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公司重组的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3:41:54
原来在A公司和B公司合资经营的C公司,干了有几年了。结果现在C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来A、B两家原定的合资时间已到,不准备继续合资下去,要清算C公司。

有消息说A公司准备全面接收C公司,包括业务,债务债务,人员,允诺,人员待遇不变。

我想问,不管怎么样,C公司的员工是和C公司签的合同,C公司清算要不要给员工补偿?

原来在A公司和B公司合资经营的C公司,干了有几年了。结果现在C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来A、B两家原定的合资时间已到,不准备继续合资下去,要清算C公司。

有消息说A公司准备全面接收C公司,包括业务,债务债务,人员,允诺,人员待遇不变。

我想问,不管怎么样,C公司的员工是和C公司签的合同,C公司清算要不要给员工补偿?



法律意义上的清算只在破产时,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所以补偿工资和上述利益在法律上应该有保障,而且如果公司给你上了失业保险,应该还能得到保险金。但是实操中破产管理委员会非常重要,如果它不重视员工的利益,而只顾企业或关系人的利益,员工利益会受损。

如果不是清算,但是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就要依法办理。一是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法》的标准给予补偿。二是看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有关于岗位变动、合同变更、补偿方面的内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我查了没有废止,但其中与劳动法冲突的,以劳动法为准。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有的支持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提出的25%、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有的未支持。现在倾向性的观点是不支持。理由是:新法优于旧法,不适用旧法。

如果仅是一般意义上的重组,相当于是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其他的岗位、待遇一概不变,那就不影响原先劳动合同的效力,但应重签合同,以新的名称签订劳动合同不进行补偿。
如果你在这个节骨眼上拒签合同,等于人为造成了C公司有单方终止合同之嫌,涉嫌违反了前面展示的规定,你可以尝试要求经济补偿。但这样,实际上是利用法律和公司的难处,陷A公司于不利,个人不建议这样做,即便仲裁的时候你可能获利。


其实就是一个公平原则。

以上资料来源自网络,敬请自辨。

法律意义上的清算只在破产时,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所以补偿工资和上述利益在法律上应该有保障,而且如果公司给你上了失业保险,应该还能得到保险金。但是实操中破产管理委员会非常重要,如果它不重视员工的利益,而只顾企业或关系人的利益,员工利益会受损。

如果不是清算,但是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就要依法办理。一是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法》的标准给予补偿。二是看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有关于岗位变动、合同变更、补偿方面的内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我查了没有废止,但其中与劳动法冲突的,以劳动法为准。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有的支持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提出的25%、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有的未支持。现在倾向性的观点是不支持。理由是:新法优于旧法,不适用旧法。

如果仅是一般意义上的重组,相当于是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其他的岗位、待遇一概不变,那就不影响原先劳动合同的效力,但应重签合同,以新的名称签订劳动合同不进行补偿。
如果你在这个节骨眼上拒签合同,等于人为造成了C公司有单方终止合同之嫌,涉嫌违反了前面展示的规定,你可以尝试要求经济补偿。但这样,实际上是利用法律和公司的难处,陷A公司于不利,个人不建议这样做,即便仲裁的时候你可能获利。


其实就是一个公平原则。

以上资料来源自网络,敬请自辨。
已补充,关键在于员工是否拒签A公司的新合同。
要么去A公司继续工作, 要么拿经济补偿走人,二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