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简要科普选举人团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1:04:44


    选举人团制度在运作上大概是这么一回事:


    首先,各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等于参议院席位+众议院席位之和,因为参议院席位平均分配(每州2位)而众议院席依据人口普查数据分配但保证任何州在国会都有至少1个众议院席位,因此人口再少的州至少也会有3张选举人票,理论上一个州最多可以拥有388张选举人票(如果该州人口多到了其他州都只能拥有一个众议院席位的地步,当然这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整个南亚次大陆以一个州的形式并入合众国);1961通过的宪法第23修正案给予了哥伦比亚特区3张选举人票,因此选举人总票数为100(参议院席位数)+435(众议院席位数)+3(哥伦比亚特区代表数)=538。270张选举人=当选,就是这么来的(538/2=269,270>269)。那么如果双方候选人正好是269平或者存在3位含以上的候选人且任何人均未达到270票又怎么办呢?依照美国宪法规定,这时候众议院会从得票最高的前三位候选人中选举总统,此时候选人的选举人票数作废,不再具有意义;因此理论上说,哪怕输掉选举人票,也不是完全没可能赢的(不过这在美国历史上有且仅有一次:1824大选安德鲁.杰克逊获得了最多的99张选举人票,而约翰.昆西.亚当斯仅获得84张且普选票排名倒数第一;但因为所有候选人的选举人票均未过半数,众议院在复杂的政治交易之后最终投票选举后者担任总统)。

    其次,除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采用比例分配原则之外(候选人依照得票率均分),其他所有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采用“赢者通吃”原则;也就是说,哪怕你的普选票只多一票,这个州的全部选举人票也都是你的。举个极端的例子:作为美国人口最多的州,加利福尼亚一共拥有54张选举人票,如果你在该州比竞争对手多获得1张普选票,那么这就意味着对手相较比例分配原则损失了27张选举人票,哪怕你的对手同时拿下蒙大拿3、阿拉斯加3、哥伦比亚特区3、特拉华3、北达科他3、南达科他3、夏威夷4、爱荷华4的全部普选票也弥补不了这一重大损失。在这一制度下,赢得普选票却输掉选举人票虽然并不常见,但也的确偶有发生;选举人制度的民意代表性因此遭到质疑,也并不是没有道理。


    那么这一制度被确立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第一,保护小州的利益。事实上换个角度来说,"选举人"制度同样符合一人一票、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只不过不是以全国人数为"单位",而是以"州"为选举单位;这样更能保护小州的权益。打个比方:既然只要守住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德克萨斯、纽约、伊利诺伊、宾夕法尼亚、俄亥俄、密歇根、新泽西、弗吉尼亚、佐治亚即可稳操胜券(正好269票,考虑选举人票的产生方式,上述11州的人口占比已经明显超过50%),那么候选人承诺以联邦资金补助上述各州财政行不行?承诺以联邦政府资源定向扶持上述各州就业行不行?承诺给予上述各州定向联邦税减免行不行?选举人团制度保证了再小的州也有3张选举人票,在政治极化日益加剧、两党票差总体趋于减小的今天(看看2000年的戈尔Vs布什就知道了),还是不能轻易忽视的。
    第二,"选举人"制度可以立即产生总统,而避免全国范围内的反复计票(存在争议是更是如此),清点到每一个投票点的每一张选票,使得总统长时间无法产生(于是产生权力真空)。 这一点现在看来用处不大,不过在美国立国早期,还是非常有价值的;至于说过时与否……美国的宪政制度决定了除非形成高度广泛的社会共识,改变“过时”做法也是不容易的。
    第三,限制中小政党活动空间,保证宪政体系的稳定性并尽可能避免“黑箱政治”。由于选举人制度是以"州"为"计票单位",并且实行"赢者通吃"的游戏规则,赢者囊括所有选票;绝大多数情况下每个州的选举结果都只有一个赢家(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例外),考虑到美国奉行三权分立原则而并非议会民主制,选举人制度下中小政党的立足余地无疑相对较小(或许可以在议会席位上取得一定突破,但绝无可能挑战行政职位)。这就带来了两方面好处:其一,两党莫不以执政为己任(同时控制立法、行政部门自然最好,至不济也得保住一个),因此行事相对要节制一些(太乱来或者太走极端的话必然得罪最重要的中间选民,话虽如此……近年来被茶党势力逐步控制的共和党可以说是越来越没有节操了);相对的,中小政党既然不可能单独执政,那么或者刷存在感(要刷的话自然越出格越好),或者干脆想办法抱团成为以拆台为己任而两大党不得不加以讨好的“关键少数”甚至“相对多数”,那么吃时宪政体系的稳定性也就不易维持了。其二,相较于中小政党林立的多党制,两党制在私底下的“黑箱交易”也会少一些:民主、共和两党存在较为明显的意识形态对立,因此两者之间可能的妥协通常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公开磋商与争辩方可实现,毕竟意识形态重大落差之下的私下交易很可能触怒支持者;但中小政党的立场就会灵活一些,并且也相对容易得到支持者谅解(一方面,中小政党支持者之中铁杆分子比例较高,轻易叛变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中小政党或者偏左偏右,或者走中间路线,其选民群体通常不可能与两大党相重合,那么反过来说,左翼靠拢中左、有意靠拢中右,中间路线两边倒支持者通常也都能够接受)。

