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强 奸男性是否有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2:14:43
男性能不能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这是一个关注度低但却又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一起来回顾去年7月发生的一个案件。浙江四名“富婆”将保安李某灌醉,强迫其服下性药品,对李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李某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警方查明后称四名富婆并未构成刑事犯罪,仅对富婆口头警告,不久此事被媒体曝光。有人称警方对“富婆”的处理错误,也有人说因为男性不属于强奸罪的对象,所以警方处理正确。
【律师解读】
  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没有把男性纳入到强奸罪的保护范围之中,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强奸”男性的行为就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男性造成身体损害的,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既然法律没有规定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那么男性遭遇“强奸”,在此情况下是无法追究强奸者刑事责任的。
所以说单从这方面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还真有待商锢。
怎么样看到这,你和你的小伙伴是不是不淡定了呢男性能不能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这是一个关注度低但却又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一起来回顾去年7月发生的一个案件。浙江四名“富婆”将保安李某灌醉,强迫其服下性药品,对李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李某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警方查明后称四名富婆并未构成刑事犯罪,仅对富婆口头警告,不久此事被媒体曝光。有人称警方对“富婆”的处理错误,也有人说因为男性不属于强奸罪的对象,所以警方处理正确。
【律师解读】
  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没有把男性纳入到强奸罪的保护范围之中,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强奸”男性的行为就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男性造成身体损害的,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既然法律没有规定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那么男性遭遇“强奸”,在此情况下是无法追究强奸者刑事责任的。
所以说单从这方面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还真有待商锢。
怎么样看到这,你和你的小伙伴是不是不淡定了呢
这楼会有求强奸的。
此条款目前尚未男女平等
鸡奸先入刑再说吧
强奸自干五有功!
强奸自干五有功!
强奸自干五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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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自干五不但无罪,反而有功!    哈哈哈哈。。。。。

强奸自干五不但无罪,反而有功!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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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之保护确实很尴尬。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对象为14周岁以下之男性,以猥亵儿童罪处理;14周岁以上,以故意伤害罪或非法拘禁罪处理。
观棋柯烂 发表于 2013-9-13 07:11
目前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之保护确实很尴尬。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对象为14周岁以下之男性,以猥亵儿童罪 ...
那请教一下,倘犯罪主体为女性,受害人年满14周岁,且无限制人身情节,亦无明显伤情,该如何论处
玩弄自干五 发表于 2013-9-13 06:57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举报。没有啥说的。
四富婆强健保安是谣言!
当年李大眼惹恼了全兴的球迷,就有人在论坛嚷嚷着要教训他,但是又怕把事闹大。这时有人幽幽的来了句,知道吗?根据我国法律,对男人是没有强奸罪的。
从那时起,我才知道还有这说法。
jj607 发表于 2013-9-13 08:30
那请教一下,倘犯罪主体为女性,受害人年满14周岁,且无限制人身情节,亦无明显伤情,该如何论处
若没有侮辱的情节,没法入侮辱罪的话,那就不入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现代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这种情况只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以及根据民事法律提起诉讼,取得一些经济赔偿了。

所以说,法律需要与时俱进啊。
观棋柯烂 发表于 2013-9-13 09:07
若没有侮辱的情节,没法入侮辱罪的话,那就不入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现代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
鸡奸行为本身不算是侮辱行为的一种吗?
FAug 发表于 2013-9-13 08:40
四富婆强健保安是谣言!
没有那么好的药,肯定谣言
out慢 发表于 2013-9-13 09:10
鸡奸行为本身不算是侮辱行为的一种吗?
是out慢兄啊。

LS那位问的是主体是女性,女性也能鸡奸男性么……好吧,我邪恶了……

鸡奸可以构成侮辱罪,但不必然构成侮辱罪,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仅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这是目前法律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不周延之处。
观棋柯烂 发表于 2013-9-13 09:18
是out慢兄啊。

LS那位问的是主体是女性,女性也能鸡奸男性么……好吧,我邪恶了……
呵呵,是我。

主体是女性,这也一样啊。某男被蓉凤之类强行那啥了,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这也算是一种正常心理吧?
这条法律改起来应该不难啊。
任何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性行为都可以归结为猥亵或强奸。
这样,男女或同性性侵害都包含了。
不知道为啥一直没有对相关条文进行修冷。
out慢 发表于 2013-9-13 09:21
呵呵,是我。

主体是女性,这也一样啊。某男被蓉凤之类强行那啥了,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这也算是一种 ...
有侮辱行为不一定构成侮辱罪,要“情节严重”才行。比如造成严重后果、手段恶劣、多次侮辱等等。

而且成立侮辱罪还有个条件叫“公然”……
jj607 发表于 2013-9-13 08:30
那请教一下,倘犯罪主体为女性,受害人年满14周岁,且无限制人身情节,亦无明显伤情,该如何论处
实际上不可能不限制人身自由嘛,至少那点时间上是限制了。
观棋柯烂 发表于 2013-9-13 09:30
有侮辱行为不一定构成侮辱罪,要“情节严重”才行。比如造成严重后果、手段恶劣、多次侮辱等等。

而且 ...
“严重”好说,“公然”可难办了!有几个人办那事是公然的。
tai0105 发表于 2013-9-13 09:32
实际上不可能不限制人身自由嘛,至少那点时间上是限制了。
万一被害人在那点时间上又没有自由活动的主观呢
应该修改刑法
这得看长相
jj607 发表于 2013-9-13 09:58
万一被害人在那点时间上又没有自由活动的主观呢
确实比较困难,不过,我怎么就没当过这样的被害人的好事捏。。。
除了强奸,就不能定别的罪?猥亵、绑架?
楼主,这个赌还算数吗?http://lt.cjdby.net/thread-1708714-1-1.html
9月中旬左右美、法肯定要打叙利亚!(赌喝3听雪碧加绿箭薄荷糖)
谎言传一千遍就是事实。
楼主你火星来的吧,N年前的假新闻还在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