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大国的崩溃:苏联解体原因探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9:24:11
=========作 者: 许 新、陈联璧、潘德礼、姜 毅 ==========
前 言


    具有近70年历史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短短几年的政治剧变和独立浪潮中于1991年底宣告解体,作为国家实体不复存在。这是当代社会主义运动和人类历史的重大事件,它的影响和后果正在历史地表现出来。为什么一个曾取得辉煌成就的、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族人民自愿结合的联盟国家,顷刻间土崩瓦解,分裂为15个独立国家?它给国家和民族发展史提供了哪些教训?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统一国家(尤其象我国这样的多民族大国),不能不认真深思并高度重视的问题。因此,设立本课题研究苏联解体的原因和教训,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课题报告的中心是分析和论述苏联解体的原因和教训。解体与剧变虽然有联系,但两者毕竟不是一回事,一个指社会制度变化,一个指国家组织结构变化;解体除了与剧变有关的共同原因之外,还有本身的特殊原因,即使共同原因,分析的视角和论述的落脚也不一样。因此,解体具有独自的内涵。

    本报告的结构体系采取逻辑的过程与历史的过程相一致的原则,首先阐述联盟的建立、基本特征和历史局限性,随之分别从政治、民族、经济和对外关系等方面分析苏联解体的历史根源,接着分析戈尔巴乔夫的改革与苏联解体,然后把苏联解体的各种因素作为一个总体来考察,探究苏联解体的深层次原因,最后对苏联解体的历史教训作出理论性和对策性的总结。

    苏联解体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们认为,苏联解体的原因有三个层次:戈尔巴乔夫的错误路线、方针和政策是苏联解体的直接原因;苏联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矛盾和传统体制与社会生产力的矛盾是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而苏联解体的深层次原因则是政治上的理想主义和专制主义,经济体制上的教条主义,民族关系上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对外关系上的意识形态化和霸权主义。

    研究苏联解体原因涉及到对苏联时期的一系列重大政治经济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再认识,在这里我们试图对某些尚需深入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述,对某些尚有不同看法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例如,对于列宁创建苏联的指导思想、苏维埃联邦制的历史局限性、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制、双重主权国家原则、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矛盾、苏维埃的变形、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民族问题与阶级斗争、苏联的经济危机、效率下降与一般利润率下降规律、优先发展重工业方针、新思维的涵域与性质、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等等,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作 者: 许 新、陈联璧、潘德礼、姜 毅 ==========
前 言


    具有近70年历史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短短几年的政治剧变和独立浪潮中于1991年底宣告解体,作为国家实体不复存在。这是当代社会主义运动和人类历史的重大事件,它的影响和后果正在历史地表现出来。为什么一个曾取得辉煌成就的、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族人民自愿结合的联盟国家,顷刻间土崩瓦解,分裂为15个独立国家?它给国家和民族发展史提供了哪些教训?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统一国家(尤其象我国这样的多民族大国),不能不认真深思并高度重视的问题。因此,设立本课题研究苏联解体的原因和教训,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课题报告的中心是分析和论述苏联解体的原因和教训。解体与剧变虽然有联系,但两者毕竟不是一回事,一个指社会制度变化,一个指国家组织结构变化;解体除了与剧变有关的共同原因之外,还有本身的特殊原因,即使共同原因,分析的视角和论述的落脚也不一样。因此,解体具有独自的内涵。

    本报告的结构体系采取逻辑的过程与历史的过程相一致的原则,首先阐述联盟的建立、基本特征和历史局限性,随之分别从政治、民族、经济和对外关系等方面分析苏联解体的历史根源,接着分析戈尔巴乔夫的改革与苏联解体,然后把苏联解体的各种因素作为一个总体来考察,探究苏联解体的深层次原因,最后对苏联解体的历史教训作出理论性和对策性的总结。

    苏联解体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们认为,苏联解体的原因有三个层次:戈尔巴乔夫的错误路线、方针和政策是苏联解体的直接原因;苏联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矛盾和传统体制与社会生产力的矛盾是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而苏联解体的深层次原因则是政治上的理想主义和专制主义,经济体制上的教条主义,民族关系上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对外关系上的意识形态化和霸权主义。

    研究苏联解体原因涉及到对苏联时期的一系列重大政治经济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再认识,在这里我们试图对某些尚需深入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述,对某些尚有不同看法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例如,对于列宁创建苏联的指导思想、苏维埃联邦制的历史局限性、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制、双重主权国家原则、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矛盾、苏维埃的变形、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民族问题与阶级斗争、苏联的经济危机、效率下降与一般利润率下降规律、优先发展重工业方针、新思维的涵域与性质、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等等,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章 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及历史局限性





    从16世纪中叶开始,沙皇统治的俄罗斯就不断对外侵略和扩张,吞并了周边众多的弱小民族,到20世纪初已形成由100多个民族组成和地跨欧亚大陆的庞大的军事封建帝国。沙皇政府奉行的民族政策是,俄罗斯是以一个大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国家,把国内少数民族统统视为落后的“异族人”,对他们实行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文化奴役的殖民政策。当时,列宁在谴责沙皇政府的民族政策时指出:“俄国即使在和平时期,在更加野蛮的、中世纪的、经济落后的、军事官僚式的帝国主义基础上也打破了民族压迫的世界纪录”。沙皇政府的民族政策激起了非俄罗斯民族的强烈不满,他们长期进行坚持不懈的反抗斗争。因此,十月革命前俄罗斯帝国的民族矛盾十分尖锐,民族关系非常紧张和复杂。
    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在领导各民族工人和劳动人民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从俄国是一个由众多民族组成的国家这一实际情况出发,非常重视民族关系问题。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关系问题的学说,积极支持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的斗争。1917年11月7日,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工人在圣彼得堡举行武装起义成功,推翻了俄国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接着,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工农红军向俄罗斯边疆地区推进,领导当地工农群众进行革命斗争,陆续建立了地方苏维埃政权。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坚持把解决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问题与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在俄国革命实践中,列宁提出实现民族平等作为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实行民族自决作为促进各民族联合和团结的重要原则,并把这两项原则作为建立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基本指导原则。
第一节 苏维埃联邦制国家建立的特殊历史条件



    一、十月革命前列宁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

    列宁在领导俄国工人和劳动人民进行革命斗争中,在关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俄国建立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并非是一贯主张实行联邦制,而是有一个转变的过程。众所周知,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前,列宁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样是坚持反对实行联邦制的,主张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建立中央统一集中的民主共和国。1919年12月,列宁在《给斯·格·邵武勉的信》中提出:“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联邦制,实行民族自决权并不意味着有成立联邦的权利。联邦是各平等民族之间的联盟,是一个要求有共同意见的联盟。怎么能有一方要求另一方同意的权利呢?”因此,“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了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形式”。同年列宁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一文中进一步阐述了反对联邦制的观点,认为经济联系密切和集中制的大国对无产阶级广泛反对资产阶级斗争是很有利的。因此,“马克思主义者是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原因很简单,资本主义为了自己的发展总是要求有一个尽可能集中的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总是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在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情况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也决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权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除了通过这种国家(同资本主义有密切联系的国家)以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其他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 1914年4月,列宁在《关于民族政策问题》一文中又进一步强调说,“一个民主国家必须承认各个地区有自治权,特别是居民的成分复杂的地区的自治权。这种自治同民主集中制一点也不矛盾;相反,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各地区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直到1917年8-9月俄国十月革命的前夕,列宁在《国家与革命》这篇重要著作中仍坚持反对联邦制的观点,主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要建立中央统一集中制大国。他认为“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的”,“恩格斯同马克斯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因为“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地方、省等等能够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共和国”。

    从上述列宁的观点来看,可以说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前列宁是坚持反对联邦制的,认为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行联邦制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坚持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俄国必须经过建立中央统一集中的民主共和国才能走向社会主义道路。
二、列宁转向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历史条件

    十月革命胜利初期,俄国面临着十分严峻和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迫使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改变了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观点,转向倡导建立各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当时,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是:

    1、少数民族纷纷谋求独立,民族关系问题上升为主导地位

    如上所述,20世纪初俄罗斯已扩展成为军事封建帝国。尽管沙俄帝国有100多个民族,但它却是以仅占全国人口43%的大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而占多数的其他民族大部分居住在边疆地区,被当成落后的“异族人”,深受民族岐视和压迫。列宁在谈到俄罗斯帝国的民族关系问题时指出,广大的非俄罗斯民族“受沙皇专制制度的民族压迫是空前未有的,因为沙皇的专制制度同欧洲和亚洲的邻国比较,又是最反动最野蛮的国家制度”。因此,少数民族早已对沙皇的专制统治深怀不满,1905-1907年第一次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期间,芬兰、波兰、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等地区陆续发生了少数民族反对沙皇政府殖民统治的斗争,谋求民族解放和独立自主。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沙俄帝国的衰落和世界上其他地区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潮已成为俄国社会中的两股巨大的力量。随着1917年二月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爆发,沙皇专制制度的崩溃,在俄国各地区的被压迫民族人民争取解放和独立的运动风起云涌,各少数民族人民强烈要求实现民族自决和独立,纷纷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和民族政权组织,当时俄国实际上已处于四分五裂的状况。在这种形势下,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各民族的工人和劳动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于1917年11月7日通过武装革命摧毁了俄国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统治,建立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十月武装起义在俄罗斯中央地区胜利之后,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工农红军把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迅速向各边疆地区推进,解放当地的各被压迫民族和劳动人民。与此同时,各边疆地区的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群众以俄罗斯中央工兵农苏维埃为榜样组织起来,开展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斗争。他们在当地的布尔什维克党组织领导和俄罗斯中央苏维埃政权的帮助下,推翻资产阶级和民族主义政权,建立起本地区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从1917年底至1921年,除芬兰和波兰宣布成立为独立国家外,在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地区相继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宣布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在俄罗斯其他地区还成立了鞑靼斯坦、巴什基尔、土耳其斯坦等苏维埃民族自治共和国。实际上,在原沙俄帝国境内先后建立了60多个民族国家和民族自治政权组织。这种形势表明,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过程中,各被压迫民族自我意识已迅速增长,他们强烈要求实现民族独立自主,民族关系问题上升为主导地位。这种情况使列宁原先打算在革命胜利后建立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共和国的主张难以实现,因而迫使他改变反对联邦制的观点。

    2、各苏维埃共和国要求联合,共同挫败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进攻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及其他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无产阶级革命政权不断巩固和扩大,引起了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恐惧和仇视。国外帝国主义为了把新生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扼杀在摇篮之中,对年轻的苏维埃共和国进行武装干涉。从1918年夏天起,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帝国主义反动势力相继从西面、南面和东面向各苏维埃共和国发动了大规模的武装侵犯。与此同时,在国外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俄国国内也爆发了反对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高尔察克、邓尼金、尤登尼奇等反革命武装叛乱,大规模的战火在俄罗斯中部和其他边疆地区燃起。国内外反动势力相互勾结,妄图一举摧毁刚刚诞生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使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成果可能毁于一旦。这样的形势迫切需要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起来,共同粉碎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进攻,以巩固新生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 3、巩固无产阶级革命政权,联合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各民族的工人和劳动人民经过艰苦的浴血奋战,打垮了外国帝国主义反动势力的武装侵犯,平息了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保卫了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当时,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不久,刚成立的各苏维埃共和国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壮大。然而,这些年轻的苏维埃共和国仍然处于各帝国主义国家的包围之中,还存在着无产阶级革命政权随时被颠覆的危险。况且,在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各苏维埃共和国在反对外国帝国主义武装侵犯和粉碎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的斗争中,相互之间已建立了军事、经济和外交方面的联盟关系,签订了相互合作条约。为了打破帝国主义的包围和封锁,尽快恢复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进一步巩固和壮大无产阶级革命政权,联合和团结各民族人民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各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需要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这种情况也促使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深思,究竟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更有利于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

    在这样的尖锐、复杂和严峻的形势下,建立以俄罗斯为基础的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已不大可能,如果布尔什维克党在国家政权建设的政策上一旦出现失误,就可能导致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各自为政和民族分裂。列宁认为布尔什维克党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是,如何尽快地把各个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国家。因此,为了维护无产阶级革命利益和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列宁改变了过去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观点,转向积极倡导建立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他提出在新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建立联邦制国家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很合理的。

    1918年1月,由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肯定了联邦制原则,宣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苏维埃共和国联邦”,“每个民族的工人和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和在什么样基础上参加联邦政府及其联邦苏维埃机关,这应当由他们在自己的全权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独立决定”。

    同年3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中更加明确地提出:“实际上,甚至联邦制,只要它是在合理的(从经济观点上看)范围内实行,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种程度的国家独立性的重大民族差别为基础,那么它跟民主集中制也丝毫不抵触”,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的创立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把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民主和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步骤”。这一年7月,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制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通过,体现了列宁关于联邦制国家的思想原则。1919年3月,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正式确认列宁关于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基本原则,而且提出按照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方式组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这是实现各民族完全统一的国家的过渡形式。同年12月,列宁在《为战胜邓尼金告乌克兰工农书》中再次强调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要同其他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的联邦制国家。1921年11月,列宁在《关于成立南高加索联邦共和国的提议草案》中提出要求把联邦制的问题提出来,让全党和工农群众进行更加广泛的讨论,大力宣传拥护联邦制的观点,通过每个共和国的苏维埃代表大会来进行宣传。1922年12月26日,全俄第十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的决议。至此,列宁关于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设想,通过12月30日由各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国家而得以实现。

    4、列宁思想观点转变的现实意义

    十月革命胜利后,在非常复杂和严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列宁发展和灵活运用了马克思的基本原理,提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必须改变革命斗争的策略,防止方针政策的千篇一律和彼此雷同。因此,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为了捍卫新生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防止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分崩离析,实现各民族联合团结,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把解决国家政权建设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结合起来,因势利导,适时地提出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设想,从而使苏维埃联邦制成为把各个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国家的正确途径。列宁从坚持反对联邦制原则转到积极倡导建立联邦制国家这一重大策略变化,对当时苏维埃民族国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由于列宁根据俄国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地正确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才使处于四分五裂、相互隔绝的俄国各个民族重新联合和团结起来,使各自为政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走上联合和统一的道路,成为防止帝国主义侵犯的一支强大力量,从而也有助于年轻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因此,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第二,由于列宁采用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才得以引导各民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从而为消除民族压迫和岐视,实现各民族平等,消除过去各民族之间的相互猜疑和对立,促进各民族团结和相互友好合作,保障各民族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
第二节 苏联成立的指导思想原则



    一、民族平等──列宁处理民族关系和创建苏联的重要理论

    如上所述,由于沙俄是通过武力征服周边众多弱小民族,特别是在未通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过程从农奴制发展成为军事封建帝国的,因此沙皇政府实行以一个大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民族政策,对其他少数民族实行政治上压迫、经济上剥削、文化上奴役的殖民统治,致使占全俄人口大多数的少数民族与大俄罗斯民族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当时,在广大非俄罗斯民族边疆地区,一切重要的地方官吏均由俄罗斯人担任;一切官方事务均使用俄语操办,书报禁止用当地民族文字出版,学校禁止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授课。自然资源丰富的边疆地区经济十分落后,成为发展俄罗斯中部地区经济的原料供应基地,少数民族在经济上受到严重的剥削,生活很贫困。列宁认为沙俄帝国存在残酷的民族压迫的原因是,俄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具有明显的中世纪封建专制性质,没有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此,俄国无产阶级政党要认识到千百万遭受压迫和奴役的少数民族人民过着比大俄罗斯人更加贫困的生活,要领导各民族劳动人民进行反对沙皇专制统治的斗争,完成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建立真正的民主国家,以消灭民族压迫和实现民族平等。为此,列宁把实现各民族平等作为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列宁领导创建的布尔什维克党始终坚持实行民族平等原则,把实现民族平等原则写进党纲,作为解决俄国民族关系问题的重要原则确定下来。1895-1896年,列宁在起草第一份党纲草案《社会民主党纲草案及说明》中提出,凡年满21岁的俄国公民,不分宗教信仰和民族,都有普遍的和直接的选举权,各民族一律平等。1898年3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当时列宁因被沙皇政府流放未能参加会议,这次会议也未制定出统一的党纲。于是,1902年,列宁又撰写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提出废除等级制,全体公民不分性别、种族和民族、宗教信仰一律平等,承认国内各民族的自决权。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党纲草案,党纲分为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两部分:最低纲领规定党的当前任务是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实现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权;最高纲领规定党的最终目标是进行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为实现各民族平等创造前提条件。此后,列宁写了许多关于民族问题的著作,大多论述到民族平等问题。1913年他在《民族问题提纲》中提出:“社会民主党主张建立彻底民主的国家制度,它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某个民族或某些民族享有任何的特权”。1914年他在《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中坚持俄国各民族必须绝对平等,任何属于一个民族的特权都是不允许的,都是违反宪法的,要“以最坚决、最彻底、最勇敢、最革命的态度来捍卫一切受大俄罗斯人压迫的民族享有完全平等和自决的权利”。以上论述表明,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就坚持反对民族压迫和歧视,要实现各民族平等,而要实现各民族平等,就必须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推翻沙皇专制制度。

    其次,在十月革命刚胜利,列宁就签署了《俄国各民族人民权利宣言》,宣布废除任何民族和宗教的一切特权和限制。1918年7月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全体公民不分种族和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容许民族特权或对少数民族施行的任何压迫或对其平等权利的任何限制都是违反宪法的,必须加以禁止。 1919年3月,列宁在第三份党纲《俄共(布)党纲草案》中强调指出:“在民族问题上,夺得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的政策决不是象资产阶级民主制那样从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不仅要帮助以前受压迫的民族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而且要帮助他们发展语言文化,以便消除资本主义时代遗留下来的不信任和隔阂的一切痕迹”。同年俄共(布)八大通过的纲领规定,为了克服被压迫国家劳动群众对于压迫国家无产阶级的不信任,必须消灭任何民族的一切特权,实现各民族的完全平等,承认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民族有国家分离权。1921年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关于党在民族方面当前任务的决定》再次强调,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必须消除民族压迫和歧视现象,确立各民族平等原则,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

    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在苏联成立过程中,列宁始终不渝地坚持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必须与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上联合组成新的联邦制国家,以实现各民族平等原则。为此,列宁同斯大林等人提出的非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的“自治化”方案进行坚决的斗争,并严厉地批判了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列宁坚持的各民族平等原则得到广大布尔什维克党员和各民族劳动人民群众的拥护。1922年12月26日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决议》宣布,各苏维埃共和国以自愿和平等原则为联合的基础。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不仅贯彻各苏维埃共和国自愿和平等的联合原则,而且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原则。1924年苏联成立后第一部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在与联盟中央分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利,这也体现了列宁主张的各民族平等原则。
二、民族自决权——列宁解决民族关系问题和创建苏联的重要策略原则

    1、民族自决权的内涵

    列宁提出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和独立运动的重要原理之一,也是俄国无产阶级政党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项重要策略原则。依据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对民族自决权的论述,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内涵有三层意思:(1)各被压迫民族拥有摆脱压迫民族的政治独立自主权,即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2)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是民族自决权的一种表现形式;(3)承认各民族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包括决定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民主权和平等权。

    1914年5月,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提出,在世界发展史中,资本主义制度战胜封建主义时代,是同民族运动联系在一起的。为了使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完全胜利,资产阶级必须夺国内经济市场,必须建立能够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民族国家,这是一切民族运动的发展趋势。强大的经济发展因素推动人们去建立民族国家,因此民族国家对于整个西欧、以致对整个文明世界,都是资本主义时期的典型国家形式。从研究民族运动发展的历史和经济条件来看,所谓民族自决权就是一些民族脱离其他异族集体的分离权,即成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的权利。然而,从研究民族关系问题方面来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建立的民族国家并不能消除民族压迫和歧视、民族不平等现象。于是1916年2月,列宁在《社会主义和民族自决权》一文中又明确提出:“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来讲,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来说,这种政治需求,就是有完全的自由来鼓动分离、鼓动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解决分离问题。因此,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分离、分散、成立独立小国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1。俄国无产阶级政党为了完成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就必须承认受沙皇专制制度压迫的民族享有自决权。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有了进一步发展。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已不存在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因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是民族自决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马克思主义者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族自决权,但并不主张各个民族都要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正象承认离婚权并不等于要求所有夫妇都要离婚一样,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促进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列宁认为一些小的非俄罗斯民族在本民族地区实行自治,享有民族自主权利,采用自治共和国、民族自治州、自治区和自治村镇等形式实行民族自治,也是承认民族自决权。1921年1月,列宁在致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主席穆·基马尔的电报中明确说:“根据民族自决权的原则,苏维埃俄国给予各民族人民在其地区内实行自治的权利,并支持他们建立地方共和国。只有实行这一原则才能使加入苏维埃俄国的各民族在相互谅解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兄弟般的关系”2。同年10月,列宁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一文中再次提出各个非俄罗斯民族成立自己的共和国或自治区,这也是民族自决权的体现。

    列宁还认为民族自决权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和民主权的体现。他主张各民族之间建立自愿、平等和民主的联盟关系,反对强制的联合,承认各民族独立自主地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因为宣传、承认和维护民族自决权,也就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反对任何民族的一切特权,而只有在各民族真正平等的情况下,大国才有可能是民主的国家,各民族之间才能建立起自愿、平等和民主的关系3。

    列宁在《民族自决权问题的争论总结》中利用恩格斯的话告诫说:“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不能强迫任何异族人民接受任何替他们造福的办法,否则就会断送自己的胜利”。

    因此,列宁强调社会主义胜利后,只有实行民主制度和承认民族自决权,才能建立起各民族相互信任的友好合作关系。 2、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历史背景

    在资本主义上升发展时期,马克思就提出了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的问题,1896年第二国际伦敦代表大会宣布一切被压迫民族享有完全的自决权。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结合沙俄帝国的尖锐复杂的民族关系状况,提出民族自决权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各民族人民反对沙皇专制统治、完成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战斗武器。

    列宁提出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这与当时世界和俄国革命形势有关。20世纪初,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少数帝国主义国家奴役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和民族,世界上分成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掀起了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沙俄帝国的情况是,自1861年废除农奴制后,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起来,进入20世纪初,俄国已发展成为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国家。与西欧国家不同的是,俄国是在没有发生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情况下由资本主义过度到帝国主义阶段的。起初,俄国资产阶级就同沙皇专制统治阶级勾结在一起,因而不可能充当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领导力量。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从1905年开始的,这样,俄国无产阶级当然就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真正领导力量。俄国无产阶级政党领导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面临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就是尖锐复杂的民族关系问题。因此,列宁1916年4月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明确提出,20世纪初在俄国资产阶级民主民族运动才兴起,民族斗争才尖锐起来,如果无产阶级不坚持民族自决权,就不可能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在十月革命刚胜利时,列宁在《告工人、士兵、农民书》和《俄国各族人民权利宣言》中宣布,承认各民族的自决权,但此后他没有专门著文论述民族自决权的问题。由此可见,列宁是在十月革命前无产阶级还未掌握国家政权的情况下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并反复强调被压迫民族必须享有自决权直到与沙俄帝国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当时,俄国无产阶级政党正是运用这一革命战略武器,把大多数被压迫民族劳动人民发动起来,把各民族劳动人民反对沙皇专制制度与无产阶级反对地主资本家的斗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了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完成了俄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 3、民族自决权要服从社会主义革命利益

    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出发点完全是为了维护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他始终坚持民族自决权要服从无产阶级革命利益的要求,在权利平等基础上促进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1903年7月,他在《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中提出:“我们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自由的斗争,但是并不一定要坚持任何民族自决权的要求。社会民主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其真正的和主要的任务不是促进各民族的自决,而是促进各民族的无产阶级的自决”。1915年他在《革命的无产阶级和民族自决权》中论述社会主义革命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时说,要把民族自决权与社会主义革命斗争的总任务结合起来。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应承认被压迫民族完全有分离的自由,否则承认民族平等和工人国际团结就是一句空话;而被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则应把被压迫民族的工人同压迫民族的工人的团结当作首要任务,否则就会成为资产阶级的同盟者。马克思主义者主张各民族在平等基础上实行联合和相互融合。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七大上再次强调说,不能把民族自决的要求同某一个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对于民族自决的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应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利益,分别加以解决。他提出“无产阶级政党力求建立尽可能大的国家,因为这对劳动者是有利的;它力求各民族的接近以致进一步的融合,但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不是暴力,而仅仅是各民族工人和劳动群众自由的兄弟般的联合”。总的来看,十月革命前民族自决权是各被压迫民族彻底反对沙皇殖民统治、反对民族压迫、要求民族平等、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革命斗争原则,所谓民族自决是指被压迫民族向沙俄帝国自决,即被压迫民族从沙皇统治下分离出去和成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十月革命胜利后,民族自决权主要是为了促进各民族的工人和劳动人民在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联合,民族自决权是加强各民族团结的革命原则。因此可以认为,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宗旨决不是鼓励各民族独立或分离,而是要求各民族联合和结成紧密联盟。民族自决权是帝国主义时代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和独立运动的重要策略思想,也是解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族关系问题的重要策略原则。民族自决权是列宁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推进世界革命这一总的战略目标前提下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重要策略原则。 4、苏联成立是民族自决的运用和体现

    关于在苏维埃国家政权建立之后如何实现民族自决权,采取什么样形式实现民族自决权,列宁认为鉴于当时俄罗斯苏维埃国家面临的复杂和严峻的国内外形势,承认波兰、芬兰、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等民族共和国的独立,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取得这些邻国人民的信任,使它们能够摆脱资产阶级的束缚,在条件成熟时发动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和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向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靠拢,向建立未来的统一国际苏维埃共和国前进。

    不过,列宁还强调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自决权的基本要求已经发生变化,民族自决不是为了民族独立和分离,而是为了促进各民族在自愿、平等、民主基础上实现联合和结成紧密的联盟。因此,先承认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苏维埃共和国的独立,而后促进这些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在自愿、平等、民主原则上结成联盟,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二种形式。因此,1922年12月30日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由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共和国组成)四个平等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组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苏联,这也是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和实现。

    苏联成立之后,在各加盟共和国境内又陆续成立了许多民族自治实体,使小民族也能享受到民族自决权。例如,在俄罗斯联邦从1919年起陆续建立了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5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在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共和国境内也建立了民族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此外,20年代在苏联各地为小民族和分散居住的民族集团建立过250个小的民族自治区和5300个民族自治村镇苏维埃,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三种形式。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坚持各民族的自决权,是出于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需要。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在民族关系中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相当严重,这是沙皇政府对少数民族长期实行殖民统治造成的后果。列宁在分析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时指出,由于沙皇政府对少数民族实行压迫和歧视几百年,腐化了大俄罗斯民族,造成了大俄罗斯人的严重偏见,使他们习惯于蔑视其他民族,视少数民族为落后的下等民族,理应受到大俄罗斯民族支配。诸如在俄罗斯联邦的党和国家机关中,有些人鼓吹先进的俄罗斯文化要战胜其他落后民族文化,借口统一要求主张只成立用俄语授课的学校;还有些人提出把少数民族共和国归并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竭力主张建立以俄罗斯为中心的统一集中制国家,反对建立由各苏维埃共和国平等联合的联邦制国家,从而“造成了大量的真正俄罗斯式的违法乱纪”。鉴于此种情况,列宁坚持实行民族自决权,使各民族享有独立自主地安排自己命运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而后再按照自愿、平等、民主的原则来促进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以便建立各民族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因此,可以认为,列宁坚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自决权,其目的之一就在于消除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使其他少数民族与大俄罗斯民族处在平等地位。
三、联邦制乃是向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

    如上所述,十月革命前列宁是反对联邦制的。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依据俄国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才改变自己的观点,赞同采用联邦制的国家结构。然而,列宁并不认为联邦制是永久性的国家结构形式,他认为联邦制仅仅是走向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这一思想观点在他的不少著作中得到明确的反映。1918年3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提出:“反对集中制的人常常提出自治和联邦制作为防止集中制的一切差错的方法。实际上民主集中制不但丝毫不排斥自治制,相反地是以必须实行自治为前提的”;“在真正民主制度下,特别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把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的和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1。这里应指出的是,列宁虽然从妥善处理民族关系问题出发,主张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但仍然强调联邦制是各民族走向统一的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而且并没有完全放弃建立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设想。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纲领完全肯定了列宁关于联邦制不是永久性国家结构形式的观点,提出为了克服过去被压迫民族对俄罗斯的不信任情绪,消除民族特权,党才主张按照苏维埃方式组织起来的各国家实行联邦制式的联合,作为各民族走向完全统一国家的过渡形式2。1920年6月,列宁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中再次强调说:“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共产国际在这方面的任务,是进一步地发展、研究以及用经验来检查在苏维埃制度和苏维埃运动基础上所产生的联邦制同盟”3。由此可见,列宁是在俄国建立各民族完全统一的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遇到重大障碍和无法实现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才被迫决定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而且始终认为联邦制不是无产阶级国家的永久性结构形式,联邦制仅仅是为了把各个分散和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重新联合起来的策略原则,进而可以认为联邦制是为了实现建立各民族统一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权宜之计。至于联邦制向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过渡需要多长时间和如何过渡,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重病缠身,列宁并没有进一步阐明。这就为后来苏联国家体制建设和发展遗留一个重大问题。
第三节 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



    一、建立统一苏维埃联邦制国家的迫切意义

    如上所述,十月革命胜利不久,外部帝国主义对新生的各苏维埃共和国进行武装干涉,国内残存的反革命势力发动武装叛乱,致使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等苏维埃共和国面临被颠覆的危险。为了反击帝国主义的武装侵犯和粉碎国内反革命势力的进攻,布尔什维克党号召和动员各民族的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群众团结起来,保卫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成果。在无产阶级革命政权面临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列宁认为只有加强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之间的紧密团结和合作,才能战胜国内外的敌人,捍卫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此,1919年12月,列宁在《为战胜邓尼金告乌克兰工农书》中强调说:“如果我们不能保持紧密的联盟,共同反对邓尼金,反对我们两国的和一切国家的资本家和富农,苏维埃乌克兰和苏维埃俄罗斯就可能被资本家扼杀,就是说,劳动的事业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被葬送掉”。后来,列宁又进一步阐明了建立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紧密联盟的必要性,认为必须力求建立更加紧密的联邦式的联盟。因为第一,没有各苏维埃共和国最紧密的联盟,便不能捍卫被军事方面强大的世界帝国主义列强所包围的各苏维埃共和国;第二,因为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必须有一个紧密的经济联盟,否则便不能恢复被战争所破坏了的生产力,从而不能保障劳动人民的生活改善。 当时,各民族劳动人民也清楚地看到,如果国内外反革命势力得逞,就会使得各民族人民失去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和自由,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就会沦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因此,在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各民族的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群众共同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为捍卫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果表现出了自我牺牲和坚忍不拔的斗争精神,在反击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武装进攻的斗争中,俄罗斯民族的工农群众和其他民族的工农群众之间的团结和合作得到了加强,特别是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的联盟关系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二、各苏维埃共和国逐步发展联盟关系

