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亟需法律保障 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是焦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9:41:03
国防交通亟需法律保障 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是焦点

2013年11月21日  来源:中国国防报 








军地联合交通战备演练现场


  我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从2002年开始酝酿,2003年列入中央军委立法计划,2008年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CW会立法规划,2013年4月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其立法原则是什么?将规范哪些内容?处理哪些关系?就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副主任、总后勤部军交运输部交通战备局局长黄伟业。


  国防动员的现实需要
  记者:在现有的国家法律层面上,《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均涉及国防交通方面的内容。不仅如此,《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军事交通运输条例》等多项条例,对国防交通的实施也进行了规范。可以说,国防交通在法律层面已有了一定的保障,为什么我国仍需要一部《国防交通法》?
  黄伟业:虽然现有多部法律涉及国防交通方面的内容,但都不够系统完整,缺乏可操作性。而《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尽管在长期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权威性不高、约束性不强,难以满足新形势下解决各方责权利的关系和全面加强国防交通建设的现实需要。例如,在近年来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军事行动和训练演练中,国防交通保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国家交通建设的军民融合还缺少法律依据,要实现深度结合,必须将交通设施建设融合、运载工具研制融合、保障力量融合等推进到法制化轨道,以法规制度和运行机制作为全面融合的保障。
  近年来,我国的海运企业已多次为海军护航编队运送补给物资,航空公司和海运企业也多次承担国际救援运送物资、海外撤侨任务。加快建设一支骨干在军、主体在民的战略投送力量体系,是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建设的重中之重。为此,必须形成国家统一意志,制定专门的《国防交通法》,为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记者:我们常说,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那么,《国防交通法》立法原则是什么?
  黄伟业:《国防交通法》作为我国国防交通领域的基本法律,应立足于平战结合、军民融合,增强国家交通的国防功能,以《宪法》为基本依据,做好与《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的衔接,明确政府、军队、企业、公民在国防交通建设和管理中的相应责任、权利和义务,从而将国防交通工作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为未来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提供依据、预留接口。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防交通法》应着眼增强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对于国防活动的适应性,对国防交通工作的领导体制、方针原则、职责分工、经费保障等进行系统规范。在此基础上,突出国防交通工作的重点环节,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对国防运输、战略投送力量建设、军地会商制度等内容予以充实。
  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是焦点
  记者:从您前面介绍的情况来看,国防交通立法,是旨在把国防交通需求上升为法律规范,变为国家的意志和行为,是军地共同的使命。那《国防交通法》如何界定各级的职责和义务?
  黄伟业:国防交通活动既从属于国防建设事业,又从属于军事力量建设与运用,必须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由政府和军队共同组织实施。简而言之,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全国国防交通工作,军队提需求、交通战备部门搞协调、政府抓落实。《国防交通法》将按照这一原则,依法构建国防交通的基本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界定军队、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活动中的地位和职责,以及公民在国防交通中的权利义务。
  记者:经费保障、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以及扶持政策等方面如何规范?
  黄伟业:经费保障方面,按照国家的事权划分原则,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国防交通经费保障,规定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级财务预算中列支国防交通日常工作的事业经费;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方面,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部门规划,交通建设贯彻国防要求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军事需求纳入交通设施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扶持政策方面,明确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边防、海防地区运输服务业发展。
  记者:战略投送能力是国家战略能力特别是军事能力的重要标志,是掌握和保持军队行动自由权的重要基础。《国防交通法》该如何体现战略投送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
  黄伟业: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是各方面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国防交通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着眼点。我们研究认为,加强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条件支撑。如果设专章规范战略投送能力建设在立法技术上难以实现,可考虑明确国家在大型交通企业组建战略投送机队、战略投送船队和重装备输送车队,以满足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战略投送的需要,同时将战略投送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融入国防交通工程建设和管理、物资储备、国防运输、防护与应急保障等章节中,使这些内容能够兼顾战略投送的需要。
  重点处理好两大关系
  记者:您前面提到,《国防交通法》必须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能否具体介绍一下立法必须处理的重难点问题?
  黄伟业:处理好《国防交通法》与《国防动员法》以及国家交通行业相关法律的关系,是《国防交通法》能否“立得住”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国防动员法》立足于整个国防动员领域,规范的是国防动员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共性问题;而《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主要是从行业的角度,对各类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出规范,在国防要求方面只作了原则规定。因此,必须将《国防交通法》定位于国防建设领域专门规范国防交通工作的专业法,把着眼点放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为满足国防适应性,规范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担负什么职责,国防交通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制度,企业、公民和组织享有什么权利义务,避免与《国防动员法》的有关内容重复,也能够与交通行业法律实现衔接、互补。
  不仅如此,还要处理好国家交通与国防交通的关系。这两者虽是一字之差,但本质含义完全不同。国家交通主要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其建设主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主要需要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要统筹国防需要。国防交通主要以国家安全环境、未来战争可能的规模与样式、战略地理环境等为依据,主要追求国防和军事效益,并按此确定交通建设重点与时间、交通网路布局与构成、交通网密度要求、运载工具的战术技术性能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要求。由于出发点的不同,两者容易产生一些矛盾,《国防交通法》立法中,必须立足国家交通整体,既强调国家交通贯彻国防要求,又突出国防交通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进而实现国防交通与国家交通统筹兼顾、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增强国家综合交通体系的国防功能。
  记者:能否谈一下,您对《国防交通法》立法内容的一些具体建议?
  黄伟业:长期以来,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习惯使用“军事运输”一词。实际上,这一提法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保障军队运输作出的笼统界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国防”名义下,依法负有承担国防义务包括国防运输的法定义务,是顺理成章的,但在“军事运输”这一军队专有活动的名义下,给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附加义务,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如果在《国防交通法》中仍使用“军事运输”的概念,会给立法工作造成困难,也可能对今后军队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最大可能地使用社会交通资源完成国防交通工作,带来一定的限制和阻力。同时,从《国防交通法》的法律名称和其规范的主要事项如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来看,都定位于“国防”而非“军事”。
  因此,建议在《国防交通法》专章规范“国防运输”而非“军事运输”,并将“国防运输”界定为“军队使用国家和社会运输资源运送人员、装备、物资的活动”;同时对军队利用自身运输力量组织的军事运输,由于其属于军队内部工作,只需法律的附则部分作出原则规范即可。(屈百春 记者 程荣)




