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飙车撞倒母女 脱衣躺地阻拦救护的最终结果!!!都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2:06:52
{:soso_e126:} {:soso_e126:} 2012年6月17日,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女讲师张彦驾车撞倒一对母女,致4岁女孩死亡,其母重伤。事发后,张彦裸躺在救护车前,并抢下受伤女童扔在地上,阻止施救。2012年11月12日,受害者家属接到鉴定通知书,张彦被鉴定为患“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网管要扣分就扣分,我就是要讲脏话,{:soso_e131:} {:soso_e131:} {:soso_e131:} {:soso_e131:}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请个精神病做讲师?这学校太危险了,建议全校教职工做个全面精神病检查。{:soso_e126:} {:soso_e126:} 2012年6月17日,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女讲师张彦驾车撞倒一对母女,致4岁女孩死亡,其母重伤。事发后,张彦裸躺在救护车前,并抢下受伤女童扔在地上,阻止施救。2012年11月12日,受害者家属接到鉴定通知书,张彦被鉴定为患“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网管要扣分就扣分,我就是要讲脏话,{:soso_e131:} {:soso_e131:} {:soso_e131:} {:soso_e131:}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请个精神病做讲师?这学校太危险了,建议全校教职工做个全面精神病检查。
又是急性,又是短暂性,你懂的。
这是把受害人家属往绝路上逼
这如果是真事,就让社会压力把这个张彦真的压成精神病
学以致用
我就纳闷了,就算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是该出的医药费,赔偿金不会免除吧,还有车辆应该有上保险吧,既然如此,何苦来这么一出苦肉计呢
反正看了当时的录像我就觉得,一般正常人做不出来。
当时我刚看到新闻报道说这个女的是医学院教精神病学的教授的时候,我就知道最后事情会弄成这样~果不其然~
感觉鉴定这女人精神是否正常,就好比去跟汉尼拔教授讨论他的精神是否正常一样荒唐~能得到什么结果?

悲哀的是死着者家属,为了证明肇事者作案是是正常的,还必须走精神鉴定这条路~
唉~
我觉得这档子事只能私了了:家属直接把拿女的砍死来自: iPhone客户端
这就是说 解决的方法只有再出一条人命了么
我认为她意识到事情然重了,就用她专业学识帮自已制造外表性短暂精神病来帮助她自己逃避相当一部分法律债务和道德,教精神病犯精神病!扯。。如果我见到她,我也一定犯精神病撞她。。
我认为她意识到事情然重了,就用她专业学识帮自已制造外表性短暂精神病来帮助她自己逃避相当一部分法律债务和道德,教精神病犯精神病!扯。。如果我见到她,我也一定犯精神病撞她。。
其实应该再出一堆人命,其实,这事放到全世界都一样的。这种事还少吗?要说以暴制暴,人家有钱有势暴起来都不要自己出面的,就像周立波清口里说的只要说一句:乃以组特。
呵呵..假如家属也找个“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找个机会..
有一个疑问,如果车祸是刺激她的因素,那么造成车祸时她就是清醒的,而那个小女孩死亡时间不知道是立即死亡还是摔后死亡,判刑应该没啥问题,而且不可能精确到她到底是几分几秒疯的,法院采纳够呛,再加之社会影响恶劣,重罚可能性较大!
不过警方好像已经应受害者家属的要求重新对这女人进行精神鉴定了~希望能有个让死者家属和社会都能相信的公正结果~
1.精神病专家自己精神出问题太普遍了。看视频,个人觉得确实不象装出来的。
2.个人认为即使确实精神病发作,当事人也仍然要承担责任。民事责任不可推卸,刑事责任则应通过另一形式体现:有凶案历史的重度精神病人应置于严密监控的病院,没有法院许可不得自行出院,病院要提供证据证明患者已基本消除对社会的威胁,而多少年内当事各方有权审阅出院申请和许可,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也就是另一种形式的长期监禁......装疯的应该清楚,对于正常人来说监狱会“舒适”得多....
tangzw83 发表于 2012-11-23 23:40
我就纳闷了,就算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是该出的医药费,赔偿金不会免除吧,还有车辆应该有上保险吧,既然如 ...
不用坐牢了啊。也不影响移民吧。
tangzw83 发表于 2012-11-23 23:40
我就纳闷了,就算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是该出的医药费,赔偿金不会免除吧,还有车辆应该有上保险吧,既然如 ...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其中刑事责任最为严厉~~

