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保安案一审判决 男子防卫过当判入狱6年(ZT)--求问正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22:52:13


一对20岁小情侣在酒店遭到保安的调戏,发生争执后被保安拿铁管追打,男孩子被打得头破血流,结果男孩子为了保护女友拔出了水果刀捅死了一名保安。近日,这名男孩被法院一审认定是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判入狱6年。http://news.dayoo.com/shenzhen/201109/14/73439_19247642.htm

  事件回放:女友遭醉酒保安“胸袭”追打

  小兰告诉记者,她原是沙都酒店的一名女DJ。事发当晚,男友廖苇苇来接她下班,当天凌晨下班之后,小兰把手提包存在酒店前台,然后和廖苇苇外出游玩。到凌晨4时,小兰和廖苇苇回到酒店取手提包,当时廖苇苇在酒店门外等候,而小兰独自一人走进酒店。

  这时,孟某等几名酒店保安出现了,小兰说:“他们两个人(保安)走过来,一身酒气,一来就伸手摸我胸,说要和我去开房睡觉。我当时就骂他们神经病啊!然后,那个保安就打我,一巴掌打在我手臂上,差点把我打倒在地。”

  这时,在门外的廖苇苇看见了,马上冲进来喊“你们干嘛!”小兰说:“我当时见他们人多,就拉我男朋友往外走。”然而,当廖、小兰两人过了马路,走到一条离酒店约100米左右的小巷子时,却发现保安手持钢管追了上来。

  小兰说:“当时两个保安从后面赶上来,还有两个堵在前面,他们都拿着钢管,还说要打死我们。我赶快推我男友逃跑,然后想拖住其中一个,但那个保安一把把我推倒在地,然后都去追我男朋友。”

  小兰说,“我后来想去追他们,但一直没找到,后来才听说苇苇刺死了他们一个人,但那晚之后,我再也没见到苇苇了。”

  检方指控:廖苇苇刺死一人轻伤一人

  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廖苇苇提起指控。从检方的起诉书中看到,并未提到女孩小兰遭到保安“胸袭”的过程,而将事发的原因归结为廖苇苇与4名保安发生争执。

  检方指控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5月3日4时许,被告人廖苇苇及其女友小兰在深圳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沙都酒店总台取包时,与该酒店保安孟某、谈某、李某、林某等人发生争执。

  随后,小兰将廖苇苇拉离该酒店,但孟某等4人手持铁管追赶廖苇苇及小兰至该酒店附近的一小巷内,双方发生打斗。

  其间,廖苇苇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刺伤被害人孟某的胸部、刺伤被害人谈某的面部后迅速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方认为,廖苇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男子救女友防卫过当

  在庭审阶段,廖苇苇出庭时还能明显看到脑袋左边有当时搏斗留下的伤痕,他说,当时自己为了逃命,情急之下拿出水果刀挥了几下,并不知道有没有刺到人,直到后来投案,他才知道其中一个保安孟某被刺死了。

  其的辩护律师张兴彬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认为廖苇苇为制止保安对其女友的违法骚扰行为,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是见义勇为后被打倒在地时进行的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苇苇在防卫时面对孟某的攻击,其所受侵害并未危及生命或者将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害,而廖苇苇却持刀刺向孟某要害部位,导致孟某死亡,而廖苇苇只是头部有伤痕。

  对此,法院认为,在暴力手段和损害后果上明显不对等,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法院判决,廖苇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一对20岁小情侣在酒店遭到保安的调戏,发生争执后被保安拿铁管追打,男孩子被打得头破血流,结果男孩子为了保护女友拔出了水果刀捅死了一名保安。近日,这名男孩被法院一审认定是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判入狱6年。http://news.dayoo.com/shenzhen/201109/14/73439_19247642.htm

  事件回放:女友遭醉酒保安“胸袭”追打

  小兰告诉记者,她原是沙都酒店的一名女DJ。事发当晚,男友廖苇苇来接她下班,当天凌晨下班之后,小兰把手提包存在酒店前台,然后和廖苇苇外出游玩。到凌晨4时,小兰和廖苇苇回到酒店取手提包,当时廖苇苇在酒店门外等候,而小兰独自一人走进酒店。

