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用儿子乳名存钱取款遭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54:51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 16年前,韩先生用儿子的乳名“明明”在银行存款8万余,可之后银行业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如今想取取不出来,只好起诉追讨存款。昨日,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存钱之前还未实行账户实名制
  1999年1月17日,韩先生以3岁儿子的乳名“明明”之名,在一家银行公主坟储蓄所存入8万余,存期5年。2013年12月,韩先生持存单原件,要求提取上述存款遭到拒绝,而此时该行公主坟储蓄所已撤销,于是他将该储蓄所的上级支行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本金及利息。
  韩先生的律师刘连娣说,韩先生当时办理存单时,银行并未实行实名制,于是就用了个乳名。这张存单拿回家后放到了保险柜,但保险柜钥匙又丢了,2004年存单到期后也没法取,直到2013年搬家时才找到钥匙。
  昨日上午该案开庭,原告还申请了两位家人到庭作为证明,希望证明“明明”确实是他孩子的乳名,以及1999年1月17日当天他存完钱拿了存单回家时的场景。不过由于媒体关注,韩先生和两位证人几经考虑后拒绝了露面,10时许此案才开庭。
  银行称储户应举证存单所有权
  据银行方面统计,截至2015年2月5日,这笔存款本息合计10万余。不过银行代理人表示,自2000年起银行业开始实行实名制,之后只能“照章办事”,原告应对存单的所有权具有举证责任,而不在银行。
  此外,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还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昨日,银行代理人表示,正是这份《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由于证人因故未到庭,本案将择日再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刘连娣表示,除了本案这张存单,还有其他匿名存单也面临这个问题。
  银行代理人不愿透露有多少类似韩先生这样因为实名制遗留的案例,只表示在现行规定下,只能等待法院判决后办理相关业务。
  ■ 新闻背景
  资料显示,2000年,个人存款账户开始实行实名制,这么做的背景是一些犯罪分子使用匿名账户从事贪腐、诈骗案件,而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央行力推实名制。在这期间,陆陆续续开始清理匿名账户,储户可以凭借证件、密码、存单等到银行完善资料。2007年,央行还和公安部门建立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储户身份核实风暴,彻底实现了实名制。
http://news.sina.cn/2015-03-06/detail-iavxeafs1533366.d.html?vt=4&pos=11&wm=4007&cid=56264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 16年前,韩先生用儿子的乳名“明明”在银行存款8万余,可之后银行业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如今想取取不出来,只好起诉追讨存款。昨日,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存钱之前还未实行账户实名制
  1999年1月17日,韩先生以3岁儿子的乳名“明明”之名,在一家银行公主坟储蓄所存入8万余,存期5年。2013年12月,韩先生持存单原件,要求提取上述存款遭到拒绝,而此时该行公主坟储蓄所已撤销,于是他将该储蓄所的上级支行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本金及利息。
  韩先生的律师刘连娣说,韩先生当时办理存单时,银行并未实行实名制,于是就用了个乳名。这张存单拿回家后放到了保险柜,但保险柜钥匙又丢了,2004年存单到期后也没法取,直到2013年搬家时才找到钥匙。
  昨日上午该案开庭,原告还申请了两位家人到庭作为证明,希望证明“明明”确实是他孩子的乳名,以及1999年1月17日当天他存完钱拿了存单回家时的场景。不过由于媒体关注,韩先生和两位证人几经考虑后拒绝了露面,10时许此案才开庭。
  银行称储户应举证存单所有权
  据银行方面统计,截至2015年2月5日,这笔存款本息合计10万余。不过银行代理人表示,自2000年起银行业开始实行实名制,之后只能“照章办事”,原告应对存单的所有权具有举证责任,而不在银行。
  此外,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还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昨日,银行代理人表示,正是这份《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由于证人因故未到庭,本案将择日再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刘连娣表示,除了本案这张存单,还有其他匿名存单也面临这个问题。
  银行代理人不愿透露有多少类似韩先生这样因为实名制遗留的案例,只表示在现行规定下,只能等待法院判决后办理相关业务。
  ■ 新闻背景
  资料显示,2000年,个人存款账户开始实行实名制,这么做的背景是一些犯罪分子使用匿名账户从事贪腐、诈骗案件,而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央行力推实名制。在这期间,陆陆续续开始清理匿名账户,储户可以凭借证件、密码、存单等到银行完善资料。2007年,央行还和公安部门建立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储户身份核实风暴,彻底实现了实名制。
http://news.sina.cn/2015-03-06/detail-iavxeafs1533366.d.html?vt=4&pos=11&wm=4007&cid=56264
相关法律规定是,存款实名制前存入的款项,在存款实名制实施后,首次取款不需提供身份证件,不需核实身份证件。其后人民银行规定,5万元以上取款,必须提供身份证件。两规定不衔接处,人民银行应作出解释,无需通过法院解决。这是银行和人民银行失职。

