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民主真谛下——西方民主、台湾民主、大陆民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05:36
首先,我们要认识“民主”,进而认识“西方民主“、“台湾民主”和“大陆民主“。<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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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和“民主”之间的关系<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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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民主:民主的真谛是在知情权得到充分体现的前提下,让与之相关的所有人有均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尽可能合情合理的决策每一项议题,在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将最优化的方案筛选出来并付诸实施。<p></p></P>
<p></p></P>
定义里之所以首先要强调“知情权”,是因为若在知情权不充分的情况下,即便将决定权以机会均等的方式交到人们手中,他们的票也不一定投向能对自己切身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在大众受蒙蔽的情况下,提议的内容不具备透明性,模糊的定义或偏颇的解读都会造成误导,这样整个表决的过程就有被操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很多方案或许连提出来的机会都没有,所以方案自身的完备性和透明性也是“知情权”的重要的内容之一。<p></p></P>
若在“知情权”没有保障的情况下,议案本身定义模糊、解读偏颇,还要求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表决,会产生很多没有质量甚至有害于社会福利和个体自身利益的方案,会让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对表决的操控而有机可乘。 <p></p></P>
如果大众知情权在手的条件下进行表决,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众多有利于社会福利的社会保障条款会付诸实施,对私人企业和垄断集团的倾斜政策会被否定,国家的财政预算的支出不会再买些质次价高的东西,大型工程项目的建立会有合法的听证会来裁决,任何损害社会公益、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的行政命令和法令会通过复议停止执行或取缔,国家经济的整体运行会在众多合理的决议被执行下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竞争日趋合理合法,好的产品会得到推崇,垄断将得到遏止,社会福利将想最大值靠拢,民众将得到最大的利益,将真正体现民主的真谛。</P>
由此可见,“选举制度”作为表决方法之一还远不是“民主”的全部,更不等同于“民主”。</P>
<p></p></P>
“选举制度”与“民主体制”的区别<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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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自身机制的建设很重要,健全的“民主体制”能有效的防止被渗透或操控,从而最大程度的体现民主的真谛。<p></p></P>
“选举制度”中被选枝的确定和表决形式两方面都有被操控的可能。若被选枝的确定没有“民主体制”的保障,那么人们或许只能在一堆烂水里挑个稍微好一点的,哪怕是看上去不是太烂,这样的表决本身就不具备民主性。在表决形式上,参与表决的若是全体成员那么知情权就必须得到保障,若没有也不符合民主性;若参与表决的不是全体成员而是民众的代表,那么其代表产生的机制应该体现民主性,并受到有效的监督,否则也不能体现民主性。 <p></p></P>
避免一切不符合民主性的可能发生,前提就是依靠健全的“民主体制”,这里的“体制”当然不等于“选举制度”。<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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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民主体制”首要层面就是议案的优选机制,其重要性也十分突出,它是指决定表决选项的体制,其中包括议案和候选人。若这个程序被操控了那么整个体制就会出大问题。如同台湾的所谓“公投”,其题目就不能体现民意,而是体现善于玩弄文字游戏的政客的意愿,民众只能在被动中选择,成为被玩弄的对象。议案的优选同样也必须是在知情权得到充分体现的前提下,否则即便是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将决定权交到大众手里,大众一样会被蒙蔽,这就要求由法定机构来组织筛选,且公开程序让社会监督,之后才是以符合民主性的方式进行表决。<p></p></P>
接下来表决的结果能否被执行机关有效的付诸实施,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国家而言所谓执行机构就是政府,对政府行为有效监督也是“民主体制”的重要内容,政府作为一个超经济的权力存在于一个契约式的经济运行体中,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有强制力的强权,来维护整个经济体的运行规范,若没有有效的机制来制约政府的权力,政府权力被滥用将形成“专制”甚至“独裁”,防止专制和独裁是“民主体制”的核心内容之一。<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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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议案的审议过程和对政府的监督是“民主机制”建设的重点。<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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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议案的审议过程<p></p></P>
首先对议案的齐备性要给予充分的考虑,这是重要的审议原则之一,但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完全保证能入闱的议案里一定有最优化的方案,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漏选最优议案的可能。<p></p></P>
虽然会有漏选的可能,但若有法定机构来组织,经过一系列社会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公开讨论,征集尽可能多的意见和备选议案,同时让公众能参与进来,对整个筛选程序实施有效监督,这样即便是开始的方案不够完备,通过层层讨论缮制最后提交审议的方案应该还算不错,能在齐备性上尽可能的完善。 <p></p></P>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和讨论的公开化,也是在筛选议案的同时,最大可能的将知情权体现到大众。<p></p></P>
