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摔死女童者提出上诉 死者家属看到被告态度恶劣 撤回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7:53:09


http://js.people.com.cn/html/2013/09/26/258341.html

  大兴摔童案因凶手的残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死者家属在宣判前撤回刑事附带民事索赔,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昨天上午10点,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以窝藏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3年2个月6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曾经一心求死刑的韩磊表示要上诉。据悉,其家人及女友曾先后致信死者家属、法院、检察院道歉求情。
  
   □宣判现场
  
   家属撤回民事索赔

  
   上午10点,韩磊和涉嫌窝藏罪的李明被先后带入法庭。韩磊表情平静,径直走向被告人席后站定。
  
   在宣读对两人的判决前,法官先宣布了一份附带民事裁定。法官表示,案件庭审结束后,被害女婴的父母向法院申请撤回了之前对韩磊提出的27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起诉。法院经过审查,准许两人撤回起诉。
  
   据法官介绍,9月16日,法庭对韩磊进行公开审理后,被害女婴的父母认为韩磊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和表现,都让他们无法对韩磊作出谅解,因此委托律师于9月23日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不再向韩磊要求赔偿,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
  
  法官表示,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害人家属能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那么有可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此案完全不具备这个前提和基础,而且韩磊的家属既没有向法院提出过赔偿,也没有将赔偿交到法院。

  
   韩磊获死刑要上诉
  
   附带民事裁定宣布后,法官宣读了对两人的判决。
  
   经法院查明,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晚与李明等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韩磊、李明等人一起去歌厅唱歌,韩磊坐在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副驾驶位置。由于歌厅没有停车位,20时50分许,李明将车调头欲在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交车站科技路站站台附近停车。
  
   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女儿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李明开车靠边行驶至正在公交站台下候车的李某及婴儿车前时停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随即下车与李某交涉并发生争执,韩磊将李某打倒在地。此后,韩磊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颅骨崩裂,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李明开车带着韩磊,按照韩磊所指路线将其送回其暂住地附近。韩磊作案后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韩磊是累犯,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韩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7年2个月10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应撤销假释,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此次犯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李明有自首情节,且庭审中韩磊、李明均供称韩磊在上车后李明曾有让韩磊下车的言语,故可对李明从轻处罚,并最终以窝藏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3年2个月6天,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法庭同时强调,李明实施的从案发现场驾车带韩磊逃跑的行为,与一般的事后给予犯罪人钱财资助或提供住所的窝藏行为相比,其严重程度更高,故在量刑时亦应有所体现。
  
   宣判后,韩磊和李明被带出法庭。韩磊回头找到旁听席上的发小后,向其点头告别,他的发小则不禁泪流。韩磊拒绝接受采访,但表示要见主审法官张鹏。据了解,韩磊在暂看室内向法官提出了口头的上诉申请。
  
   □法官驳斥
  
   六点事实分析罪犯心态

  
   庭审时,控辩双方对于被害女婴是被韩磊摔死的基本事实并无实质争议。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一点,在于韩磊作案时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摔的对象是孩子的问题,这也是涉及到对韩磊定罪量刑的关键。
  
   而韩磊的内心活动只有他自己一个人知道,因此法院在认定时是从客观证据出发,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运用经验规则与逻辑规则形成判断,以此来推定韩磊的主观心态。
  
   在判断韩磊的主观心态时,法官举出了六点事实:
  
   第一,韩磊近视,且根据韩磊、李明的供述以及证人张某的证言,可以证明韩磊案发前确实曾经饮酒。
  
   第二,根据韩磊、李明的供述,案发前是韩磊给李明指路开车从吃饭的饭店到歌厅。韩磊作案后,乘李明的车离开现场时,也是韩磊给不认识其住处的李明指路,即韩磊在案发前后均处于言行正常意识清醒的状态。
  
   第三,韩磊返回其住处后,证人刘某的证言能够证明当时韩磊并无异常,没有醉酒表现。第四,韩磊在法庭审理中可以清楚地供述其案发前的行为、案发时与李某争执的经过、摔孩子(韩磊称是车内东西)的经过以及作案后逃跑的经过。
  
   第五,从案发现场客观条件并结合尸检鉴定来看,被害女婴孙某某身高为99厘米,案发时孙某某在婴儿车中没有任何遮挡,虽然案发时处于晚间,但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案发周边有大排档摊位的灯光以及来往车辆的车灯灯光,最主要的是婴儿车停放在李明的车前很近的地方,李明的车一直开着车灯,即婴儿车一直处于李明的车灯光照射范围内,不存在现场光线条件不好导致看不清婴儿车及车内的孙某某的情况,且婴儿车与韩磊所称的购物车从外形上的明显差别是众所周知的。
  