此案件实际非常简单,“明明”存单只需见存单付款,实际提款人需提供身份证件。
当然要提供第三方证明了,法院判决书就是很好的一个。换成我是银行,我也会要求这么做
当然要提供第三方证明了,法院判决书就是很好的一个。换成我是银行,我也会要求这么做
乳名这事除当事人一家外人根本就无法查证,法院怎么判?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5-3-6 08:41
乳名这事除当事人一家外人根本就无法查证,法院怎么判?
当时的存单也有密码了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5-3-6 08:41
乳名这事除当事人一家外人根本就无法查证,法院怎么判?
命令登报启示 一年之内没有其他人主张并证明自己是明明 那钱就归这个持有存单的明明所有
法不及过往。

明摆着就是银行想黑人家这笔存款。
cxfree 发表于 2015-3-6 09:53
法不及过往。

明摆着就是银行想黑人家这笔存款。
你心里太龌龊,人家银行有理有据,依法行事何错之有,依法治国只是喊喊?你的意思是国家规定只能使用二代身份证后,你还可以拿着一代说:法不及过往,你们这是不承认我的公民权
琴兽 发表于 2015-3-6 10:05
你心里太龌龊,人家银行有理有据,依法行事何错之有,依法治国只是喊喊?你的意思是国家规定只能使用二代 ...
银行是个永远不吃亏的地方,不要站在它一边。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
规定非常清楚,“明明”的存单,应当见存单即付。取款超5万元,实际取款人应当持身份证。就这么简单的一件事,非要诉诸公堂,我只能说,当事银行、当地银监局、当地人民银行,脑袋都被门夹了。
不以利小而不为,要不然怎么说中国银行是世界上最赚钱的企业!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是国务院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层次上不如国务院的规定。依据“从旧兼从新”原则,储户本人无需提供身份证件;实际取款人,两法规并无冲突,应当提供身份证件。
银行不傻,万一钱给了后有人跳出来要这钱,说存单丢了什么的,就麻烦了。估计就是银行推荐存户打官司,有了判决书,银行不用担责。
银行做的是正确的。
zhepro 发表于 2015-3-6 09:18
命令登报启示 一年之内没有其他人主张并证明自己是明明 那钱就归这个持有存单的明明所有
如果不能保证信息百分之百送达,银行是不会去冒这个风险的。
我严重怀疑这个新闻的真实性,连什么银行都不敢说。
asdyjx 发表于 2015-3-6 10:11
银行是个永远不吃亏的地方,不要站在它一边。
哪个商业(行业)会吃亏?假如你做商业你会么。
银行估计是怕引起后续纠纷,所以才这样吧。不然一笔10多万的钱,银行拖着就是纯傻逼了,浪费的人力精力就得不偿失。
我严重怀疑这个新闻的真实性,连什么银行都不敢说。
不就是宇宙行吗
银行是弱势群体大家不要欺负它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5-3-6 10:49
不就是宇宙行吗
宇宙行是啥行?
宇宙行是啥行?
爱存不存,ICBC
bjkk 发表于 2015-3-6 10:46
如果不能保证信息百分之百送达,银行是不会去冒这个风险的。
所以这事情必须法院出面解决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5-3-6 10:55
爱存不存,ICBC
我怎么没看到呢?
我怎么没看到呢?
这篇没有写,但其它媒体报道的时候说了
我只是奇怪为什么04年发现保险箱匙不见了到13年重新找到中间差不多十年时间,就没有想过用其它方法来打开保险箱吗?
所以这事情必须法院出面解决
这个本来就是找法院走个过场,大家都做到免责而已。
lvtom 发表于 2015-3-6 10:41
银行不傻,万一钱给了后有人跳出来要这钱,说存单丢了什么的,就麻烦了。估计就是银行推荐存户打官司,有了 ...
怎么跳出来要这笔钱呢?啥都没有就说我家孩子叫明明?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5-3-6 10:58
这篇没有写,但其它媒体报道的时候说了
如果报道是全面和准确的,这家银行就是脑残行为。当然我承认ICBC绝对是脑残银行的首席。
怎么跳出来要这笔钱呢?啥都没有就说我家孩子叫明明?
谁知道,说不定拿张复印件出来说原件丢失,或者两口子闹离婚。除非银行在法院满地打滚不想给钱,否则我觉得就是走程序
水果派派88 发表于 2015-3-6 11:01
这个本来就是找法院走个过场,大家都做到免责而已。
银行过个场容易,储户可烦死了。取款自由啥的,都成了空气了。应当追究银行的责任。
lvtom 发表于 2015-3-6 11:06
谁知道,说不定拿张复印件出来说原件丢失,或者两口子闹离婚。除非银行在法院满地打滚不想给钱,否则我觉 ...
原价丢失的说法根本没用,除非有挂失行为在先。

