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街头公示20名小偷照片 涉嫌侵害肖像权(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9:55:25
商场街头公示20名小偷照片 涉嫌侵害肖像权(图) 2012年03月21日  来源:沈阳晚





  小偷照片吸引过路人围观


  3月20日,太原街一些大商场将一些惯偷的照片、姓名、年龄及犯罪记录等信息公布在商场出入口,并上写“严防小偷(嫌疑人)”几个大字,引起众人围观。许多市民拍手称快,认为对于这些人人喊打的小偷,此举无疑会给他们以沉重的打击,但也有人表示这种行为涉嫌侵权,会给这些人带来致命的后果。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争论不止。


  【事件】太原街公示小偷照片
  3月20日,在太原街时尚地下百盛出口和转盘出口,各贴出了一张彩色照片警示板。记者看到,警示板近一人多高,上面公布了经常出没太原街一些商场的惯偷照片和前科劣迹,这些人都曾被警方多次打击处理。并且还醒目地写着黑色大字:太原警务区刑侦中队提醒市民,进入繁华商业街请您保护好随身携带物品,严防被盗。
  警示板引起了不少人的围观,好奇者有之,叫好者有之,质疑者也有。当天下午,一名网友将警示板的照片贴在微博上,再次引发了网友们的议论。
  【争论一】这样做好吗?
  我赞成:为民所想,拍手叫好
  @知识点:为震慑和防范小偷,民警想出了这个招数,看来他们真替群众着想了,真下工夫了,而不是等丢完东西后再破案。我认为,预防比打击更重要,不要等群众受伤了,再去打击处理,为警方的创举拍手叫好!
  @作家李柯:早该这样了,认清那些小偷的样子,提醒大家不被偷,警察挺聪明,办法也不错。
  我反对:感觉怪怪的
  大学教师李伟:小偷确实应受警方惩处,不过将他们如此公之于众,感觉不太好,有些怪怪的。
  【争论二】这种方法有效果吗?
  我赞成:小偷确实不敢来了
  商场保安:这样做就是让大家都盯着这些小偷,起防范和威慑作用,自从警示板贴出后,这几天小偷也的确少多了。不光是警示板上的小偷,就是隐藏得很深的惯偷,也不敢或者不愿来了。
  @小00凉:我觉得可以,这些人实在太可恨了,恨不得把他们抓到判死刑。没丢过东西的人永远不知道小偷是多么的可恨,也体会不到丢东西人的那种心情,恨死这些小偷了。
  我反对:应该给人家改正的机会
  @GYH-翰:就算…也不可以这么弄吧?这根本就是不给人家日后改过的机会,有点过了。
  @浮云上一灰机:如果这些人都是被通缉或在抓捕中的人员,是无碍的,不然就应该是侵犯人权了。
  【争论三】这样做合法吗?
  我反对:小偷也有肖像、名誉权
  @猛喝一大口:我认为小偷也有肖像权和名誉权,这样印制人家相片公示,有侵犯小偷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嫌疑。作为市民,我对警方的做法感到高兴,但是站在公平角度,我却认为做法不妥,对小偷是不公平的,小偷也有人格尊严。
  我赞成:贴照片警示群众不违法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顾问李振革律师:侵犯肖像权是指不经他人允许,私自用他人照片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公开扒手照片的行为是经公安机关定性并允许的,以警示群众为目的,所以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按照某些人的理论,电视上拍摄小偷的行窃过程也是违法了? 公安部在全国张贴通缉令也是侵犯肖像权了? 电视台在路上拍新闻,随意播了某些路人的视频,那也是侵犯肖像权了?”(记者 崔平 实习生 吕晴 (李朵朵提供图片)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3-21/3762289.shtml

商场街头公示20名小偷照片 涉嫌侵害肖像权(图) 2012年03月21日  来源:沈阳晚





  小偷照片吸引过路人围观


  3月20日,太原街一些大商场将一些惯偷的照片、姓名、年龄及犯罪记录等信息公布在商场出入口,并上写“严防小偷(嫌疑人)”几个大字,引起众人围观。许多市民拍手称快,认为对于这些人人喊打的小偷,此举无疑会给他们以沉重的打击,但也有人表示这种行为涉嫌侵权,会给这些人带来致命的后果。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争论不止。


