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公布"挖掘机砸死人"调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拆除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5:51:09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5/22/c_112005543.htm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网站昨日晚间发布公告,通报了萨大路石材市场“5.1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初步结果。通报称,调查组确认这是一起由于挖掘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误操作导致的起重伤害事故,为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网站通报全文:

  2012年5月15日17时05分,大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称萨尔图区萨大路石材市场有一台挖掘机在拆房子过程中,发生意外,两个人死亡。大庆市安监局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事故调查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在事故现场,市公安局会战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正在维护秩序,并配合安监局进行现场勘察。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等部门陆续赶到现场后,共同展开调查工作。5月16日,市安监局副局长史振宇同志召集调查组全体成员,召开调查组第一次会议,布置调查组成员分工、确定调查层面、布置善后安抚、部署下步调查工作。经过调查组成员两天的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事故的基本情况已经查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组确认这是一起由于挖掘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误操作导致的起重伤害事故,为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萨尔图区萨大路石材市场C区(原萨尔图区杨山屯)公路南侧空地,一台黄色轮式挖掘机(天津玖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玖丰牌JFL125-5型)朝东北停放,挖掘机距离李宝林养猪场住房22M,距左侧简易板房材料堆60CM,已经熄火,车门敞开,挖掘机大臂和铲斗呈收回状态,驾驶员左侧安全保护锁呈未锁定状态。驾驶员在驾驶室内靠右侧的位置,头部和右臂伸出驾驶室右侧车窗,身体悬座在驾驶员座椅右侧,其大腿外侧根部靠座在驾驶座椅右侧一个操控手柄上。房主李宝林在挖掘机正前方,对着驾驶室,趴在挖掘机前部横梁上,腰部被挖掘机铲斗压着(经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尸表检验认定,李宝林系腰部受外力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5月15日14时25分,大庆市萨尔图区个体挖掘机车主刘继峰(男,34岁,肇源县古龙镇永胜村西南得根屯农民)受雇于个体人员毕忠林,驾驶一台轮式挖掘机,来到萨尔图区萨大路胜利村石材市场C区,配合萨尔图区城管局清除违章建筑(李宝林养猪场)施工。16时30分许,在拆除一段砖墙后,房主李宝林与城管部门达成缓拆协议,约定由房主在两天时间内自行拆除,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城管部门在房主签订协议后,通知拆迁人员撤离,并离开了拆迁现场。

  挖掘机司机刘继峰接到城管人员的撤离指令后,将挖掘机向后倒车停放在空地上,收起了挖掘机大臂和铲斗。由于房主和驾驶员还在沟通事情(有一份目击者证言证实房主李宝林向司机要名片,也有人证实司机与房主发生了言语纠纷),司机刘继峰在未将挖掘机熄火的情况下,由挖掘机驾驶室右侧窗户向外探头,与站在挖掘机正前方的房主李宝林说话。说话过程中,由于刘继峰身体向右侧倾斜并将头部探出车窗,其身体的臀股部位压到了挖掘机右侧操作控制拉杆(该拉杆为挖掘机大臂的升降控制装置,向前推动拉杆,大臂降落,向后拉则反之),致使挖掘机大臂瞬间向下降落。下降过程中,驾驶室右侧紧挨驾驶室的液压油缸缸体内侧两条突出的螺丝刮住刘继峰的上衣肩膀部位,导致大臂降落的同时液压缸将刘继峰头部挤压在驾驶室的夹角处,致使其当场死亡;下降的挖掘机铲斗在下降过程中将站在装载机正前方、铲斗下面的房主李宝林腰部挤压在挖掘机前部横梁上,造成李宝林当场死亡。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李宝林养猪场的房产为市供销联社农工商联合分公司房产,1995至1996年由农工商联合公司建成,用于养猪,无产权证等证照。2000年左右出租给李宝林用于养猪,约定每年租金为5000元。2010年萨尔图区政府在铁西地区拆迁改造时,经过核查认定,将该猪场列为改造范围,并根据审查面积做出了7-8万元的补偿,赔偿款已支付给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2010年之后,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以为该房产已经被拆除,未再向李宝林收取租金,李宝林仍在此处养猪。

  2012年4月,萨尔图区城管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到李宝林养猪场,调查询问原房主,对李宝林下达拆迁决定,但始终未拆除。


  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死者刘继峰,男,34岁,肇源县古龙镇永胜村西南得根屯农民,个体挖掘机车主、司机,身份证号230622197810093057。

