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情系佤邦论坛斑竹的一篇文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5:16:39


10月28日,随着9名泰国陆军第三军区的现役军人向泰国警方投案自首,震惊东南亚的“10.5湄公河惨案”终于有了一个可以告慰国人的初步结果。但国人并不能就此满足,毕竟目前案情仍然迷雾重重,泰国警方与军方的说法与做法无法给予中国人民一个合情合理的满意交待,案情仍然可能出现反复,甚至是不了了之的可能。因为这9名泰国军人在10月28日向泰国警方投案自首之后,不但否认了残杀了13名中国人的行为,而且在警方对他们进行了一般性的询问之后又把他们放回了部队,这种做法的原因和用意何在?如果说泰国警方管不了泰国军方的事情,那么这9名泰国的军人为何又要选择向泰国的警方投案自首?管不了军方事务的泰国警方又为何要接受军方人员的自首?!




当然,“10.5湄公河惨案”究竟是不是真的就是这9名泰国军人所为?他们的目的又是什么?目前说法不一,只能期待中国政府继续向相关国家和相关方面保持高度压力,让案情早日大白于天下,让真正的凶手伏法,而不能让真相被人为掩盖,让真正的凶手永远逍遥法外!因为人民需要真相!如果惨案真的是这9名泰国现役军人所为,那他们的目的和动机究竟是什么?如果有一天泰国警方最终认定说,这9名泰国军人杀人的目的是跟毒品有关的,贩毒集团是幕后主使,杀人的目的是为了报复。那么实在难以让想象这9名泰国军人会愚蠢到选择在一个光天化日之下、距离泰国清盛码头仅数百米远、人流量众多的地方来杀人?难道他们就不怕他们的暴行暴露在路人的眼皮底下吗?毕竟要杀害13名中国人,按每人一枪来算,至少也要开13枪才能把13名中国全部杀死,这密集且巨大的13声枪声难道他们一点都不惧怕几百米开外的清盛码头上的路人听见暴露他们的罪行吗?他们为何不选择在一个月黑风高的杀人良机之时,再不动声色地把13名中国人劫持到一个远离泰国码头的无人知晓处再枪杀呢?这样不但神不知鬼不觉地杀了人报了仇,又能隐敝了他们的罪行,不是令他们更安全吗?




其次,如果有一天泰国警方最终认定说,这9名泰国军人上船去去为了执行查缉毒品的任务,残杀这13名中国人的行为只是误杀的话!那么请问为何在这9名泰军人全部控制了这二艘船上的13名“贩毒”的中国人,从船上搜查到了大量毒品,人赃并获之后,他们为什么不把这些“贩毒”的中国人连同缴获的毒品一起带回部队去向他们的上司邀功请赏,而是要把人全部杀害并抛尸江中灭迹呢?如果说在查缉毒品的过程当中,因种种原因泰国军人不慎打死了一个中国人还勉强说得过去的话,但13名中国人全部遭到残酷杀害,难道还能够以一句误杀来糊弄欺骗中国人吗?




再次,如果有一天泰国警方最终认定说,这9名泰国军人残杀13名中国人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与泰国政府和军方无关的话。那么请问这9名全副武装的泰国军人是一个集体还是一个个体?若他们的行为与军方无关,那么这9名泰国军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泰国境内集体屠杀13名中国人的行为究竟该作何种解释?这9名既不为劫财,也不为劫毒的泰国军人,若不是在执行军方上级给他们下达的杀人军令,任何理由都解释不了他们在集体残杀13名中国人时为何会选择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若这9名泰国军人是在执行军方上级交给他们的残杀13名中国人的军令,那么毫无疑问这就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政治阴谋,而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




当然,这13名中国人究竟是不是这9名泰国军人所杀?真相并不难调查,泰国有关方面只需将这9名泰国军人的原始佩枪与惨案现场的枪击痕迹一一比对就会真相大白了。因为我相信中国拥有一流的刑侦专家,任何蛛丝马迹都逃不过中国刑侦专家的火眼金睛!




