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东坎:行政权力运行依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10:28:20
       2014年4月2日下午,滨海县东坎镇中山河村八组村民张清因屋前承包地纠纷问题,向东坎镇人民政府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详见网络批评《滨海东坎镇政府刁难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其信息需求3-5的内容分别是:“3、公开镇政府裁决以桑树根为界的土地承包法上的依据,及相关的土地权属登记文书。4、公开《处理意见》第4条要求张怀忠将镇政府认定不属于张春花夫妻承包地范围内的的银杏树限期砍除的行政职权上的依据。5、请公开村民间土地纠纷调解不成,镇政府以会办的方式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

       《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指的《处理意见》是指2014年1月6日东坎镇人民政府制作的《关于中山河村张春花、张怀忠土地纠纷的处理意见》,第3项需求信息中所指的“以桑树根为界的土地承包法上的依据”,即要求公开“以桑树根为界”符合土地承包合同,不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依据。第4项信息需求中所指的“认定不属于张春花夫妻承包地范围”是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果意思理解。信息需求5,是要求东坎镇人民政府公开调解不成时进行裁决的行政职权上的依据,即你的裁决土地承包权的纠纷的行政职权是来自什么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授权。

       2014年4月17日下午,张清根据电话通知到东坎镇人民政府领取信息公开答复单,其第二条答复:“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你申请公开的第3项、第4项、第5项内容中涉及的相关法律依据属于法律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张清的妻子张春花现场询问:“为什么你镇政府是依据什么职权、什么理由决定这么做的,不能告诉我们?”交付答复单等文件的朱凯主任说:“镇政府认为可以这么做,就这么做,老百姓不需要知道。李镇长等领导经研究决定镇政府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不能告诉你们,我只负责将领导给出的答复内容向你送达,你对原来的处理满意不满意,对答复满意不满意,与我个人没有关系,你要说理,找镇政府领导去。”

      2007年9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步骤、具体时限及责任追究、监督方式等。”苏政办发【2008】50号《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规定:“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从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依法对现有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权力的类别编制职权目录,逐项列明权力名称、行使依据、公开形式、承办部门及人员等相关信息。按照权力运行的程序、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等项目编制流程图,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2006年3月6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06]26号)规定:“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各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部署要求,梳理本部门执法依据,实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梳理结果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界定。行政执法依据经审核界定后,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经梳理界定的执法依据汇编成册,印发对照执行,方便公众监督。”

      从上述规范性文件精神,不难看出,东坎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的依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理应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可是,东坎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张清申请公开时,竟然说出类似“行政职权不接受群众监督”这样的话,真实地暴露了一个法盲政府、诸多法盲领导的丑陋形象。更可笑的是,竟然将法律规定排除在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以一定形式保存的信息之外,认定为不属于政府信息。笔者只能这样揣测东坎镇人民政府:“政府是无政府主义,领导是未受教领导。”

       张清申请公开对村民土地承包权纠纷调解不成时强行裁决的行政职权上的依据,东坎镇人民政府拒绝公开,应视为它不享有强行裁决的行政职权上的依据。滨海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于何时受理也不通知申请人,帮助东坎镇人民政府逃避滥用职权的指责。东坎镇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未提交行政裁决的行政职权上的依据,依法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滨海县人民政府却维持了应认定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的什么法却茫然。

       盐政办发[2006]26号规定:“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东坎镇人民政府行政职权梳理的情况及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笔者将进一步关注及跟踪,包括监督滨海县人民政府等机关追究东坎镇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2014年4月2日下午,滨海县东坎镇中山河村八组村民张清因屋前承包地纠纷问题,向东坎镇人民政府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详见网络批评《滨海东坎镇政府刁难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其信息需求3-5的内容分别是:“3、公开镇政府裁决以桑树根为界的土地承包法上的依据,及相关的土地权属登记文书。4、公开《处理意见》第4条要求张怀忠将镇政府认定不属于张春花夫妻承包地范围内的的银杏树限期砍除的行政职权上的依据。5、请公开村民间土地纠纷调解不成,镇政府以会办的方式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

       《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指的《处理意见》是指2014年1月6日东坎镇人民政府制作的《关于中山河村张春花、张怀忠土地纠纷的处理意见》,第3项需求信息中所指的“以桑树根为界的土地承包法上的依据”,即要求公开“以桑树根为界”符合土地承包合同,不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依据。第4项信息需求中所指的“认定不属于张春花夫妻承包地范围”是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果意思理解。信息需求5,是要求东坎镇人民政府公开调解不成时进行裁决的行政职权上的依据,即你的裁决土地承包权的纠纷的行政职权是来自什么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授权。

       2014年4月17日下午,张清根据电话通知到东坎镇人民政府领取信息公开答复单,其第二条答复:“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你申请公开的第3项、第4项、第5项内容中涉及的相关法律依据属于法律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张清的妻子张春花现场询问:“为什么你镇政府是依据什么职权、什么理由决定这么做的,不能告诉我们?”交付答复单等文件的朱凯主任说:“镇政府认为可以这么做,就这么做,老百姓不需要知道。李镇长等领导经研究决定镇政府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不能告诉你们,我只负责将领导给出的答复内容向你送达,你对原来的处理满意不满意,对答复满意不满意,与我个人没有关系,你要说理,找镇政府领导去。”

      2007年9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步骤、具体时限及责任追究、监督方式等。”苏政办发【2008】50号《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规定:“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从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依法对现有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权力的类别编制职权目录,逐项列明权力名称、行使依据、公开形式、承办部门及人员等相关信息。按照权力运行的程序、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等项目编制流程图,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2006年3月6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06]26号)规定:“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各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部署要求,梳理本部门执法依据,实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梳理结果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界定。行政执法依据经审核界定后,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经梳理界定的执法依据汇编成册,印发对照执行,方便公众监督。”

      从上述规范性文件精神,不难看出,东坎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的依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理应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可是,东坎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张清申请公开时,竟然说出类似“行政职权不接受群众监督”这样的话,真实地暴露了一个法盲政府、诸多法盲领导的丑陋形象。更可笑的是,竟然将法律规定排除在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以一定形式保存的信息之外,认定为不属于政府信息。笔者只能这样揣测东坎镇人民政府:“政府是无政府主义,领导是未受教领导。”

       张清申请公开对村民土地承包权纠纷调解不成时强行裁决的行政职权上的依据,东坎镇人民政府拒绝公开,应视为它不享有强行裁决的行政职权上的依据。滨海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于何时受理也不通知申请人,帮助东坎镇人民政府逃避滥用职权的指责。东坎镇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未提交行政裁决的行政职权上的依据,依法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滨海县人民政府却维持了应认定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的什么法却茫然。

       盐政办发[2006]26号规定:“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东坎镇人民政府行政职权梳理的情况及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笔者将进一步关注及跟踪,包括监督滨海县人民政府等机关追究东坎镇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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