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之路——暗淡的中日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5: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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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争赔偿是指战败国根据合约付给战胜国一定实物和现金以赔偿因战争而给战胜国造成的直接损害。根据袁成毅教授的研究,“人类战争赔偿的发展历史看,战争赔偿有一个大致的发展方向:从简单的随意惩罚到战败国对战胜国军费的补偿,使战争赔偿本身有一个可参照的标准;从不问青红皂白只追究战败方责任到考虑战争性质,追究战争法发动的责任;从单一的国家赔偿到对受害者个人和法人团体的赔偿。所有这些昭示的是人类理性进步和对个体生命的尊重”。日本长达14年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据军事科学院统计:在日本侵华战争中,中国军民死伤350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5000亿美元······”日本的侵略行为,对中国人民带来了灾难般的损失。投降后的日本政府应该对中国作出战争赔偿。

  事实上,早在1938年黄炎培先生就发起了像日本要求战争赔偿的呼声。1939年7月,中国国民政府行政院制定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来具体测定赔偿要求。蒋介石在参加开罗会议前就已经准备好了索赔提案。1945年7月,美英中三国发布《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1947年根据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提出的《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中国共获得价值2207万美元的兵工厂设备。而这也是从日本所取得的唯一的一点赔偿。后来由于美苏关系的紧张和对立,1951年9月的旧金山会议,在邀请中国代表问题上,英美发生分歧,最终决定“‘两个中国‘都不参加对日媾和会议,将来由日本自由选择与哪一方缔结和约”。1952年,蒋介石寻求国际承认的迫切心理与日本受到的来自美国的压力共同导致了“日蒋和约”(又称《中华民国与日本间和平条约》,又称《日台条约》),台湾方面放弃了对日本要求的赔偿及其权利。1972年,大陆迫于苏联的压力,同时中美、中日关系的改善,在所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对于日本赔偿问题写道:“中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至此日本人终于可长舒一口气了,据说,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公布后,日本举行了盛大的庆祝活动。

  因为有《旧金山和约》、《日蒋条约》以及《中日联合声明》三个文件,所以日本政府一直拒绝对中国进行战争赔偿,而对二战中亚洲的其他受害国进行了赔偿。在1955年到1977年23年时间里,日本共对11个国家和地区作出了相当于15亿美元的赔偿。年均不足7000万元。具体的赔偿国家和地区以及赔偿额见下表:




    资料来源:大藏省财政史室,《昭和财政史》(第一卷,总说:赔偿,终站处理),东洋经济新报社 1984年版,第532—533页;山影进,《亚洲、太平洋与日本》,载渡边昭夫编,《战后日本的对外政策》,有斐阁1985年版,第139页。

  说明:日本学者山本刚士就赔偿和准赔偿区别道:赔偿是日本对战时的军事侵略作出的赔偿,而准赔偿则是日本与交涉对象国在是否是赔偿这一点上未达成一致,对象国认定是赔偿,日方认为带有强烈的赔偿性质,而提供的无偿资金。(山本刚士《日本的经济援助:其轨迹和现状》)

  但是我们很遗憾的看到,日本不仅没有对中国大陆和台湾进行相关的赔偿,甚至刻意扭曲历史,企图抹掉历史上所犯下的罪恶。近年来,两岸民众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款的呼声日益高涨。2002年8月27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虽然对侵华日军所实施的细菌战行为作出认定,遗憾的是该法院对中国集体诉讼的细菌战受害者的赔偿和谢罪要求作出了驳回。法院给出的理由如下:第一,战争导致个人的损害应通过国家间的和平条约以及其他外交手段来解决;第二,国际法并未授权个人可以起诉国家;第三,国家责任豁免;第四,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这些解释事实上是经不住细致的推敲和分析的。