   第六,根据现场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韩磊案发时戴着眼镜,其作案时绕到婴儿车的正面,面对面将车中的孙某某抓起后摔在地上。
  
   喝酒未醉酒作案时清醒
  
   根据上述六点,从案发过程、现场客观条件以及韩磊案发前后的行为举止精神状态来看,法官认为韩磊虽然案发前曾经饮酒,但尚未达到醉酒状态。
  
   同时,根据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韩磊作为一个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而且对于案发经过、争执细节等有清晰记忆的成年人,突然在举起并摔下孩子的约2秒钟关键时间内丧失辨认能力的事实。
  
   因此法官认为,韩磊关于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的辩解,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且与在案证据反映出的韩磊的精神状态及主观心态不相符。
  
   此外,法官还指出,此案开庭时,韩磊的律师提出了两个反证观点。其一是韩磊由于醉酒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受损,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其二是韩磊将李某打倒时被带倒在地,其突然起身时可能出现体位性低血压的症状,导致其视力模糊。
  
   对此,法官认为,无论是从韩磊案发前后的行为表现来看,还是其他证人对韩磊状态的描述,均可以证明韩磊当时并不存在醉酒状态,且醉酒本身也不是阻却犯罪构成的事由或从轻处罚情节。
  
   至于体位性低血压的问题,一方面,该症状仅是韩磊辩护人的主观推测,并无任何证据支持,另一方面,根据一般医学常识,出现体位性低血压时,除视力模糊外,还有头晕及行动能力受限等伴发症状,而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韩磊在起身后迅速准确地绕至婴儿车前实施了将孙某某抓起高举过头后猛摔在地的行为,整个行为过程动作连贯、攻击性强、力度大,这种行为过程本身也不符合体位性低血压的症状表现。

http://js.people.com.cn/html/2013/09/26/258341.html

  大兴摔童案因凶手的残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死者家属在宣判前撤回刑事附带民事索赔,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昨天上午10点,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以窝藏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3年2个月6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曾经一心求死刑的韩磊表示要上诉。据悉,其家人及女友曾先后致信死者家属、法院、检察院道歉求情。
  
   □宣判现场
  
   家属撤回民事索赔

  
   上午10点,韩磊和涉嫌窝藏罪的李明被先后带入法庭。韩磊表情平静,径直走向被告人席后站定。
  
   在宣读对两人的判决前,法官先宣布了一份附带民事裁定。法官表示,案件庭审结束后,被害女婴的父母向法院申请撤回了之前对韩磊提出的27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起诉。法院经过审查,准许两人撤回起诉。
  
   据法官介绍,9月16日,法庭对韩磊进行公开审理后,被害女婴的父母认为韩磊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和表现,都让他们无法对韩磊作出谅解,因此委托律师于9月23日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不再向韩磊要求赔偿,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
  
  法官表示,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害人家属能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那么有可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此案完全不具备这个前提和基础,而且韩磊的家属既没有向法院提出过赔偿,也没有将赔偿交到法院。

  
   韩磊获死刑要上诉
  
   附带民事裁定宣布后,法官宣读了对两人的判决。
  
   经法院查明,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晚与李明等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韩磊、李明等人一起去歌厅唱歌,韩磊坐在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副驾驶位置。由于歌厅没有停车位,20时50分许,李明将车调头欲在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交车站科技路站站台附近停车。
  
   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女儿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李明开车靠边行驶至正在公交站台下候车的李某及婴儿车前时停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随即下车与李某交涉并发生争执,韩磊将李某打倒在地。此后,韩磊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颅骨崩裂,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李明开车带着韩磊,按照韩磊所指路线将其送回其暂住地附近。韩磊作案后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韩磊是累犯,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韩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7年2个月10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应撤销假释,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此次犯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李明有自首情节,且庭审中韩磊、李明均供称韩磊在上车后李明曾有让韩磊下车的言语,故可对李明从轻处罚,并最终以窝藏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3年2个月6天,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法庭同时强调,李明实施的从案发现场驾车带韩磊逃跑的行为,与一般的事后给予犯罪人钱财资助或提供住所的窝藏行为相比,其严重程度更高,故在量刑时亦应有所体现。
  
   宣判后,韩磊和李明被带出法庭。韩磊回头找到旁听席上的发小后,向其点头告别,他的发小则不禁泪流。韩磊拒绝接受采访,但表示要见主审法官张鹏。据了解,韩磊在暂看室内向法官提出了口头的上诉申请。
  
