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杀死人贩子该判有罪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6:34:01


杀死人贩子该判有罪吗

—— 合宜的判决,必衡平情理法

吴钩 昨天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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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人家,孙儿被人贩子拐走,爷爷探知人贩子行踪,半途截住了准备带着孙儿逃窜他乡的人贩子。出于激愤,爷爷将人贩子暴揍一顿,并解下摩托车的绑带,将人贩子双手反绑起来。当人贩子被警方带走时,已出现生命危险,其肝脾肾等器脏因为受外力打击而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最后,法院判处失手打死人贩子的爷爷犯故意伤害罪,服有期徒刑八年。法院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所以,又裁定被告须赔偿人贩子家属近6万元。
这不是一个虚构的故事,而是一则活生生的新闻,发生在广西隆林县。案子的刑事判决已于去年生效;民事判决部分,前几天刚刚由隆林县法院作出。法院这样的判决,难免引发争议。就我看到的网络评论而言,似乎多数网友都不认同法院的判决,觉得爷爷救孙心切,动手打那人贩子,也是人之常情,法院既判其有罪,又裁定他要负民事责任,不合情理,不合我们普通人的朴素正义观。
当然,也有另一部分支持法院判决的人认为,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是适当的,因为“人贩子尽管可恨,但我国是法治国家,应由国家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那么,如果这样的案子发生在法治非常成熟的美国社会呢?我相信,在普通法系下,陪审团或大法官必定会裁判被告人无罪。我这么说,当然不是因为对美国的法律条文有多了解,而是以常理常情去理解普通法的精神。普通法系的陪审团机制,决不是追求什么“司法民主”,而是体现了普通法司法的一个信念: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罪,人们不必熟知法条,只需根据风俗习惯、社会道理、人之常情、常理常识、自己的良心,便可以作出合宜的判断。
实际上,美国曾经发生一起跟“打死人贩子”案差不多的案子,正好拿来佐证我的看法。2012年,德州一位父亲发现自己的4岁女儿被47岁男子佛罗斯性侵,立即冲上前,不顾一切殴打佛罗斯,结果打死了对方。当地陪审团认为,这位父亲是有理由的正当防卫,因此裁定他无罪。对于陪审团的决定,附近居民也表示支持,称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他们身上,他们也会为了保护女儿而这么做。
现在我们再将视角拉回中国:如果由传统的士大夫法官——比如宋代的名公——来审理“打死人贩子”的案子,他们又会作出什么判决呢?我在微博上说,假如此案发生在南宋,士大夫法官也必会判被告人无罪,或者虽作出有罪判决,但同时又给予宽免。
我敢这么说,也不是出于对宋朝法条的熟悉,而是大略知道宋人司法,特别强调情、理、法三者的衡平。尽管宋代中国并没有发展出陪审团制度,但陪审团代表的“情”、“理”因素,已内在于传统的司法理念中,法官在司法时,不能仅仅充当“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而应当“揆之条法,酌之人情”,作出“理法两平”、“情法均衡”的裁决。用南宋法官胡颖的话来说,“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这正是传统司法与英美普通法的共通之处。
因此,当一名出色的宋朝法官面对一起诸如“打死人贩子”的讼案时,他不可能仅仅根据“斗杀”的法令判处被告人有罪,而是会充分考虑案发的具体情景,再参酌情理,体会法意,从而作出一个经得起情、理、法三重考验的判决。这个过程,叫做“原情定罪”。
恰巧我从南宋司法判决书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上检索到一起“争墓木致死”案,刚好可以跟“打死人贩子”案参照,而法官的判决,果然是判处被告人无罪释放。
故事发生在南宋淳祐年间,江南东路有户姓余的人家,祖墓与当地土豪胡小七的田地相邻。余家坟山是祖业,胡家田地则是新置的产业。由于余家坟地墓木茂盛,枝叶遮蔽了胡家田地。胡家的佃农便借故要求退佃,意在要挟胡小七减租。胡小七却因此迁怒于余家,其家丁胡再五、周先又在一旁搬弄是非,于是胡小七便指使胡再五、周先等家丁率领一群佃户,带着刀斧,涌往余家墓地,将墓林砍了个精光。
古人极讲究慎终追远,政府也极注重对民间墓地的保护,砍伐墓林,在宋代是一项比较严重的刑事罪。胡家率众砍伐余家的墓林,无疑是对余家的莫大羞辱。余家户主余细三十听闻胡家砍伐他的祖墓林木,赶忙与儿子余再六、侄儿余再三带上刀棒,前往救护。当他们赶到山上时,发现墓林已毁,胡家人已散去,只好愤然下山。半途中却碰见胡家的一名家丁危辛一,大概还未砍过瘾,又持斧上山。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余再六、余再三便跟危辛一打斗了起来。斗殴中,余再六一刀砍伤了危辛一,致其重伤身死。
案发之后,余细三十、余再六、余再三被县衙门当成肇事者抓起来治罪,余再三不幸“瘐毙”于狱中;胡小七躲到绍兴的亲友家,又花了钱银打点法吏,居然免被追究。最后案子上诉至江东提刑司那里。
提刑官蔡杭是一位博学的理学家,也是一位正直的法官。他重审了案子,认为:“决断大辟公事,要见行凶人起争之因,所谓原情定罪者是也。余家墓山,累世之业也;胡家之田,近年得之也。墓林茂盛,宁免岚蔽田地,在在如此。倘使此田为木岚蔽,胡小七当日勿买可也。推原起争之因,皆胡小七依凭威势,平白斫伐他人墓木。余再六所以不忿者,爱护墓木也。爱护墓木者,所以爱护其祖宗也。人谁无坟墓,此其起因,原情实有可悯。”
因此,蔡杭推翻了原判,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凭恃威势,号召诸佃”的胡再五、周先“决脊杖十三,编管一千里”;“佐助胡小七为恶”的方辛四、梁兴二“勘杖一百,编管邻州”;接受胡家贿赂的县吏周元、州吏徐必选、周思民“杖一百,罢逐”;同时下牒州县,通缉“以威力激成凶祸”的胡小七;被胡家斫伐的树木,“责还余家有分之人取领”;其他人无罪释放。
——在我看来,这样的判决,才合乎情理,合乎普通人朴素的正义观。

