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禁闭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0:43:38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第三条规定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批准后执行。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不知道这个禁闭措施是否算作行政处罚?如果是,那么它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相抵触。

显然,这里说的“法律”是狭义概念,只能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CW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是不作数的。

例如,行政拘留,本来是指全国人大CW会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6年之前)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中第二条明确“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拘留权限,就得在1997 年明确由全国人大CW会作出专门规定(不过这个规定是什么内容没有查到),从而突破了行政拘留的原本法律定义。

更有意思的是,1999 年7 月国务院颁布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第23 条规定,对泄露商用密码技术秘密、非法攻击商用密码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而《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拘留情形跟上述商用密码完全不沾边。也就是这个商用密码的行政法规也可以搞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不是行政处罚。但关于劳动教养的依据都是由全国人大CW会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是货真价实的法律而不是行政规章。1957年全国人大CW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劳动教养制度。1979年全国人大CW会批准、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对大中城市有违法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的改造措施。从性质上说,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第三条规定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批准后执行。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不知道这个禁闭措施是否算作行政处罚?如果是,那么它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相抵触。

显然,这里说的“法律”是狭义概念,只能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CW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是不作数的。

例如,行政拘留,本来是指全国人大CW会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6年之前)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中第二条明确“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拘留权限,就得在1997 年明确由全国人大CW会作出专门规定(不过这个规定是什么内容没有查到),从而突破了行政拘留的原本法律定义。

更有意思的是,1999 年7 月国务院颁布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第23 条规定,对泄露商用密码技术秘密、非法攻击商用密码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而《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拘留情形跟上述商用密码完全不沾边。也就是这个商用密码的行政法规也可以搞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不是行政处罚。但关于劳动教养的依据都是由全国人大CW会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是货真价实的法律而不是行政规章。1957年全国人大CW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劳动教养制度。1979年全国人大CW会批准、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对大中城市有违法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的改造措施。从性质上说,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限制自由,包括法定限制自由,和非法限制自由。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这个都知道,简单的说不拥有法定限制人的权利却违反人的意愿强行限制。

合理的法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很多,非常多:
比如:上班不许离岗,这是常识。不能说我有宪法规定保证人身自由,所以单位就不能限制我活动。
事实上,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也建立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定自由限定,(出卖劳动力通常就是出卖自己的言行自由,也有买脑力的形式,这都是合法的把控制权利,使用权利交给别人)。当然,可以说我不干了,这样解除了劳动关系,也随之解除了法定自由限定。

劳动关系中的自由限定范围也是有限的,比如在工作时间内,正常生理情况下。尿急时刻就不能限定生理自由。劳动关系通常也只能限定言行,而不能限定员工想什么。

也有严格的,比如对军事人员的自由限定就比较多了,几乎是全天候的,有时甚至可以违反生理原则,比如要求劳累也要行军,受伤也要坚持,危险也要战斗。
政治方面,思想限定也属于合理的了。常见的对党员的“双规”,就是这样一种法定的限制自由(如果你不认可,可以不入党,或者去改变党规。既然宣誓了遵守党的章程,那么合同关系成立,单方面是不能随意解除的)。


限制自由,包括法定限制自由,和非法限制自由。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这个都知道,简单的说不拥有法定限制人的权利却违反人的意愿强行限制。

合理的法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很多,非常多:
比如:上班不许离岗,这是常识。不能说我有宪法规定保证人身自由,所以单位就不能限制我活动。
事实上,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也建立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定自由限定,(出卖劳动力通常就是出卖自己的言行自由,也有买脑力的形式,这都是合法的把控制权利,使用权利交给别人)。当然,可以说我不干了,这样解除了劳动关系,也随之解除了法定自由限定。

劳动关系中的自由限定范围也是有限的,比如在工作时间内,正常生理情况下。尿急时刻就不能限定生理自由。劳动关系通常也只能限定言行,而不能限定员工想什么。

也有严格的,比如对军事人员的自由限定就比较多了,几乎是全天候的,有时甚至可以违反生理原则,比如要求劳累也要行军,受伤也要坚持,危险也要战斗。
政治方面,思想限定也属于合理的了。常见的对党员的“双规”,就是这样一种法定的限制自由(如果你不认可,可以不入党,或者去改变党规。既然宣誓了遵守党的章程,那么合同关系成立,单方面是不能随意解除的)。


按照合同法的精神,限定内容当然可以改变,但是要当事人双方确定,外人通常没有修改它人合同内容的权利!但当事人参考一下合理意见是好事。

进了看电影自然就要不能大声说话,在论坛用户也要遵守规则,男人不能随便去女厕所......这些都没有法律条文,但这些都是合法的自由限定,也是具备自由行为能力人应该掌握的社会准则,除非你不接受、不享有、不使用任何的社会权利,否则合同关系是自动成立的。

就像解除劳动关系通常要一定手续和时间,所以完全解除法定自由限定也要一定时间,起码之前的互相的利益关系要结算完毕,合同才终止。

说句题外话,有些关系可能用去一生的时间........都解除不掉。例如爱情,许多人情愿一生不自由;感情若套牢,你一生卖不掉。

按照合同法的精神,限定内容当然可以改变,但是要当事人双方确定,外人通常没有修改它人合同内容的权利!但当事人参考一下合理意见是好事。

进了看电影自然就要不能大声说话,在论坛用户也要遵守规则,男人不能随便去女厕所......这些都没有法律条文,但这些都是合法的自由限定,也是具备自由行为能力人应该掌握的社会准则,除非你不接受、不享有、不使用任何的社会权利,否则合同关系是自动成立的。

