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车拖死女童司机被判死刑 当庭翻供要上诉--(最新后续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9: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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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3月04日01:12 城市晚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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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同时被判赔偿 14.8万余元;付忠涛当庭翻供并表示要上诉;央视、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等近 20家媒体记者关注此案;包括市民在内,有百余人旁听</P>
<P>  城市晚报丁红波 陶铮 记者徐岩 /摄 钱文波 /摄本报讯 </P>
<P>  3月3日上午,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等近 20家媒体记者云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0号审判庭。8时 40分,备受关注的白色林肯车拖死小女孩一案在这里公开审理,包括市民在内的百余人旁听了此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极为重视,该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录像旁听了全部庭审活动。</P>
<P>  法院对被告人付忠涛故意杀人及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王硕窝藏一案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付忠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王硕有期徒刑 2年,缓刑 2年;被告人付忠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云成经济损失人民币 14.864252万元。</P>
<P>  庭审之公诉:</P>
<P>  付忠涛故意杀人 ,女友王硕窝藏罪</P>
<P>  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付忠涛明知人在车下还加速行驶,拖带 2300米致人死亡的放任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付忠涛明知这样做的结果会造成死亡而在犯罪过程中没有遏制,有杀人动机,构成了故意杀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而其女友王硕明知付忠涛的行为已经违法不但没有报警反而将付忠涛送至四平,并为其提供 2300元钱帮助其逃跑,王硕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但王硕有自首情节,且在公安部门破案中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P>
<P>  庭审之被告:</P>
<P>  付忠涛及其女友当天翻供</P>
<P>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举证了付忠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中第 3份(按时间顺序)中有付忠涛驾车逃跑时知道女孩在车下的供述。但付忠涛在庭审期间说,当时他很慌,一心想跑,他既不能确定被撞小女孩就在事发现场,也不能确定小女孩在车底下。</P>
<P>  举证过程中,法庭还播放了公安机关提审付忠涛的对话录像。面对这些证据,付忠涛承认自己曾在公安机关有至少 4次供述,公安机关提审他时,不存在刑讯逼供,每次供述他都签字画押了。付忠涛在做最后陈述时说,他很后悔,也愿意民事赔偿。</P>
<P>  庭审之辩护:付忠涛是过失致人死亡</P>
<P>  本案被告人之一的王硕还是一名学生,她在庭审时陈述,在帮助付忠涛时,付忠涛没有跟她说起事情的详情,付只跟她说撞人了想避一避她知道女孩死了后,曾劝付忠涛自首,但付忠涛害怕,没有自首。王硕的辩护律师认为,王硕有自首情节,还有立功表现,应给予从轻处罚。</P>
<P>  付忠涛的辩护律师认为,付忠涛驾龄短,而且是第一次开林肯车,对车的性能不了解。付忠涛当时有逃避责任的心态,但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主观上没有杀人动机,主观上存在轻信行为。律师还认为,女被拖带致死证据不足,被撞时女也有死亡的可能。此案属于过失人死亡,应按交通肇事罪来处理。</P>
<P>  庭审之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P>
<P>  当日上午,关于此案刑事部分的调查举证结束后,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开始审理。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肖云成的代理人,认为受害人肖金萍的长住地在城镇,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肖金萍的死亡给肖云成一家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要求付忠涛赔偿受害人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在内总计 14万余元。付忠涛的辩护律师认为,肖金萍在双阳农村上学,且户口是农村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农村标准来计算,总计也就 5万余元。原被告双方表示,同意就民事赔偿方面调解,但没有达成协议。</P>
<P>  庭审之认定:付忠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P>
<P>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忠涛驾车将被害人肖金萍撞倒后,被害人肖金萍被卷入车底,并看见旁观群众示意其停车而不采取措施,还驾车加速行驶将被害人拖出 2300余米后,致被害人肖金萍开放性颅骨骨折,重度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被告人付忠涛的放任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P>
<P>  庭审之宣判:一审判处付忠涛死刑</P>
<P>  当日 13时 30分,审判长陈世谦当庭宣判。当听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付忠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坐在法庭内旁听的付忠涛的妹妹痛哭失声,随后她被家人搀扶出法庭。有认识她的人告诉记者,她就是事发时坐在白色林肯车内副驾驶位置上的付丽娟。王硕因窝藏罪判 2缓 2</P>
<P>  被告人王硕明知被告人付忠涛驾车致他人死亡,还多次与被告人付忠涛接触并与,资助被告人付忠涛人民币 2300元,为帮助被告人付忠涛逃匿而为被告人付忠涛购买火车票,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找被告人王硕了解被告人付忠涛下落时,王硕交代了资助付忠涛钱款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付忠涛,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王硕有期徒刑 2年,缓刑 2年。付忠涛赔偿死者家属 14万余元</P>