社会机构参与形式主要是由法定机关组织不同的专家机构联合进行探讨。运用决策选择的一系列分析方法如头脑风暴法、反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反德尔菲法、提喻法,加之风险分析、损益分析、可行性分析、机会成本分析等方法。在法定机构的组织下,专家机构进行背靠背的分析,并将每次的结果全面公开,并由法定机构解读于公众的形式进行讨论和慢慢优化,这是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定专业水准的法定机构和社会专家机构。<p></p></P>
在公众监督下完成筛选、审议并以具备民主性的方式表决通过便可付诸实施。<p></p></P>
但整个进程并没有结束,当一个议案审议通过并被制定成政策实施,实施期间的失效分析、耗散分析、整改原则也是必要的,在定性分析的同时进行的定量分析可能从最最基础的边际分析一直到博弈分析等,一切程序均要求在公开和接受监督的条件下进行。<p></p></P>
经过后期的工作绩效评估和整改修补,可以使得最终得以实施的方案最大可能的接近最优方案,对任何先期议案无可避免的不足予以最大可能的弥补。<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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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的监督<p></p></P>
若政府每一项支出,每一次会议记录,每一次决策的过程,每一次规划的安排都有公开透明的制度和体系,都接受大众的监督,而民众都有自觉的意识去要求,去争取,去讨论,之后有否决、推翻、动议修改的机制,且有法定机构来解读(由前文提及的法定机构组织权威专家机构背靠背的审议机制),并将结果展现于大众面前,接受民众监督,那么可以说在如此的体制下要藏匿什么不轨的企图和偏袒某个利益集团的利益是非常困难的。<p></p></P>
但是没有这一切的体制下,“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选举只会帮助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达成自己的目的——以强大的财势操控媒体对舆论的误导影响民众的认知,从而影响表决的结果,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己私利的政策而损害社会福利;或者干脆将自己财力优势转化为选举的门槛,从而操控整个选举制度获取政权,购买到政府。将即使是在专制制度下都视为违法的“钱权交易”此时演变成合法的行为。<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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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民主体制”不仅需要有相当的技术含量,而且对管理水平要求也极高,决不是“选举制度”用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之原则就能体现的。相比“选举制度”而言,“民主体制”的优越性集中体现在两点,一点是议案审议上的科学性和完备性;第二点是体现在公众权利与政府的关系上。<p></p></P>
    第一点,其科学性和完备性前文有述在此不再重复。<p></p></P>
第二点,“民主体制”下公众权利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中强调的是执政监督,而不是对执政者的选择;“选举制度”则集中体现公众对执政者的选择。可以说“民主体制”下谁执政都一样,都要接受全民的监督,是真正的大社会小政府,政府的主要功能是维系整个社会秩序,执行符合大众意志的议案,而不是直接干预社会的各个经济层面。但“选举制度”下产生的政府则不同,在执政者上台前公布的施政纲领就集中阐述了自己的立场,是否符合社会公益,是否能在当选后得以实施是另外一回事情。<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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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专制”和“民主”并不是对立的两个概念,而是根本就不在一个层面上的两个概念,且“民主”的内涵要深很多,而“选举制度”本身不是“民主”的集中代表,民主的精髓在于民众在知情权充分体现的情况下,有表达自己意愿的体制,而且整个体制一定要保证对社会最大群体的利益体现,因为往往一个决策无可避免的伤及某些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对整个社会福利和公益有极大的促进。民主的终极目标是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个体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使两者最大化。“民主体制”和“选举制度”相比,“民主体制”的内涵要深得多,内容也要丰富得多,在公众权利的体现上“民主体制”远胜过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原则的“选举制度”。<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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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民主的“民”?<p></p></P>
每个人都愿意充分表达了自己个人的想法,但自己的想法是否正确,是否因为对自己有利而伤害了社会其他成员乃至于社会整体利益又是另外一回事情。一个决策已经体现了社会最大群体的利益,但或许众多受益的个体并不一定都能明白,即便这个决定已经最大限度的考虑了他们的利益,但他们也许还是会受那些在此决定下受到伤害的一小部分个体的蛊惑下反对这个决定。<p></p></P>
民主的精神就是要让社会体制表达最大群体的整体利益,这个群体才是民主的“民”,而在“民主”的概念下提及“个体”太狭隘了。民主是对体制的要求,不是对个人的要求,个人要有“民主意识”——这个概念的后面就是要个人理解民主体制对社会公益的贡献,社会公益、社会福利最大化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所在,和保护环境的环保意识有点类似。</P>
确切的说,“民主”这个概念应该成为一个社会的道德准则,在社会中讲民主就是要体现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社会公益。若这样意识不成为精神渗入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意识,要求个人在行为能力的运用上去思考、去争取、去实现这样的精神理念,只将其作为选择或决定的工具,未免太浅薄了。</P>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被贯彻的前提是保证人们都拥有知情权,并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表达自己的意愿,至于最后是否应该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原则来最后表决,还要视情形而定。在民主程序最后表决里还有很深的学问,印度数学家曾因建立了一个可以让参与表决的人能表达自己更多意愿的数学模型而成为诺贝尔奖得主,其思路简单来讲就是用分值来表达结果,而不是用统计得票数。比如让参与表决的民众将自己手中的分值(例如10分或100分)分别加在每个选择枝上,最后统计选择枝的得分总数,而不是因为某一个选择枝仅有一点点微弱的优势而就能获得全部的分数,若是用最简单的10分制模型来选举台湾当局领导人,其结果也不至于每次弄得那么微妙。