我也相信:随着案情的继续深入,更多的案情细节和内幕将一一曝光,真相不久将大白于天下!但这并不是本人在本博文里要阐述的主题,本人在此只是对今天在中国北京召开的中国、缅甸、老挝和泰国四国加强湄公河安全航行、研讨建立湄公河联合执法会议,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我个人认为:建立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联合执法机制”固然是好事,也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加强警务合作迈出的重要一步,必将进一步推动湄公河次区域地区朝一个安全有序的方向发展。但建立“湄公河联合执法机制”不应只是停留在单纯的中、老、缅、泰四国的警务合作层面上,“湄公河联合执法机制”也不应该仅仅只限于为湄公河护航!而是应该建立在准军事层面上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因为单纯的警务合作,仅仅只能向缅、老、泰等国家派遣警务联络官,或组成单纯的警务联合巡逻队,只能起到打击在湄公河上零星贩毒的行为以及维护湄公河的航行安全的作用,而对于湄公河两岸或金三角地区的安全轶序难以起到震慑与抑制的作用。因此,“湄公河安全合作机制”应该朝准军事合作层面进行,就算中、老、缅、泰四国联合组建的“湄公河联合执法机制”的规模再小,也应该定义为拥有海(湄公河上的联合巡逻炮艇)、陆(联合执法武装部队)、空(联合执法武装直升飞机)三位一体的联合执法部队,才能有效地执行维护湄公河次区域地区的安全、有效地打击金三角地区跨国犯罪团伙、有效地恢复金三角地区法治的任务!毕竟“湄公河联合执法安全机制”要面对的是金三角地区军事层面的问题,而绝非仅仅只是治安层面的问题!若没有强大的军事实力作为联合警务执法的后盾,那么任何的警务治安执法恐怕只会雷声大,雨点小,到头来阻力重重或无功而返!因此,建设“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不但要以警务合作为前锋,更要以国防实力为后盾!只有这样的机制,才能确保执法的顺利与万无一失!就如同美国从来不会派武装警察到国外执法,而是派武装部队代表国家到国外执法一样!




同时,我个人认为:有关方面在筹备建立“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时,也不应将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和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这二个缅甸的地方武装组织排除在“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之外!




因为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和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是缅甸国内二支最重要的华人武装组织,分别在中缅和缅泰边境地区管制着缅甸差不多3分之1的边境线。特别是佤邦,不但在中缅边境控制着约500多公里的边境线,而且在泰缅边境的金三角核心地区也控制500多公里的边境线,是缅甸最大的武装组织。




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和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这二支华人武装组织不但在缅甸拥有比较重要的政治与军事影响力,而且也实际控制湄公河缅甸段约一半以上的河段。若这二支地方武装组织能够以一个合法的身份参与到“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上来,将为“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的建设和将来的执法行动发挥无可比拟的作用!




当然,我这样说或许就有人反驳道:“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是中、老、缅、泰四个主权国家联合组建的国家级的次区域组织,佤邦和第四特区作为缅甸的一个地方武装组织,有什么资格参与这个国家层级的次区域组织?缅甸政府又怎么可能同意佤邦和第四特区参加?




话虽这么说,但也应该认识到:如今的缅甸执政当局虽然名义是代表了缅甸联邦国家的中央政府,但实际上缅甸执政当局对于中缅和缅泰边境地区的管控能力十分的脆弱,在中缅和缅泰边境大部分地区的管理事务上,缅甸联邦中央政府鞭长莫及,有名无实,影响力有限。在涉及中缅和泰缅边境以及金三角和湄公河的打击跨国犯罪的事务上,缅甸执政当局就算以一个成员国家的身份参与“湄公河联合执法机制”,但他如果不跟佤邦和第四特区合作,那么很多事务都将无法发挥缅甸作为一个国家、以一个成员国身份参与“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所应该发挥的作用,以及履行缅甸作为一个国家、以一个成员国身份参与“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所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若不然在将来在缅甸联邦中央政府能力控制范围之外发生突发事件时,“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若联系缅甸联邦中央政府也未必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但联系佤邦和第四特区或许可以马上解决!这就是"远水解不了近渴","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再说了佤邦和第四特区同样是华人骨肉同胞,外人再怎好,又怎么比得上自已的骨肉同胞好呢?毕竟"打虎仍需亲兄弟,上阵莫过父子兵"!




