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疲劳审讯算不算逼供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3:35:14
聚焦"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疲劳审讯算不算逼供        2011年09月03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这是一起普通的受贿案。被告人章国锡是浙江省宁波市某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局长助理,今年3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章国锡非法收受贿赂7.6万元,以构成受贿罪为由提起了公诉。

  7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违法获取了被告审判前的有罪供述,“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份来自基层法院的判决让法学界人士兴奋非常。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这是在2010年7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实施以来,法院运用此规定裁判的第一起案件。今天,法学界的专家和刑事辩护律师就此案的标本意义进行了研讨。

  法官亲自调查,比较罕见


  在一审时,章国锡表示,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刑讯逼供、诱供时作出的违心供述。

  据了解,早在2002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所有自侦案件的讯问过程就开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质疑审讯手段非法时的有力旁证。

  “我们多次当庭要求公开播放审讯录像。”章国锡的辩护律师姜建高说,但检察机关均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为由拒绝了。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认为,检察机关不能因为录音录像涉密而拒绝向法庭提供播放。

  7月28日,法庭根据章国锡提供的线索,到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取了他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该表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皮下瘀血,皮肤划伤2厘米。章国锡表示,伤痕是被审讯人员围攻造成的。

  “本案不是采纳了被告方、辩护方提交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结论,而是法官亲自进行了调查。”陈瑞华说,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可能是比较罕见的,“法庭亲自调查的行为,具有多大的可传播性、可普及性?我在高度肯定的同时有些担忧。”

  姜建高说:“我们向法庭申请,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检方拒绝了”。据了解,检察机关只是当庭提交了侦查机关盖章的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检方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获取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依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1条的规定,章国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疲劳审讯算不算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第53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个‘等’含义需要明确。”陈光中说,刑讯逼供行为的严重程度是要明确的,“是不是非得遍体鳞伤才行?疲劳讯问、车轮战,算不算?”

  9月2日,章国锡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斯伟江在研讨会上出示了章国锡的提押证。从2010年7月27日上午10点开始,到7月30日凌晨,“章国锡只休息了10小时左右”。

  “就这个案件来说,应该是构成了疲劳审讯。”陈光中说,但立法上,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变相的刑讯逼供,没有标准。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16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表示,原来的讨论稿中有明确的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在任何一个24小时内,询问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还有一个方案是,任何一个24小时内,连续休息的时间不能少于6小时。”

  然而,公开的草案中并没有采纳,“必要”的时间到底是多长,没有明确。“有的疲劳审讯只是违法,有的疲劳审讯就是应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这是两个程度的问题”,陈光中说,刑诉法应该把这些东西弄清楚。

  据了解,7月20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已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对其指控的章国锡受贿7.6万元中的7万元未作认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二审结果还没有出来。”姜建高说。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9-03/3304200.shtml聚焦"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疲劳审讯算不算逼供        2011年09月03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这是一起普通的受贿案。被告人章国锡是浙江省宁波市某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局长助理,今年3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章国锡非法收受贿赂7.6万元,以构成受贿罪为由提起了公诉。

  7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违法获取了被告审判前的有罪供述,“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份来自基层法院的判决让法学界人士兴奋非常。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这是在2010年7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实施以来,法院运用此规定裁判的第一起案件。今天,法学界的专家和刑事辩护律师就此案的标本意义进行了研讨。

  法官亲自调查,比较罕见


  在一审时,章国锡表示,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刑讯逼供、诱供时作出的违心供述。

  据了解,早在2002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所有自侦案件的讯问过程就开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质疑审讯手段非法时的有力旁证。

  “我们多次当庭要求公开播放审讯录像。”章国锡的辩护律师姜建高说,但检察机关均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为由拒绝了。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认为,检察机关不能因为录音录像涉密而拒绝向法庭提供播放。

  7月28日,法庭根据章国锡提供的线索,到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取了他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该表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皮下瘀血,皮肤划伤2厘米。章国锡表示,伤痕是被审讯人员围攻造成的。

  “本案不是采纳了被告方、辩护方提交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结论,而是法官亲自进行了调查。”陈瑞华说,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可能是比较罕见的,“法庭亲自调查的行为,具有多大的可传播性、可普及性?我在高度肯定的同时有些担忧。”

  姜建高说:“我们向法庭申请,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检方拒绝了”。据了解,检察机关只是当庭提交了侦查机关盖章的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检方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获取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依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1条的规定,章国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疲劳审讯算不算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第53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个‘等’含义需要明确。”陈光中说,刑讯逼供行为的严重程度是要明确的,“是不是非得遍体鳞伤才行?疲劳讯问、车轮战,算不算?”

