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律师观点PK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23:13:40
http://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13-08/21/c_125212926.htm

      光大证券8月16日乌龙指事件的影响及其舆论仍在持续发酵。昨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律师以及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新维律师。
  问:上午11点06分发生的事情,光大证券董秘第一时间的反应是否认,随后在下午1点停牌后发布临时公告承认自营交易系统出现问题。这是否已构成信披违规?
  张新维律师:依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董秘是公司信息披露人,对外发言代表公司。记者系新闻从业者,记者董秘对话,是代表社会公众与其对话,董秘与记者之间的对话当然的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董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否则应受到中国证监会相应处罚。
  宣伟华律师:我向董秘详细了解过情况,他那个时段并没有看盘,也不知道股价涨跌情况,在跟同事一起吃饭时,也没有人提到股市异动。在吃饭时有朋友突然来电询问光大是否出现乌龙指,鉴于在我国证券市场还从未发生过这种事情,且来电的人相当熟悉,因此他第一反应是“不可能吧,你会相信吗?”因此,从还原事实的角度,董秘的这个回答不叫否认,否认是指在明知的情况下做出相反的回应。但事实上他不仅不知道,而且不相信。
  尽管他不相信乌龙指,但他吃饭回到办公室后即是打开电脑看盘,核实情况。
  所谓违反信息披露一般是指不披露、隐瞒披露、误导披露、不恰当披露、重大遗漏这几种情况。“不披露”是指应该披露而故意不披露,“隐瞒披露”是指故意隐瞒,“误导披露”是指半遮半掩,故意不说清楚。这三种情况均属于“故意”行为。“不恰当披露”是指方法不恰当或时间不适时。这一般不是故意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意识不到。例如杭萧钢构董事长在年度总结大会上告诉全体员工说今年会有一个改变公司命运的大单,像这样的重大合同不应只对员工讲,而应该以正式披露的方式让所有投资者知晓,这就是披露方式不恰当。还有披露时间问题,此时公司已经跟相对方草签了协议,且已经在做施工准备,说明重大合同签署这个敏感信息已经形成,且有泄露的可能,已经到了“纸包不住火”的时候了,公司本应尽快对外披露,可不仅没有,反而还在内部大会上公然讲,这就是披露不及时。
  反观梅健董秘的信披,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违规信息披露的特征。相反,从董秘接到询问电话到公司停牌,这其中进行了紧张的核实、沟通工作,并及时在下午开盘时实施停牌。幸运的是核实过程正好是交易午休时间,因此,就信息披露而言没有给市场造成不利后果。
  问:在上午11点06分自营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巨资买入股票现货后,光大证券在未发布任何公告的情况下,迅速在股指期货市场买入大量空单。这是否已触及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宣伟华律师:我看到很多媒体都在笼统地讲光大的内幕交易问题。其实是不够专业。要知道内幕交易既有“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也有“期货市场的内幕交易”。前者由《证券法》规范,是指买卖股票或债券,是对应特定的上市公司的。那么光大证券的高管、员工等是否利用了光大证券因失误推高股指的内幕信息及时卖出本公司股票以避免损失。没有,而是及时被停牌了。当然,从股指被拉升到收盘有十几分钟,具体时间我不清楚,但是这其中如果有人及时卖出本公司股票以避免损失的,此人即实施了内幕交易。因此,光大证券公司并未实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
  另一方面,光大证券是否实施了期货内幕交易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
  这就要看什么是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条例》第八十五条(十一)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可见,从上述《条例》内容来看,期货内幕信息指的是期货“单市场”信息,不应该包括股票市场交易信息。众所周知,《条例》在颁布时国内还没有股指期货。
  因此,光大以购入股指期货空单拟对冲其股票下跌风险,现阶段我认为还不应该算期货内幕交易。除了立法滞后外,还有两方面理由:
  首先,举个不一定恰当的案例,中粮集团为锁定价格在国际市场大举买入大豆,可能推高大豆价格,但其又在大商所做空大豆。中粮同样利用了国际国内两个交易市场进行风险对冲,你说是不是内幕交易?再举个例,假如光大证券先实施公告并停牌,再去做股指期货对冲其股价可能下跌的风险,但其股票已被锁定,不可能有价格波动,此时还有做股指期货对冲风险的必要吗?
  张新维律师:在光大证券发生巨资买入股票现货的系统问题后,企图以一个错误掩盖另一错误的行为,造成股市异动,显然是操纵市场的行为。而这一操纵行为又是建立在巨资买入股票现货这一内幕信息基础之上,所以光大证券此行为依法构成内幕交易。
  问:光大证券应该如何“善后”,才是承担责任、维护市场稳定的正确做法?
  张新维律师:光大证券理应对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本事件的自身特点,投资者举证非常困难,尤其是证明光大证券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关联关系。
  光大证券应当向平安证券学习,主动的对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以实际行动来取得市场和投资者谅解。http://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13-08/21/c_125212926.htm