    不过说了半天,上面这些实际上都不是问题的关键;根本上说,选举人团制度有着不可动摇的宪法意义;没有了这一制度,美国便不成其为今日的美国: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美国乃是州的联合,合众国主权来自州权之让渡;各州出于“缔结更完善的联邦而走到一起(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于是这才有了合众国(事实上直到今天为止,各州能否通过全民公决或其他和平方式退出联邦依旧是有争议的;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吉本森诉奥格登”、“麦克洛克诉马里兰”等案中支持联邦权力的判决也被效力上不能同宪法序言和宪法第四章、第六章相提并论)。并且权利法案第十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同时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既然宪法没有把组织大选投票的权力明确赋予联邦,那么理所当然这一权力便只能属于各州。本质上说,选举人团制度是这么一项制度:各州在宪法的默示授权下选择自己属意的总统获选人,而后作为平等主体的各州将最后的结论在联邦层面加以拟和----合众国总统不仅是美国的代表,更是各州共同挑选的代表。于是不言而喻,挑战选举人制度便等于挑战州权-联邦权之制衡(联邦权高于州权,但联邦权又来源于所有州权聚合的部分让渡),这在可预见的将来,完全是不可想象的。

    那么州权-联邦权之间的制衡又是如何被建构的呢?排除历史因素不论,这一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实际上暗含了新教文明之下盎格鲁-撒克逊文化体系根深蒂固的怀疑主义传统:一方面,合众国的立国先贤对于强大而不受节制的国家权力充满了深深的戒惧(霍布斯的《利维坦》对此作出了很好的说明),于是必须强调联邦权源出州权且联邦权力之外的一切权力均归属于州或人民;另一方面,过于虚弱的联邦不仅无法自立,(因为过于软弱的联邦政府而)难以被节制的州权同样是危险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州权对等于甚至高于联邦权,那么州能不能向联邦公路之类的联邦财产征税?能不能在州与州之间的贸易中订立州关税?能不能规定外州居民在本州犯罪应当受到更严厉处罚?这些都会成为严重的问题),于是便应当立联邦权于州权之上。、

    一言以蔽之,正是对于一切权力强烈的不信任情节(对于这一情节,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看法,不过我个人是非常赞赏的;“政府靠得住,母猪会上树”么)缔造了相互制衡的州权-联邦权体系,而这一体系之上能够成立的普选制度便唯有选举人团制。


    选举人团制度在运作上大概是这么一回事:


    首先,各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等于参议院席位+众议院席位之和,因为参议院席位平均分配(每州2位)而众议院席依据人口普查数据分配但保证任何州在国会都有至少1个众议院席位,因此人口再少的州至少也会有3张选举人票,理论上一个州最多可以拥有388张选举人票(如果该州人口多到了其他州都只能拥有一个众议院席位的地步,当然这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整个南亚次大陆以一个州的形式并入合众国);1961通过的宪法第23修正案给予了哥伦比亚特区3张选举人票,因此选举人总票数为100(参议院席位数)+435(众议院席位数)+3(哥伦比亚特区代表数)=538。270张选举人=当选,就是这么来的(538/2=269,270>269)。那么如果双方候选人正好是269平或者存在3位含以上的候选人且任何人均未达到270票又怎么办呢?依照美国宪法规定,这时候众议院会从得票最高的前三位候选人中选举总统,此时候选人的选举人票数作废,不再具有意义;因此理论上说,哪怕输掉选举人票,也不是完全没可能赢的(不过这在美国历史上有且仅有一次:1824大选安德鲁.杰克逊获得了最多的99张选举人票,而约翰.昆西.亚当斯仅获得84张且普选票排名倒数第一;但因为所有候选人的选举人票均未过半数,众议院在复杂的政治交易之后最终投票选举后者担任总统)。

    其次,除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采用比例分配原则之外(候选人依照得票率均分),其他所有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采用“赢者通吃”原则;也就是说,哪怕你的普选票只多一票,这个州的全部选举人票也都是你的。举个极端的例子:作为美国人口最多的州,加利福尼亚一共拥有54张选举人票,如果你在该州比竞争对手多获得1张普选票,那么这就意味着对手相较比例分配原则损失了27张选举人票,哪怕你的对手同时拿下蒙大拿3、阿拉斯加3、哥伦比亚特区3、特拉华3、北达科他3、南达科他3、夏威夷4、爱荷华4的全部普选票也弥补不了这一重大损失。在这一制度下,赢得普选票却输掉选举人票虽然并不常见,但也的确偶有发生;选举人制度的民意代表性因此遭到质疑,也并不是没有道理。


    那么这一制度被确立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第一,保护小州的利益。事实上换个角度来说,"选举人"制度同样符合一人一票、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只不过不是以全国人数为"单位",而是以"州"为选举单位;这样更能保护小州的权益。打个比方:既然只要守住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德克萨斯、纽约、伊利诺伊、宾夕法尼亚、俄亥俄、密歇根、新泽西、弗吉尼亚、佐治亚即可稳操胜券(正好269票,考虑选举人票的产生方式,上述11州的人口占比已经明显超过50%),那么候选人承诺以联邦资金补助上述各州财政行不行?承诺以联邦政府资源定向扶持上述各州就业行不行?承诺给予上述各州定向联邦税减免行不行?选举人团制度保证了再小的州也有3张选举人票,在政治极化日益加剧、两党票差总体趋于减小的今天(看看2000年的戈尔Vs布什就知道了),还是不能轻易忽视的。
    第二,"选举人"制度可以立即产生总统,而避免全国范围内的反复计票(存在争议是更是如此),清点到每一个投票点的每一张选票,使得总统长时间无法产生(于是产生权力真空)。 这一点现在看来用处不大,不过在美国立国早期,还是非常有价值的;至于说过时与否……美国的宪政制度决定了除非形成高度广泛的社会共识,改变“过时”做法也是不容易的。
    第三,限制中小政党活动空间,保证宪政体系的稳定性并尽可能避免“黑箱政治”。由于选举人制度是以"州"为"计票单位",并且实行"赢者通吃"的游戏规则,赢者囊括所有选票;绝大多数情况下每个州的选举结果都只有一个赢家(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例外),考虑到美国奉行三权分立原则而并非议会民主制,选举人制度下中小政党的立足余地无疑相对较小(或许可以在议会席位上取得一定突破,但绝无可能挑战行政职位)。这就带来了两方面好处:其一,两党莫不以执政为己任(同时控制立法、行政部门自然最好,至不济也得保住一个),因此行事相对要节制一些(太乱来或者太走极端的话必然得罪最重要的中间选民,话虽如此……近年来被茶党势力逐步控制的共和党可以说是越来越没有节操了);相对的,中小政党既然不可能单独执政,那么或者刷存在感(要刷的话自然越出格越好),或者干脆想办法抱团成为以拆台为己任而两大党不得不加以讨好的“关键少数”甚至“相对多数”,那么吃时宪政体系的稳定性也就不易维持了。其二,相较于中小政党林立的多党制,两党制在私底下的“黑箱交易”也会少一些:民主、共和两党存在较为明显的意识形态对立,因此两者之间可能的妥协通常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公开磋商与争辩方可实现,毕竟意识形态重大落差之下的私下交易很可能触怒支持者;但中小政党的立场就会灵活一些,并且也相对容易得到支持者谅解(一方面,中小政党支持者之中铁杆分子比例较高,轻易叛变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中小政党或者偏左偏右,或者走中间路线,其选民群体通常不可能与两大党相重合,那么反过来说,左翼靠拢中左、有意靠拢中右,中间路线两边倒支持者通常也都能够接受)。