  9月2日,章国锡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斯伟江在研讨会上出示了章国锡的提押证。从2010年7月27日上午10点开始,到7月30日凌晨,“章国锡只休息了10小时左右”。

  “就这个案件来说,应该是构成了疲劳审讯。”陈光中说,但立法上,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变相的刑讯逼供,没有标准。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16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表示,原来的讨论稿中有明确的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在任何一个24小时内,询问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还有一个方案是,任何一个24小时内,连续休息的时间不能少于6小时。”

  然而,公开的草案中并没有采纳,“必要”的时间到底是多长,没有明确。“有的疲劳审讯只是违法,有的疲劳审讯就是应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这是两个程度的问题”,陈光中说,刑诉法应该把这些东西弄清楚。

  据了解,7月20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已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对其指控的章国锡受贿7.6万元中的7万元未作认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二审结果还没有出来。”姜建高说。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9-03/3304200.shtml
审讯的目的就是攻破犯罪嫌疑人的意志防线,以前多用刑讯逼供这种粗浅的方式,现在一般各国都用这种疲劳审讯法,如果这个也排除很多案子是审不出来的。
车轮战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杀手锏。
美国人也用这一手 不过是在关塔那摩
说好听点是疲劳审讯,实质就是酷刑。对除去恐怖分子以外的犯罪嫌疑人使用酷刑只能说办案人员工作能力低下,更重要的是实施酷刑本身已经是犯罪行为。这样的办案人员早好去死了,养你们何用
如果审判时需要口供,那某些审讯方式必须得保留,不然审不出来的太多了。要是只凭物证就能定罪,那栽赃就容易多了,各有利弊。
适当时机有必要使用药物。。。。。。当线索可以但不能当证据!
那还要证据何用?
对犯罪分子最有震慑力的,是证据
就好比一个小孩子,你大人,只有智力上无法教育他,才会用体力上的蛮干
lpclpc 发表于 2011-9-3 11:18
那还要证据何用?
对犯罪分子最有震慑力的,是证据
就好比一个小孩子,你大人,只有智力上无法教育他,才 ...
用智力可以摆平甫志高,对江姐不行!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9-3 08:42
车轮战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杀手锏。
我自己就办过几个这样的案子,轮流上,没得睡觉,几天就突破了
不得连续审讯。
然后呢,一个面临审判的贪污犯就这么被暂时拖住了。
听人说,有一种无伤的痛苦办法,就是在被审者头上套铁桶,然后从外面使劲敲,搞的人鼓膜穿孔,而查不出来伤!
除了高智商犯罪和某些低智商判决外,我觉得某些案件用不用什么方法都知道犯罪嫌疑人是确定的。
听人说,有一种无伤的痛苦办法,就是在被审者头上套铁桶,然后从外面使劲敲,搞的人鼓膜穿孔,而查不出来伤 ...
鼓膜穿孔也查不出?
MLGB,如果老子罪不致死,出来非跟当时迫害的人没完。
nnmd 发表于 2011-9-3 10:11
说好听点是疲劳审讯,实质就是酷刑。对除去恐怖分子以外的犯罪嫌疑人使用酷刑只能说办案人员工作能力低下, ...
对贪官也不能用?
疲劳审讯和刑讯不一样,疲劳审讯一开始是没有多少伤害的,越顽固的人,受到的伤害越大。
a420928617 发表于 2011-9-3 12:32
然后呢,一个面临审判的贪污犯就这么被暂时拖住了。
只有非法获得的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既无旁证也无证人,怎么确认他就是贪污犯???
gzxys 发表于 2011-9-3 17:28
鼓膜穿孔也查不出?
是家人看不出,不懂医的人也可能不知道
不准疲劳审讯,那些被双规的同志们好吃好喝里面呆着,最后判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这不是要了TB刑侦人员的命么,破案率还能有现在的十分之一么
  取消刑讯逼供是相对具有可操作性的一种办法,而疲劳审讯在全世界几乎都是通行的,不太可能就这么拿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