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NOTE 2“频段门”后续——诚信乃立国之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3:08:28

1000万台NOTE 2,RMB 5000/台,退一陪一的话就是1000亿RMB,三爽在中国赚了那么多也该吐出来了吧,只可惜TG法院也不会帮自己人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40302/181118378902.shtml

诚信,单从字的构成上来说,言成为诚,人言为信。《礼记·中庸》中记载:“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从天道和人道的角度来对待“诚”,可见在古人认识里,社会生活的平稳运行,离不开“诚”字。

  《环球财经》2013年12月刊发表笔者《“三星频段门”——万例投诉难换正常维权》(下称《维权》)一文后,经热心机友支持,笔者和多个维权团队以及一些个人维权者有了深层次的接触,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段经历,使我对“诚信”一词在如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表现,有了更为深切的认识。

  突然的和解:赔偿变成“免费体验”

  【“免费体验机”的提供,完全回避了“赔偿”一词,倒是做了一次“强制营销”。】

  

  首先是最早进行抱团维权的A团队(下称“A团”),我于2013年11月份加入相关QQ群,两个QQ群加起来人数约为1500人,《维权》刊发之前,团队一直在动员加入群的机友到法院进行个人起诉,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法院起诉书样例,也有提供与400客服电话协商退机的指导“对话术”。主要组织者在与笔者私聊时表示同三星达成退购机款和赔偿一台Note3的和解协议,然而在与更多的普通真实用户交流中(为什么这里要强调“真实用户”,下文有解答),我发现更多参与联署的真实用户对和解协议并不知情。在《维权》一文发表后,A团主要领头人在不到两周的时间内公布和解结果,前提是加入三星的“星享俱乐部”,三星给维权消费者提供一台“免费体验”的Note3手机,完全回避了“赔偿”一词,倒是做了一次“强制营销”。

  而维权消费者想要得到这样一台“体验机”,作为附加强制条件,用户必须签署不得做出对三星的利益有损失的行为和不再追究的保密协议,相当一部分联署用户对A团领头人何时和三星达成协议、共有几个代表维权联署用户签署相关文件并不知情;签署的相关文件也未曾公开。截至笔者落笔此时,依然有参与这次联署维权的真实用户没接到任何来自三星方面的“和解”电话。

  曾经作为上海用户代表和三星华东区相关事件负责人进行过直接沟通的机友小凡(应当事人要求使用化名)对笔者表示:在突然见到和解结果时,不仅是他,大多数一次联署用户都感到相当意外,而且有不少机友对联署和解结果中要“强制”成为三星粉丝俱乐部成员感到愤然。于是,笔者在小凡的支持下,成立了二次维权群。

  

  艰难的立案

  【在《“三星频段门”——万例投诉难换正常维权》一文刊发前,递交起诉材料的机友既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也没有得到任何口头性质的说明。】

  

  通过A团领头人,笔者接触了北京的一个付费起诉QQ群,起诉群的机友来自全国各地,自2013年6月下旬开始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向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近半年的多次起诉材料递交,代理律师在多次修改起诉案由如合同纠纷、产品质量、虚假宣传、侵权纠纷等等多个侧重点后递交资料,均遭到拒绝,在《维权》一文刊发前,递交起诉材料的机友既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也没有得到任何口头性质的说明。直到2014年1月底,朝阳法院终于给予立案。

  在异地法院起诉案例中,只要有用户所在地辖区法院立案,三星方面均向立案法院提出异议,如不以消费欺诈立案,而是以买卖纠纷为案由,所有案件均以被告法人主体所在地而不是用户所在地、用户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为由要求将案件移交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鱼龙混杂的维权团队

  【在最早的一次维权群中,来路不明的手机数量不在少数。】

  

  更多的维权团队也是鱼龙混杂,有以所谓“部级媒体”的指定要求人数不够而不断要求用户填写个人信息并收集资料的群,也有某知名维权人士要求维权用户先行缴纳500元诉讼费,或是其他一些小的所谓提供“维权支持”的团队先收几百元的“指导费”后就消失的群体。