这么一搞,最严厉的刑事责任木有了,民事责任搞不好因为木钱也就赖掉了~~
国内法制不完善,早晚会激起更大的民愤。此案件再出两条人命结束:一条疯子教师,一条受害者家属。
还是钱好使,不用说上钱了呗。不过个人认为应该弄死他。
那女的家里有钱,赔的起
装不装疯不好说。
我去这就该杀了她。明显怨屈吗
这个新闻一出来
马上就有人在新闻的跟帖里说这人会被鉴定为精神病
只是谁都没想到是急性短暂性、、、、
谁说天朝人没创新
看看这个新闻就可以全盘否定了!
好背景!好鉴定!定局己成否?此人不惩,天理何存...
如果我是受害的女孩的父亲,我就等老人送终之后,要么干掉那女的,要么把她逼成真疯。
  人有时犯病真是一瞬间的事,我以高中同学92年在北京施工和两个同事一起出差回公司办事在火车上就失踪了没任何异常表现,同行的两人还以为他上厕所。两年后才从河南找回来据收留他的人讲收留他半年后他突然想起自己单位的名称电话人家和单位联系才把他接回来,人基本傻了,我去看他,他只能记得我是熟人,是谁记不清了。
从各个回帖里可以看出,中国整个社会的科普已经荒废到什么程度,中国人民对科学的认知已经贫乏到令人发指的地步。

拜媒体、小说家所赐,人人都以为装疯卖傻轻而易举,精神病很容易冒充,事实上,越是严重的精神病越难假扮,对精神病的鉴定是至少两位执业五年以上的专科医生,从语言、情绪、肢体动作等几个方面进行交叉盘问,只要有一项检查结果存疑,就不能得出精神病结论,

之所以如此严谨,因为精神病不同于普通身体疾病,除了治疗还牵涉到精神病医院对病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合法限制的问题,

就算那女人是精神病学教师,也不是那么容易蒙混过关的,要知道,对她进行鉴定的也是精神病专家。
火烧冰淇淋 发表于 2012-11-24 22:47
从各个回帖里可以看出,中国整个社会的科普已经荒废到什么程度,中国人民对科学的认知已经贫乏到令人发指的 ...
拜托,精神病这种东西就别说严谨,各种判别指标都是很主观的东西。甚至有些已经量化的指标,十年前的文献和十年后的文献判别阈值都完全不同....特别是所谓“精神分裂”,非器质性的精神症状都塞在这个箩筐里,很多症状或者指标可能完全相反......

再说“精神病人”出院后诉讼精神病院和送其进院的人的案件每年都有---利益矛盾中借助精神病院加害对方的案例确实存在,某些“医生”的医德那就别提了。而且这只是冰山一角----把真正的精神病人治好其实很难,但是要把普通人弄出精神病?这可太容易了。
这个科学鉴定出来是这样,确实是很无奈。。。。。家属如果怀疑鉴定结果的话,可以重新鉴定啊,又不是一锤子买卖
我个人感觉。。。如果实在咽不下这口气,还是血债血偿好了。。。。。毕竟人活一口气,想不通有时候能把人逼死
楼上说笑话呢,精神病人诉讼医院的案件确实存在,无非利益不满企求翻盘罢了,这都扯上“医德”,兄弟头脑的发散性思维简直跑火车了,
经过媒体的选择性过滤,社会大众所了解的事实真相又有多少可信成分?控诉精神病院把人药疯、逼疯的苦情帖比比皆是,帮腔帮闲的半吊子专家也一副悲天悯人状,靠谱的却凤毛麟角,你敢说这不是利益相关人士?
主观XX这话更别拿出来说了,哪个疾病的诊断过程不是医生的主观判断?小到感冒大到癌症,所有疾病都是医务人员在错综复杂,甚至相互矛盾的症状和检验结果中整理得出的结论,要是看病都像1+1=2那么确凿无疑,大夫这个职业早就没落了,直接买个软件往电脑里一装,人人都是医学专家了。
一直不理解为何疯狗咬人可以射杀疯子杀人就不可以弄死,本质上没区别了嘛已经
万一这女的真是精神病呢
wcgsjo 发表于 2012-11-24 11:10
不用坐牢了啊。也不影响移民吧。
移民?有精神病的案底,哪个国家这么学雷锋啊?
037ray 发表于 2012-11-23 23:57
我觉得这档子事只能私了了:家属直接把拿女的砍死
砍死太“正常”,得想个看起来非常变态的死法,反正得让人觉得正常人做不出来,以此证明自己也患了“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楼下努力(俺除外),开动脑筋……:D
鉴于该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病人发作没有先兆,发作后会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后果裁定终身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如需外出报请当地省级法院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执行,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家属负责全部费用,如家属无支付能力其工作单位负连带责任。
直接雇一个人撞过去,交通肇事罪,判几年,给一笔补偿费,这种人大把~~
火烧冰淇淋 发表于 2012-11-25 00:04
楼上说笑话呢,精神病人诉讼医院的案件确实存在,无非利益不满企求翻盘罢了,这都扯上“医德”,兄弟头脑的 ...
.....有没有听说过“专家系统”?协助医疗的软件已经开发很多年了,许多常见病症病理指标都已经量化。为啥大夫不没落?因为再简单的诊断也要他们确认,他们是经过授权的,可以为诊断结果负责----计算机怎么为结果负责?

但是精神医学---它的基础来自心理学,按国内分类标准属于文科----根本就不算科学!
她丈夫呢?上吧,我们支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