  首先关于赔偿条约的问题。《旧金山合约》的签订避开了大陆和台湾政府,因此,对中国政府(既包括大陆政府也包括台湾政府)不具约束力。而之后中国政府虽放弃了国家赔偿,但是并没有放弃民间赔偿。日本学者金子道雄认为“战争赔偿的概念,现在已上升到不仅指国家与国家之间,同时也包括这对于受害个人的补偿问题。这已是一个常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补偿与是战胜国还是战败国无关”。“日德同是二战的元凶,但是战后两国在赔偿态度和赔偿结果上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战后的德国认真履行赔偿义务,制定了《联邦赔偿法。和《联邦还债法》,使战争赔偿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道路······奔驰公司、大众公司、西门子公司等大企业因战时强行驱使犹太人服劳役,经赔偿谈判后向犹太人交付了巨额民间赔偿” 另外,在美国,1988年制定了“市民自由法”,对于在太平洋战争时迫害驻美日裔的不法行为,作为补偿,连同总统的谢罪文一起,付给本人或其遗属每家2万美元。

  其次,关于国家是否授权个人起诉国家权利的问题,即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的问题,虽然在国际法学界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由于民间受害者个人的求偿是个人向被请求国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的是被请求国的国内法即国家赔偿法来进行的。因此日本法院给出的此解释是及其荒诞的。

  第三点,关于国家责任豁免问题。所谓国家豁免理论,从国际法上来说,国家是主权的,它享有平等的地位。依据“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的普世原则,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不享有审判权。这又称作主权豁免。但是,国家主权豁免并不等于不享有审判权。现代国际法对于严重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而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国际社会当然可以对该国家追究国家责任,只是不采取一国对另一国的审判形式而已。根据1947年日本新宪法第17条规定:任何人因公务员之不法行为,而受损害时,得依法律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请求赔偿。且根据1949年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关于通过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的决议》中第14条的规定,各国有责遵照国际法及国际法高于主权的原则,处理其与他国之关系。虽然事实上各国并不一定严格按此条处理过与国之间的关系,但至少这不成为法理障碍。

  第四,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早在1968年联合国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定性,早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中已经明确其反人道和战争罪行作了界定。虽然日本国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是该公约的追究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的法律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一位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并显示出其国际习惯法的特征。东京地方法院给出的解释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从根本上背弃了法律的公正原则。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东京地方法院给出的解释都是经不住法理和事实上的推敲与分析的。当前国内对日本政府提出赔偿要求的大都是深受战争迫害的劳工、慰安妇等民间群体,中日之间的索赔问题也仅是民间赔偿而已。一个不尊重历史的国家和民族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不敢正视历史就无法面对现实,亦无法面向未来。在国家赔偿问题上,德国做出了榜样,“德国财政部预计到21世纪为止,补偿总额将达到1238亿马克”。德国人敢于正视历史,积极补救,通过现实的忏悔和赔偿,赢得了世人的原谅,实现了国家的“救赎”。相比之下,日本政府应为此感到羞愧。《对日和平条约》签订之际,各主要被害国家对日本索赔额高达300亿美元,但经过日本讨价还价,包括“经济合作在内”,日本队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南越所实际提供的赔偿额总共仅17.2860亿美元(对各国经济贷款7.166亿美元),纯赔偿额仅10.12亿美元。此外,对老挝等其他国家的各项经济补偿为5亿美元左右。正如张光老师所说,“战后日本官方支付的战争赔偿额,远不足以补偿日本的战时侵略行为给亚洲受害国人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和痛苦。日本商业主义化的赔偿外交,未能平息受害国人民的不满情绪,给战后日本的亚洲外交留下了诸多难题”。从“中国对日本索赔第一人”——刘连仁,到“向日本索赔的斗士”——王选,中国民间对日本的战争索赔之路仍然走得艰辛而又暗淡。但是,历史终究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回答。当然这需要我们要做更多的努力,需要注明的是,所有的努力都应该是采用和平的方式,报复性的武力只会加重怨恨,而不能实现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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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争赔偿是指战败国根据合约付给战胜国一定实物和现金以赔偿因战争而给战胜国造成的直接损害。根据袁成毅教授的研究,“人类战争赔偿的发展历史看,战争赔偿有一个大致的发展方向:从简单的随意惩罚到战败国对战胜国军费的补偿,使战争赔偿本身有一个可参照的标准;从不问青红皂白只追究战败方责任到考虑战争性质,追究战争法发动的责任;从单一的国家赔偿到对受害者个人和法人团体的赔偿。所有这些昭示的是人类理性进步和对个体生命的尊重”。日本长达14年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据军事科学院统计:在日本侵华战争中,中国军民死伤350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5000亿美元······”日本的侵略行为,对中国人民带来了灾难般的损失。投降后的日本政府应该对中国作出战争赔偿。