    十月革命胜利后,各苏维埃共和国在反对国内外反革命势力武装侵犯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发展和建立联盟关系,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发展军事和经济联盟,时间为1918年至1921年。这时,各苏维埃共和国均已建立了武装力量,但缺少共同的军事指挥中心和统一的军需供应机构。为了集中力量打败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武装进攻,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提出急需加强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军事和经济联盟的任务。5月俄共(布)中央委员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中央关于军事统一的指示草案》,指出这次战争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是统一指挥红军的一切部队,最严格地集中管理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切力量和资源,特别是全部军事供给机构和铁路运输,必须把一切军队指挥和军队供给工作全部归中央统一集中领导,与之相抵触的指令统统撤销。根据这一决议,6月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联合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等苏维埃共和国同世界帝国主义作斗争的法令,规定统一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军事组织和铁路管理,建立了军事和经济统一指挥机关。随后,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国民经济、交通运输、财政和劳动人民委员会也联合起来,并建立了统一货币制度,统一了邮电和海关管理。1920年至1921年初,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尼亚苏维埃共和国陆续签订了军事和经济联盟条约。在这一阶段建立了各苏维埃共和国反对帝国主义列强武装侵犯的广泛统一战线,奠定了建立统一联邦制国家的基础。

    第二阶段是发展外交联合,时间为1921年至1922年中期。当时,为了打破资本主义国家对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孤立攻势,发展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各苏维埃共和国决定实行外交联合,组成统一外交代表团参加全欧经济代表会议。1922年2月22日,由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发起,召开了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布恰拉、花刺子模、远东等九个共和国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了加强外交合作问题,通过了《关于授权俄罗斯苏维埃联邦代表各苏维埃共和国参加全欧会议的议定书》,决定授权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代表其他8个苏维埃共和国,参加热那亚国际经济会议,有权代表这些共和国同有关国家签署直接或间接的外交条约和协议,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履行条约和协议。由此,各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合作和联盟。

    第三阶段是发展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的政治联合,即苏联成立阶段,时间为1922年下半年。在反对国外帝国主义武装侵犯和粉碎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的斗争中,各民族的广大工农群众均已认识到,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人力和物力上的紧密合作,实行军事、经济以及外交上的合作,对于取得这场战争胜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保障了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生存,使各民族劳动人民获得了解放和自由。因此,几年来的实践使建立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已成为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共同愿望,各苏维埃共和国从军事、经济、外交联合进一步发展到政治联合,即建立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
三、关于建立苏联的不同观点的斗争

    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从巩固、发展和壮大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引导各民族劳动人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出发,积极为建立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国家而奋斗。当时,列宁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自愿和平等的方式建立各民族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的基本原则。1919年12月,列宁在《为战胜邓尼金告乌克兰工农书》中提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其他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是“建立自愿和民主联盟,这种联盟不允许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施行任何强制,它的基础是充分信任,明确意识到兄弟般的团结一致,完全自愿赞同”。在国内战争期间,按照列宁提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苏维埃共和国签订了军事、经济合作和联盟条约,而后又发展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合作。 然而从1922年下半年起,对列宁提出的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国家的形式问题,在俄共(布)党内看法并不一致,存在着严重分岐和斗争,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反对列宁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布哈林。他提议各独立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为邦联,反对建立统一集中的国家,认为没有必要建立拥有全权的统一联邦中央国家机构,各苏维埃共和国通过签订条约保持联盟关系。这种意见实际上会导致各苏维埃共和国各自为政,使各民族不能团结一致,在当时会起到削弱年轻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作用。列宁严厉地批评了布哈林等人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会助长民族分离主义。第二种反对列宁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斯大林,他竭力主张建立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反对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为联邦。1922年8月,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筹备召开中央全会讨论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问题,由斯大林主持工作。9月该委员会通过了斯大林提出的《关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各独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相互关系的决议草案》。这个决议草案规定: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各苏维埃共和国的中央机构和各人民委员部都必须执行俄罗斯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的决议和指令,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军事、交通和邮电等委员部与俄罗斯联邦的相应中央机构合并;各苏维埃共和国的财政、粮食、劳动、国民经济委员部和国家安全机构要服从俄罗斯联邦的相应中央机构的指令,而只有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内务、教育、农业、工农检查、卫生等人民委员部是相对“独立的”。这个决议草案没有正式公布,只作为俄共(布)中央通令转发给各苏维埃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当时各共和国共产党受俄共(布)中央统一集中领导),并通过各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苏维埃代表大会按照有关程序贯彻执行。这个“自治化”方案实际上严重削弱了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独立自主权,违背了列宁倡导的自愿和平等联合的原则,主张建立以俄罗斯为中心的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反对建立联邦制。各苏维埃共和国共产党委员会在讨论这个决议草案时产生严重分岐,少数赞成,多数反对。阿塞拜疆、亚美尼亚两共和国党中央表示支持。格鲁吉亚表示反对,“认为根据斯大林同志的提纲建议的各独立共和国以自治形式进行联合为时过早”,加强各苏维埃共和国经济联系和政策统一是必要的,但必须保留各共和国“独立的一切特征”。白俄罗斯共产党中央主张维持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原有条约关系,实际上反对“自治化”方案。乌克兰共产党中央没有马上讨论这个方案,拖到了9月讨论斯大林方案,实际上是反对的,但没有公开表示,当得知列宁9月26日给俄共(布)中央写信批评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时,才公开表示反对这个方案。

    9月25日列宁收到这份决议草案,立即表示反对,第二天约见了斯大林,并写信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严厉批评了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列宁提出了重要修正意见:(1)把关于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提法改正为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一起联合成为苏维埃共和国联盟;(2)除俄罗斯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外,应建立新的全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3)重新审议和协商各共和国有关人民委员部的组建和合并的问题,建议联盟的外交和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驻外机构中必须有各共和国代表参加;(4)有关财政、粮食、劳动和国民经济委员部、国家安全机构的工作,建议由各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协商解决,而不是服从俄罗斯联邦相应的中央机构的指令;(5)建议设立纯粹协商性质的代表会议。列宁的主要观点是各苏维埃共和国必须保持平等的地位,各苏维埃共和国要联合成为新的民主联盟国家;既不能助长“民族独立分子”,也不能消除“他们的独立性”,而是要更上一层楼,建立平等的民主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 列宁的意见从促进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和维护各民族团结出发,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然而,斯大林在9月27日答复列宁并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中,认为列宁的主张“将助长民族独立分子”,批评列宁持有“民族自由主义倾向”。列宁对斯大林的观点再次予以尖锐的批评,指出斯大林等人发动了一场“真正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运动”,“自治化”方案是阻碍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和各民族团结的主要障碍,为此,列宁愤怒地宣布要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进行决死战”。列宁坚持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包括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苏维埃共和国)必须按照自愿和平等原则加入新的联邦制国家,建立新的全联盟中央机构。列宁的主张受到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大多数人的赞同,也受到各苏维埃共和国的拥护,斯大林和布哈林等人也修正了自己的意见。根据列宁的建议,重新制定了联合决议草案,确认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共和国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必须缔结关于组成新的联邦制国家条约,选举新的全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统一联邦制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列宁关于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的主张,代表了当时各民族劳动人民群众的要求,有利于引导各民族劳动人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
四、苏联的建立──列宁联邦制思想的实现

    依照列宁关于建立统一联邦制国家的思想原则制定的联合方案得到各苏维埃共和国的拥护,于是1922年12月30日在莫斯科举行了苏联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宣告苏联正式成立。

    在苏联国家体制建设中如何贯彻联邦制原则的问题上,列宁明确指出:第一,应当巩固和发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这是一条不容质疑的原则;第二,主要在国防和外交方面体现联邦制原则,即由联盟中央行使国防和外交权,而其他方面的权力主要由各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第三,应坚决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保证各加盟共和国的平等地位,以防止有人借口需要国家完全统一而造成“大量的俄罗斯式的违法乱纪现象”;第四,应当严格规定加入联盟的各苏维埃共和国使用当地民族语言,并要作出特别规定和认真的检查和监督。而且,列宁还提出在组建新的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中,“绝对坚持由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轮流任主席”。

    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宣言和苏联成立条约、1924年苏联第一部宪法及其他有关立法具体阐明了列宁关于联邦制的思想原则,并对联邦国家体制运行作出一些原则规定:

    第一、联邦国家体制的基本原则。苏联是由各个平等的苏维埃共和国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各加盟共和国公民都有统一联盟国籍;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地位,在苏联宪法规定的分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受苏联宪法保护;各加盟共和国的疆域,非经各该共和国同意不得变更;各加盟共和国均有自己的国家宪法,但要符合联盟宪法原则;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如果对本条原则进行修改、限制或废除须征得联盟全体成员国的同意。

    第二、联盟中央机构的设置原则。在设立联盟中央机关时,必须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在相互关系和对联盟中央的关系上,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联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按照人口比例从各加盟共和国代表中选出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并从四个加盟共和国代表中选出4名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组成,联盟苏维埃按照各加盟共和国人口比例选出代表组成,民族苏维埃按照一定比例从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民族自治洲和自治区选出代表组成。联盟中央执行机关即中央政府组成也要保证各共和国代表参加。 第三、联盟中央与加盟共和国的权力划分。联盟中央主要行使外交、国防、对外贸易、交通、邮电方面的国家管理权限,批准全苏国家预算、统一货币制度、信贷制度、税收制度,制定全苏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使用立法原则,颁布全苏法院组织、诉讼、民事和刑事立法原则,规定全苏劳动、国民教育、卫生保健、度量衡和统计立法原则,宣布全苏大赫等。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检察监督、民族事务等方面的国家管理权限。此外,1936年和1977年苏联宪法还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同外国建立关系、同外国缔结条约和交换外交和领事代表、参加国际组织活动的权利。不过,联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各项法令在全苏均须直接执行,联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废除加盟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与苏联宪法相抵触的法令;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有权对联盟中央执行机关人民委员会的法令和决定向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抗议,但不得停止执行;如果联盟中央各人民委员部的指令明显违反联盟法律或加盟共和国法律,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有权停止执行,但须将停止执行情况报告联盟人民委员会及有关人民委员。 第四、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实行干部民族化的方针政策,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地区的国家权力和执行机关主要由当地民族干部组成;要发展使用当地民族语言的国民教育网和各种文化生活设施,在各级国家管理机关中保证使用当地民族语言,对侵犯少数民族权利的一切行为要进行法律制裁。

    基于对苏联成立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成立的特定历史条件、列宁联邦制思想的实施的分析,我们认为列宁在领导俄国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灵活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学说,结合沙俄帝国的尖锐复杂的民族关系状况,提出民族问题是布尔什维克党进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解决俄国的尖锐复杂的民族矛盾,列宁坚持把各民族平等原则写进布尔什维克党党纲,作为共产党人为之奋斗的一项目标,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他又力主使民族平等成为一项立法原则和国策;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把它作为各民族劳动人民推翻沙皇专制统治的革命斗争武器,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灵活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采取民族共和国和民族区域自治形式实现各民族独立自主的愿望,促进了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及时提出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坚持按照自愿、平等原则实行各苏维埃共和国的联合,主张实行联盟中央与加盟共和国分权制,推动了各民族统一国家的建立。1922年苏联成立宣言和苏联成立条约是列宁关于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的具体体现,俄共(布)十大和十二大(1921和1923年)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是列宁民族政策的进一步具体化,1924年苏联宪法使列宁民族政策法制化,因此,各民族统一的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是列宁民族政策的胜利。

    这里还应指出,1922年12月苏联成立时是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四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组成。此后,1924-1936年根据苏联政府的民族划界政策,在归俄罗斯联邦管辖的中亚地区先后成立乌兹别克、塔吉克、土库曼、哈萨克、吉尔吉斯五个苏维埃共和国,作为主权共和国加入苏联。1936年12月初,将南高加索联邦划分成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主权苏维埃共和国并加入苏联。1940年3月,苏联政府将俄罗斯联邦境内卡累利阿自治共和国升格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1956年7月又被降格为自治共和国)。1939年8-9月,苏联政府与德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并附加一项秘密议定书,把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国划分为苏联势力范围。于是,1940年6月苏联政府照会三国政府派兵进驻,8月苏联政府以武力相要挟强行改组三国政府,将三国变为苏维埃共和国并入苏联。在俄罗斯联邦、乌兹别克、塔吉克、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共和国境内还设立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地区等民族区域自治实体。
第四节 苏维埃联邦制的特征及其历史局限性





    一、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主体

    从苏联国家结构形式来看,苏维埃联邦制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以民族划界成立联邦主体和其他不同层次的自治实体。如上所述,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时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四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组成,这四个加盟共和国基本上是以一个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接下来从1924年至1940年,苏联发展成为16个加盟共和国,50年代中期至1991年苏联解体时是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这15个加盟共和国国名也均以一个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而且,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16个自治共和国、5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乌兹别克共和国境内设立卡拉卡尔帕克自治共和国、塔吉克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阿塞拜疆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格鲁吉亚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阿布哈兹、阿扎尔自治共和国和南奥塞梯自治州,以及20-30年代在各加盟共和国境内成立的250个民族自治区和5300个民族自治村镇苏维埃,大多以某个主体民族命名,或规定某个主体民族占主导地位。由此,在世界历史上形成了独一无二的奇特的国家结构形式,即以民族划界设立联邦主体的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而且,在苏联这个大联邦中又包括一个俄罗斯小联邦。除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外,乌兹别克、塔吉克、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共和国境内也设立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形成包括如此复杂的不同层次的自治实体的联邦制,这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历史中也是没有的。


    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

    苏维埃联邦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苏联宪法赋予各联邦主体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利。如上所述,列宁领导制定的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贯彻了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独立自主原则,承认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1923年4月俄共(布)十二大关于民族问题决议重申,苏联各民族享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乃是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基础,即承认各民族享有安排自己命运的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权利。1924年苏联第一部宪法规定:苏联是各主权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联盟国家,各加盟共和国具有主权国家地位。除外交、国防、对外贸易、交通、邮电等方面的权力归联盟中央行使外,其他方面的国家管理权力均归各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苏联宪法保护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各加盟共和国可以自由退出苏联。 1936年苏联宪法除作出类似的规定外,还增加了各加盟共和国在外交和国防方面的一些权利。例如,苏联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权同外国建立外交联系,签订有关外交事务方面的协议,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各加盟共和国均有权建立自己的军队。1977年苏联宪法取消了各加盟共和国建立自己军队的权利,但对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的问题,仍然作出了与1924年和1936年苏联宪法相同的规定。鉴于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苏联历次宪法作出这样的规定,苏联就成为由各主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主权国家,而各加盟共和国也是享有主权地位的国家(如1945年10月联合国成立时,乌克兰、白俄罗斯也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之一,并长时间在联合国派有外交代表),从而形成了在苏联存在着双重主权国家的法律原则。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宪法规定双重主权国家体制,这在世界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三、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问题及其历史局限性

    苏联建立、发展和解体的历史表明,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以不同层次的民族区域自治实体作为联邦主体和国家行政区划的形式,是在人为地强化民族自我意识,激发民族独立自主观念,不利于解决复杂的民族关系问题和维护国家统一。因为这些不同层次的民族自治实体的主体民族养成一种习惯和观念,认为以他们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民族自治地区是自己的“世袭领地”,只有他们才是这块地方的主人,其他民族是“外来人”,这一问题随着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民族自我意识的增强变得越来越突出。而且,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使联邦主体形成了一些国家的特点:(1)各加盟共和国被冠以国家称谓,除没有外交、国防两个部门外,基本上拥有作为一个国家必须的各种管理机构;(2)从共和国中央到地方多年形成以当地主体民族为主导的完整领导系统,并以不成文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3)由于各共和国的主体民族把自己视为这一地区的主宰力量,因而采取各种措施强化主体民族的优越地位,甚至试图形成政治、经济和文化信息的垄断空间;(4)受到示范效应的影响,联邦主体内的一些“次主体民族”,诸如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的主体民族也在自己的自治区范围内竭力谋求同样的特殊地位。这样,不同层次的民族区域自治实体起到助长民族独立自主倾向的作用。这种情况在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苏联发生剧变和解体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从1987年8月23日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共和国首都发生反苏的民族主义集会起,由这三共和国主体民族带头掀起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其他加盟共和国主体民族也随之开展起民族独立自主运动,谋求成为独立主权国家。而且过后不久,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主体民族也仿效加盟共和国主体民族,要求将民族自治实体升格为主权共和国或者成为主权国家,许多没有民族自治实体的小民族也纷纷组织起来并要求建立自己的共和国和其他民族自治实体。最终,这场大规模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导致苏联解体。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为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提供了基本条件。 在这场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中,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宣布各民族享有自决权,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为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提供了合法借口。因为无论是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共和国民族主义者带头掀起脱离苏联的民族独立运动,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带头发动瓦解联盟中央政权和破坏国家统一的争夺主权大战,还是后来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南高加索地区的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和中亚地区的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等民族,甚至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的主体民族和一些小民族在争取民族独立自主运动中,都在竭力利用民族自决权原则,利用苏联宪法赋予的各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作为本民族独立的合法理论依据。 以上论述表明,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联邦主体享有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的苏维埃联邦制经不住历史的考验,失败了。由此可见,以民族区划为特征的联邦制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性。这是因为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俄国面对十分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列宁等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人被迫改变反对联邦制的观点,转向建立各独立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的联邦制国家,并把联邦制当作将来建立完全统一的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实际上,联邦制是当时列宁为了处理尖锐复杂的民族矛盾作出的让步,也是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项重大策略原则。而且,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认为,20世纪初资本主义已进入最高发展阶段即帝国主义阶段,是腐朽的、没落的阶段。各帝国主义国家内阶级和民族矛盾日益尖锐,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帝国主义国家受到严重削弱,国际工人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帝国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前夜,这已被从俄国十月革命开始的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形势所证明。因此,主张各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紧密地联合和团结起来,融合成为统一的全世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这种观点表明,当时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认为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形势即将到来,获得解放和自由的各民族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走向联合、团结和实现统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之所以主张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是因为他们认为社会主义代表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比资本主义更民主和优越,社会主义将很快消除民族压迫和岐视现象,很快实现各民族平等和自由,比起美国、瑞士等资本主义联邦制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制更加民主和自由。因此,在他们看来今后苏联不可能出现民族要求自决和分离,各加盟共和国也不会退出苏联。可是,后来历史的发展表明,世界上并没有出现当初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所设想的革命形势。历史的事实是,苏共领导人在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上出现一系列重大错误,在解决民族矛盾和问题中犯有许多严重失误,不仅没有解决好沙俄帝国遗留下来的民族矛盾和问题,反而出现了不少新的民族矛盾和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列宁之后历届苏联领导人教条主义地理解当初列宁关于联邦制的理论和做法,没有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及时对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进行修正,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一般说,世界上其他联邦制国家实行的是以地方为标志的区域自治,而不是以民族为标志的区域自治,而且在国家宪法中均没有赋予联邦主体以主权国家地位,更没有规定可以自由退出联邦的权利,加入联邦的各自治实休只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地方自治权。例如,美国、瑞士等联邦制国家的各个州只是地方自治单位,不享有主权国家的地位,国家宪法更没有规定各州可以自由退出联邦。况且,美国建国200多年的历史表明,美国是从邦联逐步发展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只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保留下来的英联邦,才是由各个独立主权国家组成的联邦,但这只是名义上联邦,而实际上是一个松散的邦联。后来,又出现了欧洲共同体和东南亚国家联盟,这也是类似英联邦的各独立主权国家的联合体。英联邦、欧洲共同体、东南亚国家联盟这样的联合体,在有关条约中规定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因此,我们认为以民族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已被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解体的事实所证明,是缺乏科学依据的。进而我们还认为在多民族国家实行中央集中的单一制为适宜,并要建立民主和法治制度;如果实行联邦制则要实行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为宜,并要以民主和法治制度作保障,从而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

    总之,基于以上的分析,既然苏维埃联邦制是列宁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权宜之计,那么作为联邦的两个重要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也不是需要长久坚持的理论原则,进而可以认为随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和变化,这两项理论原则应加以修正或否定。因此,我们认为以民族为特征的苏维埃联邦制的建立缺少科学依据,实践证明带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第二章 苏联解体的政治根源




    苏联解体是苏联社会经济、政治、民族等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诸多因素中,政治方面的因素无疑是举足轻重的。

    统一的苏联之所以能够建立并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统一的苏联共产党,有赖于以共产党为核心的政治体制。而苏联的解体也正是由于苏共的衰败、瓦解,原有政治体制的崩溃、重组而成为现实的。在谈到苏联解体的原因时,俄罗斯联邦共产党主席根·安·久加诺夫指出:“苏联和苏共垮台的基本原因是对财产、权力和真理的垄断。它断送了国家、导致国家上层的腐化和变质,直接出卖民族利益”。毫无疑问,苏联政治体制曾经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为实现国家工业化和赢得卫国战争的胜利作出过贡献。然而,由于历史条件、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限,这种政治体制从形成、确定之时起就存在着种种弊病,尤其是其垄断性、强制性。这种政治体制在数十年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其缺陷、弊端也在发展。戈尔巴乔夫的“改革”是苏联解体的直接原因,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追根溯源,斯大林时期形成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乃是导致这一结果的政治根源。
第一节 维系联盟国家的主要支柱──苏共的过分集权




    “由于共产党处于社会主义社会政治体制的中心,是它的核心,所以研究政治体制的任何一个方面,只有考虑到党对于它的影响才会有成效”。长期以来,苏共在苏联政治体制中起着领导作用、核心作用,在苏联这一联盟国家中起着领导作用、凝聚作用。因此,在揭示苏联解体政治根源的时候,首先涉及的必然是有关苏共的各种问题。

    一、苏共高度集权,以党代政,联盟国家兴衰系于苏共

    十月革命的胜利使俄国无产阶级从被压迫阶级变成了国家的主人,使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从“地下”走到“地上”,从发动和领导暴动的革命党变成了领导俄国走向社会主义的执政党。苏维埃政权初期,在面临着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国内阶级敌人破坏、颠覆的威胁,社会、民族矛盾十分复杂、尖锐的形势下,要在俄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落后、文盲占居民绝大多数,缺乏民主传统的多民族国家里巩固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重新架构新型的国家政权体系,把饱受沙俄民族压迫的其他各民族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的国家,就必须有共产党的领导,“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指示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不可避免地需要采取一系列强制性的措施,“‘在战时我们以作战姿态出现,我们不许诺任何的自由和民主’”。显然,这种做法带有临时的、暂时性的、被迫的性质。然而,在斯大林时期,所有这些都被当作长期的、必不可少的原则加以运用和发展。从而使政治体制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向高度集中方向转化,并于30年代形成了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

    第一,苏共长期以来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包揽国家和社会事务,使党陷入日常的管理工作,客观上削弱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总的政治领导。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必须对国家实行领导,社会主义国家是通过共产党代表全体人民掌握政权来实现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这是毫无疑义的,问题在于共产党如何实行对国家的领导。苏共成为执政党后,逐渐出现党包揽一切,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党的组织混同于苏维埃政权组织,包办代替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过多干预社会团体事务,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具体事务。从表面上看,好像是加强和实现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实际上是以削弱党的总政治领导为代价的。列宁在世时曾注意到这些问题,提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能”,批评党的某些领导人“过分热衷于事务的纯行政方面”,“太热衷于行政手段”。

    在斯大林时期,党政不分的情况进一步发展。斯大林认为:“我们的苏维埃组织和其它群众组织,没有党的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这个事实应当认为是党的领导作用的最高表现”。各管理机关和权力机关“通过任何一项重要的决议都非有党的有关指示不可”。 在革命和战争年代,作为革命的领导者──共产党需要铁的纪律,磐石般的团结,需要采取一些非常措施,来对国家和社会实行领导和管理。而在和平建设年代,随着国家政权机器的逐步完善,一些管理国家的职能理应由国家政权机关来担负。在这方面苏联虽然作了一些工作,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战时的领导方法。夺取政权几十年后,苏共实际上并未完成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革命和战争时期的许多做法被作为一般规律和经验加以运用。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党垄断一切经济和政治权力,把其它一切国家机构和社会机构仅仅看成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宪法明确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地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地方苏维埃实际上处于党的直接干预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名无实。这使得苏共不仅肩负着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重任,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肩负着维护联盟国家统一的任务。既然事无巨细都要由苏共来拍板,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各种社会团体的作用和积极性自然受到抑制,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担当重任。而一旦党本身出现问题,便不仅影响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而且也直接影响到联盟国家的生存问题。 第二,苏共党内形成高度集权的官僚体制,为个人专断,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可能,党逐渐脱离群众。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说到底就是苏共党的领导体制的高度集权。用久加诺夫的话说,就是对权力的垄断。然而,这种垄断实际上并非是全党对权力的垄断,更不是统治阶级──无产阶级对权力的垄断。问题恰恰出在党的上层、个别领袖拥有无限的权力。这种对权力的垄断需要制度上、体制上的保证,官僚命令体制便应运而生了。

    沙皇俄国是比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更加野蛮的、中世纪的、经济落后的、军事官僚式的帝国”。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布尔什维克来说,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不容易,而消除旧的传统的残余,建立新型的国家机器则更加困难。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在建立新的制度的时候,必然会重复一系列旧的东西。正如列宁所说,苏维埃国家机构是“从沙皇制度继续下来的,不过稍微涂了一点苏维埃色彩罢了”。在国内战争时期需要必要的集中和强制命令,领导国家政权的重任自然落到党的肩上,而党在领导国家方面的职能绝大部分又是委托党的机关代行的。在许多场合,许多决定必须及时作出,这使得党的领导人拥有不受或很少受到监督的权力,行政命令的方法成为主要的工作方法。显然,这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措施。然而,斯大林却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的巩固和发展,阶级斗争将不断存在和加剧,所以在斯大林时期不仅没有抛弃或改造这种领导体制,反而将其制度化。党的“日常工作”机关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集中了越来越大的实际权力。同时,由于党内缺乏民主,这些党的机关实际上又不受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种机构的监督。特别是在党中央,党中央“日常工作机关”──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掌握着党和国家的决策权,从而形成了一整套以党的官僚机关为核心的行政命令的官僚体制。 苏联的官僚主义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高度集权,一切权力集中于各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的权力又集中于书记手中,层层集中,逐渐变成个人领导,从而为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使党的机关和组织变为个人的工具成为可能。这种官僚主义体制逐渐形成自己的特殊的利益,越来越脱离群众。斯大林时期滥用权力和专政,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现象,正是由于这种官僚主义体制的存在和发挥作用而得以出现的。其结果是使党的威信下降,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无法发挥。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等)和针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滥用权力和专政,则不仅仅是党脱离群众的问题,而且更加深了对俄罗斯族和联盟中央的久已有之的民族隔阂、猜忌和不信任。 第三,苏共党内高度集权领导体制影响了联邦制国家体制的发展。根据苏共党章,苏共是按照地区和生产原则建立的,党的组织结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苏共在组织上是“单一制”机构,而不是像国家体制那样实行联邦制。苏联作为联邦制国家,按照宪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管理方面应实行联盟中央与各加盟共和国分权制。但从斯大林时期起,由于党内高度集权领导体制的形成,高度集中的组织领导原则实际运用到国家管理方面,破坏了列宁的联邦制原则。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地位完全丧失,形成了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管理体制,苏联联邦制有名无实,事实上成为单一制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往往过分重视全苏统一的利益,忽视各民族地区的特殊利益,各加盟共和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缺少自主权,往往只能按联盟中央统一的指令行事。全苏利益与各民族共和国利益之间不可能完全一致,矛盾、冲突的出现和发展使各共和国与联盟中央的离心力逐渐加强。
二、苏共思想理论僵化、唯上唯书,逐渐丧失思想上的先进性

    作为一个无产阶级的政党,保持自己思想上的先进性至关重要。退一步讲,尽管如上所述苏共及其领导人在党政关系、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等方面有不少失误,如果苏共能够始终掌握社会发展方向,及时纠正错误,顺应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改革过时的体制,也不至于使苏联政治体制的弊病愈积愈深,最终导致苏联的剧变和解体。

    无产阶级政党要得到群众的拥护,必须保持自己思想上的先进性。布尔什维克党之所以能够唤起俄国劳动群众,取得十月革命的胜利,首先是由于它的思想理论正确地反应了现实生活,正确地回答了人民群众所关心的问题。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首先是从无产阶级政党思想上的胜利开始的。

    在苏维埃政权初期,列宁曾想通过“战时共产主义”实现向社会主义直接过渡。这一尝试的结果是造成了政治和经济危机。列宁认识到:“我们原来打算……直接用无产阶级国家的法令,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生产和产品的分配。现实生活说明我们犯了错误”。据此,列宁领导布尔什维克党转向新经济政策,实质上就是承认在向社会主义过渡中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承认物质利益的重要性。列宁的社会主义建设思想和实践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他并不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绝对化,而是根据俄国国情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前进的道路。