这是一张定期到期存单,谁拿到存单谁就是财产的拥有者,银行见单付钱是其义务,那存款之后实施的规定来要求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要求。实名制之前不到期的存单才需要身份证明。
银行过个场容易,储户可烦死了。取款自由啥的,都成了空气了。应当追究银行的责任。
取款自由是这么理解的吗?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5-3-6 11:12
取款自由是这么理解的吗?
没错。在实名制实行之前的存款,见单自由取款。之后存入的存款,凭身份证件自由取款。凭啥逼储户打官司?这不是刁难人吗?
bjkk 发表于 2015-3-6 10:48
哪个商业(行业)会吃亏?假如你做商业你会么。
哪个行业能象银行那么强势?哪个行业能象银行那样做那么多霸王的事?
其它做任何行业都可能吃亏的,做商业吃亏的更多。一年破产的企业多少?破产的商业多少?
没错。在实名制实行之前的存款,见单自由取款。之后存入的存款,凭身份证件自由取款。凭啥逼储户打官司? ...
就算实名制之前也不是不记名存款啊,否则就没有乳名一说了。怎么可能见单自由取款?
理论上来说如果这个老爸能签出当年存款时一模一样的的印鉴签名也应该能取款,但这个比找法院更难。
原价丢失的说法根本没用,除非有挂失行为在先。

这是一张定期到期存单,谁拿到存单谁就是财产的拥有者 ...
不记名存款才是见单付钱。
这个显然是记名存款,没有谁拿到存单就归谁的说法。
水果派派88 发表于 2015-3-6 13:45
就算实名制之前也不是不记名存款啊,否则就没有乳名一说了。怎么可能见单自由取款?
理论上来说如果这个 ...
实名制前是记名存款意义不大,实际上就是见单付款.当时冒领存款的案件不知道有多少.银行是见单付款,储户可以自定凭密码、印鉴、证件取款的约束条件。
24年前,凌先生在连云港灌南县某银行办理了一笔业务,当时银行宣称“1000元存满24年最高可获111841.87元”,24年后取款时,却被告知本息合计仅有5304.85元。凌先生觉得银行没有信守当年的承诺,遂将银行告上法庭。现代快报记者 王晓宇 通讯员 李迎春

银行告示

1000存满24年可得11万

1989年9月14日,凌先生经过灌南某银行看到一张海报。海报宣称,该行推出存款业务,存期为6年到24年不等,银行每隔三年按三年定期存款利率及当时保值贴补率自行将利息及保值贴补息一起并入本金续存,储户持原存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到期持存单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存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段计息,逾期不取,照计过期息。业务章程列出存入1000元,24年到期时本息合计111841.87元,并注明该计算办法是以现有3年期年利率13.14%和1989年第3季度保值贴补率13.64%为依据计算的。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息,保值贴补率是随物价上涨变化而变化。

凌先生决定存一笔养老钱,在该行存了1000元,存期为24年。

存款到期

11万收益缩水至4000元

2013年,凌先生到了花甲之年。然而,当他到银行取钱办理提取业务时被告知:政策有变,该项业务早已取消,银行只同意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凌先生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5304.85元,与当初承诺相差很大,凌先生无法接受,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白纸黑字作出的协议,银行说不认就不认,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1988年下半年,在物价上涨引发明显通货膨胀的形势下,央行从1988年9月10日起批准推行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允许银行根据经济及物价上涨情况,对储户存款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一定保值贴补,保值储蓄贴补率就是物价指数高于储蓄利息的部分,若物价指数低于储蓄利率,保值贴补率就为零。

到1989年上半年,调控效果立竿见影,经济过热现象明显好转。而当年6月10日,央行发文要求各银行立即停止办理人民币保值储蓄存款业务,已办理此项存款业务的银行应在征得储户同意后将其转为正常活期或定期存款。之后,保值贴补率经过多次浮动,到1997年后,央行不再允许开办保值储蓄业务。

凌先生认为,央行文件是银行内部规定,不适用于银行与储户间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银行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应足额赔偿111841.87元。

法院判决

银行支付本息20164.93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存款如何计到期数额,即银行应支付凌先生的本息数额应如何计算?

灌南法院认为,银行当年发放的1000元存满24年可得11万元巨款的《储蓄章程》已附加了诸多限制条件,银行已明确告知相对人,111841.87元本息的计算前提是存款时的年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一直不变,如遇变化则相应调整,故凌先生关于银行应按当初承诺给付存款本息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

关于银行应给付凌先生的本息数额应如何计算的问题,对于存款利率,虽然《储蓄章程》载明涉案存款的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息,但在凌先生实际存款时,作为储蓄合同的存单明确约定定期24年,利率均为月息10.95%。,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利率的特别约定,优先于《储蓄章程》的适用,故涉案存款利率应按月息10.95%。计算。对于存款保值贴补率,因章程约定保值贴补率随物价上涨指数的变化而变化,故保值贴补率应随保值贴补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另外,国家在1999年至2008年期间征收利息税,应一并计算。据此,银行应支付凌先生存款本息合计20164.93元。凌先生与银行接受了法院的判决,银行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
匿名毕竟是少数。匿名到底是出于什么动机银行也没有心情去追究。银行只是需要有个证据,法院判决是最理想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