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仅不能废除,还应更严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8:00:07
<P>    近年,不时有人提出"废除死刑";最近有法学界人士再次公开提出废除死刑,更加引人关注。如湘潭大学一位法学家就说:"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废除死刑"。</P>
<P>    在当前经济转型、各种恶性犯罪频发的关头,这种要求废除死刑的声音很令人费解。</P>
<P>    法学界人士对国内、国外关于保留死刑和废除死刑之争和执法情况,肯定比一般人要了解得多。老实说,这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一个已争论200多年的老问题。"无罪推定论"的倡导者、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针对中世纪欧洲普遍存在的非法拷问、审判和酷刑的现实,第一个提出以终身劳役代替死刑的主张,试图对封建刑事制度进行人道主义改革。这在当时有一定进步意义。从那以后要不要死刑问题就一直争论不休。实践证明,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主张过于理想化,在绝大多数国家、绝大多数情况下根本行不通。美国1967年一度停止执行死刑达10年之久,后来随着重大案件直线上升,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又不得不恢复死刑。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连贝卡利亚的故乡意大利也出现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台湾地区现在废除死刑,但据民意调查,71.1%的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2003年,新浪网曾在我国网民中,就死刑存废问题发帖讨论一个星期,结果有75.8%的网民主张保留死刑,只有13.6%的网民支持废除死刑。</P>
<P>    既然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内外绝大多数民众都不赞成废除死刑,我国有些法学家为什么现在如此热衷于提倡废除死刑呢?是东施效颦,是标新立异,还是书生气十足?</P>
<P>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的最新理由是落实"人权"入宪和"以人为本"。其实这是典型的"拉大旗做虎皮"的手法。似乎有了这两面大旗,他们提出的主张就理直气壮了。以这些人的知识水平,他们不应该不理解人权和以人为本的真正涵义。人权就是人的权利,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就是国家用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的力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犯人当然也享有公民的某些合法权利,如不能虐待和侮辱他们。但某些侵犯和剥夺他人权利的犯人,应该依法受到惩罚,包括受到死刑这种最严厉的惩罚。这正是保护人权,落实人权入宪的正义之举。那种把执行死刑与保护人权对立起来,完全是错误的。</P>
<P>    "以人为本",简而言之,就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做任何事情,都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转移、为依归。对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害人虫,实施惩处,包括对罪大恶极者执行死刑,正是维护人民利益,落实以人为本的行动,是完全正当的。难道留着那些该处死的犯人的性命,才叫以人为本?</P>
<P>    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士的另一个理由是,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更具有威慑力,某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经验表明,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这种理由也是似是而非的。他们并没有举出相反的例子,即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有威慑力,废除死刑导致犯罪率下降。迄今为止,我们所知道的都是废除死刑后恶性犯罪率上升而不得不恢复死刑的例子,如上面提到的美国、前苏联、意大利,以及瑞士、菲律宾等。</P>
<P>    还有人提出,出于"对人命的敬畏和对人性的尊重",应该废除死刑。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人不像韭菜,杀了脑袋是不能再长出来。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视生命,珍视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每个地方政府、工厂、企业都要关心自己的居民、职工的生命安全。执法机关要重证据,要慎用死刑,避免冤案和罚不当罪。但这并不是说,可以以 "敬畏生命和尊重人性"为由,不对那些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杀人犯以及其他罪大恶极的刑事犯、贪污犯处以极刑。对这样罪犯生命的敬畏,实际上是对他们的姑息和纵容,是对人民和受害者的不公和残忍。</P>
<P>    任何法律都是由国情决定的,实行不实行死刑也是如此。中国自古以来就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试问哪位主张废除死刑的人,能够说服社会和受害者亲属,说故意杀人的凶犯可以一直活在世上?在现时的中国,死刑这把利剑不仅不能放下,而且要高高举起,死刑的震慑力是不容否认的。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变革时期,人们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都会受到触动,一些犯罪思想和犯罪心理也随之孳生和泛滥,铤而走险、顶风犯罪就会增加。这是一些以极端的方式反社会、反人民、反变革的罪恶势力。如果不严厉惩处,对证据确凿的罪恶深重者不处以极刑,就不能把这些罪恶势力的进攻气焰打下去,社会就要动荡,善良的人民就要遭殃,改革的成果和亿万人民辛苦奋斗得来的成果就要葬送。</P>
<P>    当前对民愤极大的几种犯罪尤其要严惩不贷,包括行凶杀人犯、制造恶性事故摧残人命和破坏公共财产犯、拐卖妇女儿童犯、制造贩卖毒品犯、制造假药犯、制造假货币犯、巨额贪污和行贿受贿犯。</P>
<P>    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和贪污腐败,是人民拍手称快的事,是法制社会和廉洁社会的表现,在国际上是理直气壮的,不必顾忌某些反华势力的鼓噪。</P>
<P>    相信经过一个时期严厉执法,再加上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其它综合治理措施,各种重大犯罪的势头将得到遏制。</P>
<P>    现在执行死刑,是为了将来减少死刑。但在十几亿人口的中国,取消死刑是不可取的,应该说是有害的。(新华网评论员 徐学江)</P><P>    近年,不时有人提出"废除死刑";最近有法学界人士再次公开提出废除死刑,更加引人关注。如湘潭大学一位法学家就说:"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废除死刑"。</P>
