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无法执行的“万安北-21”石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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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探船被越南武装舰船团团包围的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克里斯通公司看中了南沙万安滩海域油气资源的前景,打算出资与资源国联合进行勘探开发。这家美国公司相当谨慎,事先跑了世界很多国家的图书馆,查阅了大量的资料,确认南沙海域主权属于中国,主动找上门来寻求合作。中国海油作为政府授权从事对外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的国家公司,与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双方签订了在南沙“万安北-21”合同区块进行合作勘探开发的石油合同,并得到中国政府批准,很快进入实施阶段。这是中国迄今在南沙海域惟一的一个石油合同,而且比之周边一些国家“打野猫井”蚕食我们这个海域油气资源,完全可以说是一份迟到的合同。

  按照中外合作的“标准合同”模式,勘探阶段由美方独担风险,所有费用由他们承担,所有勘探阶段的作业也由他们独立操作。1994年4月,克里斯通公司雇用一艘中国物探船,进入南沙万安滩海域合同区开展物探作业。忽然之间,呼啦啦从附近海面窜来几艘越南炮舰和武装渔船,将中国这艘物探船团团包围起来,前后左右水泄不通,根本无法动弹。越南的新闻媒体跟着大声聒噪,在其国家级的一份报纸上发表《反对克里斯通能源公司在属于越南主权的四政滩( 即我南沙万安滩 )地区进行的非法活动 》的文章,声称美国克里斯通公司与中国海油签订的合同“侵犯”了越南的所谓“主权”,无理要求立即废除这一合同。他们“文”、“武”两手同时并举,配合得十分紧凑,一时形成咄咄逼人的气势,很快成了世界关注的一个热点。

  美国克里斯通公司在现场的作业人员一时傻了眼,进也不是,退也不是,双方的船只在南沙海域对峙了一个多星期。中国方面出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善意,采取了克制和忍让的态度,克里斯通不得已将被包围的物探作业船撤出合同区块,回到广州湾。5月19日这天,由中国政府授权,中国海油新闻发言人陈炳骞发表谈话,郑重声明经中国政府正式批准的“万安北-21”石油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该合同区块位于中国南沙群岛海域范围之内,本公司与签约的美国公司有权在上述海域进行正常作业,对越南的无理阻挠及提出的无理要求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同时指出,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是,在南沙争议问题未解决之前,可以暂时搁置争议,实现争议双方的共同开发。

  但是,越南得寸进尺,步步紧逼过来。他这边在国际上继续放肆攻击中美两家公司签订的这个合同,极力进行阻挠和破坏;那边公然在这个中美合同区域周围与别的公司非法签订合同,进行物探作业,并架上钻机进行钻探。同时将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万安滩海域,划分成几个区块,在世界范围公开招标。9月12日和19日,越南分别在英国伦敦和美国休斯敦举行大型招商会,发布北部湾包括中方一侧海域和海南岛附近海域的对外招标通告,并宣布第二年开始合同谈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此两次发表谈话,指出越方这些活动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和海洋权益,中方绝对不能接受。中国海油也将中越在南沙和北部湾海域存在的分歧,如实向众多国际公司做了介绍,郑重申明:越南划出的招标区块,中国海油已经在其中的中方一侧做过若干勘探工作,付出了很多艰辛,积累了大量资料,越南企图以国际招标的方式侵犯中国的主权,完全是无理的、非法的。还特别提醒一些外国公司的朋友,中国海油已经和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今后还将和更多的外国石油公司成为新的合作伙伴,期望不要做出任何损害彼此友谊的事情;如果有谁轻率地去参与越方的所谓招标,那就必将在道义上和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后果堪虞”。

  中国海油还深切体会到,涉及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大事,单纯的企业行为显然力所难及,要从根本上克服开发南沙油气资源的外来干扰,不但需要国家做坚强后盾,还需要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中国海洋石油报 》作为海洋石油行业的新闻媒体,先后联合《 人民文学 》、《 光明日报 》、《 中国青年报 》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文化单位,展开“我爱蓝色国土”的宣传活动,以期借助舆情唤起社会各界对国家海洋问题的关注。

