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大证券“乌龙指”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5:51:34
不知有没有人了解这方面法律思想和条文;
这次光大证券“乌龙指”,从表面看不过是瞬间大单买入若干股票,是否违法违规?
感觉法规不可能直接禁止"大单买卖股票"吧?
相关联的一个问题,就是“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该如何认定?
一个总市值30多万亿的市场,几十亿资金投入能够认定“操纵市场”乎?

还有,那些误以为有“内幕”、“有后继利好消息”的跟风股民,居然有人在网上嚷嚷应该索赔;
个人认为和光大没有直接联系,法理上没有依据吧?
这种未必能够盈利的错误操作,也需负责任?不知有没有人了解这方面法律思想和条文;
这次光大证券“乌龙指”,从表面看不过是瞬间大单买入若干股票,是否违法违规?
感觉法规不可能直接禁止"大单买卖股票"吧?
相关联的一个问题,就是“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该如何认定?
一个总市值30多万亿的市场,几十亿资金投入能够认定“操纵市场”乎?

还有,那些误以为有“内幕”、“有后继利好消息”的跟风股民,居然有人在网上嚷嚷应该索赔;
个人认为和光大没有直接联系,法理上没有依据吧?
这种未必能够盈利的错误操作,也需负责任?
证券法解读:http://news.9ask.cn/fgjd/jjfgjd/zqfjd/200908/223049.html

原文摘要:
本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了规定,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是,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类操纵行为中,操纵者具有两个客观要件,一个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另一个是联合买卖证券或者连续买卖证券,这两个要件应当同时具备才构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单独的操纵者通常是利用自己手中持有的大量资金或者股票或者利用所知悉的重要信息进行连续买卖,而两个以上的操纵者可以合谋集中各自的优势,进行联手操作,联合进行证券买卖,也可以连续进行证券买卖。所谓连续买卖,是指在短时间内对同一种证券反复进行买进又卖出的行为。

  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好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操纵市场的方式又称为“对倒”,是最古老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形式之一。这种行为的特点主要有二个,第一,串通好的操纵者必须是分为买方和卖方两个对应的方面,证券交易是在两方操纵者之间进行的;第二,双方事先约定好证券交易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等。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抬高证券交易价格,制造市场虚假繁荣景象,诱导投资者盲目跟进。

  三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这种行为是将预先配好的委托分别下达给两个证券公司,经由一个证券公司买进,另一个证券公司卖出,而实质上是自买自卖,证券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

  四是,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是指行为人不管采用什么手法,也不问其主观动机是什么,只要客观上造成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结果,且操纵者也因此获利,这种行为就属于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在上述三种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形式以外,操纵者还会采用许多新的手法,法律难以一一列全,作出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可以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严厉打击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从上文看应不属于“操纵市场”,赔偿更是无稽之谈,你要是赢利者是不是也要分给光大呢?这和买房之后找开发商要求赔偿一样无脑。
光大在公告失误前突然持仓7000多手股指期货空单对冲损失就属于操纵和内幕交易了。
新闻报道中有人说了:即使光大被判罚,个人想获得赔偿,非常难!
shuizhw 发表于 2013-8-17 12:04
光大在公告失误前突然持仓7000多手股指期货空单对冲损失就属于操纵和内幕交易了。
这也只能说是有此嫌疑;
因为解释为发现错误后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也说得通。

说到这,个人能够参与股指期货么?
如果不能,那么机构的手段的确多于散户远甚,地位不太平等。
bjkk 发表于 2013-8-17 11:56
证券法解读:http://news.9ask.cn/fgjd/jjfgjd/zqfjd/200908/223049.html

原文摘要:
我也觉得“跟风追高”这种行为毫无要求赔偿的逻辑和法理基础;
自己无脑不能怪人误导。

即便能够证明造谣的就是光大,最终的投资决策不还是自己做出的么?
如果光大是在事发前或事发后很短时间内就增仓空头的话那可以认定是欺诈或操纵市场
绿林奸汉 发表于 2013-8-17 15:07
这也只能说是有此嫌疑;
因为解释为发现错误后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也说得通。
岂止嫌疑,下错单无心为之,做空则是故意利用提前获得的内幕消息影响价格套利。

证券市场有很多止损手段都是违法的。比如大股东错卖股票,哪怕立刻高价买回也使不允许的。
公告前开空单应该就是操纵市场。因为只有它清楚内幕。。没他午盘后不计代价的开空单下午开盘后哪会这么砸下来!
已经有人提前发帖预告要大涨了,没有内幕是不可能的

一会下线 发表于 2013-8-17 16:17
已经有人提前发帖预告要大涨了,没有内幕是不可能的
这种网上的胡言乱语多了;
事实证明这货的确满嘴胡扯,两三秒?
绿林奸汉 发表于 2013-8-17 16:19
这种网上的胡言乱语多了;
事实证明这货的确满嘴胡扯,两三秒?
事实证明?什么事实?
一会下线 发表于 2013-8-17 16:27
事实证明?什么事实?
你看看股市“一阳指”的发生时间,是两三秒后么?

