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抵民生政策诱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8:43:46
理性觉醒以来,制抵理性的自负需要艰难的理论努力。民生被唤醒以后,制抵民生政策的致命诱惑同样需要艰难的理论努力。我需要迫不及待地指出,需要制抵的是民生政策,不是民生。民生,民众的福祉,甚至是全部经济发展的旨归,何罪之有。而一旦把民生作为政策的操作对象,由政府堂而皇之地竖起民生政策的大旗,则需要理性和冷静的理论分析。

首先,我想直接用贡斯当和联邦党人文集中的两段论述正面表明我的观点。“不管这种慈悲的允诺(给人民以幸福快乐)会多么令人感动,我们也会要求当权者把自己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我们要求他们将行为限制在正义的范围内。我们自己将负起寻求快乐的责任。”(贡斯当,1999:44)贡斯当还毫不含糊地指出,政治自由上帝赋予我们最有力、最有效的自我发展手段,它把公民最神圣的礼仪关切与评估毫无例外地交给所有公民,由此丰富的公民的精神,升华了他们的思想,在他们中间区里了某种知识平等,这种平等构成了一个民族的荣誉和力量。(贡斯当,1999:45)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也给政府的作用勘定了一个清晰的范围。“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义是一组规则及其执行机制,这组规则的核心内容由一组禁令构成,你不可以……;别人和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不可以对你……。在这一组规则里面,可能涉及社会中“最少受惠者”如何受到以我们的价值观看来必须予以帮助的相关规定条款,但这样的条款以词典式排列的次序居于规则体系的后头,即这一原则不得与其他禁令性规则相抵牾。贡斯当和联邦党人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关心民生议题,那么,正义的规则最大的民生。当所谓民生政策指向物质主义的福利政策的时候,它其实已经远离了真正的民生。

我想再从经济学的理由说明,一项以政府实施的民生导向的公共政策为什么需要反思。民生政策的一个理由是贫富收入差距过大,通过民生政策调节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这些看似有理的陈述背后隐藏着陷阱。首先,民生政策的主事者对贫富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不做探究和调查,政策目标指向收入差距本身,试图提低压高,以此还有很强的道德荣耀感。不正义的制度歧视在造成今天的城乡差别、贫富差距起了多大的作用?一个常态的法治下的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为造成贫富差距起多大作用?在中国的背景,前者的作用无疑是根本性的、主导的。而且人们对于城乡分治、贫富差距的主要不满是指向制度歧视和权利歧视,而不是勤劳致富、天资致富、运气致富……。第二,经济系统呈现出一种合作秩序,这种合作秩序由无数缔约过程(交易)和组织内合作构成。经济体制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缔约过程,是否允许自由缔约。经济繁荣的程度在一地程度上可以由系统内交易繁荣程度来测度。交易,基于同意的交易乃是经济效率本身。所谓收入分配正是在一个连续不断的缔约过程中决定的。经济系统和系统内企业组织的生产不是一个单一维度的工程技术问题,也即不是一个可严格事前把握的投入产出工程技术问题。经济系统及其内部的企业、企业联合存在一个从投入到产出的非线性过程。对于产出的归因不能在事前决定,因此只能交由一个杨小凯所谓的间接定价过程来决定。那些相对同质化、具备一般市场条件(价格机制能显示出价格信号)在合作生产中能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确定,而那些异质性、难以具备一般市场条件(价格机制难以予以一一准确定价)被迫以“剩余”的方式显示价格。由此看来,在任何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中,参与其中的任何要素的收入分配方案已经在生产时决定了,这就是收入分布和生产的同时决定理论。所谓的一次分配、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是一种比喻用语的进一步强化,最终成为一些误导性极强的“假冒正式经济学概念”。在一个法治国家,宪政约束有效,代议过程完善,甚至所谓的二次分配都可以视为在一次分配中政府参与其中而自动解决,根本谈不上什么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四次分配……这里面,有争议的是企业家以剩余的方式占有的利润是否正义。因为企业家占有的是对先前不存在的东西,而且企业家获得那个先前不存在的利润以后,改善了所有相关人的境况,也就是改善了新古典范式的“资源配置效率”,何来不正义?休谟认为对于无主物的占有,如果取走的和留下的一样好,那么占有行为是正义的。企业家取走原来不存在的东西,还不是无主物。留下的是所有相关人境况的改善,因而完全符合休谟定义的正义。