  在这样的混乱中,自然少不了“黄牛”的存在,在不少维权群体中甚至出现了不少专门低价收购二手N7102手机,然后按照所谓的“对话术”指导消费者拨打三星400服务电话要求退款并以此牟利的“专业退机户”。据笔者了解,在最早的一次维权群中,这样来路不明的手机数量不在少数。

  三星的态度

  【由三星投诉总监转发的“三星法律顾问”的邮件显示:“退一赔三”是2014年3月15日之后实施的欺诈行为才适用。】

  

  2014年1月9日,笔者在小凡的帮助下和三星投诉总监以及华东区运营经理在上海市有了第一次会面,会面中向三星提出了笔者带领的二次维权群体的诉求:由三星中国区韩方最高负责人出具由其本人亲笔签署的就Note2系列虚假宣传一事对中国消费者的正式道歉文件;公开之前维权团队和三星协议的签署文件;支持国家对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和推进媒体自律,消除新闻勒索现象,为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和媒体氛围,也为消费者可以有良好的公正公平的消费环境,提升国际一线品牌实际价值的含金量做出应有的贡献。对笔者带领的维权团队提出的经过消费所有权认证方案认证的真实终端用户,按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进行三倍交易价格回购。三星售后投诉总监在听取过笔者和小凡的诉求后,表示要向上汇报。

  2014年1月29日,该总监在给笔者的邮件中,表示三星的首席法律顾问想要和笔者见面,笔者回复,请对方先说明来意。后来由投诉总监转发的邮件显示,法律顾问所表达的主要意见是:“退一赔三”是2014年3月15日之后实施的欺诈行为才适用,而在此之前的行为,应按旧法的“退一赔一”来实行;同时表示:只有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机构才有权对三星的“欺诈行为”做最后的认定。

  是“欺诈”,还是“纠纷”?

  【合同欺诈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

  

  上述提及:三星多次要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而非欺诈。到底是纠纷还是欺诈?笔者期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的调查、审理与判定结果。笔者只在此陈述在维权过程中,个人对这件事的一些看法。

  在笔者一次和某地联通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业务主任沟通中,笔者了解到,Note2系列宣传彩页菲林资料均由三星公司提供,各地分公司只是加上联通的企业Logo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印刷厂直接印刷。联通总部在三星手机涉嫌虚假宣传这件事的态度上,要求低调协调处理。

  “频段门”事件中三星是否构成欺诈,首先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欺诈的构成要件说明:第一是行为主体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在Note2手机发售前的大量评测文章和电子渠道产品描述说明以及实体店的宣传彩页中,均强调了该系列手机为全频段支持和3G全球漫游,从产品市场定位角度来说,三星一直将Note2系列定位为支持全球漫游的商务旗舰手机,而且其客群定位本身就是持有多个早期手机号码的商务人士,该系列手机可以让这部分用户在不注销原手机号的情况下,享受联通高速3G网络所带来的移动终端体验。而从公司经营角度来说,某系列商品突出产品的便利和全功能以及跨界化,适用人群广泛等等卖点,铺天盖地的前期炒作目的只在提高产品的附加利润,这也是一般国内品牌公司一贯的宣传基调。获取更多商品附加利润本身就是以占有消费者财产为目的,虚假宣传和突出卖点只是众多手段之一。商品交易中有一种情况,即当存在占有他人的主观故意时,才会有夸大自身或是隐瞒缺陷等行为实施的客观事实。

  从三星中国向联通提交的入库产品变更申请函扫描件显示,三星于2013年2月28日向联通提出了频段资料变更的申请;另外一份2013年3月1日23点20分由邮箱地址为wei.jia@samsung.com发出的一份内部广播邮件显示,截至3月1日晚20时,三星的子公司反馈大部分N7102的折页(包括公开和联通版)均做了销毁处理,但因事关重大,三星的总扩长和专务非常重视,一再要求确认各销售终端宣传页回收执行情况,尤其偏远地区和郊区店面,周末两天加班清查确认,避免遗漏,需保证彻底清除,违者必究。