那么佤邦和第四特区该如何参与“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呢?我个人认为:有关方面可以让佤邦和第四特区以缅甸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也就是说缅甸执政当局代表缅甸联邦国家以成员国的身份参与“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的建设与执法,而佤邦与第四特区就以缅甸国家里面的一个地区观察员的身份参与“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在缅甸联邦中央政府的授权下,协助缅甸联邦中央政府参与“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的建设与执法。就象中国政府代表国家以一个成员国的身份参加一些国际性的组织,但同时也允许香港和澳门以观察员的身份跟国家一起参加一些国际性的组织,协助中国中央政府处理一些国际性的组织的事务一样,这本身并不对立,也并不矛盾。




当然,或许也有人会问,就算缅甸政府同意佤邦和第四特区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佤邦和第四特区会愿意参加吗?依我个人的看法,若有这样的机会,佤邦和第四特区应该十分愿意参与。因为佤邦和第四特区虽然是缅甸联邦的一个地区,但因为种种历史的原因,佤邦和第四特区跟缅甸联邦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是互不信任的关系,在缅甸政府军的地图上,佤邦和第四特区控制的地区仍然标识为绿色的、非法武装组织控制下的未解放地区。佤邦和第四特区的武装力量至今也仍然与缅甸政府军相互对峙于两军的阵地前沿。




正是因为种种的历史原因,造成佤邦和第四特区一直被缅甸执政当局排斥于合法的政治体制之外,游离于缅甸的主流社会和国际社会的法纪之外。因此,如果佤邦和第四特区能够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不但将会令佤邦和第四特区从此在缅甸得到一个合法存在的政治身份,而且也会让佤邦和第四特区武装力量在缅甸拥有合法存在的依据。




如果佤邦和第四特区能够与缅甸联邦中央政府一起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事务,在“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事务上与缅甸联邦政府一起发挥国家以及自己的作用,那么佤邦和第四特区就可以与缅甸执政当局有更多相互交流与沟通的机会,慢慢培养相互之间的感情,找到互相信任的基础。到那时双方就可以在“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的框架下,找到彻底解决缅甸政府要求各武装组织的“部队整编问题”的办法。而“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就可以发挥地区性组织的作用,担当起领导者的角色,调解缅甸执政当局与民地武组织之间的矛盾:“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通过向民地武组织提供“政治上保证合法、军事上保证安全”的承诺,在缅甸执政当局与民地武组织之间进行调解,最终找到解决令缅甸执政当局和民地武组织都寝食难安的“部队整编问题”的办法,从而全面结束缅甸政府军与各民族武装组织之间相互不信任,相互武装对峙的局面,走上共治国家的道路。毕竟缅甸的民地武组织对缅甸执政当局充满了不信任和戒备心理,但对中国还是十分相信的,如果由中国主导的“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能够把缅甸的民地武组织聚集到“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的体制下,通过在体制内的调解,或许就可以令缅甸执政当局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得到解决的问题得到合理和安全的解决!




这对于急需拥有合法政治地位、迫切需要找到安全出路的佤邦和第四特区等民地武组织来说无论如何都是十分有利的,或许也是他们合法溶入缅甸主流社会,合法回归国际社会的唯一机会,佤邦和第四特区没有理由不珍惜这样的机会!同时,对于急欲找到与各民族武装组织结束军事对峙、内战不断局面的缅甸执政当局来说也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




建立“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维护湄公河航行安全,恢复金三角失衡的法律轶序,并不是哪一个国家、哪一个组织自己的责任,也并不是哪一个国家,哪一个组织自己能够独力完成的,需要相关国家以及相关组织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因此,建立“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不应该让佤邦和第四特区缺席!这或许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
http://www.25wb.com/forum.php?mo ... p;tid=1470#lastpost