  【事件】太原街公示小偷照片
  3月20日,在太原街时尚地下百盛出口和转盘出口,各贴出了一张彩色照片警示板。记者看到,警示板近一人多高,上面公布了经常出没太原街一些商场的惯偷照片和前科劣迹,这些人都曾被警方多次打击处理。并且还醒目地写着黑色大字:太原警务区刑侦中队提醒市民,进入繁华商业街请您保护好随身携带物品,严防被盗。
  警示板引起了不少人的围观,好奇者有之,叫好者有之,质疑者也有。当天下午,一名网友将警示板的照片贴在微博上,再次引发了网友们的议论。
  【争论一】这样做好吗?
  我赞成:为民所想,拍手叫好
  @知识点:为震慑和防范小偷,民警想出了这个招数,看来他们真替群众着想了,真下工夫了,而不是等丢完东西后再破案。我认为,预防比打击更重要,不要等群众受伤了,再去打击处理,为警方的创举拍手叫好!
  @作家李柯:早该这样了,认清那些小偷的样子,提醒大家不被偷,警察挺聪明,办法也不错。
  我反对:感觉怪怪的
  大学教师李伟:小偷确实应受警方惩处,不过将他们如此公之于众,感觉不太好,有些怪怪的。
  【争论二】这种方法有效果吗?
  我赞成:小偷确实不敢来了
  商场保安:这样做就是让大家都盯着这些小偷,起防范和威慑作用,自从警示板贴出后,这几天小偷也的确少多了。不光是警示板上的小偷,就是隐藏得很深的惯偷,也不敢或者不愿来了。
  @小00凉:我觉得可以,这些人实在太可恨了,恨不得把他们抓到判死刑。没丢过东西的人永远不知道小偷是多么的可恨,也体会不到丢东西人的那种心情,恨死这些小偷了。
  我反对:应该给人家改正的机会
  @GYH-翰:就算…也不可以这么弄吧?这根本就是不给人家日后改过的机会,有点过了。
  @浮云上一灰机:如果这些人都是被通缉或在抓捕中的人员,是无碍的,不然就应该是侵犯人权了。
  【争论三】这样做合法吗?
  我反对:小偷也有肖像、名誉权
  @猛喝一大口:我认为小偷也有肖像权和名誉权,这样印制人家相片公示,有侵犯小偷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嫌疑。作为市民,我对警方的做法感到高兴,但是站在公平角度,我却认为做法不妥,对小偷是不公平的,小偷也有人格尊严。
  我赞成:贴照片警示群众不违法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顾问李振革律师:侵犯肖像权是指不经他人允许,私自用他人照片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公开扒手照片的行为是经公安机关定性并允许的,以警示群众为目的,所以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按照某些人的理论,电视上拍摄小偷的行窃过程也是违法了? 公安部在全国张贴通缉令也是侵犯肖像权了? 电视台在路上拍新闻,随意播了某些路人的视频,那也是侵犯肖像权了?”(记者 崔平 实习生 吕晴 (李朵朵提供图片)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3-21/3762289.shtml



广大群众的普法教育还需要增强啊,法盲遍地

广大群众的普法教育还需要增强啊,法盲遍地
吸血鬼骑士 发表于 2012-3-21 17:54
广大群众的普法教育还需要增强啊,法盲遍地
不能这么说,如果存在侵害肖像权,应该起诉赔偿啊!没人来索赔,起码人家默认使用相片了。
损人不利己 发表于 2012-3-21 18:04
不能这么说,如果存在侵害肖像权,应该起诉赔偿啊!没人来索赔,起码人家默认使用相片了。
问题是根本不存在肖像权问题,微博上叫的欢乐的都是法盲啊~~
那些大商场准备接受处理吧。
支持“被侵犯肖像权”的去告
到时候当地再登个报上个电视什么的,让全市乃至全省人民都看看

损人不利己 发表于 2012-3-21 18:04
不能这么说,如果存在侵害肖像权,应该起诉赔偿啊!没人来索赔,起码人家默认使用相片了。


根本不存在肖像权的问题

谁见过网上通缉犯状告公安部 要求其撤消其照片地?

人家公安机关又没拿他的照片去赚钱,产生任何财务纠纷。

也不存在因其照片被滥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冤枉他们了? 要被冤枉人家早跳脚了  早年不是有身份证被网上追逃误用 最后上告撤销了么,就是赔偿太轻了点 )


做贼了,现在被曝光了这是对其最轻的惩戒,是对公共安全的负责行为  只会产生良性结果
损人不利己 发表于 2012-3-21 18:04
不能这么说,如果存在侵害肖像权,应该起诉赔偿啊!没人来索赔,起码人家默认使用相片了。


根本不存在肖像权的问题

谁见过网上通缉犯状告公安部 要求其撤消其照片地?

人家公安机关又没拿他的照片去赚钱,产生任何财务纠纷。

也不存在因其照片被滥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冤枉他们了? 要被冤枉人家早跳脚了  早年不是有身份证被网上追逃误用 最后上告撤销了么,就是赔偿太轻了点 )


做贼了,现在被曝光了这是对其最轻的惩戒,是对公共安全的负责行为  只会产生良性结果
职业观众 发表于 2012-3-21 19:06
根本不存在肖像权的问题

谁见过网上通缉犯状告公安部 要求其撤消其照片地?
附议,,,,,,,,,,:handshake
潜水猫 发表于 2012-3-21 19:06
支持“被侵犯肖像权”的去告
到时候当地再登个报上个电视什么的,让全市乃至全省人民都看看
+1
字数你妹
潜水猫 发表于 2012-3-21 19:06
支持“被侵犯肖像权”的去告
到时候当地再登个报上个电视什么的,让全市乃至全省人民都看看
严重同意。

如果原告没有打广告的钱,我等可以再捐几个,来个全国直播
跳起来叫唤的都是些讼棍,上榜的小偷躲也来不及,讼棍觉得生意来了高声吆喝做广告。
现实残酷啊,就算喊破了喉咙也没有那个小偷会雇佣你。
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是民事自诉案件,没有自诉那就没有违法问题!想自诉请小偷先去公安机关自首再说
小偷也要脸?
商场是最痛恨小偷了,亲眼见到抓住的,一个是小伙子,一个是小姑娘,那个姑娘也许不到20
职业观众 发表于 2012-3-21 19:06
根本不存在肖像权的问题

谁见过网上通缉犯状告公安部 要求其撤消其照片地?
附 议。。。而且印象中肖像权案件是不告不理的,这些被侵犯的迅速站出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