    不过说了半天,上面这些实际上都不是问题的关键;根本上说,选举人团制度有着不可动摇的宪法意义;没有了这一制度,美国便不成其为今日的美国: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美国乃是州的联合,合众国主权来自州权之让渡;各州出于“缔结更完善的联邦而走到一起(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于是这才有了合众国(事实上直到今天为止,各州能否通过全民公决或其他和平方式退出联邦依旧是有争议的;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吉本森诉奥格登”、“麦克洛克诉马里兰”等案中支持联邦权力的判决也被效力上不能同宪法序言和宪法第四章、第六章相提并论)。并且权利法案第十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同时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既然宪法没有把组织大选投票的权力明确赋予联邦,那么理所当然这一权力便只能属于各州。本质上说,选举人团制度是这么一项制度:各州在宪法的默示授权下选择自己属意的总统获选人,而后作为平等主体的各州将最后的结论在联邦层面加以拟和----合众国总统不仅是美国的代表,更是各州共同挑选的代表。于是不言而喻,挑战选举人制度便等于挑战州权-联邦权之制衡(联邦权高于州权,但联邦权又来源于所有州权聚合的部分让渡),这在可预见的将来,完全是不可想象的。

    那么州权-联邦权之间的制衡又是如何被建构的呢?排除历史因素不论,这一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实际上暗含了新教文明之下盎格鲁-撒克逊文化体系根深蒂固的怀疑主义传统:一方面,合众国的立国先贤对于强大而不受节制的国家权力充满了深深的戒惧(霍布斯的《利维坦》对此作出了很好的说明),于是必须强调联邦权源出州权且联邦权力之外的一切权力均归属于州或人民;另一方面,过于虚弱的联邦不仅无法自立,(因为过于软弱的联邦政府而)难以被节制的州权同样是危险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州权对等于甚至高于联邦权,那么州能不能向联邦公路之类的联邦财产征税?能不能在州与州之间的贸易中订立州关税?能不能规定外州居民在本州犯罪应当受到更严厉处罚?这些都会成为严重的问题),于是便应当立联邦权于州权之上。、

    一言以蔽之,正是对于一切权力强烈的不信任情节(对于这一情节,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看法,不过我个人是非常赞赏的;“政府靠得住,母猪会上树”么)缔造了相互制衡的州权-联邦权体系,而这一体系之上能够成立的普选制度便唯有选举人团制。
好科普,学习了
另外,我会在这个帖子回答一些有关美国选举制度、宪政安排和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问题(当然,只是个人理解),大家可以尽管发问

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我会逐一回答;回答不了的大家共同讨论就是了
科普文,热烈欢迎和支持。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19:56
另外,我会在这个帖子回答一些有关美国选举制度、宪政安排和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问题(当然,只是个人理解) ...
请问大狼,为什么美国大选要筹集20亿美元,这么多?这个会有金钱暗箱关系不?