<P>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付忠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云成经济损失人民币 14.864252元。</P>
<P>  庭审之反应:付忠涛表示将上诉 小金萍父亲保持沉默</P>
<P>  当庭宣判后,审判长问付忠涛是否上诉时,他当庭表示要上诉,原因是他当时不知车下有人。</P>
<P>  当日中午 12时许,在休庭期间,记者采访了原告小金萍的父亲肖云成。他对庭审过程没有发表任何看法。当庭宣判后,他说,“我心情不好,付忠涛还要上诉,没啥说的。”肖云成也没有谈及他家目前的生活状况。</P>
<P>  新闻背景</P>
<P>  2月 1日 13时 30分许,被告人付中涛驾驶黑 R-32168号白色林肯轿车与其妹妹付丽娟回家。当车行驶到长春市兴业街长春开关厂附近时,付中涛将正在行走的肖金萍(女,9岁)撞倒并挂在轿车底盘刹车管处,被告人明知肖金萍被撞倒并挂在车下仍不停车,驾车拖带肖金萍行驶,当群众举手示意车下有人让其停车时,被告人付中涛仍加速行驶 2300余米后,肖金萍掉在路上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金萍因头部受到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P>
<P>  事发后,本报捐助小女孩肖金萍家 500元钱,使其贫寒的家境渡过暂时的难关。本案发生后,引起了省领导以及市民的广泛关注。2月 2日,省长王珉作出批示,要求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连夜工作,限期破案。</P>
<P>  2月 4日,付中涛在沈阳一家网吧内被抓获,2月 5日被警方押回长春。2月 7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付中涛批捕:以涉嫌窝藏罪将帮助付中涛逃跑的付中涛女友王硕批捕。2月 21日,付中涛和王硕被起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P>
<P>  新闻链接</P>
<P>  原被告自然情况</P>
<P>  肖云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男,1968年 12月 1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佟家乡兴隆村高粉房屯。系本案被害人肖金萍之父。</P>
<P>  付忠涛(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1976年 1月 6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九台市纪家镇分水村一社,暂住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5年 2月 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月 6日被逮捕。</P>
<P>  王硕(被告人):女,1985年 9月 28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清明街交通胡同重庆小区。因涉嫌犯窝藏罪,于 2005年 2月 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月 6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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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7 13:11:5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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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3月04日01:12 城市晚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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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同时被判赔偿 14.8万余元;付忠涛当庭翻供并表示要上诉;央视、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等近 20家媒体记者关注此案;包括市民在内,有百余人旁听</P>
<P>  城市晚报丁红波 陶铮 记者徐岩 /摄 钱文波 /摄本报讯 </P>
<P>  3月3日上午,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等近 20家媒体记者云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0号审判庭。8时 40分,备受关注的白色林肯车拖死小女孩一案在这里公开审理,包括市民在内的百余人旁听了此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极为重视,该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录像旁听了全部庭审活动。</P>
<P>  法院对被告人付忠涛故意杀人及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王硕窝藏一案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付忠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王硕有期徒刑 2年,缓刑 2年;被告人付忠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云成经济损失人民币 14.864252万元。</P>
<P>  庭审之公诉:</P>
<P>  付忠涛故意杀人 ,女友王硕窝藏罪</P>
<P>  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付忠涛明知人在车下还加速行驶,拖带 2300米致人死亡的放任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付忠涛明知这样做的结果会造成死亡而在犯罪过程中没有遏制,有杀人动机,构成了故意杀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而其女友王硕明知付忠涛的行为已经违法不但没有报警反而将付忠涛送至四平,并为其提供 2300元钱帮助其逃跑,王硕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但王硕有自首情节,且在公安部门破案中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P>
<P>  庭审之被告:</P>
<P>  付忠涛及其女友当天翻供</P>
<P>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举证了付忠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中第 3份(按时间顺序)中有付忠涛驾车逃跑时知道女孩在车下的供述。但付忠涛在庭审期间说,当时他很慌,一心想跑,他既不能确定被撞小女孩就在事发现场,也不能确定小女孩在车底下。</P>
<P>  举证过程中,法庭还播放了公安机关提审付忠涛的对话录像。面对这些证据,付忠涛承认自己曾在公安机关有至少 4次供述,公安机关提审他时,不存在刑讯逼供,每次供述他都签字画押了。付忠涛在做最后陈述时说,他很后悔,也愿意民事赔偿。</P>
<P>  庭审之辩护:付忠涛是过失致人死亡</P>
<P>  本案被告人之一的王硕还是一名学生,她在庭审时陈述,在帮助付忠涛时,付忠涛没有跟她说起事情的详情,付只跟她说撞人了想避一避她知道女孩死了后,曾劝付忠涛自首,但付忠涛害怕,没有自首。王硕的辩护律师认为,王硕有自首情节,还有立功表现,应给予从轻处罚。</P>