  死者李宝林,男,55岁,望奎县卫星镇敏二村农民,在萨大路石材市场附近养猪,身份证号232324195709255372。

  三、事故原因认定

  挖掘机司机刘继峰在挖掘机未熄火、安全锁定装置未锁定的情况下,由挖掘机驾驶室右侧窗户向外探头,与站在挖掘机正前方的房主李宝林沟通。沟通过程中,身体的臀股部位压到了挖掘机右侧操作控制拉杆,致使挖掘机大臂瞬间向下降落,降落过程造成自己和李宝林当场死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萨尔图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下达撤离拆迁现场指令后,没有及时督促挖掘机司机驶离现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5/22/c_112005543.htm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网站昨日晚间发布公告,通报了萨大路石材市场“5.1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初步结果。通报称,调查组确认这是一起由于挖掘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误操作导致的起重伤害事故,为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网站通报全文:

  2012年5月15日17时05分,大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称萨尔图区萨大路石材市场有一台挖掘机在拆房子过程中,发生意外,两个人死亡。大庆市安监局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事故调查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在事故现场,市公安局会战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正在维护秩序,并配合安监局进行现场勘察。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等部门陆续赶到现场后,共同展开调查工作。5月16日,市安监局副局长史振宇同志召集调查组全体成员,召开调查组第一次会议,布置调查组成员分工、确定调查层面、布置善后安抚、部署下步调查工作。经过调查组成员两天的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事故的基本情况已经查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组确认这是一起由于挖掘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误操作导致的起重伤害事故,为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萨尔图区萨大路石材市场C区(原萨尔图区杨山屯)公路南侧空地,一台黄色轮式挖掘机(天津玖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玖丰牌JFL125-5型)朝东北停放,挖掘机距离李宝林养猪场住房22M,距左侧简易板房材料堆60CM,已经熄火,车门敞开,挖掘机大臂和铲斗呈收回状态,驾驶员左侧安全保护锁呈未锁定状态。驾驶员在驾驶室内靠右侧的位置,头部和右臂伸出驾驶室右侧车窗,身体悬座在驾驶员座椅右侧,其大腿外侧根部靠座在驾驶座椅右侧一个操控手柄上。房主李宝林在挖掘机正前方,对着驾驶室,趴在挖掘机前部横梁上,腰部被挖掘机铲斗压着(经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尸表检验认定,李宝林系腰部受外力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5月15日14时25分,大庆市萨尔图区个体挖掘机车主刘继峰(男,34岁,肇源县古龙镇永胜村西南得根屯农民)受雇于个体人员毕忠林,驾驶一台轮式挖掘机,来到萨尔图区萨大路胜利村石材市场C区,配合萨尔图区城管局清除违章建筑(李宝林养猪场)施工。16时30分许,在拆除一段砖墙后,房主李宝林与城管部门达成缓拆协议,约定由房主在两天时间内自行拆除,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城管部门在房主签订协议后,通知拆迁人员撤离,并离开了拆迁现场。

  挖掘机司机刘继峰接到城管人员的撤离指令后,将挖掘机向后倒车停放在空地上,收起了挖掘机大臂和铲斗。由于房主和驾驶员还在沟通事情(有一份目击者证言证实房主李宝林向司机要名片,也有人证实司机与房主发生了言语纠纷),司机刘继峰在未将挖掘机熄火的情况下,由挖掘机驾驶室右侧窗户向外探头,与站在挖掘机正前方的房主李宝林说话。说话过程中,由于刘继峰身体向右侧倾斜并将头部探出车窗,其身体的臀股部位压到了挖掘机右侧操作控制拉杆(该拉杆为挖掘机大臂的升降控制装置,向前推动拉杆,大臂降落,向后拉则反之),致使挖掘机大臂瞬间向下降落。下降过程中,驾驶室右侧紧挨驾驶室的液压油缸缸体内侧两条突出的螺丝刮住刘继峰的上衣肩膀部位,导致大臂降落的同时液压缸将刘继峰头部挤压在驾驶室的夹角处,致使其当场死亡;下降的挖掘机铲斗在下降过程中将站在装载机正前方、铲斗下面的房主李宝林腰部挤压在挖掘机前部横梁上,造成李宝林当场死亡。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李宝林养猪场的房产为市供销联社农工商联合分公司房产,1995至1996年由农工商联合公司建成,用于养猪,无产权证等证照。2000年左右出租给李宝林用于养猪,约定每年租金为5000元。2010年萨尔图区政府在铁西地区拆迁改造时,经过核查认定,将该猪场列为改造范围,并根据审查面积做出了7-8万元的补偿,赔偿款已支付给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2010年之后,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以为该房产已经被拆除,未再向李宝林收取租金,李宝林仍在此处养猪。

  2012年4月,萨尔图区城管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到李宝林养猪场,调查询问原房主,对李宝林下达拆迁决定,但始终未拆除。


  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死者刘继峰,男,34岁,肇源县古龙镇永胜村西南得根屯农民,个体挖掘机车主、司机,身份证号230622197810093057。