  事实上,早在1938年黄炎培先生就发起了像日本要求战争赔偿的呼声。1939年7月,中国国民政府行政院制定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来具体测定赔偿要求。蒋介石在参加开罗会议前就已经准备好了索赔提案。1945年7月,美英中三国发布《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1947年根据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提出的《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中国共获得价值2207万美元的兵工厂设备。而这也是从日本所取得的唯一的一点赔偿。后来由于美苏关系的紧张和对立,1951年9月的旧金山会议,在邀请中国代表问题上,英美发生分歧,最终决定“‘两个中国‘都不参加对日媾和会议,将来由日本自由选择与哪一方缔结和约”。1952年,蒋介石寻求国际承认的迫切心理与日本受到的来自美国的压力共同导致了“日蒋和约”(又称《中华民国与日本间和平条约》,又称《日台条约》),台湾方面放弃了对日本要求的赔偿及其权利。1972年,大陆迫于苏联的压力,同时中美、中日关系的改善,在所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对于日本赔偿问题写道:“中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至此日本人终于可长舒一口气了,据说,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公布后,日本举行了盛大的庆祝活动。

  因为有《旧金山和约》、《日蒋条约》以及《中日联合声明》三个文件,所以日本政府一直拒绝对中国进行战争赔偿,而对二战中亚洲的其他受害国进行了赔偿。在1955年到1977年23年时间里,日本共对11个国家和地区作出了相当于15亿美元的赔偿。年均不足7000万元。具体的赔偿国家和地区以及赔偿额见下表:




    资料来源:大藏省财政史室,《昭和财政史》(第一卷,总说:赔偿,终站处理),东洋经济新报社 1984年版,第532—533页;山影进,《亚洲、太平洋与日本》,载渡边昭夫编,《战后日本的对外政策》,有斐阁1985年版,第139页。

  说明:日本学者山本刚士就赔偿和准赔偿区别道:赔偿是日本对战时的军事侵略作出的赔偿,而准赔偿则是日本与交涉对象国在是否是赔偿这一点上未达成一致,对象国认定是赔偿,日方认为带有强烈的赔偿性质,而提供的无偿资金。(山本刚士《日本的经济援助:其轨迹和现状》)

  但是我们很遗憾的看到,日本不仅没有对中国大陆和台湾进行相关的赔偿,甚至刻意扭曲历史,企图抹掉历史上所犯下的罪恶。近年来,两岸民众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款的呼声日益高涨。2002年8月27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虽然对侵华日军所实施的细菌战行为作出认定,遗憾的是该法院对中国集体诉讼的细菌战受害者的赔偿和谢罪要求作出了驳回。法院给出的理由如下:第一,战争导致个人的损害应通过国家间的和平条约以及其他外交手段来解决;第二,国际法并未授权个人可以起诉国家;第三,国家责任豁免;第四,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这些解释事实上是经不住细致的推敲和分析的。

  首先关于赔偿条约的问题。《旧金山合约》的签订避开了大陆和台湾政府,因此,对中国政府(既包括大陆政府也包括台湾政府)不具约束力。而之后中国政府虽放弃了国家赔偿,但是并没有放弃民间赔偿。日本学者金子道雄认为“战争赔偿的概念,现在已上升到不仅指国家与国家之间,同时也包括这对于受害个人的补偿问题。这已是一个常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补偿与是战胜国还是战败国无关”。“日德同是二战的元凶,但是战后两国在赔偿态度和赔偿结果上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战后的德国认真履行赔偿义务,制定了《联邦赔偿法。和《联邦还债法》,使战争赔偿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道路······奔驰公司、大众公司、西门子公司等大企业因战时强行驱使犹太人服劳役,经赔偿谈判后向犹太人交付了巨额民间赔偿” 另外,在美国,1988年制定了“市民自由法”,对于在太平洋战争时迫害驻美日裔的不法行为,作为补偿,连同总统的谢罪文一起,付给本人或其遗属每家2万美元。