<P>    在当前经济转型、各种恶性犯罪频发的关头,这种要求废除死刑的声音很令人费解。</P>
<P>    法学界人士对国内、国外关于保留死刑和废除死刑之争和执法情况,肯定比一般人要了解得多。老实说,这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一个已争论200多年的老问题。"无罪推定论"的倡导者、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针对中世纪欧洲普遍存在的非法拷问、审判和酷刑的现实,第一个提出以终身劳役代替死刑的主张,试图对封建刑事制度进行人道主义改革。这在当时有一定进步意义。从那以后要不要死刑问题就一直争论不休。实践证明,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主张过于理想化,在绝大多数国家、绝大多数情况下根本行不通。美国1967年一度停止执行死刑达10年之久,后来随着重大案件直线上升,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又不得不恢复死刑。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连贝卡利亚的故乡意大利也出现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台湾地区现在废除死刑,但据民意调查,71.1%的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2003年,新浪网曾在我国网民中,就死刑存废问题发帖讨论一个星期,结果有75.8%的网民主张保留死刑,只有13.6%的网民支持废除死刑。</P>
<P>    既然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内外绝大多数民众都不赞成废除死刑,我国有些法学家为什么现在如此热衷于提倡废除死刑呢?是东施效颦,是标新立异,还是书生气十足?</P>
<P>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的最新理由是落实"人权"入宪和"以人为本"。其实这是典型的"拉大旗做虎皮"的手法。似乎有了这两面大旗,他们提出的主张就理直气壮了。以这些人的知识水平,他们不应该不理解人权和以人为本的真正涵义。人权就是人的权利,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就是国家用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的力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犯人当然也享有公民的某些合法权利,如不能虐待和侮辱他们。但某些侵犯和剥夺他人权利的犯人,应该依法受到惩罚,包括受到死刑这种最严厉的惩罚。这正是保护人权,落实人权入宪的正义之举。那种把执行死刑与保护人权对立起来,完全是错误的。</P>
<P>    "以人为本",简而言之,就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做任何事情,都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转移、为依归。对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害人虫,实施惩处,包括对罪大恶极者执行死刑,正是维护人民利益,落实以人为本的行动,是完全正当的。难道留着那些该处死的犯人的性命,才叫以人为本?</P>
<P>    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士的另一个理由是,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更具有威慑力,某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经验表明,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这种理由也是似是而非的。他们并没有举出相反的例子,即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有威慑力,废除死刑导致犯罪率下降。迄今为止,我们所知道的都是废除死刑后恶性犯罪率上升而不得不恢复死刑的例子,如上面提到的美国、前苏联、意大利,以及瑞士、菲律宾等。</P>
<P>    还有人提出,出于"对人命的敬畏和对人性的尊重",应该废除死刑。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人不像韭菜,杀了脑袋是不能再长出来。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视生命,珍视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每个地方政府、工厂、企业都要关心自己的居民、职工的生命安全。执法机关要重证据,要慎用死刑,避免冤案和罚不当罪。但这并不是说,可以以 "敬畏生命和尊重人性"为由,不对那些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杀人犯以及其他罪大恶极的刑事犯、贪污犯处以极刑。对这样罪犯生命的敬畏,实际上是对他们的姑息和纵容,是对人民和受害者的不公和残忍。</P>
<P>    任何法律都是由国情决定的,实行不实行死刑也是如此。中国自古以来就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试问哪位主张废除死刑的人,能够说服社会和受害者亲属,说故意杀人的凶犯可以一直活在世上?在现时的中国,死刑这把利剑不仅不能放下,而且要高高举起,死刑的震慑力是不容否认的。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变革时期,人们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都会受到触动,一些犯罪思想和犯罪心理也随之孳生和泛滥,铤而走险、顶风犯罪就会增加。这是一些以极端的方式反社会、反人民、反变革的罪恶势力。如果不严厉惩处,对证据确凿的罪恶深重者不处以极刑,就不能把这些罪恶势力的进攻气焰打下去,社会就要动荡,善良的人民就要遭殃,改革的成果和亿万人民辛苦奋斗得来的成果就要葬送。</P>
<P>    当前对民愤极大的几种犯罪尤其要严惩不贷,包括行凶杀人犯、制造恶性事故摧残人命和破坏公共财产犯、拐卖妇女儿童犯、制造贩卖毒品犯、制造假药犯、制造假货币犯、巨额贪污和行贿受贿犯。</P>
<P>    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和贪污腐败,是人民拍手称快的事,是法制社会和廉洁社会的表现,在国际上是理直气壮的,不必顾忌某些反华势力的鼓噪。</P>
<P>    相信经过一个时期严厉执法,再加上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其它综合治理措施,各种重大犯罪的势头将得到遏制。</P>
<P>    现在执行死刑,是为了将来减少死刑。但在十几亿人口的中国,取消死刑是不可取的,应该说是有害的。(新华网评论员 徐学江)</P>
<P>好啊好啊,赶快废除死刑。我坚决支持。</P><P>到废除那天我Kill了那般傻B的“专家”。</P>
  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我觉得应该捍卫普通民众的人权,捍卫刑事犯罪受害者的人权,一个有良心的社会,应该保护守法公民的人权。基于此,我对所有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均不赞同。现阶段,我国的死刑执行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死刑缩小,给了很多罪犯减刑、保外就医的机会,深深的伤害了我们普通善良的守法公民的人权!
<P>守法公民的生命权比罪犯的还低吗</P>
我们为什么要杀人?   (鄢烈山)