  但越南依然我行我素,在这场瓜分中国海域的赌博中,紧接着又投下新的赌具。该国针对中美“万安北-21”石油合同区块,花钱雇请美国纽约一家名叫“柯温顿—伯林”的法律事务所,替其充当“枪手”,生拉硬拽编造出一套将中国南沙应当“归属越南”的说辞,在世界多种场合兜售,混淆国际视听。该国还扬言要上国际法庭打官司,状告中国和美国克里斯通公司的所谓“违法行为”。针对越南的这些挑衅,中国海油曾与美国前国务卿罗杰斯的律师事务所联系,拟写一部有理有据论述“南沙自古属于中国”的书,并得到罗杰斯本人的积极响应,后因故未能继续进行下去。克里斯通总裁经中国友人引荐,专程来到北京西山脚下,找到已经担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技术研究所研究员的潘石英教授,请其从国际法的角度就“万安北-21”石油合同写本书,为在国际法庭与越南“对簿公堂”做必要的准备。潘石英此时业已查明身患肺癌,而且到了晚期,正在进行化疗。那些注入他体内的化学药物不分青红皂白,既扼杀其体内的癌细胞,也扼杀其全身的健康细胞。他元气大伤,虚弱不堪,多说几句话都会喘不过气来。但他深知发生在南沙万安滩的争议非同小可,对越南的蛮横无理非常生气,一口应承下来。他还表示这是为公理正义也是为自己国家主权权益写书,一分钱稿费都不收取,只需克里斯通负责出版。

  潘石英1935年出生,17岁参加解放军,随后在军科院任研究员、教研室主任,长期从事国家战略和海洋战略的研究,尤其对南沙问题有很深入的钻研,出过一些颇具影响力的成果。仅20世纪90年代初,就连续发表《海洋问题的若干战略思考 》、《 国家利益与海洋形势 》、《 南沙群岛:中国的观点 》、《 领海:越南对万安滩的领土要求遭到批驳 》等中英文著作。针对“万安北-21”石油合同,写一本书驳斥越南散布的种种谬论,对他来说驾轻就熟,可以信手拈来。但军队和科研机关的历练,将军人的严肃和学者的严谨集于一身,讲究一丝不苟。他还清楚,这本书不光是要同越南搞辩论,还要向世界发声,在国际上明辨是非,得到国际专家、学者认同,形成属于我们的国际舆论。他强撑着虚弱的身子,忍着肺癌侵袭造成的剧痛和呼吸艰难,重新翻阅了大量的历史文献和国际法著作,悉心梳理自己的思绪。他每天伏身书案一干就是多少个小时,因化疗而脱尽头发的脑瓜上冒出豆大的汗珠,滚落到胸前,湿透了衣衫。他妻子在一旁心疼得不行,却又无法分担其劳累和痛苦,只能不时递上一杯热茶,一条热毛巾,传递一分精神慰藉。

  克里斯通是美国一家民营能源公司,与中国海油签订“万安北-21”石油合同只是一种商业行为,追求的也只是商业利益。他因物探作业受阻搁浅,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已经感受到了来自股东的压力。他盼着这个合同能够尽快恢复执行,将已经扔进去的美元赚回来,好给股东一个交待。然而,严峻的现实摆在面前,中越南沙争端似乎陷入了胶着状态,迟迟看不到该合同重新付诸实施的迹象,很有可能无限期拖延下去。而河内那边动用官方势力和商业力量,对克里斯通连续不断进行“精神轰炸”。越南驻联合国大使曾找到美国国务院,要求约见克里斯通的老板,并专程赴科罗拉多州该公司在丹佛的驻地,威胁说:“万安北-21”合同涉及中越之间的争议地区,这对于克里斯通公司是危险的。越南大使当面要求这位老板取消该合同,并表示越南愿意与该公司签订其他石油合同作为补偿。越南国家石油公司董事长也致函克里斯通,宣布“万安北-21”合同所在海域,在该公司控制之下,再次催促这家美国公司解除与中国的合作。克里斯通总裁架不住如此的威逼利诱,匆忙跑来北京,特地向潘教授表示,若是还出那本书,恐怕日后连越南的大门都会进不去。不久,克里斯通又被美国的大陆公司兼并,“万安北-21”石油合同被带进了新的公司。那位委托写书的原克里斯通总裁,很快就从中国人的视线里消失。他远离了南沙,也远离了这部书稿。

  潘石英忍受晚期肺癌的痛苦折磨,日夜奋笔写就《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 》一书,并请有关单位协助翻译,有了中英文对照的书稿,不想遇到这样的窘境。笔者与潘教授相识多年,得到国家海洋局老局长罗钰如传递的消息,匆匆约了几位朋友与潘教授在一家酒店见面,商量如何打破出书的僵局。这是岁末隆冬的一个夜晚,北京纷纷扬扬飘着雪花,天气非常寒冷。潘教授抱着书稿冒着风雪而来,戴一顶用粗毛线编织的帽子,护住因化疗失去头发保护的脑瓜。他一脸病容,似乎还有些浮肿,显然也还没有从写书的劳累中恢复过来。我们接过那本书稿,心里都很清楚,这是他用已经剩余不多的生命力写成的。打开书稿一看,“从法理的角度审视历史”,“按‘时际法’规则考察事实”,“国际法不足以制约河内的‘石油政治’”等鲜明的观点跃然纸上,充满思辨的睿智和批判的锋芒。大家一致认为,这是一本维护我们国家在南沙主权权利的好书,约稿的美国商人可以食言,我们自己非出不可。几位朋友都表示,潘教授为写这本书已经耗费了太多的精力,出书的事不能让他再操心了。在座的人本来都不喜欢喝酒,那天晚上却特地要了一瓶红酒,祝贺这本书的写作成功。满脸病容的潘教授露出一丝难得的微笑,充满自信说:“相信这本书问世后,会在国际上起到一些‘以正视听’的作用。”

