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财产抽查”条款删掉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3:35:57
南都讯 记者孙莹 冯宙锋 “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以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4月,广州决定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立法,草案中的该项条款曾引发广泛关注。不过,昨日广州市人大CW会的修改建议稿中,该条款被删除。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相关人士表示:“每个法都有其特定范围,对‘官员财产公示’、‘裸官’等问题,可能要由公务员法来规定,指望我们这样一个法来解决所有问题,可能比较难。”
联名40位人大代表提出该立法议案的领衔代表、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超莹,被问及对现有版本的评价时,十分谨慎地表示“对现有版本不作过多评价”,“内司委在调研后,认为针对现有部门的实际情况是合适的”。
今年4月,代表建议稿首次亮相后,社会公众认为该条例“刚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够”。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是倡导性立法,主要是软约束,相比行政管理型立法其刚性较弱是合理的。”对职务犯罪行为,刑法、监察法以及其他法律已有明确的刚性约束,不必要在草案中重复。此外,由于国家尚无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地方立法不宜超越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因此在条例细化上受到限制,“制度创新上要根据国家层面上的制度创新来进行相应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不能轻易突破”。
删除条款
为什么删除“领导干部财产抽查”条款
代表建议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规定了“对领导干部财产及重大事项抽查制度”。不过,该条款在修改建议稿中被删除。
领衔代表王超莹称,最初在草案中加入“对领导干部财产及重大事项进行抽查”,是因为知道市监察局在南沙正做类似探索,想做“前瞻性规定”,但目前确实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透露,征求意见时监察部门提出,该部门没有抽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职权,但监察部门在接到举报时,可调查核实。
有批评者指出,代表建议稿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够“给力”,建议升格为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公示制度。对此,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回应称:“建立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全社会金融实名制度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以及信息化体系的完善,应从国家整体立法层面上予以考虑,在国家相关配套制度尚缺失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不宜对此作出规定;另外,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重点应是有关预防制度的建立健全,而财产公开问题属于公务员法、监察法等调整的范围,属另一个法律范畴,故对此建议不予采纳。”
增加条款
新起草的法规要“廉洁性审查”
修改建议稿增加了“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内容。
目前,地方法规多由相关部门起草,“权力扩张性条款较多、权力限制性条款较少,对公民及相对人权利保护条款较少;制度设计不健全,容易引发职务犯罪风险”。因此,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在修改建议稿中,增加了“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内容。
修改建议稿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对起草的法规进行“廉洁性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职权与责任关系的明显失衡,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或者缺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救济程序规定;是否存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及问责机制缺位等。
不如实申报财产将暂停职务
修改建议稿规定: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检察、监察、审计部门有权“建议暂停其执行职务”。为什么仅仅是“建议”?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解释称,检察、司法和审计建议“属建议性质,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且建议单位与被建议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或者隶属关系”,因此,检察、审判、审计部门仅能“建议”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而且,修改建议稿还规定,采取上述措施获取的有关资料、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但因履行职责需要并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网络监督被纳入
网络监督是反腐热点,修改建议稿规定,应采集、分析、研究涉及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应。不过,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也表示:“网络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益补充,是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地方立法不适宜过多干预”。
此外,修改建议稿规定非公单位以及村、居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也可以参照规定建立相关预防制度,开展预防犯罪工作。
意见
代表说:如何落实是一个重要问题
广州市人大副主任李力认为草案“倡导性条款较多,规范性内容不多”。“我没有参加这个立法的调研,既然其他城市也有类似立法,不知立法效果如何?”