第三,我想纠正一下一些人为的混淆。当前政府财政收入增长迅速。财政部发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比上年增加14562亿元,增长21.3%。注意一下当年的经济增长,IMF的数据是10%。 (另国家统计局“初步核实,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为401202亿元)财政收入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无疑财富在进一步向政府集中。于是有人认为既然政府集中那么大的财力,不干民生干什么,用于民生事业总比用于政府建楼堂馆所、出国旅游好吧。首先一个“正确的”的宏观税负水平是由一个良好运转的代议制度、竞争性政党制度以及强大的公民社会监督决定的。此三项制度联合起来运转构成对一国财税这一“理性觉醒以来,制抵理性的自负需要艰难的理论努力。民生被唤醒以后,制抵民生政策的致命诱惑同样需要艰难的理论努力。我需要迫不及待地指出,需要制抵的是民生政策,不是民生。民生,民众的福祉,甚至是全部经济发展的旨归,何罪之有。而一旦把民生作为政策的操作对象,由政府堂而皇之地竖起民生政策的大旗,则需要理性和冷静的理论分析。

首先,我想直接用贡斯当和联邦党人文集中的两段论述正面表明我的观点。“不管这种慈悲的允诺(给人民以幸福快乐)会多么令人感动,我们也会要求当权者把自己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我们要求他们将行为限制在正义的范围内。我们自己将负起寻求快乐的责任。”(贡斯当,1999:44)贡斯当还毫不含糊地指出,政治自由上帝赋予我们最有力、最有效的自我发展手段,它把公民最神圣的礼仪关切与评估毫无例外地交给所有公民,由此丰富的公民的精神,升华了他们的思想,在他们中间区里了某种知识平等,这种平等构成了一个民族的荣誉和力量。(贡斯当,1999:45)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也给政府的作用勘定了一个清晰的范围。“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义是一组规则及其执行机制,这组规则的核心内容由一组禁令构成,你不可以……;别人和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不可以对你……。在这一组规则里面,可能涉及社会中“最少受惠者”如何受到以我们的价值观看来必须予以帮助的相关规定条款,但这样的条款以词典式排列的次序居于规则体系的后头,即这一原则不得与其他禁令性规则相抵牾。贡斯当和联邦党人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关心民生议题,那么,正义的规则最大的民生。当所谓民生政策指向物质主义的福利政策的时候,它其实已经远离了真正的民生。

我想再从经济学的理由说明,一项以政府实施的民生导向的公共政策为什么需要反思。民生政策的一个理由是贫富收入差距过大,通过民生政策调节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这些看似有理的陈述背后隐藏着陷阱。首先,民生政策的主事者对贫富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不做探究和调查,政策目标指向收入差距本身,试图提低压高,以此还有很强的道德荣耀感。不正义的制度歧视在造成今天的城乡差别、贫富差距起了多大的作用?一个常态的法治下的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为造成贫富差距起多大作用?在中国的背景,前者的作用无疑是根本性的、主导的。而且人们对于城乡分治、贫富差距的主要不满是指向制度歧视和权利歧视,而不是勤劳致富、天资致富、运气致富……。第二,经济系统呈现出一种合作秩序,这种合作秩序由无数缔约过程(交易)和组织内合作构成。经济体制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缔约过程,是否允许自由缔约。经济繁荣的程度在一地程度上可以由系统内交易繁荣程度来测度。交易,基于同意的交易乃是经济效率本身。所谓收入分配正是在一个连续不断的缔约过程中决定的。经济系统和系统内企业组织的生产不是一个单一维度的工程技术问题,也即不是一个可严格事前把握的投入产出工程技术问题。经济系统及其内部的企业、企业联合存在一个从投入到产出的非线性过程。对于产出的归因不能在事前决定,因此只能交由一个杨小凯所谓的间接定价过程来决定。那些相对同质化、具备一般市场条件(价格机制能显示出价格信号)在合作生产中能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确定,而那些异质性、难以具备一般市场条件(价格机制难以予以一一准确定价)被迫以“剩余”的方式显示价格。由此看来,在任何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中,参与其中的任何要素的收入分配方案已经在生产时决定了,这就是收入分布和生产的同时决定理论。所谓的一次分配、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是一种比喻用语的进一步强化,最终成为一些误导性极强的“假冒正式经济学概念”。在一个法治国家,宪政约束有效,代议过程完善,甚至所谓的二次分配都可以视为在一次分配中政府参与其中而自动解决,根本谈不上什么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四次分配……这里面,有争议的是企业家以剩余的方式占有的利润是否正义。因为企业家占有的是对先前不存在的东西,而且企业家获得那个先前不存在的利润以后,改善了所有相关人的境况,也就是改善了新古典范式的“资源配置效率”,何来不正义?休谟认为对于无主物的占有,如果取走的和留下的一样好,那么占有行为是正义的。企业家取走原来不存在的东西,还不是无主物。留下的是所有相关人境况的改善,因而完全符合休谟定义的正义。