  《 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 》一书,很快由香港《 经济导报 》社出版。按理说,这样一本维护国家海洋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现实性和针对性都很强的书,多少应当引起国内人士的关注。无奈国人海洋意识历来淡漠,加上那时的社会心态也非常浮躁,各类人群都在争着抢着先富起来,很少有人关注发生在南沙万安滩的事情,因而也很少有人关注这么一本书。潘教授后来打电话说,他的书已经送达联合国有关官员以及一些外国专家、学者,反馈回来的消息都是积极的、正面的。这是他对我们这些支持者的安慰,也是对他自己拼着性命写出这本书的安慰。

  站在历史和国际法的高点上

  笔者因为职业关系,得到《 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 》这本书,连续阅读了两遍。掩卷之后,认真品味,感到这本书的突出特点,也可以说是历史性的贡献,就是站在历史和国际海洋法的高点上,将我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权利的充分历史事实与国际法坚实的法理基础完整结合起来了。

  以往,从历史事实的角度阐述中国最早发现、开发、占有和管辖南沙群岛的著述不算少。这些著作无疑都有很好的史料价值,每每读来都会激发出对这片遥远国土的深情,还有对开发南沙的历代先民的景仰,以及对著述者维护国家南沙主权那份赤子之情的钦敬。但由于历来国民的海洋意识和法律观念都比较淡漠,有关的国际海洋法的研究因之也相对滞后,而且史与法的研究还处在分离状态,更谈不上向全民系统普及南沙历史及国际海洋法的知识。一旦有某国在南沙挑起争端,我们往往也只以“南沙自古属于中国”相应对,还不擅长用历史事实与国际海洋法的有机结合,条理分明地捍卫国家在南沙的主权权利和海洋权益。

  潘石英的这本书,在这方面开了一个好头。全书无论是从法理的角度审视历史,还是按时际法考察客观事实,或者是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对现实情况进行深入剖析,都坚持以国际上历来所遵循的法律原则为经,以丰富确凿的历史事实为纬,相互交织成篇,从而使该书的立论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双重检验,以其不容置疑的权威性将南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的理由呈现在世人面前。法律准绳与历史事实在该书中的结合,不只是表现在运用国际法原则,翔实地论述了中国对南沙群岛最早发现、最早经营、最早行使管辖权的事实,构成了法理上的有效占有,即通过先占获得了对这些岛屿的主权。用国际海洋法规范的说法,就是“历史性所有权”。而且,中国以“9条断续国界线”为标志的“历史性所有权”,已经存在半个多世纪,早就具有法定的权威性。正如一位站在公正立场不带任何偏见的外国学者所言:“中国根据国际法而声称的主权,是建立在发现、有效占领,以及历史巩固的基础上的。”

  同时,该书还对历史长河中国际法体系自身发展的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并列举了历史上解决国际海洋纠纷的一系列典型案例,令人清楚地看到国际法自身也是一个既有历史继承又有时代变迁的连续过程,现在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也是对以往海洋法制度和国际惯例的继承和发展,这就使得越南及其所雇美国“枪手”采取的抓住似乎对其有利的某一点,根本不顾及其余的手法,陷入法理贫困和历史贫困的狼狈境地。

  这本书的另一个贡献,是坚持全面而准确地理解《国际海洋法公约 》所包含的完整内容,揭露和驳斥越南及其“枪手”用荒谬逻辑散布的一些荒谬言论,在国际上澄清了是非曲直。首先是越南否定“时际法”的原则,公然声称17世纪以前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占有都不算数,只能以该国在这之后对我南沙一些岛礁的非法侵占为时间基准,再按“有效占有”原则,确认其归属。这就完全否定了“时际法”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是判断和解决现存领土争端的重要依据。“时际法”游戏规则的要旨是,事实的法律意义应该依据事实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来决定,面对历史发展过程有关取得领土的国际法规则已经发生的一些重要变化,国际社会只有遵循“时际法”,才能公正合理解决争议。如果按照越南的逻辑,国际上关于首先发现权、首先占有权和象征性占有等等法律原则都不算数的话,一切都要由他说了算,整个世界的海洋秩序岂不是要乱套了?