李力也认可该立法“整体上作了很多努力”,“把目前散见于很多文件、法规甚至党规中的相关内容都拿了过来”,但很多条款不可避免地给人“说说而已”的印象,如何落实是一个重要问题。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也承认,这个立法更多是“软约束”。
专家说:好多建议此次均未被采纳
今年4月份代表建议稿亮相后,引发广东法学界高度关注。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曾举行座谈会,多位法学专家均表示,官员财产问题应是重中之重。在座谈会后,法学家们已把书面意见呈至广州市人大内司委。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立认为,“监管部门定期抽查个人申报的财产”不够“给力”,他建议官员“任、升、离”关键节点都应纳入财产审核。黄立提出的一系列建议,包括由监察部门建立“裸官”监控名单、对“火箭式干部”考察其主要社会关系等,在昨日一审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均未被采纳。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朱俊强则建议,增加个人重大社会交际行为报告制度,“很多腐败行为是在饭桌上发生的,比如在‘天上人间’请吃个饭,花上几十万,对这种与职务行为或个人身份有关的宴请、娱乐、高档消费活动应明确纳入监督范畴”。可惜,该建议亦未被采纳。
得知修改稿内容后,黄立表示,法学家的意见更多是“应该怎么样”,而实际立法可能更多地考虑“能做到怎么样”。但他觉得,官员财产问题在中国很受社会关注,广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做一些突破应该是可能的。
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3-08/28/content_1923603.htm南都讯 记者孙莹 冯宙锋 “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以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4月,广州决定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立法,草案中的该项条款曾引发广泛关注。不过,昨日广州市人大CW会的修改建议稿中,该条款被删除。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相关人士表示:“每个法都有其特定范围,对‘官员财产公示’、‘裸官’等问题,可能要由公务员法来规定,指望我们这样一个法来解决所有问题,可能比较难。”
联名40位人大代表提出该立法议案的领衔代表、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超莹,被问及对现有版本的评价时,十分谨慎地表示“对现有版本不作过多评价”,“内司委在调研后,认为针对现有部门的实际情况是合适的”。
今年4月,代表建议稿首次亮相后,社会公众认为该条例“刚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够”。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是倡导性立法,主要是软约束,相比行政管理型立法其刚性较弱是合理的。”对职务犯罪行为,刑法、监察法以及其他法律已有明确的刚性约束,不必要在草案中重复。此外,由于国家尚无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地方立法不宜超越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因此在条例细化上受到限制,“制度创新上要根据国家层面上的制度创新来进行相应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不能轻易突破”。
删除条款
为什么删除“领导干部财产抽查”条款
代表建议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规定了“对领导干部财产及重大事项抽查制度”。不过,该条款在修改建议稿中被删除。
领衔代表王超莹称,最初在草案中加入“对领导干部财产及重大事项进行抽查”,是因为知道市监察局在南沙正做类似探索,想做“前瞻性规定”,但目前确实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透露,征求意见时监察部门提出,该部门没有抽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职权,但监察部门在接到举报时,可调查核实。
有批评者指出,代表建议稿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够“给力”,建议升格为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公示制度。对此,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回应称:“建立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全社会金融实名制度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以及信息化体系的完善,应从国家整体立法层面上予以考虑,在国家相关配套制度尚缺失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不宜对此作出规定;另外,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重点应是有关预防制度的建立健全,而财产公开问题属于公务员法、监察法等调整的范围,属另一个法律范畴,故对此建议不予采纳。”
增加条款
新起草的法规要“廉洁性审查”
修改建议稿增加了“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内容。
目前,地方法规多由相关部门起草,“权力扩张性条款较多、权力限制性条款较少,对公民及相对人权利保护条款较少;制度设计不健全,容易引发职务犯罪风险”。因此,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在修改建议稿中,增加了“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内容。
修改建议稿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对起草的法规进行“廉洁性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职权与责任关系的明显失衡,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或者缺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救济程序规定;是否存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及问责机制缺位等。
不如实申报财产将暂停职务
修改建议稿规定: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检察、监察、审计部门有权“建议暂停其执行职务”。为什么仅仅是“建议”?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解释称,检察、司法和审计建议“属建议性质,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且建议单位与被建议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或者隶属关系”,因此,检察、审判、审计部门仅能“建议”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而且,修改建议稿还规定,采取上述措施获取的有关资料、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但因履行职责需要并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网络监督被纳入
网络监督是反腐热点,修改建议稿规定,应采集、分析、研究涉及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应。不过,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也表示:“网络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益补充,是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地方立法不适宜过多干预”。
此外,修改建议稿规定非公单位以及村、居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也可以参照规定建立相关预防制度,开展预防犯罪工作。
意见
代表说:如何落实是一个重要问题
广州市人大副主任李力认为草案“倡导性条款较多,规范性内容不多”。“我没有参加这个立法的调研,既然其他城市也有类似立法,不知立法效果如何?”