    列宁的后继者们很缺乏这种从实际情况出发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精神。

    第一,对马克思主义采取教条主义的理解,凡事从教条和本本出发,在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方面,列宁以后的苏共领导人在不同程度上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发展的两个阶段的理论教条化,把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看得过于简单,急于求成,盲目乐观,急躁冒进。斯大林在1936年宣布“苏联社会已经做到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又称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的制度”。赫鲁晓夫在1959年1月召开的苏共二十一大上提出苏联已进入“全面开展共产主义社会建设时期,共产主义现在已经不是遥远的理想,而是我们最近的明天”。在1961年苏共二十二大上他再次提出苏联在20年内基本建成共产主义的空想目标。勃列日涅夫在1967年宣布苏联已经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苏共领导人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必须消除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等观点固守教条式的理解,追求所有制上的“一大二公”,排斥商品和市场作用。斯大林等领导人坚持本世纪初的帝国主义战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观,用资本主义总危机不断深化的理论看待资本主义,看不到战后资本主义的新变化,忽视战后出现的新的科学技术革命对世界经济和国际关系的深刻影响。 第二,以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看待和解释世界和苏联社会现实,把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这一人类共同规律看得过于简单。斯大林没有看到资本主义的新变化,在列宁关于帝国主义的基本理论基础上,得出资本主义已经陷入“总的和根本的危机”,危机必然以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告终的著名的“总危机”理论。直到苏共二十七大时苏共仍在重复这一理论。另一方面,苏共领导人对苏联社会现实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解释,长期忽视苏联社会存在矛盾,否认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强调苏联的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同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完全适合。认为苏联没有经济危机,也没有生产力破坏的情形。对民族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历来认为“十月革命的胜利永远消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的现象”。苏联历届领导人都不同程度地把民族问题简单化,认为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压迫之后,苏联民族问题已经解决了。“民族纠纷、各种种族和民族不平等和压迫,都随着社会对抗一起不复存在了”。“形成了社会主义民族,现在他们构成了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在苏联,“一劳永逸地消灭了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的各种形式和表现”。 第三,教条主义、形而上学必然导致脱离实际、脱离现实生活、固步自封、思想僵化。苏共领导人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解释往往被奉为经典,不容置疑,任何怀疑、探讨都被指责为异端邪说,进行政治上的打击、迫害。这种“对真理的垄断”,使得苏共长期不能克服思想理论上的失误。同时还在党内和从事理论工作的知识分子中造成一种趋炎附势的现象,“唯书”、“唯上”、为领导人的言论作注释的风气盛行,使许多错误的理论观点长期得不到纠正,更谈不上发展马克思主义,而这不仅仅只是影响到党的具体决策。教条主义、思想僵化使苏共在思想上逐渐落伍,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不断下降。五、六十年代在苏联社会上出现了对党的领袖人物的“信任危机”,到了七、八十年代便自然转变成对苏共整个思想理论体系的“信仰危机”。
三、苏共缺乏党内民主,自身建设存在问题,处于渐变的过程中

    列宁在世时很注意发扬党内民主问题,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党内、党的领导层内意见分歧、争论是很自然的现象。

    斯大林担任苏联领导人之后也曾多次谈到发扬党内民主、反对官僚主义、密切党群关系问题,其中不乏正确的见解,但也存在着谬误。第一,在谈到发扬党内民主时,他往往强调的是党的集中、纪律、统一,而把党内民主、说服教育放在从属的位置上。他认为:“党内民主就是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并加强党的统一,加强党内自觉的无产阶级纪律”。显然,纪律不等于民主,加强铁的纪律更不能说就是完善民主,尽管党内民主和党的纪律、党的统一应当一致。第二,斯大林认为实行党内民主是有条件的,其内部条件是发展工业,使工人阶级在数量上和质量上不断增长;外部条件是保证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没有它们,“党内民主是不可思议的”。这种认识为限制党内民主提供了借口。第三,斯大林不加分析地把党内意见分歧同阶级斗争挂起钩来。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用阶级观点分析各种社会现象,包括党内分歧,从一般性原则上讲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将任何一种党内分歧都当作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都作“阶级分析”,显然既不符合实际,也很容易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犯“左倾”错误。斯大林说:“党是靠清洗自己队伍中的机会主义分子而巩固起来的”。这显然有悖于常理,根本不利于发扬党内民主。 正是在斯大林时期,苏共党内民主受到极大的限制,党内监督机制无法对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践踏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系列错误进行纠正。这些违法行为在苏共党内和苏联社会,其中包括各加盟共和国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历史创伤,使苏共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受到极大的损害。当然,缺乏民主,忽视党的自身建设问题所造成的后果绝不仅仅是这些。 首先,在党的领导层产生了不受党纪、国法约束,不受党组织、普通党员监督的特殊的个人和组织,广大党员民主权利遭到削弱。苏共历届党章都明文规定,党的最高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应定期举行,中央委员会是它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则是中央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的机关。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的权力是党的代表大会授予的,重大问题应由党的代表大会审议,交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贯彻执行。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是广大党员享有民主权利的标志。然而,在斯大林时期,党章有关召开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期限的规定被严重破坏,一切重大事务都由政治局、书记处,特别是作为总书记的斯大林本人决定。压制党内不同意见,把党内意见分歧与阶级斗争联系起来,逐渐形成了一言堂和家长制,集体领导原则遭到破坏,党内权力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里。决策不民主、不科学、脱离实际给苏联带来巨大损害的例子在苏联历史上俯拾即是。 其次,苏共掌握着制定干部政策,培养、选拔各级干部的权力,由于党内缺乏民主,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事实上实行的是委任制、高级领导人的终身制。这种干部政策造就出了一批批只对上级负责,不对普通党员群众负责的干部,其中不乏阿谀奉承、吹吹拍拍、追逐私利之徒。干部以权谋私,生活待遇特殊化,逐渐演变为一个脱离群众的特殊的利益集团。 再次,党内缺乏民主自然影响到党组织的自身建设。60年代苏共提出“全民国家”、“全民党”的口号,更进一步使党的先锋队作用下降。与党的上层拥有巨大权力相对照,苏共基层组织涣散,党的基层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

    苏共党内民主直接关系着苏联社会的发展。正如罗伊·麦德维杰夫早在70年代初说过的:“如果真正的民主不是共产党生活准则的话,那么,这种民主也就不能成为我们整个苏维埃社会生活的准则”。 作为执政党,苏共对苏联的解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苏共历史发展情况中可以看出,苏联政治体制从建立之初就存在着过度集权的弊端,而作为这种体制核心的苏共由于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犯了错误,又未能及时纠正,致使苏共这个列宁亲手缔造的俄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新形势下逐渐蜕变,最终未能在国家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担当扭转局势的先锋队和战斗堡垒的重任。
第二节 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苏维埃的变形



    “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繁杂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个,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苏维埃制是俄国工农群众在夺取政权的革命斗争中创造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苏联的根本政治制度。列宁指出:“苏维埃是新型的国家机构”,“它保证能够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就是说,把立法的职能和执行法律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同资产阶级议会制比较起来,这是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苏维埃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为无产阶级政权的巩固,为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发展提供了保证。然而,在70年的实践中,苏联在国家政权建设方面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的,在戈尔巴乔夫“一切权力归苏维埃”口号下苏共迅速丧失国家政权,尽管有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存在,仍无法抑制民族分离主义势头,无法阻止苏联解体,这一事实便是反证。

    一、政治体制中的苏维埃地位的下降

    根据苏联宪法,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苏维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列宁在论述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即政治体制时指出: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包括党、苏维埃、工会和劳动者的其他群众性组织。它“是一个由若干齿轮组成的复杂体系,而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体系,因为无产阶级专政不能由包括整个无产阶级的组织来实现。没有一些把先锋队和先进阶级群众、把它和劳动群众连结起来的‘传动装置’,就不能实现专政”。“党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是领导者”。“国家,这是实行强制的领域……采取‘行政手段’和行政人员的身份来处理问题,在这里是绝对必需的”。工会“是站在……党和国家政权之间的”,“工会建立起先锋队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在此,列宁强调了苏维埃政权必须由无产阶级政党来领导;党必须通过苏维埃政权机关对国家和社会实行领导;通过工会等社会团体加强同群众的联系。 在苏维埃政权初期,苏维埃国家中央政权权力机构是按照“全俄工兵农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政府)”的格局组成的。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一系列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贯彻起了特别重要的作用。作为苏维埃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最高常设权力机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及以后的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布尔什维克党的意志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而成为国家决策、国家法律,从而得以贯彻落实的。 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在国内阶级斗争十分复杂,多党联合执政的情况下,布尔什维克党正是依靠自己思想的先进性,政策、策略的正确性赢得工人、农民广大群众的拥护,逐步实现了苏维埃的“布尔什维克化”,布尔什维克党掌握了国家领导权。 在把敌视布尔什维克党、支持苏维埃国家的敌人──白卫分子和武装干涉者的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等从苏维埃中开除出去之后,俄共(布)八大在“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中重申党在苏维埃国家中的领导作用,“党努力领导苏维埃的工作,但不是代替苏维埃”。党应当通过在苏维埃中进行日常忘我的工作和推荐忠实的党员担任一切苏维埃职务的办法,“在苏维埃中取得政治上的绝对统治地位,并对苏维埃的全部工作进行实际监督”。 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建立起来的政治关系中给其他“民主”党派以一席之地的尝试,由于这些党派阴谋颠覆无产阶级专政而宣告结束,在新经济政策初期,布尔什维克党逐渐成了唯一的政党。这一情况自然导致苏维埃地位、作用的变化。苏维埃中没有了其他的政党,固然减少了与其他政党的许多争论、斗争,布尔什维克党的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然而,苏维埃对党的依赖性也随之产生了。随着斯大林战胜各种党内反对派,党内的各种争论、斗争也销声匿迹,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逐渐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各级苏维埃逐步丧失原有的权力,变成装点门面的机关。苏维埃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大大下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微乎其微。“各级苏维埃从人民政权机关变成了党委会的一般附属品,变成了只知道俯首听命于按党的机关的指示办事的执行者”。 苏维埃在苏联政治体制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下降对于苏联解体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苏联是一个多民族的联盟国家,在国家结构上是一个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这反映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上便是由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院组成的苏联最高苏维埃。根据宪法,联盟院的人民代表按人口相等的选区选举产生,作为代表全苏联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机构;民族院的人民代表由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分别进行选举产生,作为代表苏联各族人民特殊利益的机构。然而,由于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国家权力机关──苏维埃所处的实际地位,两院制的苏联最高苏维埃实际上只是对苏共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定履行一下认证手续,它们从来未就国家、民族的重大问题举行过像样的讨论,两院之间更没有发生过任何分歧、冲突。由此,苏联最高苏维埃获得了“橡皮图章”的称号。这样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旦失去了苏共的支撑,便无能为力。而当政治局势发生动荡、变化,处在多党制情况下它又很快成为“清谈馆”、争论“俱乐部”,无法担当维护国家统一的重任,这便是戈尔巴乔夫改革后期苏联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状况。
二、苏维埃的变形

    列宁当年在同第二国际首领考茨基论战时指出:“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制度的建立第一次使大多数劳动人民对少数剥削者的专政成为可能,“无产阶级民主(苏维埃政权就是它的一种形式)在世界上史无前例地发展了的正是对绝大多数居民,即对被剥削劳动者的民主”。同时,列宁也深知,“我们的国家机关……在很大程度上是很少经过比较认真改变的旧机关的残余。这些机关仅仅在外表上稍微粉饰了一下,而从其他方面来看,仍然是一些最典型的旧式国家机关”。因此,“今后在发展生产力和文化方面,我们每前进和提高一步,都必定同时改善和改造我们的苏维埃制度”。然而,作为政权形式,苏联的苏维埃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列宁时期苏维埃所具有的许多非常重要的特征,从斯大林时期起便逐渐消失了。


    (一)苏维埃与其执行机关之间的关系倒错,苏维埃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执行机关。
    列宁在创建苏维埃国家机关时继承和发展了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的经验,确立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全权地位,但改变了巴黎公社把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合而为一的做法。根据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行政机关是人民委员会(政府);人民委员会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苏联最高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常设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最高行政机关是苏联部长会议。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之间仍然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然而,在实践中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逐渐发生变化,作为人民代表机关,苏维埃代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职能大打折扣、流于形式。

    1、各级执行机关的领导人有许多同时又是同级苏维埃的代表,这使得苏维埃对执行机关的监督变成了某些人自己对自己的监督。此外,在各级苏维埃代表中,特别是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中也有不少普通工人、集体农庄庄员、职员、技师、医生、演员、作家等等。这些人通常是由于其工作成绩被各级党委看中选拔上来的,他们往往并不感到自己是他们自己那个阶层的代表,其参政、议政能力极为有限,很难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反映各阶层的呼声。而且,绝大多数普通代表并无实权,他们只是对已现成的决议表示赞同而已。

    2、地方苏维埃的执行委员会身兼两种角色──它们既是苏维埃的执行机关,又是苏维埃的常设机关。苏维埃闭会期间,它们行使苏维埃的部分权力,苏维埃会议由它们召集,甚至日程安排也由它们确定,实际上造成执行机关决定立法机关的行动的局面。许多州和地方苏维埃召开会议是为了选举执行委员会,而当执行委员会产生以后便在同级党委会的监督下,在几乎没有苏维埃其他成员参加的情况下处理地方事务。

    3、由于苏联长期实行部门(条条)领导原则,地方苏维埃长期以来无权过问其管辖地区内上级管理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社会活动,从而使苏维埃对政府的监督流于形式。

    (二)苏维埃制度形式化,苏维埃缺乏活力,成了履行批准党政机关决议的工具。
    长期以来,苏维埃在苏联政治体制中的地位逐渐下降,虽然名为国家权力机关,但其威信不高,实际权力不大,在某种程度上是“象征性”的。

    1、作为执政党,而且是唯一的政党,苏共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于直接将其意志强加于苏维埃。有关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是由党中央、政治局作出,最高苏维埃加以批准。实际上,党的机关侵占了苏维埃的部分立法权和监督权。此外,从60年代起更为突出的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和各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中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党和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军队和其他部门中担任要职的官员。苏共中央某些部的领导人和苏共中央书记常常被选为苏联最高苏维埃某些委员会的主席,这种“加强党的领导”的做法更使苏维埃变成纯粹形式主义的、装点门面的机构。

    2、作为人民代表机关,苏维埃长期以来很难称得上是一个工作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苏维埃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每次会议会期2~3天。由于会议次数少、会期短,待集中审议的提案和待通过的文件很多,最高苏维埃的例会往往只是走走过场、草草了事。人民代表不能充分发表意见和行使权力,苏维埃成了纯属履行批准党政机关决议的工具。在这里,仅以1970年7月苏联第八届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为例,“在7月15日一天之内,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就完成了下述各项工作:(1)选出了苏联最高苏维埃新的主席团;(2)未经任何讨论组成了苏联政府,即由一百多名部长组成的部长会议”。“听取、讨论(有几位代表作了简短发言)和批准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劳动立法原则》草案”。“还讨论了对外政策的某些问题,并通过了两项声明:《关于东南亚局势的声明》和《关于近东局势的声明》。联盟院和民族院的联席会议到此即告结束”。

    (三)苏维埃选举形式化,人民代表机关脱离选民群众。
    列宁在谈到苏维埃这一新型国家机构的优越性时指出:“这个机构保证同群众,同大多数人民有极其密切的、不可分离的、容易检查和更新的联系,这样的联系在从前的国家机构是根本没有的”。“苏维埃与‘人民’,即与被剥削劳动者保持着稳固的联系,保持着灵活的和能伸缩的联系,就可以防止苏维埃组织受官僚主义的毒害”。“正是苏维埃与劳动‘人民’接近,才造成一种特别形式的罢免制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制”。这样,“苏维埃在工农群众看来,则是‘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东西”。苏维埃的这种优越性在列宁去世以后迅速消失,这首先反映在各级苏维埃人民代表的选举上。
    首先,列宁指出,苏维埃的“成员不是经过官僚手续而是依民意选出和更换的,所以它比从前的机构民主得多”。然而,在苏联的实践中苏维埃的这种民主却大打折扣。各级苏维埃人民代表候选人通常是由某一级党组织提名并得到上一级党委会的支持,而得以当选的,投票只不过是履行一下手续罢了。
    其次,苏联历来采取等额选举形式,即每个选区的选票上只有一名候选人,选举运动流于形式。
    再次,列宁当年主张苏维埃代表直接由企业、机关、军队选举产生,这样苏维埃可以“保证同各种各样的行业有密切联系,所以它能够不要官僚而使各种各样的极深刻的改良容易实行”。从斯大林时期开始,按生产部门选举代表的办法被按地区(选区)选举代表的办法取代,苏维埃与各行业各类选民的联系不可能密切。在此情况下,生产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再能有效地对苏维埃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施加影响。 在这种选举制度下,一般来说苏维埃代表只对影响其当选与否的党的机关负责,而并不热心于代表选民的利益,反映选民的要求,并不热心于对选民负责。由于缺乏对各级人民代表有效的制约机制,选民实际上没有实际监督人民代表的能力,他们既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将自己拥护和信任的候选人推举出来,更不能将不称职的人民代表撤换下来。在此情况下,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自然受到损害,政治积极性必然下降,政治冷漠情绪不断蔓延。苏维埃选举程序往往是走过场,选民并不关心他们选的是谁,许多公民不愿参加投票。难怪人们取笑说,“我们不和国家赌博。这不仅是指国家举办的钱物抽奖活动,也指的是‘没有选举的选举’”。而为了追求近百分之百的投票率,各级选举委员会实际上默许各种违反选举法现象的出现,各种形式的替代投票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显然,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苏维埃“已经陷入昏睡或毫无生气的状态”。人民群众逐渐与苏维埃、与国家政权相疏远,而脱离人民群众的国家政权无法体现无产阶级民主的优越性,也不会得到人民群众衷心的支持和拥护,一旦遭遇风浪便难免不发生震荡,其履行国家权力的职能必然大受影响。
第三节 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徒有虚名的联邦制



    苏联是一个多民族的联盟国家,1977年苏联宪法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统一的多民族的联盟国家,根据社会主义联邦制的原则,由各民族实行自由自决和平等的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实行自愿联合而组成”(第70条)。一般说来,“联邦制是地方与中央的分权,是国家权力的垂直分工,是对国家权力平行分工的补充和发展”。显然,对于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各民族的联合,增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友谊,既是实行联邦制的起因,又应当是联邦制的最重要内容。“在苏联……联邦制有史以来第一次成了解决民族问题的国家形式”。

    一、联邦制──向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

    20世纪初,列宁、斯大林等布尔什维克领导人提出了被压迫民族应当享有民族自决权的问题,认为被沙皇俄国压迫的各民族应该享有民族自决权,它们应该享有同沙皇俄国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与此同时,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一直到十月革命前,列宁、斯大林等人同马克思、恩格斯一样是反对联邦制的,他们主张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应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共和国。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的”;“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地方、省等等能够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共和国”。“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形式”。

    十月革命胜利后,面对尖锐、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特别是俄国各民族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这一客观现实,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为了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联合,改变了在国家结构问题上的一贯主张,认为可以采用联邦制原则来作为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原则,以实现各民族的团结和联合。根据列宁联邦制思想,在苏维埃国家建设史上先后建立起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苏联。前者是以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国家。在《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中确定:“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它的成员是享有民族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的自治单位: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等。而苏联则是由在法律上享有主权的加盟共和国所组成的联邦制国家。

    在创立苏联的过程中,列宁批评了俄共(布)党内有关国家联合形式问题上的两种错误观点,即布哈林等人提议建立类似邦联的国家的主张,以及斯大林等人的集中主义的“自治化”观点,坚持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外高加索联邦必须按照自愿、平等的民主原则加入新的联邦国家,建立新的全联盟中央机构。

    当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处于国际资本主义的包围之中,战争的阴影、国内阶级敌人的颠覆破坏活动无时不刻地威胁着苏维埃国家的生存。在此历史背景下,实行中央集权制,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理所当然地成为首要的政治任务。而且,恢复遭受破坏的经济客观上也需要中央政府集中调配有限的人力、物力。与此同时,面对着渴望摆脱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压迫的各少数民族,新生的政权为得到各民族的拥护和支持,不能不对某些民族要求作出让步。这种状况使得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不可能立即在沙俄版图内建立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在俄国这样一个由一个强大的统治民族──俄罗斯族和一百多个从属民族组成的国家里,要在民族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新型的国家,不能不采取灵活的、符合各民族,特别是从属民族愿望和要求的国家结构形式。苏联这个新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的建立,正是列宁联邦制原则即平等的民族共和国联盟原则同资本主义包围条件下所必需的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原则成功统一起来的范例 。

    列宁的联邦制思想,其实质,“简单地可以这样说:这就是各自由民族完全自愿地结成联盟,这种完全的自愿是使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联邦十分牢固的保证;这就是所有民族一律平等,坚持贯彻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实际上消灭民族不平等现象的路线;这就是每个共和国、每个民族在兄弟联盟的范围内得到自由的发展;这就是坚持不懈地培养民族团结的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使我国所有民族不断相互接近的方针”。同时,应该看到,列宁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建立各民族完全统一的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遇到重大障碍,才被迫决定采用联邦制的,他从来没有把联邦制作为一种永久的国家结构形式,而是认为“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然而,联邦制向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要经过哪些阶段,应具备哪些客观条件,以及必须采取什么具体措施,对于这些问题列宁未能作出解答。列宁以后的苏联领导人一般都认为列宁的联邦制思想只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为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权宜之计,而并未对其给于足够的重视。随着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形成,作为国家结构形式的苏维埃联邦制实际上便有名无实了。  

    二、高度集权政治体制下联邦制的变形

    1922年12月苏联成立之后,经过逐步发展、变化,最终形成了由53个民族国家实体——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组成的联盟国家。在苏联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苏共、苏联各族人民“进行了创立多民族国家的实验”并取得了成功。毫无疑问,联盟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有力地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然而,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联邦制这种具有明显分权性质的国家体制,往往受到苏共领导人有意无意的排斥,实际上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联邦制国家体制方面的种种缺陷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苏共及其领导人对苏联民族问题的复杂性、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艰巨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忽视发展联邦制国家体制问题

    对于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民族问题始终伴随着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渗透和反映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它既带有历史的种种印迹,同时也在现实生活中发展。民族、民族问题、民族矛盾与阶级、阶级问题、阶级矛盾有一定的联系,但绝不能将它们等同起来。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苏联的成立从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上确认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只有在苏维埃阵营之内,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它把大多数人民都团结到了自己的周围──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彻底消灭民族压迫,建立起相互信任的环境而奠定各族人民友爱合作的基础”。显而易见,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保证,但并不等于民族问题的解决。 苏联建立之初,在从法律上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在国家体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逐步形成了后来的国家体制。主要措施有:

    1、在斯大林执政初期根据民族地域原则,建立了一些民族自治主体,使一些少数民族有了自己的国家组织或享有自治权。先后建立了一些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民族专区。每个自治共和国有自己的宪法、有自己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部长会议。在苏联及所在的加盟共和国的权限之外,各自治共和国有权解决归它管辖的问题。自治州不是国家组织,没有自己的宪法和国籍,但与一般的州不同,它在行政上和经济上有相当大的自治权。而民族专区是俄罗斯联邦境内以特定的民族成分和风俗习惯为特征的民族区域组织形式,隶属于该共和国的州或边疆区。民族专区1977年改称自治区。此后,又将一些自治州升格为自治共和国。

    2、根据1924年苏联宪法,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两院制,以扩大少数民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苏联最高苏维埃由享有平等权利和代表人数相同的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联盟院不分民族、按地区选出,以“反映所有劳动者的阶级利益”,民族院“由各加盟共和国和各民族地区选出”,以“反映纯粹民族要求”,两院享有平等权利,都有立法权。 苏联政治体制、苏维埃国家体制形成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苏联领导人开始对苏联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作出过高的估计,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不符合实际的片面性,往往把民族问题混同于阶级问题。早在1936年斯大林就认为,既然“制造民族纠纷的主要势力即剥削阶级已不存在,培植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和燃起民族主义狂热的剥削制度已不存在,反对一切奴役而忠实地实现国际主义思想的工人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各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一切方面已经切实实行互助”,“苏联各族人民的民族文化,即民族形式和社会主义内容的文化,已经有了蓬勃的发展”,“我们现在有了完全形成的、经住了一切考验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这个国家的巩固,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洲的任何一个单民族国家都比不上的”。显然,从阶级观点、无产阶级政权性质来讲,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苏联领导人却忽视了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国家政权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并不等于在国家体制方面就没有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联邦制国家体制有名无实,更谈不上研究、发展联邦制的问题,一切决定权实际上都集中在联盟中央,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被限制在狭小范围,各种自治实体的自治权利受到削弱,地方的积极性始终得不到发挥。中央统得过死,伤害了地方的、民族地区的积极性。 此外,把民族矛盾归结为阶级矛盾,用阶级斗争方式处理民族问题给原本难以解决的民族问题增添了不少新问题,造成了一些少数民族、一些加盟共和国与以俄罗斯为核心的联盟中央之间的隔阂。
(二)法律上,形式上的联邦制与实际上的中央集权制之间的矛盾为苏联解体留下隐患

    苏联1924年、1936年和1977年宪法中都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有自己的国籍和宪法,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在列宁等布尔什维克党人看来,主权和退盟权是抑制包括大俄罗斯主义在内的各种民族主义、维护民族平等、增进民族接近、促进民族团结的基本保证。实际上共产党人并不主张民族分离,因为这不符合无产阶级的利益,不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宪法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宣言性的,其目的与其说是保证各共和国的实际主权,不如说是满足当时各民族渴望独立自主的民族心理。

    如前所述,列宁把联邦制视为向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这一过渡在他逝世后不久便为斯大林完成了。在斯大林时期,为防止外部帝国主义武装侵犯,加速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客观上需要全国统一行动,集中全联盟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此情况下,中央集权制占据了上风。1936年宪法在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作了进一步扩大联盟中央权限、缩小地方权限的规定。苏联成为一个以高度集权为基本特征的名义上的联邦制、实际上的单一制国家。这种名义与实质的脱节,特别是宪法有关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和退盟权的规定,为以后各加盟共和国争取国家主权、脱离联盟中央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尽管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自决权、直至退出联盟的权利,但苏联始终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定行使这种权利的机构以及退盟的必要法律程序,从未规定应该由谁提出退盟问题,由谁来批准。只是在苏联解体前不久,苏联当局才开始讨论制定退盟法的问题。显然,没有法律规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利,实际上是无法行使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在苏联各个时期,任何提出分离、退盟的个别要求都被指责为民族主义,被追究刑事和政治责任。这种“言行不一”的做法只能建立在集中、强制的基础上,只能针对于个别事件和个人。而一旦联盟中央的权威发生动摇,强制手段失灵,面对普遍的合理和不合理的民族要求,法律上、形式上的联邦制与实际上的中央集权制之间的矛盾便充分暴露出来,难以抑制,从而演成悲剧。

    (三)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民族在联盟国家中占有特殊地位,事实上的民族不平等依然存在

    苏联的中央集权体制就其政治属性来说是社会主义的,但在很大程度上又带有浓厚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色彩,这不能不引起其他民族的反感,不利于民族团结,从而给联盟国家的巩固蒙上阴影。

    苏联是在沙俄帝国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它的创始者及后继者们在创建和巩固新制度、新国家的同时,必然继承旧帝国的某些遗产。大俄罗斯民族主义、沙文主义便是其中最危险,也最难以彻底根除的“毒瘤”。在成立苏联时,有关各苏维埃共和国平等结成新的联盟,还是其他共和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加入俄罗斯联邦的争论,充分反映出在布尔什维克党内,包括其领导核心内部大俄罗斯主义、大国沙文主义的思想还是相当流行的。列宁多次强调民族问题上最主要的危险是俄罗斯大国沙文主义,并宣布要“同大国沙文主义进行决死战”。俄共(布)第12次代表大会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指出:“大国沙文主义是大俄罗斯人过去的特权地位的反映。这种残余还存在于我们中央和地方的苏维埃工作人员头脑中,盘踞在我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里”。“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残余作坚决斗争是我们党当前的第一项任务”。

    斯大林执政时期,苏联在政治上形成中央高度集权的党政领导体制,在经济上形成中央高度集中的部门管理体制,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和经济自主权逐渐丧失,而相对于其他民族和其他共和国来说,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民族处于这种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优先的领导地位。

    1、作为“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的苏共, 从其组织结构上明显表现出俄罗斯党组织占据核心领导地位:各非俄罗斯的加盟共和国共产党都有自己的党中央领导机关,只有俄罗斯联邦没有自己的共产党领导机关。俄罗斯联邦的地方党组织直属于苏共中央俄罗斯局领导, 并由苏共中央总书记兼任俄罗斯局主席, 苏联共产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俄共。

    2、在国家结构上, 虽然俄罗斯联邦也设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 但并不设立共和国政府的管理机关, 而由苏联中央政府代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政府的管理职能。在某种程度上, 苏联也就是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处于中央领导地位, 其他各加盟共和国处于附属地位。

    3、在联盟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组成上, 俄罗斯族人处于绝对优势。列宁“在联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中要绝对坚持由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等轮流担任主席” 的主张, 早被他的继任者们抛到了一边, 而代之以由俄罗斯族人执掌联盟国家的主要权力。斯大林本人虽为格鲁吉亚人, 但却对发展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起了很大作用, 他曾被列宁称为“俄罗斯化的异族人”。

    一方面, 俄罗斯人掌握着联盟中央的大权, 实际统治着苏联; 另一方面, 由于实行提拔、任用当地民族干部担任第一把手的政策, 在少数民族地区, 特别是在各加盟共和国里,当地民族的“精英们”在一定程度上又“自主地”治理着自己的地区, 从而形成一种复杂的局面。而各加盟共和国党的第二把手一般由俄罗斯人担任的惯例, 又被认为是联盟中央对地方领导人不放心的表现。

    所有这些表明, 苏联实际上是以俄罗斯为中心的单一制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 苏联国家权力不可能是“超民族的”。党和国家历任领导人都未能完全摆脱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残余的影响, 这直接影响了他们客观地认识和解决苏联的民族问题。他们迫切希望国家的统一和各族人民的团结, 希望尽早形成新的人的共同体——苏联人民, 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又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以俄罗斯民族利益为出发点, 并常常是过分地宣扬俄罗斯的历史文化遗产, 有意无意地忽视和贬低其他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说到底是试图将其他民族统一在俄罗斯民族的旗帜下, 这不能不引起其他民族的不满和猜忌。建筑在社会主义优越性基础上, 同时又带有浓厚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色彩的苏联——这个名为联邦制, 实为单一制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靠集中、强制来维持的。在资本主义包围中, 在外敌压力下, 这种国家结构具有生命力、向心力, 一旦外部压力减弱、消失, 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发生动摇, 其内部的离心力便随之产生、增强, 由此出现了苏联从剧变到解体的过程。
第四节 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领域的痼疾




