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猥亵虐杀凶手仅获死缓 案件宣判秘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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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猥亵虐杀凶手仅获死缓 案件宣判秘密进行
2012年05月27日  来源:新华网 







被告人敖翔在接受记者的采访(5月25日摄)。 新华社记者 梁志玮摄


  大二女生在教学楼厕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亵,在反抗逃脱之中竟遭对方残忍杀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此案一审宣判中,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个判决结果,在网络上迅速掀起质疑狂潮:如此判决,到底是法院枉法轻判还是依法留情?


  (核心网事)花季少女遭残害 凶手仅判死缓
  近日,19岁的贵州女孩小米(化名)的悲惨遭遇,牵动了数十万网友的心。小米的父亲梁显彬发微博称:六个月前,女儿课间在教学楼女厕所遭猥亵虐杀。凶手律师说,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求法院轻判。这条微博在网上迅速传播,很快便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事件。
  24日,东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东莞理工学院大四年级男生敖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小米父母508799.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敖翔带着水果刀、眼罩、自制面罩、毛织手套等工具,进入学校女厕所对独自一人如厕的小米实施猥亵。因遭到小米强烈反抗,敖翔将其头部、脸部往地上撞击,又捂嘴、掐颈数分钟,导致小米当场死亡。敖翔随后逃往广州,2011年11月23日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广场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鉴于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对被告人敖翔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由于对判决结果不满,小米家属向东莞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与此同时,网络上也掀起了对案件的讨论。小米家属制作的视频、照片被大量转发。看着照片上乖巧可爱的小米,许多网友对少女生命的消逝表示痛惜,对案犯表示强烈谴责,也对案件的判决提出了种种质疑,称之为广东版“药家鑫”案。
  网友“Su小仙”说:“这个杀人犯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惩治,社会将出现越来越多的‘敖翔’。”
  梁显彬在微博上写到:“敖翔杀害小米时没有丝毫的慈悲,现在也休想从我这里得到任何怜悯,我请求国家判处最高刑罚,该赎罪的就应去赎罪!”
  (记者调查)宣判过程存重大疑点、轻判理由不足以服众 法院称判处死缓是依法“留情”
  那么,此案的判决到底是属于枉法轻判还是依法留情?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此案引起公众关注和质疑的至少有三个方面:
  ——案件宣判“秘密”进行 专家:确有瑕疵
  【网友质疑】据悉,案件的审判、宣判选择的是非公开审理、非公开宣判,尤其是宣判是在羁押罪犯的看守所进行的,引发网民强烈质疑。小米的父亲梁显彬说,宣判时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判完才拿到判决书。
  【法院回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被告人被控罪名之一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害人又是学生,出于保护被害人个人隐私的目的,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在看守所宣判并不违反程序,宣判后法院向媒体通报了判决结果。
  【专家意见】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说,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进行非公开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在宣判时未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程序上的确有瑕疵。只有司法公开、司法透明,才能减少群众对判决的误解和攻击。
  ——猥亵虐杀少女“手段残忍” 法院:凶手杀人因“被害人激烈反抗”
  【网友质疑】小米的父母在刑事抗诉申请书里提出,被告人敖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网友“诗黛拉小姐”说,这种无耻并严重触犯刑法的人怎能如此处置?
  【法院回应】这起案件造成被害人被杀致死的残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但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是一名22岁的年轻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被告自首属于“走投无路” 法院:我们认定是“自愿的”
  【网友质疑】被告人自首是真心悔罪还是走投无路?小米父母认为,在被告人敖翔逃到广州后,警方已经锁定他为作案对象,敖翔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投案。
  【法院回应】关于投案自首的动机,被告人庭审时说:“自首对我来说是种解脱,我觉得逃避不能解决问题。我想了好几天,自首是我唯一的选择,逃跑会像行尸走肉一样,我已经害死了一个同学,再逃跑下去也没有意义。”我们认定他是自愿的。虽然赔偿不是量刑从轻的原因,但被告人请求父母赔偿,弥补自己的罪过,也可以看出悔罪态度。(“中国网事”记者郑天虹、毛一竹)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5-27/3918087.shtml

少女遭猥亵虐杀凶手仅获死缓 案件宣判秘密进行
2012年05月27日  来源:新华网 







被告人敖翔在接受记者的采访(5月25日摄)。 新华社记者 梁志玮摄


  大二女生在教学楼厕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亵,在反抗逃脱之中竟遭对方残忍杀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此案一审宣判中,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个判决结果,在网络上迅速掀起质疑狂潮:如此判决,到底是法院枉法轻判还是依法留情?