  如果该邮件所反映的内容能够被证实,则三星在此事的处理上,符合了构成欺诈的第二要件:即销毁证据。如若此前的宣传和资料递送时是工作失误而非主观故意,此时的正确做法首先应该是立即发布公告,澄清情况,而不是对相关证据进行回收和销毁,并修改了官网相关数据。

  在南京下关顾先生提供的一份生成日期为2013年3月8日与三星400客服电话的通话录音中,三星的客服人员一再确认N7102是双通四频手机。如若该通话录音准确无误未经篡改,那么,2012年12月网上已经出现了该系列手机频段缺失的反映,并有消费者向三星客服中心投诉,然而时至2013年3月,三星400电话客服依然对用户进行错误的指导和加深认知,则显然是失当的行为。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错误认知即使不是由于欺诈而来,但因后续毁灭证据或篡改等客观事实,使错误认知加深或继续保持,这样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行为主体是具备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存在实施欺诈的客观事实两大构成要件。

  在我和真实用户的接触中,很多消费者反映是在有过出境记录后才发现这款Note2并不是真正的全频段支持手机。更多的没有出境的消费者还一直被蒙在鼓里,不少选用这款手机的消费者都是差旅较多的商务人士,正是有了早期的全频段支持全球漫游商务旗舰3G手机这样一个错误的宣传,让很多选择这款手机的人都认为该手机是走到哪里都能用的,因此才认可其近6000元的上市价格,笔者个人认为这中间有占有他人财物提高商品附加值的目的,也有使消费者(被欺诈人)陷入并保持对这款手机错误认知情况,在行为实施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上两者具备因果关系,而《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不管是否有纸质立合同约定具体的条款,只要达成合意,即视为合同成立。而在“频段门”事件中,生产和销售方的意愿即是借由宣传彩页和网络页面的说明表述该三星该款手机是一款全频段支持的全球漫游3G手机,价值近6000元;消费者挑选手机时正是因为认可生产销售方宣传彩页和网络商品描述页面的承诺表述导致错误认知,才有了掏钱购买手机的行为结果,此时已经形成双方合意,也就达成了合同构成的客观要件。三星的宣传资料和保修条款以及保修期限,也就是该合同的双方约束条款,因此只要消费者掏钱购买,就已经达成双方的交易合同关系。

  在消费者发现该手机并不具备宣传中所具有的实际功能,并投诉到销售方中国联通(3.09, 0.07, 2.32%)和三星电子,知晓频段参数错误的情况,生产商三星和经销商联通均未在第一时间做出实质的合理解释和公开道歉,而是采取隐匿转移、回收和销毁相关证据以及修改相关销售数据等手段,企图将事件压制在最小的知情范围。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合同欺诈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诈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能力。

  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担保,只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产生的纠纷,造成纠纷的当事人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因此,三星在“频段门”事件中是否与消费者“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也是判断是“纠纷”还是“欺诈”的重要区分。

  责任、监管、取证与新消法

  【“频段门”所涉手机价格昂贵,销量巨大,关系到近千万用户,事情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有目共睹。】

  

  三星Note2全系列手机在华销售过千万台,平均售价达4900元,所涉金额巨大,关系到近千万用户,事情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相信也是有目共睹。就笔者了解,在小范围的起诉用户中,由于存在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和法院不受理的情况,引发了部分消费用户的不满,已出现少数用户质疑执法部门和相关机构公信力的情形。

  在和各路用户的接触调查中笔者还发现,铺天盖地的宣传广告是诱使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因为现在的网络广告中,相关广告信息的发布主体对象身份监管存在漏洞,因此不能确定虚假广告电文发布的生成主体身份信息,相关门户网站也没有开放工信部门进行网站数据库日志的查阅权限和定期报备相关新闻报道截图的规定和制度,这方面的监管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委空白,网络截图在没有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现场进行取证保全的情况下,并不能作为主要有利证据。

