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刑法太坑警察了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0:55:37
今天看到一个案例。某个入室盗窃惯犯,以前有前科盗窃被判过的。去年再被抓,又撬锁入室偷了三家,现金过万,金银首饰十件八件,其他还有很多零碎的东西的。 有前科的这次又3个案子,还是入室盗窃,才判一年半,去年抓的,今年就能出来了。这简直就是免费给贼开培训班,还能总结经验教训,进宫次数越多反侦察经验越丰富。比如这次就有经验了,一个人全背了,同伙直接证据不足释放了。

网上的人没事就骂警察不干活,丢了东西报警都没用。抓个贼容易吗?好不容易抓到的贼,转眼就给放了,满大街都是贼这能怪警察吗。

坑警察就等于坑全国人民。我能对人大代表说脏话吗?真不知道立法的人怎么想的。

对于普通人,家怎么说都是最安全,最隐私,最自在的地方。将心比心,谁家被贼偷了,心里不气?胆小的家里被偷一次可能几年都不干睡个安稳觉。而且 入室盗窃也是很容易转为入室抢劫的,前段时间那个广州灭门案就是例子。

入室盗窃在地球上正常的法制国家都不能这么轻吧?
今天看到一个案例。某个入室盗窃惯犯,以前有前科盗窃被判过的。去年再被抓,又撬锁入室偷了三家,现金过万,金银首饰十件八件,其他还有很多零碎的东西的。 有前科的这次又3个案子,还是入室盗窃,才判一年半,去年抓的,今年就能出来了。这简直就是免费给贼开培训班,还能总结经验教训,进宫次数越多反侦察经验越丰富。比如这次就有经验了,一个人全背了,同伙直接证据不足释放了。

网上的人没事就骂警察不干活,丢了东西报警都没用。抓个贼容易吗?好不容易抓到的贼,转眼就给放了,满大街都是贼这能怪警察吗。

坑警察就等于坑全国人民。我能对人大代表说脏话吗?真不知道立法的人怎么想的。

对于普通人,家怎么说都是最安全,最隐私,最自在的地方。将心比心,谁家被贼偷了,心里不气?胆小的家里被偷一次可能几年都不干睡个安稳觉。而且 入室盗窃也是很容易转为入室抢劫的,前段时间那个广州灭门案就是例子。

入室盗窃在地球上正常的法制国家都不能这么轻吧?
三起案件总金额不高撒。
咱中国现在立法机关不知道是不是都活在30年前啊,立法工作一点也没进步,法律浩繁,废话连篇,可执行性差,都是看过几本外国法律书籍的书呆子。没有几个在基层呆过,尤其是现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就是这么定的咋办。
按照LZ的逻辑,多范一次就罪加一等,那最后可以直接枪毙了。
入户盗窃应该处罚再重些
ghos 发表于 2014-5-23 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 ...
貌似各地有各地的标准
主要我朝法学家都是纯法学出身,很少涉猎犯罪学和社会学。。。
咱中国现在立法机关不知道是不是都活在30年前啊,立法工作一点也没进步,法律浩繁,废话连篇,可执行性差, ...
除了国际法,海商法几个个别门类,学法律的人是不看外文书的,因为法律有国界,看了也没用。

所以没事别这么乱喷。
俺们这一个内部笑话,鼓楼的出身幼儿园市拘出身一年级 市看守小学毕业,市二初中毕业 市第一出身高中毕业 省一出身人生毕业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只是相对一般情节盗窃的入刑标准“数额较大的”,降低了金额门槛;影响刑期的主要还是金额,然后是认罪态度、前科累犯等。入刑金额低,刑期基本不会太高。一般盗窃案(数额较大)能判一年半不错了,除非碰重大盗窃(数额巨大)。

我也认为入户盗窃应当修法加一款作为加重,潜在危害更大。

PS,入户不等于入室。
其实刑法最坑爹的就是二百二十四条,直接导致了传销在全国的泛滥
chenzui83 发表于 2014-5-23 23:52
除了国际法,海商法几个个别门类,学法律的人是不看外文书的,因为法律有国界,看了也没用。

所以没事 ...
快拉倒吧,中国现行法律的祖师爷就是国外的,现在法律发展趋势就是西方化,所谓现在法律工作者研究的方向就是怎么把咱们的法律弄得更像西方。收容制度,劳教制度都取消了。看上去是种进步,实际上是懒,是一种变相的官僚主义
kkyyhg 发表于 2014-5-23 21:00
主要我朝法学家都是纯法学出身,很少涉猎犯罪学和社会学。。。
点出了症结所在啊
q457 发表于 2014-5-23 20:05
按照LZ的逻辑,多范一次就罪加一等,那最后可以直接枪毙了。
那样的人,抓关既然没有任何教育效果,留着干啥?
我这不懂国情的,也来喷一喷吧.