李力也认可该立法“整体上作了很多努力”,“把目前散见于很多文件、法规甚至党规中的相关内容都拿了过来”,但很多条款不可避免地给人“说说而已”的印象,如何落实是一个重要问题。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也承认,这个立法更多是“软约束”。
专家说:好多建议此次均未被采纳
今年4月份代表建议稿亮相后,引发广东法学界高度关注。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曾举行座谈会,多位法学专家均表示,官员财产问题应是重中之重。在座谈会后,法学家们已把书面意见呈至广州市人大内司委。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立认为,“监管部门定期抽查个人申报的财产”不够“给力”,他建议官员“任、升、离”关键节点都应纳入财产审核。黄立提出的一系列建议,包括由监察部门建立“裸官”监控名单、对“火箭式干部”考察其主要社会关系等,在昨日一审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均未被采纳。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朱俊强则建议,增加个人重大社会交际行为报告制度,“很多腐败行为是在饭桌上发生的,比如在‘天上人间’请吃个饭,花上几十万,对这种与职务行为或个人身份有关的宴请、娱乐、高档消费活动应明确纳入监督范畴”。可惜,该建议亦未被采纳。
得知修改稿内容后,黄立表示,法学家的意见更多是“应该怎么样”,而实际立法可能更多地考虑“能做到怎么样”。但他觉得,官员财产问题在中国很受社会关注,广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做一些突破应该是可能的。
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3-08/28/content_1923603.htm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相关人士表示:“每个法都有其特定范围,对‘官员财产公示’、‘裸官’等问题,可能要由公务员法来规定,指望我们这样一个法来解决所有问题,可能比较难。”
联名40位人大代表提出该立法议案的领衔代表、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超莹,被问及对现有版本的评价时,十分谨慎地表示“对现有版本不作过多评价”,“内司委在调研后,认为针对现有部门的实际情况是合适的”。
今年4月,代表建议稿首次亮相后,社会公众认为该条例“刚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够”。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是倡导性立法,主要是软约束,相比行政管理型立法其刚性较弱是合理的。”对职务犯罪行为,刑法、监察法以及其他法律已有明确的刚性约束,不必要在草案中重复。此外,由于国家尚无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地方立法不宜超越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因此在条例细化上受到限制,“制度创新上要根据国家层面上的制度创新来进行相应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不能轻易突破”。
删除条款
为什么删除“领导干部财产抽查”条款
代表建议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规定了“对领导干部财产及重大事项抽查制度”。不过,该条款在修改建议稿中被删除。
领衔代表王超莹称,最初在草案中加入“对领导干部财产及重大事项进行抽查”,是因为知道市监察局在南沙正做类似探索,想做“前瞻性规定”,但目前确实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透露,征求意见时监察部门提出,该部门没有抽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职权,但监察部门在接到举报时,可调查核实。
有批评者指出,代表建议稿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够“给力”,建议升格为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公示制度。对此,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回应称:“建立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全社会金融实名制度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以及信息化体系的完善,应从国家整体立法层面上予以考虑,在国家相关配套制度尚缺失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不宜对此作出规定;另外,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重点应是有关预防制度的建立健全,而财产公开问题属于公务员法、监察法等调整的范围,属另一个法律范畴,故对此建议不予采纳。”
增加条款
新起草的法规要“廉洁性审查”
修改建议稿增加了“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内容。
目前,地方法规多由相关部门起草,“权力扩张性条款较多、权力限制性条款较少,对公民及相对人权利保护条款较少;制度设计不健全,容易引发职务犯罪风险”。因此,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在修改建议稿中,增加了“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内容。
修改建议稿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对起草的法规进行“廉洁性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职权与责任关系的明显失衡,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或者缺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救济程序规定;是否存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及问责机制缺位等。
不如实申报财产将暂停职务
