真可悲
现在打着民族问题搞四等人的地方政府也不少嘛,根子在哪?回民发羊肉补贴,我觉得这个就不合理,搞什么清真 ...
理解理解,有些人身残心残,就像那残疾人需要照顾一样!想象国家是在照顾残疾人,就舒服多了
二鬼子都这样,不卖力的干主人能满意么?
蒙古鞑子和色目二鬼子手上都沾满了中国人的鲜血
二鬼子都这样,不卖力的干主人能满意么?
第四级的汉人主要指宋朝控制下的疆域

正在围观的四等汉表示情绪和大元朝那会一样稳定。
四等人制度其实没有正文说的那么夸张,忽必烈对南人相对是比较宽容的
四等人制度其实没有正文说的那么夸张,忽必烈对南人相对是比较宽容的
那是蒙古人根本就不会管

连税权都想卖给色目人
所以,老朱建立明朝以后,把不少投降的蒙古人,色目人直接没入乐籍,世代不能脱籍,设立教坊司管着他们,或者送进宫里当太监,也算是报复吧!
人分四等岀于后人总结,元的法律上没有明确过四等人制度
人分四等岀于后人总结,元的法律上没有明确过四等人制度
这也洗?????
这也洗?????
纯属路过随口说个史实而已,一不小心抚摸到了您的G点还真是抱歉
纯属路过随口说个史实而已,一不小心抚摸到了您的G点还真是抱歉
有出处贴出来。张嘴就来那是嘴炮。另外骂人只能证明你有妈生没爹教。
人分四等岀于后人总结,元的法律上没有明确过四等人制度
求详解。至少让人不那么讨厌元朝。
求详解。至少让人不那么讨厌元朝。
详情自己去了解吧,我不可能用手机打几百字,没那工夫
这东西应该也只是蒙古人单方面搞的东西而已,色目人未必买帐,色目人只接受教法,教法不能把人分等,只能分咖啡乐。
求详解。至少让人不那么讨厌元朝。
看来我们都被中学历史课本误导了。这么大的真相居然掌握在民间历史学家手上。你别浪费口水了,让他一个人自嗨吧。
详情自己去了解吧,我不可能用手机打几百字,没那工夫
不是让你手打几百字。而是麻烦推荐几本书看看
fkcnn 发表于 2015-1-3 18:12
不是让你手打几百字。而是麻烦推荐几本书看看
什么叫四等人制度,印度种姓制度才叫四等人制度,一有明确的经典规定,而有严格的实际执行。
元朝的法律中有民族差别对待的条款,但确实没有人分四等的规定,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元朝的史籍上也没有任何人分四等的记载。有差别对待不代表有四等人制度,道理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不同民族有不同加分政策,这叫N等人制度吗?
元朝的法律、典籍中没有四等人制度的条文,那么实际中存在四等人制度吗?元朝的蒙古族底层百姓地位非常低,他们没有铁杆庄稼,远远比不上清朝的旗人。遇到灾荒,蒙古百姓会被卖为汉人、南人的奴隶,这一点人教版教科书上都有描述,这世上有一等人给四等人当奴隶的四等人制度吗?如果有,那么蒙古百姓也起码要排在汉人、南人贵族之后。
另外元朝法律涉及民族差别的条文中,契丹人、渤海人、女直人、高丽人、唐兀人等名词经常与蒙古人、色目人、汉人、蛮子人(这才是元朝文书中对南人的标准称呼)等名词并列出现,请问这是几等人制度?
元朝四等人制度最早出于清代学者屠寄的总结,近代史学家沿用了他的观点,历史教科书在古代史部分又沿用了近代史学家的观点,这就是你在人教版教科书中看到所谓元朝人分四等说法的原因,当然对屠寄的这个总结本人是不赞同的,原因见上述
元嘉草草 发表于 2015-1-3 16:04
看来我们都被中学历史课本误导了。这么大的真相居然掌握在民间历史学家手上。你别浪费口水了,让他一个人 ...
人教版教科书上的全是对的,所以埃及是全世界最古老的文明。
另外人教版教科书上可是大肆吹捧元清业绩的,我看CD有很多人都不赞同嘛,这几天跟人教版教科书唱反调的帖子一个接一个的,泛滥的我都懒得点开了
什么叫四等人制度,印度种姓制度才叫四等人制度,一有明确的经典规定,而有严格的实际执行。
元朝的法律 ...
哥们您太有才了………嘿嘿~人家要你干啥绝对不干,嘿嘿,现在几百字有了!长知识了,谢谢啊!
人教版教科书上的全是对的,所以埃及是全世界最古老的文明。
另外人教版教科书上可是大肆吹捧元清业绩的 ...
历史是考证出来的,你有什么观点,必须有相应的史实作为证明,可到现在为止,没看到你举出任何的史实,全是你的相当然所以然,要自嗨那是你的事,可是想说服别人,你得有干货,没有任何干货就想推翻一个公认的史实,你当自己是誰?
历史是考证出来的,你有什么观点,必须有相应的史实作为证明,可到现在为止,没看到你举出任何的史实,全 ...
公认个毛线,在史学界早就不是公认的了,你只要在元朝法律和典籍中找岀人分四等的条文来我吃翔就是了,就这么简单
我也记得的确元朝法典里没有确切的人分几等的说法。只是在社会统治阶级角度如此区分治理
就像现在的四等人一个概念,说它有,没有名文区分,说它没有,它就是如此操作
当今不也如此吗
2015-1-3 23:27 上传