  其次是深刻揭露越南对国际海洋法的断章取义。该国原来对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大陆架公约 》并不感兴趣,只在得知南海蕴藏丰富的油气资源以后,想要摘掉该国贫油的帽子,认为这个公约的某些条款对其有利,片面抓住其中第76条第1款的100余字做文章,擅自宣布根据《公约 》该国在南中国海拥有100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这也太一厢情愿了,他们有意忽略了这个条款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在有别国领土存在的情况下,其适用法律不再是第76条第1款,而是第83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而自古属于中国的南沙群岛与该国隔海相望,陆架相连,是十分典型的海岸相向的两个国家的划界问题。1969年国际法院对欧洲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书,就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案例。这个判决书的第101条明确提出:如果各方的划界相重叠,“这些区域应按照协议的比例在各方之间分割,或者在协商不成时由各方平分,除非各方决定对重叠区或其中任何部分实行共同管理、使用或开发的制度”。

  还有,越南故意将万安滩群从南沙群岛“搬”出去,以此来否定中美“万安北-21”石油合同的合法性。而无论从地理上、地质上,还是根据国际法的“岛屿制度”与“群岛定义”来判别,万安滩群都是中国南沙群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岛屿制度”来说,离万安滩群最近的南威岛完全符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岛屿”的定义,南威岛有中国先民建的石碑、古井、古庙和房舍,植物茂盛,并有天然港口,直到20世纪40年代,都有中国渔民在岛上居住。1973年被南越政权派兵侵占,用武力驱赶中国渔民。1975年被越南接管,目前仍以武装占据。但此类侵略行为是非法的,改变不了南威岛及其附近万安滩群等等岛礁属于中国的性质。从“群岛制度”来看,我南沙群岛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群岛”定义完全相吻合,因此享有该《 公约 》规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承诺相应的义务。由此充分证明中美签订的“万安北-21”石油合同的合法性,并非仅仅是以万安滩在谁的大陆架上为依据,而是以中国对整个南沙群岛拥有的主权权利为法律基础。

  《 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 》一书还深刻指出:中越在南沙的争端,不是中国挑起的;演变成现在的情状,也是中国始料不及的;而越南侵犯中国在南沙主权权利,也是相邻国家中走得最远的一个。一次,潘石英接受记者采访,还掰着指头算,越南在侵犯中国南海主权权利方面,至少已经取得好几个举世公认的“第一”:军事占领的岛礁数量第一,总共非法占有29个岛礁;派驻岛礁的军队人数第一,大约已经超过2000人;推出和实施向岛礁移民计划第一,并非法设立了所谓行政管辖机构;高层领导人到岛礁活动的频率第一,而且一直也没有停止;同时,非法进入中国传统海域勘探开发海洋石油,使之在短期内一跃而为“石油暴发户”。

  越南自从陆上入侵柬埔寨遭遇失败以后,悄悄将其战略重点由陆地转向海洋,一直在南中国海推行“东进战略”,并且不断从俄罗斯购买舰船,最近还在为购置攻击型的核潜艇展开谈判。现在,在北起南子岛,南迄万安滩,绵延200多海里的区域内,越南已经建起了较为严密完善的岛礁作战体系及与之配套的工程设施。潘石英提醒说,所有这些都不能不引起国人对这位近邻的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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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探船被越南武装舰船团团包围的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克里斯通公司看中了南沙万安滩海域油气资源的前景,打算出资与资源国联合进行勘探开发。这家美国公司相当谨慎,事先跑了世界很多国家的图书馆,查阅了大量的资料,确认南沙海域主权属于中国,主动找上门来寻求合作。中国海油作为政府授权从事对外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的国家公司,与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双方签订了在南沙“万安北-21”合同区块进行合作勘探开发的石油合同,并得到中国政府批准,很快进入实施阶段。这是中国迄今在南沙海域惟一的一个石油合同,而且比之周边一些国家“打野猫井”蚕食我们这个海域油气资源,完全可以说是一份迟到的合同。