http://www.chinanews.com/mil/2013/11-21/5531899.shtml


国防交通亟需法律保障 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是焦点

2013年11月21日  来源:中国国防报 








军地联合交通战备演练现场

  我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从2002年开始酝酿,2003年列入中央军委立法计划,2008年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CW会立法规划,2013年4月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其立法原则是什么?将规范哪些内容?处理哪些关系?就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副主任、总后勤部军交运输部交通战备局局长黄伟业。

  国防动员的现实需要
  记者:在现有的国家法律层面上,《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均涉及国防交通方面的内容。不仅如此,《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军事交通运输条例》等多项条例,对国防交通的实施也进行了规范。可以说,国防交通在法律层面已有了一定的保障,为什么我国仍需要一部《国防交通法》?
  黄伟业:虽然现有多部法律涉及国防交通方面的内容,但都不够系统完整,缺乏可操作性。而《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尽管在长期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权威性不高、约束性不强,难以满足新形势下解决各方责权利的关系和全面加强国防交通建设的现实需要。例如,在近年来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军事行动和训练演练中,国防交通保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国家交通建设的军民融合还缺少法律依据,要实现深度结合,必须将交通设施建设融合、运载工具研制融合、保障力量融合等推进到法制化轨道,以法规制度和运行机制作为全面融合的保障。
  近年来,我国的海运企业已多次为海军护航编队运送补给物资,航空公司和海运企业也多次承担国际救援运送物资、海外撤侨任务。加快建设一支骨干在军、主体在民的战略投送力量体系,是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建设的重中之重。为此,必须形成国家统一意志,制定专门的《国防交通法》,为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记者:我们常说,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那么,《国防交通法》立法原则是什么?
  黄伟业:《国防交通法》作为我国国防交通领域的基本法律,应立足于平战结合、军民融合,增强国家交通的国防功能,以《宪法》为基本依据,做好与《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的衔接,明确政府、军队、企业、公民在国防交通建设和管理中的相应责任、权利和义务,从而将国防交通工作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为未来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提供依据、预留接口。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防交通法》应着眼增强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对于国防活动的适应性,对国防交通工作的领导体制、方针原则、职责分工、经费保障等进行系统规范。在此基础上,突出国防交通工作的重点环节,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对国防运输、战略投送力量建设、军地会商制度等内容予以充实。
  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是焦点
  记者:从您前面介绍的情况来看,国防交通立法,是旨在把国防交通需求上升为法律规范,变为国家的意志和行为,是军地共同的使命。那《国防交通法》如何界定各级的职责和义务?
  黄伟业:国防交通活动既从属于国防建设事业,又从属于军事力量建设与运用,必须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由政府和军队共同组织实施。简而言之,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全国国防交通工作,军队提需求、交通战备部门搞协调、政府抓落实。《国防交通法》将按照这一原则,依法构建国防交通的基本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界定军队、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活动中的地位和职责,以及公民在国防交通中的权利义务。
  记者:经费保障、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以及扶持政策等方面如何规范?
  黄伟业:经费保障方面,按照国家的事权划分原则,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国防交通经费保障,规定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级财务预算中列支国防交通日常工作的事业经费;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方面,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部门规划,交通建设贯彻国防要求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军事需求纳入交通设施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扶持政策方面,明确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边防、海防地区运输服务业发展。
