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的收入分配及其对社会福利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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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qsjournal.com.cn/qs/20050616/GB/qs^409^0^20.htm

裘元伦
    国民收入的分配是否公正,是世界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收入分配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公正和经济公平。在德国,公平性的价值目标来源于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的决定性构成要素——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社会市场经济”。这里拟通过对具体资料的分析,考察德国如何对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进而探讨目前的收入分配问题对德国社会福利政策的影响。

    初次收入分配

    我们不妨从下述三个要点来考察德国社会的初次收入分配。

    初次收入分配涵义的界定。收入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通过不同渠道流向个人、家庭或企业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收入产生于国民经济的生产过程中,是对投入生产要素(劳动、土地、资本)的回报,包括工资和薪金、租金和赁金、利息和利润。工资和薪金是对付出劳动的报酬;租金和赁金是对提供地产或者一段时间内转让其他实物资本的回报;提供货币就能得到利息,利润或亏损则是对企业家的风险奖惩。这种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的贡献大小而实现的收入分配称为职能收入分配,也被称为初次收入分配。

    初次收入分配的客体和主体。可供初次收入分配的客体是“国民收入”。按照德国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国内生产总值”GDP在经过一些项目的增减计算之后,最后得出的可供初次收入分配的“国民收入”总量大约相当于GDP的75%左右,例如1988年(1990年德国重新统一前的西部地区)为77%,2004年(全德地区)为74%。2004年德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1782亿欧元,减去“与外国的转移支付结算”的逆差94亿欧元,即为“国民总收入”21688亿欧元;再减去折旧总额3219亿欧元,即为“国民净收入”18469亿欧元;再减去扣除“补助金”之后的“间接税”总额2306亿欧元,最后剩下约16164亿欧元,即是可供初次收入分配的“国民收入”总量。

    参与初次收入分配的主体是两大社群:“独立劳动者”和“非独立劳动者”。所谓“独立劳动者”,包括雇主、农民、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等,他们不必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其中核心部分是雇主;所谓“非独立劳动者”,包括官员、职员、工人和失业者,他们都被称为雇员。这两大社群是国民经济生产的直接参与者,即在职就业者。“非就业者”不参与初次收入分配,主要是老弱病残者,其核心部分是退休人员,他们主要通过二次收入分配得到收入。

    初次收入分配的结果。这里仅把初次收入分配视为国民收入在“雇主”与“雇员”之间进行分配。以2004年为例,在16164亿欧元的国民收入中,雇主得4840亿,占30%;雇员得11323亿,占70%。考虑到在就业者中,雇主占10%,雇员占90%,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来看,雇主的人均收入为雇员的3.89倍。但是,这种计算肯定是夸大了雇员的工薪收入,低估了雇主的利润等收入。因为这里把农民、手工业者、小摊贩等都列入了“雇主”社群,而这些人的收入未必都高于“雇员”中的官员、职员等,同时,官员、中上层职员的列入无疑又抬高了全体雇员的平均收入;而且,在雇员工薪总收入中,有1/3以上是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各项法定保险费等,其中一大部分只是在将来才能用到(如养老保险),因此,如果仅以雇员实际拿到的净工薪来与雇主的收入相比,2004年分别为5978亿和4766亿欧元,雇主人均收入为雇员的7.2倍。

    国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起的作用,虽然不及二次收入分配中那么重要,但其影响也不可小视。这些影响主要通过三条渠道发生作用。一是通过发布宏观经济指导性信息,对劳资谈判协议施加间接影响。在经济形势欠佳的背景下,这种信息往往起着抑制工资增长的作用。二是政府征收的间接税即消费税,总的说来一般对低收入者相对不利(就占其收入的百分比而言)。三是通过某些有关政策,例如加速折旧政策,对居民的各类住房和企业的各种经济建筑允许实行不同的折旧率。2004年,德国整个国民经济折旧率为14.8%。一般说来,折旧率越高对企业越有利。