    意识形态、思想文化建设对于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十分重要的。意识形态、思想文化既是社会政治、经济的反映,同时又对政治、经济具有积极的反作用。对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来说,这一领域尤为重要。首先,俄国十月革命第一次完成了科学社会主义从理论到实践的尝试,这一过程本身便是俄国革命知识分子把马克思主义灌输到群众中去,应用于俄国实际的结果。而为了保卫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在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大力发展生产的同时,使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从少数革命者的进步思想变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便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其次,革命前的俄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发展程度不够、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成人文盲率占75%,99%的居民信奉宗教。旧社会的思想文化遗产庞杂,对人民群众有相当大的影响。扫除文盲、发展教育、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培养社会主义新人,乃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条件。此外,对于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思想文化建设还具有繁荣各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的任务。

    一般说来,苏共和苏联政府是十分重视国民教育、思想文化建设问题的。在苏维埃政权初期,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1918年)通过的党纲提出了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任务——建立新的社会主义的国民教育制度,把学校由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工具变为对社会进行共产主义改造的工具。苏俄和苏联宪法中也规定了每个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经过不懈努力,苏联逐渐消灭了文盲,居民的受教育程度、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爱国主义教育、无神论教育也取得可观的成就。重要的是,通过宣传、教育,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思想逐渐深入人心,成为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

    然而,在意识形态、思想文化建设方面,苏联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甚至是严重的弊病。戈尔巴乔夫时期苏共党内和苏联社会上涌现出各种形形色色的思潮、出现思想理论混乱的局面,这些从反面印证了苏共意识形态工作以及苏联文化建设方面的缺陷。这种缺陷对于苏共来说是致命的——意识形态、思想理论上的失败是苏共政治上、组织上溃败的序幕。

    一、 意识形态工作教条化、僵化,禁锢思想文化的发展

    在俄国这样一个社会生产力和文化水平还没有发展到足以实现社会主义的水平的国家里,要完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为此,列宁提出了“文化革命”的思想,指出了在无产阶级夺取和掌握政权的前提下,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全民文化水平,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发展道路。列宁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实践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充满了辩证的精神。列宁从不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绝对化,而是根据实践的结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寻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斯大林时期,社会主义“文明前提”的建设没有象列宁教导的那样受到应有的重视,而苏共的意识形态工作又受到当时苏共党内斗争的影响,逐渐趋于僵化、教条化,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成了党内斗争和国内阶级斗争的工具。其结果是禁锢了思想文化的发展,使苏联社会受到精神压抑。纵观苏联历史,从斯大林时期起,直到戈尔巴乔夫上台时止,其间虽然也曾有过暂短的“解冻”时期,但从总体上看苏联社会一直处于一种封闭、僵化、精神压抑、理论脱离实际、社会生活缺乏活力的精神状态中。显而易见,苏共意识形态、思想文化工作的失误为后来苏联的剧变和解体作了思想上、理论上的准备。

    第一,苏共最高领导人垄断真理,垄断马克思主义解释权,本本、教条成为攻击政治对手的工具;政治与科学的界限长期混淆不清,苏共党和苏联社会丧失了寻求、探索真理的权利,完全服从于首长意志;领导人的错误长期得不到纠正,反而被奉为“经典”,成为阻碍苏联社会发展的精神枷锁。

    国内战争结束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促进思想文化建设成为可能。“党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重大任务之一,就是开展以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的精神改造老一代和教育新一代的工作。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的习气、习惯、传统和偏见是社会主义最危险的敌人……同这些传统和习气作斗争,在我们各方面的工作中必须克服这些传统和习气,并且以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精神教育新的一代,──这就是我们党的当前任务,不执行这些任务,就不能取得社会主义的胜利”。显然,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应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耐心、细致、说理的思想理论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老一代和新一代自觉地接受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工作和思想文化建设的重点。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逐渐消除旧社会的残余,战胜包括宗教世界观在内的各种非无产阶级世界观,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

    然而,在实践中,苏共意识形态工作的重点却放在了阶级斗争上。斯大林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解释以及他的全部论断成为评判是非、划分敌我的唯一标准和根据。这不仅限于党内斗争,而且还扩展到理论界、学术界、知识界、文艺界:不同学术流派、艺术流派的争论被上纲到阶级斗争的高度;一些新兴学科被宣布为资产阶级伪科学;正常的思想文化活动、科学研究工作受到干扰破坏;许多学者、科学家、文化工作者受到不公正对待。

    在此情况下,社会主义理论探讨实际上被中断,形成领导人一言堂的局面。而无产阶级政党“需要社会主义科学,而这种科学没有发展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事实的确如此,苏联长期以来缺乏学术自由、探索真理的自由,从而使得被斯大林解释的马列主义日益僵化,理论脱离实际生活。由于缺少自由空气,领导人的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马克思主义的一些理论经过苏共领导人的解释,被奉为神圣,不允许人们有丝毫怀疑。同时这些理论又成为攻击政治对手得心应手的工具。1955年,赫鲁晓夫在苏共中央一月全会上正是利用所谓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优先发展重工业问题对马林科夫进行影射攻击,迫使其辞去部长会议主席职务的。实际上赫鲁晓夫本人也在讲发展轻工业和农业问题,其实就是不强调优先发展重工业部门,也根本谈不上什么“极端错误的”、“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见解”、“对党的诽谤”、“右倾的复活”。然而,在反马列主义大帽子下,任何对手都没有反驳申辩的可能。仅此一例,便可看出,当时苏联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领域是多么僵化,人们的思想禁锢到了何种程度。

    第二,片面、狭隘的文化观影响了思想文化的继承、发展和交流,形而上学、片面的意识形态宣传造成盲目乐观、妄自尊大、固步自封、不求发展的心态,使社会,特别是年轻一代缺乏对外部世界的真实认识,缺乏抵御西方资产阶级思想侵蚀的免疫力。

    由于苏联所处的历史环境和活动空间所限,苏联长期以来处在与世界文化相隔绝的境况中,其意识形态、思想文化基本上是封闭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不过在社会主义国家范围内进行接触和交流。这种在思想文化方面与世界相隔绝的状况,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思想文化的发展。

    对资本主义世界的方方面面不加分析地否定、批判,贬低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领域、思想文化方面的成就,着意报导资本主义的黑暗面;而对国内情况则是报喜不报忧,刻意塑造一种太平盛世的景象。这使国家上层为苏联所取得的成就所陶醉,过分估计自己的优越性,妄自尊大,蔑视历史上和同时代的世界文明成果;同时使普通群众,特别是青年一代感到厌烦,产生政治冷漠情绪。

    第三,意识形态、思想文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强制、行政命令解决思想文化领域的问题,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造成新的问题和矛盾。

    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强迫、命令,以行政手段解决各种问题是苏联模式固有的特点,在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领域也是如此。众所周知,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领域是一个特殊的领域,人们的思想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见诸于言论,作用于行动的。对于人们的模糊认识、不正确、错误的思想,应采取说服、教育、以理服人的方法,开展正常的思想斗争,用无产阶级世界观、社会主义思想战胜其他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思想。而苏联长期以来在意识形态、思想文化战线上基本上采取了一种简单、粗暴的方法。马列主义,而且是苏共领导人所理解和解释的“马列主义”不容任何人怀疑、反对,苏共领导人的哪怕是明显不正确的理论、言论也不容怀疑、反对。在思想理论界不分敌我矛盾,往往把一些忠实于社会主义理想、勤于思考、敢于发表不同意见的人当成阶级异己分子,进行政治迫害、刑事处罚,从开除党籍、送进精神病院、流放、驱逐出境,到判处各种徒刑,甚至杀头。

    在宗教信仰问题上,苏维埃政权初期,在对从事反苏维埃活动的反动教会上层进行必要的打击的过程中,有过一些过火行为,使一般教民产生不愉快的记忆。其后在很长时期内,在处理宗教信仰问题时苏联一直过左,急于求成。过激的无神论教育伤害了教徒的宗教感情。1960年为实现苏共提出的20年内建成共产主义的宏伟计划,对教会和教徒采取了行政命令手段,企图一举“消灭”宗教。而在苏联这个多民族国家里,宗教又与民族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宗教问题上的种种错误做法直接影响了民族关系,加剧了各民族的不满情绪。

    二、从信任危机到信仰危机

    在苏共领导人垄断真理、各种政法机关对社会严加控制、宣传机构以强大的声势对人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灌输的情况下,全社会听不到,或很少听到不同的声音,似乎人们已经完全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世界观,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似乎已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意识形态。然而,事实上在这种一致、统一、平静下面有各种潜流在形成、涌动,一旦条件成熟,它们便会汇集起来,兴风作浪。相当一部分普通群众对社会现实不满、人们对苏共及其领导人的意见长期得不到消除,进而转化为对苏共及其领导人的信任危机,此后又逐渐发展成为对苏联一整套做法、甚至对苏联“现实”社会主义的信仰危机。所有这些,显然与苏联意识形态、思想文化战线的缺陷、失误不无关系。

    第一,苏共及其领导人长期习惯于苏共所拥有的强大的、极其丰富的思想影响手段,满足于已取得的成绩和表面上的和谐、一致,不能准确地把握社会的脉络。

    不能说苏共及其领导人对意识形态、思想文化建设不重视,苏共历任领导人都对这方面的工作有过不少精辟的论述。然而,在实践中他们却往往只看到成绩的一面,对各种隐患──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文化渗透和腐蚀、大众思想上各种消极因素、苏共意识形态宣传部门的失误,等等──估计不足;热衷于进行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对社会思想动态、意识形态领域内各种动向的深入调查研究相对比较薄弱;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方式强制解决意识形态、思想问题,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耐心、细致的具体思想教育工作欠缺。从总体上看,苏共意识形态、宣传以及思想文化教育工作表面上轰轰烈烈,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苏共及其领导人对社会上特别是知识界、文化界出现的各种不同观点、意见和思潮采取简单压制方法,把许多原本可以通过正常的思想交锋和斗争争取过来的人,或是推到自己的对立面,或是将他们赶入“地下”,为日后的剧变奠定了基础。

    斯大林压制党内不同意见,把党内意见分歧与阶级斗争联系起来,用开除党籍、流放,甚至肉体消灭的方法处理党内不同意见者。这种极为错误、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做法,使不少敢于发表自己意见的正直人们无辜受屈,给社会留下难以弥合的精神创伤。

    斯大林之后,苏共领导人在处理不同意见者的方法上有所和缓,不再采用肉体消灭的方法了,但对思想、言论的政治迫害、刑事处罚依然存在。从总体上看,这种做法不利于团结大多数知识分子,也不利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在正常发表意见、观点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各种思想流派早已存在,出现了所谓“持不同政见者”和一些“地下出版物”。当然,苏联“持不同政见者”的情况十分复杂,其中不乏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的人,但也有不少当时以及至今仍坚持马克思主义、拥护社会主义的人。他们勇于探索、追求真理,敢于直言批评党内和苏联社会上种种消极现象,向官僚主义和党内腐败宣战,并因此而受到不公正对待。如罗伊·麦德维杰夫因发表不同于官方的政治见解、在西方出版书籍被开除党籍,受到迫害。而在“8·19事件”后,共产党被禁止活动,社会上反共情绪高涨,大批原苏共的高官们纷纷倒戈,与苏共划清界线,谴责、声讨苏共,最好的也不过是保持沉默。当此危急关头,正是这个麦德维杰夫挺身而出,为争取共产党的生存权展开斗争,并积极组建左派政党。这一实例最鲜明不过地证明了苏共意识形态、思想工作的失败。 第三,在人们思想受到禁锢、党内不能开展正常思想交锋、不能就党和国家大事公开辩论的情况下,社会上,特别是党内培养出一些表面上奉承、迎合首长意志、实际上另有打算的干部。他们口是心非,成为日后剧变的骨干力量。

    思想是活跃的、不受约束的东西,可以让人们不去说,不去做,任何权力也无法阻止人们去想。在苏联各个时期苏共党内各级干部和普通党员当然也在思考,相当一些人对苏共和苏联社会的各种弊端有自己的看法。在形势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他们不敢或不愿发表意见,或者采取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方式发泄不满。而当时机成熟,特别是他们自己登上领导岗位、有权有势之后便会将早已形成的思想付诸实践。 第四,教条化、僵化的理论,片面的宣传报导,强制命令的方法造成群众的逆反心理。一部分群众对党和国家领导失去信心,而绝大多数普通群众则对政治、对党和国家前途持无所谓的冷漠态度。这种社会心态为苏联的剧变和解体提供了社会基础。 在不真实、片面报导和对社会进行严格的意识形态控制的情况下,“政府只能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欺骗自己,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并且要求人民拥护这种自我欺骗。至于人民本身,他们不是在政治上有时陷入迷信有时又什么都不信,就是完全离开国家生活,变成一群只管私人生活的人”。既然造就出一批思维简单,“只管私人生活的人”,又怎么能指望他们在党和国家遭遇危难的时刻去拯救、维护党和国家呢?在苏共瓦解、苏联解体过程中绝大多数普通群众虽有不满,仍沉默地接受了这一个又一个现实,这一事实本身恰恰说明苏共在普通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已降低到了何种程度。当然,这里面也有戈尔巴乔夫时期各种反对派对苏共历史大肆攻击、“改革”的种种错误所造成的后果,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在后边有关章节里探讨。
第三章 苏联解体的民族因素



    苏联作为多民族国家,在它刚度过69个年头就宣告解体,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民族因素造成的。在过去很长时间,一方面,苏联领导人对社会发展阶段存在超前的认识,盲目地宣布建成社会主义或进入发达社会主义,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从而导致对民族关系发展状况的错误估计,认为苏联已经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实现了各民族的真正平等和完全一致,形成了各民族的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人为地加快各民族接近和融合的进程,轻视民族矛盾的普遍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他们对苏联社会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民族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对少数民族中有人要求实现民族自主权的宪法权利、维护民族历史、语言文化传统、对苏共民族政策的不满和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反抗,视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是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敌对势力煽动和挑起的,进行严厉批判并绳之以法,致使众多少数民族受到迫害,严重挫伤民族感情,加深了民族矛盾。实际上,苏联不仅没有解决好沙俄帝国遗留下来的民族矛盾和问题,而且又不断产生新的民族矛盾和问题,致使潜伏着民族关系危机。


    第一节 理论上的失误对民族问题的影响


    一、超越社会发展阶段,导致忽视民族矛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十月革命的胜利使俄国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解决民族矛盾和问题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而且在实践上确实解决了过去沙俄帝国遗留下来的一些重要的民族关系问题。但是,历史实践表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制度从建立到完全实现社会主义理想要经历漫长的历史时期,而且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因此,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民族矛盾和问题也将长期存在。然而,过去苏联领导人和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发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缺乏科学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从苏维埃国家政权建立到80年代中期,始终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存在着超前的认识,盲目地宣布建成社会主义或进入发达社会主义,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从而导致对苏联民族关系发展状况的错误估计,忽视民族矛盾和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列宁对实现社会主义和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前景过于乐观。如第一章所述,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曾提出帝国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前夜,全世界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解放运动即将到来,因此,他曾一度认为在几十年内就能实现社会主义理想并过渡到共产主义,进而对解决复杂的民族关系问题作出了过分乐观的估计。列宁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一文中提出,由于苏维埃俄罗斯共和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民族关系问题的法律,各个非俄罗斯民族建立了自己的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实体,因而已经彻底解决了少数民族受压迫、岐视和地位不平等问题。尽管列宁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解决了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问题,而不是指实际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列宁的这些想法对后来苏联社会发展和处理民族关系问题还是产生了影响。

    斯大林过早地宣布建成社会主义,开始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而且提出消灭了产生民族纠纷和冲突的社会阶级基础。1924年1月列宁刚逝世,5月俄共(布)十三大政治报告在谈到民族关系发展状况时就提出,关于各民族权利平等、各民族经济和文化平等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这种估计显然不符合当时苏联民族关系的实际状况,因为仅过两年,联共(布)中央在关于哲苏台党组织状况和工作的决议中又批评该党组织中存在“氏族斗争和民族集团”,应加强少数民族工作,注意改善民族关系。此后,在他提出“一国可以建成社会主义”的思想指导下,从1928年起推行加快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改造,使苏联社会和经济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于是,1933年1月斯大林提出,顺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表明,“在一个国家内建成社会主义是完全可能的。因为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在苏联已经建成”。过后不久,1936年11月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的报告中宣布:“苏联社会已经做到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随之,1939年联共(布)十八大决议宣布,苏联“已完成了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建设并从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阶段”。在民族关系问题上,斯大林认为“制造民族纠纷的主要势力即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培植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和燃起民族主义狂热的剥削制度已被消灭”,而且各民族之间的“互不信任的心理已经消灭”;“苏联各民族和种族,在全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方面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根本谈不到民族权利会受到损害”的问题。1952年10月,苏共十九大政治报告进而认为,苏联各民族“已经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以一种坚固的友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苏联“已经成为全世界真正民族平等与合作的榜样和典范”。从后来苏联剧变和解体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历史问题看,斯大林和联共中央这样估计民族关系状况,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人为地掩盖了尖锐复杂的民族矛盾和问题。

    赫鲁晓夫宣布20年基本建成共产主义,苏联已经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1959年1月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一大上提出,苏联已进入“全面开展共产主义建设时期,共产主义已经不是遥远的理想,而是我们最近的明天”。接着,1961年10月苏共二十二大宣布20年基本建成共产主义。对于民族关系发展状况,赫鲁晓夫提出,由于社会主义在苏联已完全和最终地获得了胜利,已转入共产主义建设阶段,因此“已经解决了人类世世代代所关心的,而资本主义世界直到现在仍然尖锐的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即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因为“在苏联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民族人们的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苏共纲领认为苏联已经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各民族人民共同生活在社会主义统一大家庭中,各民族共和国之间边界已失去原有的意义,今后苏共民族政策主要是促进各民族全面接近和统一。由此可见,赫鲁晓夫对苏联民族关系发展状况作出了错误的估计,否认民族矛盾和问题。

    勃列日涅夫宣布建成发达社会主义,已彻底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否认各民族之间存在利益矛盾。1967年勃列日涅夫在十月革命50周年大会上提出,苏联已建成发达社会主义,正在向共产主义转变。1972年苏共中央关于苏联成立50周年决议指出,在发达社会主义社会,已形成了各民族共同和一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各民族利益已和谐地融合在一起,各民族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正在进一步地完善和发展。同年12月,勃列日涅夫在苏联成立50周年大会上宣布,“苏联的民族关系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已经彻底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苏共今后的民族政策是实现各民族的全面接近和完全一致。由此可见,勃列日涅夫对苏联民族关系的现状也作出了错误的估计。

    基于对社会发展阶段的超前认识和对民族关系发展状况的错误估计,长期以来苏联在民族关系方面报喜不报忧,竭力掩盖实际存在的民族矛盾和问题,人为地加快民族接近和融合的进程,从而轻视民族矛盾的普遍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是苏联在制定民族政策和解决民族关系问题方面出现许多严重错误,最终导致多民族国家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是人为地加快民族接近和融合的进程



    (一)列宁关于民族接近和融合观点的影响

    列宁在许多著作中都论述了民族接近和融合的问题,认为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其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各民族接近和融合。他的主要观点是:第一,民族接近和融合是团结各民族共同反对沙皇专制统治的战略口号。十月革命前,列宁针对沙皇对少数民族实行殖民统治政策,论述无产阶级革命和民族自决权问题时提出,主张民族有自由自决的权利,并不是要各民族分裂或建立小国家,而是要他们在反对沙皇专制制度斗争中联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大国家,并促进各民族接近乃至融合;第二,民族接近和融合是国际工人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的斗争口号。列宁主张国际无产阶级革命和工人运动要超出国家和民族界限,各民族人民为了实现社会主义要相互接近和融合。共产国际在殖民地问题上的主要政策是,各民族和各国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了共同的革命利益要联合、团结和融合起来;第三,民族接近和融合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目标。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与民族自决权》中提出:“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家的现象和各民族间的任何隔离状态,不只是要各民族相互接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合”。

    从上可见,列宁不仅主张各民族人民在反对沙俄帝国和其他帝国主义、开展国际工人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中相互接近和融合,而且明确提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各民族接近和融合。如果把这一观点同他关于社会主义和民族关系发展前景的过分乐观的估计联系起来,那么,列宁关于民族接近和融合的观点显然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这对后来苏联领导人提出形成各民族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人为地加快民族接近和融合进程,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1953年3月斯大林去世后,苏联社会政治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1956年2月,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作了关于批判斯大林个人迷信的报告,提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问题,随后清洗了马林科夫、莫洛托夫、布尔加宁、卡岗诺维奇等反对派。在民族问题上,他为在卫国战争中被强迫和无辜受迫害的十几个弱小民族平反和恢复名誉,以改善民族关系。从1957年起,苏联实行一系列社会政治和经济改革,促进了经济和科技的一定发展,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有一定提高,社会生活比较宽松。由此,赫鲁晓夫对苏联发生的变化和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作出过高和错误的估计,提出苏联已“进入全面建设共产主义的新时期”,宣布“20年内基本建成共产主义”;并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内任务已经完成,国家职能开始消亡,苏联已发展成为全民国家,无产阶级政党已转变为全民政党。从这一论断出发,他认为苏联已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各民族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于是,1961年他在苏共二十二大上提出,在苏联已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各民族“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的理论。勃列日涅夫对这一理论倍加推崇,认为“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的产生,是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应把这一理论看作是苏联几十年社会、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发展的规律性总结,并把这一理论写入苏共二十四、二十五大决议以及1977年苏联宪法,使这一理论成为苏联开展民族工作和发展民族关系必须遵循的理论原则。

    “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这是各民族的社会政治共同体。1961年苏共二十二大纲领说,由于各民族人民共同生活在统一国家中,形成了共同的思想和政治面貌,各民族具有共同的共产主义建设目标,因而各民族共和国之间界限已失去原有的意义。1977年苏联宪法宣布,因为在各民族日益接近、各民族的社会、政治和思想一致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2)这是各民族的经济共同体。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二大纲领中提出,各民族共和国实行专业化劳动并使它成为全苏统一经济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为这有助于促进各民族接近和统一。1972年苏共中央关于苏联成立50年决议认为,在苏联已形成各民族统一的国民经济综合体,按照统一集中计划发展经济有助于加快各民族的接近和一致;(3)这是各民族的文化共同体。苏共二十二大纲领指出,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的形成表明,随着各民族思想和精神一致性日益加强,各民族的文化也越来越接近和统一,这将导致各民族共同的国际主义文化的形成和发展。1982年苏共中央关于苏联成立50周年决议指出,各民族人民共同的国际主义文化正在发展和加强,俄语成为各民族的共同交际语言,这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的国际主义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4)这是各民族的族际主义的共同体。苏共二十二大纲领认为,在形成“各民族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的条件下,苏共民族政策要始终不渝地贯彻“国际主义原则”。苏联一些学者公然提出,“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已成为各民族的族际主义共同体,它是走向将来全人类的统一世界经济和统一国际文化的国际共同道路上的一个阶梯,从而使它成为世界上其他许多民族发展道路上第一个族际共同体。

    (三)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的基本宗旨及其消极作用

    “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是对苏联社会发展阶段超前认识和对苏联民族关系发展状况错误估计的产物。从“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的基本内容来看,其宗旨是人为地加快民族接近和融合的进程,因而对苏联民族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这一理论实际上是否定民族多样性、否定民族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理论。赫鲁晓夫认为“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的产生,表明苏联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上的共同利益日益加强,各民族将要实现完全统一和一致。勃列日涅夫宣称苏联各共和国之间形成了完善的专业化劳动分工体系,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经济联系,从而使各民族利益融合为统一的全民利益。苏联理论界的普遍看法是,社会主义创造了“各民族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使各民族成为越来越具有社会共同性的民族,成为精神上、道德上、政治上和经济上越来越一致的民族。由此可见,苏联领导人和理论界在阐述“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时,突出强调的是各民族的共同性和利益一致性,从而否定了实际存在的民族多样性和不同民族的利益矛盾。

    其次,“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是在人为地加快各民族接近和融合的进程。赫鲁晓夫竭力宣扬在全面建设共产主义阶段,产生了“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这将导致各民族达到完全统一和一致。勃列日涅夫宣称在发达社会主义时期,“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正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将导致各民族的全面接近和一致。安德罗波夫则认为“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是由各民族组成的,这就理所当然要尽力促进各民族的全面接近和统一。苏联学者发表大量著作,阐明和宣传这一理论,认为“在各民族相互影响、相互丰富、相互接近的过程中,各民族之间的某些差别也在逐步消失,而他们的文化、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以及整个精神面貌上的共同性的国际主义特征都与日俱增”,这就为民族融合提供了基本条件。他们进而认为在向共产主义过渡阶段,“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这个族际主义共同体将成为各民族走上融合的过渡形式。

    总而言之,“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提出之后,经过20多年实践,许多民族矛盾和问题非但没有解决,反而被人为地掩盖起来,形成民族间很深的积怨。到90年代初,长期潜伏的民族矛盾大爆发,导致各民族四分五裂和苏联解体。这充分地证明“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完全是苏联领导人违背人类社会和民族发展的客观规律,主观臆造出来的一种空幻理论。

    三、把民族矛盾归结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表现,混淆了敌我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1、民族矛盾是不同于阶级矛盾的社会问题,只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它才与阶级斗争有一定的联系

    在过去很长时间,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人普遍认为,民族矛盾的实质是阶级矛盾,民族纷争的实质是阶级斗争。因此,这些国家通常均采用阶级斗争方式处理民族纷争,结果扩大了阶级斗争范畴,加深了民族矛盾,造成严重恶果。

    首先,为了阐明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的区别以及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和斗争的联系,应明确二者的不同含义。通常说,民族矛盾是指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一个民族(通常指统治民族)对另一个民族实行压迫和奴役引起的矛盾,这属于对抗性矛盾;二是各个不同民族之间由于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心理素质和经济生活上的差异引起的民族偏见、隔阂或岐视,这属于非对抗性矛盾。阶级矛盾是指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它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统治阶级(通常指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实行压迫和奴役引起的矛盾,这属于对抗性矛盾;二是不同劳动者阶级(阶层)之间因不同利益引起的矛盾,这属于非对抗性矛盾,即人民内部矛盾,严格说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阶级矛盾。

    其次,民族矛盾是比阶级矛盾产生早、存在时间更长的社会矛盾。从人类史前蒙昧时期的高级阶段和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开始,在氏族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人们的自然共同体,这是结构简单和初具民族特征的人们共同体。恩格斯把这一历史时期形成的人们自然共同体称之为人类的“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并认为这是人类最早的“原始民族”。在当时生产力十分落后低下的情况下,原始民族的各部落之间为维持自身最低生存条件,或者为了血缘亲戚复仇等原因,经常发生冲突和纷争,实际上这是人类最早的民族矛盾和冲突的表现。不过,这种矛盾并不具有阶级内容。人类历史发展表明,通过社会革命可以推翻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基础,通过社会改造和发展经济、科学文化可以逐步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但各不同民族只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地接近和融合,只有在阶级和国家消亡之后民族差别才能逐步消失。由此可见,民族矛盾是比阶级矛盾产生更早且存在时间更长的社会矛盾。

    第三、从民族矛盾的性质和深度来看,它比阶级矛盾更为广泛和复杂。民族压迫和奴役,对被压迫民族来说是全民性的问题,因此反对民族压迫和奴役,特别是反对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是全民性的问题。例如,当一个民族受到外来民族侵犯时,不仅是广大劳动人民群众,而且统治阶级中的大多数人为了共同的民族利益,都会奋起反对外来的民族压迫和奴役。

    只有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民族矛盾才与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具有一定联系。人类社会发展到出现不同阶级,即产生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随之产生国家之后,民族矛盾才与阶级矛盾和斗争发生关系。民族矛盾与阶级斗争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民族压迫和奴役的阶级根源和实质上,因为自从人类社会发展到出现阶级和国家之后,每个民族中均有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从而使阶级因素作用于民族关系,赋予民族矛盾和冲突以一定阶级内容。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也是进行民族压迫和奴役的工具。剥削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通常会利用国家宣传机器撒播民族偏见和隔阂,挑动民族纷争和仇视,以达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加强对劳动人民的统治。不过,尽管民族压迫是以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实际上主要是压迫民族中少数统治阶级对被压迫民族中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压迫和奴役,因为统治阶级才是民族压迫政策的推行者,被压迫民族中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是民族压迫的最大受害者,而压迫民族中大多数劳动人民群众也受民族压迫之害,因为压迫民族中统治阶级在对外推行殖民统治政策时,必然也要对本民族中劳动人民群众加强压迫。

    还应指出的问题是,通常民族矛盾与阶级斗争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多民族国家存在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当然会存在阶级压迫,因而也会出现民族压迫。因为统治民族中剥削阶级为维护本阶级利益,必然会运用国家机器强制推行对其他弱小民族的压迫政策,而被压迫民族中劳动人民起来反抗民族压迫,使民族矛盾与阶级斗争交织在一起;二是当新旧社会制度转变时期,即封建制度取代奴隶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取代封建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民族矛盾与阶级斗争也交织在一起,因为在这种新旧社会制度转换的巨大变革时期,多民族国家中被压迫民族中劳动人民反抗民族压迫的斗争往往与新生的进步阶级反对和推翻旧制度的斗争交织在一起。如1917年俄国二月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各被压迫民族反抗大俄罗斯民族压迫的斗争与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俄罗斯民族和其他民族中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反对和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斗争交织在一起。然而,即使在这两种情况下,民族矛盾与阶级斗争也只是关系比较密切,也不能把民族矛盾简单地归结为阶级矛盾,更不能把民族纷争归结为阶级斗争。

