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查一查“东莞丐帮”制造了多少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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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查一查“东莞丐帮”制造了多少罪恶


2014年03月19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

  导读:不少乞丐行乞表面上是个人行为,背后确实存在组织化、集团化的操纵者。对职业乞丐过于同情,客观上照顾了操纵者的“生意”,助长了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不依法严惩操纵者,就是容忍邪恶大行其道,并将导致更多未成年人被残虐逼迫乞讨。

  据报道,广东“东莞丐帮”长期控制大批流浪人员,其中有来自各地的小孩和老人,“丐帮”以多种非常手段致流浪人员病残,逼迫他们在公共场所乞讨。在东莞专门以乞讨谋生的约有3000余人,在东莞城区有1000余人。

  尽管涉嫌犯罪团伙用非常手段使人病残、逼人乞讨之事尚需最终调查核实,但相关报道所展示的细节以及所铺陈的现象,还是令人不寒而栗,让人惊惧不安。东莞市民政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东莞民政局已经和东莞公安、城管等部门就查处“丐帮”问题进行协商合作,初步制定了方案。我们唯愿真相早日大白,使苦厄中的受害者早日脱离险境,使涉嫌犯罪的团伙被依法严惩。

  故意致小孩、老人病残,并逼其乞讨,已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行为。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最高可处死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必详尽罗列刑法中的具体条款,但凡有起码的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故意伤害他人和逼迫他人乞讨都于法不容,涉事者不是简单的伤天害理、背离人伦,而是缺乏基本的法律敬畏和人性底线。

  胁迫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并非新闻,多年来媒体一直不断报道,职能部门也并不缺乏职业敏感。早在2009年,公安部就倡议群众,发现虐待、组织、强迫、利用未成年人街头乞讨线索立即打110,各地公安接到报警要及时出警、认真核查。不到两年时间,公安部已解救被拐儿童9300多人,其中一些儿童被拐卖强迫乞讨。但是,从现实反馈看,胁迫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一直未能绝迹,在一些地方甚至有反弹之势。

  未成年人被强迫乞讨,再次提醒我们关注禁乞之争。此前,多地拟出台“禁乞令”而受到舆论质疑。反禁乞的声音认为,禁乞过于简单生硬,缺乏人文情怀,损害了乞丐的天然的“乞讨权”,是对弱势群体的粗暴伤害。而支持禁乞的最大理由,倒不是因为乞讨影响了城市形象,而是乞丐真假难辨,有的乞丐属于职业乞丐,除了涉嫌坑蒙拐骗,其背后还有无良残暴的操纵者,甚至受控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现在看来,对禁乞之争切勿流于情绪,或止于简单的道德义愤。不少乞丐行乞表面上是个人行为,背后确实存在组织化、集团化的操纵者。对职业乞丐过于同情,客观上照顾了操纵者的“生意”,助长了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不依法严惩操纵者,就是容忍邪恶大行其道,并将导致更多未成年人被残虐逼迫乞讨。

  除了依法打击乞丐背后的操纵者,还需关注一个现实命题,即那些未成年人为何流落街头?《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皆明确了政府部门应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适龄儿童没有接受义务教育,其家长难辞其咎,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也脱不了干系。如果不为孩子编织安全的保护伞,他们的命运就被各类的灰色利益之手所裹挟、所“绑架”。

  几年前,深圳市曾判决一起强迫儿童乞讨案件,被告人宫继兰和王清臣夫妻犯强迫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这一案例极富现实警示意义。社会舆论齐力声讨,法律之剑威严高悬,让作恶多端者难逃法网,让每个孩子都免于伤害,让残障者享有足够的尊严,这样才能终结“丐帮”制造的罪恶。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4/03-19/5968890.shtml北京青年报:查一查“东莞丐帮”制造了多少罪恶


2014年03月19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

  导读:不少乞丐行乞表面上是个人行为,背后确实存在组织化、集团化的操纵者。对职业乞丐过于同情,客观上照顾了操纵者的“生意”,助长了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不依法严惩操纵者,就是容忍邪恶大行其道,并将导致更多未成年人被残虐逼迫乞讨。

  据报道,广东“东莞丐帮”长期控制大批流浪人员,其中有来自各地的小孩和老人,“丐帮”以多种非常手段致流浪人员病残,逼迫他们在公共场所乞讨。在东莞专门以乞讨谋生的约有3000余人,在东莞城区有1000余人。

  尽管涉嫌犯罪团伙用非常手段使人病残、逼人乞讨之事尚需最终调查核实,但相关报道所展示的细节以及所铺陈的现象,还是令人不寒而栗,让人惊惧不安。东莞市民政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东莞民政局已经和东莞公安、城管等部门就查处“丐帮”问题进行协商合作,初步制定了方案。我们唯愿真相早日大白,使苦厄中的受害者早日脱离险境,使涉嫌犯罪的团伙被依法严惩。

  故意致小孩、老人病残,并逼其乞讨,已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行为。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最高可处死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必详尽罗列刑法中的具体条款,但凡有起码的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故意伤害他人和逼迫他人乞讨都于法不容,涉事者不是简单的伤天害理、背离人伦,而是缺乏基本的法律敬畏和人性底线。

