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销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5:15:50
本人两个号,一个被禁言,一个被削为平民,都只能看不能说话了。干脆销号了事--反正游客也一样能看。
可是找了半天,愣是找不到销号的地方。
难道我的两个号必须以尸体一样永远躺在这里才行吗?这让人很不舒服的说。
谢谢!本人两个号,一个被禁言,一个被削为平民,都只能看不能说话了。干脆销号了事--反正游客也一样能看。
可是找了半天,愣是找不到销号的地方。
难道我的两个号必须以尸体一样永远躺在这里才行吗?这让人很不舒服的说。
谢谢!
暂不提供此类功能
碧落黄泉 发表于 2014-5-24 20:00
暂不提供此类功能

那么请尽快提供这个功能,哪有只能注册不能销号的道理,何况是已经被你们封杀的号,就跟客人到你家做客,你既不欢迎也不招待,然后这个客人想走还不让走~
太那个点了吧~
你不来就行,没人会注意到你
永不登录该账号不就得了,又没人认识你,更没人在意你
qut321 发表于 2014-5-25 10:38
永不登录该账号不就得了,又没人认识你,更没人在意你
我不来是我的事情,论坛应该考虑这种需求。
毕竟这个要求并不过分。
如果说严重点,个人资料里面会填写个人常用邮箱,以及一些个人信息(这个具体要看你填写的详细程度了),现在既然论坛不能提供正常的服务了,那么至少我应该有带走这些的权利!
不提供此类功能
CD号称近百万用户,你这几个死号就当是为CD壮壮声势了。
碧落黄泉 发表于 2014-5-25 19:50
不提供此类功能
那么请回复一下为什么?账号具有一定的私有性,为什么我没有自主处理的权利?
我的理解这个跟身份证号差不多,注册上了再销号好像是困难的;当然你可以发表声明,说不用那个号了,那个号作废;我想这个站务版面还是允许你这个声明存在的。
xianghui 发表于 2014-5-27 20:40
我的理解这个跟身份证号差不多,注册上了再销号好像是困难的;当然你可以发表声明,说不用那个号了,那个号 ...
如果跟身份证类比,就跟不妥当了。
身份证如果人死了,是可以注销的(而且必须要注销的)。
如果把账号比作为身份证的话,那么被封杀而不能使用(而并非用户自己不想使用)的账号就更应该被注销了。
我是小小号 发表于 2014-5-28 08:33
如果跟身份证类比,就跟不妥当了。
身份证如果人死了,是可以注销的(而且必须要注销的)。
如果把账号 ...
如果你要跟我这么计较的话;
首先、如果谁的账号 后人开出了死亡证明;我估计管理层也可以考虑;
再次;账号只是限制使用;身份证也可以限制使用;比如犯罪了、比如在通缉、比如在监狱;限制使用没什么问题,没听说要销号啊;不销号反而是一种便于查找的证据。我想,限制使用的账号也不过如此;想销号的心理也无外乎怕万一有什么证据吧、
xianghui 发表于 2014-5-28 19:29
如果你要跟我这么计较的话;
首先、如果谁的账号 后人开出了死亡证明;我估计管理层也可以考虑; ...
以虚拟账号来对应实体身份证,则对应实体人的应该是此账号的行为人(而不是自然人),我不知道超大居然牛到如此程度,居然销号还需要提供自然人的死亡证明?如果超大没有做到每个ID对应唯一自然人并且经过甄别并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驾照,护照,学生证等等),那么超大也不具有这个法律权力(销号必须提供自然人死亡证明)。
此账号不能使用,那么对应的虚拟行为人可以看作已经在消亡,则按照自然人死亡身份证销户的类比(此类比是您提出的),理应对此ID做销号处理!
另外,贵为版主,请不要使用“我想,限制使用的账号也不过如此;想销号的心理也无外乎怕万一有什么证据吧、”来揣度别人的心思,网络时代消除什么证据谈何容易,即使论坛删除了,搜索引擎的快照还保留着呢。
我要求的,只是最低限度的,对自己账号的处置权力。既然注册是自主的,那么理应给我们自主销号的权力。如果非要恶意揣度别人说“万一留什么证据”,那么我可以不要求删除我的任何发言记录,唯一的要求是,我不愿意在作为超大的注册用户出现。
(而搞笑的是,如果账户未被禁止,则任何ID均可删除自己的留言,而且当版主给某某关小黑屋的时候,他的留言也会看不见,不知道这算不算你所说的“怕万一有什么证据吧”-----那超大应该禁止删帖,禁止改贴,禁止隐藏才对。)
我是小小号 发表于 2014-5-28 20:47
以虚拟账号来对应实体身份证,则对应实体人的应该是此账号的行为人(而不是自然人),我不知道超大居然牛 ...
你好有闲心,写的真多;
首先,我不是站务方面版主;站务应该定性了,不提供此服务。我只是类比一种为什么不能销号差不多的解释;当然你也可以认为我不是类比或者认为我就是把他们看成一样;那是你的看法,有什么关系了、
法律规定的互联网信息至少保存半年,存疑待查的至少保留一年。你可以在一年以后再提此要求,但中间不要再发言,否则顺延。
站方可以考虑在符合条件后帮助消除。
但需要明确的是,此非义务。