<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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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主”与“台湾民主”<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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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式民主”是台湾和西方的共同特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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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从拥有特权就拥有财富的封建社会,步入拥有财富便拥有特权的“西方民主”社会,一路都是打着民主的旗帜,可哪个社会又真正是民主的?是谁民谁主?是谁的民主?在经济社会的条件下,政府虽然是穷人选出来的,但穷人又有多少机会去参加竞选继而最后当选呢?没有财势你我他连声音都不会有。或许有人会讲,国外选举人都是要选民支持的,有选举的赞助金,每个候选人都是用自己的赞助金开销选举的庞大费用,而不是收受某些个利益集团或者财阀的政治献金,或许您相信,但我认为可信度不高。美国大选时要在数十个洲飞行选举,每个洲作演讲,报纸电视各大媒体相关报道,不花消巨额数目的钱财是不可能办到的,拍一张照片几十美圆,多签几个名字,出席几个典礼,就能凑齐真是天方夜潭。  </P>
西方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的状况,是因为政府在经济社会中充当的角色很特殊。作为自由组合进行生产劳动的契约制经济体,需要有制度有法度才能运转正常,政府作为一个超经济的权力存在于一个契约式的经济运行体中,在很多层面有凌驾于经济规则之上的权力,所以各个利益集团对政府的权力很敏感,也很看重。</P>
政府权力中最突出的是对社会各个层面拥有干预能力,在其职权范围内能政策制定并贯彻执行,这对财阀和寡头们至关重要,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财势强大的利益集团需要政府的权力为自己服务,于是向政府渗透,最终目的是将执政当局转化为自己的代言人。为了对政府渗透、控制,同时排除民众权利对其的干扰,西方社会在财势强大的利益集团操控下推崇政权行政长官的产生须动用庞大财力进行“选举”,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政权的变相购买。<p></p></P>
这种用金钱堆砌门槛的“民主”可不是代表公众的社会公益、社会福利,而是代表那些财势强大的利益集团。这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与道德认知无太大的关系,人类社会本来就是个经济社会,经济实力强大的利益集团要求拥有更多的特权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很自然的道理,所以说西方社会是“拥有财富便拥有特权”的社会。<p></p></P>
在“选举式民主”下产生的政府会是为谁服务呢?当然是谁缔造了政府,政府就为谁服务,或者也可以说政府根本就是被缔造它的人用来维护自己利益的。用金钱堆砌产生的政府当然是为富人服务的。富人的俱乐部在那里?什么样的地方有财富的门槛,什么地方就是富人的俱乐部。美国宪法里对国参政者的财产是有规定的,不到一定水平别想进去,参议员、众议员都是如此,这也集中体现了“拥有财富便拥有特权”的原则,很受富人、财阀、寡头和少数利益集团推崇。西方社会民众早已对其心灰意冷,欧美各国投票率一直在半数徘徊,用腿投票的已经不在少数。</P>
<p></p></P>
“台湾民主”也套不逃不出这个怪圈,而且拙劣之极,到了令西方社会都瞠目结舌的地步。黑金、贿选盛行,扫街拜票、吃流水席、造势活动、用买保险甚至直接现金回馈等形式拉选票,将用金钱堆砌“民主”演绎到了相当的水准,也难怪有台湾人士声称若两岸在“西方民主”的前提下统一,而台湾又有多年的“选举经验”,定能统治大陆,能放出对“民主”如此无知的言论足其现岛蛙心态。</P>
台湾的各种政治力量都宣称自己代表“民意”,但政治乱象俞演俞烈,丝毫不顾及两千万民众的福祉,“民选”出来的政府更是举债都要购买质次价高的军火,将两岸关系推向战争的边缘,对整个台湾社会全体公众的公益置若罔闻;所谓“公投”更是在滥用本来就不科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之前提下,再加上政客玩弄文字游戏的手腕愚弄民众,与前文提到的民主的定义和真谛差之甚远。<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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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和“民主”之间的关系<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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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民主:民主的真谛是在知情权得到充分体现的前提下,让与之相关的所有人有均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尽可能合情合理的决策每一项议题,在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将最优化的方案筛选出来并付诸实施。<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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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里之所以首先要强调“知情权”,是因为若在知情权不充分的情况下,即便将决定权以机会均等的方式交到人们手中,他们的票也不一定投向能对自己切身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在大众受蒙蔽的情况下,提议的内容不具备透明性,模糊的定义或偏颇的解读都会造成误导,这样整个表决的过程就有被操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很多方案或许连提出来的机会都没有,所以方案自身的完备性和透明性也是“知情权”的重要的内容之一。<p></p></P>
若在“知情权”没有保障的情况下,议案本身定义模糊、解读偏颇,还要求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表决,会产生很多没有质量甚至有害于社会福利和个体自身利益的方案,会让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对表决的操控而有机可乘。 <p></p></P>
如果大众知情权在手的条件下进行表决,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众多有利于社会福利的社会保障条款会付诸实施,对私人企业和垄断集团的倾斜政策会被否定,国家的财政预算的支出不会再买些质次价高的东西,大型工程项目的建立会有合法的听证会来裁决,任何损害社会公益、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的行政命令和法令会通过复议停止执行或取缔,国家经济的整体运行会在众多合理的决议被执行下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竞争日趋合理合法,好的产品会得到推崇,垄断将得到遏止,社会福利将想最大值靠拢,民众将得到最大的利益,将真正体现民主的真谛。</P>
