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同居"的话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8:43:51
在雅虎看到这个帖子时我就在想——如果和女朋友在出租屋或者酒店被查该怎么办?本小现在由于工作原因,不得不长期和GF出门在外。真是感同身受啊!转来大家讨论讨论。

“非法同居”的概念本来就是一个非常荒诞的提法,并且具有强烈的谴责性。而按照现代法制原则,对公民而言,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只要法律不限制不禁止,公民可以有任何作为。同居是个人选择,是个人的自由,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其加以干涉及限制,因此也就不存在“非法同居”这一说法。同居就是同居,根本就没有“非法”与“合法”之分,“非法同居”是一个完全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

  其实,“非法同居”这一概念运用已久,原来也确实能找到法律依据(198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指出:今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人们会发现,“非法”二字被取消了。解除同居关系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区别,但折射出的法律意蕴不可小视。等到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就更加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态度足以表明,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个人私事,法院对此不再理会,不再干预。这也足以说明“非法同居”这样的词语,退出了历史舞台。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非法同居”这样的词汇仍然存在,在互联网上在任何一个搜索引擎中输入“非法同居”字样,都会搜索出成千上万个相关网址。这足以说明“非法同居”这个词汇的生命力如此强烈。而且目前一旦被某些部门发现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同宿一房,就被说成是“非法同居”,严重的甚至被屈打成卖淫的现象,仍没有杜绝。可以说,在当今之中国社会,“非法同居”在很多人眼中,即使不违法,也绝对是“道德败坏”。而这样的逻辑,恐怕也就是广东省教育厅出台的“学籍管理办法”中出现“非法同居”字样,并还要对这种现象加以处罚的逻辑及依据。

  给同居戴上“非法”或是“合法”的帽子都没有意义,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利益,选择同居和选择婚姻具有同等的权利,由于法律没有禁止,非当事人或机构没有权利以道德理由来决定其“非法”或者“合法”。虽然同居在实际生活中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但婚姻也同样会带来问题,尽管婚姻有《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仲裁依据,而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用来规范同居,但这仍不能成为给同居戴上“非法”帽子的理由。依据民事习惯在“校规”中把同居定性为“非法”,不仅和法治的方向背道而驰,也不符合大学教育的人文理念。在雅虎看到这个帖子时我就在想——如果和女朋友在出租屋或者酒店被查该怎么办?本小现在由于工作原因,不得不长期和GF出门在外。真是感同身受啊!转来大家讨论讨论。

“非法同居”的概念本来就是一个非常荒诞的提法,并且具有强烈的谴责性。而按照现代法制原则,对公民而言,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只要法律不限制不禁止,公民可以有任何作为。同居是个人选择,是个人的自由,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其加以干涉及限制,因此也就不存在“非法同居”这一说法。同居就是同居,根本就没有“非法”与“合法”之分,“非法同居”是一个完全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

  其实,“非法同居”这一概念运用已久,原来也确实能找到法律依据(198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指出:今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人们会发现,“非法”二字被取消了。解除同居关系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区别,但折射出的法律意蕴不可小视。等到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就更加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态度足以表明,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个人私事,法院对此不再理会,不再干预。这也足以说明“非法同居”这样的词语,退出了历史舞台。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非法同居”这样的词汇仍然存在,在互联网上在任何一个搜索引擎中输入“非法同居”字样,都会搜索出成千上万个相关网址。这足以说明“非法同居”这个词汇的生命力如此强烈。而且目前一旦被某些部门发现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同宿一房,就被说成是“非法同居”,严重的甚至被屈打成卖淫的现象,仍没有杜绝。可以说,在当今之中国社会,“非法同居”在很多人眼中,即使不违法,也绝对是“道德败坏”。而这样的逻辑,恐怕也就是广东省教育厅出台的“学籍管理办法”中出现“非法同居”字样,并还要对这种现象加以处罚的逻辑及依据。

  给同居戴上“非法”或是“合法”的帽子都没有意义,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利益,选择同居和选择婚姻具有同等的权利,由于法律没有禁止,非当事人或机构没有权利以道德理由来决定其“非法”或者“合法”。虽然同居在实际生活中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但婚姻也同样会带来问题,尽管婚姻有《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仲裁依据,而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用来规范同居,但这仍不能成为给同居戴上“非法”帽子的理由。依据民事习惯在“校规”中把同居定性为“非法”,不仅和法治的方向背道而驰,也不符合大学教育的人文理念。
  我目前就处在这种“非法”同居阶段。:Q :Q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7-4-4 12:43 发表
我操他妈的说这个词的官老爷
他们都将在搞小蜜的时候马上风,死翘翘

就算没有死在小蜜的肚皮上
他们的儿子也一定没有肛门


那么狠毒啊
原帖由 轩辕苹果 于 2007-4-4 12:44 发表


那么狠毒啊

你知道什么叫马上风?;funk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7-4-4 12:46 发表