修改建议稿规定: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检察、监察、审计部门有权“建议暂停其执行职务”。为什么仅仅是“建议”?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解释称,检察、司法和审计建议“属建议性质,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且建议单位与被建议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或者隶属关系”,因此,检察、审判、审计部门仅能“建议”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而且,修改建议稿还规定,采取上述措施获取的有关资料、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但因履行职责需要并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网络监督被纳入
网络监督是反腐热点,修改建议稿规定,应采集、分析、研究涉及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应。不过,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也表示:“网络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益补充,是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地方立法不适宜过多干预”。
此外,修改建议稿规定非公单位以及村、居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也可以参照规定建立相关预防制度,开展预防犯罪工作。
意见
代表说:如何落实是一个重要问题
广州市人大副主任李力认为草案“倡导性条款较多,规范性内容不多”。“我没有参加这个立法的调研,既然其他城市也有类似立法,不知立法效果如何?”
李力也认可该立法“整体上作了很多努力”,“把目前散见于很多文件、法规甚至党规中的相关内容都拿了过来”,但很多条款不可避免地给人“说说而已”的印象,如何落实是一个重要问题。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也承认,这个立法更多是“软约束”。
专家说:好多建议此次均未被采纳
今年4月份代表建议稿亮相后,引发广东法学界高度关注。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曾举行座谈会,多位法学专家均表示,官员财产问题应是重中之重。在座谈会后,法学家们已把书面意见呈至广州市人大内司委。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立认为,“监管部门定期抽查个人申报的财产”不够“给力”,他建议官员“任、升、离”关键节点都应纳入财产审核。黄立提出的一系列建议,包括由监察部门建立“裸官”监控名单、对“火箭式干部”考察其主要社会关系等,在昨日一审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均未被采纳。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朱俊强则建议,增加个人重大社会交际行为报告制度,“很多腐败行为是在饭桌上发生的,比如在‘天上人间’请吃个饭,花上几十万,对这种与职务行为或个人身份有关的宴请、娱乐、高档消费活动应明确纳入监督范畴”。可惜,该建议亦未被采纳。
得知修改稿内容后,黄立表示,法学家的意见更多是“应该怎么样”,而实际立法可能更多地考虑“能做到怎么样”。但他觉得,官员财产问题在中国很受社会关注,广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做一些突破应该是可能的。
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3-08/28/content_1923603.htm南都讯 记者孙莹 冯宙锋 “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以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4月,广州决定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立法,草案中的该项条款曾引发广泛关注。不过,昨日广州市人大CW会的修改建议稿中,该条款被删除。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相关人士表示:“每个法都有其特定范围,对‘官员财产公示’、‘裸官’等问题,可能要由公务员法来规定,指望我们这样一个法来解决所有问题,可能比较难。”
联名40位人大代表提出该立法议案的领衔代表、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超莹,被问及对现有版本的评价时,十分谨慎地表示“对现有版本不作过多评价”,“内司委在调研后,认为针对现有部门的实际情况是合适的”。
今年4月,代表建议稿首次亮相后,社会公众认为该条例“刚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够”。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是倡导性立法,主要是软约束,相比行政管理型立法其刚性较弱是合理的。”对职务犯罪行为,刑法、监察法以及其他法律已有明确的刚性约束,不必要在草案中重复。此外,由于国家尚无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地方立法不宜超越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因此在条例细化上受到限制,“制度创新上要根据国家层面上的制度创新来进行相应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不能轻易突破”。
删除条款
为什么删除“领导干部财产抽查”条款
代表建议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规定了“对领导干部财产及重大事项抽查制度”。不过,该条款在修改建议稿中被删除。
领衔代表王超莹称,最初在草案中加入“对领导干部财产及重大事项进行抽查”,是因为知道市监察局在南沙正做类似探索,想做“前瞻性规定”,但目前确实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透露,征求意见时监察部门提出,该部门没有抽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职权,但监察部门在接到举报时,可调查核实。