  按照中外合作的“标准合同”模式,勘探阶段由美方独担风险,所有费用由他们承担,所有勘探阶段的作业也由他们独立操作。1994年4月,克里斯通公司雇用一艘中国物探船,进入南沙万安滩海域合同区开展物探作业。忽然之间,呼啦啦从附近海面窜来几艘越南炮舰和武装渔船,将中国这艘物探船团团包围起来,前后左右水泄不通,根本无法动弹。越南的新闻媒体跟着大声聒噪,在其国家级的一份报纸上发表《反对克里斯通能源公司在属于越南主权的四政滩( 即我南沙万安滩 )地区进行的非法活动 》的文章,声称美国克里斯通公司与中国海油签订的合同“侵犯”了越南的所谓“主权”,无理要求立即废除这一合同。他们“文”、“武”两手同时并举,配合得十分紧凑,一时形成咄咄逼人的气势,很快成了世界关注的一个热点。

  美国克里斯通公司在现场的作业人员一时傻了眼,进也不是,退也不是,双方的船只在南沙海域对峙了一个多星期。中国方面出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善意,采取了克制和忍让的态度,克里斯通不得已将被包围的物探作业船撤出合同区块,回到广州湾。5月19日这天,由中国政府授权,中国海油新闻发言人陈炳骞发表谈话,郑重声明经中国政府正式批准的“万安北-21”石油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该合同区块位于中国南沙群岛海域范围之内,本公司与签约的美国公司有权在上述海域进行正常作业,对越南的无理阻挠及提出的无理要求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同时指出,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是,在南沙争议问题未解决之前,可以暂时搁置争议,实现争议双方的共同开发。

  但是,越南得寸进尺,步步紧逼过来。他这边在国际上继续放肆攻击中美两家公司签订的这个合同,极力进行阻挠和破坏;那边公然在这个中美合同区域周围与别的公司非法签订合同,进行物探作业,并架上钻机进行钻探。同时将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万安滩海域,划分成几个区块,在世界范围公开招标。9月12日和19日,越南分别在英国伦敦和美国休斯敦举行大型招商会,发布北部湾包括中方一侧海域和海南岛附近海域的对外招标通告,并宣布第二年开始合同谈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此两次发表谈话,指出越方这些活动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和海洋权益,中方绝对不能接受。中国海油也将中越在南沙和北部湾海域存在的分歧,如实向众多国际公司做了介绍,郑重申明:越南划出的招标区块,中国海油已经在其中的中方一侧做过若干勘探工作,付出了很多艰辛,积累了大量资料,越南企图以国际招标的方式侵犯中国的主权,完全是无理的、非法的。还特别提醒一些外国公司的朋友,中国海油已经和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今后还将和更多的外国石油公司成为新的合作伙伴,期望不要做出任何损害彼此友谊的事情;如果有谁轻率地去参与越方的所谓招标,那就必将在道义上和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后果堪虞”。

  中国海油还深切体会到,涉及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大事,单纯的企业行为显然力所难及,要从根本上克服开发南沙油气资源的外来干扰,不但需要国家做坚强后盾,还需要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中国海洋石油报 》作为海洋石油行业的新闻媒体,先后联合《 人民文学 》、《 光明日报 》、《 中国青年报 》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文化单位,展开“我爱蓝色国土”的宣传活动,以期借助舆情唤起社会各界对国家海洋问题的关注。

  但越南依然我行我素,在这场瓜分中国海域的赌博中,紧接着又投下新的赌具。该国针对中美“万安北-21”石油合同区块,花钱雇请美国纽约一家名叫“柯温顿—伯林”的法律事务所,替其充当“枪手”,生拉硬拽编造出一套将中国南沙应当“归属越南”的说辞,在世界多种场合兜售,混淆国际视听。该国还扬言要上国际法庭打官司,状告中国和美国克里斯通公司的所谓“违法行为”。针对越南的这些挑衅,中国海油曾与美国前国务卿罗杰斯的律师事务所联系,拟写一部有理有据论述“南沙自古属于中国”的书,并得到罗杰斯本人的积极响应,后因故未能继续进行下去。克里斯通总裁经中国友人引荐,专程来到北京西山脚下,找到已经担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技术研究所研究员的潘石英教授,请其从国际法的角度就“万安北-21”石油合同写本书,为在国际法庭与越南“对簿公堂”做必要的准备。潘石英此时业已查明身患肺癌,而且到了晚期,正在进行化疗。那些注入他体内的化学药物不分青红皂白,既扼杀其体内的癌细胞,也扼杀其全身的健康细胞。他元气大伤,虚弱不堪,多说几句话都会喘不过气来。但他深知发生在南沙万安滩的争议非同小可,对越南的蛮横无理非常生气,一口应承下来。他还表示这是为公理正义也是为自己国家主权权益写书,一分钱稿费都不收取,只需克里斯通负责出版。