    二次收入分配

    如果说初次收入分配主要是发生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特别是发生在资本与劳动之间,那么,二次收入分配则主要是发生在就业者(包括雇主和雇员)与非就业者(包括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者和作为就业者边缘群体的失业者)之间。二次收入分配即收入再分配中有[B]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B]

    [B]一是为什么必须进行二次收入分配[/B]。与被称为要素收入(即功能收入、职能收入、初次分配收入)相对应的是再分配收入。再分配收入是指经济主体不必直接通过劳动而可依法获得的收入,如退休工资、(官员的)退休金、失业补贴等;或是国家或其他经济主体自愿的资助。把功能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构成了初次收入分配之后的二次收入分配。

    [B]进行二次收入分配主要有两个原因[/B]。[B]一是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非就业人口和家庭,他们也需要有收入来维持生活。[/B]目前,在德国的8165万人口中,就业人口为3840万人,失业者为437万人,非就业人口为3888万人。在德国3793万个家庭中,就业者家庭2403万个,其中“独立劳动者”(其核心部分是雇主)家庭225万个;“非独立劳动者”即雇员家庭2178万个,包括官员、职员、工人和失业者;非就业家庭1390万个,多数为老人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6.6%,加上失业者家庭合占42%,主要依靠官方的转移支付为生。[B]二是国家需要筹资提供“公共产品”,例如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维护国家内外安全等。 [/B]

    [B]二是二次收入分配的过程及其结果[/B]。二次收入分配的过程其实并不太复杂,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机构向就业者征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通过社会保险系统向就业者收费(首先是养老保险费);其所得款项通过许多项目(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病假工资、劳动促进、公务员退休金、有子女家庭补贴、社会救济、住房补贴等),由国家转移支付给各个社群。统计数字表明,就业者各类家庭从整体上看都是缴给国家的税、费大于从国家得到的转移支付,他们是二次收入分配的“出资者”;而非就业者家庭和失业者家庭都是从国家得到的转移支付远远多于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他们是二次收入分配的“得益者”。

    这里不妨以非就业者家庭和就业者中的职员家庭(占就业者家庭总数的46%)为例,来具体说明这一过程。2003年上半年,非就业者家庭平均月总收入为2217欧元,其中自己创造的收入仅498欧元,得自官方的转移支付1516欧元(其中养老金1076欧元),得自非官方的转移支付203欧元,减去他们所缴的各项税、费合计142欧元,最终净收入2075欧元。而职员家庭平均月总收入为4740欧元,其中自己创造的收入为4136欧元(相当于非就业者家庭的8.3倍),得自官方的转移支付440欧元,得自非官方的转移支付164欧元,减去他们所缴的各项税(711欧元)、费(629欧元)合计1340欧元,最终净收入约为3401欧元,相当于非就业者家庭的1.64倍。这是根据德国官方统计资料所作的计算,也许夸大了通过收入再分配来缩小收入差距的程度。德国有的经济学家在两德统一前对西部地区所作的一些计算可能更符合实际,其结果是,即使收入差别由于再分配措施而缩小了,例如“独立劳动者”家庭的收入在再分配前为全国所有家庭平均收入的3.2倍,经再分配后缩小为2.7倍,差距依然很大。考虑到2002年德国尚有16%的人口生活在贫困之中,即他们的收入低于全国人口平均收入的60%,[B]那么事实上即使经过二次收入分配,德国“上端”的20%家庭与“下端”的20%家庭的收入差距仍在4—5倍之间。[/B]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在德国,国家在二次收入分配中所起的主要作用,不在于一定要把高低收入差距缩小多少倍,而在于通过收入再分配,为广大非就业者和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诚然,“非就业者”并非都是穷人),这无疑具有巨大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意义。

    目前的收入分配问题

    挑战德国的社会福利政策

    虽然长期以来德国在收入再分配方面取得了一些举世公认的成绩,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目前德国在收入分配问题上还是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对现行的社会福利政策影响最为显著。