<P>  付忠涛的辩护律师认为,付忠涛驾龄短,而且是第一次开林肯车,对车的性能不了解。付忠涛当时有逃避责任的心态,但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主观上没有杀人动机,主观上存在轻信行为。律师还认为,女被拖带致死证据不足,被撞时女也有死亡的可能。此案属于过失人死亡,应按交通肇事罪来处理。</P>
<P>  庭审之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P>
<P>  当日上午,关于此案刑事部分的调查举证结束后,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开始审理。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肖云成的代理人,认为受害人肖金萍的长住地在城镇,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肖金萍的死亡给肖云成一家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要求付忠涛赔偿受害人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在内总计 14万余元。付忠涛的辩护律师认为,肖金萍在双阳农村上学,且户口是农村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农村标准来计算,总计也就 5万余元。原被告双方表示,同意就民事赔偿方面调解,但没有达成协议。</P>
<P>  庭审之认定:付忠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P>
<P>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忠涛驾车将被害人肖金萍撞倒后,被害人肖金萍被卷入车底,并看见旁观群众示意其停车而不采取措施,还驾车加速行驶将被害人拖出 2300余米后,致被害人肖金萍开放性颅骨骨折,重度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被告人付忠涛的放任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P>
<P>  庭审之宣判:一审判处付忠涛死刑</P>
<P>  当日 13时 30分,审判长陈世谦当庭宣判。当听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付忠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坐在法庭内旁听的付忠涛的妹妹痛哭失声,随后她被家人搀扶出法庭。有认识她的人告诉记者,她就是事发时坐在白色林肯车内副驾驶位置上的付丽娟。王硕因窝藏罪判 2缓 2</P>
<P>  被告人王硕明知被告人付忠涛驾车致他人死亡,还多次与被告人付忠涛接触并与,资助被告人付忠涛人民币 2300元,为帮助被告人付忠涛逃匿而为被告人付忠涛购买火车票,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找被告人王硕了解被告人付忠涛下落时,王硕交代了资助付忠涛钱款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付忠涛,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王硕有期徒刑 2年,缓刑 2年。付忠涛赔偿死者家属 14万余元</P>
<P>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付忠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云成经济损失人民币 14.864252元。</P>
<P>  庭审之反应:付忠涛表示将上诉 小金萍父亲保持沉默</P>
<P>  当庭宣判后,审判长问付忠涛是否上诉时,他当庭表示要上诉,原因是他当时不知车下有人。</P>
<P>  当日中午 12时许,在休庭期间,记者采访了原告小金萍的父亲肖云成。他对庭审过程没有发表任何看法。当庭宣判后,他说,“我心情不好,付忠涛还要上诉,没啥说的。”肖云成也没有谈及他家目前的生活状况。</P>
<P>  新闻背景</P>
<P>  2月 1日 13时 30分许,被告人付中涛驾驶黑 R-32168号白色林肯轿车与其妹妹付丽娟回家。当车行驶到长春市兴业街长春开关厂附近时,付中涛将正在行走的肖金萍(女,9岁)撞倒并挂在轿车底盘刹车管处,被告人明知肖金萍被撞倒并挂在车下仍不停车,驾车拖带肖金萍行驶,当群众举手示意车下有人让其停车时,被告人付中涛仍加速行驶 2300余米后,肖金萍掉在路上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金萍因头部受到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P>
<P>  事发后,本报捐助小女孩肖金萍家 500元钱,使其贫寒的家境渡过暂时的难关。本案发生后,引起了省领导以及市民的广泛关注。2月 2日,省长王珉作出批示,要求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连夜工作,限期破案。</P>
<P>  2月 4日,付中涛在沈阳一家网吧内被抓获,2月 5日被警方押回长春。2月 7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付中涛批捕:以涉嫌窝藏罪将帮助付中涛逃跑的付中涛女友王硕批捕。2月 21日,付中涛和王硕被起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P>
<P>  新闻链接</P>
<P>  原被告自然情况</P>
<P>  肖云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男,1968年 12月 1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佟家乡兴隆村高粉房屯。系本案被害人肖金萍之父。</P>
<P>  付忠涛(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1976年 1月 6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九台市纪家镇分水村一社,暂住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5年 2月 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月 6日被逮捕。</P>
<P>  王硕(被告人):女,1985年 9月 28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清明街交通胡同重庆小区。因涉嫌犯窝藏罪,于 2005年 2月 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月 6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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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7 13:11:55编辑过]
<P>其实都是刑法规定不严谨所致</P><P>肇事逃逸最多只能负7年有期徒刑</P><P>所以检方只能以故意杀人的罪名起诉他</P>[em06]
<P>"付忠涛(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1976年 1月 6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九台市纪家镇分水村一社,暂住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P><P>这种人有能力开林肯车?吉林人的经济水平还真是高啊!</P>
<P>我曾怀疑过</P><P>但后来有消息,他是借用的</P>
<P>但后来有消息,他是借用的</P><P>---------------------------------------------------</P><P>关健是“借用”这两个字啊!!!!!</P>
<B>以下是引用<I>nebraska</I>在2005-3-5 11:20:00的发言:</B>