第三,我想纠正一下一些人为的混淆。当前政府财政收入增长迅速。财政部发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比上年增加14562亿元,增长21.3%。注意一下当年的经济增长,IMF的数据是10%。 (另国家统计局“初步核实,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为401202亿元)财政收入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无疑财富在进一步向政府集中。于是有人认为既然政府集中那么大的财力,不干民生干什么,用于民生事业总比用于政府建楼堂馆所、出国旅游好吧。首先一个“正确的”的宏观税负水平是由一个良好运转的代议制度、竞争性政党制度以及强大的公民社会监督决定的。此三项制度联合起来运转构成对一国财税这一“社会科学的事实”的批判性检验机制。如果,我们现在的财政收入数量刚好,那么政府正当的开支自然有其其结构。如果当前的税收水平过高,财政收入高于“正确的”的水平,我们需要做的事情是把所收的钱还给纳税人,而不是以民生为名一锅煮。如果小偷偷窃了财物被发现,客观的旁观者第一需要做的是分掉它吗?显然不是,而是归还失主。多收的税,失主大致是可以找到的,返还的方式也简单,用不着祭出一个以道德优越感自居的民生政策。确定多收了没有,多收的还给纳税人。民生在民间,在自己、在家庭、在企业、在慈善组织,不在政府那里。正如里根总统所说,“政府不是答案,政府是问题的一部分”。
社会科学的事实”的批判性检验机制。如果,我们现在的财政收入数量刚好,那么政府正当的开支自然有其其结构。如果当前的税收水平过高,财政收入高于“正确的”的水平,我们需要做的事情是把所收的钱还给纳税人,而不是以民生为名一锅煮。如果小偷偷窃了财物被发现,客观的旁观者第一需要做的是分掉它吗?显然不是,而是归还失主。多收的税,失主大致是可以找到的,返还的方式也简单,用不着祭出一个以道德优越感自居的民生政策。确定多收了没有,多收的还给纳税人。民生在民间,在自己、在家庭、在企业、在慈善组织,不在政府那里。正如里根总统所说,“政府不是答案,政府是问题的一部分”。理性觉醒以来,制抵理性的自负需要艰难的理论努力。民生被唤醒以后,制抵民生政策的致命诱惑同样需要艰难的理论努力。我需要迫不及待地指出,需要制抵的是民生政策,不是民生。民生,民众的福祉,甚至是全部经济发展的旨归,何罪之有。而一旦把民生作为政策的操作对象,由政府堂而皇之地竖起民生政策的大旗,则需要理性和冷静的理论分析。

首先,我想直接用贡斯当和联邦党人文集中的两段论述正面表明我的观点。“不管这种慈悲的允诺(给人民以幸福快乐)会多么令人感动,我们也会要求当权者把自己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我们要求他们将行为限制在正义的范围内。我们自己将负起寻求快乐的责任。”(贡斯当,1999:44)贡斯当还毫不含糊地指出,政治自由上帝赋予我们最有力、最有效的自我发展手段,它把公民最神圣的礼仪关切与评估毫无例外地交给所有公民,由此丰富的公民的精神,升华了他们的思想,在他们中间区里了某种知识平等,这种平等构成了一个民族的荣誉和力量。(贡斯当,1999:45)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也给政府的作用勘定了一个清晰的范围。“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义是一组规则及其执行机制,这组规则的核心内容由一组禁令构成,你不可以……;别人和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不可以对你……。在这一组规则里面,可能涉及社会中“最少受惠者”如何受到以我们的价值观看来必须予以帮助的相关规定条款,但这样的条款以词典式排列的次序居于规则体系的后头,即这一原则不得与其他禁令性规则相抵牾。贡斯当和联邦党人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关心民生议题,那么,正义的规则最大的民生。当所谓民生政策指向物质主义的福利政策的时候,它其实已经远离了真正的民生。