  正是因此,一旦相关门户网站和生产企业对产品描述网络数据进行篡改和宣传资料销毁后,主要的表述信息的取证就成为了公诉机关的难点,虽然网络截图可以成为合法证据,但依然具有证据生成时间和生成环境不明确和的情况,因此检察公诉机关在进行证据链组合时,并不能将网络截图作为主要证据,而只能作为佐证参考。

  在上文提及的由三星投诉总监转发的自称三星法律顾问的邮件中,三星方面认为:虽然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行的新《消法》加大了生产和经营方的相关责任,规定为退一赔三,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对于生产者在新消法实行前的行为,仍然应当按照现行的消法规定退一赔一来执行,只有生产者在2014年3月15日以后实施的欺诈行为,才能按照退一赔三来承担责任。

  笔者就此事查阅了相关原则解释,的确,在民法领域中是有相关原则,但需要明确的是,在先前的某种行为在行为发生时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依照再现行法律为合法,并且与当事各方均有利的情况下,才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在“频段门”事件中,无论是用新《消法》还是旧《消法》,行为主体是否构成欺诈还需法律的认定。

  诚信的思考

  【经济在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提高,“诚信”二字却在人们的生活中节节后退,导致乱象丛生。】

  

  笔者对在三星“频段门”事件与各方的接触中所感受的乱象,感慨良多。回想之前将“回家看望父母”都要写进法律、老人倒地要先说自己有医保,才有人先拍照取证后再进行搀扶等等怪现象,笔者感触最深的是:经济在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提高,“诚信”二字却在人们的生活中节节后退,导致乱象丛生。

  国内实体商企和新兴媒体的权钱交易早已是半公开的事实,在《维权》一文刊发后,有机友同样担心地问我:“这文章在能在网上撑过48小时吗?”不要把这种担心所反映的显示当作笑话一笑而过,因为这本是应该“怒斥”,而不是“笑话”的现实。

  事实上在“频段门”中,由于各方处置不当,其实没有赢家。真实用户的利益受到了实质损害,而在维权QQ群中,各种关于企业的权钱交易传闻也大肆传播,既无人证实,也无人证伪,最后导致不少人对这些传闻感觉麻木,且默认为真。因为“假作真时真亦假”,现实中的投诉大多碰壁,大家已经分辨不出真假了。






  商业领域作假的新动态还有,电商企业的销量作假和交易额作假,已在无监管的温床中逐步发酵成为一种被默许的行规。一位某电商平台的商家告知笔者:“双十一”那天做到了800万元销售业绩,但当天就被电商品台专员私下电话约谈,称只要当天做到销售额1500万元就可以送一套海景房。更多的电商企业也一直将重心放在某个交易环节模块,或是将用户圈进行封闭等行为,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开放透明的环境和心态去经营的电商企业,最终失去的不仅是依赖各个节点生存的相关服务经营者,也让国内的电商企业难以拥有实质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诚信形象。

  诚信需要道德教化,也需要监管。一个国家达到法制化的高度,保证商业行为的规范性,需要真实的社会舆论和公开透明的政府公信,遗憾的是,这两点都是现实中的弱项。从现实角度出发,目前当务之急即是进行政府职能转变,从导向控制型转向放开服务型,但笔者认为最最重要的,还是在建立“法治”的同时,重拾传统文化,建设民心文化,以少部分代表性事件为典范,赢得民心,重建政府公信力并以“诚信”重塑全民信仰。以诚信作为立国之本,不仅可以从宏观角度根本改变基本构成单元中每个个体的世界观,也能促进建立和谐稳固的家庭关系、社会流通关系。良好的社会风气,也将对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1000万台NOTE 2,RMB 5000/台,退一陪一的话就是1000亿RMB,三爽在中国赚了那么多也该吐出来了吧,只可惜TG法院也不会帮自己人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40302/181118378902.shtml

诚信,单从字的构成上来说,言成为诚,人言为信。《礼记·中庸》中记载:“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从天道和人道的角度来对待“诚”,可见在古人认识里,社会生活的平稳运行,离不开“诚”字。