    2、苏联领导人把民族矛盾和纷争归结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20年代后期至30年代中期,为了抵御帝国主义的威胁和侵略,加强国防实力,苏联政府决定牺牲农民利益为工业化筹集资金,特别是强制推行农业集体化对生产力造成很大破坏,引起各民族地区人民的不满和反对,加剧了民族矛盾。同时,这种政策在联共(布)党内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和斗争。面对这种形势,1928年7月,斯大林在《论工业化和粮食问题》中提出:“随着我们的进展,资本主义分子的反抗将加强起来,阶级斗争将更加尖锐”,因为“向社会主义的前进不能不引起剥削分子对这种前进的反抗,而剥削分子的反抗不能不引起阶级斗争必然的尖锐化”。此后,斯大林于1929年4月在《论联共(布)党内的右倾》、1933年1月在《关于农村工作的总结》中,再次提出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更加尖锐的观点,认为党内的分岐和斗争与国内外的阶级斗争有关,因为“我们党内的分岐意见是在最近发生的阶级变动和阶级斗争尖锐化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某些共产党人认不清阶级敌人的真面目,致使“伪装得很巧妙的反苏维埃分子就在某些集体农庄里把持一切,在那里组织暗害和怠工活动”。到1934年1月,斯大林在联共(布)十七大总结报告中明确提出,苏联国内民族矛盾的实质是阶级矛盾,民族纷争的实质是阶级斗争。他认为民族主义与机会主义一样是社会主义的阶级敌人,因为民族主义反映了资产阶级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与复辟资本主义制度的企图,进而强调乌克兰等地方民族主义已成为苏联民族关系中的“主要危险”,号召全党要坚持打击地方民族主义。1953年1月,《真理报》针对犹太人问题和所谓克里姆林宫医生案件发表社论说,社会主义建设成就不会导致阶级斗争的熄灭,而会导致阶级斗争的加强。这是因为社会主义胜利,会引起注定要灭亡的阶级敌人的更加激烈的反抗。

    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等苏联领导人依然坚持民族矛盾的实质是阶级矛盾的观点,并认为国内民族主义活动是国际阶级斗争的反映。1956年2月,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谈及民族关系问题时指出,“我们必须坚决打击资产阶级思想的各种表现,包括打击民族主义在内”。1963年6月,苏共中央《关于党内思想工作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全党要坚决反对民族主义的表现:“推行地方主义,鼓吹民族狭隘的特殊性,把陈旧的东西理想化,赞成反动的传统。民族主义就其本质来说是敌视社会主义的、敌视马克思列宁主义世界观和各民族友谊的,是同社会主义各民族的发展和接近的客观进程相违背的”。1967年1月,苏共中央《关于爱沙尼亚共和国党中领导干部工作情况的决议》强调说,共产党要坚决打击资产阶级思想的表现,即“要坚决粉碎妄图在劳动人民的思想意识中复活民族主义偏见和流毒的一切企图”。1972年2月,苏共中央《关于苏联成立50周年的决议》提出,对民族主义要进行毫不调和的斗争,“要用阶级观点评价各民族的发展历史”,“现在民族关系问题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进行激烈斗争的一个重要领域,因此要同资产阶级利用民族主义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企图进行坚决的斗争”。1982年2月,苏共中央《关于苏联成立60周年的决议》仍然强调说,“要用阶级观点来分析和对待民族关系问题”。

    3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苏联领导人坚持已建成社会主义或发达社会主义、并向共产主义过渡,认为国内已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对抗和民族对抗,各民族均由工人、集体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组成,因此应当说,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生产力发展落后与各民族人民日益要求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解放各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生产和加快经济和文化建设。可是,斯大林、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等苏联领导人往往把国内发生的民族矛盾和民族纠纷说成是外部帝国主义和资产阶级挑动起来的,把民族矛盾和民族纷争归结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把参与这些活动的人当成资产阶级分子,作为社会主义的阶级敌人进行打击和镇压。结果,用阶级斗争方式处理民族矛盾和问题,实际上在人为地制造阶级斗争,从而加深了民族关系危机。


    四、双重主权国家原则为民族分离主义提供了合法依据,实践证明这是失败的理论

    双重主权国家原则在第一章第四节中已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在这里仅强调一下它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和后果。如果说,当初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苏联成立之初的宪法承认各民族自决权,赋予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利,是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制约,是不得以的做法。那么,在列宁过世之后多年,苏联国内形势和国际形势均已发生巨大变化,斯大林、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等苏联领导人本可以对这一理论原则加以修正,但他们对马克思列宁主义采取形而上学的教条主义态度,仍然在苏联宪法中一成不变地把双重主权国家原则继承下来,结果造成了严重后果。而且,他们提出一整套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脱离实际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民族关系发展的思想和理论,其结果在苏联潜伏下许多民族矛盾和民族积怨。从80年代中期起,戈尔巴乔夫的错误改革政策引发了潜伏的民族矛盾大爆发,出现了大规模民族分离运动。在这场民族独立运动中,民族分离主义分子都竭力利用民族自决权和主权共和国联盟原则以及自由退盟权,为从事分裂统一多民族国家活动找到合法依据,最终民族分离运动导致苏联解体。因此,从苏联建立、发展和解体的过程来看,双重主权国家原则不仅是缺乏科学依据的理论原则,而且对多民族国家体制建设是失败的理论原则。它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是该理论原则创造者列宁等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人所始料未及的。
第二节 联邦制的变形与民族矛盾的加深


    一、联邦制变形的表现形式

    1922年12月苏联成立过程中,在建立联邦国家体制问题上,斯大林由于受到列宁的严厉批评,加之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等共和国领导人的反对,被迫“放弃自治化”方案。但他并未真正接受列宁的联邦制思想观点,而仅仅是作出策略性让步。因此列宁过世后,从20年代末期起,在苏联逐步推行事实上的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体制,使苏维埃联邦国家体制发生严重变形。其主要表现是:

    1、形成中央高度集权的党政领导体制,加盟共和国丧失应有的自主权

    20年代中期至30年代,在如何加快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联共(布)党内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和斗争。在这场争论中,斯大林逐步背离了列宁坚持的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个人集权地位,变成了党的至高无上的领袖,从而形成了以斯大林为首的中央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按苏共党章规定,党代会是全党的最高决策领导机关,党代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为执行和领导机关,它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仅是中央委员会的执行和办事机构。但在1925年12月联共(布)十四大上,斯大林提出,党的最高决策机关是中央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一切问题,中央政治局是拥有全权的领导机关。这为斯大林个人专权提供了合法依据。此后,总书记由一个负责处理中央机关日常事务,组织和执行代表大会、中央全会和政治局决议的职务,变成凌驾于代表大会、中央全会和政治局之上,一切重大问题均由总书记决定的党内至高无上的领袖。

    党内高度集中化的另一表现是,各加盟共和国党和政府机构必须绝对服从于联共(布)中央和苏联中央政府,这与联邦国家原则是极为矛盾的,从而使宪法规定的联盟中央与共和国分权制无法执行。因为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关于组织问题决议规定,乌克兰、白俄罗斯等是独立苏维埃共和国,但绝不是说“俄国共产党也应当在各独立的共产党联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必须有一个统一集中的共产党”,因此乌克兰、白俄罗斯等苏维埃共和国的党中央委员会只享有党的省委员会的权利,并完全服从于俄共中央委员会领导。这一原则直到80年代中期一直未改变。1921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十大上曾提出在党内实行“工人民主制”,要杜绝干部委任制,从下到上各级党组织领导机关实行普选制、报告制和监督制。但遗憾的是,列宁未来得及解决党内高度集中化的组织问题,更未完成使党内民主集中制重点向民主化转变。后来,斯大林不仅把党内高度集中制原则推向极端,而且又实行党和国家干部一体化原则,即“党的干部是党的指挥员”,同时也是“国家领导机关的指挥人员”,以便于把党内高度集中制原则推行到国家体制上。这样一来,加盟共和国党政领导人就要作为地方党组织成员坚决执行联共(布)中央的决议,绝对服从联共(布)中央领导;又要以共和国政权代表的身份坚决执行联盟中央政府的决议,绝对服从联盟中央政府的领导。由此可见,斯大林时期已形成苏联中央高度集权的党政领导体制。50年代中期,赫鲁晓夫在改革过程中,曾一度扩大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区划、内务、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权限,但由于未触动党内中央高度集权制,因而并未恢复宪法规定的联盟中央与共和国分权制。60年代中期,勃列日涅夫口头上宣布要扩大加盟共和国的自主权,但事实上却恢复了斯大林时期的联盟中央高度集权的党政领导体制,仍无视加盟共和国的自主权。

    2、形成中央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加盟共和国失去经济自主权

    苏联在30年代就已形成了联盟中央政府对各加盟共和国经济和文化建设实行集中领导的部门管理体制,使各共和国无权领导和管理自己的经济和文化建设工作。1934年联共(布)十七大决定对国民经济和文化建设加强集中领导,为此决定在联共(布)中央、各加盟共和国党中央、省、市、区党组织领导机关也设立相应的机构,实际上由各级党的领导机关的部领导各级政府机关的部,各级政府机关的部变成了党领导机关的部的附属机构。这样,经济和文化建设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党的领导机关决策,而政府机关必须执行。加之当时已形成联盟中央高度集权的党政领导体制,实际上各共和国的经济和文化建设的决策权都集中在联盟中央,从而使1924年苏联宪法规定的共和国独立领导和管理经济、财政、文化教育工作等方面条文成为一纸空文。50年代中期,赫鲁晓夫为纠正联盟中央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曾撤销了绝大部分联盟中央部和主管机关,一度扩大了加盟共和国的经济管理权限,但由于出现走向另一极端的问题,后来又实行了加强集中的措施。60年代中期,勃列日涅夫宣布实行新的经济改革,实行联盟中央部门管理和发挥各共和国积极主动性相结合的经济管理体制。但实际做法是恢复了许多联盟中央部和主管机关,又加强了联盟中央政府对各共和国经济和文化建设的集中领导,削弱了各共和国的经济自主权,从而基本上又回到了斯大林时期的联盟中央对各共和国经济和文化建设实行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

    3、俄罗斯人占据中央权力机关的主导地位,违反民族平等原则

    1922年苏联成立条约规定,联盟中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各加盟共和国代表组成,并从四个平等加盟共和国选出四名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1923年4月俄共(布)十二大重申,在设立联盟中央机关时必须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在相互关系上和对联盟中央权力机关的关系上,权力和义务一律平等。可是同年6月,按斯大林在全苏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的选举原则,结果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由350名代表组成,其中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代表280名,占80%,其他三共和国代表70名,占20%。1936年宪法宣布苏联最高国家权利机关为最高苏维埃,规定只设一名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第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由俄罗斯人担任。此后,在历届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中,虽然各民族共和国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参加,但历届国家元首则大多为俄罗斯人,历届苏联政府首脑除斯大林一人外均为俄罗斯人,至于联盟中央政府各部委主要领导职务也大多由俄罗斯人担任。还应指出的是,在苏联实际上由共产党直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在历届苏共中央领导机关中虽有少数非俄罗斯人参加,但唯有被列宁称之为“俄罗斯化的异族人”斯大林成为党的最高领导人,其余各届苏共中央最高领导职务均由俄罗斯人担任。况且,从30年代至80年代中期,有相当多的俄罗斯人被委派到各少数民族地区担任党政重要领导职务,对非俄罗斯民族起到控制和监督作用。如果考虑到苏联是联邦制国家,由100多个民族组成,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一直占全苏联人口的一半左右,那么联盟中央党政领导机关的这种组成显然不合理,违背了各共和国和各民族平等的原则。

    4、俄联邦共和国处于特殊地位,违反各共和国平等的原则

    苏联成立条约和苏联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是平等的主权国家。可是,自苏联成立到80年代,各个非俄罗斯族的加盟共和国共产党形式上均设立自己的党中央机关,而唯独最大的加盟共和国俄罗斯一直没有自己的共产党中央领导机关,俄罗斯联邦各边疆区和州地方党组织直属于苏共中央俄罗斯局领导,并由苏共中央总书记兼任俄罗斯局主席。同时,尽管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也设立国家权力代表机关,但政府管理机构很不健全,实际上由联盟中央政府代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职能。这表明,实际上其他加盟共和国党中央仅相当于俄联邦的边疆区和州一级地方党组织,其他加盟共和国中央政府仅相当于俄联邦的边疆区和州一级地方政府。由此可见,实际上长期以来苏联仍然是以俄罗斯为中心的统一集中制国家,俄罗斯民族处于特殊的地位,背离了民族平等和联邦制原则。



    二、联邦国家体制变形的消极后果

    从上面列举的联邦制变形的种种表现看,长期以来苏联形式上是联邦制,实际上是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这势必会对民族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1、联盟中央高度集权使多民族国家日益失去发展活力

    在联盟中央高度集权的行政命令体制下,中央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统一集中领导,限制了各加盟共和国的自主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所有重要问题均直接由联盟中央决定,而各共和国必须一切听命于联盟中央,必须严格按照联盟中央统一指令行事,不能越雷池一步。这样,各共和国就无权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务,也无权决定联盟的重大问题,从而造成各共和国与联盟中央之间利益失衡,各共和国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多民族国家逐步失去发展活力。例如,苏联是世界上领土最大、自然资源丰富、人口文化素质较高的国家,可是多年来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社会劳动生产率、人均产值都远远落后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结构不合理,片面发展重工业特别是军事工业,造成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日益下降,消费品和食品供应紧张和短缺,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从而使苏联对各民族的凝聚力日益削弱。

    2、联盟中央高度集权导致各共和国与联盟中央之间的利益矛盾

    在联盟中央高度集权体制下,联盟中央过分强调全苏统一的国家利益,轻视各共和国和民族地区的利益。过去几十年,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决策权完全由联盟中央控制,各共和国无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发展方向。直到1986年苏联工业总产值中联盟所属企业仍占58%,联盟与共和国所属企业占31%,共和国企业仅占6%。与此同时,各共和国还要严格按照联盟中央统一指令性计划安排农业生产,各种农产品也归中央统一计划调配,这样势必造成经济发展结构不合理,使共和国利益受到损害。例如,中亚五共和国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自然资源丰富,棉花、蚕丝产量占全苏的90%和70%,畜牧业也较发达,但加工业相当落后。中亚地区输出的大部分是原料和半成品,输入的大部分是机器设备、工业消费品和食品。外高加索三个共和国和其他共和国的产业结构也不够合理。因此,各共和国每年都要按联盟中央统一指令计划输出和输入各种产品,由于输出和输入产品的价格不尽合理,致使各共和国都埋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可见,联盟中央对各共和国经济发展控制太死,加深了各共和国与联盟中央之间的矛盾。

    3、俄罗斯联邦享有特权地位,使民族关系变形

    如上所述,俄罗斯联邦一直享有特权地位,而且联盟中央权力实际上由俄罗斯人掌握。这种不平等的做法使俄联邦凌驾于其他共和国之上,俄罗斯民族凌驾于其他民族之上,从而违背了各共和国平等和各民族平等原则。因此,就难以消除少数民族对大俄罗斯人的不信任和猜疑情绪,从而影响俄罗斯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关系,戈尔巴乔夫承认联邦国家体制变形影响了族际关系,在各加盟共和国居民中播下了对联盟中央政权即“莫斯科之手”的不信任和偏见的种子,加深了它们对联盟中央政权的对立情绪。


    三、联邦制变形原因透析

    1、思想理论根源

    早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列宁就提出,联邦制是实现建立各民族完全统一的中央集中制国家的过渡形式,这一观点得到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的肯定,从而为以后苏联领导人在形式上维持联邦制,实际上推行联盟中央集权的单一制提供了思想和理论依据。斯大林是一贯反对联邦制的,在1924年12月列宁刚逝世不久,他在为《反对联邦制》(1917年3月撰写的)一文重新注释时提出,现在的联邦制必然要走向各民族完全统一的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因此,从30年代末开始,斯大林虽然名义上保留联邦制形式,实际上却认为实行中央集中的单一制的条件已经成熟。这就导致1936年苏联宪法取消了加盟共和国许多自主权,从而逐步形成了联盟中央高度集权制。50-80年代中期,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等苏联领导人尽管口头上也宣布“要完善和改革”国家体制,扩大加盟共和国独立自主权,但实际仍然维护斯大林时期形成的联盟中央高度集权制国家的原则。

    2、一党执政是联邦制变形的政治基础

    从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起直到80年代中期,各加盟共和国(俄罗斯联邦除外)虽然都有自己的共产党和中央领导机关,但它们的一切活动必须听命于苏共中央指挥。因为各共和国共产党中央领导机关直接由苏共中央组建,各共和国党中央领导人也直接由苏共中央委派。其结果,各共和国共产党变成了完全听命于苏共中央指令行事的地方党组织,没有任何独立自主权。而且,苏联宪法和各加盟共和国宪法规定,共产党是全社会的领导力量,共产党是社会政治制度、各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领导核心,是唯一的执政党,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必须服从党的领导,执行苏共中央各项决议,完成苏共中央提出的各项任务。因此,在苏联形成不仅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联盟中央,而且联盟中央的权力又高度集中于苏共中央,这是导致联邦制变形的重要政治根源。

    3、单一国家计划经济是联邦制变形的经济基础

    30年代苏联宣布建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规定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要逐步过渡到国家所有制。同时,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国家计划就是法律,各共和国必须按照联盟中央统一计划发展工农业生产,统一调配各种产品,各共和国实际有权支配的产品仅占工农业总产值的10%左右。在生产力布局上,各加盟共和国按照中央统一计划实行专业化分工,致使各共和国在经济上对联盟中央依赖很大。由此可见,在中央计划经济和国家所有制下,联盟中央直接控制各加盟共和国经济,导致联邦制变形。

    4、沙俄帝国传统的影响

    苏联的前身是俄罗斯帝国,沙皇政府对各民族实行封建专制统治几百年,完全剥夺了各少数民族的独立自主权利。19世纪中期以后,俄国资本主义才开始迅速发展起来,沙俄帝国的特点是在20世纪初未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而转变成为高度集中的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国家,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交融在一起。正如列宁所说,十月革命前俄国是政治、经济和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国家制度具有明显的中世纪野蛮、落后和军事封建官僚专制的特点,与欧洲其他邻国相比,沙皇政府的专制统治更加反动,整个俄国是没有民主和自由的专制社会。这样,苏联在国家体制建设方面短期内很难摆脱沙俄帝国的封建专制传统的影响。这是联邦制变形的历史根源。

    5、国际环境的影响

    20年代初,俄国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和团结各民族人民战胜了国内外反动势力的进攻,推动了各苏维埃共和国的联合,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自苏联成立至40年代,苏联一直处在帝国主义国家的包围之中,为了巩固国家政权,需要集中各加盟共和国的人力和物力以加快经济发展和加强国防能力,这在客观上为斯大林推行联盟中央高度集权制提供了外部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斯大林为了迅速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和加强国防建设,特别是要争夺世界大国地位,也需要继续保持中央高度集权制。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遏制与和平演变”战略,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等苏联领导人为了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相抗衡,特别是要同美国争夺世界霸权地位,也需要继续巩固和维持联盟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体制。
第三节 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与少数民族的离心倾向


    一、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历史根源

    15世纪后半期,蒙古帝国开始逐渐衰落,位于欧洲东北角上的莫斯科公国开始兴盛起来。15世纪后期伊凡三世通过一系列对外兼并和征服,建立了统一的俄罗斯国家,其领土有280万平方公里。16世纪中期,伊凡四世大公自立为沙皇,从此莫斯科公国改称沙皇俄国,并开始大规模地向外侵略和扩张。从16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20多代沙皇接连不断地发动对外侵略战争,征服周边100多个弱小民族,致使俄罗斯国家版图从280万平方公里扩大到2280万平方公里,疆域扩大8倍多,成为地跨欧亚大陆的庞大的军事封建帝国。

    沙俄帝国是以大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国家,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的其他少数民族分居在边疆地区,统统被称为“异族人”。沙皇政府对其他众多的非俄罗斯民族实行殖民统治,推行政治上压迫、经济上剥削和文化上奴役的俄罗斯化政策。因此1914年2月,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提出,俄国具有同西欧国家不同的特点,俄国是以一个民族即大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国家,大俄罗斯民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占据着统治地位,享有比其他众多民族高人一等的特权地位,变成了压迫民族,从而形成了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十月革命胜利后的1919年12月,列宁在《为战胜邓尼金告乌克兰工农书》中更明确地说,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是沙皇政府实行长期殖民统治的历史产物,“因为许多世纪以来大俄罗斯人在地主和资本家的影响下,养成了一种丑恶可耻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偏见”。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进一步阐明了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历史根源,认为历代沙皇政府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实行长期殖民统治,使这些边疆地区沦为殖民地,这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反映出来。因此必须承认,沙俄帝国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变为殖民地的做法,在俄罗斯人的头脑中形成了殖民主义思想意识和十足的殖民主义态度。而沙皇政府为了维护大俄罗斯人的特权地位,对少数民族实行压迫和岐视政策,力图铲除他们中间的任何国家制度的萌芽,摧残他们的历史传统文化,严格限制他们的语言文化发展,以便使他们变得落后和愚昧无知,竭力使他们俄罗斯化。1922年12月,列宁在《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一文中强调指出,沙皇政府对少数民族实行殖民统治在俄罗斯民族中间造成了根深蒂固的影响,因而大俄罗斯人极端蔑视其他少数民族,认为他们都是落后的“异族人”,诸如把波兰人叫做“波兰棒子”,嘲笑鞑靼人为“王爷”,叫乌克兰人为“鸡冠头”,称格鲁吉亚人和其他高加索人为“蛮子”,等等,表现了大俄罗斯民族的极端傲慢态度。由此可见,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是沙皇统治时期对少数民族实行压迫、岐视和奴役的殖民政策的必然产物,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大民族沙文主义。

    当时,列宁认为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是沙俄帝国时期对少数民族实行压迫、岐视和奴役的殖民政策的必然产物,是为俄国统治阶级服务的大民族沙文主义,是妨碍各民族联合和团结的主要危险,宣布要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进行死战。列宁还认为沙皇是压迫和奴役少数民族的罪魁祸首,谴责沙皇政府把大俄罗斯人变成了镇压乌克兰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刽子手。

    然而列宁过世后,从30年代起,苏联领导人和史学界不仅不批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反而歪曲沙皇政府征服少数民族的历史,继承沙俄帝国意识。1934年7月,斯大林在评论恩格斯的《俄国沙皇政府的对外政策》一文时为沙俄帝国对外扩张政策辩护,认为恩格斯当时写作时“过于兴奋而忘记了最基本的他非常清楚的事实”,“片面地夸大了沙皇政府对外政策的扩张性”。1952年10月,苏共十九大总结报告公然认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苏联用武力收复西乌克兰、西白俄罗斯,强迫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摩尔多瓦归并苏联,收复库页岛南部和千岛群岛,这样的边界才符合苏联历史发展的实际。这等于说,凡是历史上沙皇征服过的领土均应归入苏联版图。在斯大林的观点影响下,1953-1955年出版的《苏联百科辞典》认为,18世纪末沙皇征服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等民族,是把这些民族从波兰的民族和宗教压迫和奴役下解放出来,促进了他们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是有很大历史进步意义的,加速了同俄罗斯的接近”。苏联科学院院士安·潘克拉托娃主编的《苏联通史》提出,19世纪20-90年代,沙皇征服中亚各民族“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因为俄罗斯帝国为中亚各民族带来了“进步和文明”;1801年格鲁吉亚等民族归属于俄罗斯帝国,使他们“从伊朗和土耳其的奴役下获得解放”。1954年12月1日《真理报》发表关于纪念乌克兰与俄罗斯帝国合并300年的宣传提纲认为,沙皇政府在乌克兰、白俄罗斯等民族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历史进步作用”。1978年3月31日《真理报》发表关于亚美尼亚并入俄罗斯帝国版图150年的决议强调说,亚美尼亚人及外高加索其他民族之所以归并俄罗斯,因为俄罗斯是“他们摆脱伊朗和土耳其压迫的希望和救星”。与此同时,苏联理论界和史学界也纷纷著书和撰文为沙皇征服少数民族竭力辩解,宣传沙皇是众多被征服民族的“救世主”。

    上述情况表明,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是沙皇对外侵略扩张,对少数民族实行殖民统治的历史产物,而苏联继承了沙俄帝国意识并竭力维护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


    二、俄罗斯民族享有特权地位

    实际上使少数民族处在不平等地位,确立俄罗斯为“领导民族和主导地位”。长期以来,苏联领导人一直宣称俄罗斯民族是苏联的“伟大和领导民族”,实际上是对其他民族的歧视。1945年5月24日,斯大林在招待红军将领的讲话中多次举杯祝贺和感谢俄罗斯在卫国战争中的功绩,说“俄罗斯是苏联各民族中最杰出的民族”,“是公认的苏联各民族的领导力量”,“是打败人类公敌法西斯主义而取得历史性胜利的领导力量”。1957年8月27日,赫鲁晓夫在关于文艺与生活联系的讲话中宣称俄罗斯民族有资格受到其他民族的尊重,各民族应高呼“俄罗斯母亲”,因为是俄罗斯民族领导其他民族人民推翻沙皇专制制度,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胜利。1971年3月,勃列日涅夫在苏共二十四大上讲话中提出,“伟大的俄罗斯民族”在苏联的建立、发展和巩固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应当受到其他各民族的尊敬。1975年10月,全苏关于俄语学习和教学经验和实践会议提出,苏联各民族是在“俄罗斯民族周围团结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俄罗斯民族是老大哥民族,是苏联第一位民族”。

    俄罗斯处于苏联的中心领导地位。如第二节所述,长期以来俄罗斯人在联盟中央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以及执政党苏共中央领导机关一直占据着统治和领导地位,对其他非俄罗斯民族起到控制和主宰作用;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同样也处于苏联的中央领导地位,实际其他加盟共和国仅相当于俄罗斯联邦的边疆区和州的位。因此,实际上苏联仍然是以大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国家,俄罗斯人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特权地位。

    把苏联的建设成就仅归功于俄罗斯民族。长期以来,苏联政府利用一切大众传播媒体宣传俄罗斯民族在苏联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突出功绩,实际上把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归功于俄罗斯民族。这种做法是对其他民族的岐视。如上所述,斯大林竭力宣扬俄罗斯民族领导其他民族战胜了德国法西斯的入侵,是取得卫国战争胜利的决定性力量,而只字不提其他民族在保卫社会主义国家斗争中作出的巨大牺牲和贡献。1957年8月,赫鲁晓夫在关于文艺与生活联系讲话中强调是俄罗斯民族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为帮助其他落后民族克服几百年的经济和文化落后状况做出了“伟大业绩”,应受到其他民族的“感激和尊重”。1972年在纪念苏联成立50年之际,苏联报刊突出宣扬俄罗斯民族对其他民族发展的“无私贡献”。《共产党人》杂志载文说,在俄罗斯民族的帮助下其他少数民族“改变了落后面貌,实现了向进步和文明的飞跃”。勃列日涅夫在苏联成立50年大会上提出俄罗斯民族对其他民族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大量和全面的援助”,其他民族要永远记住“俄罗斯人的这一光辉功勋”。1982年12月庆祝苏联成立60年大会再次强调说,俄罗斯民族在建立统一多民族国家以及对其他民族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其他民族应当感谢俄罗斯人对自己的恩惠。甚至到了1989年,在大规模民族运动冲击下苏联已面临解体的危险形势,苏共民族政策纲领仍然在宣称,俄罗斯民族是整个联盟国家的中心,俄罗斯民族是苏联的最大贡献者。在由100多个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中,国家领导人片面宣传一个大民族的功绩,非但无助于加强各民族团结,相反,却激发了少数民族对大俄罗斯民族的厌恶情绪,增强了民族离心倾向。


    三、强制推广俄语,旨在实现俄罗斯化

    语言是每个民族的主要特征之一,如果把一个大民族的语言强加给其他民族,势必造成人为地实行民族同化政策。20年代初,苏联党和政府的决议和法令均规定各民族语言平等和自由发展的原则,1924年苏联第一部宪法明文规定,联盟国家的一切法律和决议都要以俄语和其他民族语言同时颁布。因此,20年代各民族语言得以较大发展。苏联大力推广俄语始于30年代,并逐步把俄语规定为各民族的统一交际语言。首先,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苏联政府规定用拉丁字母改造中亚和外高加索一些民族语言文字,而在30年代中期斯大林又下令规定用俄语字母为这些民族创造新文字。1938年3月,苏联政府和联共(布)中央通过关于在各民族共和国和州必须学习俄语的决议,规定在各民族学校开设俄语必修课,要求中小学生在口头和书面上能自由运用俄语,独立阅读俄文报刊和书籍,通过掌握俄语来熟悉和了解俄罗斯文化。其次,从50-8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和科学文化的迅速发展,各民族相互交往日益增多,苏联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加快推广俄语的步伐。一是苏联官方宣布俄语为各民族的统一交际语言,是加强各民族统一和接近的重要工具。例如,1958年11月苏共中央和苏联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同生活联系和发展国民教育制度提纲宣布,俄语是加强各民族交往和友谊的强有力的工具;1961年10月,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二大上提出俄语实际上已成为非俄罗斯第二本民族语;1972年12月,勃列日涅夫在苏联成立50年大会上说,俄语的作用日益增长,已成为各民族的共同交际语言;1982年12月,安德罗波夫在苏联成立60年大会上强调说,俄语是促进各民族接近的积极因素。二是由苏共中央和苏联政府、加盟共和国颁布决议,规定在各民族地区普遍开展学习俄语。诸如1958年11月苏共中央和苏联政府通过的关于加强学校与生活联系和发展国民教育制度提纲规定,各共和国的中等学校要认真学习俄语,开设俄语课程;1972-1981年,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乌兹别克等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关于改进俄语教学的决议,规定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和高等专业学校开设俄语必修课;1980年2月,苏共中央关于北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决议提出,少数民族要加强俄语学习,以促进经济发展;1983年6月10日《真时报》透露,最近苏共中央和苏联政府通过关于改进各共和国俄语教学的决议,规定了加强俄语教学、培训俄语教师、编写和出版俄语教材等一系列措施。三是在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吉尔吉斯、乌兹别克等共和国多次举行全苏俄语学术会议,有意抬高俄语地位,为加快推广俄语制造理论依据,大造社会舆论。实际上这些做法是在各共和国强制推广俄语,其结果是,非俄罗斯民族语言的作用和地位明显下降。80年代初,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连一所白俄罗斯语学校都没有了,而且在乌克兰、摩尔多瓦、哈萨克、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等共和国也出现了类似情况。1986年苏联出版发行各种书籍22亿册,其中俄文书籍占86%,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书籍仅占14%(少数民族人口占全苏人口49.2%)。甚至在一些共和国出现许多青少年的本民族语言水平很低,以至于不会使用本民族语言会话、阅读和书写,从而造成青少年一代人与老一辈人之间语言隔阂。由此可见,实际上俄语已成为苏联各个民族的国语。