由此可见,“选举制度”作为表决方法之一还远不是“民主”的全部,更不等同于“民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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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与“民主体制”的区别<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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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自身机制的建设很重要,健全的“民主体制”能有效的防止被渗透或操控,从而最大程度的体现民主的真谛。<p></p></P>
“选举制度”中被选枝的确定和表决形式两方面都有被操控的可能。若被选枝的确定没有“民主体制”的保障,那么人们或许只能在一堆烂水里挑个稍微好一点的,哪怕是看上去不是太烂,这样的表决本身就不具备民主性。在表决形式上,参与表决的若是全体成员那么知情权就必须得到保障,若没有也不符合民主性;若参与表决的不是全体成员而是民众的代表,那么其代表产生的机制应该体现民主性,并受到有效的监督,否则也不能体现民主性。 <p></p></P>
避免一切不符合民主性的可能发生,前提就是依靠健全的“民主体制”,这里的“体制”当然不等于“选举制度”。<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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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体制”首要层面就是议案的优选机制,其重要性也十分突出,它是指决定表决选项的体制,其中包括议案和候选人。若这个程序被操控了那么整个体制就会出大问题。如同台湾的所谓“公投”,其题目就不能体现民意,而是体现善于玩弄文字游戏的政客的意愿,民众只能在被动中选择,成为被玩弄的对象。议案的优选同样也必须是在知情权得到充分体现的前提下,否则即便是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将决定权交到大众手里,大众一样会被蒙蔽,这就要求由法定机构来组织筛选,且公开程序让社会监督,之后才是以符合民主性的方式进行表决。<p></p></P>
接下来表决的结果能否被执行机关有效的付诸实施,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国家而言所谓执行机构就是政府,对政府行为有效监督也是“民主体制”的重要内容,政府作为一个超经济的权力存在于一个契约式的经济运行体中,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有强制力的强权,来维护整个经济体的运行规范,若没有有效的机制来制约政府的权力,政府权力被滥用将形成“专制”甚至“独裁”,防止专制和独裁是“民主体制”的核心内容之一。<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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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议案的审议过程和对政府的监督是“民主机制”建设的重点。<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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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议案的审议过程<p></p></P>
首先对议案的齐备性要给予充分的考虑,这是重要的审议原则之一,但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完全保证能入闱的议案里一定有最优化的方案,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漏选最优议案的可能。<p></p></P>
虽然会有漏选的可能,但若有法定机构来组织,经过一系列社会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公开讨论,征集尽可能多的意见和备选议案,同时让公众能参与进来,对整个筛选程序实施有效监督,这样即便是开始的方案不够完备,通过层层讨论缮制最后提交审议的方案应该还算不错,能在齐备性上尽可能的完善。 <p></p></P>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和讨论的公开化,也是在筛选议案的同时,最大可能的将知情权体现到大众。<p></p></P>
社会机构参与形式主要是由法定机关组织不同的专家机构联合进行探讨。运用决策选择的一系列分析方法如头脑风暴法、反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反德尔菲法、提喻法,加之风险分析、损益分析、可行性分析、机会成本分析等方法。在法定机构的组织下,专家机构进行背靠背的分析,并将每次的结果全面公开,并由法定机构解读于公众的形式进行讨论和慢慢优化,这是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定专业水准的法定机构和社会专家机构。<p></p></P>
在公众监督下完成筛选、审议并以具备民主性的方式表决通过便可付诸实施。<p></p></P>
但整个进程并没有结束,当一个议案审议通过并被制定成政策实施,实施期间的失效分析、耗散分析、整改原则也是必要的,在定性分析的同时进行的定量分析可能从最最基础的边际分析一直到博弈分析等,一切程序均要求在公开和接受监督的条件下进行。<p></p></P>
经过后期的工作绩效评估和整改修补,可以使得最终得以实施的方案最大可能的接近最优方案,对任何先期议案无可避免的不足予以最大可能的弥补。<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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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的监督<p></p></P>
若政府每一项支出,每一次会议记录,每一次决策的过程,每一次规划的安排都有公开透明的制度和体系,都接受大众的监督,而民众都有自觉的意识去要求,去争取,去讨论,之后有否决、推翻、动议修改的机制,且有法定机构来解读(由前文提及的法定机构组织权威专家机构背靠背的审议机制),并将结果展现于大众面前,接受民众监督,那么可以说在如此的体制下要藏匿什么不轨的企图和偏袒某个利益集团的利益是非常困难的。<p></p></P>
但是没有这一切的体制下,“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选举只会帮助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达成自己的目的——以强大的财势操控媒体对舆论的误导影响民众的认知,从而影响表决的结果,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己私利的政策而损害社会福利;或者干脆将自己财力优势转化为选举的门槛,从而操控整个选举制度获取政权,购买到政府。将即使是在专制制度下都视为违法的“钱权交易”此时演变成合法的行为。<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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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民主体制”不仅需要有相当的技术含量,而且对管理水平要求也极高,决不是“选举制度”用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之原则就能体现的。相比“选举制度”而言,“民主体制”的优越性集中体现在两点,一点是议案审议上的科学性和完备性;第二点是体现在公众权利与政府的关系上。<p></p></P>
    第一点,其科学性和完备性前文有述在此不再重复。<p></p></P>