   □法官驳斥
  
   六点事实分析罪犯心态

  
   庭审时,控辩双方对于被害女婴是被韩磊摔死的基本事实并无实质争议。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一点,在于韩磊作案时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摔的对象是孩子的问题,这也是涉及到对韩磊定罪量刑的关键。
  
   而韩磊的内心活动只有他自己一个人知道,因此法院在认定时是从客观证据出发,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运用经验规则与逻辑规则形成判断,以此来推定韩磊的主观心态。
  
   在判断韩磊的主观心态时,法官举出了六点事实:
  
   第一,韩磊近视,且根据韩磊、李明的供述以及证人张某的证言,可以证明韩磊案发前确实曾经饮酒。
  
   第二,根据韩磊、李明的供述,案发前是韩磊给李明指路开车从吃饭的饭店到歌厅。韩磊作案后,乘李明的车离开现场时,也是韩磊给不认识其住处的李明指路,即韩磊在案发前后均处于言行正常意识清醒的状态。
  
   第三,韩磊返回其住处后,证人刘某的证言能够证明当时韩磊并无异常,没有醉酒表现。第四,韩磊在法庭审理中可以清楚地供述其案发前的行为、案发时与李某争执的经过、摔孩子(韩磊称是车内东西)的经过以及作案后逃跑的经过。
  
   第五,从案发现场客观条件并结合尸检鉴定来看,被害女婴孙某某身高为99厘米,案发时孙某某在婴儿车中没有任何遮挡,虽然案发时处于晚间,但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案发周边有大排档摊位的灯光以及来往车辆的车灯灯光,最主要的是婴儿车停放在李明的车前很近的地方,李明的车一直开着车灯,即婴儿车一直处于李明的车灯光照射范围内,不存在现场光线条件不好导致看不清婴儿车及车内的孙某某的情况,且婴儿车与韩磊所称的购物车从外形上的明显差别是众所周知的。
  
   第六,根据现场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韩磊案发时戴着眼镜,其作案时绕到婴儿车的正面,面对面将车中的孙某某抓起后摔在地上。
  
   喝酒未醉酒作案时清醒
  
   根据上述六点,从案发过程、现场客观条件以及韩磊案发前后的行为举止精神状态来看,法官认为韩磊虽然案发前曾经饮酒,但尚未达到醉酒状态。
  
   同时,根据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韩磊作为一个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而且对于案发经过、争执细节等有清晰记忆的成年人,突然在举起并摔下孩子的约2秒钟关键时间内丧失辨认能力的事实。
  
   因此法官认为,韩磊关于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的辩解,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且与在案证据反映出的韩磊的精神状态及主观心态不相符。
  
   此外,法官还指出,此案开庭时,韩磊的律师提出了两个反证观点。其一是韩磊由于醉酒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受损,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其二是韩磊将李某打倒时被带倒在地,其突然起身时可能出现体位性低血压的症状,导致其视力模糊。
  
   对此,法官认为,无论是从韩磊案发前后的行为表现来看,还是其他证人对韩磊状态的描述,均可以证明韩磊当时并不存在醉酒状态,且醉酒本身也不是阻却犯罪构成的事由或从轻处罚情节。
  
   至于体位性低血压的问题,一方面,该症状仅是韩磊辩护人的主观推测,并无任何证据支持,另一方面,根据一般医学常识,出现体位性低血压时,除视力模糊外,还有头晕及行动能力受限等伴发症状,而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韩磊在起身后迅速准确地绕至婴儿车前实施了将孙某某抓起高举过头后猛摔在地的行为,整个行为过程动作连贯、攻击性强、力度大,这种行为过程本身也不符合体位性低血压的症状表现。
北京法院这几起审判水平都很高啊。

法官对重点问题和疑问都一一给出解答,不但伸张了正义,还向大众宣传了法律,回应了社会的疑问和关注。
无良的律师!
alberta 发表于 2013-9-26 22:31
无良的律师!
律师倒也没什么。

这个被告很有意思,在开庭之前曾表示认罪伏法、希望法官判自己死刑。

真的开庭了,却完全不认账了。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6 22:34
律师倒也没什么。

这个被告很有意思,在开庭之前曾表示认罪伏法、希望法官判自己死刑。
自己吓尿了吧
99公分高差不多有三岁多了吧,可惜了
如果真的像他一开始的表现那样,痛哭流涕悔罪要求死刑并积极对受害者家属道歉并赔偿,我相信保住这条命还是希望很大的。  照他现在这个表现,死定了,而且是遗臭万年的死掉不会有任何人同情
这种混蛋必须死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6 21:38
北京法院这几起审判水平都很高啊。

法官对重点问题和疑问都一一给出解答,不但伸张了正义,还向大众宣传 ...
小李子那起,水平质疑。姓杨的明显撒了好几处谎

这起还算审的不错
以后要改改,积极赔偿了就给个痛快的,注射式。一毛不拔且态度恶劣,炮烙。
如果真的像他一开始的表现那样,痛哭流涕悔罪要求死刑并积极对受害者家属道歉并赔偿,我相信保住这条命还是 ...

