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二审最后陈述曝光:不恨所有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04:03:30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11/22/c_125743154.ht


  昨天人民网发布消息,对此前有媒体报称李某某等5人被控强奸案二审开庭时李某某当庭翻供进行澄清。人民网的消息称,经该网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李某某并没有当庭翻供。最后陈述令人动容。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就此进行了核实。

  据知情人透露,李某某案发时到湖北大厦楼道里接了一个电话的通话记录,在检察院的证据里就有。一审开庭时就曾作为控方证据向法庭提交,所以也就不存在翻供。

  该知情人告诉北青报记者,在二审中,李某某坚持一审的说法。但辩护人从检方提交的证据里发现李某某在案发时,手机上曾有一个和梦鸽的通话记录,就此在二审开庭时专门对李某某进行了询问。

  该知情人士还向北青报记者透露说,李某某作为一个17岁少年,在二审开庭时说话虽然不多,但是说出的每一句话都显得非常成熟。其最后陈述令人动容。

  据介绍,除去在法庭上回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提问,李某某说话最多的一次是在最后陈述时。李某某曾表示,因为自己的事情给法官、检察官、律师、父母等所有人带来的麻烦表示抱歉。他称,不后悔在看守所里面呆的九个月,这九个月里思考了很多人生的路应该怎么走,并把这称为自己“成功的起点”。

  李某某在最后陈述时还说,妈妈的每次来信都教育他要做好人,不要恨别人,要学会宽容。他也是按照妈妈的话去思考去做的。他不恨所有的人,并感谢老师这些年的教育,感谢父母的教育和培养。他称,后悔知道有人要去做坏事时没有制止,还跟着去,父母只有自己一个孩子,希望法官、检察官都换位思考。“我不承认犯罪并不是对抗法律,我的母亲和律师也不是对抗法律。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我犯罪,请法官慎重裁判。”李某某表示。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11/22/c_125743154.ht


  昨天人民网发布消息,对此前有媒体报称李某某等5人被控强奸案二审开庭时李某某当庭翻供进行澄清。人民网的消息称,经该网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李某某并没有当庭翻供。最后陈述令人动容。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就此进行了核实。

  据知情人透露,李某某案发时到湖北大厦楼道里接了一个电话的通话记录,在检察院的证据里就有。一审开庭时就曾作为控方证据向法庭提交,所以也就不存在翻供。

  该知情人告诉北青报记者,在二审中,李某某坚持一审的说法。但辩护人从检方提交的证据里发现李某某在案发时,手机上曾有一个和梦鸽的通话记录,就此在二审开庭时专门对李某某进行了询问。

  该知情人士还向北青报记者透露说,李某某作为一个17岁少年,在二审开庭时说话虽然不多,但是说出的每一句话都显得非常成熟。其最后陈述令人动容。

  据介绍,除去在法庭上回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提问,李某某说话最多的一次是在最后陈述时。李某某曾表示,因为自己的事情给法官、检察官、律师、父母等所有人带来的麻烦表示抱歉。他称,不后悔在看守所里面呆的九个月,这九个月里思考了很多人生的路应该怎么走,并把这称为自己“成功的起点”。

  李某某在最后陈述时还说,妈妈的每次来信都教育他要做好人,不要恨别人,要学会宽容。他也是按照妈妈的话去思考去做的。他不恨所有的人,并感谢老师这些年的教育,感谢父母的教育和培养。他称,后悔知道有人要去做坏事时没有制止,还跟着去,父母只有自己一个孩子,希望法官、检察官都换位思考。“我不承认犯罪并不是对抗法律,我的母亲和律师也不是对抗法律。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我犯罪,请法官慎重裁判。”李某某表示。


和昨天某些媒体的报道,似乎不一样啊。

通话记录在一审检察院提交的材料中就有。

和昨天某些媒体的报道,似乎不一样啊。

通话记录在一审检察院提交的材料中就有。
典型中二青年,错的不是我,是社会,看我还不恨所有人
翎羽 发表于 2013-11-22 10:47
典型中二青年,错的不是我,是社会,看我还不恨所有人
某些媒体没有客观报道,对李某某进行了恶意的摸黑。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11-22 10:49
某些媒体没有客观报道,对李某某进行了恶意的摸黑。
几个流氓轮奸殴打,还要唱赞美诗不成。。。
翎羽 发表于 2013-11-22 10:51
几个流氓轮奸殴打,还要唱赞美诗不成。。。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证明李某某殴打、强奸了啊。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11-22 10:52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证明李某某殴打、强奸了啊。
急啥子!