第二点,“民主体制”下公众权利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中强调的是执政监督,而不是对执政者的选择;“选举制度”则集中体现公众对执政者的选择。可以说“民主体制”下谁执政都一样,都要接受全民的监督,是真正的大社会小政府,政府的主要功能是维系整个社会秩序,执行符合大众意志的议案,而不是直接干预社会的各个经济层面。但“选举制度”下产生的政府则不同,在执政者上台前公布的施政纲领就集中阐述了自己的立场,是否符合社会公益,是否能在当选后得以实施是另外一回事情。<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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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专制”和“民主”并不是对立的两个概念,而是根本就不在一个层面上的两个概念,且“民主”的内涵要深很多,而“选举制度”本身不是“民主”的集中代表,民主的精髓在于民众在知情权充分体现的情况下,有表达自己意愿的体制,而且整个体制一定要保证对社会最大群体的利益体现,因为往往一个决策无可避免的伤及某些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对整个社会福利和公益有极大的促进。民主的终极目标是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个体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使两者最大化。“民主体制”和“选举制度”相比,“民主体制”的内涵要深得多,内容也要丰富得多,在公众权利的体现上“民主体制”远胜过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原则的“选举制度”。<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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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民主的“民”?<p></p></P>
每个人都愿意充分表达了自己个人的想法,但自己的想法是否正确,是否因为对自己有利而伤害了社会其他成员乃至于社会整体利益又是另外一回事情。一个决策已经体现了社会最大群体的利益,但或许众多受益的个体并不一定都能明白,即便这个决定已经最大限度的考虑了他们的利益,但他们也许还是会受那些在此决定下受到伤害的一小部分个体的蛊惑下反对这个决定。<p></p></P>
民主的精神就是要让社会体制表达最大群体的整体利益,这个群体才是民主的“民”,而在“民主”的概念下提及“个体”太狭隘了。民主是对体制的要求,不是对个人的要求,个人要有“民主意识”——这个概念的后面就是要个人理解民主体制对社会公益的贡献,社会公益、社会福利最大化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所在,和保护环境的环保意识有点类似。</P>
确切的说,“民主”这个概念应该成为一个社会的道德准则,在社会中讲民主就是要体现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社会公益。若这样意识不成为精神渗入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意识,要求个人在行为能力的运用上去思考、去争取、去实现这样的精神理念,只将其作为选择或决定的工具,未免太浅薄了。</P>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被贯彻的前提是保证人们都拥有知情权,并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表达自己的意愿,至于最后是否应该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原则来最后表决,还要视情形而定。在民主程序最后表决里还有很深的学问,印度数学家曾因建立了一个可以让参与表决的人能表达自己更多意愿的数学模型而成为诺贝尔奖得主,其思路简单来讲就是用分值来表达结果,而不是用统计得票数。比如让参与表决的民众将自己手中的分值(例如10分或100分)分别加在每个选择枝上,最后统计选择枝的得分总数,而不是因为某一个选择枝仅有一点点微弱的优势而就能获得全部的分数,若是用最简单的10分制模型来选举台湾当局领导人,其结果也不至于每次弄得那么微妙。<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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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主”与“台湾民主”<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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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式民主”是台湾和西方的共同特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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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从拥有特权就拥有财富的封建社会,步入拥有财富便拥有特权的“西方民主”社会,一路都是打着民主的旗帜,可哪个社会又真正是民主的?是谁民谁主?是谁的民主?在经济社会的条件下,政府虽然是穷人选出来的,但穷人又有多少机会去参加竞选继而最后当选呢?没有财势你我他连声音都不会有。或许有人会讲,国外选举人都是要选民支持的,有选举的赞助金,每个候选人都是用自己的赞助金开销选举的庞大费用,而不是收受某些个利益集团或者财阀的政治献金,或许您相信,但我认为可信度不高。美国大选时要在数十个洲飞行选举,每个洲作演讲,报纸电视各大媒体相关报道,不花消巨额数目的钱财是不可能办到的,拍一张照片几十美圆,多签几个名字,出席几个典礼,就能凑齐真是天方夜潭。  </P>
西方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的状况,是因为政府在经济社会中充当的角色很特殊。作为自由组合进行生产劳动的契约制经济体,需要有制度有法度才能运转正常,政府作为一个超经济的权力存在于一个契约式的经济运行体中,在很多层面有凌驾于经济规则之上的权力,所以各个利益集团对政府的权力很敏感,也很看重。</P>
政府权力中最突出的是对社会各个层面拥有干预能力,在其职权范围内能政策制定并贯彻执行,这对财阀和寡头们至关重要,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财势强大的利益集团需要政府的权力为自己服务,于是向政府渗透,最终目的是将执政当局转化为自己的代言人。为了对政府渗透、控制,同时排除民众权利对其的干扰,西方社会在财势强大的利益集团操控下推崇政权行政长官的产生须动用庞大财力进行“选举”,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政权的变相购买。<p></p></P>
这种用金钱堆砌门槛的“民主”可不是代表公众的社会公益、社会福利,而是代表那些财势强大的利益集团。这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与道德认知无太大的关系,人类社会本来就是个经济社会,经济实力强大的利益集团要求拥有更多的特权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很自然的道理,所以说西方社会是“拥有财富便拥有特权”的社会。<p></p></P>
