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报》披露 奥巴马的谎言只撑了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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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诺登事件最新消息:秘密法庭文件证明奥巴马涉嫌说谎

2013-06-21 17:37:02          观察者

斯诺登揭露棱镜秘密监视项目后,奥巴马本月7号就公开表示,情报机构的行为得到授权,受国会和法院全程监督,对外不对内云云。但英国《卫报》今天披露了两份绝密文件,显示情报机构获得的所谓“授权”实际上是无限制的权力,与美国宪法相悖,也与奥巴马的辩解相悖。奥巴马的“谎言”只撑了半个月就被戳穿。奥巴马涉嫌向公众说谎,后果可能非常严重。当年国会对克林顿启动弹劾,正是由于他说谎。

棱镜秘密监视项目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是否合法。虽然奥巴马当局一直为自己的合法性进行辩解,但有些美国民众质疑:“我们有秘密的法庭对秘密的法律进行秘密的解释,这不行。这成了什么民主?”

而英国《卫报》今天披露的正是“秘密法庭”——外国情报监视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FISA)的“秘密解释”文件,由司法部长霍尔德(Eric Holder)于2009年7月29日签署。

国安局“有‘法’无天” 奥巴马涉嫌说谎
两份文件详细规定了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在监控海外目标时所应遵守的程序,以及该情报机构应该如何监视美国居民。
文件显示,即使这个负责收集海外目标的情报机构,它们也能监控、保存和利用美国国内的通讯信息。

美国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对国家安全局如何处理从美国本土收集到的信息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包括在何种条件下销毁数据、将某个美国人从信息收集名单中移除等。但是,这两份文件也同时许可国家安全局拥有以下权利:
——将可能包含美国公民信息的数据保存5年。
——对“非故意获取”(inadvertently acquired)的本土通讯信息,如果认为其涉及犯罪活动、威胁民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或包含有危害网络安全的信息,国安局可以保留并利用这些信息。
——可以保存含有律师与客户通讯内容的“外国情报信息”。
——为确定被监控对象是否在美国境内或为确定是否中止进一步监控,国安局可以访问从美国本土设备或电话中收集到的通讯信息。

这些规定说明,美国国家安全局是否保存、利用数据,如何选定监视对象,完全由情报分析人员自行决定,根本不需要法院和上级机构的“授权”,只有“内部审查小组”对部分监视内容进行调查。

例如,所谓“非故意获取”的设置就可以绕开其他法律。即使FISA自己的修正案(FISA Amendments Act)也规定,有目的地(intentionally)监视美国公民或在美国的人,需要独立的授权。但由于无人明确界定、监管“非故意获取”,没有授权也可以进行监视。

也就是说,秘密法庭命令这样的“恶法”使美国国家安全局实际上获得了无限制的权力,“有‘法’无天”。

在斯诺登揭秘棱镜秘密监听项目后,奥巴马辩解称,保证不会滥用监控职权;监控行动受到国会的司法部门的“全程监督”;强调监控项目仅针对美国境外的非美国公民。根据最新披露的文件看,这些显然都不是事实。

奥巴马涉嫌说谎,后果可能非常严重。众所周知,当年国会弹劾克林顿就是因为他说谎,而非婚外情。
不过,目前美国媒体和政界可谓“同仇敌忾”,一致批判揭秘行为,奥巴马虽然涉嫌说谎,或仍将安然无恙。

失去底线的秘密法庭
秘密法庭FISA还签发了别的“授权”命令,有的根本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或解释。《卫报》称,在获得的命令中,某份签署于2010年的FISA法庭命令只有一段话。这段话只是直白地宣称司法部长代表国家安全局提交的监视流程符合美国法律和宪法第四修正案,而没有任何司法解释。

至少在这份命令中,这个秘密法庭对秘密监视行为甚至连“秘密解释”都懒得作,只是秘密宣告而已,完全失去了法庭应有的底线。

而司法部长提交的监视流程恰恰违背现有法律,称“没有确切信息证明对象是否在美国时,国家安全局有理由相信他在美国境外;没有确切证据对象是美国人时,有理由相信他不是美国人”。这样的话,就可以绕开法律,顺理成章地监视对象。

那么怎么样才算是“确切证据”呢?国家安全局可以自己根据数据库里的各种信息判断。

如果之后有迹象显示,对象是在美国境内,又怎么办呢?国家安全局反而获得了更多权力,可以查阅具体内容来判断。

就是这样的程序,秘密法庭的法律精英们倾注毕生所学,用一段话、“零解释”直接宣布它合法。

一份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秘密文件的开头部分

“监视项目最小化”?
在参众两院的听证会上,以及在向公众解释时,美国政府官员都屡次表示他们将“监视项目最小化”。
根据2009年签署的命令,确实有一些“最小化”的限制条文。例如,规定国家安全局一旦确定对象在美国境内,必须立即中止监视项目。