有批评者指出,代表建议稿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够“给力”,建议升格为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公示制度。对此,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回应称:“建立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全社会金融实名制度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以及信息化体系的完善,应从国家整体立法层面上予以考虑,在国家相关配套制度尚缺失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不宜对此作出规定;另外,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重点应是有关预防制度的建立健全,而财产公开问题属于公务员法、监察法等调整的范围,属另一个法律范畴,故对此建议不予采纳。”
增加条款
新起草的法规要“廉洁性审查”
修改建议稿增加了“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内容。
目前,地方法规多由相关部门起草,“权力扩张性条款较多、权力限制性条款较少,对公民及相对人权利保护条款较少;制度设计不健全,容易引发职务犯罪风险”。因此,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在修改建议稿中,增加了“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内容。
修改建议稿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对起草的法规进行“廉洁性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职权与责任关系的明显失衡,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或者缺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救济程序规定;是否存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及问责机制缺位等。
不如实申报财产将暂停职务
修改建议稿规定: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检察、监察、审计部门有权“建议暂停其执行职务”。为什么仅仅是“建议”?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解释称,检察、司法和审计建议“属建议性质,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且建议单位与被建议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或者隶属关系”,因此,检察、审判、审计部门仅能“建议”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而且,修改建议稿还规定,采取上述措施获取的有关资料、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但因履行职责需要并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网络监督被纳入
网络监督是反腐热点,修改建议稿规定,应采集、分析、研究涉及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应。不过,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也表示:“网络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益补充,是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地方立法不适宜过多干预”。
此外,修改建议稿规定非公单位以及村、居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也可以参照规定建立相关预防制度,开展预防犯罪工作。
意见
代表说:如何落实是一个重要问题
广州市人大副主任李力认为草案“倡导性条款较多,规范性内容不多”。“我没有参加这个立法的调研,既然其他城市也有类似立法,不知立法效果如何?”
李力也认可该立法“整体上作了很多努力”,“把目前散见于很多文件、法规甚至党规中的相关内容都拿了过来”,但很多条款不可避免地给人“说说而已”的印象,如何落实是一个重要问题。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也承认,这个立法更多是“软约束”。
专家说:好多建议此次均未被采纳
今年4月份代表建议稿亮相后,引发广东法学界高度关注。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曾举行座谈会,多位法学专家均表示,官员财产问题应是重中之重。在座谈会后,法学家们已把书面意见呈至广州市人大内司委。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立认为,“监管部门定期抽查个人申报的财产”不够“给力”,他建议官员“任、升、离”关键节点都应纳入财产审核。黄立提出的一系列建议,包括由监察部门建立“裸官”监控名单、对“火箭式干部”考察其主要社会关系等,在昨日一审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均未被采纳。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朱俊强则建议,增加个人重大社会交际行为报告制度,“很多腐败行为是在饭桌上发生的,比如在‘天上人间’请吃个饭,花上几十万,对这种与职务行为或个人身份有关的宴请、娱乐、高档消费活动应明确纳入监督范畴”。可惜,该建议亦未被采纳。
得知修改稿内容后,黄立表示,法学家的意见更多是“应该怎么样”,而实际立法可能更多地考虑“能做到怎么样”。但他觉得,官员财产问题在中国很受社会关注,广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做一些突破应该是可能的。
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3-08/28/content_1923603.htm
继续看后续的相关工作如何跟进。
实名制举报
拒绝公示财产
删除抽查条款
可以随意定义造谣
对民主、宪政等等限制公权的政治概念进行攻击
………………………………………………
如果这还看不出人家想做什么,未免也太需要补充赖氨酸了。
拒绝公示财产
删除抽查条款
可以随意定义造谣
对民主、宪政等等限制公权的政治概念进行攻击
………………………………………………
如果这还看不出人家想做什么,未免也太需要补充赖氨酸了。
实名制举报
拒绝公示财产
删除抽查条款
不是已经说了吗中国梦
拒绝公示财产
删除抽查条款
不是已经说了吗中国梦
这就是伟大的中国梦?