  这时,孟某等几名酒店保安出现了,小兰说:“他们两个人(保安)走过来,一身酒气,一来就伸手摸我胸,说要和我去开房睡觉。我当时就骂他们神经病啊!然后,那个保安就打我,一巴掌打在我手臂上,差点把我打倒在地。”

  这时,在门外的廖苇苇看见了,马上冲进来喊“你们干嘛!”小兰说:“我当时见他们人多,就拉我男朋友往外走。”然而,当廖、小兰两人过了马路,走到一条离酒店约100米左右的小巷子时,却发现保安手持钢管追了上来。

  小兰说:“当时两个保安从后面赶上来,还有两个堵在前面,他们都拿着钢管,还说要打死我们。我赶快推我男友逃跑,然后想拖住其中一个,但那个保安一把把我推倒在地,然后都去追我男朋友。”

  小兰说,“我后来想去追他们,但一直没找到,后来才听说苇苇刺死了他们一个人,但那晚之后,我再也没见到苇苇了。”

  检方指控:廖苇苇刺死一人轻伤一人

  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廖苇苇提起指控。从检方的起诉书中看到,并未提到女孩小兰遭到保安“胸袭”的过程,而将事发的原因归结为廖苇苇与4名保安发生争执。

  检方指控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5月3日4时许,被告人廖苇苇及其女友小兰在深圳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沙都酒店总台取包时,与该酒店保安孟某、谈某、李某、林某等人发生争执。

  随后,小兰将廖苇苇拉离该酒店,但孟某等4人手持铁管追赶廖苇苇及小兰至该酒店附近的一小巷内,双方发生打斗。

  其间,廖苇苇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刺伤被害人孟某的胸部、刺伤被害人谈某的面部后迅速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方认为,廖苇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男子救女友防卫过当

  在庭审阶段,廖苇苇出庭时还能明显看到脑袋左边有当时搏斗留下的伤痕,他说,当时自己为了逃命,情急之下拿出水果刀挥了几下,并不知道有没有刺到人,直到后来投案,他才知道其中一个保安孟某被刺死了。

  其的辩护律师张兴彬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认为廖苇苇为制止保安对其女友的违法骚扰行为,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是见义勇为后被打倒在地时进行的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苇苇在防卫时面对孟某的攻击,其所受侵害并未危及生命或者将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害,而廖苇苇却持刀刺向孟某要害部位,导致孟某死亡,而廖苇苇只是头部有伤痕。

  对此,法院认为,在暴力手段和损害后果上明显不对等,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法院判决,廖苇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各位大佬谈一谈,按照法律,廖苇苇当时应该如何做才是对的???
无非只有另外两种选择:
1. 赤手空拳与四名持械保安搏斗,结果是死是残未知。
2.  丢下女友,撒腿就跑,逃脱无法律责任,未逃脱结果同上。
凶器不对等啊,要是抢夺对方钢管打中头部致死估计没这么严重吧
现在廖苇苇判六年,估计民事赔偿也少不了,如不改判。磋砣6年大好年华,背上N万的债,如无好机会这一生就这样被毁了。
2011-9-15 13:35 上传