然而,国家安全局后来宣称自己无法有效过滤、分辨美国通讯和非美国通讯。因此这样的规定也形同虚设。

此外,国家安全局被准许将数据保留5年。当有迹象显示,监视对象完完全全在美国境内时,国家安全局可以从内容中“发现”“明显的外国情报信息”(significant foreign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或“与威胁生命、财产相关的信息”来绕过相关规定。

“明显的外国情报信息”看似门槛很高,但据《卫报》称,其实只要是加密通信就算。而现在民间通信中加密已非常常见,这些都可算作“明显的外国情报信息”。

如果这些条件都不符合,通信记录就必须销毁。但只要通信的另一方在美国境外,还是可以被“授权”保留下来。
这就是“最小化”条文的现实。

对国内监视是否合理
此前,美国政界人士普遍解释说,大规模电话、网络秘密监控是反恐所必须的,是对隐私、自由等人权必须做出的“牺牲”。
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众中也有很多人持这样的观点。

美国国家安全局局长基斯·亚历山大上周就辩护称,网络秘密监控帮助美国阻止了“数十起”可能的恐怖攻击。

但CNN国家安全分析员皮特-贝尔根反驳说,9·11以后美国本土恐怖分子图谋的42起袭击中,只有1起是真正靠“棱镜”秘密监视项目发现的。
从《卫报》今天披露的文件来看,美国司法部、FISA秘密法庭和国家安全局为了能顺利绕开现有法律规定、监视美国民众,可谓煞费苦心。但显然,监控成效甚微。

波士顿爆炸案和其他层出不穷的大规模枪击事件也充分说明,美国国家安全局的肆意妄为并没有能真正保护美国民众。这令奥巴马及其政府的辩解愈发苍白。

(综合中新网、英国《卫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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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网等斯诺登事件最新消息:秘密法庭文件证明奥巴马涉嫌说谎

2013-06-21 17:37:02          观察者

斯诺登揭露棱镜秘密监视项目后,奥巴马本月7号就公开表示,情报机构的行为得到授权,受国会和法院全程监督,对外不对内云云。但英国《卫报》今天披露了两份绝密文件,显示情报机构获得的所谓“授权”实际上是无限制的权力,与美国宪法相悖,也与奥巴马的辩解相悖。奥巴马的“谎言”只撑了半个月就被戳穿。奥巴马涉嫌向公众说谎,后果可能非常严重。当年国会对克林顿启动弹劾,正是由于他说谎。

棱镜秘密监视项目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是否合法。虽然奥巴马当局一直为自己的合法性进行辩解,但有些美国民众质疑:“我们有秘密的法庭对秘密的法律进行秘密的解释,这不行。这成了什么民主?”

而英国《卫报》今天披露的正是“秘密法庭”——外国情报监视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FISA)的“秘密解释”文件,由司法部长霍尔德(Eric Holder)于2009年7月29日签署。

国安局“有‘法’无天” 奥巴马涉嫌说谎
两份文件详细规定了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在监控海外目标时所应遵守的程序,以及该情报机构应该如何监视美国居民。
文件显示,即使这个负责收集海外目标的情报机构,它们也能监控、保存和利用美国国内的通讯信息。

美国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对国家安全局如何处理从美国本土收集到的信息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包括在何种条件下销毁数据、将某个美国人从信息收集名单中移除等。但是,这两份文件也同时许可国家安全局拥有以下权利:
——将可能包含美国公民信息的数据保存5年。
——对“非故意获取”(inadvertently acquired)的本土通讯信息,如果认为其涉及犯罪活动、威胁民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或包含有危害网络安全的信息,国安局可以保留并利用这些信息。
——可以保存含有律师与客户通讯内容的“外国情报信息”。
——为确定被监控对象是否在美国境内或为确定是否中止进一步监控,国安局可以访问从美国本土设备或电话中收集到的通讯信息。

这些规定说明,美国国家安全局是否保存、利用数据,如何选定监视对象,完全由情报分析人员自行决定,根本不需要法院和上级机构的“授权”,只有“内部审查小组”对部分监视内容进行调查。