这个在中国可能会当成zhengzhi投资,会让人很头疼的,美帝如何处理的呢?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19:56
另外,我会在这个帖子回答一些有关美国选举制度、宪政安排和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问题(当然,只是个人理解) ...
大狼啊,我想问你一下:andrew jackson之前的美国你搞清楚了没有?


另外,有个事情我想得告诉你一下,Historical Materialism Journal举办的第九届Historical Materialism年会(同时举办的有多伊彻奖的颁奖仪式,和Socialist Register杂志的年会)明天在伦敦SOAS举行。
美利坚联合国选举秘书长的办法。
godmist 发表于 2012-11-7 20:11
请问大狼,为什么美国大选要筹集20亿美元,这么多?这个会有金钱暗箱关系不?

这个在中国可能会当成zh ...
你的媒体宣传费用,包养竞选团队都是非常花钱的,有人说美国的总统竞选是一场秀,我深以为然,候选人就像明星一样,竞选团队的老大就像是那些明星的经纪人一样,他的竞选团队就是明星私人工作室的工作人员,负责全面包装候选人,拿娱乐明星和美国的各种政治活动人物来类比有很强的一致性
napey 发表于 2012-11-7 20:40
大狼啊,我想问你一下:andrew jackson之前的美国你搞清楚了没有?
可以肯定地说,比足下要清楚得多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21:48
可以肯定地说,比足下要清楚得多
很遗憾,你没有表现出来……
godmist 发表于 2012-11-7 20:11
请问大狼,为什么美国大选要筹集20亿美元,这么多?这个会有金钱暗箱关系不?

这个在中国可能会当成zh ...
首先,政治的本质是利益分配及其背后的支持管制体系,指望政治和金钱完全脱钩是不现实的

如果要从技术层面探讨为什么要花这么多钱,8楼的网友提到明星秀这一概念是很有道理的;虽然哈贝马斯忧心忡忡地称之为“公共领域的庸俗化”,我却不觉得这是什么坏事:我一直相信,人之为人,多数情况下还是会为自己的生活认真考虑的;如果说大众真的把选举看作一场盛大的、可以亲身参与的时尚秀,那么最有可能的理由是中间投票人定理起作用了----本质上双方候选人都差不多(不过08年和12年的美国大选是个例外,持续低迷多年的投票率出现了反弹,选民的参与热情也大大提高;原因在于逐渐被茶党占领的共和党正在背离中间投票人定理,不过这也从反面说明了上述推论的合理性)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22:16
首先,政治的本质是利益分配及其背后的支持管制体系,指望政治和金钱完全脱钩是不现实的

如果要从技术 ...
所谓的“中间人投票定理”是否成立本身就极为可疑。


TEA PARTY那种RIGHT WING POPULISM在美国可谓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请看我的译著。
竞选秀其实就是中国自古所说的“礼”,从形式上来说与“登基大典”是一回事。只不过登基大典是为了诏诰天下皇帝是上天授权,选举秀是为了宣布总统是人民授权。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22:16
首先,政治的本质是利益分配及其背后的支持管制体系,指望政治和金钱完全脱钩是不现实的

如果要从技术 ...
你遇上CD著名书蛀虫;P,必败!:D
godmist 发表于 2012-11-7 20:11
请问大狼,为什么美国大选要筹集20亿美元,这么多?这个会有金钱暗箱关系不?

这个在中国可能会当成zh ...
美国的政治献金问题可以看Harold Kerbo: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Inequality里的相关描述。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22:16
首先,政治的本质是利益分配及其背后的支持管制体系,指望政治和金钱完全脱钩是不现实的

如果要从技术 ...
oh my...看的我头晕,中间投票人定理是啥呢?