      光大证券8月16日乌龙指事件的影响及其舆论仍在持续发酵。昨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律师以及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新维律师。
  问:上午11点06分发生的事情,光大证券董秘第一时间的反应是否认,随后在下午1点停牌后发布临时公告承认自营交易系统出现问题。这是否已构成信披违规?
  张新维律师:依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董秘是公司信息披露人,对外发言代表公司。记者系新闻从业者,记者董秘对话,是代表社会公众与其对话,董秘与记者之间的对话当然的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董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否则应受到中国证监会相应处罚。
  宣伟华律师:我向董秘详细了解过情况,他那个时段并没有看盘,也不知道股价涨跌情况,在跟同事一起吃饭时,也没有人提到股市异动。在吃饭时有朋友突然来电询问光大是否出现乌龙指,鉴于在我国证券市场还从未发生过这种事情,且来电的人相当熟悉,因此他第一反应是“不可能吧,你会相信吗?”因此,从还原事实的角度,董秘的这个回答不叫否认,否认是指在明知的情况下做出相反的回应。但事实上他不仅不知道,而且不相信。
  尽管他不相信乌龙指,但他吃饭回到办公室后即是打开电脑看盘,核实情况。
  所谓违反信息披露一般是指不披露、隐瞒披露、误导披露、不恰当披露、重大遗漏这几种情况。“不披露”是指应该披露而故意不披露,“隐瞒披露”是指故意隐瞒,“误导披露”是指半遮半掩,故意不说清楚。这三种情况均属于“故意”行为。“不恰当披露”是指方法不恰当或时间不适时。这一般不是故意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意识不到。例如杭萧钢构董事长在年度总结大会上告诉全体员工说今年会有一个改变公司命运的大单,像这样的重大合同不应只对员工讲,而应该以正式披露的方式让所有投资者知晓,这就是披露方式不恰当。还有披露时间问题,此时公司已经跟相对方草签了协议,且已经在做施工准备,说明重大合同签署这个敏感信息已经形成,且有泄露的可能,已经到了“纸包不住火”的时候了,公司本应尽快对外披露,可不仅没有,反而还在内部大会上公然讲,这就是披露不及时。
  反观梅健董秘的信披,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违规信息披露的特征。相反,从董秘接到询问电话到公司停牌,这其中进行了紧张的核实、沟通工作,并及时在下午开盘时实施停牌。幸运的是核实过程正好是交易午休时间,因此,就信息披露而言没有给市场造成不利后果。
  问:在上午11点06分自营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巨资买入股票现货后,光大证券在未发布任何公告的情况下,迅速在股指期货市场买入大量空单。这是否已触及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宣伟华律师:我看到很多媒体都在笼统地讲光大的内幕交易问题。其实是不够专业。要知道内幕交易既有“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也有“期货市场的内幕交易”。前者由《证券法》规范,是指买卖股票或债券,是对应特定的上市公司的。那么光大证券的高管、员工等是否利用了光大证券因失误推高股指的内幕信息及时卖出本公司股票以避免损失。没有,而是及时被停牌了。当然,从股指被拉升到收盘有十几分钟,具体时间我不清楚,但是这其中如果有人及时卖出本公司股票以避免损失的,此人即实施了内幕交易。因此,光大证券公司并未实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
  另一方面,光大证券是否实施了期货内幕交易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
  这就要看什么是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条例》第八十五条(十一)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可见,从上述《条例》内容来看,期货内幕信息指的是期货“单市场”信息,不应该包括股票市场交易信息。众所周知,《条例》在颁布时国内还没有股指期货。
  因此,光大以购入股指期货空单拟对冲其股票下跌风险,现阶段我认为还不应该算期货内幕交易。除了立法滞后外,还有两方面理由:
  首先,举个不一定恰当的案例,中粮集团为锁定价格在国际市场大举买入大豆,可能推高大豆价格,但其又在大商所做空大豆。中粮同样利用了国际国内两个交易市场进行风险对冲,你说是不是内幕交易?再举个例,假如光大证券先实施公告并停牌,再去做股指期货对冲其股价可能下跌的风险,但其股票已被锁定,不可能有价格波动,此时还有做股指期货对冲风险的必要吗?
  张新维律师:在光大证券发生巨资买入股票现货的系统问题后,企图以一个错误掩盖另一错误的行为,造成股市异动,显然是操纵市场的行为。而这一操纵行为又是建立在巨资买入股票现货这一内幕信息基础之上,所以光大证券此行为依法构成内幕交易。
  问:光大证券应该如何“善后”,才是承担责任、维护市场稳定的正确做法?
  张新维律师:光大证券理应对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本事件的自身特点,投资者举证非常困难,尤其是证明光大证券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关联关系。
  光大证券应当向平安证券学习,主动的对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以实际行动来取得市场和投资者谅解。
律师:光大证券构成“三宗罪”