军事赵括 发表于 2015-1-3 15:23
这东西应该也只是蒙古人单方面搞的东西而已,色目人未必买帐,色目人只接受教法,教法不能把人分等,只能分 ...
节选自 ——元代回回人的宗教制度与伊斯兰教法


回回人与蒙古人之间法观念的冲突在蒙古国时期就已出现。伊斯兰教法严格区分洁净与不洁的概念,规定洁净( t aharah)是教徒履行宗教功课的先决条件,大多数教法学著作是从洁净概念开篇的。但是蒙古札撒中禁止人们说某物不洁,不着意区分清洁物与不清洁物,禁止人们在衣服完全穿破之前,洗濯正在穿着的衣服。穆斯林的生活规范与蒙古人显得格格不入。蒙古札撒规定,“春天和夏天,任何人都不在光天化日之下坐于水中,不在河中洗手,不用金银器汲水,也不把湿衣服铺在草原上” [44] ,此种规定和他们信奉的萨满教有关,认为这样做会引来雷电,可是对穆斯林而言,为礼拜而做水净是必然的事。《史集》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有一次窝阔台合罕和察合台一起出猎,他们看到一个木速蛮坐在水中洗涤,严守札撒的察合台想杀掉这个木速蛮,窝阔台则命令将其看管,私下令人将一枚银币投入水中,制造木速蛮为打涝银币入水的案情,从而使其绕过札撒而得宽恕 [45] 。这个事件背后隐藏的当然是法观念间的冲突。

《史集》还记载,有基督徒利用回回人与蒙古人观念上的差异陷害回回人。基督徒禀告忽必烈说,在回回人的《古兰经》中有“要无例外地把一切多神教徒都杀掉”的说法,忽必烈很生气,召来一些有学问的木速蛮,向其中年长者别哈丁·别海问道:“你们听从真主的《古兰经》吗?”他回答:“对”。忽必烈再问:“既然神吩咐杀异教徒,你们为什么不杀他们呢?”答曰:“时间没有到来。”忽必烈遂怒而杀之 [46] 。