我个人觉得吧,这个竞选金额这么高,也可能是和美国人的文化有关,美国人看到强的,有利的,会表现的,

这样符合实用主义。内敛的东方文化,在这里吃不开。

所以东方对某些事情,难以第一印象理解。
napey 发表于 2012-11-7 22:22
美国的政治献金问题可以看Harold Kerbo: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Inequality里的相关描述。
额,我不熟悉方言,还是希望有大牛们可以科普,讲讲吧。

否则,我还不如去股沟百度呢。
至于美国在程序上具体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一两句话根本讲不完;不过大的方向一是不做过多干预,二是限制大额募捐(至于最高法院之前的判决,实际上更多针对言论自由这一宪法原则;不过客观上为间接游说活动开辟了新的渠道也是事实)

更具体的可以参考VOA之前做的一个专栏,关注事实性描述即可
napey 发表于 2012-11-7 22:19
所谓的“中间人投票定理”是否成立本身就极为可疑。
推翻中间投票人定理意味着推翻单峰偏好假定,这在现实层面不是太合理

新教伦理原教旨主义在美国更是源远流长,如今也没见多吃得开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19:56
另外,我会在这个帖子回答一些有关美国选举制度、宪政安排和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问题(当然,只是个人理解) ...
为什么不会造成两党同流合污的情况出现?
godmist 发表于 2012-11-7 22:23
oh my...看的我头晕,中间投票人定理是啥呢?

我个人觉得吧,这个竞选金额这么高,也可能是和美国人的 ...
其实并不复杂

中间投票人定理基于单峰偏好假定:假定有大中小三个选项,如果你最喜欢大,那么相对来说中就比小要好;注意这纯粹是一个假定,不过我们的生活经验与之还是比较符合的
于是我们将现实政治转换为在大中小之间的选择题:不言而喻,大的代言人肯定不能指望小的支持者会站在自己一边,那么最理性的选择便是尽可能向中间力量靠拢,争取到了中间力量的支持也就意味着胜利唾手可得(反之亦然);那么小的代言人为求对抗,自然只有和中坚力量靠得更近(反正双方的基本盘都是相对稳固的,比如此次大选的红州和蓝州)----于是政治博弈的最优均衡便不断向“中间的中间”收敛(以克林顿和布莱尔为代表的“新中间路线”的胜利是一个例子,此次对于摇摆州的全力争夺则是另一个例子)
进一步推而广之,中间力量的权重越大,大小双方向其靠拢的冲动便越强烈,那么极端主义便越没有市场,社会生活取得妥协或曰均衡解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为什么说繁荣昌盛的中产阶级对于宪政民主体系不可或缺,理由即在于此
等待打仗 发表于 2012-11-7 22:38
为什么不会造成两党同流合污的情况出现?
很难,因为两党的政治基础完全不一样;这样做的话一个不小心就会丢掉自己的基本盘

美国历史上的两党制曾经和现在完全不一样,这会儿的稳定局面自然也不会永远持续下去(事实上已经有这样的迹象了,此次大选的失败很可能进一步加深共和党内部温和派与保守派之间的裂痕)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22:42
很难,因为两党的政治基础完全不一样;这样做的话一个不小心就会丢掉自己的基本盘

美国历史上的两党制 ...
谢谢   我可以理解成二元体制是不可持续的么?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22:42
很难,因为两党的政治基础完全不一样;这样做的话一个不小心就会丢掉自己的基本盘

美国历史上的两党制 ...
谢谢   我可以理解成二元体制是不可持续的么?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22:29
推翻中间投票人定理意味着推翻单峰偏好假定,这在现实层面不是太合理

新教伦理原教旨主义在美国更是源 ...


这个假定本身在现实层面中才是不合理。


因为这个假定意味着:

1、原先的“偏好”在现实中没有实现的可能。

2、社会分化不那么剧烈。

3、“大”或“小”在政治上处于分裂状态(也就是卢卡奇指出过的那种状态)。

4、所谓“第三条道路”的出炉是社会民主党自己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

而且,如果要实现以上这些,非得强有力的意识形态……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22:29
推翻中间投票人定理意味着推翻单峰偏好假定,这在现实层面不是太合理

新教伦理原教旨主义在美国更是源 ...


