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和受贿罪哪个更可恨,哪个危害最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01:56:42
行贿罪(crimeofoffering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现在人们对于国家公务人员的受贿腐败问题极其憎恨,但是对贿赂罪却没有什么反应,其实我以为,没有贿赂就没有受贿,贿赂在先,受贿在后,从这一点上看,贿赂罪更加可恨,判刑也应该更加严重才对,不知道为什么现在舆论对于贿赂罪非常的无视。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行贿罪(crimeofoffering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现在人们对于国家公务人员的受贿腐败问题极其憎恨,但是对贿赂罪却没有什么反应,其实我以为,没有贿赂就没有受贿,贿赂在先,受贿在后,从这一点上看,贿赂罪更加可恨,判刑也应该更加严重才对,不知道为什么现在舆论对于贿赂罪非常的无视。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行贿?  商人为了获利,在他的眼里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买卖交易,受贿,为了小利(个人的),出卖大多数人利益,做大多数人的亏本生意。
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比谁更大?谁破坏力最大?
强烈要求行贿入刑 并且要比受贿罪责更大
猎杀F22 发表于 2013-9-5 12:06
强烈要求行贿入刑 并且要比受贿罪责更大
行賄不入刑? 不會吧, 事實上賄賂案很難找到罪證, 唯一較易入罪的是擁有不明來源財產, 受賄方被起訴和受關注較多.
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
猎杀F22 发表于 2013-9-5 12:06
强烈要求行贿入刑 并且要比受贿罪责更大
医生教师受贿可能受到惩罚,那么行贿的病人家属和家长呢?
行贿的病人家属及家长获取及期望获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不属于行贿罪
其实谁都知道现有行贿再有受贿,不行贿就不会有受贿,所以我个人认为行贿的人危害更大,因为行贿的人才是不法利益的源头和原动力,受贿者只是推手。
还有索贿一说嘛
行贿手段万千…而且是主动,受贿被动…各人认为索贿>行贿>受贿
MachairodusX 发表于 2013-9-5 12:34
医生教师受贿可能受到惩罚,那么行贿的病人家属和家长呢?
行贿罪构成要件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
蒲扇子江山 发表于 2013-9-5 14:05
行贿罪构成要件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
比如想让孩子当班长,算不算“不正当利益”呢
lasa1213 发表于 2013-9-5 12:42
行贿的病人家属及家长获取及期望获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不属于行贿罪
期望有優先安排是損害公平原則, 當然是不正當利益.
琅琊农夫 发表于 2013-9-5 13:32
行贿手段万千…而且是主动,受贿被动…各人认为索贿>行贿>受贿
和我不谋而合啊。
MachairodusX 发表于 2013-9-5 14:08
比如想让孩子当班长,算不算“不正当利益”呢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eellii 发表于 2013-9-5 14:22
期望有優先安排是損害公平原則, 當然是不正當利益.
刑法只有“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公平原则”适用在民商事领域
MachairodusX 发表于 2013-9-5 12:34
医生教师受贿可能受到惩罚,那么行贿的病人家属和家长呢?
一样要刑法  
蒲扇子江山 发表于 2013-9-5 14:49
刑法只有“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公平原则”适用在民商事领域
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因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获取这种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
受贿更大。有些国家行贿不是罪受贿才是罪。中国对行贿也很少追究的。
yff999 发表于 2013-9-5 17:41
受贿更大。有些国家行贿不是罪受贿才是罪。中国对行贿也很少追究的。
要是行贿无罪岂不是行贿的明目张胆啊。
fuzhanyong 发表于 2013-9-5 17:49
要是行贿无罪岂不是行贿的明目张胆啊。
可能认为只有相对弱势的才会去行贿吧
其实中国很少有处罚行贿的
yff999 发表于 2013-9-5 18:07
可能认为只有相对弱势的才会去行贿吧
其实中国很少有处罚行贿的
其实不是只有弱势的才回去行贿吧。国内很少处罚行贿的倒是真的,就是处罚也很轻,所以才有一问啊。
这是上千年的传统了吧 行贿的是弱势阶层 统治阶层为何有理由去抓呢 不是自断财路吗
chicken24 发表于 2013-9-5 18:30
这是上千年的传统了吧 行贿的是弱势阶层 统治阶层为何有理由去抓呢 不是自断财路吗
行贿的是弱势群体?