<P>其实都是刑法规定不严谨所致</P>
<P>肇事逃逸最多只能负7年有期徒刑</P>
<P>所以检方只能以故意杀人的罪名起诉他</P>[em06]

<P>他知道车已经把孩子拖住了,但仍然不采取措施挽救,完全是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所以定性为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是没有问题的.</P>
太没良心了。肇事逃逸就是这个下场![em01][em01][em01]
这种渣滓必须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5 14:26:00编辑过]
<B>以下是引用<I>我是凡人</I>在2005-3-5 14:13:00的发言:</B>
这种渣滓必须死


杀无赦
<B>以下是引用<I>nebraska</I>在2005-3-5 11:20:00的发言:</B>

<P>其实都是刑法规定不严谨所致</P>
<P>肇事逃逸最多只能负7年有期徒刑</P>
<P>所以检方只能以故意杀人的罪名起诉他</P>[em06]



<P>[em08]</P>
<P>相关的法医报告指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并未受致命伤,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长达2450米的拖带中,对受害人颅脑造成的多次严重损伤。</P>
<P>因此,如果是在受害人遭遇交通事故时当场撞击至死,那的确是交通肇事,但是,现在的情况,必然是故意杀人!</P>
<P>相关的资料请参考央视新闻频道晚22:05的《社会纪录》3月1、2日的专题</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从立法技术和函盖范围来看是世界先进,国际顶尖的,甚至是超前的。</P>
<P>具体问题是执行</P>
嘿嘿,法学硕士来了.
不管怎么折腾他是死定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5 15:19:01编辑过]
<P>我还是觉得应该所有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伤害的都应该定做故意伤害,只有拉大逃逸和不逃逸的责任差距才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P>
<P>不可能</P><P>肇事本就是过失犯罪</P><P>如果是故意驾车撞人</P><P>那么直接以故意伤害或杀人的罪名处理就可以了 </P>[em06]
<P>肇事是过失,但逃逸事是主观的,而且是可以预测到必然会造成更加严重后果的!</P><P>我看过一篇报道,一个司机肇事后逃逸,由于是在夜晚,使本来不是很严重的伤者因为得不到及时救治加上夜晚的寒冷,而最终死掉.但司机被抓后只判了几年,我认为确实有失公正!这样的结果必然导致更多的司机选择逃逸,因为他这样做所要付出的代价,和他可能躲掉的责任是有很大差距的!</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5 16:07:02编辑过]
如果逃逸至人死亡,最高可处死刑,我看认为会使逃逸现像大大减少!
<B>以下是引用<I>nebraska</I>在2005-3-5 15:17:00的发言:</B>
&gt;
<P>晕