10月28日,随着9名泰国陆军第三军区的现役军人向泰国警方投案自首,震惊东南亚的“10.5湄公河惨案”终于有了一个可以告慰国人的初步结果。但国人并不能就此满足,毕竟目前案情仍然迷雾重重,泰国警方与军方的说法与做法无法给予中国人民一个合情合理的满意交待,案情仍然可能出现反复,甚至是不了了之的可能。因为这9名泰国军人在10月28日向泰国警方投案自首之后,不但否认了残杀了13名中国人的行为,而且在警方对他们进行了一般性的询问之后又把他们放回了部队,这种做法的原因和用意何在?如果说泰国警方管不了泰国军方的事情,那么这9名泰国的军人为何又要选择向泰国的警方投案自首?管不了军方事务的泰国警方又为何要接受军方人员的自首?!




当然,“10.5湄公河惨案”究竟是不是真的就是这9名泰国军人所为?他们的目的又是什么?目前说法不一,只能期待中国政府继续向相关国家和相关方面保持高度压力,让案情早日大白于天下,让真正的凶手伏法,而不能让真相被人为掩盖,让真正的凶手永远逍遥法外!因为人民需要真相!如果惨案真的是这9名泰国现役军人所为,那他们的目的和动机究竟是什么?如果有一天泰国警方最终认定说,这9名泰国军人杀人的目的是跟毒品有关的,贩毒集团是幕后主使,杀人的目的是为了报复。那么实在难以让想象这9名泰国军人会愚蠢到选择在一个光天化日之下、距离泰国清盛码头仅数百米远、人流量众多的地方来杀人?难道他们就不怕他们的暴行暴露在路人的眼皮底下吗?毕竟要杀害13名中国人,按每人一枪来算,至少也要开13枪才能把13名中国全部杀死,这密集且巨大的13声枪声难道他们一点都不惧怕几百米开外的清盛码头上的路人听见暴露他们的罪行吗?他们为何不选择在一个月黑风高的杀人良机之时,再不动声色地把13名中国人劫持到一个远离泰国码头的无人知晓处再枪杀呢?这样不但神不知鬼不觉地杀了人报了仇,又能隐敝了他们的罪行,不是令他们更安全吗?




其次,如果有一天泰国警方最终认定说,这9名泰国军人上船去去为了执行查缉毒品的任务,残杀这13名中国人的行为只是误杀的话!那么请问为何在这9名泰军人全部控制了这二艘船上的13名“贩毒”的中国人,从船上搜查到了大量毒品,人赃并获之后,他们为什么不把这些“贩毒”的中国人连同缴获的毒品一起带回部队去向他们的上司邀功请赏,而是要把人全部杀害并抛尸江中灭迹呢?如果说在查缉毒品的过程当中,因种种原因泰国军人不慎打死了一个中国人还勉强说得过去的话,但13名中国人全部遭到残酷杀害,难道还能够以一句误杀来糊弄欺骗中国人吗?




再次,如果有一天泰国警方最终认定说,这9名泰国军人残杀13名中国人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与泰国政府和军方无关的话。那么请问这9名全副武装的泰国军人是一个集体还是一个个体?若他们的行为与军方无关,那么这9名泰国军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泰国境内集体屠杀13名中国人的行为究竟该作何种解释?这9名既不为劫财,也不为劫毒的泰国军人,若不是在执行军方上级给他们下达的杀人军令,任何理由都解释不了他们在集体残杀13名中国人时为何会选择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若这9名泰国军人是在执行军方上级交给他们的残杀13名中国人的军令,那么毫无疑问这就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政治阴谋,而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




当然,这13名中国人究竟是不是这9名泰国军人所杀?真相并不难调查,泰国有关方面只需将这9名泰国军人的原始佩枪与惨案现场的枪击痕迹一一比对就会真相大白了。因为我相信中国拥有一流的刑侦专家,任何蛛丝马迹都逃不过中国刑侦专家的火眼金睛!