  潘石英1935年出生,17岁参加解放军,随后在军科院任研究员、教研室主任,长期从事国家战略和海洋战略的研究,尤其对南沙问题有很深入的钻研,出过一些颇具影响力的成果。仅20世纪90年代初,就连续发表《海洋问题的若干战略思考 》、《 国家利益与海洋形势 》、《 南沙群岛:中国的观点 》、《 领海:越南对万安滩的领土要求遭到批驳 》等中英文著作。针对“万安北-21”石油合同,写一本书驳斥越南散布的种种谬论,对他来说驾轻就熟,可以信手拈来。但军队和科研机关的历练,将军人的严肃和学者的严谨集于一身,讲究一丝不苟。他还清楚,这本书不光是要同越南搞辩论,还要向世界发声,在国际上明辨是非,得到国际专家、学者认同,形成属于我们的国际舆论。他强撑着虚弱的身子,忍着肺癌侵袭造成的剧痛和呼吸艰难,重新翻阅了大量的历史文献和国际法著作,悉心梳理自己的思绪。他每天伏身书案一干就是多少个小时,因化疗而脱尽头发的脑瓜上冒出豆大的汗珠,滚落到胸前,湿透了衣衫。他妻子在一旁心疼得不行,却又无法分担其劳累和痛苦,只能不时递上一杯热茶,一条热毛巾,传递一分精神慰藉。

  克里斯通是美国一家民营能源公司,与中国海油签订“万安北-21”石油合同只是一种商业行为,追求的也只是商业利益。他因物探作业受阻搁浅,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已经感受到了来自股东的压力。他盼着这个合同能够尽快恢复执行,将已经扔进去的美元赚回来,好给股东一个交待。然而,严峻的现实摆在面前,中越南沙争端似乎陷入了胶着状态,迟迟看不到该合同重新付诸实施的迹象,很有可能无限期拖延下去。而河内那边动用官方势力和商业力量,对克里斯通连续不断进行“精神轰炸”。越南驻联合国大使曾找到美国国务院,要求约见克里斯通的老板,并专程赴科罗拉多州该公司在丹佛的驻地,威胁说:“万安北-21”合同涉及中越之间的争议地区,这对于克里斯通公司是危险的。越南大使当面要求这位老板取消该合同,并表示越南愿意与该公司签订其他石油合同作为补偿。越南国家石油公司董事长也致函克里斯通,宣布“万安北-21”合同所在海域,在该公司控制之下,再次催促这家美国公司解除与中国的合作。克里斯通总裁架不住如此的威逼利诱,匆忙跑来北京,特地向潘教授表示,若是还出那本书,恐怕日后连越南的大门都会进不去。不久,克里斯通又被美国的大陆公司兼并,“万安北-21”石油合同被带进了新的公司。那位委托写书的原克里斯通总裁,很快就从中国人的视线里消失。他远离了南沙,也远离了这部书稿。

  潘石英忍受晚期肺癌的痛苦折磨,日夜奋笔写就《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 》一书,并请有关单位协助翻译,有了中英文对照的书稿,不想遇到这样的窘境。笔者与潘教授相识多年,得到国家海洋局老局长罗钰如传递的消息,匆匆约了几位朋友与潘教授在一家酒店见面,商量如何打破出书的僵局。这是岁末隆冬的一个夜晚,北京纷纷扬扬飘着雪花,天气非常寒冷。潘教授抱着书稿冒着风雪而来,戴一顶用粗毛线编织的帽子,护住因化疗失去头发保护的脑瓜。他一脸病容,似乎还有些浮肿,显然也还没有从写书的劳累中恢复过来。我们接过那本书稿,心里都很清楚,这是他用已经剩余不多的生命力写成的。打开书稿一看,“从法理的角度审视历史”,“按‘时际法’规则考察事实”,“国际法不足以制约河内的‘石油政治’”等鲜明的观点跃然纸上,充满思辨的睿智和批判的锋芒。大家一致认为,这是一本维护我们国家在南沙主权权利的好书,约稿的美国商人可以食言,我们自己非出不可。几位朋友都表示,潘教授为写这本书已经耗费了太多的精力,出书的事不能让他再操心了。在座的人本来都不喜欢喝酒,那天晚上却特地要了一瓶红酒,祝贺这本书的写作成功。满脸病容的潘教授露出一丝难得的微笑,充满自信说:“相信这本书问世后,会在国际上起到一些‘以正视听’的作用。”

  《 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 》一书,很快由香港《 经济导报 》社出版。按理说,这样一本维护国家海洋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现实性和针对性都很强的书,多少应当引起国内人士的关注。无奈国人海洋意识历来淡漠,加上那时的社会心态也非常浮躁,各类人群都在争着抢着先富起来,很少有人关注发生在南沙万安滩的事情,因而也很少有人关注这么一本书。潘教授后来打电话说,他的书已经送达联合国有关官员以及一些外国专家、学者,反馈回来的消息都是积极的、正面的。这是他对我们这些支持者的安慰,也是对他自己拼着性命写出这本书的安慰。