  胁迫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并非新闻,多年来媒体一直不断报道,职能部门也并不缺乏职业敏感。早在2009年,公安部就倡议群众,发现虐待、组织、强迫、利用未成年人街头乞讨线索立即打110,各地公安接到报警要及时出警、认真核查。不到两年时间,公安部已解救被拐儿童9300多人,其中一些儿童被拐卖强迫乞讨。但是,从现实反馈看,胁迫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一直未能绝迹,在一些地方甚至有反弹之势。

  未成年人被强迫乞讨,再次提醒我们关注禁乞之争。此前,多地拟出台“禁乞令”而受到舆论质疑。反禁乞的声音认为,禁乞过于简单生硬,缺乏人文情怀,损害了乞丐的天然的“乞讨权”,是对弱势群体的粗暴伤害。而支持禁乞的最大理由,倒不是因为乞讨影响了城市形象,而是乞丐真假难辨,有的乞丐属于职业乞丐,除了涉嫌坑蒙拐骗,其背后还有无良残暴的操纵者,甚至受控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现在看来,对禁乞之争切勿流于情绪,或止于简单的道德义愤。不少乞丐行乞表面上是个人行为,背后确实存在组织化、集团化的操纵者。对职业乞丐过于同情,客观上照顾了操纵者的“生意”,助长了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不依法严惩操纵者,就是容忍邪恶大行其道,并将导致更多未成年人被残虐逼迫乞讨。

  除了依法打击乞丐背后的操纵者,还需关注一个现实命题,即那些未成年人为何流落街头?《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皆明确了政府部门应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适龄儿童没有接受义务教育,其家长难辞其咎,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也脱不了干系。如果不为孩子编织安全的保护伞,他们的命运就被各类的灰色利益之手所裹挟、所“绑架”。

  几年前,深圳市曾判决一起强迫儿童乞讨案件,被告人宫继兰和王清臣夫妻犯强迫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这一案例极富现实警示意义。社会舆论齐力声讨,法律之剑威严高悬,让作恶多端者难逃法网,让每个孩子都免于伤害,让残障者享有足够的尊严,这样才能终结“丐帮”制造的罪恶。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4/03-19/5968890.shtml
“丐帮”人性泯灭何以“笑傲江湖”



2014年03月19日  来源:济南日报 


  “东莞丐帮”存在绝不是一天两天,早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派系,且涉嫌拐卖人口、故意伤害、虐待儿童……这么多年来为何当地警方、民政部门均视而不见?连记者轻而易举就能发现的事实与问题,为何当地警方、民政部门一直发现不了?

  近日媒体曝光“东莞丐帮”,犯罪团伙用各种手段使人致残逼人乞讨。一位曾混迹“东莞丐帮”的老人称,“帮主”为了利润会把幼童的腿砸断,而幼童越惨“帮主”就越赚钱。为了防止大一些的孩子报警,“丐帮”会给他们吃强力安眠药。(《南方都市报》3月18日)

  东莞“扫黄”之后,资深媒体人卢桦发表了一篇题为《东莞工人、小姐与乞丐》的文章,详细讲述了他的堂叔在东莞失踪、之后被砍胳膊截肢、终沦为乞丐的故事,其曲折程度、悲惨程度堪比印度电影《贫民窟的百万富翁》。

  卢桦的堂叔失踪时是20多岁的壮小伙,尚且无法逃出“丐帮”控制,更何况那些被“丐帮”拐卖、控制的幼童。通过媒体调查不难发现,这些所谓的“帮主”,绝不是洪七公、乔峰那样的大善人,而是用心险恶、丧尽天良的贼匪恶棍。为了赚钱,他们人性泯灭,将幼童腿砸断、胳膊截肢、喂药控制,其行为令人发指。

  其实人们最想问的是,“东莞丐帮”何以多年“笑傲江湖”?“东莞丐帮”存在绝不是一天两天,早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派系,且涉嫌拐卖人口、故意伤害、虐待儿童……这么多年来为何当地警方、民政部门均视而不见?连记者轻而易举就能发现的事实与问题,为何当地警方、民政部门一直发现不了?

  一位曾混迹“东莞丐帮”的老人称,他举报过一位“帮主”,可是警察却说:“这个我们管不了,不属于我们管,你们找民政部门。”举报人找到民政部门时,民政部门也将他请出门外。此事就像踢皮球,最终就是无人管。

  此次新闻一出,东莞势必会掀起整治“丐帮”之风,关键是此次整治能否不再沦为运动式执法,能否保证“丐帮”不再“春风吹又生”?在我们身边,也随处可见乞讨要饭的残疾人、残疾幼童,他们是否也是被犯罪集团拐卖、伤害的呢?这颇值得追问。

  解救街头残疾乞丐刻不容缓,全国各地理当借此契机,开展声势浩大、雷霆万钧的打击“丐帮”行动,依法解救那些可怜的残疾乞讨者,挖出“丐帮”背后的“保护伞”,让丧失人性的暴力犯罪团伙付出应有的代价!(陈媛媛)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4/03-19/597025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