我也相信:随着案情的继续深入,更多的案情细节和内幕将一一曝光,真相不久将大白于天下!但这并不是本人在本博文里要阐述的主题,本人在此只是对今天在中国北京召开的中国、缅甸、老挝和泰国四国加强湄公河安全航行、研讨建立湄公河联合执法会议,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我个人认为:建立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联合执法机制”固然是好事,也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加强警务合作迈出的重要一步,必将进一步推动湄公河次区域地区朝一个安全有序的方向发展。但建立“湄公河联合执法机制”不应只是停留在单纯的中、老、缅、泰四国的警务合作层面上,“湄公河联合执法机制”也不应该仅仅只限于为湄公河护航!而是应该建立在准军事层面上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因为单纯的警务合作,仅仅只能向缅、老、泰等国家派遣警务联络官,或组成单纯的警务联合巡逻队,只能起到打击在湄公河上零星贩毒的行为以及维护湄公河的航行安全的作用,而对于湄公河两岸或金三角地区的安全轶序难以起到震慑与抑制的作用。因此,“湄公河安全合作机制”应该朝准军事合作层面进行,就算中、老、缅、泰四国联合组建的“湄公河联合执法机制”的规模再小,也应该定义为拥有海(湄公河上的联合巡逻炮艇)、陆(联合执法武装部队)、空(联合执法武装直升飞机)三位一体的联合执法部队,才能有效地执行维护湄公河次区域地区的安全、有效地打击金三角地区跨国犯罪团伙、有效地恢复金三角地区法治的任务!毕竟“湄公河联合执法安全机制”要面对的是金三角地区军事层面的问题,而绝非仅仅只是治安层面的问题!若没有强大的军事实力作为联合警务执法的后盾,那么任何的警务治安执法恐怕只会雷声大,雨点小,到头来阻力重重或无功而返!因此,建设“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不但要以警务合作为前锋,更要以国防实力为后盾!只有这样的机制,才能确保执法的顺利与万无一失!就如同美国从来不会派武装警察到国外执法,而是派武装部队代表国家到国外执法一样!




同时,我个人认为:有关方面在筹备建立“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时,也不应将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和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这二个缅甸的地方武装组织排除在“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之外!




因为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和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是缅甸国内二支最重要的华人武装组织,分别在中缅和缅泰边境地区管制着缅甸差不多3分之1的边境线。特别是佤邦,不但在中缅边境控制着约500多公里的边境线,而且在泰缅边境的金三角核心地区也控制500多公里的边境线,是缅甸最大的武装组织。




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和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这二支华人武装组织不但在缅甸拥有比较重要的政治与军事影响力,而且也实际控制湄公河缅甸段约一半以上的河段。若这二支地方武装组织能够以一个合法的身份参与到“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上来,将为“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的建设和将来的执法行动发挥无可比拟的作用!




当然,我这样说或许就有人反驳道:“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是中、老、缅、泰四个主权国家联合组建的国家级的次区域组织,佤邦和第四特区作为缅甸的一个地方武装组织,有什么资格参与这个国家层级的次区域组织?缅甸政府又怎么可能同意佤邦和第四特区参加?




话虽这么说,但也应该认识到:如今的缅甸执政当局虽然名义是代表了缅甸联邦国家的中央政府,但实际上缅甸执政当局对于中缅和缅泰边境地区的管控能力十分的脆弱,在中缅和缅泰边境大部分地区的管理事务上,缅甸联邦中央政府鞭长莫及,有名无实,影响力有限。在涉及中缅和泰缅边境以及金三角和湄公河的打击跨国犯罪的事务上,缅甸执政当局就算以一个成员国家的身份参与“湄公河联合执法机制”,但他如果不跟佤邦和第四特区合作,那么很多事务都将无法发挥缅甸作为一个国家、以一个成员国身份参与“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所应该发挥的作用,以及履行缅甸作为一个国家、以一个成员国身份参与“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所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若不然在将来在缅甸联邦中央政府能力控制范围之外发生突发事件时,“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若联系缅甸联邦中央政府也未必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但联系佤邦和第四特区或许可以马上解决!这就是"远水解不了近渴","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再说了佤邦和第四特区同样是华人骨肉同胞,外人再怎好,又怎么比得上自已的骨肉同胞好呢?毕竟"打虎仍需亲兄弟,上阵莫过父子兵"!