我说的算造谣不?要抓我不?
我说的算造谣不?要抓我不?
没关系,习主席会为我们做主
不如实申报财产将暂停职务
修改建议稿规定: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检察、监察、审计部门有权“建议暂停其执行职务”。为什么仅仅是“建议”?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解释称,检察、司法和审计建议“属建议性质,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且建议单位与被建议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或者隶属关系”,因此,检察、审判、审计部门仅能“建议”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而且,修改建议稿还规定,采取上述措施获取的有关资料、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但因履行职责需要并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修改建议稿规定: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检察、监察、审计部门有权“建议暂停其执行职务”。为什么仅仅是“建议”?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解释称,检察、司法和审计建议“属建议性质,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且建议单位与被建议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或者隶属关系”,因此,检察、审判、审计部门仅能“建议”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而且,修改建议稿还规定,采取上述措施获取的有关资料、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但因履行职责需要并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这不就是传说中的专制哦,不过宪法上说对反档反社会主义反人民的敌对分子实行嘛,不怕不怕。
这不就是传说中的专制哦,不过宪法上说对反档反社会主义反人民的敌对分子实行嘛,不怕不怕。
对所谓的打谣已经非常反感了,感觉就是藉口打击异己。除非他们能公布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刘虎举报不实。
打击谣言和钳制言论只有一步之遥,或者就在两可之间啊
中国善良的老百姓太幼稚,太容易听信谣言了!而其余别有用心的老百姓时时刻刻和政府作对!
所以让政府来帮大家辨别是非吧!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所以让政府来帮大家辨别是非吧!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3-8-28 19:05
对所谓的打谣已经非常反感了,感觉就是藉口打击异己。除非他们能公布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刘虎举报不实。
笑话,你来给我证明:
秦火火的谣言都是真的!
周禄宝没有敲诈!
“中石化牛郎门”是真的!
你来给我证明啊!
对所谓的打谣已经非常反感了,感觉就是藉口打击异己。除非他们能公布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刘虎举报不实。
笑话,你来给我证明:
秦火火的谣言都是真的!
周禄宝没有敲诈!
“中石化牛郎门”是真的!
你来给我证明啊!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8-28 19:43
笑话,你来给我证明:
秦火火的谣言都是真的!
我只想知道,刘虎举报某副局长,举报究竟属不属实?
笑话,你来给我证明:
秦火火的谣言都是真的!
我只想知道,刘虎举报某副局长,举报究竟属不属实?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3-8-28 19:51
我只想知道,刘虎举报某副局长,举报究竟属不属实?
公安局会公布细节的,你耐心等着好了。
我只想知道,刘虎举报某副局长,举报究竟属不属实?
公安局会公布细节的,你耐心等着好了。
我只想知道,刘虎举报某副局长,举报究竟属不属实?
属实不属实,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不算,政府说了不算,一切都是法律说了算
属实不属实,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不算,政府说了不算,一切都是法律说了算
公安局会公布细节的,你耐心等着好了。
干以胜:中国腐败分子是极少数。求队长辟谣。
干以胜:中国腐败分子是极少数。求队长辟谣。
光棍儿 发表于 2013-8-28 20:21
干以胜:中国腐败分子是极少数。求队长辟谣。
如果是绝大多数,中国早完蛋了。
绝大多数官员都腐败是什么样的情景,看看印度,看看菲律宾,就明白了。
干以胜:中国腐败分子是极少数。求队长辟谣。
如果是绝大多数,中国早完蛋了。
绝大多数官员都腐败是什么样的情景,看看印度,看看菲律宾,就明白了。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8-28 20:28
如果是绝大多数,中国早完蛋了。
绝大多数官员都腐败是什么样的情景,看看印度,看看菲律宾,就明白了 ...