  这里说的“杀人”当然是特指。我想讨论的话题是,我们为什么要保留死刑,
要将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处死?现在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那些
尚保留死刑的国家,或事实上废除之(法律上有死刑条款却不再判处死刑),或
尽量缩小其适用范围(如在美国保留死刑的38个州里,一级谋杀才判死刑,1998
年全美共判死刑68人)。与此世界潮流相反,我国的死刑罪名,已由1979年7
月1日通过的《刑法》的28种,增加到1997年的合计81种,且民间与官方都还有增
加死刑罪名的呼声。同时,中国古代的死刑由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
院)会审、皇帝核准后等到秋天执行,现在则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
不少死囚时不过旬日就“从快”毙了。为什么会是这样呢?——我在感情上倾向
于“杀杀杀”,理智上却不免生此疑惑,想探究个中因果得失。

  我们正大光明地杀人或呼吁杀人,主要有四条理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
人偿命;杀一儆百;治乱世须用重典。

  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近50年来的新说法,以尊重民意、体恤民情
的面貌出现,仿佛打出“人民”的杏黄旗,一切行为便具有的不可抗拒的天然的
合法性。其实这种说法与现代法治理念是有冲突的。立法、执法最需要的是理性,
审判者只应查证事实、裁量适用何种罪名,却不应受证据与法律以外的因素左右,
而“民愤”正是一种非理性的情绪化的东西。一个忍无可忍的父亲深夜斧劈了他
为害乡里的劣子,乡亲们赞他大义灭亲;几个狱警逮住越狱的村霸把他毙了,当
地群众为之拍手称快;换言之,这个父亲和狱警们的行为是平了“民愤”。这些
民众的情感是发自内心的,但我们不能不承认他们支持了杀人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不错,存在司法腐败是现实,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判案需要有制衡和监督。但是,
舆论监督与“民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传媒的煽情炒作往往会激动“民愤”,
共同形成对审判的压力,而这正是我们要警惕判决产生“宁枉不纵”偏向的时候。
从今年第3期《报告文学》披露的张金柱案件调查细节看来,以“故意伤害”判
处张金柱死刑恐怕是畸重了,他酒醉肇事致死人命是实,“故意”则属莫须有,
说张金柱屈死于“民愤”杀人似不为过。