  《环球财经》2013年12月刊发表笔者《“三星频段门”——万例投诉难换正常维权》(下称《维权》)一文后,经热心机友支持,笔者和多个维权团队以及一些个人维权者有了深层次的接触,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段经历,使我对“诚信”一词在如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表现,有了更为深切的认识。

  突然的和解:赔偿变成“免费体验”

  【“免费体验机”的提供,完全回避了“赔偿”一词,倒是做了一次“强制营销”。】

  

  首先是最早进行抱团维权的A团队(下称“A团”),我于2013年11月份加入相关QQ群,两个QQ群加起来人数约为1500人,《维权》刊发之前,团队一直在动员加入群的机友到法院进行个人起诉,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法院起诉书样例,也有提供与400客服电话协商退机的指导“对话术”。主要组织者在与笔者私聊时表示同三星达成退购机款和赔偿一台Note3的和解协议,然而在与更多的普通真实用户交流中(为什么这里要强调“真实用户”,下文有解答),我发现更多参与联署的真实用户对和解协议并不知情。在《维权》一文发表后,A团主要领头人在不到两周的时间内公布和解结果,前提是加入三星的“星享俱乐部”,三星给维权消费者提供一台“免费体验”的Note3手机,完全回避了“赔偿”一词,倒是做了一次“强制营销”。

  而维权消费者想要得到这样一台“体验机”,作为附加强制条件,用户必须签署不得做出对三星的利益有损失的行为和不再追究的保密协议,相当一部分联署用户对A团领头人何时和三星达成协议、共有几个代表维权联署用户签署相关文件并不知情;签署的相关文件也未曾公开。截至笔者落笔此时,依然有参与这次联署维权的真实用户没接到任何来自三星方面的“和解”电话。

  曾经作为上海用户代表和三星华东区相关事件负责人进行过直接沟通的机友小凡(应当事人要求使用化名)对笔者表示:在突然见到和解结果时,不仅是他,大多数一次联署用户都感到相当意外,而且有不少机友对联署和解结果中要“强制”成为三星粉丝俱乐部成员感到愤然。于是,笔者在小凡的支持下,成立了二次维权群。

  

  艰难的立案

  【在《“三星频段门”——万例投诉难换正常维权》一文刊发前,递交起诉材料的机友既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也没有得到任何口头性质的说明。】

  

  通过A团领头人,笔者接触了北京的一个付费起诉QQ群,起诉群的机友来自全国各地,自2013年6月下旬开始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向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近半年的多次起诉材料递交,代理律师在多次修改起诉案由如合同纠纷、产品质量、虚假宣传、侵权纠纷等等多个侧重点后递交资料,均遭到拒绝,在《维权》一文刊发前,递交起诉材料的机友既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也没有得到任何口头性质的说明。直到2014年1月底,朝阳法院终于给予立案。

  在异地法院起诉案例中,只要有用户所在地辖区法院立案,三星方面均向立案法院提出异议,如不以消费欺诈立案,而是以买卖纠纷为案由,所有案件均以被告法人主体所在地而不是用户所在地、用户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为由要求将案件移交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鱼龙混杂的维权团队

  【在最早的一次维权群中,来路不明的手机数量不在少数。】

  

  更多的维权团队也是鱼龙混杂,有以所谓“部级媒体”的指定要求人数不够而不断要求用户填写个人信息并收集资料的群,也有某知名维权人士要求维权用户先行缴纳500元诉讼费,或是其他一些小的所谓提供“维权支持”的团队先收几百元的“指导费”后就消失的群体。

  在这样的混乱中,自然少不了“黄牛”的存在,在不少维权群体中甚至出现了不少专门低价收购二手N7102手机,然后按照所谓的“对话术”指导消费者拨打三星400服务电话要求退款并以此牟利的“专业退机户”。据笔者了解,在最早的一次维权群中,这样来路不明的手机数量不在少数。