<P>犯罪故意本身就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P>若肇事者明知自己肇事而仍然逃离现场,明显就是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P>因此,从实际的法理上来说,一旦发生这种情况,犯意已经变化,肇事行为应当被认定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杀人,就象抢劫,抢夺,诈骗,盗窃活动中的转化犯一样

<P>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忽视了这种转化,这也是我很多老师的见解

<P>另外对97《刑法》来说,其进步之处当然很多,比如废除了“口袋罪”,将反革命罪变化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但要说其立法技术已达世界顶尖,我不能赞同</P>

<P>所以说,案例不是讨论法学问题,必须结合现场所有的细节情况,才能发话
<P>当时现场的情况是,有众多群众在现场,离犯罪人,不到7米,都在喊有人被拖带了
<P>还有,事后的技术调查确认,林肯的底盘高度决定了,在底盘拖带的情况下,不可能司机一点察觉都没有,无论是速度,发动机的扭力,汽车运行的声音都有明显得改变
<P>再具现场多名证人证实,从撞击开始,到离开群众视线,犯罪人,居然没有任何减速的措施!
<P>
<P>就以上这些,
<P>另外,请注意中国刑法对于犯罪的认定:是客观和主观想结合的认定,你看看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
<P>什么是客观,就是犯罪人的行为,主观有时候都要让位给客观,因为客观的东西比主观要更容易权衡和考量,比主观更不带偏见,具体的我两三句讲不清楚,你实习的时候去检察院干干就都清楚了。
<P>哦,还有,,您能认为在长达2450米的血腥之路上,犯罪人真的一点感觉都没有吗?</P><P>还有许多直接证据你可以在上面提到的社会纪录里了解到,你可以到央视的主页去看看在线视频</P>
替死鬼~~
<P>我没有说他不是故意</P><P>我只是认为刑法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上有多余条款</P><P>如果没有</P><P>完全可以依照新罪处理</P><P>但就因为有了那样一条,使得在认定上有了争议</P>
<B>以下是引用<I>S.W.A.T@L.Z.P.D</I>在2005-3-5 18:32:00的发言:</B>


<P>所以说,案例不是讨论法学问题,必须结合现场所有的细节情况,才能发话

<P>当时现场的情况是,有众多群众在现场,离犯罪人,不到7米,都在喊有人被拖带了

<P>还有,事后的技术调查确认,林肯的底盘高度决定了,在底盘拖带的情况下,不可能司机一点察觉都没有,无论是速度,发动机的扭力,汽车运行的声音都有明显得改变

<P>再具现场多名证人证实,从撞击开始,到离开群众视线,犯罪人,居然没有任何减速的措施!

<P>

<P>就以上这些,

<P>另外,请注意中国刑法对于犯罪的认定:是客观和主观想结合的认定,你看看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

<P>什么是客观,就是犯罪人的行为,主观有时候都要让位给客观,因为客观的东西比主观要更容易权衡和考量,比主观更不带偏见,具体的我两三句讲不清楚,你实习的时候去检察院干干就都清楚了。
</P>