    德国未能及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经济全球化导致作为德国经济模式根基的社会福利制度面临严峻考验,资本、劳动、政府三者无不如此。就资本而言,在经济全球化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如果国内政策威胁到资本利益,它可以马上转移。由于德国国内企业获利欠佳,同时也为了巩固和加强德国大公司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德国资本大量外流。而流失资本等于流失繁荣、流失福利、流失就业。在劳动方面,与战后的“黄金”年代(20世纪50—60年代)相比,经济全球化、快速的技术更新、后福特主义和广泛实行自由市场政策,所带来的最终结果就是弱化了劳动的交易权利,使雇员承担起失业的风险和工作条件变化的压力,增加了生活的不安定感,工资增长普遍减缓。在政府方面,为了留住本国资本,吸引外国资本,各国竞相进行“减税竞争”,德国也不可能置身局外。这意味着极大地限制了政府利用财税政策调节收入分配、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也使社会福利制度面临不可抗拒的巨大改革压力。

    经济不振,财政拮据,社会福利制度难以为继,改革步履维艰。2001—2005年,德国国内生产总值分别只增长了0.8%、0.1%、-0.1%、1.8%和1.5%;年度财政赤字率(财政赤字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则分别达2.8%、3.7%、3.8%、3.8%和3.5%。在这种背景下,继续维持占GDP33%的社会福利网络(仅养老保险一项就占GDP的10.6%,医疗保险占6.5%)日益困难,以削减社会福利支出为目标之一的各项改革势在必行。德国总理施罗德说,我们的社会福利国家的基本制度,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我们绝大部分的福利是在一个民族国家的工业社会中获得的,而这个社会本身能在有规则的正常劳资关系中接近实现充分就业,“但是,在全球化的时代,在知识和资本自由流通、劳动市场和人口结构发生激烈变化的时代,我们已不再能运用这些假设了”。因此,德国如果不使社会市场经济现代化,就会被市场的不可抑制的力量“现代化”。

    受上述思想的影响,德国确实是在为变革而努力,2004年尤其突出。在民意调查支持率最低仅为20%多的情况下,德国政府坚持实行“哈茨4计划”的规定,大约有27%的失业者将因此而不再能享受失业救济,48%的失业者将减少收入,今后每个失业者的收入每月平均将减少200欧元(超过养老金的20%)。此举引起德国社会的强烈反应,数以万计的人群走上街头抗议。真是言易行难。虽然改革将会有利于国家的长远前途,但一旦触及人们的既得利益,那就困难重重了。

    国家税收和国家债务的自我限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决定权优先,这必然会间接限制国家税收。而经济不景气,又会影响到国家收入:德国的国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从1999年的47.3%下降到2005年的43.2%,其中税收收入从24.2%减到21.8%,社会保险费收入从19.0%减到17.8%。加上全球范围内的“税务竞争”,促使德国税率连连调低:公司所得税已从1998年的45%降到2005年的25%,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53%降到42%,起始税率由25%降到15%,基本免税额则从6322欧元增至7664欧元。虽然国家支出在GDP中的比重也已相应从1999年的48.7%降至2005年的46.7%,但毕竟一直入不敷出,国家债务日益积累。如果当代人获得国家债务融资的好处,而要由下一代承担债务的偿还,那样的国家债务免不了会出问题。这在德国已隐约可见。

    收入再分配的“适度性”难以确定。收入再分配的程度一般取决于当时各种社会力量的对比关系。近些年,在世界范围内资本对劳动占有相对优势的背景下,在德国,人们也在日益谈论“欠适度”的收入再分配和累进制所得税可能会带来某些副作用,例如减少工作刺激,把社会经济进一步引入“灰色经济”的歧途等。于是,德国也调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率。按2005年的税法,年收入7665—12739欧元按15%—23.97%的税率纳税,年收入12740—52151欧元的税率为23.97%—42%,年收入52152欧元以上则为42%。这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尚需拭目以待,而涣散人心的激烈争论却有增无减。