  (核心网事)花季少女遭残害 凶手仅判死缓
  近日,19岁的贵州女孩小米(化名)的悲惨遭遇,牵动了数十万网友的心。小米的父亲梁显彬发微博称:六个月前,女儿课间在教学楼女厕所遭猥亵虐杀。凶手律师说,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求法院轻判。这条微博在网上迅速传播,很快便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事件。
  24日,东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东莞理工学院大四年级男生敖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小米父母508799.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敖翔带着水果刀、眼罩、自制面罩、毛织手套等工具,进入学校女厕所对独自一人如厕的小米实施猥亵。因遭到小米强烈反抗,敖翔将其头部、脸部往地上撞击,又捂嘴、掐颈数分钟,导致小米当场死亡。敖翔随后逃往广州,2011年11月23日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广场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鉴于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对被告人敖翔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由于对判决结果不满,小米家属向东莞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与此同时,网络上也掀起了对案件的讨论。小米家属制作的视频、照片被大量转发。看着照片上乖巧可爱的小米,许多网友对少女生命的消逝表示痛惜,对案犯表示强烈谴责,也对案件的判决提出了种种质疑,称之为广东版“药家鑫”案。
  网友“Su小仙”说:“这个杀人犯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惩治,社会将出现越来越多的‘敖翔’。”
  梁显彬在微博上写到:“敖翔杀害小米时没有丝毫的慈悲,现在也休想从我这里得到任何怜悯,我请求国家判处最高刑罚,该赎罪的就应去赎罪!”
  (记者调查)宣判过程存重大疑点、轻判理由不足以服众 法院称判处死缓是依法“留情”
  那么,此案的判决到底是属于枉法轻判还是依法留情?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此案引起公众关注和质疑的至少有三个方面:
  ——案件宣判“秘密”进行 专家:确有瑕疵
  【网友质疑】据悉,案件的审判、宣判选择的是非公开审理、非公开宣判,尤其是宣判是在羁押罪犯的看守所进行的,引发网民强烈质疑。小米的父亲梁显彬说,宣判时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判完才拿到判决书。
  【法院回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被告人被控罪名之一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害人又是学生,出于保护被害人个人隐私的目的,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在看守所宣判并不违反程序,宣判后法院向媒体通报了判决结果。
  【专家意见】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说,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进行非公开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在宣判时未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程序上的确有瑕疵。只有司法公开、司法透明,才能减少群众对判决的误解和攻击。
  ——猥亵虐杀少女“手段残忍” 法院:凶手杀人因“被害人激烈反抗”
  【网友质疑】小米的父母在刑事抗诉申请书里提出,被告人敖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网友“诗黛拉小姐”说,这种无耻并严重触犯刑法的人怎能如此处置?
  【法院回应】这起案件造成被害人被杀致死的残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但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是一名22岁的年轻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被告自首属于“走投无路” 法院:我们认定是“自愿的”
  【网友质疑】被告人自首是真心悔罪还是走投无路?小米父母认为,在被告人敖翔逃到广州后,警方已经锁定他为作案对象,敖翔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投案。
  【法院回应】关于投案自首的动机,被告人庭审时说:“自首对我来说是种解脱,我觉得逃避不能解决问题。我想了好几天,自首是我唯一的选择,逃跑会像行尸走肉一样,我已经害死了一个同学,再逃跑下去也没有意义。”我们认定他是自愿的。虽然赔偿不是量刑从轻的原因,但被告人请求父母赔偿,弥补自己的罪过,也可以看出悔罪态度。(“中国网事”记者郑天虹、毛一竹)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5-27/3918087.shtml

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soso_e179:}
huanghy 发表于 2012-5-27 22:58
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
“凶手律师说,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求法院轻判”

人民群众喜迎凶手杀人么……
以后不许反抗!

不管遇到什么情况, 这是顺民必须的!
坐等XD前来现身
看得出这判决真是奇葩,坐看后续追踪报道。
很奇怪,记者为什么无视凶手的家庭背景呢,他的父亲是谁呢?
十多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原来有自首情节啊,那么捡回来一条命就比较好理解了--故意杀人案件,如果有自首情节,能够捡回一条命的概率相当之高。
“有激烈反抗行为”又是“激情杀人说”?
2012年5月28日07:56 扬子晚报  我要参与(49)



广DG理工学院19岁大二女生小米在教学楼厕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亵,在反抗逃脱之中竟遭残忍杀害。DG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一审宣判中,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网络上迅速掀起质疑狂潮。法院回应: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今日本报A15版)

遭遇猥亵而反抗,本属正当,但依法院回应的言下之意,倒似成死路自寻,咎由自取,岂非咄咄怪事?也无怪乎网友将敖翔案称为广东版“药家鑫”案——药家鑫8刀捅死张妙,有律师和专家以“激情杀人说”为之开脱,敖翔将小米头部、脸部往地上猛撞,又捂嘴掐颈致其死亡,则有法院以小米“有激烈反抗行为”为敖翔卸责!还分是非不?

法院称敖翔有投案自首情节(小米父母认为,在被告人敖翔逃到广州后,警方已经锁定他为作案对象,敖翔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投案);药家鑫同样有自首情节,但终究难免一死,——盖因罪大恶极,些微自首情节,比照起来,已属忽略不计。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如有律师所言,故意杀人,首先考虑,即为死刑,若有其他情节,再考虑其他法定刑;《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相关学理解释,酌定情节又分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一贯表现等。

张妙被药家鑫杀死,小米被敖翔杀死,后果均属极其严重。药家鑫捅杀张妙,在于“杀人灭口”,敖翔杀死小米,同样在于防范“东窗事发”, 动机同属极其卑劣。药家鑫连捅张妙八刀,手段极其残忍,自不待言;敖翔连撞带捂又掐,致使小米死亡,程度不相伯仲。药家鑫作案路段,属于公共场所,敖翔作案,则潜伏在女厕,同是公共场所。同时利用男性之于女性之生理优势,恃强凌弱,不顾念同窗之情;尤须一提的是,之前即已作案猥亵女同学7起,属于惯犯,猥琐卑劣,品行低级,人身危险性大,严重威胁他人安全,社会影响亦是极其恶劣。

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而已,但不是必须从轻发落。罪与刑,也总应适当。退一步说,即或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可以商榷,但无论如何,小米“有激烈反抗行为”也绝不成其为“死缓”——替敖翔开脱、减轻罪责的理由。

(四川 于立生)

(责任编辑:张永福)
看来死缓有利于稳定,然后死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