2015-1-3 23:57 上传





元代伊斯兰教已不同于唐宋,特别是元末回回民族形成后,伊斯兰教法的实践很大程度上受元朝廷的限制和蒙古民族习惯的影响。元朝廷从设“中央回回掌教哈的司属”、地方“回回哈的所”,到“罢回回哈的司属”、“止令掌教念经”至剥夺“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等司法权的一系列政策看,无疑使教法向世俗化道路迈进了一步。
元朝廷对教法的限制主要表现在:
(1)刑法。伊斯兰教的刑法称为“欧古班”。在伊斯兰教刑法中,刑罚分为固定刑、复仇刑和酌定刑三种。哈乃斐派规定的刑罚有两类:私人报复和对违犯教律的惩罚。由此而涉及的犯罪行为也有两类:侵犯人身的暴行和《古兰经》规定的固定刑罚。固定刑罚的犯罪有五种:1.通奸;2.诬告贞节;3.饮酒;4.偷盗;5.劫掠(抢劫)。元代对穆斯林实施的刑法主要有奸、盗、诈、伪。根据《元史》记载:“蒙古、色目犯奸盗诈伪之罪者,隶宗正府。”[10]“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从大宗正府治之。”[11]“诸色目人犯盗,免刺科断,发本管官司设法拘检,限内改过者,除其籍。无本管官司发付者,从有司收充景迹人。”[12]“诸罗哩回回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禁治。”[13]这些史料使我们看出元朝廷对触犯刑法的回回人并非移送哈的大师按教法决断,而是送至地方司法机关处治。依哈乃斐派的判决:“已婚者犯通奸罪,以乱石击毙;两个自由人犯奸,鞭笞一百下;两奴隶犯奸,各鞭笞五十下。”“偷盗罪。偷盗价值在十个第尔汗以上的赃物,砍去右手;再犯时,砍去左脚。继续再犯,或依次砍去右脚、左手,或只监禁直至悔过自新。”“抢劫罪。只抢走财物,对人身没有构成伤害者,砍去右手和左脚;杀人未抢取财物者,用剑刺死;既劫掠财物,又杀人者,钉死在十字架上。”[14]从“(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秋七月,江淮省平章沙不丁以仓库官盗欺钱粮,该依宋法黥而断其腕。帝曰:‘此回回法也’。不允”[15]看,元世祖对伊斯兰教法持抵制的态度。对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11],剥夺了回回人的“刑名、户婚、钱粮、词讼”等司法权,限制了哈的大师的权限,限制了教法的实施。
(2)民法。成吉思汗要求臣民“其杀所食之动物,必须缚其四肢,破胸,入手紧握其心脏;如仿穆斯林杀牲者,则应如法杀其人”[16](158)。《元史·世祖本记》载:“至元十六年(1279年)十二月丁酉,八里灰贡海青。回回等所过供食,羊非自杀者不食,百姓苦之。帝曰:‘彼吾奴也,饮食敢不随我朝乎?’诏禁之。”[10]伊斯兰教法规定,穆斯林屠宰驼牛羊等牲畜,诵念真主之名,必须割断动物的喉头、颈项两动脉血管,放尽血液,这样视其为合法食物,否则属禁食。然而,元朝从成吉思汗到历代皇帝(元朝廷)强迫回回人以蒙古人剖开牲畜胸腹,抓住心脏至其死去的屠宰方法,严禁穆斯林断喉放血的屠宰法,违者处以死刑,并将其妻子、财产给予告发者。《元典章》“禁回回抹杀羊做速纳”中,不仅对回回人的饮食加以限制,而且禁止回回人做“速纳”。“从今以后,木速蛮回回每,术忽回回每,不拣是何人,杀来的肉交吃者,休抹杀羊者,休做速纳者。”[17](2176)“速纳”为阿拉伯语sunnah的音译,有“风俗”、“习惯”、“行为”、“道路”等意思,在“圣训”中专指穆罕默德的行为,被穆斯林奉为指导自己行为规范的准则,它与hadith(言语的圣训)构成 “圣训”的两个方面,今译作“逊奈”。《元典章》中的“做速纳”与穆斯林通常所称的“做逊奈提”或“做赫特乃”是一回事,指对穆斯林儿童施行的割礼。伊斯兰教法规定穆斯林从出生第七日起应履行这项圣行,但四大教法学派的主张不尽相同,哈乃斐派认为是“穆斯坦哈布”(可嘉行为),沙菲仪和罕伯理派认为是“强调的圣行”,马立克派甚至主张妇女也应施行割礼。这些主张与其所处的地域不无关系。禁按伊斯兰教法宰杀羊、禁做“速纳”与“成吉思汗皇帝降生,日出至没,尽收诸国,各依风俗”形成显明的反差,其复杂的内涵昭然可见。元朝廷一面以行政命令的方法限制回回人对教法的实践活动,一面委任回回哈的依伊斯兰教法(回回法)处理回回人之间的民事诉讼。
卡迪管理下的教法实践。前文所述,元廷虽几次下诏“罢回回掌教哈的所”,“止令掌教念经”,但这些命令究竟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现在无从悉知。但据元末来中国的摩洛哥旅行家伊本·白图泰的记述,当时各地回回人都有自己的掌教和哈的;同时元朝皇帝还任命了一位管领全国回回人的大掌教(总法官)。可见这时回回人仍然在卡迪的管理下实施伊斯兰教法。《伊本·白图泰游记》记载说:“(广州)城的一个地区是穆斯林居住区,内有清真寺和道堂,并设有法官和谢赫。中国每一城市都设有谢赫·伊斯兰,总管穆斯林的事务。另有法官一人,处理他们之间的诉讼案件。”[8](552)
“到达干江府(广州)时,法官、谢赫·伊斯兰和商人们都出城迎接……陪同我们骑马的只有法官和谢赫·伊斯兰二人。”[8](554)
“我们到达(杭州)时,有法官赫伦丁,当地的谢赫·伊斯兰,以及当地的穆斯林要人——埃及人士奥斯曼·伊本·安法尼的儿子们,都出城迎接。”[8](556)
“至汗八里(北京)时……我们寄宿于谢赫鲍尔汗丁·刷额尔智处……可汗任他做全国穆斯林的首领,并以刷德尔·知汗称呼他。”[8](561)
上述四段游记不同程度地记述了伊斯兰总伊玛目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以及他们的地位。可见,当时穆斯林的宗教活动,特别是教法的实践活动是在总伊玛目监督下,由教法官具体管理实施的。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伊玛目和法官都由可汗任命,法官只处理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因为从元致和元年(公元1328年)起,伊斯兰教法“从元代中国国法的角度已无权再干预回回刑名、户婚一类事务了。教法只在有限范围内发生影响”[18](673)。因此,我们说元代中后期,虽然回回哈的司属废止,但哈的仍然存在,继续行使有限的司法职权,穆斯林之间的诉讼仍由各地哈的依教法决断直到元亡。
总之,蒙元时代是伊斯兰教的普传时期,也是教法的传播时期。穆斯林在哈的大师管理下实施宗教义务,涉及社会方面的教法律令虽有实施,却最终被元朝廷剥夺了。另外,随着伊斯兰教在全国各地的广泛传播,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法律制度间的相互影响,加之元廷历代皇帝的政令、教法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有社会制度的制约,更主要的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因为元代的哈的为非穆斯林的蒙古族帝王祈福颂德,它解决了穆斯林如何对待非穆斯林帝王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元一代,伊斯兰教法既是普传时期,又是中国化时期;即是朝廷任命的大掌教(大法官),就有为帝王“祝延圣寿”、“祝圣化民”的义务。
2015-1-4 00:07 上传