在“选举式民主”下产生的政府会是为谁服务呢?当然是谁缔造了政府,政府就为谁服务,或者也可以说政府根本就是被缔造它的人用来维护自己利益的。用金钱堆砌产生的政府当然是为富人服务的。富人的俱乐部在那里?什么样的地方有财富的门槛,什么地方就是富人的俱乐部。美国宪法里对国参政者的财产是有规定的,不到一定水平别想进去,参议员、众议员都是如此,这也集中体现了“拥有财富便拥有特权”的原则,很受富人、财阀、寡头和少数利益集团推崇。西方社会民众早已对其心灰意冷,欧美各国投票率一直在半数徘徊,用腿投票的已经不在少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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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主”也套不逃不出这个怪圈,而且拙劣之极,到了令西方社会都瞠目结舌的地步。黑金、贿选盛行,扫街拜票、吃流水席、造势活动、用买保险甚至直接现金回馈等形式拉选票,将用金钱堆砌“民主”演绎到了相当的水准,也难怪有台湾人士声称若两岸在“西方民主”的前提下统一,而台湾又有多年的“选举经验”,定能统治大陆,能放出对“民主”如此无知的言论足其现岛蛙心态。</P>
台湾的各种政治力量都宣称自己代表“民意”,但政治乱象俞演俞烈,丝毫不顾及两千万民众的福祉,“民选”出来的政府更是举债都要购买质次价高的军火,将两岸关系推向战争的边缘,对整个台湾社会全体公众的公益置若罔闻;所谓“公投”更是在滥用本来就不科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之前提下,再加上政客玩弄文字游戏的手腕愚弄民众,与前文提到的民主的定义和真谛差之甚远。<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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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民主<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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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都会有民主?或许这是当看到这个标题时许多人的第一想法,但需要说明的是“大陆民主”不仅有而且颇具特色,而更重要的是前景。大陆的民主机制是以“两会”的形式为体现的主体,也就是大陆所谓的政治体制。<p></p></P>
“两会”分别是“政治协商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前者是参政议政的机构,相当于提出议案的机构,而后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是审议议案并交政府机构执行的机构,同时也有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的功能,必要时可以启动罢免程序和废止程序,罢免政府行政长官,废止政府的法令。<p></p></P>
“政治协商会议”是个多党派和无党派专家人物组成的机构,汇集了社会各个层面的精英,对政府同样有监督的作用,但不具备弹劾和废止功能,可以作为法定的机构来综合社会意见提出合理议案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p></p></P>
从这个组合可以看出,基本符合“民主体制”中合理的组织构架。<p></p></P>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宪法中是有具体比例规定的,每个民族、每个职业、每个党派都是有比例规定的,不是某些个财阀、寡头、以及经济实力强大的利益集团能够用金钱操控的,也不是某届政府可以操控的,若不是按照宪法规定的比例组成的视为违宪,其表决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大陆公民在中学时就具备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比“西方民主”中每个议员席位的含金量要大众化很多。<p></p></P>
大陆民主的构架是不错的,若建设得力前景值得期待,但在运行的时候出现了很多问题。<p></p></P>
“政治协商会议”中的政协委员虽然是社会各个阶层的精英,但参政议政能力不强,热情不够,大多视“政协委员”为荣誉称号。政协与政府的交流不够,所提的议案往往形式化,不能成为政府执政的有力参考,而政协本身组织社会机构进行论证的能力也不强,不具备对某个议案进行全方位讨论和论证的能力。人大和政协的交流也不够,以政协的能力而言,还谈不上对某个议案进行解读,让人大表决时每位代表拥有对议案的知情权。在知情权的问题上出了问题,这是很严重的。<p></p></P>
由此可见,“政治协商会议”没有起到主动组织论证、解读某项议题议案提交人大审议的作用,而提案往往是政府在提,并在政府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政协和人大仅仅起了监督作用。<p></p></P>
人大的代表参政议政能力本来不如政协委员,政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人大也就只能成为一个象征机构了,人大代表到北京开人代会就如同进京听领导作报告一样,面对长篇幅、多数据的审议议题,有几人能对其中道理说个透彻明白,隔行如隔山啊,知情权不具备的条件下只能相信直觉,相信政府领导人,所以至今也没有多少有争议的议案,绝大多数都是高票通过,这样政府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举足轻重了。<p></p></P>
而政府本身是个行政机构架构,行政组织有两个很突出的特点,一是效率高能很快上传下达、强调执行,二是少论证、灵活性差。政府本来是个行政机构,但现在要求同时承担起政协和人大的功能,既要有很强的论证能力,又要有很民主的讨论空间,这本身就很怪异,很多时候出现政府部门官员调研,咨询很多专家,开会讨论,政府部门党委表决通过某项议案的现象,这其实是将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混为一谈的现象,最终导致政府说了算,这一定程度上也是人大和政协建设出了问题造成的。<p></p></P>
当然有人肯定会讲,这是中共一党专制的结果,通过在各个政府部门中设立的党委来控制政府,形成一个国家机关以外的隐形统治王国,如果是西方多党制能轮流选举上台执政就不会如此了(难道换个党派形成隐形统治王国?)。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作如下讨论:<p></p></P>
首先来看看“党内民主”的问题,这个颇具大陆特色的“机制”,在整个政府运行中有重要的作用,但从法理和政治伦理上讲又比较微妙,能参与“党内民主”的成员本身都是重要的政府官员,他们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也对后期运作有着深入的了解,对实际情况的了解比许多局外的专家都要深入,在行使“党内民主”的时候,他们是既拥有知情权又有表决权的人,这样的表决效果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没有方向性的错误,但在方案的完备性上可能有缺失,与政协正常发挥作用后论证的方案相比,可能其完善程度不够、整改周期长、成本会高,但在大的方向和原则上不应该出问题,若参与者的专业知识不够,可通过上文提到的调研、开专家讨论会等形式弥补。应该说是一种比较高效但议案欠完善的决议过程,在后期执行中若注重失效分析、耗散分析、施行慎重的整改原则,还是能达到不错的效果,或许这是大陆50年来发展远超过印度的一大特色。但毕竟不是一个完善的机制,且在法理和政治伦理上有很大的缺陷,在战争年代或形势紧迫的时候能发挥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对建立一个科学的国家体制始终不是件好事。有四大问题,一是受个人因素影响大,人治色彩严重;二是缺乏有法理依据的监督机构;三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职能混淆,而且党政不分;四是离开了国家机构的框架,失去了国家体制科学性和严密性的保证,容易被社会各个经济利益集团渗透,近年来以“权钱交易”的形式滋生各种腐败现象就不足为奇了。<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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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上问题,作为国家机构的人大和政协有着监督的功能,在宪法赋予的权力下是有能力纠正的。<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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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无论哪一级的人大代表的组成都是按照宪法的比例关系来的,不受某个党派的控制。某人成为人大代表以后受宪法规定的条款保护,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不能对其人身自由实施任何限制,保证了人大代表能正常的行使其权力不受干扰。<p></p></P>