<P>呵呵</P>
<P>实习我已经经历过了</P>
<P>而且在法院见过更简单的衡量方法,比如在某起伤害案件中,2人互殴,其中一人兄弟从后帮忙,抱住对方,对方回身一肘,便将他打死了</P>
<P>结果在认定是否为故意的问题时,法官告诉我,如果当时他知道他的肘击目标是对方的兄弟时,则为故意,反之则为过失</P>
<P>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争议是很大的,我虽然不是刑法专业的研究生,但也可以感受到这点</P>
实在看不出这件事反映出中国司法机关的素质有多高!完全是政法委一句话。还在法学院里讨论“江平老师”的精英们还是醒一醒吧!在中国大部分地区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力和权威根本就得不到保证。我也是进入社会才明白的!
<P>他没有资格上诉</P>
看了电视采访,感觉在摄象机前警察还在威逼他,总的感觉他是在替人顶缸似的,还有她妹妹当时也在车上,不知道怎么回事
<P>他有权利上诉,但肯定会被驳回。</P><P>这种人渣死不足惜!甚至有人说要把它拴在车后拖死以示惩罚。</P><P>但我不清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来定刑是不是由于适用交通肇事的没有一条可以定它死罪。</P><P>有人说开车把人撞伤还不如直接撞死,是不是基于目前相关法律不够严谨?</P><P>既然楼上有几位行内人士,谁来解释一下?</P>
<P>我觉得我国刑法中对故意和过失杀人的界定没有弹性,美国对谋杀罪定级是比较客观和公正的。</P><P>一审判处付死刑有偏重的意思,当然,他还有上诉的机会,最终死缓的可能性比较大。</P>
<P>付忠涛(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1976年 1月 6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九台市纪家镇分水村一社,暂住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5年 2月 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月 6日被逮捕。</P>
<P>........初中文化,无职业........</P>
<P>有钱开林肯???帮别人顶罪??</P>
<P>付忠涛的辩护律师认为,肖金萍在双阳农村上学,且户口是农村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农村标准来计算,总计也就 5万余元。原被告双方表示,同意就民事赔偿方面调解,但没有达成协议。</P><P>为什么分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P>
<P>一个垃圾</P><P>早就应该进监狱,枪毙最好了</P>
<P>我现在的研究方向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虽然是技术层面的,但是做过多次交通事故的鉴定.交通事故中逃逸就是犯罪(新交法规定),所以这个家伙犯罪肯定.</P>
<P>个人意见 他死有余辜!</P>
此人不杀天理难容!!!!!!!!!!!!!!!
<P>各方意见认为,付中涛上诉改变一审结论的可能性极小.付中涛的律师李云东说,是付中涛对于法律的无知害了自己.如果他撞人当时就停车救人,即便人最终死了也不会构成犯罪.</P><P>反思:在付中涛看来,肇事后驾车逃跑是当时救自己的最好的选择.可是这个愚蠢的选择不仅害了他自己,还毁了两个家庭,遇害的小女孩母亲患有精神病,父亲在外务工养活全家,小女孩是家人唯一的精神寄托. 而年轻的付中涛离婚后还有一个年仅5岁的女儿,女友因他而被判刑,家人也险些受到牵连.</P><P>警示: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肇事者停车救人是拯救他人,也是拯救自己的最好选择.</P>
已经说过这车不是他自己的,是借来的。各位要说他是顶缸,目前来看没有任何迹象或是证据。
<B>以下是引用<I>S.W.A.T.</I>在2005-3-6 0:38:00的发言:</B>

<P>他有权利上诉,但肯定会被驳回。</P>
<P>这种人渣死不足惜!甚至有人说要把它拴在车后拖死以示惩罚。</P>
<P>但我不清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来定刑是不是由于适用交通肇事的没有一条可以定它死罪。</P>
<P>有人说开车把人撞伤还不如直接撞死,是不是基于目前相关法律不够严谨?</P>
<P>既然楼上有几位行内人士,谁来解释一下?</P>


没人回答吗?
畜生!丧尽天良!
<B>以下是引用<I>S.W.A.T.</I>在2005-3-6 21:02:00的发言:</B>
&gt;

没人回答吗?

<P>你问问“东北一只虎”试试,他是在法院工作多年(不是个位数)的老法官,我个人看法,在前几页陈述清楚了,主要是因为被害人的死因和犯罪人的行为,你也可以看看刑法的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刑法适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