http://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13-08/21/c_125212821.htm

     “从上周五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来看,光大证券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方面都存在问题。” 有“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之称的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严义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严义明分析,在8月16日11:05上证综指大涨5.96%后的午盘,光大证券董秘不但未及时披露事实反而否认事实,给投资者带来误导,构成虚假陈述;另外,在股指上扬和14:25发布正式公告之间,光大期货已经获知光大证券出错的消息,并在光大证券交易发生后但尚未进行公告的这段时间内,大幅度增加空头进行交易,构成内幕交易。
  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严义明指出,光大证券的做空行为很明显地影响到A股指数,并且利用信息和资金的双重优势,突击买入大量权重股的主体,致使股价飙升,很多投资者跟风入场。随后光大证券又通过子公司光大期货增持大量空头,相当于左手买入右手卖出,涉嫌操纵市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其中之一就是“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从实际情况来看,光大证券先买入大量权重股,之后又通过子公司光大期货进行了对冲。
  “这样的对冲的确是国际惯例;但是按照国际惯例,公司的市场行为应该公开透明,而光大证券这次捂着信息不向外界透露,就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况且,国际市场对于公开透明的要求更严,这也是惯例。”严义明说。
股民:回首8.16事件 有种痛心疾首的感觉

http://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13-08/21/c_125212828.htm

     “那天收盘的时候,盯着屏幕上的绿色,真有种痛心疾首的感觉。”在一家知名民营公司工作股民的蔡先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周五早上看到几只蓝筹股飙涨,一下子觉得可能是T+0交易的利好消息出来了,就全仓买入金浦钛业和一汽轿车。结果下午光大证券出事了,我才发现不妙,但这时候想抛已经不可能了”。
  沪深交易所的数据显示,8月16日,一汽轿车和金浦钛业均高开低走,其中一汽轿车跌幅为2.66%,金浦钛业跌幅达9.68%,尾盘甚至一度封上跌停。
  “本来觉得IPO暂停这么长时间,股市一直低迷,政府应该会有利好政策,准备买入增仓。结果却等来了光大证券的乌龙指。”蔡先生表示,交易所应该在午盘就发布公告加以澄清,这样的话股民们盲目跟风的趋势就会大大减轻,这也能减少股民的损失。
  业内人士分析,在这次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不少投资者是在午后大盘第二次被拉高的情况下跟风买入的,所以巨幅的震荡让很多投资者早晨浮盈下午亏损,经历了“过山车”式的欢喜与悲哀的轮替。据报道,有一些大户历经了从爆赚几十万的欣喜若狂,到倒贴几万的黯然神伤,就像看了一场“烟火表演”;有一些散户高位增仓,至收盘损失惨重,“割肉”的心情都有了;还有一位上了年纪的阿姨目睹股市风云巨变惊愕得中风了……
  蔡先生对记者表示,中国股市主要是被大资金左右把持,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小的散户只能充当鱼肉,根本没有机会。
  独立财经撰稿人皮海洲称,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可以说戳到了市场监管的真空。看似是光大证券的操作问题,实际是交易规则有漏洞。在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面前,中小投资者毫无还手之力。
  “既然已经亏了,那就继续等等看吧。”蔡先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