时隔半年才看到男友的小兰忍不住痛哭。
xiaofusheng721 发表于 2011-9-15 13:32
凶器不对等啊,要是抢夺对方钢管打中头部致死估计没这么严重吧
1人对4人,除武林高手谁能做的到。既然考虑凶器对不对等的问题,那为什么不考虑人数对不对等的问题?
其实换个角度讲,这种事让我碰上我也愿意进去六年拿那丫的G命!
时代真是变了,印象特深刻,80年代有人菜刀劈死小偷,当时还按见义勇为的英雄报道呢。现在保护女友,被判6年。。。
另外真想请问问法官,怎么才叫对等? 这又不是1V1,是4:1
路见不平不吭声 发表于 2011-9-15 13:30
各位大佬谈一谈,按照法律,廖苇苇当时应该如何做才是对的???
无非只有另外两种选择:
...
木有人给出答案,难道这也是一道无解的人生之题???
轻版的JC叔叔和公/检/法的大佬们,谁能给个最佳的答案?
怎么看都是亏,只能祈祷这鸟事别发生在自己身上。
ha88 发表于 2011-9-15 13:55
怎么看都是亏,只能祈祷这鸟事别发生在自己身上。
看来要在这个社会混,遇到老人跌倒别扶!女友被戏撒腿就跑!
正确应对的方法  110
上班族 发表于 2011-9-15 14:08
正确应对的方法  110
请问上版,什么时候打110? 报道是说两人已经离开酒店,是在酒店外100米处被持械的保安追上后才发生打斗的。是挨棍子的时候打110还是等苏醒以后再打110---如果还能醒过来的话
路见不平不吭声 发表于 2011-9-15 14:13
请问上版,什么时候打110? 报道是说两人已经离开酒店,是在酒店外100米处被持械的保安追上后才发生打斗的 ...
理性应对,事发第一时间拨打110,避免冲突,保护自己和家人。

感性应对,冲上去干死恶人,出了鸟气,弘扬正义,震摄恶徒,但是人家恶不致死,一个冤魂和破碎的家庭,去蹲几年也是应该的。

理性+感性,请发挥您的大脑,用最“卑鄙无耻下流肮脏”的 合 法 手段弘扬自己的正义吧!
正确做法: 参见楼主ID
不清楚当时状况,现在的新闻报道很多都是预设立场的……
喷FIREMAN 发表于 2011-9-15 14:19
正确做法: 参见楼主ID
偶也中枪啦啦……
有必要引入陪审团制度,以应对越来越多的脑子被僵尸吃掉的法官
kkkasd 发表于 2011-9-15 14:20
不清楚当时状况,现在的新闻报道很多都是预设立场的……
深圳卫视、都市频道都已经报道了,这些可是官媒啊!就算不论起因,保安施暴过程总是无太大的出入的
喷FIREMAN 发表于 2011-9-15 14:21
有必要引入陪审团制度,以应对越来越多的脑子被僵尸吃掉的法官
你我有生之年能等到这一天吗?
喷FIREMAN 发表于 2011-9-15 14:21
有必要引入陪审团制度,以应对越来越多的脑子被僵尸吃掉的法官
阁下的签名档甚是激进,灰常感谢啊。
其实究竟该怎么做,大家都知道的,说出来就不太和谐(呸!)了。

路见不平不吭声 发表于 2011-9-15 13:53
轻版的JC叔叔和公/检/法的大佬们,谁能给个最佳的答案?
上班族不说了么。。

互联网鱼龙混杂,这种事你还想让他们在职公检法的说什么呢
没办法,他这么做没问题.1比4而且保安是醉酒状态持有凶器,应该是正当防卫。最多追究个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这只不过是违反治安条例的轻罪。法官这么重判,一可能是保安家里有人,二是政府就是要严打你随身带刀还出头的。
hawkman 发表于 2011-9-15 14:57
没办法,他这么做没问题.1比4而且保安是醉酒状态持有凶器,应该是正当防卫。最多追究个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这 ...
这年头,有本事能开歌厅酒店这种娱乐场所的,有几个不是黑白两道同时有点背景的人。
这狗日的世道 应该被保安打死然后判它好几年 法官说 这样才和谐
乱离人 发表于 2011-9-15 14:44
上班族不说了么。。

