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鸽被兰和坑爹了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39:08
五名被告,四名做有罪辩护,三名被告或者代理人当庭道歉,一名被告有立功减刑表现。
法院裁定五人犯罪事实。天一是不是被坑了?五名被告,四名做有罪辩护,三名被告或者代理人当庭道歉,一名被告有立功减刑表现。
法院裁定五人犯罪事实。天一是不是被坑了?
不作死就不会死…天娘估计也是法盲!不过作为母亲…不说了,我家又不欠板砖…
共同犯罪就是这样,从犯主犯的诉讼策略肯定不一致,很难像开庭前很多人担心的那样五个人同时宣称自己无罪,如果那样的话,要不就是真冤枉,要不然就是串供。
这是搏奕论的活案例吧
从犯检举主犯,一般这种反水的检举倒戈,在中国实行大陆法典的国家,通常输的可能性是99.9999%,李天一一家说句老实话,确实是被这个律师给坑了,律师倒是出名了,不过要是李家到律师协会追究这律师的责任的话,估计可能要被吊销律师执照。
也不能说都是律师的事。毕竟其他4人是初犯,而且很可能是从犯,即使天一也认罪,刑期是完全不一样的。
这是搏奕论的活案例吧
是啊,经济学教科书里还就是以共同犯罪做博弈论的例子的。
死不认罪应该要重判
也不能说都是律师的事。毕竟其他4人是初犯,而且很可能是从犯,即使天一也认罪,刑期是完全不一样的。
王姓嫌疑人也是主犯。所以认罪但不认强奸罪。
昨天不是说还有一个人和李衙内一起死扛吗,也反水了
raymax1984 发表于 2013-8-30 11:22
王姓嫌疑人也是主犯。所以认罪但不认强奸罪。
还有这么一档子事儿啊,孤陋寡闻了。

另外关于犯罪的博弈,我只知道囚徒困境,不过那是2人博弈,能随意扩大范围么?还是另有多人的囚徒博弈呢?
还有这么一档子事儿啊,孤陋寡闻了。

另外关于犯罪的博弈,我只知道囚徒困境,不过那是2人博弈,能随 ...
有人供述王嫌和李嫌一起脱了受害人的衣服啊,而且王嫌是成年人,而且很可能采集到的体液中就有他的。所以王嫌没法儿说自己当时在睡觉,干脆避重就轻。
@温良恭俭让 。
raymax1984 发表于 2013-8-30 11:49
有人供述王嫌和李嫌一起脱了受害人的衣服啊,而且王嫌是成年人,而且很可能采集到的体液中就有他的。所以 ...
原来如彼。看来我不关心案情,尽关心海淀小霸王和某女白领了……
还有这么一档子事儿啊,孤陋寡闻了。

另外关于犯罪的博弈,我只知道囚徒困境,不过那是2人博弈,能随 ...
人越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越不可能形成合作性博弈。
五人都是主犯,主犯不主犯有严格规定的。当然,主犯与主犯起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量刑差别也不小。猛鸽子确实是被兰大讼师坑惨了,还有苦说不出。纯自找的。

兰大讼师最严重的问题是泄露案件当事人隐私,这个完全可以吊销执照。不过取证很难,估计会不了了之。
@温良恭俭让 。
他会告诉你,是律师自己作的有罪辩护,和被告一点关系都没有。至于被告向受害人道歉,道歉而已,并非被告认罪。看看他其他的帖子就知道了。
raymax1984 发表于 2013-8-30 11:57
他会告诉你,是律师自己作的有罪辩护,和被告一点关系都没有。至于被告向受害人道歉,道歉而已,并非被告 ...
  呵呵,咱得理解,人家赚钱不易啊。
作为一个母亲能理解,慈母多败儿。


公诉机关没有铁证怎么会上法庭,某些人就是拿嘴炮当证据。

这又不是受害人或酒吧上的诉,他们只是报了案。

公诉机关没有铁证怎么会上法庭,某些人就是拿嘴炮当证据。

这又不是受害人或酒吧上的诉,他们只是报了案。
小马枪 发表于 2013-8-30 11:12
这是搏奕论的活案例吧
翻开任何一本博弈论的书,这是第一个经典例子。
这种垃圾基因,灭绝了算了。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3-8-30 11:57
五人都是主犯,主犯不主犯有严格规定的。当然,主犯与主犯起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量刑差别也不小。猛鸽子确 ...
公开被害人妇科检查报告,这货还不如婊子节操多。
我怎么觉得梦鸽在把天一往死里推啊
马背上的共和国 发表于 2013-8-30 12:16
公诉机关没有铁证怎么会上法庭,某些人就是拿嘴炮当证据。

