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尔梅法官:中国在相当时期内不能废除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54:43
核心提示: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表示,废除死刑是国际上的刑罚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这种趋势不能脱离任本国国情。她认为,目前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具备这个条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个条件。

(资料图)二级大法官:黄尔梅

新华网3月7日报道 3月7日上午,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中国法院网联合举办的两会访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在访谈中,黄尔梅表示,目前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具备这个条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个条件。我们国家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我国始终致力于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保障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相关制度。

黄尔梅指出,废除死刑是国际上的刑罚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这种趋势不能脱离任何一个国家自己本国的国情、历史、文化,尤其不能离开老百姓认知的程度。我个人认为,目前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具备这个条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个条件。我们国家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我们认为这个政策是非常正确的。这个政策的确立考虑了我们国家目前发展的水平、公众的思想认识程度和社会治安情况,是适合于我国国情的。

黄尔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绑架杀人、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的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此外,我国刑法对极少数特别严重的走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也保留了死刑。现阶段对这些犯罪规定有死刑,主要是考虑到:首先,我国先阶段正处在发展时期,是刑事犯罪高发期,其追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居高不下。这些犯罪对公民以及社会造成及其严重的危害。如暴力犯罪剥夺了公民的生命,严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危害了国家经济秩序,严重地破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新和公信形象。其次,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界、理论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关于死刑制度的思想观念和认识不断发展变化,但我国死刑制度已有4000多年历史,死刑已深深地植根于国民的意识中,民意调查表明,各界仍普遍赞成得上述犯罪使用死刑。90%的公众要求对罪行及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再次,对这些犯罪,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并且最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最后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保留了死刑制度,这反映出对于死刑的存在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国家政策层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各国应当根据国情做出选择。

黄尔梅强调,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我国始终致力于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保障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相关制度。我国刑法严格限定的死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规定了严格的适用和核准程序,我国刑诉法得保障可能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权利做了充分,具体的规定,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也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我国还独创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罪人和减少死刑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刑法还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些制度有效地保证的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当前,学术界及其他一些社会人士已经在讨论我国是否应当以及何时废除死刑的问题,但主流的观念仍然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现实条件。黄尔梅提出,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基本立场是,与其他问题一样,对于死刑制度,我们也从不拒绝改革,关键是要符合中国国情,要真正起到促进保障人权作用。 (本文来源:新华网核心提示: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表示,废除死刑是国际上的刑罚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这种趋势不能脱离任本国国情。她认为,目前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具备这个条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个条件。

(资料图)二级大法官:黄尔梅

新华网3月7日报道 3月7日上午,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中国法院网联合举办的两会访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在访谈中,黄尔梅表示,目前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具备这个条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个条件。我们国家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我国始终致力于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保障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相关制度。

黄尔梅指出,废除死刑是国际上的刑罚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这种趋势不能脱离任何一个国家自己本国的国情、历史、文化,尤其不能离开老百姓认知的程度。我个人认为,目前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具备这个条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个条件。我们国家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我们认为这个政策是非常正确的。这个政策的确立考虑了我们国家目前发展的水平、公众的思想认识程度和社会治安情况,是适合于我国国情的。

黄尔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绑架杀人、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的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此外,我国刑法对极少数特别严重的走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也保留了死刑。现阶段对这些犯罪规定有死刑,主要是考虑到:首先,我国先阶段正处在发展时期,是刑事犯罪高发期,其追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居高不下。这些犯罪对公民以及社会造成及其严重的危害。如暴力犯罪剥夺了公民的生命,严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危害了国家经济秩序,严重地破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新和公信形象。其次,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界、理论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关于死刑制度的思想观念和认识不断发展变化,但我国死刑制度已有4000多年历史,死刑已深深地植根于国民的意识中,民意调查表明,各界仍普遍赞成得上述犯罪使用死刑。90%的公众要求对罪行及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再次,对这些犯罪,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并且最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最后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保留了死刑制度,这反映出对于死刑的存在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国家政策层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各国应当根据国情做出选择。

黄尔梅强调,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我国始终致力于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保障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相关制度。我国刑法严格限定的死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规定了严格的适用和核准程序,我国刑诉法得保障可能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权利做了充分,具体的规定,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也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我国还独创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罪人和减少死刑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刑法还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些制度有效地保证的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当前,学术界及其他一些社会人士已经在讨论我国是否应当以及何时废除死刑的问题,但主流的观念仍然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现实条件。黄尔梅提出,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基本立场是,与其他问题一样,对于死刑制度,我们也从不拒绝改革,关键是要符合中国国情,要真正起到促进保障人权作用。 (本文来源:新华网
死刑的存废好象不由法官说了算吧,立法是议政机关的事,法官一边去...
这个事确实不是法官该管的,那是立法机构管的。
那楼上两位是立法机关成员吗?
人人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法官作为法律系统工作者 对法律工作比楼上二位更有发言权(如果二位不在法律系统工作的话) 如果连法官都不该说 那二位又凭什么说人家呢?
关于死刑的讨论,已经很久了,
作为一个刑种,废除死刑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可能。
大规模的限制死刑的适用,还是可以的。
原帖由 李药师 于 2008-3-7 15:39 发表
那楼上两位是立法机关成员吗?
人人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法官作为法律系统工作者 对法律工作比楼上二位更有发言权(如果二位不在法律系统工作的话) 如果连法官都不该说 那二位又凭什么说人家呢?

看清楚点,我说的是废除死刑这事归谁管的问题,不是让不让法官说的问题。法官可以有自己的见解,每个公民都可以有,但具体到这事,管辖的部门就是立法部门。有何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