    苏联当局以行政命令方式推广俄语,引起少数民族的普遍不满和反抗。60至70年代发生多起反对强制推广俄语事件,诸如1965年乌克兰文学评论家伊凡·久巴在《国际主义还是俄罗斯化?》一书中提出,强制推广俄语是加速俄罗斯化的表现,是剥夺其他民族权利的行为。1970年乌克兰领导人谢列斯特在《我们的苏维埃乌克兰》一书中歌颂乌克兰的古老优秀的语言文化,批评苏联当局的语言政策。1972年吉尔吉斯科学院院士科·尤达欣提出把俄语作为吉尔吉斯人的第二本民族语,这是强制俄罗斯化。1976年贾巴里泽在格鲁吉亚共和国作协八大上提出苏联政府规定在高等学校使用俄语教科书,是语言同化的一种手段。1978年4月,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两共和国相继发生大规模群众集会,反对苏联当局取消格鲁吉亚语和亚美尼亚语为本共和国国语的做法。由此可见,强制推广俄语的结果是激起少数民族对联盟中央政府的不满。在戈尔巴乔夫执政后期,各加盟共和国与自治共和国都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了自己的国语,这既是对苏联当局强制推广俄语的一种反动,也是少数民族离心倾向增长的表现。

    基于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历史根源,俄罗斯民族的特权地位以及对苏联当局通过强制推广俄语实现俄罗斯化的分析,我们认为在苏联民族关系中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是民族矛盾的主导方面。但长期以来,由于苏联领导人继承沙俄帝国意识,竭力维护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因而引起少数民族对联盟中央政府的不满,加深了对俄罗斯民族的隔阂,增强了离心倾向。
第四节 解决民族问题的阶级斗争方式与

    民族关系危机


    一、斯大林人为地制造“资产阶级民族主义”,镇压少数民族

    如第一节中所述,30-50年代初,斯大林把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更加尖锐化的观点运用到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上,提出民族主义同机会主义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的敌人,致使许多非俄罗斯民族的干部、知识分子和普通群众遭到无辜的迫害,其主要表现为:

    1、少数民族反对强制农业集体化运动,遭到残酷镇压

    20年代中期,在国家缺少资金和外部援助的情况下,斯大林主要靠牺牲农民的利益去筹集工业化所需的资金。为此,1930年1月联共(布)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农业集体化的速度和国家帮助集体农庄建设的办法》的专门决议,把农村划分为三类地区,规定了每类地区完成农业集体化的时间,并批判“党内机会主义分子阻挠农业集体化的错误”。实际做法是用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农民加入集体农庄,强制推行农业集体化。

    强制推行农业集体化,遇到了农民的抵制和反对,在乌克兰、白俄罗斯、北高加索、哈萨克斯坦等许多非俄罗斯民族地区爆发了独特的“粮食罢工运动”和抗议活动,许多个体农民和集体农庄减少播种面积,把粮食埋藏在地下,拒绝向国家出售粮食。在哈萨克斯坦发生过400多次农民反抗活动,甚至在苏扎茨克和塞米巴拉金斯克地区还发生过5000多人参加的武装起义。对此,斯大林采取严厉的镇压措施,如在1930-1932年被定为反革命的6万户富农分子被枪杀,把家属子女迁往边疆地区流放;38.1万户富农分子被流放到边疆地区,80万户新生富裕农民被迁往边境地区;100万户富裕农民被没收财产,还有许多不愿加入农庄的中农、贫困农民被划入“小富农”之列,遭到打击和迫害。在哈萨克斯坦有230万居民因饥荒被饿死,90多万农民被迫迁往中国、蒙古、阿富汗和伊朗,乌克兰共和国在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居民减少300万。由此可见,强制推行农业集体化运动,在民族关系中埋下了隐患。

    2、借口反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迫害大批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

    30年代肃反运动中,斯大林把各共和国与他持不同观点、或者维护本民族自主权和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的人视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分子”,作为社会主义的阶级敌人加以打击和迫害,对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的迫害遍及各地。诸如,1933年乌克兰领导人斯克尼雷科夫被无端指责为“民族分离主义集团的首领”和“人民的敌人”受迫害致死,共和国其他许多干部也受到株连。1937-1938年,邱巴尔、波斯蒂舍夫、柯秀尔等乌克兰领导人遭到镇压、基辅市和地方上许多领导干部被捕入狱,受到迫害。白俄罗斯的戈洛杰德、切尔夫亚科夫、斯卡昆等主要领导人受迫害致死,受此牵连,共和国党组织减少了一半,以致于许多州委机关几乎没有人工作。格鲁吉亚人民委员会主席穆沙洛布什雅利与共和国其他多数人民委员受到迫害,1937年5月出席格鲁吉亚第十次党代表大会644名代表中有425人被捕入狱,1922年苏联成立时反对斯大林“自治化”方案的穆迪瓦尼惨遭枪杀。亚美尼亚党中央书记斯拉皮奥扬、人民委员会主席加布里耶良、中央执委会主席马尔季克扬等许多领导人因“达什纳克民族主义集团”问题受到迫害致死。共产国际执委会委员阿塞拜疆共产党领导人、人民委员会主席拉赫莫诺夫、中央执委会主席埃芬基也夫等多名共和国领导人一起惨遭杀害。1937年9月,乌兹别克党中央第一书记伊克拉科夫被指责为“民族主义者并与人民的敌人布哈林勾结”,为此与共和国其他领导人丘立拉别科夫、阿尔蒂科夫等许多人一起被镇压。同年6月,吉尔吉斯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大多数委员会受到指控,遭到镇压;土库曼党中央第一书记哈麦多夫、人民委员会主席阿塔巴耶夫、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伊塔科夫等许多共和国领导人被迫害致死;塔吉克党中央书记阿什乌罗夫、人民委员会主席拉希姆巴耶夫、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奥杰莫尔等很多共和国领导人受到莫须有的指控,被送上断头台,共和国的许多地方党组织被清洗;哈萨克党中央书记米尔佐亚诺夫、人民委员会主席伊萨耶夫以及许多中央委员、市和区委书记被迫害至死,很多社会活动家受到株连。在同一期间,俄罗斯联邦的卡累利阿、鞑靼、达吉斯坦、车臣-印古什、楚瓦什等自治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及党组织主要领导人被指控为“民族主义分子”,遭杀害。而且,各加盟共和国教育人民委员会被清洗,许多教育家、数千名科学家、文学家和艺术家、数万名教师惨遭迫害。在卫国战争前夕,西乌克兰、西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被强制并入苏联版图,这些地方许多干部和知识分子被指责为“民族主义分子”,受到迫害或流放。

    3、强迫迁移十几个小民族,迫使他们过集中营式的生活

    30年代后半期,随着肃反运动的开展,斯大林对一些他认为“不可靠的”小民族开始强制迁移,到了卫国战争期间,这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竞以极少数人“背叛祖国和同德国人合作”的罪名为借口,动用武力把十几个小民族居民赶出家园,使他们蒙受巨大灾难。诸如,1936年将居住在苏联西部的3万波兰人迁往哈萨克斯坦的荒漠地区;1937年居住在远东的10万朝鲜人被迁往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中亚地区。1941-1942年初,100多万德意志人被从伏尔加河流域、莫斯科、列宁格勒等大城市迁往哈萨克斯坦和西伯利亚。1943-1944年,北高加索的卡拉恰伊人、卡尔梅克人、车臣人、印古什人、巴尔卡尔人被迁往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1944年5月,克里米亚鞑靼人被从克里米亚半岛迁往乌兹别克斯坦等中亚地区。1944年6月,希腊人被从克里米亚半岛迁往西伯利亚。1944年8月,麦斯赫特土耳其人和库尔德人被从格鲁吉亚迁往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弱小民族被强迫迁移一直持续到战后,1949年一些亚美尼亚人被怀疑组织“达什纳克反革命民族主义组织”,苏联当局将居住在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本土的许多亚美尼亚人迁往阿尔泰地区。

    苏联学者罗·亚·麦德维杰夫估计被强迫迁移的12个小民族共计有500多万人。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下,将大批特殊移民迁往千里之外,运输条件恶劣,缺医少药,途中病死几十万人。大批移民到达人烟稀少或无人居住的半荒漠地区,生活饥寒交迫,疾病流行,又病死和饥死数十万人。在特殊移民区,这些外来民族被分散在各个相互隔绝的地点,他们必须服从内务部规定的严格管理制度,每月进行两次登记,外出必须经管理人员批准,严格限制活动范围,甚至特殊移民中的党员外出参加组织活动,也要经批准并受到严密监督。实际上,这些特殊移民过着集中营式的生活,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这在世界近代史上是很罕见的。

    4、以武力胁迫波罗的海三共和国加入苏联,埋下了民族分离的火种

    19世纪上半叶,沙皇以武力征服了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个民族。1917年俄国二月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这三个民族成立了自己的国家。十月革命后,1918至1919年曾建立过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个苏维埃共和国,时间不长就被当地民族主义势力推翻。1920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宣布承认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为独立国家,1922年苏联成立后于1926年和1932年分别与它们签订了互不侵犯条约,如果从1920年算起,波罗的海三国共有20年独立历史。

    1939年8-9月,苏联与德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两国友好边境条约和秘密议定书,将波罗的海三国划入苏联势力范围,10月苏军进驻波罗的海三国。1940年6月苏联增派军队,并责令三国改组政府,8月在苏联的政治和军事威逼下,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国政府宣布改组为苏维埃共和国,同时加入苏联。尽管从表面形式上波罗的海三国加入苏联“符合法律程序”,实际上是苏联动用武力吞并的。1989年12月,苏联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认为,虽然当时苏联与德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和友好边境条约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这是斯大林等极少数人背着苏联人民、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秘密进行的,更没有履行批准手续,因此条约从签订之时起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是违背苏联成立之初列宁制定的关于不允许划分势力范围的对外政策原则的。特别要指出的是,在三国归并苏联后,苏联当局对表示不满的当地反对派人士加以逮捕和迫害,将数万名所谓不可靠的当地民族居民流放到外地或驱赶到国外,这在苏联民族关系中播下了民族分离的火种。

    5、制造“犹太人复国罪”和“医生案件”,掀起反犹太人运动

    20-30年代,苏联的犹太人处境比较好。1947年联合国通过关于巴勒斯坦“分治决议”,在中东成立犹太人的国家以色列。苏联当局借口犹太人参加了国际犹太人组织的“反革命活动”,于1948年逮捕了卫国战争中按照苏共中央指示成立的犹太人反法西斯委员会成员。随后,反犹太人活动逐步深入和扩大,以致于禁止犹太人在外交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工作,限制高等学校招收犹太人学生,许多科研机构和企业也采取措施限制犹太人,许多犹太人的学校、剧院、报纸和刊物被查封,其罪名是怀疑苏联犹太人参与国际上“犹太人复国活动”。

    1952年12月,斯大林听信克里姆林宫医生利季娅·费·季马舒克的诬告,下令逮捕了沃夫西、科甘、费尔德曼、格林施泰等多名医学专家,指控他们被“美国中央情报局收买,受雇于国际犹太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组织”,以从事医学为名,实际上搞暗中杀害日丹诺夫、谢尔巴科夫等国家领导人和苏军高级将领的阴谋活动,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医生案件”。此案公布后,成千上万犹太人专家被从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中清洗出去,犹太人撰写的书籍被禁止发行,甚至连犹太人医学专家研制的药品也被禁用。1953年3月斯大林去世后,4月3日苏联政府就宣布“医生案件”是人为地制造的假案,对有关人员进行平反。不过,这在民族关系中也留下了阴影。


    二、赫鲁晓夫借口批判“民族分离主义”,镇压少数民族的不满活动

    赫鲁晓夫执政前期,批评了斯大林的个人专权、破坏民主和法制的错误,为在卫国战争期间被强迫迁移的几个小民族平反并恢复了他们的民族自治实体。而且,为了适应社会经济改革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加盟共和国的自主权,实行了比较宽松的民族政策。这些做法有助于调动少数民族的积极性,促进各民族共和国的经济和文化发展。与此同时,在一些非俄罗斯民族地区出现了以要求扩大民族自主权为名,实际上要求摆脱联盟中央控制的思潮。在思想长期禁锢的情况下,一旦政策放宽,出现这些问题并不足怪,赫鲁晓夫本应吸取斯大林的错误教训,运用民主、法制和政治方式合理解决民族矛盾,可是他没有这样做,而是承袭过去的传统做法,采取压制和动武方法来处理发生的民族冲突。诸如,当经济改革遇到困难和阻力,决定把下放给加盟共和国的部分权力收归联盟中央时,1959年8月以拉脱维亚共和国部长会议副主席别尔克拉夫为首的一批领导干部抵制联盟中央的决定,主张共和国自主发展和管理经济,赫鲁晓夫对此正当要求却大为恼火,下令对拉脱维亚共和国中央和首都里加市的党政机关进行清洗,在不到半年时间就解除24名主要领导职务,以强制手段打击民族自主要求。1961年12月,格鲁吉亚哥里市居民举行大规模集会和示威游行,反对拆除斯大林铜像,这是斯大林的故乡人对他怀念的表现,赫鲁晓夫应采取疏导办法处理这一事件,反之,他却下令出动军警进行镇压,加深了了民族积怨。1961-1964年,在乌克兰出现以知识分子、党和国家机关干部、高等学校师生为核心的维护民族自主权的地下组织“乌克兰工农联盟小组”和“乌克兰民族委员会”,主张维护乌克兰共和国独立自主权,反对联盟中央集权制。根据苏联当局的旨意,这两个组织的主要成员卢克雅连科、康巴吉、魏伦、利鲍维奇等人被捕入狱,受到审判和被判以重刑。甚至,苏联当局竟然把基辅大学师生要求保护乌克兰语言文化传统,青年师生和市民举行纪念乌克兰著名诗人舍甫琴科的活动,视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活动”,加以取缔,对其组织者绳之以法。在此期间,其他共和国也出现过要求维护民族自主权和保护民族语言传统的活动,同样也遭到苏联当局的打击或镇压。


    三、勃列日涅夫压制民族自主的要求,镇压少数民族的不满活动

    虽然勃列日涅夫宣布苏联已经建成发达的的真正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已经完全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沙俄帝国遗留下来的民族问题,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民族矛盾和冲突接连不断地发生。对于少数民族的不满和反抗活动,勃列日涅夫并没有运用政治、民主和法制方式解决,仍旧采用压制和武力方式。例如,1965年至1967年在乌克兰出现了主张扩大民族自主权和保护民族语言文化传统的“乌克兰民族阵线”等地下组织,基辅市高等学校师生和市民多次集会要求保护和发展乌克兰民族语言,文学评论家伊凡·久巴撰写《国际共产主义还是俄罗斯化?》一书批评苏共的民族政策,苏联当局把这些事件都说成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进行严厉批判,逮捕和关押了数百名组织者和参加者,伊凡·久巴被开除党籍,判处重刑。1968年4月,在乌兹别克斯坦奇尔奇克市克里来亚鞑靼人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要求返回家园和恢复民族自治实体,300多人被捕入狱。1972年3月,苏共中央通过批评格鲁吉亚共和国首都第比利斯市党组织工作的决议,指责格鲁吉亚党中央第一书记姆日阿瓦纳泽等领导人为“民族主义者”,结果200多名对苏共民族政策不满和主张维护民族自主权的党政干部被撤职查办,许多知识分子被批判。1972年5月,乌克兰共和国党中央第一书记谢列斯特因撰写《我们的苏维埃乌克兰》一书,歌颂和维护乌克兰民族历史文化传统,遭批判和撤职,受此株连的共和国中央和州、市、区委干部50多人。1974年5月,苏联当局审判了“亚美尼亚统一党”成员托夫马相等20多人,同年12月逮捕了“爱沙尼亚民族阵线”成员缅尼克等十几人。1975年4月,阿塞拜疆共和国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党委书记阿鲁久尼扬因“庇护民族主义”被批判和解职,其他多名州委干部受牵连。同年11月,波罗的海舰队“警戒”号上拉脱维亚、立陶宛民族士兵因反对苏军中民族岐视组织哗变,被镇压。1976年贾巴里泽因在格鲁吉亚作协八大上批评强制推广俄语,受到批判并被开除出作协。

    几十年来由于苏联当局把民族矛盾归结为阶级矛盾,用阶级斗争方式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结果严重地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在民族关系中播下了不和的种子,加深了民族离心倾向。

    综上所述,由于长期以来苏联当局在民族关系理论上的重大失误,在多民族国家体制建设中联盟中央过分集权,继承沙俄帝国传统和宣扬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用阶级斗争方式解决民族关系问题,加深了民族矛盾和民族积怨,从而为80年代后期苏联发生剧变过程中爆发民族分离运动埋下了火种。
第四章 苏联解体的经济根源



    苏联解体的经济根源在于苏联经济模式本身,是这种模式的历史局限性阻碍生产力发展而又长期未得解决的结果。其主要表现,一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粗放发展方式导致经济危机,使联盟总体经济没有搞好;二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造成共和国经济权限过小,使联盟与共和国的经济关系没有处理好;三是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只考虑全国生产专业化分工,忽视地区经济综合发展,使共和国的经济没有发展好。这一切导致社会主义凝聚力的减弱,构成经济主权要求的历史渊源,形成共和国分离倾向的土壤。



    第一节 苏联经济模式的形成和历史局限性



    一、苏联经济模式的形成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俄国立即进行“剥夺剥夺者”的工作。首先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化。在1917-1918年先后两次进行土地改革,消灭了地主土地所有制,也废除了其他一切形式的土地私有制,建立了土地国有制。接着,进行大工业、银行、运输业和对外贸易的国有化。首先收归国有的是银行,1917年11月20日接管了国家银行,不久又没收了私人股份银行。大工业的国有化分为两个步骤,1917年11月-1918年6月是按照个别企业单独进行国有化,1918年6-12月转为大规模地、按部门按行业进行国有化。与此同时,对运输业和对外贸易也实行了国有化。

    由于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苏俄从1918年下半年开始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按照战时体制改组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生活。实行余粮收集制;禁止自由贸易,国家对粮食、食品和日用消费品实行垄断和配给制;国有化范围从大企业扩展到中小企业;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战时共产主义”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商品货币关系受到极大的限制,各方面的经济关系逐渐实物化。

    1921-1925年苏维埃俄国进入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列宁总结战时共产主义的经验教训指出,在俄国即在一个小农生产者占绝大多数的国家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不能走直接向社会主义生产和分配过渡的道路,而必须走经过商品货币关系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迂回道路。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苏俄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基本原则有三:(1)从余粮收集制过渡到粮食税。农民纳税后剩余的粮食、原料和饲料,可以自由支配。城乡经济周转成为社会主义大工业和农民小商品经济结合的途径。结合的形式最初曾设想为商品交换,后来实践把它确定为商品买卖。商业成为过渡时期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2)利用资本主义,通过各种形式把它们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和途径。(3)在发展商品货币关系的基础上,使社会主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改善经营管理,以保证社会主义通过市场同资本主义展开“竞赛”,并逐步地排挤它,战胜它,最后获得完全胜利。从上可见,新经济政策的实质是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和经济杠杆来发展经济和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1926年苏联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针对当时工业技术落后、门类狭窄、主要为轻工业的状况,提出工业化的任务是建立强大的重工业、国防工业和现代农机制造业。建设资金要靠国内积累,主要来源是国有经济的利润,被废除的沙皇时期缴纳的外债利息,农民的“贡税”(相当于被免除的过去缴纳的地租)。社会主义工业化促使工业迅速增长,1929年工业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已占据优势地位,1932年苏联从农业国变成了工业国,工业产值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的比重增加到70%,并建立了能以现代技术改造整个工业和农业的重工业基础。另一方面,工业中的社会主义成分不断增大,到1932年已把工业方面的资本主义成分消灭,成为工业中的唯一经济体系。同时,工业化又暴露出新的矛盾,即工业的现代化大生产与农业的落后小生产的矛盾,工业的迅速增长与农业的缓慢发展和商品粮提供不足的矛盾。斯大林认为,出路在于实现农业的集体化和机械化。

    在工业化后期取得的集体农庄运动的初步成果基础上,苏联从1930年起开始实行农业的全盘集体化,到1934年农业集体化已取得决定性的胜利,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约占全部播种面积的90%,到1937年农业的集体化已经完成,集体化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3%,集体化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9.1%。实现了以集体的机械化的社会主义大农业取代富农经济和农民个体小生产,商品粮的成倍增加支持了工业化的实现。同时,实行了从限制富农过渡到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使消灭资本主义成分的进攻从工业和城市扩展到农业和农村,取得了对资本主义成分总进攻的胜利。

    通过国有化、工业化和集体化,苏联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发生了根本变化。1936年苏联颁布新宪法,斯大林在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论新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苏联经济已经完全改变了,资本主义成分已被消灭,社会主义体系已在国民经济一切部门中获得胜利,生产资料公有制已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与此同时,在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的过程中,苏联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五年计划。1929年4月党的第十六次代表会议确定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具有指令性质,这标志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由于认为商品货币关系的主体和社会性质发生了变化,商品货币关系对生产不再起支配作用,而成为计划管理的工具。1929年12月联共(布)中央作出《关于改组工业管理》的决定,开始改变工业管理体制,特别是从1932年起逐步由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分级管理体制改变为高度集中的部门管理体制。这样,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便在苏联形成了。



    二、苏联经济模式的历史成因和历史作用

    苏联经济模式的形成是否具有客观基础和理论根据,这种模式是否具有存在的历史理由,对此国内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苏联经济模式的形成既没有物质基础也没有客观理由,而是人为的产物,因此从产生的那天起就是个错误。笔者认为,对于苏联经济模式的形成不应简单地否定,而应作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它的产生既有客观基础、理论依据和认识根源,又有当时的特殊条件。

    首先,苏联经济模式产生的客观基础和理论依据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派生出两个具体矛盾,一是企业生产的有组织与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二是生产的扩大与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缩小之间的矛盾。这两个矛盾交互作用,导致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经济危机的周期爆发,表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从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变成生产力发展的桎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正是根据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矛盾的深刻分析,得出“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要消灭私有制,把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在此基础上以整个社会的有计划生产取代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以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取代资本主义的对抗性分配方式。苏联经济模式正是建立在上述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本矛盾的深刻分析基础之上。同时,在苏联经济模式形成时期,资本主义的弊病暴露无遗,危机空前严重,而社会主义正蒸蒸日上,体制的历史局限性尚未显现。在这种条件下,苏联经济模式的缔造者不可能具有“超历史”的眼光,不是按当时的条件和理论,而是按未来的情况去设计经济体制。这里需要的是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辩证观。

    其次,斯大林建立的经济模式是否违背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思想。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实行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从列宁关于“不能直接向社会主义生产和分配过渡,必须走经过商品货币关系的迂回过渡道路”的论述可以看出,列宁认为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仍然存在一般商品货币关系,但是列宁没有指出在完成这一过渡时期之后,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是否仍然存在一般商品货币关系,这便为后人留下了一个谜。从发展方向看,斯大林建立的经济模式并没有违背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思想。第一,两者都坚持“向社会主义的生产和分配过渡”。即使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也没有放弃过渡的目标,只是在过渡的方式上认为不能走直接过渡的道路。第二,两者都把一般商品货币关系与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认为商品货币关系会自发地产生资本主义,因此列宁把新经济政策看作是退却。第三,两者都主张排挤和战胜资本主义。即使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仍坚持在发展商品货币关系的基础上,使社会主义通过市场同资本主义展开“竞赛”,并逐步地排挤它,战胜它,最后获得完全胜利。由于两人都把一般商品货币关系与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逻辑结论必然是认为一般商品货币关系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范畴,又由于两人都主张排挤和战胜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生产和分配过渡,逻辑结论必然是社会主义不能长久保留一般商品货币关系,或者转为产品经济,或者转为新型商品货币关系。事实上后来承认和实行的是新型商品货币关系。因此从原则上看,斯大林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违背列宁的思想。即使从列宁的晚期思想,把商品货币关系与工农结合和社会主义两种所有制联系在一起来看,斯大林也没有违背列宁的思想原则,这一点从《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可以看得十分清楚。当然这并不是说苏联经济模式在对待商品货币关系上不存在问题,而只是说在这方面斯大林与列宁之间没有原则性区别,模式的局限性属于认识原因和历史原因。

    再次,苏联经济模式是在特殊的国内国际环境下形成的。由于恢复时期主要是振兴农业和发展轻工业,重工业十分薄弱,在恢复期结束时苏联仍然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国民经济中工业比重低于农业,工业中重工业比重低于轻工业(为43.4:56.6 )。同时,苏联当时是世界上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处于帝国主义包围的环境下,承受政治孤立、经济封锁和战争威胁。在这种条件下,为保证国家经济独立,增强国防能力,造就社会主义胜利的条件,苏联必须建立强大的工业体系和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必须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从农业国变为工业国。

    苏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方针是优先发展重工业。这不仅因为工业化是巨大的技术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过程,贯穿生产资料优先增长规律,而且因为工业化要建立能用现代技术改造整个国民经济的重工业基础,建立独立的以重工业为基础的工业体系,建立能满足农业集体化和机械化需要的现代农机制造业,建立能抵御帝国主义侵略的强大的国防工业。

    苏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特点是高速度。当时苏联比西方先进国家落后50~100年,斯大林要求在10年跑完这个距离,认为决不可减低速度,延缓速度就是落后,落后就要挨打,或者做到这一点,或者被人打倒。赶超的内容,不仅是在工业增长速度上,而且要在工业发展水平上,使苏联赶上先进资本主义国家。为此,斯大林提出“在改造时期,技术决定一切”的口号。

    这一切决定了苏联经济模式在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结构上的特点,即粗放性增长方式,经济军事化和重轻结构失衡。同时,这也要求建立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以便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迅速实现工业化的任务和目标。

    最后,苏联经济模式取得了经济发展的一度辉煌。一种经济体制有没有历史存在理由,归根结底取决于它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从计划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到二战前,苏联完整地实现了两个五年计划。第一个五年计划为1929-193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为1933-1937年。从主要任务和目标看,“一五”是在产值上使苏联变成工业国,“二五”是在技术上使苏联变成工业国;“一五”是在工业增长速度上使苏联赶上先进资本主义国家,“二五”是在工业发展水平上使苏联赶上先进资本主义国家;“一五”是进行农业的集体化,“二五”是进行农业的机械化。在短短的两个五年计划期间实现这么宏大的经济技术发展目标,不能不说是个奇迹。从经济增长率看,“一五”期间,工业总产值增长1.3倍(年均增长21.4%),国民收入增长86%(年均增长15.5%),劳动生产率提高38%;“二五”期间,在总结“一五”出现的盲目追求高速度和轻工业发展滞后的教训基础上,把工业的年均增长速度调低为16.5%,其中轻工业的增长速度提高到18.5%,重工业的增长速度降低为14.5%。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战争威胁加大,经济的发展转向了备战性质。1938-1940年工业产值年均增长13.2%,国防工业年均增长39%。这一切表明,苏联经济模式曾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曾在抵御希特勒德国入侵、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战争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



    三、苏联经济模式的历史局限性与经济改革的不成功

    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苏联经济模式也不例外。在其产生的初期,其优越性和历史进步作用十分明显,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历史局限性开始显现,并越来越突出。

    苏联经济模式的历史局限性指由于历史原因包括主客观条件而形成的模式本身的缺陷,这些缺陷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便以各种弊病而表现出来。具体说,主要是在战后,特别是70年代世界新技术革命兴起之后,这种模式的局限性和弊端便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体制方面单一公有和单一计划,缺乏动力和竞争机制;发展方面粗放经营,科技进步缓慢;结构方面比例失衡,产业落后。在这些问题中,最主要的还是体制问题。苏联经济模式在体制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资产高度国有化,管理权限集中化,管理方法行政化,资源配置计划化,产品分配无偿化、收入分配平均化。由于各种经济职能都控制在国家手中,因此体制的所有特征和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经济的高度国家化。

    苏联经济模式的问题存在于三个层面:模式、体制和政策。苏联经济模式建立过程中,模式和体制问题尚未显露,但某些政策错误是明显的,如工业化片面追求高速度,农民“贡税”过重;农业集体化不是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而是为了工业化的需要,严重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冒进、侵犯中农利益,致使农业长期停滞在低水平。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时期不仅在政策层面,而且在体制层面进行了某些改革,但基本是在体制内进行的,没有发生模式性变化。因此,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没有解决苏联经济模式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根本问题。

    赫鲁晓夫在1958年取消了集体农庄对国家的农产品义务交售制和对拖拉机站的实物报酬制,实质是免除了农民的“贡税”。这是从政策角度对农业体制所进行的重要改革。但是,赫鲁晓夫没有使改革深入到集体农庄体制内部,而是相反,走向主观主义、唯意志论和瞎指挥,搞破坏生态的“大规模垦荒”,违反农业条件的“种玉米热”,取消科学的“草田轮作制”,导致农业生产大起大落。对此,赫不仅不反省,反而诿过于集体农庄庄员不把精力用于集体生产,于是大搞“限制宅旁园地”运动,认为宅旁园地是“资本主义残余”,集市贸易是“搞投机倒把”。这样,赫鲁晓夫从改革农业政策开始,却又回归为传统体制的卫道士。

    对于工业和建筑业,赫鲁晓夫曾于1957年进行过改组,主要内容是从部门管理体制改为经济行政区管理体制。这次改组不仅没有认识到苏联经济模式的根本痼疾,没有突破传统体制,而且即使在传统体制范围内也没有抓住主要问题。没有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而是以一种行政管理体制取代另一种行政管理体制,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除了在联盟与共和国之间重新分配经济权限、使企业换“婆婆”之外,没有解决任何经济体制问题。不过,1962年开展的关于“利别尔曼建议”的讨论和试验,倒是为后来的改革准备了条件。