  其次,关于国家是否授权个人起诉国家权利的问题,即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的问题,虽然在国际法学界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由于民间受害者个人的求偿是个人向被请求国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的是被请求国的国内法即国家赔偿法来进行的。因此日本法院给出的此解释是及其荒诞的。

  第三点,关于国家责任豁免问题。所谓国家豁免理论,从国际法上来说,国家是主权的,它享有平等的地位。依据“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的普世原则,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不享有审判权。这又称作主权豁免。但是,国家主权豁免并不等于不享有审判权。现代国际法对于严重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而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国际社会当然可以对该国家追究国家责任,只是不采取一国对另一国的审判形式而已。根据1947年日本新宪法第17条规定:任何人因公务员之不法行为,而受损害时,得依法律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请求赔偿。且根据1949年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关于通过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的决议》中第14条的规定,各国有责遵照国际法及国际法高于主权的原则,处理其与他国之关系。虽然事实上各国并不一定严格按此条处理过与国之间的关系,但至少这不成为法理障碍。

  第四,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早在1968年联合国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定性,早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中已经明确其反人道和战争罪行作了界定。虽然日本国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是该公约的追究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的法律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一位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并显示出其国际习惯法的特征。东京地方法院给出的解释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从根本上背弃了法律的公正原则。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东京地方法院给出的解释都是经不住法理和事实上的推敲与分析的。当前国内对日本政府提出赔偿要求的大都是深受战争迫害的劳工、慰安妇等民间群体,中日之间的索赔问题也仅是民间赔偿而已。一个不尊重历史的国家和民族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不敢正视历史就无法面对现实,亦无法面向未来。在国家赔偿问题上,德国做出了榜样,“德国财政部预计到21世纪为止,补偿总额将达到1238亿马克”。德国人敢于正视历史,积极补救,通过现实的忏悔和赔偿,赢得了世人的原谅,实现了国家的“救赎”。相比之下,日本政府应为此感到羞愧。《对日和平条约》签订之际,各主要被害国家对日本索赔额高达300亿美元,但经过日本讨价还价,包括“经济合作在内”,日本队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南越所实际提供的赔偿额总共仅17.2860亿美元(对各国经济贷款7.166亿美元),纯赔偿额仅10.12亿美元。此外,对老挝等其他国家的各项经济补偿为5亿美元左右。正如张光老师所说,“战后日本官方支付的战争赔偿额,远不足以补偿日本的战时侵略行为给亚洲受害国人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和痛苦。日本商业主义化的赔偿外交,未能平息受害国人民的不满情绪,给战后日本的亚洲外交留下了诸多难题”。从“中国对日本索赔第一人”——刘连仁,到“向日本索赔的斗士”——王选,中国民间对日本的战争索赔之路仍然走得艰辛而又暗淡。但是,历史终究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回答。当然这需要我们要做更多的努力,需要注明的是,所有的努力都应该是采用和平的方式,报复性的武力只会加重怨恨,而不能实现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中国向日本索赔只能用枪炮来索取了
日本人的民族性格决定了了它只尊重强者,只有在绝对的实力面前,才能让其老实本分。
第二次世界大战在他们的心目中普遍认为是在大国争霸战争被美国人打败,慑于美国人的绝对实力,不仅非常的服从于美国人的改造,而且对美国人亦步亦趋,成为美国人在亚洲地缘政治的延伸,即使美国人经常只是利用它,让它当冤大头,后面的大家都懂的。
日本在二战结束仍然牢牢地控制着它在中国的占领区,尽管不断调出精锐力量,为美国人在南太平洋消灭,即使留驻中国的二流军队,但仍军容严整,只要收缩防御,中国军队也奈何它不得,美国人的绝对军事力量让其屈服,他们认为是向美国人投降,向中国人投降不过是因为中国站在了与美国盟友的地位搭的顺风车而已。
所以,对于这一个岛国,没的说的,只有绝对的实力才能让其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