http://dajia.qq.com/blog/4410721 ... 012&ptlang=2052

——————————————————————————————————————————————————————————————

楼主不是学法律的,但是和学法律的朋友聊了聊此事,觉得量刑偏重了,人贩子明显是有重大过失(犯罪)的,判三年左右差不多。

朋友那有个真实案例,丈夫捉奸当场激动杀死奸夫,判了三年。

至于这个作者拿欧美和古代例子说根本不用判刑,我只说“呵呵”了…………


杀死人贩子该判有罪吗

—— 合宜的判决,必衡平情理法

吴钩 昨天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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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人家,孙儿被人贩子拐走,爷爷探知人贩子行踪,半途截住了准备带着孙儿逃窜他乡的人贩子。出于激愤,爷爷将人贩子暴揍一顿,并解下摩托车的绑带,将人贩子双手反绑起来。当人贩子被警方带走时,已出现生命危险,其肝脾肾等器脏因为受外力打击而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最后,法院判处失手打死人贩子的爷爷犯故意伤害罪,服有期徒刑八年。法院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所以,又裁定被告须赔偿人贩子家属近6万元。
这不是一个虚构的故事,而是一则活生生的新闻,发生在广西隆林县。案子的刑事判决已于去年生效;民事判决部分,前几天刚刚由隆林县法院作出。法院这样的判决,难免引发争议。就我看到的网络评论而言,似乎多数网友都不认同法院的判决,觉得爷爷救孙心切,动手打那人贩子,也是人之常情,法院既判其有罪,又裁定他要负民事责任,不合情理,不合我们普通人的朴素正义观。
当然,也有另一部分支持法院判决的人认为,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是适当的,因为“人贩子尽管可恨,但我国是法治国家,应由国家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那么,如果这样的案子发生在法治非常成熟的美国社会呢?我相信,在普通法系下,陪审团或大法官必定会裁判被告人无罪。我这么说,当然不是因为对美国的法律条文有多了解,而是以常理常情去理解普通法的精神。普通法系的陪审团机制,决不是追求什么“司法民主”,而是体现了普通法司法的一个信念: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罪,人们不必熟知法条,只需根据风俗习惯、社会道理、人之常情、常理常识、自己的良心,便可以作出合宜的判断。
实际上,美国曾经发生一起跟“打死人贩子”案差不多的案子,正好拿来佐证我的看法。2012年,德州一位父亲发现自己的4岁女儿被47岁男子佛罗斯性侵,立即冲上前,不顾一切殴打佛罗斯,结果打死了对方。当地陪审团认为,这位父亲是有理由的正当防卫,因此裁定他无罪。对于陪审团的决定,附近居民也表示支持,称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他们身上,他们也会为了保护女儿而这么做。