中国近年来各省省厅级官员几乎都抓了个遍,被你无视了???
相反,像孔繁森那样的好干部现在几乎都没有类似的宣传了,这不说明问题吗?
哪个掌握实权的干部敢拍胸脯说自己是清白的?即使厚着脸皮说了能有信心、淡定接受调查吗?
可能有,但比熊猫还少吧?不信的话,让这样的干部站出来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和审查,看有几个敢站出来的?
如果是绝大多数,中国早完蛋了。
绝大多数官员都腐败是什么样的情景,看看印度,看看菲律宾,就明白了 ...
中国近年来各省省厅级官员几乎都抓了个遍,被你无视了???
相反,像孔繁森那样的好干部现在几乎都没有类似的宣传了,这不说明问题吗?
哪个掌握实权的干部敢拍胸脯说自己是清白的?即使厚着脸皮说了能有信心、淡定接受调查吗?
可能有,但比熊猫还少吧?不信的话,让这样的干部站出来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和审查,看有几个敢站出来的?
看过薄案后,感觉官员公示财产实际用处并不大,更多的是一种姿态
官员贪污的财产可以转移亲友(除非要求官员家属财产一并公示,但这又涉及到非官职人员的个人隐私)
有些官员的家属如果是属于正常的高薪人士或公司老板,那如何界定官员的财产来源合法呢
如果官员收的是现金,没有存入银行或进行投资,公示财产也不知道他贪腐呀
还是要找个治标治本的方法才能有效杜绝贪污
官员贪污的财产可以转移亲友(除非要求官员家属财产一并公示,但这又涉及到非官职人员的个人隐私)
有些官员的家属如果是属于正常的高薪人士或公司老板,那如何界定官员的财产来源合法呢
如果官员收的是现金,没有存入银行或进行投资,公示财产也不知道他贪腐呀
还是要找个治标治本的方法才能有效杜绝贪污
要相信D和ZF自我监督的能力,写进去也不一定执行,执行了也不一定有效,还不如干脆不写
如果是绝大多数,中国早完蛋了。 绝大多数官员都腐败是什么样的情景,看看印度,看看菲律宾,就明白了 ...
求印度菲利宾腐败的可靠的数据?求菲利宾和印度早完了的证据?队长
求印度菲利宾腐败的可靠的数据?求菲利宾和印度早完了的证据?队长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3-8-28 19:05
对所谓的打谣已经非常反感了,感觉就是藉口打击异己。除非他们能公布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刘虎举报不实。
搞政治不就是“打击异己”吗,有什么好反感的,
连打击异己都做不好,还搞P的政治。
连打击异己都反感,还来讨论政治,真是奇葩。
对所谓的打谣已经非常反感了,感觉就是藉口打击异己。除非他们能公布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刘虎举报不实。
搞政治不就是“打击异己”吗,有什么好反感的,
连打击异己都做不好,还搞P的政治。
连打击异己都反感,还来讨论政治,真是奇葩。
队长也有怂的时候
这就是改革先锋广东吗
对所谓的打谣已经非常反感了,感觉就是藉口打击异己。除非他们能公布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刘虎举报不实。
刘虎在雅安地震时造谣啊!难道因为举报过官员就可以随意违法了?只要抓,就是政治迫害?
刘虎在雅安地震时造谣啊!难道因为举报过官员就可以随意违法了?只要抓,就是政治迫害?
好像要通过这种针对官员的条款总是困难重重。
不知现在公开透明都走到哪一步了,大概相当于发达国家什么年代的水平?
不知现在公开透明都走到哪一步了,大概相当于发达国家什么年代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