其次,政府官员是可以由人大提出弹劾的,政府官员的任命也要求人大审议通过的,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力,若人大动议要弹劾哪位政府官员,那是可以办到的,而且某些政府官员职务的任命也必须由人大通过,该部门的党委通过了不算,没有法律效力。对于政府颁布的政令和政策,人大是有权予以废止的。<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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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人大是有足够权力抑制政府的,但在人大的工作中遇到几个实际问题。<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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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是人大不具备对表决议案的知情权,即便人大代表有人民赋予的权力,但没有知情权也对议案的利弊得失模糊不清,最终导致如前文所述:“人大代表到北京开人代会就如同进京听领导作报告一样,面对长篇幅、多数据的审议议题,有几人能对其中道理说个透彻明白,隔行如隔山啊,知情权不具备的条件下只能相信直觉,相信政府领导人。”这里也有政协建设的问题。<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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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国家体制应有的功能不能因此被“党内民主”长期代理,这种错位的观念应该得以纠正,国家机制的科学性和完备性是值得推崇的,在国家体制下有合理合法的监督机制,相比依靠党员的党性原则来对抗可能的渗透前者更为科学可靠(至于“高薪养廉”更是用美女保护美女其结果不言而喻)。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和时代背景下“党内民主”确实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应当充分肯定,但要永续发展必须依仗科学、健全的国家体制去抵制各种可能的渗透,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更科学更高效更专业化的审议评估机构去完成国家使命,这是发展的要求,是进步的方向,也是科学性、民主性的保障,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整体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是一支具备激进性和战斗力的政党,同时也是求真务实的政治力量,相信其能拥有这样的远见和胸襟,推进共和国的民主建设,毕竟“民主的精神就是要让社会体制表达最大群体的整体利益”和中共所提倡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极为接近。<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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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数千年的封建思想建立的官本位的概念深入人心,民众的民主素养不够,民主意识未能渗入大多数民众的个人意识。民众对“民主”本身的理解并不准确,没有从科学体制能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并同时也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所在的正确角度去理解,而仅仅只将其作为选择或决定工具的代名词,甚至出现了推崇西方“选举式民主”的现象,其利弊得失前文已经有了综述,此处不再过多重复。<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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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问题?<p></p></P>
这要依靠三方面努力,一是加强政协和人大建设,让它们发挥出正常的职能,将国家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完善国家体制。二是中共也加强自身建设,并在人大和政协逐步的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将“党内民主”决议形式逐步调整为国家机构的正常程序。三是提高全民的“民主意识”——(理解民主体制对社会公益的贡献,社会公益、社会福利最大化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所在,并要求个人在行为能力的运用上去思考、去争取、去实现这样的精神理念)和“国家观念”——(了解国家机构、了解国家体制以及运行程序)。<p></p></P>
若能如此发展,那前景是值得期待的。<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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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p></p></P>
西方社会需要寻找到一个能排除金钱操控的国家体制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这方面大陆的国家体制建设上已有所尝试,当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西方拥有娴熟的管理技巧和良好的民众民主素养,以及先进的科学技术,具备建立一个科学民主社会的良好基础,但国家体制上受金钱渗透的缺陷使其始终不能如愿;而大陆拥有比较符合“民主体制”的组织架构但却又缺乏西方所具备的诸多条件。<p></p></P>
西方的优势是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十分发达尤其是咨询业,这对评估和审议要求的专业机构十分对口,其对信息管理技术的研究和运用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希望大陆的民主建设随着自身经济的不断发展,续而对西方信息管理技术进行不断的学习和借鉴,从而争取能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前提下有跨越式的发展。<p></p></P>
政协不是国家机构!