  死者李宝林,男,55岁,望奎县卫星镇敏二村农民,在萨大路石材市场附近养猪,身份证号232324195709255372。

  三、事故原因认定

  挖掘机司机刘继峰在挖掘机未熄火、安全锁定装置未锁定的情况下,由挖掘机驾驶室右侧窗户向外探头,与站在挖掘机正前方的房主李宝林沟通。沟通过程中,身体的臀股部位压到了挖掘机右侧操作控制拉杆,致使挖掘机大臂瞬间向下降落,降落过程造成自己和李宝林当场死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萨尔图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下达撤离拆迁现场指令后,没有及时督促挖掘机司机驶离现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被拆的房屋产权是供销社的,李宝林只是租来养猪,所以他也没必要非的抗拆。
关键是相信的人有多少。
洗吧!你开店的房子是租来,所以没必要给你留下搬运货物的时间。
gxm1234 发表于 2012-5-22 09:31
关键是相信的人有多少。
产权是供销社的,这个简单的事实显然不会错。
现在说这个已经晚了,网上舆论都是:“老人抗强拆被挖掘机砸死”,“强拆”、“被砸死”是关键字,我昨天就说这两件事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早就淹没于人民的汪洋中了
我当时就奇怪,强拆压死房主,怎么司机也死了。
中央三令五声不许暴力强拆
洗吧!你开店的房子是租来,所以没必要给你留下搬运货物的时间。
城管也并非不讲情理己经让步走人结果挖掘机出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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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者 发表于 2012-5-22 09:32
洗吧!你开店的房子是租来,所以没必要给你留下搬运货物的时间。
双方已经协商了很长时间,而且都已经签了协议了,什么叫“没给你留下搬运货物的时间”?
中央三令五声不许暴力强拆
所以城管并没进行强拆只是挖掘机撤离前出了事故。
毛头 发表于 2012-5-22 09:51
不解释!勉励一下某人
实事求是,就事论事,不因人废言!
和我分析的差不多,先压到司机再压到前面的人。
责任肯定是有的,而且同类的情况很多.象偶们小区本身就是街道居委的违章搭建.租给居民营生,现在说依法办事,拆违通知走人,看似合理.其实要了人家的命了.妥善地安排一下,给人家一个可以操作的方案找一些可替代的的租房明显更人性化一点
优布.特留尼希特 发表于 2012-5-22 10:04
责任肯定是有的,而且同类的情况很多.象偶们小区本身就是街道居委的违章搭建.租给居民营生,现在说依法办 ...
大庆这个事情其实也没啥特别出格的,悲剧的是机械手操作失误。。。
如果是真的,那当地政府真是倒霉催的
我就说这其中肯定有什么误会嘛 果不其然
网络现在就是个供人发泄的地方,尤其是一些生活压力比较大的年轻人。呵呵。现实中随便骂人是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网上骂完了,拍拍屁股走人,
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对于那些当事人,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和委屈,受到了网络暴力的伤害,值得同情。对于那些无脑的喷子来说,没受到什么惩戒,
只会让他继续无脑的喷下去,这样的人多半会成为一个只会怨天由人的废材,可悲啊。  
cjwsr 发表于 2012-5-22 10:27
网络现在就是个供人发泄的地方,尤其是一些生活压力比较大的年轻人。呵呵。现实中随便骂人是可能带来严重后 ...
“成为一个只会怨天由人的废材”还不是惩戒吗?
行为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啊
优布.特留尼希特 发表于 2012-5-22 10:04
责任肯定是有的,而且同类的情况很多.象偶们小区本身就是街道居委的违章搭建.租给居民营生,现在说依法办 ...
你给替代方案人家也未必买账
原来是先是挖掘机司机探头,然后才出事的。
2010年之后,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以为该房产已经被拆除,未再向李宝林收取租金,李宝林仍在此处养猪。


这句很重要 ----           假设是拆迁之前 比如2012年段依然收取李宝林的租金     李宝林有权要求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以未履行合同进行赔偿      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可以要求拆迁单位赔偿            李宝林和拆迁单位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既然2010年 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已经停止收取租金      李宝林也就不再享有以 任何权利和任何接口来向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进行索赔!