这又不是受害人或酒吧上的诉,他们只是报了案 ...
也别这么说,Bo的案子庭审期间,CD上不是有很多人在力挺Bo么,说什么公诉人根本没有铁证  
生bruce 发表于 2013-8-30 11:17
也不能说都是律师的事。毕竟其他4人是初犯,而且很可能是从犯,即使天一也认罪,刑期是完全不一样的。
人家家长没准还索赔呢:你家霸王把我家孩子带坏了!
梦贪而不智,老想着完全脱罪,所以前面两任律师都干不了了。兰为利为名,搏出位迎难而上,什么出格的手段都使出来了,惜哉别人家也各有自己的利益,哪能都如你所愿。昨晚看到天一翻供说自己睡着了,呵呵,这次闹出皮了,兰能把自己得搭进去,所幸对面没有什么实力。
第一个律师辞去本案代理律师的原因曾有消息说是因为梦鸽要求无罪辩护,所以这个兰和也就是无职业底线迎合梦鸽的要求,反正不是我决定无罪辩护的,结果如何就不用负责了,自己先炒作一把出名再说。所以算不上律师坑梦鸽,只能说法盲太自信了。
貌似兰和好像是李家的法律顾问兼新闻发言人,这厮已经撇清关系了,说是已经完成任务 ,和他没关系了,看上庭律师的了。
银枪小霸王以后就要上博弈论教科书了!经典的囚徒困境啊!
你们都错了,颠倒因果了。忘记前段时间李家前法律顾问辞职的事情了?就是因为梦大婶要求太高。所以,我估计不是兰和建议无罪辩护,而是梦大婶要求必须无罪辩护,要不就换律师。摊上这么个不明事理的法盲也倒霉,不过小钱钱有的赚就行了。
raymax1984 发表于 2013-8-30 11:57
他会告诉你,是律师自己作的有罪辩护,和被告一点关系都没有。至于被告向受害人道歉,道歉而已,并非被告 ...
确实如此,你怎么就认为被告认罪了呢?
这个律师要给梦鸽发过恐吓短信呢,此前还向梦鸽显摆自己认识多少公安的人呢,我看他与平度律师团那帮人差不多吧
wenxf 发表于 2013-8-30 11:16
从犯检举主犯,一般这种反水的检举倒戈,在中国实行大陆法典的国家,通常输的可能性是99.9999%,李天一一家 ...
不用等例假,受害人那边正在追究法医报告的泄露责任呢。
又不是兰和让她做无罪辩护的,这话得倒过来说,强人所难嘛
明月照大江 发表于 2013-8-30 12:37
公开被害人妇科检查报告,这货还不如婊子节操多。

那妇科检查报告也不能说明什么吧……貌似个人卫生搞得不讲究(或已婚妇女的老公不爱干净)的也容易有这些症状吧……

中国法院网的新闻通稿: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8/id/1056722.shtml
节选:
在8月29日庭审过程中,证人李某到庭作证,回答了各方提出的问题。公诉人继续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分别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了相关意见。随后,各方就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调查结束。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并相互辩论。其中,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部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明确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法庭辩论终结后,公诉人、部分辩护人、人民陪审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各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庭教育均表示接受。随后,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最后陈述。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择期宣判。庭后,合议庭安排未成年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亲情会见。
节选结束
我加黑的那一段说明什么,说明梦鸽的话是真的,被告人确实没有认罪,但是辩护律师却越俎代庖的做有罪辩护,这说明什么?
假设一下 发表于 2013-8-30 16:15
确实如此,你怎么就认为被告认罪了呢?
这个律师要给梦鸽发过恐吓短信呢,此前还向梦鸽显摆自己认识多少 ...
去看法院的公告不就好了.

律师如果敲诈过她,她可以报案嘛,搞啥公证呢,报案比公证有效得多.
raymax1984 发表于 2013-8-30 16:30
去看法院的公告不就好了.

律师如果敲诈过她,她可以报案嘛,搞啥公证呢,报案比公证有效得多.
这个估计通过公证取证来保证电话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最大化……
raymax1984 发表于 2013-8-30 16:30
去看法院的公告不就好了.

律师如果敲诈过她,她可以报案嘛,搞啥公证呢,报案比公证有效得多.
她已经提交给有关部门了,构成不构成报案是另外一回事
你可以想想既然此前报案夜班酒吧敲诈勒索几个月公安都不受理,这么一则短信要报案的话,对方更加不会受理
碧波小鲨鱼 发表于 2013-8-30 16:30
那妇科检查报告也不能说明什么吧……貌似个人卫生搞得不讲究(或已婚妇女的老公不爱干净)的也容易有这 ...
对女人来说,这是隐私啊,AV女优也不告诉别人这个糜烂那个感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