法律与社会现状脱节,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天朝法学者混蛋.
想当年,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每次会议,都选在在中国各大名胜地点,杭州,桂林,庐山.....轮流召开.几个小时会议,加几天游玩.
国内委员兴高彩烈,港灿委员骂声四起,终于在港传媒爆发,情况才稍为改善.
其实,香港基本法,未必祇限在香港或北京商议,那些港灿实在目光短浅,换在今天,肯定英美俄法都去个遍,对比人家的民主制度嘛.
专业旅游副业立法,最后导致现时香港基本法多个漏洞被攻破,那些法学委员,还好意思老着脸皮说:"立法原意".
法条文句明明白白有漏洞,你叫人家略过字句意思,去考虑背后的原意.......简直是白痴!
贾云峰 发表于 2014-5-24 07:02
快拉倒吧,中国现行法律的祖师爷就是国外的,现在法律发展趋势就是西方化,所谓现在法律工作者研究的方向 ...
这个问题上我是支持政府,立法机构和法学界的。

我保持我的观点。
chenzui83 发表于 2014-5-24 13:34
这个问题上我是支持政府,立法机构和法学界的。

我保持我的观点。
呵呵,因为这是盗窃罪。

犯罪动机、社会因素、人口基数、两劳两教人员绝对数、司法资源、矫正体系承受力,决定了盗窃罪中绝大多数只可能是轻罪
以本楼这例前科累犯,“这次又3个案子”,你信放出来后才做了3起案子?有能力证明10起,何止一年?侦查部门该自己找自己问题。
刑法不坑警察,是我们自己的水平能力满足不了要求。都跟烂贼死缠烂打去了,你放八大罪之类的怎么办?
当然,法律肯定不会这么说。
兔子现行的法律有不少都是偏向于犯罪分子,比如正当防卫的种种限制、未达到死刑量刑标准前犯罪情节越严重,享受的折扣越大
q457 发表于 2014-5-23 20:05
按照LZ的逻辑,多范一次就罪加一等,那最后可以直接枪毙了。
枪决不至于,但是累犯,惯犯,重犯,总不能和初犯一样的量刑啊


天朝的人大代表还有很多50年代的规范没研究来,

天朝的人大代表还有很多50年代的规范没研究来,
chenzui83 发表于 2014-5-24 13:34
这个问题上我是支持政府,立法机构和法学界的。

我保持我的观点。
你的意见是现在政府的意见,我觉的你保留意见是好事,大家辩一辩吗,这样问题才越辩越明白,只要不扣高帽就好,正常的辩论和言论是非常好的。
我说这话的意思是那些立法者和法学泰斗们谁也不能说他们的水平差。但是他们都是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对基层不了解。举个例子,全国人民没有丢过自行车的是少数吧,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也大吧,可为什么遏制不住呢?原因是违法分子付出的代价低。偷辆自行车,顶多拘留15天,十五天对大家普通人来说,难熬。但是对于那些惯犯来说,就是相当于休假。现在拘留所条件好,比某些辛勤劳动的老百姓生活还好。而且进去次数多了,和干警都熟了。也就不害怕了。以前惯犯还能劳教,现在就是行政拘留。报捕?检察院都不拿正眼看你。
chenzui83 发表于 2014-5-24 13:34
这个问题上我是支持政府,立法机构和法学界的。

我保持我的观点。
我见过好几进宫的,拘留所所长都烦了,说你怎么又进来了,偷车贼说,这不是怕你们过年寂寞来陪着你吗。我就见过偷自行车和电动车的变成富翁。你还拿他没有办法。我见过偷车一条龙村,在那个村子里,你不会偷汽车都找不到媳妇。你说,刑法都成这样了,立法者能说没有责任?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5-24 14:56
呵呵,因为这是盗窃罪。

犯罪动机、社会因素、人口基数、两劳两教人员绝对数、司法资源、矫正体系承受 ...
矫正体系对绝大部分地方来说就是个笑话。我不否认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可行性呢?有几个不听招呼又送回去的呢。
贾云峰 发表于 2014-5-24 17:32
矫正体系对绝大部分地方来说就是个笑话。我不否认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可行性呢?有几个不听招呼又送回去的 ...
我说的矫正体系只包括社区矫正么?社区矫正不适用曾经故意犯,这是基本该知道的。
你个人理解狭隘而已。
全国两劳两教总人数多少?其中犯盗窃前科人数多少?同一时期全扔监狱执行什么概念?——只算余刑三月以上一年以下短期刑,还不考虑三年以上重刑的。

一般情节盗窃、扒窃本来就是能关则关。影响犯罪的头位因素不是法律的严厉程度,找本犯罪学自己看去。偷摸前科累犯你你指望他能洗手,十个里面有几个?要根本消除,弄监室养他一辈子?算算要多少监室?吃喝拉撒不要人管啊?
还不提再逼一波饿涝了、瘾犯了的去抢,你想都想不到。
贾云峰 发表于 2014-5-24 17:30
我见过好几进宫的,拘留所所长都烦了,说你怎么又进来了,偷车贼说,这不是怕你们过年寂寞来陪着你吗。我 ...
拘留所所长烦了?
拘留所执行刑罚么?