互联网鱼龙混杂,这种事你还想让他们在职公检法的说什么呢
他们没给我答案,你的签名却也是一个不错的解释
hawkman 发表于 2011-9-15 14:57
没办法,他这么做没问题.1比4而且保安是醉酒状态持有凶器,应该是正当防卫。最多追究个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这 ...
考虑到这个问题,我问你,是不是每次有人被几个人拿铁棍打,他就可以用刀把别人干死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打人者该死是么?或者说你觉得杀人这个事情是件不算大的事情,至少和打人比起来。
路见不平不吭声 发表于 2011-9-15 14:23
深圳卫视、都市频道都已经报道了,这些可是官媒啊!就算不论起因,保安施暴过程总是无太大的出入的
株洲的红旗路立交桥垮塌事故,新闻报道死9人,很多人对新闻报道存疑也很正常嘛
狮子爷爷 发表于 2011-9-15 15:01
这年头,有本事能开歌厅酒店这种娱乐场所的,有几个不是黑白两道同时有点背景的人。
其实就我个人经历来看,看当地的强力部门是否可信就看有没有黑社会,其实强力部门强大的砖震机器完全可以打烂什么黑老大的。十年前我来这边就有很多同事说这边有一个“安徽帮”,盘据多年,势力很大,坏事做了很多,更离谱的是他们有合法的公司做外衣,有固定、公开的办公地点。我一个初来乍到的外人都知道这么个事,当地的砖震机器会不知道?直到许XX下来了,换了位新一把手,才下手抓了几十个。这样的部门能够值得信任,值得我们把生家性命托付与他们?
这些年在在这里的所见所闻告诉我,遇到这此事情的时候只有自己才是可靠的,那些有关部门能不麻烦就不麻烦。带上适当的家伙什,遇事根据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最快地处理,然后最快地离开现场。
kkkasd 发表于 2011-9-15 15:11
株洲的红旗路立交桥垮塌事故,新闻报道死9人,很多人对新闻报道存疑也很正常嘛
?????????????????????
官媒护短当然存疑,可官媒不至于为抹黑法院造谣生事吧???
要是同样情况下,用钥匙捅死4个或者抢过钢管打死4个,也会算方位过当吗?
恢复秦汉律令中的某些还适用部分,秦汉时期,这种事被打死的家里都要赔钱。现在的法律是限制了正义,虽然出于人道,个人觉得和南美欧洲这种不判死刑的人道伪人道没啥区别。就素程度不同,迟早中国也被圣母们带到这种伪人道的邪路上去。
还是以前好,小偷被打死活该。法律出发点就是道德的提升,以道德为基准。离开道德的法律就不素法律了,就素乱法。中国要强盛,首先就要恢复那些好的传统和条款。比如见义勇为,只要对方拿出任何武器或者工具侵害被害人时,打死活该。比如讹诈的老头老太,就该重罚,取消养老金医疗金,同时监视居住,每天去派出所报道。
black5 发表于 2011-9-15 15:45
要是同样情况下,用钥匙捅死4个或者抢过钢管打死4个,也会算方位过当吗?
估计法官会换另外的说辞,结果说不定判得更重。
kalasiki 发表于 2011-9-15 15:47
恢复秦汉律令中的某些还适用部分,秦汉时期,这种事被打死的家里都要赔钱。现在的法律是限制了正义,虽然出 ...
很多事真的很莫名其妙,那些讹人的老头老太们难道不能定个诬陷罪或敲诈勒索吗?估计还是有关部门怕麻烦。
酸泡菜 发表于 2011-9-15 15:10
考虑到这个问题,我问你,是不是每次有人被几个人拿铁棍打,他就可以用刀把别人干死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 ...
关键是把这个事定性成斗殴还是防卫,从文中描述我看防卫比较合理,凶器+袭击女人+酒醉,防卫过当判6年我觉得略重。如果打人者没有持械,那是另一回事。
酸泡菜 发表于 2011-9-15 15:10
考虑到这个问题,我问你,是不是每次有人被几个人拿铁棍打,他就可以用刀把别人干死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 ...
那请问如果您是当事人,您会选择怎么做???
路见不平不吭声 发表于 2011-9-15 15:23
?????????????????????
官媒护短当然存疑,可官媒不至于为抹黑法院造谣生事吧?? ...
还是保留质疑,媒体的东西并不是一手资料,已经转手好几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