例如,所谓“非故意获取”的设置就可以绕开其他法律。即使FISA自己的修正案(FISA Amendments Act)也规定,有目的地(intentionally)监视美国公民或在美国的人,需要独立的授权。但由于无人明确界定、监管“非故意获取”,没有授权也可以进行监视。

也就是说,秘密法庭命令这样的“恶法”使美国国家安全局实际上获得了无限制的权力,“有‘法’无天”。

在斯诺登揭秘棱镜秘密监听项目后,奥巴马辩解称,保证不会滥用监控职权;监控行动受到国会的司法部门的“全程监督”;强调监控项目仅针对美国境外的非美国公民。根据最新披露的文件看,这些显然都不是事实。

奥巴马涉嫌说谎,后果可能非常严重。众所周知,当年国会弹劾克林顿就是因为他说谎,而非婚外情。
不过,目前美国媒体和政界可谓“同仇敌忾”,一致批判揭秘行为,奥巴马虽然涉嫌说谎,或仍将安然无恙。

失去底线的秘密法庭
秘密法庭FISA还签发了别的“授权”命令,有的根本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或解释。《卫报》称,在获得的命令中,某份签署于2010年的FISA法庭命令只有一段话。这段话只是直白地宣称司法部长代表国家安全局提交的监视流程符合美国法律和宪法第四修正案,而没有任何司法解释。

至少在这份命令中,这个秘密法庭对秘密监视行为甚至连“秘密解释”都懒得作,只是秘密宣告而已,完全失去了法庭应有的底线。

而司法部长提交的监视流程恰恰违背现有法律,称“没有确切信息证明对象是否在美国时,国家安全局有理由相信他在美国境外;没有确切证据对象是美国人时,有理由相信他不是美国人”。这样的话,就可以绕开法律,顺理成章地监视对象。

那么怎么样才算是“确切证据”呢?国家安全局可以自己根据数据库里的各种信息判断。

如果之后有迹象显示,对象是在美国境内,又怎么办呢?国家安全局反而获得了更多权力,可以查阅具体内容来判断。

就是这样的程序,秘密法庭的法律精英们倾注毕生所学,用一段话、“零解释”直接宣布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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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秘密文件的开头部分

“监视项目最小化”?
在参众两院的听证会上,以及在向公众解释时,美国政府官员都屡次表示他们将“监视项目最小化”。
根据2009年签署的命令,确实有一些“最小化”的限制条文。例如,规定国家安全局一旦确定对象在美国境内,必须立即中止监视项目。

然而,国家安全局后来宣称自己无法有效过滤、分辨美国通讯和非美国通讯。因此这样的规定也形同虚设。

此外,国家安全局被准许将数据保留5年。当有迹象显示,监视对象完完全全在美国境内时,国家安全局可以从内容中“发现”“明显的外国情报信息”(significant foreign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或“与威胁生命、财产相关的信息”来绕过相关规定。

“明显的外国情报信息”看似门槛很高,但据《卫报》称,其实只要是加密通信就算。而现在民间通信中加密已非常常见,这些都可算作“明显的外国情报信息”。

如果这些条件都不符合,通信记录就必须销毁。但只要通信的另一方在美国境外,还是可以被“授权”保留下来。
这就是“最小化”条文的现实。

对国内监视是否合理
此前,美国政界人士普遍解释说,大规模电话、网络秘密监控是反恐所必须的,是对隐私、自由等人权必须做出的“牺牲”。
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众中也有很多人持这样的观点。

美国国家安全局局长基斯·亚历山大上周就辩护称,网络秘密监控帮助美国阻止了“数十起”可能的恐怖攻击。

但CNN国家安全分析员皮特-贝尔根反驳说,9·11以后美国本土恐怖分子图谋的42起袭击中,只有1起是真正靠“棱镜”秘密监视项目发现的。
从《卫报》今天披露的文件来看,美国司法部、FISA秘密法庭和国家安全局为了能顺利绕开现有法律规定、监视美国民众,可谓煞费苦心。但显然,监控成效甚微。

波士顿爆炸案和其他层出不穷的大规模枪击事件也充分说明,美国国家安全局的肆意妄为并没有能真正保护美国民众。这令奥巴马及其政府的辩解愈发苍白。

(综合中新网、英国《卫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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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网等
反恐法案和监控都是小布殊政府搞出来的。奥巴马只是沿用,是替罪羊。

有这等好法,观海不沿用??
动不了观海的,美国的那些普世媒体现在都是政治正确的
此事绝不寻常,强烈建议公民自由联盟等NGO深挖到底并直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奥巴马没经验啊,情报的事说涉密沉默就行了,说多错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