    总之,德国社会的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正处在新一轮的调整过程中,其结果如何值得关注。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
    责任编辑:牛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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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元伦
    国民收入的分配是否公正,是世界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收入分配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公正和经济公平。在德国,公平性的价值目标来源于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的决定性构成要素——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社会市场经济”。这里拟通过对具体资料的分析,考察德国如何对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进而探讨目前的收入分配问题对德国社会福利政策的影响。

    初次收入分配

    我们不妨从下述三个要点来考察德国社会的初次收入分配。

    初次收入分配涵义的界定。收入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通过不同渠道流向个人、家庭或企业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收入产生于国民经济的生产过程中,是对投入生产要素(劳动、土地、资本)的回报,包括工资和薪金、租金和赁金、利息和利润。工资和薪金是对付出劳动的报酬;租金和赁金是对提供地产或者一段时间内转让其他实物资本的回报;提供货币就能得到利息,利润或亏损则是对企业家的风险奖惩。这种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的贡献大小而实现的收入分配称为职能收入分配,也被称为初次收入分配。

    初次收入分配的客体和主体。可供初次收入分配的客体是“国民收入”。按照德国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国内生产总值”GDP在经过一些项目的增减计算之后,最后得出的可供初次收入分配的“国民收入”总量大约相当于GDP的75%左右,例如1988年(1990年德国重新统一前的西部地区)为77%,2004年(全德地区)为74%。2004年德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1782亿欧元,减去“与外国的转移支付结算”的逆差94亿欧元,即为“国民总收入”21688亿欧元;再减去折旧总额3219亿欧元,即为“国民净收入”18469亿欧元;再减去扣除“补助金”之后的“间接税”总额2306亿欧元,最后剩下约16164亿欧元,即是可供初次收入分配的“国民收入”总量。

    参与初次收入分配的主体是两大社群:“独立劳动者”和“非独立劳动者”。所谓“独立劳动者”,包括雇主、农民、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等,他们不必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其中核心部分是雇主;所谓“非独立劳动者”,包括官员、职员、工人和失业者,他们都被称为雇员。这两大社群是国民经济生产的直接参与者,即在职就业者。“非就业者”不参与初次收入分配,主要是老弱病残者,其核心部分是退休人员,他们主要通过二次收入分配得到收入。

    初次收入分配的结果。这里仅把初次收入分配视为国民收入在“雇主”与“雇员”之间进行分配。以2004年为例,在16164亿欧元的国民收入中,雇主得4840亿,占30%;雇员得11323亿,占70%。考虑到在就业者中,雇主占10%,雇员占90%,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来看,雇主的人均收入为雇员的3.89倍。但是,这种计算肯定是夸大了雇员的工薪收入,低估了雇主的利润等收入。因为这里把农民、手工业者、小摊贩等都列入了“雇主”社群,而这些人的收入未必都高于“雇员”中的官员、职员等,同时,官员、中上层职员的列入无疑又抬高了全体雇员的平均收入;而且,在雇员工薪总收入中,有1/3以上是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各项法定保险费等,其中一大部分只是在将来才能用到(如养老保险),因此,如果仅以雇员实际拿到的净工薪来与雇主的收入相比,2004年分别为5978亿和4766亿欧元,雇主人均收入为雇员的7.2倍。

    国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起的作用,虽然不及二次收入分配中那么重要,但其影响也不可小视。这些影响主要通过三条渠道发生作用。一是通过发布宏观经济指导性信息,对劳资谈判协议施加间接影响。在经济形势欠佳的背景下,这种信息往往起着抑制工资增长的作用。二是政府征收的间接税即消费税,总的说来一般对低收入者相对不利(就占其收入的百分比而言)。三是通过某些有关政策,例如加速折旧政策,对居民的各类住房和企业的各种经济建筑允许实行不同的折旧率。2004年,德国整个国民经济折旧率为14.8%。一般说来,折旧率越高对企业越有利。

    二次收入分配

    如果说初次收入分配主要是发生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特别是发生在资本与劳动之间,那么,二次收入分配则主要是发生在就业者(包括雇主和雇员)与非就业者(包括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者和作为就业者边缘群体的失业者)之间。二次收入分配即收入再分配中有[B]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B]