  三星的态度

  【由三星投诉总监转发的“三星法律顾问”的邮件显示:“退一赔三”是2014年3月15日之后实施的欺诈行为才适用。】

  

  2014年1月9日,笔者在小凡的帮助下和三星投诉总监以及华东区运营经理在上海市有了第一次会面,会面中向三星提出了笔者带领的二次维权群体的诉求:由三星中国区韩方最高负责人出具由其本人亲笔签署的就Note2系列虚假宣传一事对中国消费者的正式道歉文件;公开之前维权团队和三星协议的签署文件;支持国家对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和推进媒体自律,消除新闻勒索现象,为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和媒体氛围,也为消费者可以有良好的公正公平的消费环境,提升国际一线品牌实际价值的含金量做出应有的贡献。对笔者带领的维权团队提出的经过消费所有权认证方案认证的真实终端用户,按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进行三倍交易价格回购。三星售后投诉总监在听取过笔者和小凡的诉求后,表示要向上汇报。

  2014年1月29日,该总监在给笔者的邮件中,表示三星的首席法律顾问想要和笔者见面,笔者回复,请对方先说明来意。后来由投诉总监转发的邮件显示,法律顾问所表达的主要意见是:“退一赔三”是2014年3月15日之后实施的欺诈行为才适用,而在此之前的行为,应按旧法的“退一赔一”来实行;同时表示:只有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机构才有权对三星的“欺诈行为”做最后的认定。

  是“欺诈”,还是“纠纷”?

  【合同欺诈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

  

  上述提及:三星多次要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而非欺诈。到底是纠纷还是欺诈?笔者期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的调查、审理与判定结果。笔者只在此陈述在维权过程中,个人对这件事的一些看法。

  在笔者一次和某地联通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业务主任沟通中,笔者了解到,Note2系列宣传彩页菲林资料均由三星公司提供,各地分公司只是加上联通的企业Logo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印刷厂直接印刷。联通总部在三星手机涉嫌虚假宣传这件事的态度上,要求低调协调处理。

  “频段门”事件中三星是否构成欺诈,首先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欺诈的构成要件说明:第一是行为主体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在Note2手机发售前的大量评测文章和电子渠道产品描述说明以及实体店的宣传彩页中,均强调了该系列手机为全频段支持和3G全球漫游,从产品市场定位角度来说,三星一直将Note2系列定位为支持全球漫游的商务旗舰手机,而且其客群定位本身就是持有多个早期手机号码的商务人士,该系列手机可以让这部分用户在不注销原手机号的情况下,享受联通高速3G网络所带来的移动终端体验。而从公司经营角度来说,某系列商品突出产品的便利和全功能以及跨界化,适用人群广泛等等卖点,铺天盖地的前期炒作目的只在提高产品的附加利润,这也是一般国内品牌公司一贯的宣传基调。获取更多商品附加利润本身就是以占有消费者财产为目的,虚假宣传和突出卖点只是众多手段之一。商品交易中有一种情况,即当存在占有他人的主观故意时,才会有夸大自身或是隐瞒缺陷等行为实施的客观事实。

  从三星中国向联通提交的入库产品变更申请函扫描件显示,三星于2013年2月28日向联通提出了频段资料变更的申请;另外一份2013年3月1日23点20分由邮箱地址为wei.jia@samsung.com发出的一份内部广播邮件显示,截至3月1日晚20时,三星的子公司反馈大部分N7102的折页(包括公开和联通版)均做了销毁处理,但因事关重大,三星的总扩长和专务非常重视,一再要求确认各销售终端宣传页回收执行情况,尤其偏远地区和郊区店面,周末两天加班清查确认,避免遗漏,需保证彻底清除,违者必究。

  如果该邮件所反映的内容能够被证实,则三星在此事的处理上,符合了构成欺诈的第二要件:即销毁证据。如若此前的宣传和资料递送时是工作失误而非主观故意,此时的正确做法首先应该是立即发布公告,澄清情况,而不是对相关证据进行回收和销毁,并修改了官网相关数据。