二审结果很快就出来了。
错的不是我,是世界
某些媒体没有客观报道,对李某某进行了恶意的摸黑。
之前某些id说李某被判刑是证据不足,是不是对司法机关的恶意抹黑?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证明李某某殴打、强奸了啊。
你是说一审法院冤枉好人了呗。
什么垃圾玩意              
他能恨得着谁?又不是生活在印度
做了这事儿道歉都挽回不了形象,说个“我不怪其他人”连个态度良好都算不上
策略比一审高明一点了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11-22 10:43
和昨天某些媒体的报道,似乎不一样啊。

通话记录在一审检察院提交的材料中就有。
二审结果出来了,还有啥子可说?!
但所有人都恨你
还有资格怪别人?
通话记录不能排除李某某的作案时间和作案条件,打没打电话都是等于0.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11-22 10:52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证明李某某殴打、强奸了啊。
人家法院二审判决还是“证据确凿、充分”,到你这儿就成了“没有证据”“证据不充分”,出来解释下吧,到底谁在造谣?

deam 发表于 2013-11-27 12:25
人家法院二审判决还是“证据确凿、充分”,到你这儿就成了“没有证据”“证据不充分”,出来解释下吧,到 ...


人家只认为“精液”是强奸的唯一证据。
可是中国法律对于强奸的认定是插入,而不是射精。

而对于是否插入,人家又要求要有视频。我只能说,到日本去看吧,日本有很多AV,插入的随便看。在中国看不到。


对于某些人,根本不知如何形容他们,有了精液,他们又说是嫖娼,有了暴力殴打,又说女方是受虐狂,自愿的。反正他们就是嘴说,空想,不依靠证据。他们也不知道什么才是证据。
deam 发表于 2013-11-27 12:25
人家法院二审判决还是“证据确凿、充分”,到你这儿就成了“没有证据”“证据不充分”,出来解释下吧,到 ...


人家只认为“精液”是强奸的唯一证据。
可是中国法律对于强奸的认定是插入,而不是射精。

而对于是否插入,人家又要求要有视频。我只能说,到日本去看吧,日本有很多AV,插入的随便看。在中国看不到。


对于某些人,根本不知如何形容他们,有了精液,他们又说是嫖娼,有了暴力殴打,又说女方是受虐狂,自愿的。反正他们就是嘴说,空想,不依靠证据。他们也不知道什么才是证据。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11-22 10:52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证明李某某殴打、强奸了啊。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今天上午9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区西中法庭进行公开宣判。最终,法庭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9月26号一审中,北京海淀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五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一审的判决结果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某方不服提起上诉,李某某终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如下:

2013年11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在西中法庭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于2013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因该案部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且涉及个人隐私,北京一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一中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2013年11月27日,北京一中院在西中法庭依法对该案公开进行了二审宣判。因本案部分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依法应予封存,故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相关规定,未组织人员旁听宣判。  合议庭审查了全案卷宗材料,对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认定李某某等五人犯强奸罪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卖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审裁判。 北京一中院认为,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惩处。 一审法院围绕李某某等五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等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确定不存在非法证据等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基础上,综合五人明确具体且相互印证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等五人共同实施强奸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李某某等五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酉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一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http://ent.163.com/13/1127/09/9EM8R9G500031H2L.html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11-22 10:52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证明李某某殴打、强奸了啊。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今天上午9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区西中法庭进行公开宣判。最终,法庭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9月26号一审中,北京海淀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五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一审的判决结果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某方不服提起上诉,李某某终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如下:

2013年11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在西中法庭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于2013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因该案部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且涉及个人隐私,北京一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一中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2013年11月27日,北京一中院在西中法庭依法对该案公开进行了二审宣判。因本案部分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依法应予封存,故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相关规定,未组织人员旁听宣判。  合议庭审查了全案卷宗材料,对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认定李某某等五人犯强奸罪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卖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审裁判。 北京一中院认为,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惩处。 一审法院围绕李某某等五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等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确定不存在非法证据等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基础上,综合五人明确具体且相互印证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等五人共同实施强奸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李某某等五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酉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一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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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二审维持原判,你怎么看?
http://vote.ent.163.com/vote2/resultVote.do?voteId=26731#result
成功的起点?这样想就对了,没关系,五年后出来他爹估计还没死,再来一次还是有机会的。
a216077 发表于 2013-11-27 19:10
成功的起点?这样想就对了,没关系,五年后出来他爹估计还没死,再来一次还是有机会的。
5年出来还是很难的,7年吧,努力吧
有钱赶紧出国吧,那里的律师只要你有钱,能量确实足,那个女的都能给告进去,在天朝这种,讼棍不灵
既知今日,何必当初。
教训也足够了。
给受害者道歉了么?
被判10年真的太惨了。。。人一生有几个10年,毁了。。。
不恨所有人
恨部分人
你不很所有人,所有人恨你。
这是从头到尾都顽抗到底啊,还不恨所有人,合着全世界对不起他似的。
退一万步,和一帮狐朋狗友跑那种下三滥的地方去和妓女玩个啥?自己要作死还能怪谁?
365赌王 发表于 2013-11-27 12:43
李某某二审维持原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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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是选杰出青年,也是必须当选的节奏。
善恶只在一念之间,没有绝对的善,也没有绝对的恶
成功的起点?这样想就对了,没关系,五年后出来他爹估计还没死,再来一次还是有机会的。
先打人,后轮奸,那再出来怕是要杀人了。
不是终审宣判吗,怎么律师说还要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