    [B]一是为什么必须进行二次收入分配[/B]。与被称为要素收入(即功能收入、职能收入、初次分配收入)相对应的是再分配收入。再分配收入是指经济主体不必直接通过劳动而可依法获得的收入,如退休工资、(官员的)退休金、失业补贴等;或是国家或其他经济主体自愿的资助。把功能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构成了初次收入分配之后的二次收入分配。

    [B]进行二次收入分配主要有两个原因[/B]。[B]一是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非就业人口和家庭,他们也需要有收入来维持生活。[/B]目前,在德国的8165万人口中,就业人口为3840万人,失业者为437万人,非就业人口为3888万人。在德国3793万个家庭中,就业者家庭2403万个,其中“独立劳动者”(其核心部分是雇主)家庭225万个;“非独立劳动者”即雇员家庭2178万个,包括官员、职员、工人和失业者;非就业家庭1390万个,多数为老人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6.6%,加上失业者家庭合占42%,主要依靠官方的转移支付为生。[B]二是国家需要筹资提供“公共产品”,例如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维护国家内外安全等。 [/B]

    [B]二是二次收入分配的过程及其结果[/B]。二次收入分配的过程其实并不太复杂,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机构向就业者征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通过社会保险系统向就业者收费(首先是养老保险费);其所得款项通过许多项目(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病假工资、劳动促进、公务员退休金、有子女家庭补贴、社会救济、住房补贴等),由国家转移支付给各个社群。统计数字表明,就业者各类家庭从整体上看都是缴给国家的税、费大于从国家得到的转移支付,他们是二次收入分配的“出资者”;而非就业者家庭和失业者家庭都是从国家得到的转移支付远远多于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他们是二次收入分配的“得益者”。

    这里不妨以非就业者家庭和就业者中的职员家庭(占就业者家庭总数的46%)为例,来具体说明这一过程。2003年上半年,非就业者家庭平均月总收入为2217欧元,其中自己创造的收入仅498欧元,得自官方的转移支付1516欧元(其中养老金1076欧元),得自非官方的转移支付203欧元,减去他们所缴的各项税、费合计142欧元,最终净收入2075欧元。而职员家庭平均月总收入为4740欧元,其中自己创造的收入为4136欧元(相当于非就业者家庭的8.3倍),得自官方的转移支付440欧元,得自非官方的转移支付164欧元,减去他们所缴的各项税(711欧元)、费(629欧元)合计1340欧元,最终净收入约为3401欧元,相当于非就业者家庭的1.64倍。这是根据德国官方统计资料所作的计算,也许夸大了通过收入再分配来缩小收入差距的程度。德国有的经济学家在两德统一前对西部地区所作的一些计算可能更符合实际,其结果是,即使收入差别由于再分配措施而缩小了,例如“独立劳动者”家庭的收入在再分配前为全国所有家庭平均收入的3.2倍,经再分配后缩小为2.7倍,差距依然很大。考虑到2002年德国尚有16%的人口生活在贫困之中,即他们的收入低于全国人口平均收入的60%,[B]那么事实上即使经过二次收入分配,德国“上端”的20%家庭与“下端”的20%家庭的收入差距仍在4—5倍之间。[/B]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在德国,国家在二次收入分配中所起的主要作用,不在于一定要把高低收入差距缩小多少倍,而在于通过收入再分配,为广大非就业者和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诚然,“非就业者”并非都是穷人),这无疑具有巨大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意义。

    目前的收入分配问题

    挑战德国的社会福利政策

    虽然长期以来德国在收入再分配方面取得了一些举世公认的成绩,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目前德国在收入分配问题上还是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对现行的社会福利政策影响最为显著。