  在南京下关顾先生提供的一份生成日期为2013年3月8日与三星400客服电话的通话录音中,三星的客服人员一再确认N7102是双通四频手机。如若该通话录音准确无误未经篡改,那么,2012年12月网上已经出现了该系列手机频段缺失的反映,并有消费者向三星客服中心投诉,然而时至2013年3月,三星400电话客服依然对用户进行错误的指导和加深认知,则显然是失当的行为。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错误认知即使不是由于欺诈而来,但因后续毁灭证据或篡改等客观事实,使错误认知加深或继续保持,这样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行为主体是具备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存在实施欺诈的客观事实两大构成要件。

  在我和真实用户的接触中,很多消费者反映是在有过出境记录后才发现这款Note2并不是真正的全频段支持手机。更多的没有出境的消费者还一直被蒙在鼓里,不少选用这款手机的消费者都是差旅较多的商务人士,正是有了早期的全频段支持全球漫游商务旗舰3G手机这样一个错误的宣传,让很多选择这款手机的人都认为该手机是走到哪里都能用的,因此才认可其近6000元的上市价格,笔者个人认为这中间有占有他人财物提高商品附加值的目的,也有使消费者(被欺诈人)陷入并保持对这款手机错误认知情况,在行为实施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上两者具备因果关系,而《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不管是否有纸质立合同约定具体的条款,只要达成合意,即视为合同成立。而在“频段门”事件中,生产和销售方的意愿即是借由宣传彩页和网络页面的说明表述该三星该款手机是一款全频段支持的全球漫游3G手机,价值近6000元;消费者挑选手机时正是因为认可生产销售方宣传彩页和网络商品描述页面的承诺表述导致错误认知,才有了掏钱购买手机的行为结果,此时已经形成双方合意,也就达成了合同构成的客观要件。三星的宣传资料和保修条款以及保修期限,也就是该合同的双方约束条款,因此只要消费者掏钱购买,就已经达成双方的交易合同关系。

  在消费者发现该手机并不具备宣传中所具有的实际功能,并投诉到销售方中国联通(3.09, 0.07, 2.32%)和三星电子,知晓频段参数错误的情况,生产商三星和经销商联通均未在第一时间做出实质的合理解释和公开道歉,而是采取隐匿转移、回收和销毁相关证据以及修改相关销售数据等手段,企图将事件压制在最小的知情范围。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合同欺诈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诈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能力。

  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担保,只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产生的纠纷,造成纠纷的当事人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因此,三星在“频段门”事件中是否与消费者“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也是判断是“纠纷”还是“欺诈”的重要区分。

  责任、监管、取证与新消法

  【“频段门”所涉手机价格昂贵,销量巨大,关系到近千万用户,事情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有目共睹。】

  

  三星Note2全系列手机在华销售过千万台,平均售价达4900元,所涉金额巨大,关系到近千万用户,事情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相信也是有目共睹。就笔者了解,在小范围的起诉用户中,由于存在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和法院不受理的情况,引发了部分消费用户的不满,已出现少数用户质疑执法部门和相关机构公信力的情形。

  在和各路用户的接触调查中笔者还发现,铺天盖地的宣传广告是诱使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因为现在的网络广告中,相关广告信息的发布主体对象身份监管存在漏洞,因此不能确定虚假广告电文发布的生成主体身份信息,相关门户网站也没有开放工信部门进行网站数据库日志的查阅权限和定期报备相关新闻报道截图的规定和制度,这方面的监管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委空白,网络截图在没有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现场进行取证保全的情况下,并不能作为主要有利证据。

  正是因此,一旦相关门户网站和生产企业对产品描述网络数据进行篡改和宣传资料销毁后,主要的表述信息的取证就成为了公诉机关的难点,虽然网络截图可以成为合法证据,但依然具有证据生成时间和生成环境不明确和的情况,因此检察公诉机关在进行证据链组合时,并不能将网络截图作为主要证据,而只能作为佐证参考。