真是一个大笑话!

eellii 发表于 2013-9-5 15:23
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 ...
“期望有優先安排是損害公平原則, 當然是不正當利益.”刑法的解释是严格的,不会轻率地使用其他部门法的要素。普法欲望这么强,找别人去吧。当然,对你的认真态度表示尊重。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5 19:07
行贿的是弱势群体?

真是一个大笑话!
行贿的肯定是相对的弱势群体啊,就像徐老板几亿的身家,在官面前还不是像个奴才像条狗一样啊。
尼康小猫 发表于 2013-9-5 22:13
行贿的肯定是相对的弱势群体啊,就像徐老板几亿的身家,在官面前还不是像个奴才像条狗一样啊。
不是這一種相對, 例如給紅包索取優先服務, 沒能力給紅包就是相對弱勢.
行贿受贿本来就是孪生兄弟,危害一样大。。。
尼康小猫 发表于 2013-9-5 22:13
行贿的肯定是相对的弱势群体啊,就像徐老板几亿的身家,在官面前还不是像个奴才像条狗一样啊。
这是诡辩。

行贿和弱势、强势有什么关系?行贿者不过是想通过旁门左道,走“捷径”罢了。

王健林怎么就没行贿呢?
猎杀F22 发表于 2013-9-5 12:06
强烈要求行贿入刑 并且要比受贿罪责更大
赶脚,行贿跟受贿罪责一样就可以了。。。
赶脚,行贿跟受贿罪责一样就可以了。。。
行贿的太多 不好下手 上到奸商下到小老百姓。只要能用钱解决的地方都有行贿者
当然是受贿者危害最大了  

你见过有强迫人受贿的吗?  但是强迫人贿赂的少了吗?  
勃然大撸 发表于 2013-9-5 23:42
当然是受贿者危害最大了  

你见过有强迫人受贿的吗?  但是强迫人贿赂的少了吗?
那是索贿,危害最大。


乃大的某些人总是不遗余力给贪官找理由

讲的平和点:

没有送的还会有收的,没有收的还会有送的?

鸡生蛋,蛋生鸡?

讲的严重点:

让人觉得用钱可以买到公权力的是贪官呢还是行贿者呢?是谁亵渎了公权力,把它变成商品的呢?



乃大的某些人总是不遗余力给贪官找理由

讲的平和点:

没有送的还会有收的,没有收的还会有送的?

鸡生蛋,蛋生鸡?

讲的严重点:

让人觉得用钱可以买到公权力的是贪官呢还是行贿者呢?是谁亵渎了公权力,把它变成商品的呢?

猎杀F22 发表于 2013-9-5 12:06
强烈要求行贿入刑 并且要比受贿罪责更大
刑法早就有行贿罪,只是我们政府更重视官员受贿,为侦破官员受贿犯罪往往对行贿者宽大处理。
行贿罪一直都有的,为了获得腐败案件的证据而宽大处理。
fuzhanyong 发表于 2013-9-5 13:02
其实谁都知道现有行贿再有受贿,不行贿就不会有受贿,所以我个人认为行贿的人危害更大,因为行贿的人才是不 ...
索贿的呢?
别的不说,就地税局的税务专管员,每个月索贿的收入就得上万。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5 23:18
这是诡辩。

行贿和弱势、强势有什么关系?行贿者不过是想通过旁门左道,走“捷径”罢了。
你觉得王建林不行贿符合中国国情吗?
豺狼的马甲 发表于 2013-9-6 09:28
索贿的呢?
别的不说,就地税局的税务专管员,每个月索贿的收入就得上万。
索贿就更加严重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