我想再从经济学的理由说明,一项以政府实施的民生导向的公共政策为什么需要反思。民生政策的一个理由是贫富收入差距过大,通过民生政策调节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这些看似有理的陈述背后隐藏着陷阱。首先,民生政策的主事者对贫富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不做探究和调查,政策目标指向收入差距本身,试图提低压高,以此还有很强的道德荣耀感。不正义的制度歧视在造成今天的城乡差别、贫富差距起了多大的作用?一个常态的法治下的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为造成贫富差距起多大作用?在中国的背景,前者的作用无疑是根本性的、主导的。而且人们对于城乡分治、贫富差距的主要不满是指向制度歧视和权利歧视,而不是勤劳致富、天资致富、运气致富……。第二,经济系统呈现出一种合作秩序,这种合作秩序由无数缔约过程(交易)和组织内合作构成。经济体制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缔约过程,是否允许自由缔约。经济繁荣的程度在一地程度上可以由系统内交易繁荣程度来测度。交易,基于同意的交易乃是经济效率本身。所谓收入分配正是在一个连续不断的缔约过程中决定的。经济系统和系统内企业组织的生产不是一个单一维度的工程技术问题,也即不是一个可严格事前把握的投入产出工程技术问题。经济系统及其内部的企业、企业联合存在一个从投入到产出的非线性过程。对于产出的归因不能在事前决定,因此只能交由一个杨小凯所谓的间接定价过程来决定。那些相对同质化、具备一般市场条件(价格机制能显示出价格信号)在合作生产中能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确定,而那些异质性、难以具备一般市场条件(价格机制难以予以一一准确定价)被迫以“剩余”的方式显示价格。由此看来,在任何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中,参与其中的任何要素的收入分配方案已经在生产时决定了,这就是收入分布和生产的同时决定理论。所谓的一次分配、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是一种比喻用语的进一步强化,最终成为一些误导性极强的“假冒正式经济学概念”。在一个法治国家,宪政约束有效,代议过程完善,甚至所谓的二次分配都可以视为在一次分配中政府参与其中而自动解决,根本谈不上什么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四次分配……这里面,有争议的是企业家以剩余的方式占有的利润是否正义。因为企业家占有的是对先前不存在的东西,而且企业家获得那个先前不存在的利润以后,改善了所有相关人的境况,也就是改善了新古典范式的“资源配置效率”,何来不正义?休谟认为对于无主物的占有,如果取走的和留下的一样好,那么占有行为是正义的。企业家取走原来不存在的东西,还不是无主物。留下的是所有相关人境况的改善,因而完全符合休谟定义的正义。

第三,我想纠正一下一些人为的混淆。当前政府财政收入增长迅速。财政部发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比上年增加14562亿元,增长21.3%。注意一下当年的经济增长,IMF的数据是10%。 (另国家统计局“初步核实,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为401202亿元)财政收入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无疑财富在进一步向政府集中。于是有人认为既然政府集中那么大的财力,不干民生干什么,用于民生事业总比用于政府建楼堂馆所、出国旅游好吧。首先一个“正确的”的宏观税负水平是由一个良好运转的代议制度、竞争性政党制度以及强大的公民社会监督决定的。此三项制度联合起来运转构成对一国财税这一“理性觉醒以来,制抵理性的自负需要艰难的理论努力。民生被唤醒以后,制抵民生政策的致命诱惑同样需要艰难的理论努力。我需要迫不及待地指出,需要制抵的是民生政策,不是民生。民生,民众的福祉,甚至是全部经济发展的旨归,何罪之有。而一旦把民生作为政策的操作对象,由政府堂而皇之地竖起民生政策的大旗,则需要理性和冷静的理论分析。

首先,我想直接用贡斯当和联邦党人文集中的两段论述正面表明我的观点。“不管这种慈悲的允诺(给人民以幸福快乐)会多么令人感动,我们也会要求当权者把自己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我们要求他们将行为限制在正义的范围内。我们自己将负起寻求快乐的责任。”(贡斯当,1999:44)贡斯当还毫不含糊地指出,政治自由上帝赋予我们最有力、最有效的自我发展手段,它把公民最神圣的礼仪关切与评估毫无例外地交给所有公民,由此丰富的公民的精神,升华了他们的思想,在他们中间区里了某种知识平等,这种平等构成了一个民族的荣誉和力量。(贡斯当,1999:45)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也给政府的作用勘定了一个清晰的范围。“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义是一组规则及其执行机制,这组规则的核心内容由一组禁令构成,你不可以……;别人和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不可以对你……。在这一组规则里面,可能涉及社会中“最少受惠者”如何受到以我们的价值观看来必须予以帮助的相关规定条款,但这样的条款以词典式排列的次序居于规则体系的后头,即这一原则不得与其他禁令性规则相抵牾。贡斯当和联邦党人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关心民生议题,那么,正义的规则最大的民生。当所谓民生政策指向物质主义的福利政策的时候,它其实已经远离了真正的民生。

