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国内最大老鼠仓马乐案提起抗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16:51
原标题:最高检对国内最大老鼠仓马乐案提起抗诉

来源:新华网河北  http://www.he.xinhuanet.com/news/2014-12/12/c_1113615996.htm



  央广网北京12月10日消息(记者丁飞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32岁的马乐恐怕不会想到,自己的案子并未止步于深圳市中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而是一路打到北京,由最高检出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这距离他上一次创造的纪录,以10.5亿元成为国内最大“老鼠仓”主谋,只过了不到一年。
  案子的事实本身并没有争议:这位从农村考入清华、曾是博时最年轻基金经理的寒门精英,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获利。最高检之所以抗诉,主要是认为“判三缓五”的判决并不合理。最高检公诉厅二处处长张晓津接受中央台记者独家专访表示:抗诉是因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张晓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刑法第180条第4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继而认为抗诉机关提出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从而降格认定原审被告人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检察机关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老百姓并不太熟悉的“抗诉”,实际上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法律监督权。不过由最高检出面,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确实比较少见。法院认为马乐属于“情节严重”,而检察院却认为,马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张晓津:从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成交额来看,累计成交额达人民币10.5亿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余元,无论是成交额还是非法获利额,都应当认为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对其予以罪责刑相一致的惩罚。
  显然,情况不同,量刑也就不同了。在案件审理之初,著名证券维权律师张远忠曾经接受采访时表示,两种情况下,判决完全不同。
  张远忠:一般来说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后并处1到5倍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罚金是1倍以上5倍以下所得的罚金。那他(马乐)应该是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这个范围里来确定。
  如果从交易额超过10亿的天量和非法获利千万来看,似乎无论如何都远远超过其他老鼠仓案件。那么法院为什么会做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呢?这是今年2月一审宣判时,深圳市中院对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的说明。
  深圳中院:被告人马乐,认罪态度良好,其违法所得能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判处的罚金亦能全额缴纳,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八十四万元……
  国内最大老鼠仓案,以这样的判决画上句号,在不少人看来过于“轻描淡写”。很快,公诉方深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广东省高院驳回,维持原判。广东省高院也认为量刑不当,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终从市级到省级再到最高检,马乐案连上三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说,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这在近年来很少见。
  阮齐林:这个案件,经它的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了,也就是说,从法院的审理上讲,也算是终审判决,省内是最高级了。检察院他不可能像省法院再去抗诉,他肯定必须通过最高检向最高法对省高院这个判决提起抗诉。这种经济上的比较少见,也不是罕见,也是一个正常的程序。
  无论如此,对于马乐,这都意味着,在原本终审已结束、判决已定的情况下,即将走上最高人民法院,面临重审。这起发生在我国基金业“鼠患”横行、内幕交易案件高发频发大背景下的“马乐案”,未来如何走向,我们一起关注。原标题:最高检对国内最大老鼠仓马乐案提起抗诉

来源:新华网河北  http://www.he.xinhuanet.com/news/2014-12/12/c_1113615996.htm



  央广网北京12月10日消息(记者丁飞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32岁的马乐恐怕不会想到,自己的案子并未止步于深圳市中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而是一路打到北京,由最高检出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这距离他上一次创造的纪录,以10.5亿元成为国内最大“老鼠仓”主谋,只过了不到一年。
  案子的事实本身并没有争议:这位从农村考入清华、曾是博时最年轻基金经理的寒门精英,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获利。最高检之所以抗诉,主要是认为“判三缓五”的判决并不合理。最高检公诉厅二处处长张晓津接受中央台记者独家专访表示:抗诉是因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张晓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刑法第180条第4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继而认为抗诉机关提出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从而降格认定原审被告人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检察机关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老百姓并不太熟悉的“抗诉”,实际上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法律监督权。不过由最高检出面,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确实比较少见。法院认为马乐属于“情节严重”,而检察院却认为,马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张晓津:从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成交额来看,累计成交额达人民币10.5亿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余元,无论是成交额还是非法获利额,都应当认为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对其予以罪责刑相一致的惩罚。
  显然,情况不同,量刑也就不同了。在案件审理之初,著名证券维权律师张远忠曾经接受采访时表示,两种情况下,判决完全不同。
  张远忠:一般来说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后并处1到5倍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罚金是1倍以上5倍以下所得的罚金。那他(马乐)应该是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这个范围里来确定。
  如果从交易额超过10亿的天量和非法获利千万来看,似乎无论如何都远远超过其他老鼠仓案件。那么法院为什么会做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呢?这是今年2月一审宣判时,深圳市中院对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的说明。
  深圳中院:被告人马乐,认罪态度良好,其违法所得能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判处的罚金亦能全额缴纳,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八十四万元……
  国内最大老鼠仓案,以这样的判决画上句号,在不少人看来过于“轻描淡写”。很快,公诉方深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广东省高院驳回,维持原判。广东省高院也认为量刑不当,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终从市级到省级再到最高检,马乐案连上三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说,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这在近年来很少见。
  阮齐林:这个案件,经它的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了,也就是说,从法院的审理上讲,也算是终审判决,省内是最高级了。检察院他不可能像省法院再去抗诉,他肯定必须通过最高检向最高法对省高院这个判决提起抗诉。这种经济上的比较少见,也不是罕见,也是一个正常的程序。
  无论如此,对于马乐,这都意味着,在原本终审已结束、判决已定的情况下,即将走上最高人民法院,面临重审。这起发生在我国基金业“鼠患”横行、内幕交易案件高发频发大背景下的“马乐案”,未来如何走向,我们一起关注。
必须点赞!
酒后胡言 发表于 2014-12-17 18:45
必须点赞!
必须的。这就是检察院的职责所在。
应该说,这才是三权分立的意义所在,往常情况下,法院判决之后就是结束了,现在这种氛围还是喜闻乐见的。
不过下一步关键在于如何对人进行监督,再好的制度也要有人去监督执行。
一贯是侦查了必须诉,诉了必须审,审了必须判。不恰当比方说,检法更像夫妻,当事人更像孩子,谁打得过分了另一个会说一下,但打还是要打的。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必须点赞!
大赞,这个案子很著名,巨额老鼠仓不能这样就打发了
蒲扇子江山 发表于 2014-12-18 10:35
一贯是侦查了必须诉,诉了必须审,审了必须判。不恰当比方说,检法更像夫妻,当事人更像孩子,谁打得过分了 ...
这回是觉得打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