这个假定本身在现实层面中才是不合理。


因为这个假定意味着:

1、原先的“偏好”在现实中没有实现的可能。

2、社会分化不那么剧烈。

3、“大”或“小”在政治上处于分裂状态(也就是卢卡奇指出过的那种状态)。

4、所谓“第三条道路”的出炉是社会民主党自己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

而且,如果要实现以上这些,非得强有力的意识形态……

等待打仗 发表于 2012-11-7 22:47
谢谢   我可以理解成二元体制是不可持续的么?


长远来看,有什么东西是“可持续”的么?

二元体制肯定谈不上“自发均衡”,但也还算相对稳定了(一般来说二元体制的崩坏都是因为其中的一者或者两者出现了分裂,因为自身出现重大危机从而给了第三者机会也是有的;凭空冒出一个第三者还比较少见)
等待打仗 发表于 2012-11-7 22:47
谢谢   我可以理解成二元体制是不可持续的么?


长远来看,有什么东西是“可持续”的么?

二元体制肯定谈不上“自发均衡”,但也还算相对稳定了(一般来说二元体制的崩坏都是因为其中的一者或者两者出现了分裂,因为自身出现重大危机从而给了第三者机会也是有的;凭空冒出一个第三者还比较少见)
现在已经没太大必要了,只是小州不肯放利,改宪法难度过大,而且也没太明显的不能接受的纰漏。
至于什么州的联合,说辞而已。
对我们局外人来说,这么一州一州开票,很刺激很好玩,要是这次玩个逆转更有娱乐性了。
napey 发表于 2012-11-7 22:48
这个假定本身在现实层面中才是不合理。
足下根本就没搞清楚状况

1、单峰偏好假定恰恰并不针对政治选择(序数效用理论的基础假定),中间投票人定理不过是一般问题的特殊应用罢了
2、基于原因1,社会分化程度与政治分裂状态事实上对于中间投票人定理并没有实质性影响(社会不分化或者不分裂了喜欢大的人就觉得中不如小了?没这道理吧)
3、基于2,中间投票论定理完全可以通过博弈论得到严格的数学证明,当然这里我们简单说下就够了(扩充大中小为1、2、3,而后插入1.5与2.5作为新选项;那么毫无疑问,原本选择1而改选了1.5的有很大机会得到2的支持,从而彻底击败3;为了应对这一局面,3至少要退到2.5……以此类推)
4、新中间路线首先出自美国民主党,实话说我还真是第一次知道丫属于社会民主党阵营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23:03
足下根本就没搞清楚状况

1、单峰偏好假定恰恰并不针对政治选择(序数效用理论的基础假定),中间投票人 ...


1、对不起,我的第一点也并不只讨论政治“选择”。



2、道理很简单,“偏好”(当然并不是偏好)“大”的人的首要选择肯定是“大”,而不是“中”,只有在这些人只能在“中”或“小”中进行“选择”的时候,你的这个东西才能起作用,也就是说你这个需要撒切尔式的TINA作为前提(当然也有hegemony的作用,比如美国民主党收编工会的过程)。


3、数学证明又如何?现实社会是按照数学公式运行的吗?前面说的问题没有改变。


4、社会民主党的社会基础发生变化了所以进一步向右转和美国民主党同流合污了。明白了?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23:03
足下根本就没搞清楚状况

1、单峰偏好假定恰恰并不针对政治选择(序数效用理论的基础假定),中间投票人 ...


1、对不起,我的第一点也并不只讨论政治“选择”。



2、道理很简单,“偏好”(当然并不是偏好)“大”的人的首要选择肯定是“大”,而不是“中”,只有在这些人只能在“中”或“小”中进行“选择”的时候,你的这个东西才能起作用,也就是说你这个需要撒切尔式的TINA作为前提(当然也有hegemony的作用,比如美国民主党收编工会的过程)。


3、数学证明又如何?现实社会是按照数学公式运行的吗?前面说的问题没有改变。


4、社会民主党的社会基础发生变化了所以进一步向右转和美国民主党同流合污了。明白了?
napey 发表于 2012-11-7 23:07
1、对不起,我的第一点也并不只讨论政治“选择”。
足下还是没有搞明白两个问题

1、当然大是最好,但一味坚持大的话只能逼着中和小联盟(只要小表现出一点点的灵活性),那么这不是鸡飞蛋打又是啥?或者您想说人类的选择在本质上是非理性的(效用的连续分布函数,不能明白的话请参见2.5&1.5的说明:放弃大显然不意味着只能选择中或小,较大对于中的吸引力显然超过了大)?