我想再从经济学的理由说明,一项以政府实施的民生导向的公共政策为什么需要反思。民生政策的一个理由是贫富收入差距过大,通过民生政策调节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这些看似有理的陈述背后隐藏着陷阱。首先,民生政策的主事者对贫富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不做探究和调查,政策目标指向收入差距本身,试图提低压高,以此还有很强的道德荣耀感。不正义的制度歧视在造成今天的城乡差别、贫富差距起了多大的作用?一个常态的法治下的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为造成贫富差距起多大作用?在中国的背景,前者的作用无疑是根本性的、主导的。而且人们对于城乡分治、贫富差距的主要不满是指向制度歧视和权利歧视,而不是勤劳致富、天资致富、运气致富……。第二,经济系统呈现出一种合作秩序,这种合作秩序由无数缔约过程(交易)和组织内合作构成。经济体制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缔约过程,是否允许自由缔约。经济繁荣的程度在一地程度上可以由系统内交易繁荣程度来测度。交易,基于同意的交易乃是经济效率本身。所谓收入分配正是在一个连续不断的缔约过程中决定的。经济系统和系统内企业组织的生产不是一个单一维度的工程技术问题,也即不是一个可严格事前把握的投入产出工程技术问题。经济系统及其内部的企业、企业联合存在一个从投入到产出的非线性过程。对于产出的归因不能在事前决定,因此只能交由一个杨小凯所谓的间接定价过程来决定。那些相对同质化、具备一般市场条件(价格机制能显示出价格信号)在合作生产中能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确定,而那些异质性、难以具备一般市场条件(价格机制难以予以一一准确定价)被迫以“剩余”的方式显示价格。由此看来,在任何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中,参与其中的任何要素的收入分配方案已经在生产时决定了,这就是收入分布和生产的同时决定理论。所谓的一次分配、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是一种比喻用语的进一步强化,最终成为一些误导性极强的“假冒正式经济学概念”。在一个法治国家,宪政约束有效,代议过程完善,甚至所谓的二次分配都可以视为在一次分配中政府参与其中而自动解决,根本谈不上什么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四次分配……这里面,有争议的是企业家以剩余的方式占有的利润是否正义。因为企业家占有的是对先前不存在的东西,而且企业家获得那个先前不存在的利润以后,改善了所有相关人的境况,也就是改善了新古典范式的“资源配置效率”,何来不正义?休谟认为对于无主物的占有,如果取走的和留下的一样好,那么占有行为是正义的。企业家取走原来不存在的东西,还不是无主物。留下的是所有相关人境况的改善,因而完全符合休谟定义的正义。

第三,我想纠正一下一些人为的混淆。当前政府财政收入增长迅速。财政部发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比上年增加14562亿元,增长21.3%。注意一下当年的经济增长,IMF的数据是10%。 (另国家统计局“初步核实,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为401202亿元)财政收入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无疑财富在进一步向政府集中。于是有人认为既然政府集中那么大的财力,不干民生干什么,用于民生事业总比用于政府建楼堂馆所、出国旅游好吧。首先一个“正确的”的宏观税负水平是由一个良好运转的代议制度、竞争性政党制度以及强大的公民社会监督决定的。此三项制度联合起来运转构成对一国财税这一“社会科学的事实”的批判性检验机制。如果,我们现在的财政收入数量刚好,那么政府正当的开支自然有其其结构。如果当前的税收水平过高,财政收入高于“正确的”的水平,我们需要做的事情是把所收的钱还给纳税人,而不是以民生为名一锅煮。如果小偷偷窃了财物被发现,客观的旁观者第一需要做的是分掉它吗?显然不是,而是归还失主。多收的税,失主大致是可以找到的,返还的方式也简单,用不着祭出一个以道德优越感自居的民生政策。确定多收了没有,多收的还给纳税人。民生在民间,在自己、在家庭、在企业、在慈善组织,不在政府那里。正如里根总统所说,“政府不是答案,政府是问题的一部分”。
社会科学的事实”的批判性检验机制。如果,我们现在的财政收入数量刚好,那么政府正当的开支自然有其其结构。如果当前的税收水平过高,财政收入高于“正确的”的水平,我们需要做的事情是把所收的钱还给纳税人,而不是以民生为名一锅煮。如果小偷偷窃了财物被发现,客观的旁观者第一需要做的是分掉它吗?显然不是,而是归还失主。多收的税,失主大致是可以找到的,返还的方式也简单,用不着祭出一个以道德优越感自居的民生政策。确定多收了没有,多收的还给纳税人。民生在民间,在自己、在家庭、在企业、在慈善组织,不在政府那里。正如里根总统所说,“政府不是答案,政府是问题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