  站在历史和国际法的高点上

  笔者因为职业关系,得到《 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 》这本书,连续阅读了两遍。掩卷之后,认真品味,感到这本书的突出特点,也可以说是历史性的贡献,就是站在历史和国际海洋法的高点上,将我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权利的充分历史事实与国际法坚实的法理基础完整结合起来了。

  以往,从历史事实的角度阐述中国最早发现、开发、占有和管辖南沙群岛的著述不算少。这些著作无疑都有很好的史料价值,每每读来都会激发出对这片遥远国土的深情,还有对开发南沙的历代先民的景仰,以及对著述者维护国家南沙主权那份赤子之情的钦敬。但由于历来国民的海洋意识和法律观念都比较淡漠,有关的国际海洋法的研究因之也相对滞后,而且史与法的研究还处在分离状态,更谈不上向全民系统普及南沙历史及国际海洋法的知识。一旦有某国在南沙挑起争端,我们往往也只以“南沙自古属于中国”相应对,还不擅长用历史事实与国际海洋法的有机结合,条理分明地捍卫国家在南沙的主权权利和海洋权益。

  潘石英的这本书,在这方面开了一个好头。全书无论是从法理的角度审视历史,还是按时际法考察客观事实,或者是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对现实情况进行深入剖析,都坚持以国际上历来所遵循的法律原则为经,以丰富确凿的历史事实为纬,相互交织成篇,从而使该书的立论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双重检验,以其不容置疑的权威性将南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的理由呈现在世人面前。法律准绳与历史事实在该书中的结合,不只是表现在运用国际法原则,翔实地论述了中国对南沙群岛最早发现、最早经营、最早行使管辖权的事实,构成了法理上的有效占有,即通过先占获得了对这些岛屿的主权。用国际海洋法规范的说法,就是“历史性所有权”。而且,中国以“9条断续国界线”为标志的“历史性所有权”,已经存在半个多世纪,早就具有法定的权威性。正如一位站在公正立场不带任何偏见的外国学者所言:“中国根据国际法而声称的主权,是建立在发现、有效占领,以及历史巩固的基础上的。”

  同时,该书还对历史长河中国际法体系自身发展的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并列举了历史上解决国际海洋纠纷的一系列典型案例,令人清楚地看到国际法自身也是一个既有历史继承又有时代变迁的连续过程,现在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也是对以往海洋法制度和国际惯例的继承和发展,这就使得越南及其所雇美国“枪手”采取的抓住似乎对其有利的某一点,根本不顾及其余的手法,陷入法理贫困和历史贫困的狼狈境地。

  这本书的另一个贡献,是坚持全面而准确地理解《国际海洋法公约 》所包含的完整内容,揭露和驳斥越南及其“枪手”用荒谬逻辑散布的一些荒谬言论,在国际上澄清了是非曲直。首先是越南否定“时际法”的原则,公然声称17世纪以前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占有都不算数,只能以该国在这之后对我南沙一些岛礁的非法侵占为时间基准,再按“有效占有”原则,确认其归属。这就完全否定了“时际法”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是判断和解决现存领土争端的重要依据。“时际法”游戏规则的要旨是,事实的法律意义应该依据事实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来决定,面对历史发展过程有关取得领土的国际法规则已经发生的一些重要变化,国际社会只有遵循“时际法”,才能公正合理解决争议。如果按照越南的逻辑,国际上关于首先发现权、首先占有权和象征性占有等等法律原则都不算数的话,一切都要由他说了算,整个世界的海洋秩序岂不是要乱套了?

  其次是深刻揭露越南对国际海洋法的断章取义。该国原来对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大陆架公约 》并不感兴趣,只在得知南海蕴藏丰富的油气资源以后,想要摘掉该国贫油的帽子,认为这个公约的某些条款对其有利,片面抓住其中第76条第1款的100余字做文章,擅自宣布根据《公约 》该国在南中国海拥有100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这也太一厢情愿了,他们有意忽略了这个条款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在有别国领土存在的情况下,其适用法律不再是第76条第1款,而是第83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而自古属于中国的南沙群岛与该国隔海相望,陆架相连,是十分典型的海岸相向的两个国家的划界问题。1969年国际法院对欧洲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书,就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案例。这个判决书的第101条明确提出:如果各方的划界相重叠,“这些区域应按照协议的比例在各方之间分割,或者在协商不成时由各方平分,除非各方决定对重叠区或其中任何部分实行共同管理、使用或开发的制度”。