2、新中间首先出自民主党,是民主党开创了新的道路而不是社会民主党转向了民主党原有的政策主张
退而求其次好过鸡飞蛋打
壮东风 发表于 2012-11-7 22:49
现在已经没太大必要了,只是小州不肯放利,改宪法难度过大,而且也没太明显的不能接受的纰漏。
至于什么州 ...
……我是觉得无论考虑应然抑或实然都没什么改的必要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23:45
……我是觉得无论考虑应然抑或实然都没什么改的必要
我是从娱乐角度看的,应不应该改,第一关我毛事,第二纯粹是个嘴皮子的事。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23:24
另外,数学证明能不能说明什么我不知道,起码我是认为这样的演绎逻辑比较接近绝大部分人的思维方式:退而求 ...
你也承认是“退而求其次”了?也就是说,你承认,那是在原有的目标无法实现以后的……了?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23:22
足下还是没有搞明白两个问题

1、当然大是最好,但一味坚持大的话只能逼着中和小联盟(只要小表现出一点 ...
2、你这两句话,哦,这句话的两个部分你不觉得自相矛盾么?
大狼芬里尔 发表于 2012-11-7 23:22
足下还是没有搞明白两个问题

1、当然大是最好,但一味坚持大的话只能逼着中和小联盟(只要小表现出一点 ...
1、你不要用这个玩意儿来恐吓。

首先,为什么一定是“中和小联盟”而不是“大和中联盟”——要举例的话,可以举1949年时民盟和TG的联盟,1980年代初法国的社会党——GCD联盟,乃至“大和小”,比如实际出现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和CDU联盟?

你没有办法给出任何理由。

当然,我们知道,美国是只有“中”和“小”的……

其次,你得证明存在“较大”才有“选择”的可能,否则只是毫无意义的空谈。
事实上,我认为选举人团制度的产生恰恰不是因为对国家权力的恐惧,而更是怕领导人权力受到限制。
否则你说得这些通过议会制都可能实现,之所以最后搞出这个,我认为完全是因为立国者们不想让总统受到议会的限制。
1、你不要用这个玩意儿来恐吓。

首先,为什么一定是“中和小联盟”而不是“大和中联盟”——要举例的话 ...
首先,我可以100%的肯定,足下压根不懂什么是单峰偏好假定:这一假定无关选择(看清楚,无关),它描述的是效用排列的可传递性(偏好大意味着理性主体认为中比小好,仅此而已)
其次,我可以100%的肯定,足下压根对于博弈论没有任何概念:简便起见,我们假定中间偏好者对于大和小是显性无偏好的;如果大愿意后退到较大,那么对于中间偏好者而言,较大和小之间便会出现相对偏好,于是较大和中的联盟也就成为可能,而面临被压倒状况的小当然不会坐以待毙...于是博弈的自发均衡只有指向中间偏好者
再次,我可以100%的肯定,足下对于中间投票人定理的适用范围根本一无所知:明确地说,这一定理适用于一切以投票为依据的选择范畴,如足下所愿抽取极左、左、中左做为分析也丝毫不影响结论

最后,我极度怀疑足下对于经济学的了解不超过大一课程经济学原理
至于为什么中比小好。。。实际上也简单的很
首先,大肯定比中好,不用说了
其次,既然大好,那么更大肯定更好,于是有更大>大>中
最后,自己转换下坐标系,齐活了
你也承认是“退而求其次”了?也就是说,你承认,那是在原有的目标无法实现以后的……了?
目望星辰,脚踏实地;漫天要价,就地还钱

这都不明白的话还是回幼稚园吧,外面的世界很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