  记者:战略投送能力是国家战略能力特别是军事能力的重要标志,是掌握和保持军队行动自由权的重要基础。《国防交通法》该如何体现战略投送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
  黄伟业: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是各方面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国防交通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着眼点。我们研究认为,加强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条件支撑。如果设专章规范战略投送能力建设在立法技术上难以实现,可考虑明确国家在大型交通企业组建战略投送机队、战略投送船队和重装备输送车队,以满足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战略投送的需要,同时将战略投送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融入国防交通工程建设和管理、物资储备、国防运输、防护与应急保障等章节中,使这些内容能够兼顾战略投送的需要。
  重点处理好两大关系
  记者:您前面提到,《国防交通法》必须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能否具体介绍一下立法必须处理的重难点问题?
  黄伟业:处理好《国防交通法》与《国防动员法》以及国家交通行业相关法律的关系,是《国防交通法》能否“立得住”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国防动员法》立足于整个国防动员领域,规范的是国防动员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共性问题;而《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主要是从行业的角度,对各类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出规范,在国防要求方面只作了原则规定。因此,必须将《国防交通法》定位于国防建设领域专门规范国防交通工作的专业法,把着眼点放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为满足国防适应性,规范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担负什么职责,国防交通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制度,企业、公民和组织享有什么权利义务,避免与《国防动员法》的有关内容重复,也能够与交通行业法律实现衔接、互补。
  不仅如此,还要处理好国家交通与国防交通的关系。这两者虽是一字之差,但本质含义完全不同。国家交通主要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其建设主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主要需要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要统筹国防需要。国防交通主要以国家安全环境、未来战争可能的规模与样式、战略地理环境等为依据,主要追求国防和军事效益,并按此确定交通建设重点与时间、交通网路布局与构成、交通网密度要求、运载工具的战术技术性能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要求。由于出发点的不同,两者容易产生一些矛盾,《国防交通法》立法中,必须立足国家交通整体,既强调国家交通贯彻国防要求,又突出国防交通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进而实现国防交通与国家交通统筹兼顾、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增强国家综合交通体系的国防功能。
  记者:能否谈一下,您对《国防交通法》立法内容的一些具体建议?
  黄伟业:长期以来,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习惯使用“军事运输”一词。实际上,这一提法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保障军队运输作出的笼统界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国防”名义下,依法负有承担国防义务包括国防运输的法定义务,是顺理成章的,但在“军事运输”这一军队专有活动的名义下,给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附加义务,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如果在《国防交通法》中仍使用“军事运输”的概念,会给立法工作造成困难,也可能对今后军队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最大可能地使用社会交通资源完成国防交通工作,带来一定的限制和阻力。同时,从《国防交通法》的法律名称和其规范的主要事项如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来看,都定位于“国防”而非“军事”。
  因此,建议在《国防交通法》专章规范“国防运输”而非“军事运输”,并将“国防运输”界定为“军队使用国家和社会运输资源运送人员、装备、物资的活动”;同时对军队利用自身运输力量组织的军事运输,由于其属于军队内部工作,只需法律的附则部分作出原则规范即可。(屈百春 记者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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