真心说    搞不懂上演的是哪一出             是不是李宝林还要要求拆迁公司对他进行赔偿呀?       但拆迁公司和李宝林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呀!      
可怜的两个人,呃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2-5-22 10:52
2010年之后,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以为该房产已经被拆除,未再向李宝林收取租金,李宝林仍在此处养猪。

...
也可能是这样的,李某和供销社有经济纠纷,但没解决。

然后李想接着拆迁的机会解决这个纠纷,但意外发生了。
cutter 发表于 2012-5-22 10:06
大庆这个事情其实也没啥特别出格的,悲剧的是机械手操作失误。。。
说地是内,相关部门难得理直气壮了一回,正义公道终于也站在偶这边.结果就出事故鸟.拆除现场,被人进入现场指挥肯定悲具
不解释!勉励一下某人   
你不该这样 每个人的观点不同 他的观点又不是跑的没边没际 你何必这样
毛头 发表于 2012-5-22 09:51
不解释!勉励一下某人
我没看到他说你说的那些话,你自己歪曲理解而已。如此苦心积虑收集“罪证”,向你道声:“辛苦里了!”
cutter 发表于 2012-5-22 10:58
也可能是这样的,李某和供销社有经济纠纷,但没解决。

然后李想接着拆迁的机会解决这个纠纷,但意外发 ...

这里假设一下     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2010年已经不向李收取租金   并且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已明确告知李该房已经被征收面临拆迁        但李以自己的猪未长大为或以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猪圈为由       并未搬迁        而是继续养猪       并且到拆迁之时    李的“猪一直也没有养大”也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猪圈(事实上养猪一般是在卖出成猪之前一定会买进小猪的,这样可以在卖出成猪后,小猪刚好成长到可以分圈,按照现在的养殖水平,小猪在分圈以后4---5个月左右即可以出栏)

所以在猪圈有猪的前提下  李想要赔偿    但因为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2010年就已经不收取租金    所以无法要求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进行赔偿(理,情,法都站不住脚)       那么李就可能想到了阻挠拆迁这招!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这句话显然已经深入人心
clarkone 发表于 2012-5-22 09:55
和我分析的差不多,先压到司机再压到前面的人。
我也有同感··不然前面那个很难压到 一定是前面那个看到司机压到了  吓呆了 然后没留意后面
cutter 发表于 2012-5-22 10:58
也可能是这样的,李某和供销社有经济纠纷,但没解决。

然后李想接着拆迁的机会解决这个纠纷,但意外发 ...
你知道中国的多少公房被私人霸占着吗?仅我这个单位就有上万平方米
我听说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城管局与养猪场业主已经达成了拆迁协议,签了协议后李宝林又感觉后悔,就跟大庆市长热线打电话,结果城管立即又组队前来要强拆,还带来了挖掘机。李宝林拦在挖机前面不让前进,还与挖机驾驶员对骂。挖机驾驶员从驾驶舱探出头回骂,结果技术太糙身体碰了操纵杆先把自己给夹在挖掘机大臂液压缸与驾驶舱之间给夹死了。同时挖掘机大臂落下把车前的李宝林砸成腹腔出血死亡。

事件与政府公布的差不多,只是具体环节的顺序有颠倒。
fatwildcat 发表于 2012-5-22 12:28
你知道中国的多少公房被私人霸占着吗?仅我这个单位就有上万平方米
是住宅,还是门面房之类的啊。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2-5-22 11:48
这里假设一下     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2010年已经不向李收取租金   并且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已明确告 ...
分析的有道理。
cutter 发表于 2012-5-22 12:44
是住宅,还是门面房之类的啊。
住宅、门面、仓库、办公楼都有一幢,多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遗留下来的
毛头 发表于 2012-5-22 09:51
不解释!勉励一下某人
扣的冤啊
嗯.本来司机也是打算打道回府的,但是安全意识淡薄,所以出事
两年多不交租金,还能理直气壮占用供销社的场地。要么他是一个蛮横的人,要么供销社欠他些什么,这个是补偿。
radon 发表于 2012-5-22 12:47
扣的冤啊
冤什么?他也有许多为国民党和满清无原则洗地的言论,但这些都和这个帖子无关,我要是揪出来也算捣乱灌水。

ligand 发表于 2012-5-22 12:34
我听说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城管局与养猪场业主已经达成了拆迁协议,签了协议后李宝林又感觉后悔,就跟大 ...


这里有个问题      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2010年已经不向李收取租金    那么城管局与养猪场业主已经达成了拆迁协议是什么时候完成的?  如果是在今年    那么拆迁协议里面是否牵扯到赔偿,   一个非法建筑为什么还要政府去赔钱?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如果是这样    我明天在马路上盖间房屋    政府也必须索赔给我         
ligand 发表于 2012-5-22 12:34
我听说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城管局与养猪场业主已经达成了拆迁协议,签了协议后李宝林又感觉后悔,就跟大 ...


这里有个问题      供销联社农工商分公司2010年已经不向李收取租金    那么城管局与养猪场业主已经达成了拆迁协议是什么时候完成的?  如果是在今年    那么拆迁协议里面是否牵扯到赔偿,   一个非法建筑为什么还要政府去赔钱?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如果是这样    我明天在马路上盖间房屋    政府也必须索赔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