<B>以下是引用<I>特警4587</I>在2005-3-15 13:37:00的发言:</B>
政协不是国家机构!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P>
<P> 国家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届均任期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 </P>
<P>  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P>   国家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P>  国家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P>
<P>  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执政党机关     

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设有中央组织和地方各级组织。中共中央,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代行其职权。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均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P>
<P>军事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P>  人民政协机关     

人民政协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的参政议政机构。

<P>  社会团体机关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一些社会团体的工作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实行全额财政拨款。
<P>  </P>
<B>以下是引用<I>云天0460</I>在2005-3-15 15:20:00的发言:</B>


<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P>
<P>国家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届均任期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 </P>
<P>  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P>   国家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P>  国家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P>
<P>  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执政党机关     

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设有中央组织和地方各级组织。中共中央,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代行其职权。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均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P>
<P>军事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P>  人民政协机关     

人民政协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的参政议政机构。


<P>  社会团体机关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一些社会团体的工作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实行全额财政拨款。

<P>  </P>


政协的确不是国家机构
写的不错!
<B>以下是引用<I>and1</I>在2005-3-15 16:27:00的发言:</B>
&gt;

政协的确不是国家机构

<P>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是有区别的,政协不是政府机构</P>
好貓論就對了!!
政协当然不是政府机构,人大也不是政府机构,她们是国家机构。
民主不是恩赐, 是权利
好长啊,看着累
<P>  是先有政協还是先有人大啊?</P><P>  生出人大的是妈。妈就是政協。不认妈的傢伙。整天玩文字。政協生出人大。生出国旗。生出国号。生出共和国。就是最左的文革时期也不敢动政協。你个小屁孩。</P><P>  以后两岸要统一靠的就是政協。就是一個中国主权下的協商制度。政協才能再生一个统一的中国。</P><P>  人大只能管大陆。大陆政協与台湾的一个类似国统会或新的机制,生出的最新的一个中国主权机制,才能管全中国的一中事务。</P>
楼上这位好像是论资排辈啊;楼主是从宪法的角度来说问题,感觉要合理的多啊。
<B>以下是引用<I>中方的水妞</I>在2005-3-19 11:53:00的发言:</B>

<P>  是先有政協还是先有人大啊?</P>
<P>  生出人大的是妈。妈就是政協。不认妈的傢伙。整天玩文字。政協生出人大。生出国旗。生出国号。生出共和国。就是最左的文革时期也不敢动政協。你个小屁孩。</P>
<P>  以后两岸要统一靠的就是政協。就是一個中国主权下的協商制度。政協才能再生一个统一的中国。</P>
<P>  人大只能管大陆。大陆政協与台湾的一个类似国统会或新的机制,生出的最新的一个中国主权机制,才能管全中国的一中事务。</P>


你指二次统战??
湾的各种政治力量都宣称自己代表“民意”,但政治乱象俞演俞烈,丝毫不顾及两千万民众的福祉,“民选”出来的政府更是举债都要购买质次价高的军火,将两岸关系推向战争的边缘,对整个台湾社会全体公众的公益置若罔闻;所谓“公投”更是在滥用本来就不科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之前提下,再加上政客玩弄文字游戏的手腕愚弄民众,与前文提到的民主的定义和真谛差之甚远。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这是直译。在美国,民主往往是这样被描述的: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 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 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 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怎么样?用此很美丽吧?但美国究竟做到了什么程度呢?我们先从美国国内来看一看。正如楼主所言,民主与大众的知情权密不可分,美国自称是一个信息非常公开透明的国家,可情况果真如此吗?当然不是了,仅以美国侵略伊拉克为例,据说出兵获得了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支持率,似乎是众望所归、民心所向了,但美国民众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投票的呢?他们对于伊拉克的情况又是从哪里得到的呢?我们已经知道了,正是由于美国政府在这方面个问题极力误导民众才是得该提案获得通过的,因为在美国民众所得到的信息中,伊拉克被描绘成一个充满了邪恶,并且还拥有为数很多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如果情况的确如果,不只是美国民众,连我们都会对这样危险的国家产生忧虑,可真得是这样吗?事实早已证明,美国人在说谎!因为美国的大石油公司需要得到石油,事情就这么简单。这就是美国的民主。我们再从国际上看,既然民主允许人们拥有自由表达意志的权利,那么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可曾允许其他国家根据自己的情况去选择自己国家制度呢?没有,从来也没有过!他们在国际行奉行的就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强盗行径,民主只不过是一件他们用来遮羞的外套罢了。这才是美国的民主。他们的“民”,不过就是本国的极少数利益集团而已,他们的“主”就是少数利益集团作全世界的主。
大陆会有民主?
支持楼主
从纸面上说,大陆的人大政协制度是很好的。但实际上根本不是那回事。楼主强调民主的首要是“知情权”,请问有哪位网友知道我们的所谓“人大代表”是怎么出炉的?现在人大代表的组成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人:各地的党政军领导和各地的银行证券大中型国企的领导,还有少量的民企老板,少量知识分子精英,真正的工人农民几乎绝迹了。可以说这里面的大多数都是腐败分子,所以才会有审议《公务员法》的时候,将“公开个人财产”的条款删掉的事情发生。
坦白讲,现在的大陆谈不上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就连GCD都说是“民主集中制”,这里“民主”是招牌“集中”才是内容。
我一直不主张现在的中国搞西式民主,因为西式民主好比一帖补药,虽然大补,但身子虚弱的人消受不起。所以认为国家现阶断还是要强身健体(稳定发展经济),在强壮后的进补(实行民主)更是一定要的。
扯淡。我反对民主!中国现在要使民主非亡国不可!
gcd也配谈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