现在我们再将视角拉回中国:如果由传统的士大夫法官——比如宋代的名公——来审理“打死人贩子”的案子,他们又会作出什么判决呢?我在微博上说,假如此案发生在南宋,士大夫法官也必会判被告人无罪,或者虽作出有罪判决,但同时又给予宽免。
我敢这么说,也不是出于对宋朝法条的熟悉,而是大略知道宋人司法,特别强调情、理、法三者的衡平。尽管宋代中国并没有发展出陪审团制度,但陪审团代表的“情”、“理”因素,已内在于传统的司法理念中,法官在司法时,不能仅仅充当“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而应当“揆之条法,酌之人情”,作出“理法两平”、“情法均衡”的裁决。用南宋法官胡颖的话来说,“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这正是传统司法与英美普通法的共通之处。
因此,当一名出色的宋朝法官面对一起诸如“打死人贩子”的讼案时,他不可能仅仅根据“斗杀”的法令判处被告人有罪,而是会充分考虑案发的具体情景,再参酌情理,体会法意,从而作出一个经得起情、理、法三重考验的判决。这个过程,叫做“原情定罪”。
恰巧我从南宋司法判决书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上检索到一起“争墓木致死”案,刚好可以跟“打死人贩子”案参照,而法官的判决,果然是判处被告人无罪释放。
故事发生在南宋淳祐年间,江南东路有户姓余的人家,祖墓与当地土豪胡小七的田地相邻。余家坟山是祖业,胡家田地则是新置的产业。由于余家坟地墓木茂盛,枝叶遮蔽了胡家田地。胡家的佃农便借故要求退佃,意在要挟胡小七减租。胡小七却因此迁怒于余家,其家丁胡再五、周先又在一旁搬弄是非,于是胡小七便指使胡再五、周先等家丁率领一群佃户,带着刀斧,涌往余家墓地,将墓林砍了个精光。
古人极讲究慎终追远,政府也极注重对民间墓地的保护,砍伐墓林,在宋代是一项比较严重的刑事罪。胡家率众砍伐余家的墓林,无疑是对余家的莫大羞辱。余家户主余细三十听闻胡家砍伐他的祖墓林木,赶忙与儿子余再六、侄儿余再三带上刀棒,前往救护。当他们赶到山上时,发现墓林已毁,胡家人已散去,只好愤然下山。半途中却碰见胡家的一名家丁危辛一,大概还未砍过瘾,又持斧上山。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余再六、余再三便跟危辛一打斗了起来。斗殴中,余再六一刀砍伤了危辛一,致其重伤身死。
案发之后,余细三十、余再六、余再三被县衙门当成肇事者抓起来治罪,余再三不幸“瘐毙”于狱中;胡小七躲到绍兴的亲友家,又花了钱银打点法吏,居然免被追究。最后案子上诉至江东提刑司那里。
提刑官蔡杭是一位博学的理学家,也是一位正直的法官。他重审了案子,认为:“决断大辟公事,要见行凶人起争之因,所谓原情定罪者是也。余家墓山,累世之业也;胡家之田,近年得之也。墓林茂盛,宁免岚蔽田地,在在如此。倘使此田为木岚蔽,胡小七当日勿买可也。推原起争之因,皆胡小七依凭威势,平白斫伐他人墓木。余再六所以不忿者,爱护墓木也。爱护墓木者,所以爱护其祖宗也。人谁无坟墓,此其起因,原情实有可悯。”
因此,蔡杭推翻了原判,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凭恃威势,号召诸佃”的胡再五、周先“决脊杖十三,编管一千里”;“佐助胡小七为恶”的方辛四、梁兴二“勘杖一百,编管邻州”;接受胡家贿赂的县吏周元、州吏徐必选、周思民“杖一百,罢逐”;同时下牒州县,通缉“以威力激成凶祸”的胡小七;被胡家斫伐的树木,“责还余家有分之人取领”;其他人无罪释放。
——在我看来,这样的判决,才合乎情理,合乎普通人朴素的正义观。