这里在说刑法。
偷车一条龙村。入盗一条龙、诈骗一条龙的地方大把有,法律有说不惩处么?你该问问当地在做什么吧?
我不想地图炮,湖南永州道县、安徽安庆枞阳这些个地方可是出了名的产地。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5-24 18:29
拘留所所长烦了?
拘留所执行刑罚么?
偷自行车怎么判刑啊,行政拘留啊。警察怎么管,得有证据啊。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5-24 18:25
我说的矫正体系只包括社区矫正么?社区矫正不适用曾经故意犯,这是基本该知道的。
你个人理解狭隘而已。 ...
要不说有问题啊
坑警察就等于坑全国人民。没事别代表全国人民。
贾云峰 发表于 2014-5-24 19:40
偷自行车怎么判刑啊,行政拘留啊。警察怎么管,得有证据啊。
怎么管?
道县、枞阳这两地方有几个镇子,一年接的各地执行文书、协查文书有多少自己打听去。真想管插不上手?土生土长这家有什么人在外地做什么还真以为闻不到风啊?
当地才懒得管呢。刁钻油滑的都外面发财去了,本地乐得清闲;一年各地财物源源不断变种回流,解决多少经济问题啊,比开发穷山恶水省事儿多了。
贾云峰 发表于 2014-5-24 19:43
要不说有问题啊
你没看过犯罪学。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5-24 20:02
你没看过犯罪学。
请指教 。。。。。。。。
特别勤力?楼主是眼线?怎么取了过这个名字。
贾云峰 发表于 2014-5-24 19:43
要不说有问题啊
你没看过犯罪学。
中国人死七亿,你说的这些问题都不是问题。认真读读新法实施的配套工具书,会发现你提的这些所谓问题立法机关在上面都明确承认了的,为什么选择你觉得很差的A方案、不选择你觉得可行的B方案,人家有详细解释说明。

刑法草稿撰写,有资格的也就内务司、两高研究室那帮子人;代表,那都只有按键的权利,全在人家框子里转。多看看他们写的东西,才晓得厉害——认为没必要罢了、认为有必要的,立马上刀。我们通过媒体所能公开接触到的“专家”,各自上面远有老鲨鱼——他们基本不对外说话。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5-24 20:17
你没看过犯罪学。
中国人死七亿,你说的这些问题都不是问题。认真读读新法实施的配套工具书,会发现你提 ...
请给介绍一本,以便学习
贾云峰 发表于 2014-5-24 20:04
请指教 。。。。。。。。
犯罪原因。犯罪原因不明,则不可能防治犯罪。
犯罪原因分好几大分类标准,仅以内容区分就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物、心理、自然原因,光从刑罚切入,解决不了问题。
严厉打击,震慑犯罪,绝对位置正确;但不见得脑子正确。科班出身都知道,犯罪问题不可能仅仅靠严刑厉法根本解决。
我国现阶段刑事发案种类及其比例和主要发达国家不同,为什么?
同等情况,前科累犯比初犯从重,为什么?
贾云峰 发表于 2014-5-24 20:22
请给介绍一本,以便学习
太多,我看的以内部发行释义为主;公开发行的其实也不少,区别在于有些话说得不那么直白罢了。选书看编者,挂着内务司、两高决策部门头衔的,写的东西比较靠谱,人家毕竟管着执行部门;仅仅专家头衔的,仅做知识参考。

类似例子,一起复议,人家以被处罚人有抑郁症未做鉴定为由不服;我逮着他原始病历上“未产生幻觉”做答辩,以精神障碍区分于司法类精神疾病,不须鉴定——这法制局局长写的,除了人大和两高,没人能推翻。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5-24 18:29
拘留所所长烦了?
拘留所执行刑罚么?
枞阳?不可能吧?我就是安庆人,从没听过这样的说法,现在在江苏,也就听说阜阳 蚌埠的名声不好。
今天看到一个案例。某个入室盗窃惯犯,以前有前科盗窃被判过的。去年再被抓,又撬锁入室偷了三家,现金过万,金银首饰十件八件,其他还有很多零碎的东西的。 有前科的这次又3个案子,还是入室盗窃,才判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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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可能?胡扯吧。。刑法解释中,一般1万元以下,三年以下。1万--X万,三年--7年,这案件金额1万多,再加10来件金银首饰(至少又是3万左右吧),那金额就达4万多了,另外像这种是入室盗窃(入室盗窃比一般盗窃严重,因为会演变为入室抢劫)+多次+前科(出狱5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加半年)。怎么可能只1年半??

我是不信这案例的。。有律师或警察系统的朋友也应该知道,这是不可能的。。。除非其有重大减轻处罚的立功表现
hukaikaka 发表于 2014-5-24 21:23
枞阳?不可能吧?我就是安庆人,从没听过这样的说法,现在在江苏,也就听说阜阳 蚌埠的名声不好。
没办过他们的当然不知道了。
他们的入室入户,都是溜门入室,专拣老旧住宅;无技术含量。

没破过前,我们这边也不知道;破过后一留心,,太TM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