    勃列日涅夫时期的1965年改革,中心是推行所谓“新经济体制”,主要内容为完善计划工作,改进工业管理,加强经济刺激。1973年合并企业建立联合公司,进一步完善部门管理体制。1979年又在已有改革的基础上实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新措施。这一时期的改革,由于完善计划体系和指标体系,减少下达的计划指标数量;扩大企业权限,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制;加强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因素,领导的重心转向经济方法;建立经济刺激基金,把企业集体和职工个人的物质利益与企业经营成果联系起来,因而取得了一定成效,经济增长率一度明显加快。在农业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调整农业管理体制,鼓励发展个人副业,改进农产品收购制度(实行“固定收购,超售奖励”政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实行有保障劳动报酬制,推行农业集约化方针,发展农工综合体。改革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农村状况有所改善。但是,整个改革仍然是在计划经济的范围内进行的,没有突破原有模式,加之后来批判“市场社会主义”,使改革就此止步,结果经济体制与生产力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随着世界新技术革命的兴起,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走出萧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而苏联经济却进入了停滞以至衰退时期。
第二节 苏联经济模式与短缺性衰退性经济危机



    一、苏联的短缺性衰退性经济危机

    苏联经济模式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集中表现是长期存在短缺性经济危机,并最后导致衰退性经济危机。

    (一)绝对短缺性经济危机

    苏联经济模式是一种短缺经济。这种短缺首先表现为不能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我们称为绝对短缺。绝对短缺的最突出方面是消费品短缺。从食品、衣着到其他生活用品都存在短缺,或者是总量短缺,或者是品种短缺。居民为购买食品和其他消费品经常花费好多时间进行排队、寻找、等待。一些长期严重短缺的商品只好实行配给制度,凭票定量供应。十月革命后苏联长期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实行农产品义务交售制后取消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产量停滞不前,粮食一直不能充分满足国内需要,1963年农业严重歉收,在全国又实行了粮食配给制度,国家抛售大量黄金从国外进口粮食。在采用苏联经济模式的其他国家问题更为严重,有的国家在改革开放前一直实行粮食和其他消费品的凭票供应制度。人们为得到某种行政配给物品或排队购买物品常常等待好几年。最让人难以理解、也最能表明体制弊病的是,许多本为极其普通的一般商品,既不存在技术问题,也不存在资源问题,可就是不能满足需要。至于那些与新技术有关的产品就更是可望而不可及了,于是托关系、找门路、请客、送礼、批条子、等等,最后还得花高价才能买到一个质量和性能远低于国际市场标准的所谓“高级消费品”,而这在市场经济国家只是堆满货架垂手可得的普通商品。不仅消费品短缺,生产资料也短缺。企业为生产,建筑为施工,到处跑原料,跑设备。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企业被迫超定额储备甚至囤积原材料,这更人为地加重了生产资料的短缺。

    苏联经济模式下的消费品短缺和投资品短缺,决不是“总需求过度”的结果。凯恩斯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的主要问题是总需求不足,但绝不能由此得出苏联经济模式下的短缺经济是理想模式。苏联模式的经济特征不是需求过度,而是供给不足,是低收入下和基本生活需要下的供给不足。这只能说明苏联经济模式不仅不能胜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且无力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普遍的、持久的和严重的短缺已属苏联经济模式的常态,因而成为这种模式所固有的危机形式。

    (二)相对短缺性经济危机

    在苏联经济模式下,不仅存在就本国范围看的绝对短缺性经济危机,而且存在横向比较的相对短缺性经济危机。

    考察世界经济发展史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再生产循环差异,可以发现社会再生产存在着三级循环圈:第一级是以吃穿用为主要消费对象的再生产循环;第二级是以住房和汽车为主要消费对象的再生产循环;第三级是以信息产品和服务为主要消费对象的再生产循环。

    在农业社会和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过渡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基本属于以吃、穿和一般生活用品为主要消费对象的第一级再生产循环。进入工业社会之后、特别是战后,西方发达国家进入了以住房和汽车为主要消费对象的第二级再生产循环。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第一级循环的产值增长速度放慢,第二级循环的产值飞速增长,逐步形成以钢铁、汽车和建筑业为主的新的支柱产业。依靠这三大支柱产业西方发达国家整整发展了几十年。70年代以后,随着新科技革命的蓬勃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又开始了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过渡和发展,社会经济又形成了以信息产品和服务为主要消费对象的第三级再生产循环。在这场信息革命中,美国一直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高度重视现代高科技的研究,特别是加速信息技术和产业的发展。80年代美国经济的发展已涵盖了三个循环圈,经济增长的重心不仅经历了从第一级循环到第二级循环的转变,而且开始进入第三级循环。其主要表现是计算机等信息产品生产的飞速发展、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国际互联网的形成与扩展。出现以知识为基础、信息为主导、全球为市场、网络为纽带的“新经济”。以信息产品和服务为主要消费对象的第三级再生产循环逐渐成为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的新的重要增长点。

    社会再生产循环级次的升转,表明科技、生产、消费水平和整个社会生活的划时代的变化和提高。而在这方面,苏联经济模式显得软弱无力,毫无生气。这使人们的消费对象和生活水平仍然停留在较低阶段。直到解体前,苏联经济基本处于以吃穿用为主要消费对象的第一级再生产循环,第二级循环仅刚刚开始,规模不大。居民消费支出主要用于吃穿,这方面的支出比重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例如,苏联职工家庭消费支出结构中用于食品的费用约占30~35%,而发达国家一般只占10~20%。苏联住宅建设和小汽车生产虽有一定发展,但是人均住宅面积和小汽车拥有量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1985年苏联全国人均住房面积为15平米,而发达国家达到20~30平米;苏联每百户家庭只有14辆小汽车,而发达国家为60~80辆。 1990年苏联小汽车的产量为126万辆,而美国为605万辆,日本为995万辆;苏联工业产值为美国的60%,而小汽车产量只为美国的20%。 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兴起,苏联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在信息产品生产和服务方面苏联远远被抛在后面,个人电脑、远距离通讯等极其落后。与信息化相关的消费类电子产品,如彩电、音响、录像机、摄像机等等,苏联也极其落后,除彩电外其他几种几乎都不能生产。随着关系解冻,经济开放,与西方的巨大反差一下子暴露无遗。商品短缺、技术落后和生活差距引发信仰的狂澜,短缺性经济危机导致爆炸性信仰危机。

    (三)从短缺到衰退性经济危机

    苏联经济模式的短缺性危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与经济的增长相伴随的,形成一方面是生产的增长,一方面是所需产品的短缺。从短缺到衰退,苏联经过了一个漫长的生产效率下降时期。从1951-1990年的投入产出指标对比(见表1)可以看出,



    表1 1951~1990年苏联投入产出的主要指标

    (与前期相比的年均增长率,%)


    1951/55
    1956/60
    1961/65
    1966/70
    1971/75
    1976/80
    1981/85
    1986/90


    投资总额
    13.6
    13.3
    7.7
    7.4
    7.2
    5.2
    3.3
    5.0

    固定生产基金
    10.1
    9.4
    9.7
    8.2
    8.7
    6.8
    6.4
    3.3

    国民收入
    11.4
    9.1
    5.7
    7.2
    5.7
    4.2
    3.2
    1.3

    工业投资
    15.0
    10.3
    7.9
    6.6
    7.0
    5.4
    3.6
    5.3

    工业产值
    13.1
    10.4
    8.6
    8.5
    7.4
    4.4
    3.7
    2.5

    农业投资
    18.0
    13.4
    9.6
    9.5
    10.7
    5.2
    1.8
    3.3

    农业产值
    4.0
    5.7
    2.3
    3.9
    2.5
    1.7
    1.0
    1.9


    资料来源:《苏联国民经济发展七十年》第34、35、126、409、

    416页;《苏联国民经济统计年鉴》1990年。



    战后各五年计划的国民收入、工业产值(个别五年计划例外)和农业产值的增长速度均低于相应的投资增长速度,这表明单位投资的产出率在不断下降。直接的效率统计指标显示,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年均增长速度,1951-1955年为9.6%,1971-1975年降至4.1%,1981-1985年又降至3.1%;与此同时,基金产值率在相应时期,从年均增长1.2%变为年均下降2.8%和年均下降2.9%。

    这里有一个理论问题,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揭示,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存在着一般利润率下降的规律。与此相应,是否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也存在着基金产值率和单位投资产出率下降的规律。如果存在,那么苏联的生产效率下降与这一规律是什么关系。这决不是纯理论问题,而是关系对苏联解体和剧变原因的分析是否具有科学性的问题。目前有关文章或著作都认为生产效率下降是苏联经济模式的致命性弊端,有的认为效率危机是苏联解体和剧变的主要原因,然而在分析时都没有提及这种效率下降与机械化大生产的一般利润率下降规律是什么关系。

    笔者认为,苏联生产效率(基金产值率和投资产出率)下降与一般利润率下降规律有一定关系,或者说一般利润率下降规律是苏联生产效率下降的部分原因,但不是它的全部原因。理由是:第一,苏联生产效率下降不仅表现为基金产值率下降,而且表现为物质消耗率上升。在60年代以来的各五年计划中(1976-1980年除外),社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均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见表2),这是消耗率上升的有力证明。第二,苏联基金

    表2 1951~1990年苏联社会总产值与国民收入增长率对比(与前期相比的年均增长率,%)


    1951/55
    1956/60
    1961/65
    1966/70
    1971/75
    1976/80
    1981/85
    1986/90


    社会总产值
    10.8
    9.1
    6.5
    7.4
    6.4
    4.2
    3.3
    1.8

    国民收入
    11.4
    9.1
    5.7
    7.2
    5.7
    4.2
    3.2
    1.3


    资料来源:《苏联国民经济发展七十年》;《苏联国民经济统计

    年鉴》1990年。

    产值率下降表明劳动基金装备率的提高快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原因是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没有伴随相应的科技进步。这主要发生在从70年代开始的体制局限性越来越突出和科技进步缓慢的时期。第三,苏联不仅存在着自身不同时期相比的效率下降,而且存在着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的效率低下。据《论据与事实》1991年第26期资料,苏联工业劳动生产率仅为美国的25%,农业劳动生产率仅为美国的9%。苏联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比发达国家高1~1.5倍,燃料和能源消耗高50%。上述表明,苏联生产效率下降,虽不能排除与科技进步引起的有机构成提高有关,但主要原因不在这里,而在于苏联经济模式本身。换言之,这种下降与其说是科技进步引起的有机构成提高的结果,不如说是苏联经济模式阻碍科技进步的结果。

    短缺和效率下降并存,必然导致经济增长速度逐步放慢,最后转为负增长,于是苏联经济从短缺发展到衰退性经济危机(关于这一点后面将进一步论述)。

    同西方国家的经济危机相比,如果说短缺性危机是苏联经济模式所特有的,那么衰退性经济危机则是共有的。不过西方国家的经济衰退是在生产相对过剩的情况下发生的,衰退是对过剩的缓解;而苏联的经济衰退是在商品短缺的情况下发生的,衰退不是对短缺的缓解而是加重。这就是说,衰退与短缺并存,将会形成衰退加重短缺、短缺使衰退难以摆脱的恶性循环局面,加重危机的发展。
二、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与经济危机

    苏联经济的短缺性和衰退性危机是由苏联经济模式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首先是由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

    第一,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在体制内形成以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目标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下,生产的目的理论上是为了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质上只是为了完成计划指标,特别是总量指标。资源配置的依据不是市场,而是国家计划。由于国家计划的指令性,企业的生产和运营必须按照计划规定进行,且企业和领导人的考核也以计划完成情况为标准,因此企业的目标只是完成计划任务。在制订国民经济计划时,考虑的首先是政治需要、军事需要、国家需要和社会需要,而忽视人民群众的个人和家庭需要。当然,国家制定计划时要考虑市场因素,但是计划指标是不可能反映出复杂的市场需求的,而且最主要的计划指标与市场需求之间没有内在联系。长期以来,苏联一直把总产值作为计划的最主要指标,这一指标具有两个明显的缺点:一是包含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不能确切反映企业的成果和贡献;二是它属于产品进库值而不是销售值,不等于产品最终实现,因此不能反映满足市场需要的情况。后来改为下达销售额指标,这虽然可以克服总产值指标的后一个缺点,但不能克服它的前一个缺点,不久又改为下达定额净产值指标。定额净产值纯粹是个计算指标,而不是实际实现指标,因而仍然不能反映满足市场需要的情况。这就是说,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在体制本身内形成以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目标的运行机制。

    第二,经济体制本身缺乏内在动力,即企业经营和劳动者的动力不在体制内,而来自外部条件。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主要是国家所有制(苏联全国固定资产的90%为国家所有)。在传统的国家所有制下,企业产权模糊虚位,“所有者”对资产的收益和增值关切度低,领导者与企业经营状况没有利益和责任关系,劳动者的收入与个人工作状况也关系不大。因此既缺少资本增值的动力,也缺乏劳动激励的机制。企业经营靠行政手段、政治动员和思想信仰。然而这种非经济因素的外部支配力量只能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暂时起作用,不可能在正常的政治经济生活中长久地发挥效力。因此,当战争和革命的高潮过后,中央计划经济的运行必然会出现体制的内在动力不足,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导致体制功能衰竭,从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变成生产力发展的桎梏。

    第三,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商品货币关系,排斥市场竞争,阉割了体制的效率机制。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长期实践证明,经济效率来自市场竞争,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也告诉我们,价值规律以只承认社会价值这个唯一标准,强制判定个别价值低的企业获得发展,个别价值高的企业必然破产,促使企业为使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而改进技术,提高效率。同时,价值规律还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调节市场的供求,强制企业产品要符合市场对品种、质量和技术性能的要求。中央计划经济使价格成为计划的工具,排斥市场竞争,排斥价值规律的作用,便阉割了体制的技术进步机制和效率功能,自我否定了促使企业考虑市场需要和提高生产效率的体制强制力。

    第四,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导致形成数量型经济和耗费型经济。计划的指令性和财政的统收统支制决定,计划任务是硬约束,经济核算是软约束,而计划任务中,数量是硬指标,效率是软指标,因而必然导致数量型经济。数量型经济、价格形成上的按消耗计算原则和“资源廉价”政策、以及投资的无偿分配制和物资供应的调拨制,即科尔内在《短缺经济学》中指出的资源约束刚性和预算约束软化,必然导致无限扩大投入而不管产出效益的耗费型经济。

    综上所述,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在体制内形成以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目标的运行机制,且体制本身缺乏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久而久之导致功能衰竭,加之经济结构的严重失衡,必然形成短缺经济。而短缺经济加数量型耗费型经济,或者说短缺经济与粗放型经济共存,迟早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经济停滞和衰退,于是短缺性经济危机发展为衰退性经济危机。

    三、畸形落后的经济结构与经济危机

    (一)国民经济军事化与民用工业落后

    苏联对于国民经济军事化的实情长期讳莫如深,官方公布的军费数额一直为每年不到200亿卢布(1985年为191亿卢布,占国家预算支出的4.9%)。1989年戈尔巴乔夫在苏联人代会上第一次承认苏联国防总支出为773亿卢布;苏联外长谢瓦尔德纳泽1990年7月在苏共二十八大上进一步透露苏联军费占国家预算支出的1/4。苏联的国民经济军事化还表现为军备生产的高比重。据苏官方公布的资料,苏联军备生产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而学者和观察家估计为25%。某些部门的情况更为严重,例如机器制造业的70%都服务于军备生产。

    苏联经济的军事化格局是在二战期间形成的,如果说当时是完全必要的,那么在战后仍然保持准军事经济则值得分析。经济军事化格局长期保持的原因,主要在于苏联领导人对于时代的认识和所奉行的对外政策。斯大林继承列宁的战争和革命的时代观,否定学者提出的战后资本主义有一定发展的观点,坚持资本主义总危机加深的理论,实行阵营对抗的战略。赫鲁晓夫认为世界进入了核时代,战争不是不可避免的,提出了“和平共处”的对外路线,但认为和平的保证是核优势,展开了与美国的核竞赛。勃列日涅夫虽然提出以“缓和”代替“冷战”,但总的来说奉行的是霸权主义,为争夺世界霸权,在核武器和常规武器方面与美国展开了全面的军备竞赛。这一切导致了苏联国民经济军事化格局的长期存在。

    经济军事化的严重后果,不仅造成国民经济比例长期严重失衡,而且造成资源和经济力的过大耗费。苏联的国民生产总值相当于美国的40%,国民收入相当于50%。在综合国力相差悬殊的条件下,长期与美国搞军备竞赛,使经济承受过重的负担。同时,在经济军事化格局下,不是军事和政治为经济服务,而是经济为军事和政治服务。在人财物各方面对军事和军工优先充分保障,从不讲经济核算。军事工业还集中了全国最主要的科技力量,垄断了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且不重视军事技术向民用技术的转化。这便从资源、资金和技术等各方面限制了民用工业的发展,致使消费品生产严重落后,形成军事技术与美国争先,民用技术普遍落后于西方国家的强烈反差。

    (二)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对比关系失衡与消费品不足

    由于国民经济军事化和长期优先发展重工业,苏联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对比关系严重失衡。在工业总产值中,甲类工业占75%,而美国为65%;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农轻重的比例基本为2:2:6,而一般应为2.5:2.5:5。

    从经济结构的角度考察,苏联的优先发展重工业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工业化进程的一般规律是从轻工业开始,发展到一定程度重工业的速度和比重才赶上和超过轻工业。苏联由于特殊原因,工业化的进程从重工业开始,且重工业是靠牺牲农业和轻工业而迅速发展的。因此在重工业得到充分发展,工业化完成以后,应该回过头来大力发展农业和轻工业,以补农轻的不足和调整结构的失衡。但苏联不是这样,而是继续优先发展重工业,这显然是错误的。其次,从技术经济的角度分析,在工业化时期强调优先发展重工业是有客观根据的,因为在技术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条件下,社会扩大再生产的规律是生产资料生产比消费资料生产增长更快,而工业化时期的典型特点正是技术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迅速提高。但是,在工业化完成之后,特别是战后依然强调优先发展重工业则是教条主义的。因为工业化之后技术进步的特点,已从主要是以机械劳动取代手工劳动,转为主要是大机器生产和机器体系本身的进一步发展,从而由主要是机器数量的增加转为主要是机器效率的提高。这种特点在进入大机器生产的第二阶段,即实现生产的综合机械化和自动化,以及广泛采用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新工艺的过程中,表现得特别明显。而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兴起,生产又转向技术含量高和附加价值大的方向发展。这一切提供了固定基金占用率和材料消耗率下降的可能,从而出现了生产资料生产与消费资料生产增长速度相接近的趋势。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60年代以来它们的生产资料生产与消费资料生产基本上是平行发展。

    苏联本应在战后一方面转变经济发展战略,一方面随之调整经济结构。然而,苏联既没有做到前者,也没有做到后者。虽然有的苏联领导人提出过要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消费品生产的发展,而且学者还具体指出,甲类工业与乙类工业的比例应从当时的75:25调整到65:35。但是,或者由于领导人的教条主义,或者由于传统体制的局限性和科技进步缓慢,经济增长方式未能转变,产品生产上的基金占用率和物质消耗率降不下来,加之准军事经济的制约,结果两大部类对比关系一直未能根本调整。战后甲类工业所占比重的基本趋势是不断上升的,从1946年占65.9%,上升到1986年占75.3%。直到1989年苏联才下决心大幅度调整甲乙类工业比例关系(增长速度比为0.44:1),然而为时已晚,一场日益深重的衰退性经济危机已经到来,消费市场不仅没有好转,相反连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也已普遍短缺,最后濒临崩溃的边缘。

    (三)产业结构级次落后与高技术产品短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业结构的重心经历了三个阶段: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战后,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兴起,西方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从资源和设备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到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基础工业成为“夕阳产业”,在其基础上蓬勃发展的是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中生物工程技术和遗传工程技术迅速发展,第三产业不断发展扩大,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尤为突出。一个与现代高科技相适应的高级化软产业结构逐步形成。在这场对经济发展生命攸关的科技竞赛中,苏联与西方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虽然也曾提出要重视发展现代高科技,但在产业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传统工业,即工业化时期形成的基础工业,而在现代高科技领域落后西方至少15~20年。产业结构的这种落后性是苏联高技术产品严重短缺,与西方形成巨大反差的重要原因。
四、粗放型增长方式与经济危机

    (一)苏联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选择

    苏联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选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工业化起至60年代,实行的是赶超经济战略。其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是,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核心,以粗放经营为特征,以主要在数量和速度方面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目标。这一时期在实现战略本身目标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实现了国家工业化,基本完成了包括农业在内的国民经济技术改造,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在主要工业品生产总量和人均产量方面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差距大大缩小。但是,由于忽视质量和效率,粗放经营和结构失衡的弊病逐步积累,越来越突出。

    第二阶段,70年代初至80年代中,实行的是集约化经济战略。其基本内容是从依靠增加劳动和资本的办法发展生产,转为在科技进步的基础上通过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效率来发展经济。这一时期虽然在科技进步、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总的来看并没有实现经济发展战略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和基金产值率继续下降,物质消耗率继续上升,结果集约型扩大再生产的比重不仅没有提高反而在下降,从1966-1970年的35.2%降至1976-1980年的30.5%。

    第三阶段,1986年至苏联解体,实行的是“加速战略”。这一时期虽然继续强调质量和效率,但速度问题重新居于中心地位。这一战略的实施以彻底失败而告终,不仅经济增长速度没有提高,而且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也终成泡影。

    (二)经济增长方式未能根本转变的原因

    首先,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落后的产业结构导致非效率型经济。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任务是硬约束,经济核算是软约束,而计划任务中,数量是硬指标,效率是软指标,追求“总产值”成为“最高任务”,这一指标的固有缺陷造成消耗越多产值越大,因而必然导致非效率型经济。同时,传统计划经济又是一种短缺经济,而在短缺造成卖方市场的条件下,消费者事实上处于抢购地位,没有选择的余地和权利;生产者感受不到市场的竞争,又缺乏提高生产效率和改进产品质量的内在动力,因而不可能形成效率型经济。计划经济下的落后产业结构,即传统基础工业仍占主导地位和第三产业极端落后,使苏联社会总产品中资源和资本耗量大的产品比重大,知识和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比重小;而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商品性产值比重大,服务性产值比重小。这是苏联经济增长方式未能转为集约型的重要原因。

    其次,投资结构不合理,固定资产再生产为外延型。长期以来,苏联基本建设投资增长很快,1960-1985年年均增长6.5%,超过美国的5.1%。基本建设投资总额,50年代初只为美国的30%,70年代末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国家。苏联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新企业的建设,对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重视不够。50年代末新建投资约占投资总额的50%,70年代中期企业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投资才上升到占68%。但是,如果不包括类似新建的扩建投资,则用于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改建的投资直到1980年还只占33.0%,1990年才上升到占53.1%。

    新建和扩建的高比重,使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建筑安装工程的费用大大高于机器设备的费用,1961-1965年前者占56%,后者占37%;到1981-1985年设备费用的比重仍只占46%,而美国为76%。 忽视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造成企业设备更新缓慢,生产技术落后。直到80年代苏联的设备更新系数还只有2.5%,使用期限平均长达40年之久。

    这一切导致的结果是,经济增长主要依靠资产的增量扩张,不是资产存量的优化组合。据西方学者估计,在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上,依靠增加固定资产这一因素的程度,苏联为45%,日本为27%,美国为25%,西欧为18%。苏联比西方发达国家高1倍。不难看出,固定资产投资的外延型直接导致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型。

    第三,科技进步缓慢,在现代高技术领域几乎落后一个时代,在一般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少且慢。原苏联是个“科技大国”,在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很多领域,如数学、物理、化学、宇航、核技术和微生物学等,都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7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新技术革命的蓬勃发展,苏联在科技上同西方国家已经缩小了的差距又重新拉大了。戈尔巴乔夫公开承认,“我们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技术时代,而西方国家已进入了另一个时代,就是高科技时代”。又说:“在西方国家开始大规模地以节约原材料、利用最新工艺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为主的经济结构改革的同时,我们的科学技术进步却停滞了”。总的来说,在现代高技术领域,苏联大约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15~20年。80年代苏联计算机的技术和水平比西方国家落后7~10年。苏联着手开发节约能源和资源新技术比发达国家晚15年。由于在微电子技术、生产自动化系统、新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等重要领域的研究和采用大大落后,苏联未能在使社会生产发生革命性变化、成倍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使利用和节约资源达到崭新水平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这是经济增长方式未能转为集约型的最重要原因。

    不仅如此,就一般科技进步而论,苏联每年的发明创造并不少,但真正采用的不多。由于苏联对科技工作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科技部门与生产部门各成体系,项目确立与实际需要脱节;科技经费全部依靠国家预算拨款,科技成果实行无偿转让制度,致使科研单位缺乏财政约束力和经济刺激力,使用单位不关心将得到的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结果造成科研成果采用率低,只有25~30%;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长,平均需10~12年,而美国85%的成果可在5年内转化为生产力。一般性科技进步的缓慢造成苏联生产技术的普遍落后,成为经济增长方式未能转变的基础性原因。

    第四,在“两个平行世界市场”理论的指导下,对外经济活动基本限于半封闭的经互会范围内,与世界经济和技术发展脱离。战后,面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冷战和经济封锁,苏联提出“两个平行世界市场”的理论。在这一理论指导下,苏联对外经济活动的显著特点是基本限于当时的社会主义阵营内部,主要是在经互会范围内。50、60年代苏联对外贸易总额中,同经互会国家的贸易约占55%左右,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仅占15%左右。70年代有所改变,苏联提出以“缓和”代替“冷战”,发展同西方的经济合作关系,与西方的贸易额有所扩大。但是1980年苏联入侵阿富汗,又遭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经济制裁。直到1985年,与西方的贸易额才增加到占26.7%。贸易额的不大比重和进口技术受巴统组织的限制,使苏联难以获得西方的尖端技术和最新技术。这是苏联科技进步缓慢和经济增长方式未能转变的外部原因。

    (三)粗放型增长方式与衰退性经济危机

    粗放经营的最严重后果是社会生产效率低并不断下降,使整个国民经济变成一种“耗费型”经济。戈尔巴乔夫承认,“就工业生产效率来说,苏联比美国落后3/5,就农业生产效率来说,苏联比美国落后4/5。” 这就是说,苏联的工业生产效率只及美国的40%,农业生产效率只及美国的20%。苏联解体前的30年,社会生产效率的重要指标──基金产值率明显下降,1960年每卢布固定生产基金生产的国民收入为72戈比,1988年降为36戈比,下降50%。投资效率也呈现同样的趋势,每卢布基本建设投资的工业产值增长额,1961-1965年为1.04卢布,1971-1975年降为83戈比,1981-1985年又降为44戈比。这些数字表明,在苏联要获得同样的产出,80年代比60年代需要加倍的投入才能达到,社会生产的单位增长须靠投资的加倍增长来维持。这种不断扩大的倍增的耗费是任何经济都承受不起的,总有一天当投资不能相应加倍增长时,或投资减少时,生产就会减速、停滞以至负增长。

    事实确实如此,在战后自1951年至1980年的30年时间里,苏联经历了从“五·五”至“十·五”的六个五年计划,各五年计划时期工业的年平均增长率,按官方统计分别为13.1%、10.3%、8.6%、8.5%、7.4%、4.4%;按学者的重新评价为:8.7%、8.3%、7.0%、4.5%、4.5%、3.0%。可见增长速度是不断下降的。进入80年代,苏联经济出现了停滞的趋势,增长率一直在3%以下,到80年代末期实际上已基本处于零增长。而进入90年代便陷入了生产绝对量下降的日益深重的危机之中,1991年苏联国民生产总值下降17%,国民收入下降15%。

    衰退性经济危机的发生和发展,表明苏联经济模式已走到了尽头,结论本应是彻底改革苏联经济模式。但是,由于苏联领导人把苏联经济模式、特别是把计划经济体制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便误导人们把经济危机的根源归结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样,就形成了“苏联经济模式──短缺性衰退性经济危机──诿过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扭曲逻辑过程,成了苏联剧变和解体的经济根源。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精辟地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苏联的剧变和解体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失败,而是苏联经济模式的失败。失败的原因,归根结底是苏联经济模式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已经充分发挥出来,其历史局限性越来越突出,逐步从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变成生产力发展的桎梏。
第三节 经济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加盟

    共和国经济主权要求的历史渊源



    一、经济管理高度集中,加盟共和国权限过小

    长期以来,苏联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这种高度集中性体现在国民经济管理的各个方面,而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看,突出地表现在对工业的管理权限上。

    (一)斯大林时期建立的高度集中的部门管理体制

    1922年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后,对工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重工业由苏联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管理,轻工业和食品工业由共和国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管理,其他工业由地方国民经济委员会管理。

    到斯大林时期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部门管理体制。1932年苏联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改组为重工业人民委员部,同时还成立了轻工业人民委员部和林业人民委员部。这些部都是全联盟的,管理全苏所有企业,忽视了地区管理原则。

    1934年在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设立了地方工业人民委员部。从此,工业部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为三类:全联盟部、联盟兼共和国部、共和国部。全联盟部是只在中央设立的部,所管企业直属中央,在1934年属于这种部的是重工业人民委员部,到1939年细分为机器制造、燃料工业、电站和电力工业、黑色冶金工业、有色冶金工业、化学工业、建筑材料工业和国防工业等人民委员部。联盟兼共和国部是中央和加盟共和国都设立的部,在1934年属于这种部的有轻工业、食品工业和林业等人民委员部,到1939年轻工业人民委员部分成轻工业和纺织工业两个人民委员部,食品工业人民委员部分成鱼品工业、肉品工业和食品工业三个人民委员部。联盟兼共和国部所属的企业,其大中企业归中央同名部管理,小型企业归共和国的同名部管理。共和国部是只在加盟共和国设立的部,主要管理某些地方性质的工业。

    可见,30年代形成的部门管理体制在管理权限上是高度集中的,重工业部门的所有企业、基本消费品工业的大中企业都归中央直接管理,只有一些纯属地方意义的工业企业才归共和国管理。1936年,中央企业的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占89%,共和国工业产值只占11%。后来中央逐渐分权,一些企业下放给地方,但直到1950年中央企业的产值仍占工业总产值的67%。