你列的这个作者可是很明确指出“四等人制度”出于后人总结哦。你去追究他的责任吧
逸仙润之尊仲尼 发表于 2015-1-3 23:58
有严格的限定,比如对二等人色目人就有很严格的管理,摘自
先下了一个结论“二等人”色目人
然后列了一堆元朝管理穆斯林的法律,唯独没有指出为什么色目人是二等人,哪个条文规定色目人是二等人了
岳麓惊行 发表于 2015-1-4 00:08
首先我们看一下我18楼的原话
你列了这么多论文,都是先设立四等人制度一个框,然后把内容往里装,有列出 ...
四等人制度和人分四等两个名词你告诉我在法制史,民事赔偿上,科举制度,税赋上到底有什么区别?

四这个字眼如此要否定也可以,因为在中亚,俄罗斯等地只是二等人制度,或者按照你说的人分二等。

就这个问题,你提出的,四等人制度和人分四等两个名词到底有什么不同?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岳麓惊行 发表于 2015-1-4 00:11
先下了一个结论“二等人”色目人
然后列了一堆元朝管理穆斯林的法律,唯独没有指出为什么色目人是二等人 ...
元史刑法志里面说得清清楚楚,你不是说你从来见过那想必是精读元史才能有如此自信来否定公认的史书吧?如果不清楚我贴的论文里面有元史元典章的具体章节,可以自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