  还有,越南故意将万安滩群从南沙群岛“搬”出去,以此来否定中美“万安北-21”石油合同的合法性。而无论从地理上、地质上,还是根据国际法的“岛屿制度”与“群岛定义”来判别,万安滩群都是中国南沙群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岛屿制度”来说,离万安滩群最近的南威岛完全符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岛屿”的定义,南威岛有中国先民建的石碑、古井、古庙和房舍,植物茂盛,并有天然港口,直到20世纪40年代,都有中国渔民在岛上居住。1973年被南越政权派兵侵占,用武力驱赶中国渔民。1975年被越南接管,目前仍以武装占据。但此类侵略行为是非法的,改变不了南威岛及其附近万安滩群等等岛礁属于中国的性质。从“群岛制度”来看,我南沙群岛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群岛”定义完全相吻合,因此享有该《 公约 》规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承诺相应的义务。由此充分证明中美签订的“万安北-21”石油合同的合法性,并非仅仅是以万安滩在谁的大陆架上为依据,而是以中国对整个南沙群岛拥有的主权权利为法律基础。

  《 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 》一书还深刻指出:中越在南沙的争端,不是中国挑起的;演变成现在的情状,也是中国始料不及的;而越南侵犯中国在南沙主权权利,也是相邻国家中走得最远的一个。一次,潘石英接受记者采访,还掰着指头算,越南在侵犯中国南海主权权利方面,至少已经取得好几个举世公认的“第一”:军事占领的岛礁数量第一,总共非法占有29个岛礁;派驻岛礁的军队人数第一,大约已经超过2000人;推出和实施向岛礁移民计划第一,并非法设立了所谓行政管辖机构;高层领导人到岛礁活动的频率第一,而且一直也没有停止;同时,非法进入中国传统海域勘探开发海洋石油,使之在短期内一跃而为“石油暴发户”。

  越南自从陆上入侵柬埔寨遭遇失败以后,悄悄将其战略重点由陆地转向海洋,一直在南中国海推行“东进战略”,并且不断从俄罗斯购买舰船,最近还在为购置攻击型的核潜艇展开谈判。现在,在北起南子岛,南迄万安滩,绵延200多海里的区域内,越南已经建起了较为严密完善的岛礁作战体系及与之配套的工程设施。潘石英提醒说,所有这些都不能不引起国人对这位近邻的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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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5 13:19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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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认定万安滩及其以西的岛礁均属越南大陆礁层的一部分。因此一再抗议中国与美国克瑞史东能源公司(Crestone Enesgy Co.)签约在当地合作探油。越南派兵驻守此地。

中越“7·9摩擦”
中越“7·9摩擦”水域正是万安滩西沿。2007年07月23日,星期一00:16冲突水域在胡志明市东350公里附近。用Google Earth的标尺精确测量350公里处 正是万安滩西沿和越南大陆架200米等深线之间和俺之前的猜测吻合:冲突区域被共同社暗示为万安滩。
中越在南海的油气利益中方底线是万安滩不能让,南沙群岛油气越南更不能单独进。其二,甚至似乎渔业利益也不存在和其“争议”的空间,这是越南多年不听劝诫的结果。不谈什么都别想,谈了像菲律宾大家都有共同开发的余地。在万安滩驱逐越南勘探船有耳闻,打击渔船确实是非常强硬的了。其三,或许中国或中国合作伙伴即将进入万安滩,打渔船是清场。其四,中越南海中、南段划界中国的让步底线是九段线内如有大陆架自然延伸在200米等深线以内部分让出,这部分很少,在九段线西南部有部分 应该说这是可以理解的理性让步。即便如此,越南也将确定获得大量油气利益。毕竟不只是历史权益有效,从海洋底土等各方面这个让步是可以接受的当然,中马间南海南部另当别论。

中越“6·9”摩擦
2011年6月9日上午,中国渔船在万安滩海域正常作业时,遭到越南武装舰船的非法驱赶,并导致其中一艘渔船的渔网与在现场非法作业的越南油气勘探船的电缆缠绕在一起,越方船只不顾中国渔民的生命安全,拖曳中国渔船倒行长达一个多小时。在中国渔船主动剪断渔网后,双方才脱离接触。越方船只的做法严重威胁了中国渔民的生命安全。
众所周知,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渔船世世代代在南沙群岛万安滩海域作业。越南在中国南沙群岛万安滩海域进行非法油气勘探并驱赶中国渔船,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海洋权益。中方要求越方停止一切侵权活动,不再采取危及中国渔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动,不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中方希望越方为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做出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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