    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是在工业化时期,为了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尽快发展重工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以及当时苏联所处的国际环境,而形成的。它加强了联盟国家对工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顺利实现,促进了工业的迅速发展、国家的技术经济独立和国防力量的增强。

    这种管理体制对加盟共和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根据列宁的生产力布局原则,通过资金和人力物力的再分配,对发展落后地区和民族共和国经济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体制高度集中,加盟共和国管理权限过小,不利于共和国经济的综合发展,严重地妨碍了地方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随着时间的推移,后一种作用越来越突出。

    (二)赫鲁晓夫时期的地区管理体制

    赫鲁晓夫上台后,于1957年对工业和建筑业进行了改组。这次改组废弃了部门管理体制,改为经济行政区管理体制。撤销了10个全联盟部,15个联盟兼共和国部,以及116个共和国部。与此同时,把全国划分为105个经济行政区,每区设立一个国民经济委员会。无论是撤销的还是保留的中央部,其原属企业和建筑单位(除少数企业外)一律移交给国民经济委员会;撤销的加盟共和国部的原属企业,一部分转交给国民经济委员会,一部分转交给地方苏维埃。改组后的工业管理结构为:苏联部长会议──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管理局──企业。

    不难看出,这次改组大大扩大了加盟共和国和地方的权限,缩小了中央的权力。由于绝大多数全联盟部和所有联盟兼共和国部都被撤销,所属企业全部转归加盟共和国管理,结果中央直属工业所占比重急剧缩小,加盟共和国工业所占比重急剧增大。1959年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管辖的工业,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72%,地方工业占22%,而中央工业只占6%。

    这次改组,对发挥地方积极性,促进地区经济综合发展,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过度削弱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而宏观调控的其他机制又没有确立,便产生了严重的“地方主义”、“分散主义”,引起了经济的混乱。同时,造成技术政策的统一性被破坏,专业领导水平降低,最终导致工业增长速度明显下降。后来虽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集中的补救措施,但由于根本体制未变,地方“割据”的局面没有得到解决。

    (三)勃列日涅夫时期的部门与地区结合的管理体制

    勃列日涅夫执政后,针对部门管理体制会导致本位主义,地区管理体制会导致地方主义,实现了部门原则与地区原则相结合,而以部门原则为主的管理体制。以部门原则为主,是指对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总的按部门原则管理。部门原则与地区原则相结合,一方面指对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在按部门管理的同时,兼顾地区管理原则;另一方面指扩大加盟共和国的权限,使其在管理经济方面享有比1957年以前更大的权力。

    1965年9月30日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作出《关于改进工业管理的决议》,10月2日最高苏维埃通过《关于改变工业管理机构系统和改组某些其他国家管理机构》的法令,撤销了各级国民经济委员会,在部长会议下面重设9个全联盟工业部、11个联盟兼共和国工业部,并建立了各部所属的总管理局、局、司和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一整套部门管理机构。苏联国家计委和苏联国家建委改归苏联部长会议直接领导,并重新设立苏联国家物资技术供应委员会。在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下,设立共和国一级相应的联盟兼共和国工业部及共和国工业部。

    为了保证加盟共和国参加对更多工业部门的管理,1965年改革时,除了需要实行全国统一技术领导的机器制造业各部门建立全联盟部之外,其他工业部门都建立联盟兼共和国部。这种部对所属的企业,除其中少数最大的(约占15~20%)由苏联的联盟兼共和国部直接领导外,其余的(约占80~85%)均由加盟共和国的联盟兼共和国部管理。归加盟共和国的联盟兼共和国部、共和国部管理的企业的产值,约占苏联工业总产值的50%。后来由于认为需要加强集中,又把黑色冶金、煤炭、化学和石油化学等工业部改为全联盟部。尽管如此,归加盟共和国管理的工业比重仍占45%左右。

    应该肯定,1965年改革以后实行的部门管理与地区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比过去的部门体制和地区体制有一定改进,它既保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扩大了加盟共和国的经济管理权限。从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看,加盟共和国的权限已不算小,但是,如果考虑到其他条件的限制,则加盟共和国的这一权限还应打上折扣。首先,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制度,归加盟共和国管理的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由中央批准的计划规定,加盟共和国不能自主地决定,从而仍难以进行自主经营和综合发展本地区经济。其次,改革后苏联在物资供应上实行的是,物资分级计划管理、供应指标按主管系统下达、调拨量由供委机构统一实现的制度。按照规定,通用物资由苏联国家计委和苏联国家供委管理和分配,加盟共和国有权管理和分配的只是本共和国企业生产并在本共和国内消费的产品,以及位于本共和国境内的中央企业超产产品的50%。这样,虽然加盟共和国管理的企业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低,但加盟共和国有权支配的产品占工业总产品的比重却只有10%左右。因此,虽然1965年改革后扩大了加盟共和国对工业的管理权,但实际上加盟共和国的权限仍然比较狭小。



    二、财政资源过分集中,地方预算规模和权限过小

    1926年苏联形成了由联盟预算、加盟共和国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的三级预算体制(在1937年以前还有单列的国家社会保险预算)。

    与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在50年代中期以前,苏联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加盟共和国和地方的财政权限较小。主要表现为:

    1、为了把资金集中在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需要上,在整个国家预算支出总额中,联盟预算所占比重不断增大,加盟共和国预算和地方预算所占比重不断缩小。1928-1929年度,联盟预算占46.8%,加盟共和国预算和地方预算占39.3%(此外还有社会保险预算占13.9%);到1940年,联邦预算上升到占75.8%,加盟共和国预算和地方预算下降为占24.2%;直到50年代中期的1955年,联盟预算所占比重仍高达73.0%,而加盟共和国预算和地方预算只占27.0%。系统数字见表1和表2。



    表1 1926-1937年苏联各级预算占国家预算支出总额的比重


    年 份
    联盟预算
    共和国预算
    地方预算
    社会保险预算

    1926/27
    40.4
    14.9
    28.7
    16.0

    1927/28
    45.2
    13.3
    26.9
    14.6

    1928/29
    46.8
    12.8
    26.5
    13.9

    1929/30
    52.6
    12.2
    24.6
    10.6

    1931
    66.8
    7.0
    17.2
    9.0

    1932
    69.7
    5.5
    15.4
    9.4

    1933
    69.8
    5.0
    16.0
    9.2

    1934
    71.4
    5.0
    16.2
    7.4

    1935
    70.9
    5.1
    17.6
    6.4

    1936
    67.3
    5.7
    20.7
    6.3

    1937
    65.8
    7.1
    22.1
    5.0



    资料来源:《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3卷第622页、第4卷第

    600页。

    表2 1940-1955年苏联各级预算占国家预算支出总额的比重

    年份
    联盟预算
    加盟共和国预算
    地方预算

    1940
    75.8
    7.0
    17.2

    1946
    79.5
    6.6
    13.9

    1950
    76.8
    7.3
    15.9

    1955
    73.0
    12.5
    14.5


    资料来源:《苏联国民经济发展七十年》第637页。



    2、国民经济建设方面的支出主要由联盟预算拨款,加盟共和国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社会文化措施费用。1940年,加盟共和国预算中,用于发展国民经济的拨款只占20.3%,而用于社会文化措施的支出占66.5%;直到1955年仍然保持着这种基本格局,两方面的支出比重分别为36.9%和56.4%。预算支出的这种结构是加盟共和国经济权限较小的一种反映。

    3、苏联最高苏维埃在批准苏联预算时,对各加盟共和国的预算不仅规定其支出总额,而且规定各项具体支出限额。预算执行过程中获得的补充收入和年终结余,加盟共和国也无权留用。

    把财政资金的绝大部分集中于联盟预算,保证了国民经济拨款,特别是工业拨款的迅速增加,保证了重工业大企业建设的巨大投资,也保证了对集体农庄建设的全面援助。但是,加盟共和国预算和地方预算资金过少,使用权限过小,却使各共和国既无权又无力综合发展本地区经济,难以改变经济落后状态。

    赫鲁晓夫时期,随着工业管理体制的改变,财政体制、从而联盟与加盟共和国的财政权限也发生了变化。这集中表现为联盟预算在预算支出总额中的比重大大下降,而加盟共和国预算(含地方预算)所占比重大大提高(见表3)。1957年从部门管理体制改变为地区管理体制以后,联盟预算所占比重立即下降到50%以下,加盟共和国预算(含地方预算)上升到占主导地位。到1960年联盟预算占预算支出总额的比重已下降到41.2%,而加盟共和国预算上升到58.8%。

    表3 1957年前后苏联各级预算占国家预算支出总额的比重

    年份
    联盟预算
    加盟共和国预算
    地方预算

    1955
    73.9
    11.6
    14.5

    1956
    68.8
    15.6
    15.6

    1957
    53.0
    30.3
    16.7

    1958
    47.0
    35.7
    17.3

    1959
    44.8
    36.8
    18.4

    1960
    41.2
    39.1
    19.7


    资料来源:《苏联国家预算和加盟共和国预算》(1962年)



    与此同时,加盟共和国预算的支出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预算支出从主要用于社会文化措施费用,转为主要用于发展国民经济。1960年加盟共和国预算用于发展国民经济的支出占支出总额的55.3%,用于社会文化措施的支出占40.4%。

    加盟共和国预算权限和财政基础的扩大,提高了各共和国在组织经济和财政收入方面的积极性,并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条件更好地解决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中的问题。但同时也为“地方主义”泛滥提供了财政基础,助长了资金分散,造成往往不从全国利益,而只从本地区利益考虑支配资金的现象。

    勃列日涅夫时期,针对以前存在的问题,实行了中央财政为主、兼顾地方财政的原则,以保证中央对财政的集中管理,同时发挥加盟共和国和地方苏维埃在财政管理上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首先,在预算所占比重上,调整了各级预算的相互关系。从1965年改革以来的平均数看,联盟预算约占一半强,加盟共和国和地方预算不到一半。这同过去相比的变化是:一方面,联盟预算的比重从实行地区管理体制时(1957-1965年)占40%左右,上升到占50%以上,恢复了联盟预算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体现了中央财政为主的原则;另一方面,加盟共和国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比重,从实行部门管理体制时(1932-1956年)仅占25%左右,上升到占近50%,提高了加盟共和国预算和地方预算的地位与作用,体现了兼顾地区的原则。1965年改革以后联盟预算和加盟共和国预算(含地方预算)所占比重的系统数字见表4。

    表4 1965年前后苏联各级预算占国家预算支出总额的比重

    年份
    联盟预算
    加盟共和国预算(含地方预算)

    1960
    41.2
    58.8

    1965
    42.5
    57.5

    1970
    52.1
    47.9

    1975
    51.1
    48.9

    1980
    53.6
    46.4

    1985
    52.5
    47.5


    资料来源:《苏联国民经济发展七十年》第637页。



    其次,在预算收入来源上,明确划分了联盟预算与加盟共和国预算的固定收入。联盟预算的固定收入是联盟所属企业上缴的利润、关税等。加盟共和国预算(包括地方预算)的固定收入是共和国及地方所属企业上缴的利润,以及集体农庄所得税、农业税、单身和少子女税、林业收入、渔业税、文娱税、地方税捐等等。除了固定收入外,还有调节收入,主要包括周转税、居民所得税、三厘有奖公债等。调节收入由中央统一掌握,用于弥补各共和国的计划支出与固定收入之间的差额。

    最后,在预算支出权限上,联盟预算负责联盟所属企业和经济单位的拨款,以及全国性教育、卫生、社会保险的预算拨款;加盟共和国预算(包括地方预算)则负责共和国(地方)所属企业和经济单位的拨款,以及当地的社会基础设施拨款。加盟共和国预算支出中,用于发展国民经济的支出所占比重,高于斯大林时期,低于赫鲁晓夫时期(具体数字见表5)。中央对共和国的预算支出,只规定用于国民经济、社会文化措施、政府管理机关经费、工资及补助金的拨款总额,而对各项具体措施的拨款不再规定限额。预算执行过程中获得的补充收入和年终结余,留归共和国使用。

    表5 加盟共和国预算支出结构的变化

    年 份
    国民经济支出所占的比重
    社会文化措施费用占的比重

    1940
    20,3
    66.5

    1960
    55.3
    40.4

    1970
    47.4
    49.6

    1980
    51.6
    45.5


    资料来源:《苏联国家预算和加盟共和国预算》,1962年第74

    页,1976-1980年第52页。



    应该肯定,1965年改革以后实行的财政权限划分的基本原则,以及联盟预算和加盟共和国预算各自所占的比重,基本上是适宜的,历史地比较明显有改进。而且总的来说,加盟共和国预算支出的绝对数额,历届五年计划相比是不断增加的。但是,从某些共和国的角度看,考察预算收入的两大来源,又存在着明显“吃亏”的问题。首先,规定各级预算的固定收入主要是所属企业的利润上缴,这势必形成经济越发达、加工工业越多的共和国预算收入越多,而那些按照全苏规划分工、主要生产农产矿产原料的共和国预算收入相对较少。其次,作为国家预算收入主要来源的周转税(50年代以前在预算收入中占第一位,后退居第二位),平调了以生产原料为主的共和国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周转税主要由生产消费品的工业部门(轻工业和食品工业部门)缴纳。它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价格制度不合理,生产资料(包括农产原料)的价格低于社会生产费用,其价值的一部分在出售时没有得到实现。考虑到这一点,在制订以其为原料所生产的制成品的价格时,就把这部分价值作为周转税计入进去,当制成品销售后周转税便上缴到预算。可见,周转税是生产原料的共和国创造的一部分价值的转化形式。它上缴预算后由中央统一掌握,在全苏范围使用。如果说前一点是由于专业化分工形成单一经济,造成创造的利润少从而收入少,“吃了亏”的话,那么后一点则是由于价格不合理,使所创造的价值有一部分被平调,又一层地“吃了亏”。两层吃亏的都是那些单一经济的较为落后的共和国。
第四节 共和国经济的单一化与离心倾向



    苏联各共和国离心倾向的经济根源,除了共和国经济权限过小之外,又一重要方面是共和国经济没有搞好,突出表现是一些共和国经济单一和相对落后,而经济单一和落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生产力布局原则和经济体制等因素所决定的。



    一、苏联生产力布局的原则和问题

    苏联非常重视生产力布局问题。早在1918年列宁亲自主持的苏俄执行委员会就作出决议,责成科学院系统地解决全国生产力布局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问题。以后随着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苏联生产力布局的原则几经变化和调整,苏共二十四大以后又把生产力布局问题提高到经济战略的高度。总的来说,虽然生产力布局理论在逐步成熟,实践在不断发展,但是由于客观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和经济体制方面的问题,苏联一直没有处理好地区生产专业化和经济综合发展的关系,没有使地区经济得到应有的发展。

    (一)苏联生产力布局原则的演变

    苏联生产力布局的原则有一个从突出非经济因素到突出经济因素的转变过程。

    二战前,由于帝国主义的包围和战争的威胁,由于沙俄遗留下来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严重落后状态,影响苏联这个多民族国家的巩固,苏联在配置生产力时优先考虑国防因素和政治因素。在20年代,联共(布)中央曾突出强调经济发展中的民族问题。联共(布)十大的决议指出,东部边疆区的首要任务之一是把工厂迁到有原料的民族地区,使民族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斯大林在联共(布)十二大的报告中也指出,必须“采取一切办法,在各边疆,在文化上落后的各共和国(它们落后,并不是它们自己的罪过,而是因为从前把它们视为原料来源地的缘故)内建立起工业中心。” 在30年代,苏联把国防安全放在生产力布局的最重要地位。在东部建设了乌拉尔-库兹巴斯黑色冶金联合企业。东部冶金基地的建立,在战争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6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苏联改变了生产力布局的原则。在配置生产力时虽然仍有战备上的考虑,但已不把国防原则置于首位。从1966年起开始编制的全国生产力布局总纲要,不再强调生产力的“纵深”配置,而是把最佳经济效果作为布局方案的选择标准。与此同时,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苏联也不再把民族问题作为生产力布局的最重要原则,不再把重点发展民族地区置于优先地位,而是把效率原则放在首位,某种生产在什么地方经济效率高,就把有关企业和部门配置在什么地方。

    与此同时,苏联还改变了对“平衡布局”的看法。在50年代,苏联曾认为平衡布局是具有定性意义的布局原则,布局的平衡性与不平衡性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布局与资本主义生产力布局的根本区别。60年代以后,苏联的观点发生了根本变化,强调把各生产部门安排到生产条件最有利、产品成本最低的地区,在各地区之间广泛发展分工协作,以取得最大的国民经济效率。

    (二)地区生产专业化与经济综合发展

    生产力布局的效益原则落实到地区经济上,是实行地区生产专业化与地区经济综合发展相结合。

    作为劳动地域分工主要表现形式的地区生产专业化是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方向,它决定地区在全国经济中所占有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地区经济的体系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地区生产专业化建立在合理利用当地最优越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之上,可以保证用最小的劳动耗费获得最大的国民经济效果。

    早在30年代初,苏联就提出过地区生产专业化问题。1930年联共(布)十六大提出了主要农业部门的合理布局以及各种作物的地区专业化问题;1934年联共(布)十七大又提出在大范围内建立谷物稳产生产区和主要经济作物区的问题。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地区生产专业化水平不高,而且多数地区主要限于农业和采掘工业等完全依赖自然条件的部门。6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分工的加深和生产力布局理论的发展,苏联把地区生产专业化从农业和采掘工业扩展到所有物质生产部门。

    为使国民经济效益与地区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在实行地区生产专业化的同时,还应使地区内部经济得到综合发展。地区经济综合发展要求每个经济区必须具有三类生产部门:第一,具有全国意义或跨地区意义的专业化部门;第二,为专业化部门服务的辅助部门;第三,生产当地居民日用消费品的部门。地区经济综合发展还要求各经济区必须有完善的基础设施。

    地区专业化和综合发展,是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地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如果说生产专业化是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那么综合发展就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它们之间既紧密相联,又存在一定矛盾,要完善地区经济结构以取得最大国民经济效果,关键是把这两个方面正确结合起来。

    (三)苏联地区生产专业化和地区经济综合发展方面的问题

    苏联尽管从理论上认识到地区生产专业化与地区经济综合发展相结合的必要性,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却没有真正实现这一原则。

    第一,60年代以前,苏联在开发新区时,往往只重视发展对全苏有重要意义的专业化部门,忽视地区经济的综合发展。特别是不注意在新工业中心和矿区发展消费品生产,导致许多当地可以生产的食品和轻工产品从很远的外地运入,既不经济,又影响居民生活和地区经济发展。

    第二,虽然苏联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强调要加快共和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长期奉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作为联盟支持(增加投资)、共和国重点发展的多为重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而联盟支持发展这些部门,主要是利用当地的有利资源,因此多为能源、矿产和农产原料的生产,很少为加工工业。

    第三,苏联长期忽视基础设施建设,尤其忽视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生产、轻生活,重主体工程、轻配套设施,把商业、服务等部门划入非生产领域,将其发展视为腐朽性的表现。而消费品生产、流通和基础设施建设恰恰属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

    第四,60年代以后,虽然开始重视地区经济的综合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是体制依然成为妨碍地区专业化与综合发展相结合的重要因素。苏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用行政方法管理经济,“条条”“块块”相互分割。在一个地区内,专业化部门和某些辅助部门实行部门管理原则,直接隶属于部;而某些消费品生产、服务部门、社会基础设施实行地区管理原则,隶属于地区。因此,很难对整个地区的经济进行统一规划、全面协调。

    1983年苏联试图通过扩大地方苏维埃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来解决这一问题,要求各加盟共和国、州和边疆区把自己境内的所有企业(不管其隶属关系如何)作为一个整体制订计划,以保证本地区经济的综合、协调发展。但是,地方机构的权力,对于隶属于部的企业来说,仍属于“监督和建议”的性质,其意见仅供各部参考。这种权力既无必要的法律保证,又无必要的物质保证,由于权力与实现权力的可能性之间的矛盾,问题仍不能解决。

    与此相关,在建立地域生产综合体的过程中,同样由于条块分割难以协调部门和地区的利益,而一直未能解决好地区生产专业化与经济综合发展相结合的问题。



    二、共和国经济的单一化

    由于苏联没有解决好地区生产专业化与地区经济综合发展相结合的问题,由于共和国经济财政权限过小,既无权也无力综合发展本共和国经济,造成很多共和国形成单一经济的畸形结构。

    哈萨克共和国在全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中(1980年或1989年数字)占重要地位的是煤炭(占18.7%)、铁矿石(10.5%)、锌(40%)、铅(60%)、铬(95%)、铜(1/3)、谷物(9.6%)、羊毛(24%),比重低些的还有石油(4.2%)、电力(5.2%)、水泥(6.2%)、化肥(5.0%)、蔬菜(4.4%),基本上是能源和农产矿产原材料生产基地。而食品、轻工业品和机电产品生产落后,是消费品净进口国。更为典型的是两组数字的尖锐反差,一是铁矿石产量占全苏10.5%,而铁的产量只占4.6%,钢占4.3%;另一个是羊毛产量占全苏24%,而毛织品产量只占4.7%。这就是说,生产的主要是初级产品,而加工工业极为落后,此乃单一经济的典型表现。

    乌兹别克共和国的主要产品是棉花(占全苏61.8%)、生丝(47.5%)、植物油(15.8%)、蔬菜(9.0%)、葡萄(8.3%)、掘土机(25.2%)、化肥(5.6%)、羊毛(6.2%)、水泥(4.4%)、天然气(5.2%),显然是个低层次的经济结构。不仅如此,严重畸形还在于棉花产量占全国61.8%,而棉织品产量仅占5.8%;生丝产量占全国47.5%,而丝织品产量仅占6.7%。

    塔吉克共和国的棉花产量占全苏10.8%,而棉织品产量仅占1.6%;生丝产量占9.5%,而丝织品产量仅占3.5%。

    土库曼共和国同样也是初级产品和原料供应地,其天然气产量占全苏11.3%,棉花产量占全苏16.1%,而棉织品产量仅占0.3%。此外,还有石油(占1%)、植物油(3.3%)、生丝(6.6%)、羊毛(3.5%)。

    与中亚各国不同,摩尔多瓦共和国基本上是个水果园,水果产量占全苏12.6%,其中葡萄产量占20.8%,罐头产量占8.3%。此外,还有蔬菜(占4.2%)、向日葵(5.4%)、砂糖(3.3%)、植物油(3.6%)、生丝(3.2%)。

    外高加索主要生产葡萄酒和茶叶。格鲁吉亚共和国的葡萄酒产量占全苏70%,茶叶占94.7%,葡萄占10.3%,罐头占3.4%。阿塞拜疆共和国的葡萄酒产量占全苏30%,葡萄占21.2%,茶叶占4%,罐头占3.5%。阿塞拜疆还是个矿产农产原料提供地,其石油产量曾占全苏重要地位,目前占2.2%,天然气占1.4%;棉花产量占全苏6.8%,而棉织品仅占1.5%,生丝产量占13.8%,而丝织品仅占1.4%。

    这么多共和国经济单一化,主要产品停留在初级水平,表明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这使各共和国在全苏经济中明显处于不同地位,单一经济的共和国地位低下、作用微小,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民财富和人均消费大大低于全苏平均水平,中亚的一些共和国人均数量只为俄罗斯的一半,有的甚至低于一半(见表6)。

    表6 原苏联各共和国经济在全苏经济中的比重(1990年数字)


    在全苏经济中的比重(%)
    与全苏平均水平之比(%)

    国民生产总值
    工业产 值
    农业产值
    国民财富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人均消 费
    人均国民财富

    全苏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俄罗斯
    58.7
    66.4
    46.2
    60.0
    114
    108
    117

    乌克兰
    16.5
    16.0
    22.5
    16.8
    92
    97
    93

    白俄罗斯
    3.8
    4.1
    5.9
    3.7
    106
    108
    103

    爱沙尼亚
    0.7
    0.7
    0.9
    0.7
    140
    151
    140

    立陶宛
    1.6
    1.2
    2.2
    1.4
    123
    127
    108

    拉脱维亚
    1.2
    0.8
    1.4
    1.1
    133
    137
    122

    摩尔多瓦
    1.2
    0.8
    2.2
    1.2
    80
    85
    80

    格鲁吉亚
    1.7
    1.2
    1.4
    1.6
    90
    95
    84

    亚美尼亚
    1.3
    0.8
    0.6
    0.9
    118
    93
    82

    阿塞拜疆
    1.4
    1.7
    1.8
    1.6
    56
    57
    64

    哈萨克
    5.3
    3.5
    6.9
    5.3
    90
    84
    91

    乌兹别克
    4.0
    1.7
    4.6
    3.5
    56
    59
    50

    吉尔吉斯
    0.9
    0.5
    1.3
    0.8
    60
    66
    53

    土库曼
    0.9
    0.4
    1.1
    0.8
    75
    66
    67

    塔吉克
    0.9
    0.4
    1.0
    0.7
    50
    48
    40


    资料来源:苏联《论证与事实》周刊,1991年第39期。

    各共和国经济的不同地位和不同水平,落实到劳动者个人身上,便表现为企业职工工资和庄员劳动报酬的不同国度的差别,单一经济的共和国劳动人民相对贫困(见表7)。

    表7 各加盟共和国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庄员月平均劳动报酬

    (1989年数字)


    职工月平均货币工资(卢布)
    庄员月平均劳动报酬(卢布)

    全 苏
    240.4
    200.8

    俄 罗 斯
    258.6
    221.3

    乌 克 兰
    217.7
    184.3

    白俄罗斯
    227.8
    211.7

    格鲁吉亚
    197.7
    169.9

    阿塞拜疆
    179.0
    182.3

    亚美尼亚
    219.9
    204.9

    摩尔多瓦
    200.6
    196.5

    哈 萨 克
    233.6
    210.3

    乌兹别克
    193.8
    165.0

    吉尔吉斯
    197.5
    198.0

    土 库 曼
    221.3
    203.9

    塔 吉 克
    188.3
    166.3

    立 陶 宛
    244.1
    257.3

    拉脱维亚
    249.9
    264.2

    爱沙尼亚
    270.1
    317.6


    资料来源:《苏联国民经济统计年鉴》1989年,第78-79页。



    从表中数字可以看出,除波罗的海三国由于历史原因所决定,职工工资水平相当于俄罗斯,庄员劳动报酬甚至高于俄罗斯之外,其他共和国的劳动者收入都低于俄罗斯,中亚四国(哈萨克之外)、外高加索的格鲁吉亚和阿塞拜疆、以及摩尔多瓦,其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俄罗斯低20~30%。

    可见,苏联提出的逐步拉平各共和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目标没有实现。



    三、共和国的离心倾向

    经济管理权限和财政资源过分集中,共和国经济权限过小和利益不均衡,地区生产专业化与经济综合发展结合不好,一些共和国经济结构单一和落后,为共和国的主权要求、离心倾向和民族分离主义的滋生准备了土壤。无权论和吃亏论成为它们的共同认识,但究竟亏在那里,各自考虑的角度又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波罗的海三国。它们与北欧国家相邻,历史联系密切,原来经济基础比较接近,被强行划入苏联版图以后几十年,比观西方深深感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远远落后于北欧邻国。而且,由于它们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比其他共和国相对较高,唯恐继续留在苏联会被往下拉平。再者,西方一直不承认苏联对它们领土的强行占领,它们独立后会得到西方的支援。在一系列特殊因素和意识的驱动下,这些国家脱离苏联转向西方的独立要求日益强烈。

    第二类是中亚五国,外高加索三国和摩尔多瓦。这些国家原来经济比较落后,加入苏联后实行地区专业化分工,基本上是原材料供应地和果菜园,几十年来经济虽有一定发展,但是相对落后的地位没有改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国民财富和消费水平都低于全苏平均水准。诚然,地区专业化分工是根据全苏生产力布局进行的,符合联盟整体利益,但是,专业化分工未能与综合发展相结合,严重地损害了共和国的利益。经济结构单一,造成本国经济对联盟和其他共和国的依赖性强,这是中亚五国等共和国独立要求受到抑制并且提出较晚的重要原因;同时,经济结构单一又是经济“殖民地”化和相对落后状态固定化的主要原因,这又成为这些国家要求扩大权力、调整结构、自主发展本共和国经济、乃至后来要求独立的经济根源。

    第三类是乌克兰,独立要求主要出于民族主义情绪。乌克兰是苏联的第二大共和国,一方面在苏联政治经济中不具备俄罗斯的主导地位,属于非主体民族和非主体共和国,另一方面又是非主体民族和非主体共和国的老大哥。 这种特殊地位使乌克兰成为最不甘心非主体地位的非主体共和国,一有时机必然争取独立,竭力摆脱非主体地位,摆脱联盟中央集权过多、自身经济权限过小的境况。同时,由于经济比较发达,除石油等个别品种外,一般重要产品都能生产,不担心脱离联盟后经济不能自立。

    第四类是俄罗斯和白俄罗斯。俄罗斯资源丰富,部门齐全,科技潜力雄厚,经济政治在全苏占主导地位。俄罗斯作为联盟的核心几十年,感受颇深。从经济上说,在与其他共和国的关系上,俄罗斯认为自己支援过多,是头“奶牛”,任人吮吸乳汁,于是出现了“甩包袱”论;在与中央的关系上,由于俄罗斯境内的联盟工业比重高(达69%),它们使用的是俄罗斯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则归中央各部,创造的利润归中央财政,因此俄认为自己的资源和产品被无偿占有,财政经济大权被中央控制,产生收回经济主权的要求。而且若经济主权得到承认,则不仅可以垄断本国资源,还可以把配置在本土上的巨大联盟工业据为己有。因此,俄罗斯同联盟中央对立,一方面是争夺经济主权,另一方面是叶利钦与戈尔巴乔夫争夺最高政治权力。白俄罗斯经济介于大国小国、富国穷国之间,与各方面的矛盾较小,故主权要求不象俄乌那样强烈,但唯恐失去自己的一份而尾随俄乌后面跑。

    各共和国离心倾向的产生和发展,除了从共和国角度看各自的特殊经济原因之外,还有从联盟角度看共同的经济原因,即计划经济体制导致整个国家经济处于某种危机状态,从商品短缺发展到经济衰退,从技术落后发展到经济时代的差距,整个社会经济不仅同西方形成巨大反差,而且同本国的资源和潜力形成不可容忍的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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