那么佤邦和第四特区该如何参与“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呢?我个人认为:有关方面可以让佤邦和第四特区以缅甸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也就是说缅甸执政当局代表缅甸联邦国家以成员国的身份参与“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的建设与执法,而佤邦与第四特区就以缅甸国家里面的一个地区观察员的身份参与“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在缅甸联邦中央政府的授权下,协助缅甸联邦中央政府参与“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的建设与执法。就象中国政府代表国家以一个成员国的身份参加一些国际性的组织,但同时也允许香港和澳门以观察员的身份跟国家一起参加一些国际性的组织,协助中国中央政府处理一些国际性的组织的事务一样,这本身并不对立,也并不矛盾。




当然,或许也有人会问,就算缅甸政府同意佤邦和第四特区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佤邦和第四特区会愿意参加吗?依我个人的看法,若有这样的机会,佤邦和第四特区应该十分愿意参与。因为佤邦和第四特区虽然是缅甸联邦的一个地区,但因为种种历史的原因,佤邦和第四特区跟缅甸联邦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是互不信任的关系,在缅甸政府军的地图上,佤邦和第四特区控制的地区仍然标识为绿色的、非法武装组织控制下的未解放地区。佤邦和第四特区的武装力量至今也仍然与缅甸政府军相互对峙于两军的阵地前沿。




正是因为种种的历史原因,造成佤邦和第四特区一直被缅甸执政当局排斥于合法的政治体制之外,游离于缅甸的主流社会和国际社会的法纪之外。因此,如果佤邦和第四特区能够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不但将会令佤邦和第四特区从此在缅甸得到一个合法存在的政治身份,而且也会让佤邦和第四特区武装力量在缅甸拥有合法存在的依据。




如果佤邦和第四特区能够与缅甸联邦中央政府一起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事务,在“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事务上与缅甸联邦政府一起发挥国家以及自己的作用,那么佤邦和第四特区就可以与缅甸执政当局有更多相互交流与沟通的机会,慢慢培养相互之间的感情,找到互相信任的基础。到那时双方就可以在“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的框架下,找到彻底解决缅甸政府要求各武装组织的“部队整编问题”的办法。而“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就可以发挥地区性组织的作用,担当起领导者的角色,调解缅甸执政当局与民地武组织之间的矛盾:“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通过向民地武组织提供“政治上保证合法、军事上保证安全”的承诺,在缅甸执政当局与民地武组织之间进行调解,最终找到解决令缅甸执政当局和民地武组织都寝食难安的“部队整编问题”的办法,从而全面结束缅甸政府军与各民族武装组织之间相互不信任,相互武装对峙的局面,走上共治国家的道路。毕竟缅甸的民地武组织对缅甸执政当局充满了不信任和戒备心理,但对中国还是十分相信的,如果由中国主导的“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能够把缅甸的民地武组织聚集到“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的体制下,通过在体制内的调解,或许就可以令缅甸执政当局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得到解决的问题得到合理和安全的解决!




这对于急需拥有合法政治地位、迫切需要找到安全出路的佤邦和第四特区等民地武组织来说无论如何都是十分有利的,或许也是他们合法溶入缅甸主流社会,合法回归国际社会的唯一机会,佤邦和第四特区没有理由不珍惜这样的机会!同时,对于急欲找到与各民族武装组织结束军事对峙、内战不断局面的缅甸执政当局来说也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




建立“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维护湄公河航行安全,恢复金三角失衡的法律轶序,并不是哪一个国家、哪一个组织自己的责任,也并不是哪一个国家,哪一个组织自己能够独力完成的,需要相关国家以及相关组织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因此,建立“湄公河联合安全机制”,不应该让佤邦和第四特区缺席!这或许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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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很复杂,可能真相永远也不能搞清楚,能借这个事情达成国家的目的就好了
楼上说的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