贼特 发表于 2014-5-29 00:31
法律规定的互联网信息至少保存半年,存疑待查的至少保留一年。你可以在一年以后再提此要求,但中间不要再发 ...


OK,总算见到正面回复了!
题外话:想知道的是,中间不要在发言,指的是要求销号的ID,还是指我这个人?如果指的是ID,已经是死号了,想发言也没办法了。如果是我这个人,则我自己很容易办到,但是超大方面如何甄别某个发言的ID是不是我的马甲?因为假如某个人用个跟我相似的ID发言,然后被误判为马甲,以此再来“顺延”,我岂不是很冤?
谢了!
如果较真一点的话,提供跟注册功能相对应的销号功能,这还真是你们的义务所在。
贼特 发表于 2014-5-29 00:31
法律规定的互联网信息至少保存半年,存疑待查的至少保留一年。你可以在一年以后再提此要求,但中间不要再发 ...


OK,总算见到正面回复了!
题外话:想知道的是,中间不要在发言,指的是要求销号的ID,还是指我这个人?如果指的是ID,已经是死号了,想发言也没办法了。如果是我这个人,则我自己很容易办到,但是超大方面如何甄别某个发言的ID是不是我的马甲?因为假如某个人用个跟我相似的ID发言,然后被误判为马甲,以此再来“顺延”,我岂不是很冤?
谢了!
如果较真一点的话,提供跟注册功能相对应的销号功能,这还真是你们的义务所在。
贼特 发表于 2014-5-29 00:31
法律规定的互联网信息至少保存半年,存疑待查的至少保留一年。你可以在一年以后再提此要求,但中间不要再发 ...
其实刚刚又读了一下,相关的法律要求的是“信息记录”保留至少半年。而不是信息本身保留半年。
从操作上来说,这个跟销号要求完全不冲突-- 我不相信我销号了,我曾经的注册和留言信息的记录就完全消失了。正如我不相信假如我删除了某个发言,你们的某个备份硬盘里就真的没有了这段文字了一样。-----那样岂不是违反了相关法律了?
---只是,罢了,不敢在多做要求。
我是小小号 发表于 2014-5-29 17:29
OK,总算见到正面回复了!
题外话:想知道的是,中间不要在发言,指的是要求销号的ID,还是指我这个人 ...
1、只针对特定ID,不能发言但是可以站内短信;
2、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欢迎较真。
我是小小号 发表于 2014-5-29 17:50
其实刚刚又读了一下,相关的法律要求的是“信息记录”保留至少半年。而不是信息本身保留半年。
从操作上 ...
所以说非义务,顶多能帮到特定ID在本站的信息不再显示。互联网的缓存能力与技术上的复现能力不是我们能够控制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