夏某人也能这样,说不定也不会死了
那个可怜的女婴的母亲也是个极品,带了个孩子居然和人吵架,还酱婴孩车横在汽车前面更是不可理喻。
mcw 发表于 2013-9-26 23:12
那个可怜的女婴的母亲也是个极品,带了个孩子居然和人吵架,还酱婴孩车横在汽车前面更是不可理喻。
一辆汽车忽然开到你面前,那就是你的不对咯? 谁让你挡着人家的车的路了?
车上忽然下来个人骂你,你的脾气就好到立即灰溜溜被骂跑咯?
戾气太重,早死早超生,来世重新做人吧,如果有来世的话。
戾气太重,早死早超生,来世重新做人吧,如果有来世的话。

这句话评价夏某也恰如其分啊
大家要引以为戒啊
一辆汽车忽然开到你面前,那就是你的不对咯? 谁让你挡着人家的车的路了?
车上忽然下来个人骂你,你的 ...
他说得肯定不对,但是,在这个杀人犯纵火犯居然还能博得同情的畸形社会中,和别人发生冲突的时候一定要做好最坏的打算,保护好自己和家人安全。
一辆汽车忽然开到你面前,那就是你的不对咯? 谁让你挡着人家的车的路了?
车上忽然下来个人骂你,你的 ...
别太理想主义了,现在的社会激情犯罪太多。

只要可以不伤害家人,我跪下都行,但若伤害家人,我弄死他。我觉得这样更有效更安全。

如今梗着脖子跟任何人较劲都是危险的事情。
真的很好笑 发表于 2013-9-26 23:32
这句话评价夏某也恰如其分啊
大家要引以为戒啊
夏某的戾气可没这位重。
其次,关于夏某的死,我从不发表他该不该死的言论,我只是反感
一些人把夏某的死当作喷所谓公知的绝好机会,这是把夏某当作人血馒头。
这货上个毛的诉啊~以前他的行为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

平流层 发表于 2013-9-26 23:59
夏某的戾气可没这位重。
其次,关于夏某的死,我从不发表他该不该死的言论,我只是反感
一些人把夏某的 ...


好公正啊,凡事必喷“渍甘五”的你,居然也能那么公正啊。
那些把此事拿出来说公知的,和你平时言必讽刺“渍甘五”的行为,不是完全一样的么?你这不是打自己的脸么?
这个蔑称整个论坛就你一个人天天挂在嘴上的噢,是你自创的?
平流层 发表于 2013-9-26 23:59
夏某的戾气可没这位重。
其次,关于夏某的死,我从不发表他该不该死的言论,我只是反感
一些人把夏某的 ...


好公正啊,凡事必喷“渍甘五”的你,居然也能那么公正啊。
那些把此事拿出来说公知的,和你平时言必讽刺“渍甘五”的行为,不是完全一样的么?你这不是打自己的脸么?
这个蔑称整个论坛就你一个人天天挂在嘴上的噢,是你自创的?
平流层 发表于 2013-9-26 23:59
夏某的戾气可没这位重。
其次,关于夏某的死,我从不发表他该不该死的言论,我只是反感
一些人把夏某的 ...
同理,网上那些叫好夏某杀城管的更是丧心病狂!
夏某的戾气可没这位重。
其次,关于夏某的死,我从不发表他该不该死的言论,我只是反感
一些人把夏某的 ...
把这件事拿来当做攻击体制的利器的公知,他们的人血馒头,你表达过这百分之一的愤慨了么?没有。
真的很好笑 发表于 2013-9-27 00:21
把这件事拿来当做攻击体制的利器的公知,他们的人血馒头,你表达过这百分之一的愤慨了么?没有。
在这里有人拿这件事当作攻击体制的利器吗?你确定自己不是在自树靶自打?
至于在别处我是否表达过1%的愤慨,我说我发表了你信吗?
真的很好笑 发表于 2013-9-27 00:17
好公正啊,凡事必喷“渍甘五”的你,居然也能那么公正啊。
那些把此事拿出来说公知的,和你平时言必讽 ...
你泡论坛泡出幻觉了吧?我什么时候说这个蔑称了?
看庭审上这家伙的言辞 倒也不想穷凶极恶的主 人往往就这样 一时冲动之下 什么都干得出来