就像解除劳动关系通常要一定手续和时间,所以完全解除法定自由限定也要一定时间,起码之前的互相的利益关系要结算完毕,合同才终止。

说句题外话,有些关系可能用去一生的时间........都解除不掉。例如爱情,许多人情愿一生不自由;感情若套牢,你一生卖不掉。


跑题了,说回劳动教养
我个人认为,合理的劳动教养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在人和社会大合同中,人做错了事,当然有义务补偿,不过补偿形式可以多样,在新加坡是抽鞭子,不管你认不认可,挨鞭子的人都没反对,外人再废话也没用。

我接触过教养出来的人,恢复的还可以,人也胖了。我觉的那些人就是阶段性的人生重心不稳,行为失调。给他一个合理的恢复环境是不错的。对于严重失衡的人,劳动教养也许不能改变些什么,但是至少减少了一段时间的合同损失。

劳动教养内容安排也要积极的改进,有更好的合同损害补偿形式我不反对采用,假如那些所谓的“法学专家”愿意把他们接到家里教育最好了,但是反对进行合理补偿的则是严重的违反法学的公平原则。

至于劳动教养属于行政措施还是刑事处罚?我觉的这些字面的意义争论其实不重要。个人觉得还是偏向刑事处罚的方面多些,形式也类似。 如果说处罚样式是不许领养老金,或者禁止使用医保(假如有这些),则更像行政处罚多些。

跑题了,说回劳动教养
我个人认为,合理的劳动教养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在人和社会大合同中,人做错了事,当然有义务补偿,不过补偿形式可以多样,在新加坡是抽鞭子,不管你认不认可,挨鞭子的人都没反对,外人再废话也没用。

我接触过教养出来的人,恢复的还可以,人也胖了。我觉的那些人就是阶段性的人生重心不稳,行为失调。给他一个合理的恢复环境是不错的。对于严重失衡的人,劳动教养也许不能改变些什么,但是至少减少了一段时间的合同损失。

劳动教养内容安排也要积极的改进,有更好的合同损害补偿形式我不反对采用,假如那些所谓的“法学专家”愿意把他们接到家里教育最好了,但是反对进行合理补偿的则是严重的违反法学的公平原则。

至于劳动教养属于行政措施还是刑事处罚?我觉的这些字面的意义争论其实不重要。个人觉得还是偏向刑事处罚的方面多些,形式也类似。 如果说处罚样式是不许领养老金,或者禁止使用医保(假如有这些),则更像行政处罚多些。
楼主,你的问题:
1.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法律,可以设定。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作为下位法引用上位法的规定是可以的。

2. 第一个例如说的行政拘留不知道你想说什么,估计你是认为国家安全机关没有行政拘留的处罚权?查查《国家安全法》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果你认为这样还不行,无所谓,国家安全机关一般都是在公安机关同时挂了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说自己是安全机关就是安全机关,说自己是公安机关就是公安机关。不信去你所在城市的公安局门口看看,至于是不是在里面办公是无所谓的。

3.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关键并不在于对方是哪个领域,而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不构成犯罪的"这一点。所以不管是《商业密码管理条例》,还是《地沟油管理条例》,或者根本没有条例,只要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不构成犯罪的”的情节,都可以处罚。因为《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当然,结合《商业密码管理条例》这一个而言,还需要根据其具体行为对照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4. 至于劳动教养的问题,这个是人大的特权,是不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不重要。
楼主啊 五条禁令也不是法律一样管着广大公安民警现在还出了个五条禁令的七条补充解释 这个又怎么看 你通篇说的基本都是废话 你要是能帮警察把节假日三倍工资要来那才叫真牛逼
远谋 发表于 2011-11-25 05:58
楼主,你的问题:
1.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纪律的 ...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不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虽然很多地方二者的牌子挂在一个大院门口,但他们是两个不同的单位,不过国安与公安都属于警察。
工作关系。警察可不是自由公民。

相反,是纪律性很强的队伍。
限制人生自由是针对自由公民而言的。

警察去了外地,而且不是工作原因,这时候他就是自由公民。

admiraltr 发表于 2011-11-25 23:48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不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虽然很多地方二者的牌子挂在一个大院门口,但他们是两个 ...


没说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是一个单位两个牌子。我是说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挂着安全机关和安全机关两个牌子(这里的牌子是指名义)。
admiraltr 发表于 2011-11-25 23:48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不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虽然很多地方二者的牌子挂在一个大院门口,但他们是两个 ...


没说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是一个单位两个牌子。我是说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挂着安全机关和安全机关两个牌子(这里的牌子是指名义)。
远谋 发表于 2011-11-26 08:51
没说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是一个单位两个牌子。我是说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挂着安全机关和安全机关两个牌 ...
那也不对,有些地方国安和公安的牌子确实挂在一个大院门口,但是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是这样的,我们这里公安局和安全局的牌子就不挂在一起,我们这里安全局门口只有安全局的牌子,没有公安的牌子。我们省公安厅门口只有省公安厅的牌子,没有省安全厅的牌子。法律上已经赋予了国安办案时与公安一样的权利。
远谋 发表于 2011-11-25 05:58
楼主,你的问题:
1.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纪律的 ...
第二点中的拘留是指刑事拘留,刑事强制措施
admiraltr 发表于 2011-11-26 09:41
那也不对,有些地方国安和公安的牌子确实挂在一个大院门口,但是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是这样的,我们这里公安 ...
国安少个公安少个权力,但是我不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