  今年又有安徽阜阳籍研究生亓培玉遇害案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有人说,如果
亓不是研究生而是个普通村民,很可能“白死”,这表明我们的执法存在身份歧
视。我愿再当回说破皇帝没穿衣服的孩子:此乃皮相之见。实因大学生是些群体
意识很强的人,弄不好他们就会聚众抗议,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况且亓所
属大学还在华东重镇上海,故需及时追捕凶手以平“民愤”,防止事态扩大。倘
若乡民们也是一呼百应千应万应地易于聚众,一个村民被残害见诸报端也会惊动
公安部长的!此话有点离题,还是回到“民愤”上来。为平“民愤”,韩永臣已
被一审判处死刑,罪名是“故意杀人”和“寻衅滋事”。后一罪名是轻罪,处有
期徒刑5年;前一罪名就够死刑。对此蔡未名先生已撰文提出异议,认为韩并非
“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意外致死),量刑畸重。韩已提出上诉,结
果不得而知。我在这里提及此案,只是想再次证明对于“民愤”要保持足够的清
醒。当下,尤其是不要“鼓励”某些权势人物千方百计掩盖犯罪压制传媒曝光,
从而以没有“民愤”或“民愤”不大包庇那些“罪该万死”的坏蛋;同时,公正
执法违法必究,不要视“民愤”而动,鼓励“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
解决”。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古以来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所谓“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血债要用血来偿”都是这个意思。这种古老的理念是建立在“刑
罚报应论”基础上的。而在西方国家,从18世纪启蒙主义思潮兴起以来,这种理
念已受到质疑和矫正。贝卡利亚、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极力倡议刑罚人道化、宽
容化。启蒙主义先贤的这些思想传入中国,已对我们的刑罚观念产生了某些影响,
比如我国已正式采用注射法执行死刑,以尽量减少受刑者临终的痛苦,而不管他
曾经用多么残忍的手段施害于人。但总的来说,刑罚报应的观念在中国仍然根深
蒂固。莫说废除死刑绝大多数人不会赞成,就是采用注射法行刑,初试时广东著
名的评论家微音还在他的专栏文章里表示过反对意见哩。

  我们为什么要杀人?按照法家的理论是为了“信赏必罚”;按照儒家的理论
是为了“惩恶扬善”;而以人道主义观之,我们之所以剥夺某个人的自由乃至生
命权,主要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防止有严重反社会反人类的暴力倾向的人继
续危害他人和社会,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即令是对穷凶极恶的人,我们也应
怀着“不度尽恒河最后一粒沙绝不成佛”的大悲悯。事实上,没有任何人是恶魔
转世,是天生的歹徒恶棍杀人犯。纵然是制造了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的靳
以超,他出娘胎时与我们降生时有什么不同?他之失聪,也只是比我们更不幸更
需要怜爱而已。人是社会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某人有罪,首先是“社会”
的罪过,没有照料好他而致使他误入歧途,他也是受害者。可以毫不含糊地说,
许多被处死的人比如大贪官成克杰、胡长青们,若生活在一个权力受严格制约和
监督的社会环境中,是不可能那么容易堕落的。他们难道不是社会弊病造成的牺
牲品,有值得同情的一面?我这样讲,并非想开脱他们的个人责任,更无意替他
们翻案,只是作为两足无毛的同类,替他们也替我们难过罢了。希腊史诗《奥德
赛》中有女神刻尔吉将人变成蠢猪、脏猪的故事;中国神话《西游记》中有黄袍
老怪将唐僧幻化为吃人猛虎的故事。是谁将靳如超们变成了嗜血狂魔呢?最无奈
的是,我们没有神力恢复靳如超们的人性,不得不……

