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门牌成光大证券 5业主起诉变回静安国际广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4:18:25
http://sh.sina.com.cn/news/b/2013-12-10/084773388.html
 □晨报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新闸路1528弄小区名字是“静安国际广场”,住在里面的居民认为这个名字又好听又响亮,但小区门口的标牌却被更换成“光大证券”几个字,居民认为颇煞风景,为此打起了官司要求恢复原样。日前,静安区法院对曾某等5名小区业主状告静安区地名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区地名办),要求将被第三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光大证券)安装的“光大证券”铜字,更名为原小区命名的“静安国际广场”诉求,作出行政裁定,驳回曾某等5名业主起诉。

  先向区地名办投诉未果

  曾某等5名业主系新闸路1528弄1号业主,光大证券系1508号所有人。双方房屋位于同一建筑区域,小区出入口置于新闸路1528弄及1508号。前些年经开发商申报,区地名办于2005年1月18日批准该小区建筑物更名为“静安国际广场”。开发商在新闸路1508号大门西侧墙体上安置了“静安国际广场”标志。后光大证券入驻后,1508号西侧墙体上“静安国际广场”标志被换为“光大证券”字样。

  今年3月下旬,曾某等5名业主向区地名办投诉。区地名办接报后经现场检查,遂于同年4月下旬书面回复了曾某等人:经现场查看在新闸路1528弄口东侧、新闸路1508号入口东侧两处均设有“静安国际广场”名称标志书写正确。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静安国际广场”作为建筑物名称,其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明显的位置设置”。具体位置无须该办公室批准且不存在违反批准许可内容。至于光大证券未经投诉人同意,擅自拆除小区公共围墙上小区铭牌,侵犯投诉人的共有权利,建议投诉人作为产权人之一,向业主委员会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不服该答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擅自更名要求复原

  5月21日,曾某等5名业主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1月18日区地名办批准小区更名为“静安国际广场”。自预售起开发商即在小区的公共围墙上安置了“静安国际广场”铜质地名标志,对外合同以及宣传文件均使用“静安国际广场”名称。而光大证券入住“静安国际广场”商务楼后,在未经其他业主许可的情况下,于2009年初擅自将“静安国际广场”地名标志拆除,安装了“光大证券”四个铜字。认为区地名办的答复回避光大证券擅自拆除铭牌的事实,请求法院判令区地名办限期改正擅自拆除地名标志行为。

  法庭上,区地名办辩称曾某等5人不符合起诉的主体资格,诉争的权益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权利,而曾某等5人仅是个别业主,未获得全体共有人的授权,该起诉行为不能代表全体共有人。曾某等人没有证据证明“静安国际广场”系被光大证券拆除的事实,区地名办依法定程序答复曾某等人的投诉并无不当。第三人的光大证券也述称,同意区地名办的意见,自己不存在擅自拆除“静安国际广场”地名标志的行为。

  [法院说法]

  起诉人数未达法定比例

  法院认为,“静安国际广场”系曾某等人小区建筑物名称,其权益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曾某等5人要求区地名办查处新闸路1508号大门西侧围墙上,原“静安国际广场”地名标志被更名的违法行为,该诉求涉及的权益并非曾某等5人独有,而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权利,本案的诉讼利益和风险也归属于全体业主,诉讼事项属于业主的共同管理事项之一。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应有相应足够人数比例和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比例的业主支持才能提起诉讼,现仅有5名业主起诉,未达到人数比例和专有面积占建筑物的比例,该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遂法院作出了裁定驳回。http://sh.sina.com.cn/news/b/2013-12-10/084773388.html
 □晨报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新闸路1528弄小区名字是“静安国际广场”,住在里面的居民认为这个名字又好听又响亮,但小区门口的标牌却被更换成“光大证券”几个字,居民认为颇煞风景,为此打起了官司要求恢复原样。日前,静安区法院对曾某等5名小区业主状告静安区地名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区地名办),要求将被第三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光大证券)安装的“光大证券”铜字,更名为原小区命名的“静安国际广场”诉求,作出行政裁定,驳回曾某等5名业主起诉。

  先向区地名办投诉未果

  曾某等5名业主系新闸路1528弄1号业主,光大证券系1508号所有人。双方房屋位于同一建筑区域,小区出入口置于新闸路1528弄及1508号。前些年经开发商申报,区地名办于2005年1月18日批准该小区建筑物更名为“静安国际广场”。开发商在新闸路1508号大门西侧墙体上安置了“静安国际广场”标志。后光大证券入驻后,1508号西侧墙体上“静安国际广场”标志被换为“光大证券”字样。

  今年3月下旬,曾某等5名业主向区地名办投诉。区地名办接报后经现场检查,遂于同年4月下旬书面回复了曾某等人:经现场查看在新闸路1528弄口东侧、新闸路1508号入口东侧两处均设有“静安国际广场”名称标志书写正确。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静安国际广场”作为建筑物名称,其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明显的位置设置”。具体位置无须该办公室批准且不存在违反批准许可内容。至于光大证券未经投诉人同意,擅自拆除小区公共围墙上小区铭牌,侵犯投诉人的共有权利,建议投诉人作为产权人之一,向业主委员会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不服该答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擅自更名要求复原

  5月21日,曾某等5名业主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1月18日区地名办批准小区更名为“静安国际广场”。自预售起开发商即在小区的公共围墙上安置了“静安国际广场”铜质地名标志,对外合同以及宣传文件均使用“静安国际广场”名称。而光大证券入住“静安国际广场”商务楼后,在未经其他业主许可的情况下,于2009年初擅自将“静安国际广场”地名标志拆除,安装了“光大证券”四个铜字。认为区地名办的答复回避光大证券擅自拆除铭牌的事实,请求法院判令区地名办限期改正擅自拆除地名标志行为。

  法庭上,区地名办辩称曾某等5人不符合起诉的主体资格,诉争的权益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权利,而曾某等5人仅是个别业主,未获得全体共有人的授权,该起诉行为不能代表全体共有人。曾某等人没有证据证明“静安国际广场”系被光大证券拆除的事实,区地名办依法定程序答复曾某等人的投诉并无不当。第三人的光大证券也述称,同意区地名办的意见,自己不存在擅自拆除“静安国际广场”地名标志的行为。

  [法院说法]

  起诉人数未达法定比例

  法院认为,“静安国际广场”系曾某等人小区建筑物名称,其权益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曾某等5人要求区地名办查处新闸路1508号大门西侧围墙上,原“静安国际广场”地名标志被更名的违法行为,该诉求涉及的权益并非曾某等5人独有,而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权利,本案的诉讼利益和风险也归属于全体业主,诉讼事项属于业主的共同管理事项之一。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应有相应足够人数比例和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比例的业主支持才能提起诉讼,现仅有5名业主起诉,未达到人数比例和专有面积占建筑物的比例,该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遂法院作出了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