http://dajia.qq.com/blog/4410721 ... 012&ptlang=2052

——————————————————————————————————————————————————————————————

楼主不是学法律的,但是和学法律的朋友聊了聊此事,觉得量刑偏重了,人贩子明显是有重大过失(犯罪)的,判三年左右差不多。

朋友那有个真实案例,丈夫捉奸当场激动杀死奸夫,判了三年。

至于这个作者拿欧美和古代例子说根本不用判刑,我只说“呵呵”了…………


跟一切讲政治的退伍农民/官员亲戚背景的法官讲法治,就是对牛弹琴

跟一切讲政治的退伍农民/官员亲戚背景的法官讲法治,就是对牛弹琴
打死人贩子,又不是正当防卫,当然不可能无罪。

现在法院判决故意伤害,8年有期徒刑,已经考虑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不是替个体受害人讨回公平的。

我要是这个爷爷,我也会干死人贩子,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我们只能要求法律重判人贩子,自己干的话,要准备承担后果。
卖小孩又不是杀小孩,当场打死人贩子是不对的,老爷爷只要把人贩子绑起来转手卖掉就可以了。
CD撸射 发表于 2014-10-14 10:49
卖小孩又不是杀小孩,当场打死人贩子是不对的,老爷爷只要把人贩子绑起来转手卖掉就可以了。
那也是犯法,判3个月加缓刑。


拐卖这类事情国家机关处理太轻,渎职行为太多,民众有难只能自己解决,怨恨只能自己发泄,但你一发泄国家机关就开始对你依法处罚了,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在被依法治国的核心政法部门挖墙脚,喊着法治反法治。

拐卖这类事情国家机关处理太轻,渎职行为太多,民众有难只能自己解决,怨恨只能自己发泄,但你一发泄国家机关就开始对你依法处罚了,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在被依法治国的核心政法部门挖墙脚,喊着法治反法治。


关键是拐卖人口的处罚太轻 拐卖一个孩子 害了至少2个家庭 被抓了也不会判死刑

关键是拐卖人口的处罚太轻 拐卖一个孩子 害了至少2个家庭 被抓了也不会判死刑
爱无限 发表于 2014-10-14 10:54
关键是拐卖人口的处罚太轻 拐卖一个孩子 害了至少2个家庭 被抓了也不会判死刑
  这个拐卖人口罪的处罚太轻了!所以必须修改刑法对这个拐卖人口的判罚力度。
米他爹01 发表于 2014-10-14 10:53
拐卖这类事情国家机关处理太轻,渎职行为太多,民众有难只能自己解决,怨恨只能自己发泄,但你一发泄国家机 ...
其实人贩子不算轻,买的人偏轻,也不好搞
爱无限 发表于 2014-10-14 10:54
关键是拐卖人口的处罚太轻 拐卖一个孩子 害了至少2个家庭 被抓了也不会判死刑
拐卖人口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还怎么算轻?
所以感觉很多时候法律都是在欺负老实人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4-10-14 11:28
拐卖人口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还怎么算轻?
你也知道是“最高”了?
爱无限 发表于 2014-10-14 11:29
你也知道是“最高”了?
你的意思无论什么情节一律死刑?这可能吗?拐卖人口罪一般都会判处五年以上,因为拐卖人口犯罪分子一般都会触发刑法中关于此罪从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处死刑,这并不算轻!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4-10-14 11:35
你的意思无论什么情节一律死刑?这可能吗?拐卖人口罪一般都会判处五年以上,因为拐卖人口犯罪分子一般都 ...
贩卖人口必须死
找个好律师 能免于刑法 民事肯定的要掏点钱
卖小孩又不是杀小孩,当场打死人贩子是不对的,老爷爷只要把人贩子绑起来转手卖掉就可以了。
对这个家来说,孩子被拐卖了和被杀了有什么区别?
起码孩子被杀了,不用苦苦的找了。
爱无限 发表于 2014-10-14 11:39
贩卖人口必须死
想事不要太简单了好吧……

赌气说说好,别当真

应该由被拐的孩子打死人贩子。
应该奖励1万
故意伤害致死的起点是10年吧,判8年也算是考虑了人贩子的问题了。

不过他这个明显可以套激情犯罪啊。
卖小孩又不是杀小孩,当场打死人贩子是不对的,老爷爷只要把人贩子绑起来转手卖掉就可以了。
假如你家小孩被卖和被杀,你认为有多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