而且,这种时间戳,做起来很难么?
现在网上好事之徒多如牛毛;

真是大阴谋,反而短期内难以在网上找到证据,除非多年后爆料;
不要小看真正搞阴谋的人的组织能力和智商!
绿林奸汉 发表于 2013-8-17 16:30
你看看股市“一阳指”的发生时间,是两三秒后么?

而且,这种时间戳,做起来很难么?
此人连续发了2个帖子,可以和行情实际启动时间对比一下

绿林奸汉 发表于 2013-8-17 16:30
你看看股市“一阳指”的发生时间,是两三秒后么?

而且,这种时间戳,做起来很难么?
你回答的这段话不是事实。
因为在盘中行情启动往往不会如此精确。你对资本市场圈子中的内情了解的太少,过于较真细枝末节实在没有必要。
有一点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这次事件,永远不可能公布背后的真相,官方公布的不可能是真实情况。
证监会要发一比小财
第三帝国国防军1 发表于 2013-8-17 19:47
证监会要发一比小财
证监会的人要发一笔外财
绿林奸汉 发表于 2013-8-17 15:07
这也只能说是有此嫌疑;
因为解释为发现错误后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也说得通。
市场本来就不是一个平等的地方。。。强有效市场假设一直就是一个假设。。
光我认识的就好几个空头被爆仓了,这怎么赔?
美国不是有过大规模的异常交易吗?最后被当成计算机故障,交易取消。这算不算一种额外的保护。大额交易引发市场崩溃,侵吞巨额财富。如果市场反应不利,马上取消。这样的交易,等于带了免死金牌。
光我认识的就好几个空头被爆仓了,这怎么赔?
损失多大?
Gannicus 发表于 2013-8-18 10:06
损失多大?
中午就有人在考虑跳不跳楼的问题了
中午就有人在考虑跳不跳楼的问题了

为什么要跳啊?钱亏了很多?全压上了?
今天说,不是人为误操作,是软件系统的重大漏洞引发连锁交易下单;
下230多亿,成交72亿。
这吃像够看的。
今天说,不是人为误操作,是软件系统的重大漏洞引发连锁交易下单;
下230多亿,成交72亿。
看来机构炒股不要钱阿,不就是个数字么
binhao 发表于 2013-8-19 21:39
看来机构炒股不要钱阿,不就是个数字么
大机构允许先下单认购、后筹钱。
Gannicus 发表于 2013-8-17 15:16
如果光大是在事发前或事发后很短时间内就增仓空头的话那可以认定是欺诈或操纵市场
光大下午下了很多做空单子
可光大是上午出事瞬间下的单子,中午解释无故障,下午做空,还筹毛的钱阿,不就是买空卖空么?2百多亿就是个数字阿,需要掏钱么?
光大为何能挂出234亿买单:交易所允许透支5倍: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 ... /015016497251.shtml

券商与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是信用交易规则,即没有资金也可以进行交易;
券商代理股民买卖证券的系统是现货交易系统,必须要有资金才能买入,要有股票才能卖出。
http://finance.sina.com.cn/zl/stock/20130820/100216502521.shtml
一会下线 发表于 2013-8-17 16:57
你回答的这段话不是事实。
因为在盘中行情启动往往不会如此精确。你对资本市场圈子中的内情了解的太少, ...
你的意思是说,如果真正的真相公布的话……中国的股票市场……将彻底摧毁么?
作为一个美股交易员,我只能说这种事情主要依靠行政界定。
条款只是个依据,具体怎么样的买单算是操纵股价,怎么样的手法算是违规,一般交易所会给做出这样行为的交易单位通告。
不同的时期可能会有不同的限制。比如零八年金融危机前,美国的交易所放得很开,买卖单随便放。现在限制就很严了。
如果通告后继续违犯,就会变成警告,然后采取实际的处罚措施。
通常来说没收所有违规交易所得是最基本的处罚,如果是专门的交易机构,会被开出高额罚单,或者被取消交易资格。
就类似你打网络游戏的时候,你卖两套装备可以备定性为玩家自由交易,你如果卖两千套装备,可能就会被定义为刷装备盈利,可能被封禁。
这是美国的做法。我国也差不多。

这不是什么真相公布,股票市场就彻底摧毁的问题。
全世界的资本市场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的事情,其实没什么大不了的。
T+1的部分目的也是减少这些因素的发生,当然,只是减少。
如果T+0的话光大也许都不用对冲那么多,直接摆卖单利用各机构的自动交易系统止损单就能出完货了。
机构可以无款下单,先成交、再筹钱这种事情,是否对散户极其不公平?

这种制度的初衷到底为什么?

这种交易还能巨额赊账,太.......那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