既然干了 就承担后果 踏实上路吧
这案件的结果太糟糕了,恶劣的不能再恶劣了
隔夜茶 发表于 2013-9-26 23:19
一辆汽车忽然开到你面前,那就是你的不对咯? 谁让你挡着人家的车的路了?
车上忽然下来个人骂你,你的 ...
如果对方是官差和恶人,我会选择忍让的。
戾气太重,早死早超生,来世重新做人吧,如果有来世的话。
这货不死在这事上也早晚死在别的事上,早死早超生,也少祸害点儿人,挺好。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古人云,柔弱是立身之本,刚强是惹祸之胎
这种积极赔偿换减刑的方法不是一般人玩得起的。你坐十几年牢不可能赚钱,债归谁还?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6 22:34
律师倒也没什么。

这个被告很有意思,在开庭之前曾表示认罪伏法、希望法官判自己死刑。
真把刀架到脖子上的时候,很少有人不改变的。
平流层 发表于 2013-9-26 23:25
戾气太重,早死早超生,来世重新做人吧,如果有来世的话。
来世是一定会有的,能不能做人就难说了。
这么恶虐就该死。

平流层 发表于 2013-9-26 23:59
夏某的戾气可没这位重。
其次,关于夏某的死,我从不发表他该不该死的言论,我只是反感
一些人把夏某的 ...


夏某这件事是某些公知自己先跳出来喷的,在2011年宣判以前,这个案子都是按照正常的司法流程处理的。某些人自己不懂法,要搞枉法的舆论审判,别人就不能批判他们吗?
平流层 发表于 2013-9-26 23:59
夏某的戾气可没这位重。
其次,关于夏某的死,我从不发表他该不该死的言论,我只是反感
一些人把夏某的 ...


夏某这件事是某些公知自己先跳出来喷的,在2011年宣判以前,这个案子都是按照正常的司法流程处理的。某些人自己不懂法,要搞枉法的舆论审判,别人就不能批判他们吗?
一辆汽车忽然开到你面前,那就是你的不对咯? 谁让你挡着人家的车的路了?
车上忽然下来个人骂你,你的 ...
据理力争没啥,但是要做好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准备~这年头,社会戾气重
这货上个毛的诉啊~以前他的行为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
不上诉,就等死了!上诉只是为了多活些天!
mcw 发表于 2013-9-26 23:12
那个可怜的女婴的母亲也是个极品,带了个孩子居然和人吵架,还酱婴孩车横在汽车前面更是不可理喻。
公交车站台停车就是违法,以车逼人就是缺德,下车打女人就是混蛋,摔熟睡的幼儿那就是畜牲不如的渣滓,你居然还怪苦主,难道这世道就是让野兽横行吗?起码的是非观念都木有,是条汉子么?
今天俺开车时,一公交压线行驶,俺也就跟着,一皖牌面包强行实线并入俺和公交之间,结果自然木有成功只好停车,结果后来面包超越俺后伸出前肢破口大骂,就是这类的渣滓。
平流层 发表于 2013-9-26 23:25
戾气太重,早死早超生,来世重新做人吧,如果有来世的话。
不是戾气,是素质。
克格勃007 发表于 2013-9-27 00:11
这货上个毛的诉啊~以前他的行为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
杀人的时候很爽是吧,现在被杀不爽了,活该,可惜了无辜的孩子。
lhr817 发表于 2013-9-27 10:56
夏某这件事是某些公知自己先跳出来喷的,在2011年宣判以前,这个案子都是按照正常的司法流程处理的。某些 ...
不反对批评。但是,甲在A地发表乙认为明显错误的奇葩言论,乙不在A地批评(不敢?),躲到甲几乎不会来的某角落B地来大批特批之,这。。。。。。我怎么都觉得都太象扎小人,无论是批评者动作的滑稽还是心态上的无助,都和扎小人太tmd神似了。
就夏某被行刑一事,超大这里可曾有借机大肆表达对巴蒂对政府不满的?没有。我只看到一些人把这事儿当作大喷公知的绝好契机,大喷特喷。殊不知,在大喷公知的同时,他们和他们指责的公知一样,醮夏某的血吃馒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