    德国未能及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经济全球化导致作为德国经济模式根基的社会福利制度面临严峻考验,资本、劳动、政府三者无不如此。就资本而言,在经济全球化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如果国内政策威胁到资本利益,它可以马上转移。由于德国国内企业获利欠佳,同时也为了巩固和加强德国大公司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德国资本大量外流。而流失资本等于流失繁荣、流失福利、流失就业。在劳动方面,与战后的“黄金”年代(20世纪50—60年代)相比,经济全球化、快速的技术更新、后福特主义和广泛实行自由市场政策,所带来的最终结果就是弱化了劳动的交易权利,使雇员承担起失业的风险和工作条件变化的压力,增加了生活的不安定感,工资增长普遍减缓。在政府方面,为了留住本国资本,吸引外国资本,各国竞相进行“减税竞争”,德国也不可能置身局外。这意味着极大地限制了政府利用财税政策调节收入分配、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也使社会福利制度面临不可抗拒的巨大改革压力。

    经济不振,财政拮据,社会福利制度难以为继,改革步履维艰。2001—2005年,德国国内生产总值分别只增长了0.8%、0.1%、-0.1%、1.8%和1.5%;年度财政赤字率(财政赤字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则分别达2.8%、3.7%、3.8%、3.8%和3.5%。在这种背景下,继续维持占GDP33%的社会福利网络(仅养老保险一项就占GDP的10.6%,医疗保险占6.5%)日益困难,以削减社会福利支出为目标之一的各项改革势在必行。德国总理施罗德说,我们的社会福利国家的基本制度,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我们绝大部分的福利是在一个民族国家的工业社会中获得的,而这个社会本身能在有规则的正常劳资关系中接近实现充分就业,“但是,在全球化的时代,在知识和资本自由流通、劳动市场和人口结构发生激烈变化的时代,我们已不再能运用这些假设了”。因此,德国如果不使社会市场经济现代化,就会被市场的不可抑制的力量“现代化”。

    受上述思想的影响,德国确实是在为变革而努力,2004年尤其突出。在民意调查支持率最低仅为20%多的情况下,德国政府坚持实行“哈茨4计划”的规定,大约有27%的失业者将因此而不再能享受失业救济,48%的失业者将减少收入,今后每个失业者的收入每月平均将减少200欧元(超过养老金的20%)。此举引起德国社会的强烈反应,数以万计的人群走上街头抗议。真是言易行难。虽然改革将会有利于国家的长远前途,但一旦触及人们的既得利益,那就困难重重了。

    国家税收和国家债务的自我限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决定权优先,这必然会间接限制国家税收。而经济不景气,又会影响到国家收入:德国的国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从1999年的47.3%下降到2005年的43.2%,其中税收收入从24.2%减到21.8%,社会保险费收入从19.0%减到17.8%。加上全球范围内的“税务竞争”,促使德国税率连连调低:公司所得税已从1998年的45%降到2005年的25%,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53%降到42%,起始税率由25%降到15%,基本免税额则从6322欧元增至7664欧元。虽然国家支出在GDP中的比重也已相应从1999年的48.7%降至2005年的46.7%,但毕竟一直入不敷出,国家债务日益积累。如果当代人获得国家债务融资的好处,而要由下一代承担债务的偿还,那样的国家债务免不了会出问题。这在德国已隐约可见。

    收入再分配的“适度性”难以确定。收入再分配的程度一般取决于当时各种社会力量的对比关系。近些年,在世界范围内资本对劳动占有相对优势的背景下,在德国,人们也在日益谈论“欠适度”的收入再分配和累进制所得税可能会带来某些副作用,例如减少工作刺激,把社会经济进一步引入“灰色经济”的歧途等。于是,德国也调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率。按2005年的税法,年收入7665—12739欧元按15%—23.97%的税率纳税,年收入12740—52151欧元的税率为23.97%—42%,年收入52152欧元以上则为42%。这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尚需拭目以待,而涣散人心的激烈争论却有增无减。

    总之,德国社会的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正处在新一轮的调整过程中,其结果如何值得关注。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
    责任编辑:牛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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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德那么多年了还是以前的那个样子!!!!!!!!!!!!!!!!!!!
[em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