  文章写得这里,我已无法从容写下去,篇幅也已超过预定的2000字,下面两
条长话短说。

  怀着“杀一儆百”的动机杀人是野蛮的。从法理上讲,它违背了“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的原则。犯有同样罪行的“一百0一”个人中,“一”被杀掉了,做
了示众材料,而“百”则只是受到警诫,这公平吗?从执法效果上讲,杀一未必
能儆百。喊(严)打喊杀的风头一过,“百”们便重出江湖再振雄威,乃至有杀
“一”而“百”不受“儆”照样“顶风作案”的,这已是有目共睹的现实。从历
史传统上看,历代统治者都寄厚望于“杀一儆百”:杀人的手段极端惨虐,什么
火烤、油炸、五马分尸、点天灯、零刀碎剐、剖心、腰斩等等酷刑上百种,还有
灭三族、灭九族、灭十族,无非想震慑民心;杀人往往要示众,或刑前游街,或
曝尸荒郊,或悬头城楼,总之欲恐吓世人。然而,数千年的中国古代史,证明了
这一套理论的效用极其有限。

  至于所谓“治乱世须用重典”,首先界定了当今的世道是“乱世”,这个界
定符合事实吗?如果承认是事实,那就要追问致乱之源,采取正本清源的对策。
若唯一的对策只是启用杀人的“重典”,则一来有“不教而诛”之过,二来“民
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社会转型举措失当,铤而走险者众,亡命之徒日多,
重刑犯如割韭菜,实非安邦治国之道。据《江南都市报》报道,去年11月11日在
南昌持枪抢劫银行杀人的匪首华敏,在今年2月26日的庭审中表现得相当“酷”,
非“藐视法庭”四字所能形容其张狂。对于这样一些丧失人性的“新新人类”,
指望靠“重典”遏止其孳生繁衍显属一厢情愿。
<P>现在我国的刑法太宽松了,</P><P>记得偶小时候——80年代末,南方航空一个卖机票的女孩贪污了60W机票款,立即死刑。</P><P>现在一个贪官贪污几百万关两年就出来了。</P><P>况且我国监狱数量严重不足,建议今后凡是判处10年以上的一律转为死刑。</P>
废除死刑好啊~~尾灯到废除的那一天,我就去把那些贪官连人带家全炸了,再做掉马汉奸之流的所有狗屁“钻家”。
生杀大权放到地方令人堪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1 17:54:30编辑过]
如果损害人的人要求有人权,那么被损害的人的人权靠什么保证?
<B>以下是引用<I>cy1222</I>在2005-2-1 2:39:02的发言:</B>

<P>现在我国的刑法太宽松了,</P>
<P>记得偶小时候——80年代末,南方航空一个卖机票的女孩贪污了60W机票款,立即死刑。</P>

<P>那个时候正是我国“严打”最厉害的时候。</P>
<P>一些人贪赃枉法成了富翁,于是他们开始关心起那些罪犯的人权了。</P>
<P>沉疴需用猛药,乱世需用重典。</P>
<P>严重同意标题的观点!</P>
<B>以下是引用<I>cy1222</I>在2005-2-1 2:39:02的发言:</B>

<P>现在我国的刑法太宽松了,</P>
<P>记得偶小时候——80年代末,南方航空一个卖机票的女孩贪污了60W机票款,立即死刑。</P>
<P>现在一个贪官贪污几百万关两年就出来了。</P>
<P>况且我国监狱数量严重不足,建议今后凡是判处10年以上的一律转为死刑。</P>

<P>你说的是易芳吗?她可是600W啊</P>
是60W,不是600W,偶记得很清楚
关于死刑是否废止非常值得讨论。何不专门开一个帖子讨论。
<P>中国人多,罪犯也太多,不杀怎么得了,难道拿纳税人的钱去养这帮混蛋吗</P><P>而且为什么高官就不会被拉出去枪决呢,还什么注射死刑,死亡也分等级的</P><P>这年头没有人罩你。你就死定了</P>
<B>以下是引用<I>051</I>在2005-1-30 22:24:55的发言:</B>

<P>好啊好啊,赶快废除死刑。我坚决支持。</P>
<P>到废除那天我Kill了那般傻B的“专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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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全部改用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