  在上文提及的由三星投诉总监转发的自称三星法律顾问的邮件中,三星方面认为:虽然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行的新《消法》加大了生产和经营方的相关责任,规定为退一赔三,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对于生产者在新消法实行前的行为,仍然应当按照现行的消法规定退一赔一来执行,只有生产者在2014年3月15日以后实施的欺诈行为,才能按照退一赔三来承担责任。

  笔者就此事查阅了相关原则解释,的确,在民法领域中是有相关原则,但需要明确的是,在先前的某种行为在行为发生时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依照再现行法律为合法,并且与当事各方均有利的情况下,才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在“频段门”事件中,无论是用新《消法》还是旧《消法》,行为主体是否构成欺诈还需法律的认定。

  诚信的思考

  【经济在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提高,“诚信”二字却在人们的生活中节节后退,导致乱象丛生。】

  

  笔者对在三星“频段门”事件与各方的接触中所感受的乱象,感慨良多。回想之前将“回家看望父母”都要写进法律、老人倒地要先说自己有医保,才有人先拍照取证后再进行搀扶等等怪现象,笔者感触最深的是:经济在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提高,“诚信”二字却在人们的生活中节节后退,导致乱象丛生。

  国内实体商企和新兴媒体的权钱交易早已是半公开的事实,在《维权》一文刊发后,有机友同样担心地问我:“这文章在能在网上撑过48小时吗?”不要把这种担心所反映的显示当作笑话一笑而过,因为这本是应该“怒斥”,而不是“笑话”的现实。

  事实上在“频段门”中,由于各方处置不当,其实没有赢家。真实用户的利益受到了实质损害,而在维权QQ群中,各种关于企业的权钱交易传闻也大肆传播,既无人证实,也无人证伪,最后导致不少人对这些传闻感觉麻木,且默认为真。因为“假作真时真亦假”,现实中的投诉大多碰壁,大家已经分辨不出真假了。






  商业领域作假的新动态还有,电商企业的销量作假和交易额作假,已在无监管的温床中逐步发酵成为一种被默许的行规。一位某电商平台的商家告知笔者:“双十一”那天做到了800万元销售业绩,但当天就被电商品台专员私下电话约谈,称只要当天做到销售额1500万元就可以送一套海景房。更多的电商企业也一直将重心放在某个交易环节模块,或是将用户圈进行封闭等行为,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开放透明的环境和心态去经营的电商企业,最终失去的不仅是依赖各个节点生存的相关服务经营者,也让国内的电商企业难以拥有实质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诚信形象。

  诚信需要道德教化,也需要监管。一个国家达到法制化的高度,保证商业行为的规范性,需要真实的社会舆论和公开透明的政府公信,遗憾的是,这两点都是现实中的弱项。从现实角度出发,目前当务之急即是进行政府职能转变,从导向控制型转向放开服务型,但笔者认为最最重要的,还是在建立“法治”的同时,重拾传统文化,建设民心文化,以少部分代表性事件为典范,赢得民心,重建政府公信力并以“诚信”重塑全民信仰。以诚信作为立国之本,不仅可以从宏观角度根本改变基本构成单元中每个个体的世界观,也能促进建立和谐稳固的家庭关系、社会流通关系。良好的社会风气,也将对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星在作死
重复,编辑掉
三星公关做得不错啊,第一次听说频段门,不过三星手机质量真的不咋样,办公室的几台三星都坏了。。。。。
1500万送房那段,“笔者”君醋意满满啊!
这文章。。。 求摘要
llfxj 发表于 2014-3-25 12:39
三星公关做得不错啊,第一次听说频段门,不过三星手机质量真的不咋样,办公室的几台三星都坏了。。。。。
三爽隐埋了一年多了
活该,让你门卖棒子货装逼,
傻逼太多了,用爱凤的价格买个棒子的安卓机,这智商呵呵,吃拿国是没有法律的,只能自己别上当。
十多年前流行这么一句话,大意就是:哈日的是屁股问题,哈棒的是脑袋有问题。我一直深以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