你知道什么叫马上风?;funk


不知道 你解释啊
原帖由 轩辕苹果 于 2007-4-4 12:47 发表


不知道 你解释啊

:D 因为跟小JJ有关
所以在公开场合是不好说的啊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7-4-4 12:49 发表

:D 因为跟小JJ有关
所以在公开场合是不好说的啊



我晕  超级BT
呵呵
我就是大BT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7-4-4 12:52 发表
呵呵
我就是大BT



没错   你的回复也很BT  你是BT
人不 BT枉少年
]]
原帖由 轩辕苹果 于 2007-4-4 12:56 发表



不水了  这里是历史版

你还在水
这里分明是茶馆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7-4-4 12:57 发表

你还在水
这里分明是茶馆

:@ :@ :@ :@ :@
我kao,这个帖子被你们水完了
楼主的文章里本身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现在在法律上讲已经没有“非法同居”这个词,在民事权利范畴内,凡是法律不禁止的,任何公民都可以做。因为没有法律禁止未婚男女(满14周岁)自愿居住在一起。至于广东省的规定,由于涉及到个人的私权利自由的问题,估计如果中国真的设立宪法法院的时候,可以以违宪为由要求修改,即使是现在,如果真的就该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被诉至法院,法官是否会遵从这个办法也在两说。
至于道德问题,未婚同居一直是我国的传统道德否定的,因为会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如果以后两个人结婚当然没问题,但如果两个人最终分手了,和其他异性同居的事实对于其再次组成的家庭会有一定的影响,而我们的传统道德是以维护家庭稳定为核心的,任何危及家庭稳定的行为都是传统道德极力禁止的。不过话又说回来,道德虽然有惯性,但也是在不断发展的。等赞同未婚同居的人掌握了话语权估计道德风气就会改变了。
不过说句诛心的话,如果自己的女儿跟别的男人未婚同居,不知道支持未婚同居的人是个什么态度。我虽然对未婚同居持无所谓态度,但那是别人的女儿,如果是我的女儿,肯定要阻止(所以最好还是生个儿子吧:D )。
等赞同未婚同居的人掌握了话语权估计道德风气就会改变了


;P 一方面想婚前就尝试,最好能多试几个,一方面还希望尝试的都是cn;P
现在还存在“非法同居”,难道同居还有合法非法之分哈,我以前一直不知道呢,
我也觉得奇怪,同居何来“非法”??
大学时学校附近那些出租屋有时候被整顿查房,午夜时分一对对张惶的鸳鸯从后门外逃的的壮观场面现在还历历在目啊!那时候还好,有个后门可以走。。。现在工作了,住的是单位集体宿舍,女朋友来了只好到外面住宾馆,宾馆可没有后面。。。有的只是窗户。。。:Q  去年十一放七天长假住在宾馆里就被警察查房。。。幸好那刻女朋友刚好外出,弄得现在还有心理阴影:L :Q :Q
五一长假又快到了,我就想,到时候如果真碰上的话如果警察讲理还好,如果非要当我们“非法同居”甚至屈大成招为服务交易的话。。。我就告那狗日的!!!:@ :@ :@
只要双方愿意,应该没什么好说的.
按说法律只禁止性交易、性暴力及重婚,至于查处所谓同居问题,一来呢是某些GA的业余爱好,二来也是其创收的主要来源。
原帖由 注册会员 于 2007-4-4 17:42 发表
按说法律只禁止性交易、性暴力及重婚,至于查处所谓同居问题,一来呢是某些GA的业余爱好,二来也是其创收的主要来源。


:L :L :L
楼猪是法盲!!!你如果结了婚又跑去找其他女人睡觉这才是非法同居!!!;P ;P ;P
楼上几位太水了,都马上风了,我晕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7-4-4 12:54 发表
人不 BT枉少年

:D :L ;funk
原帖由 中国sunyan 于 2007-4-4 19:26 发表

:D :L ;funk

还以为你消失了
看来还是同居的诱惑大啊:D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7-4-4 19:28 发表

还以为你消失了
看来还是同居的诱惑大啊:D

嘿嘿 那是 饮食男女 人之大欲啊 同居可都占全了 :D
什么时候同居啊准备;P
跟GF同居的自由都没有了?
现在,同居的男女青年如果遇到警察武力骚扰,应该到法院控制其擅入民宅——我国法律只允许持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和紧急避险——向其索取国家赔偿。:D
原帖由 大秦猛士 于 2007-4-5 16:44 发表
现在,同居的男女青年如果遇到警察武力骚扰,应该到法院控制其擅入民宅——我国法律只允许持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和紧急避险——向其索取国家赔偿。:D


应该到法院控制其擅入民宅——是到法院"控告"把?其实警察一般的查证、办案之类完事就走我们也认了,最可恨的是那种以“创收”为目的的。。。打这种官司花精力时间结果还不见得理想,最怕是传回家能把老爷子气死。。。:Q
遇过这事情的朋友大多是打掉牙齿往下吞。。。我一个同事为了省点麻烦,让做警官的前女友帮搞了一个警官证,比什么都好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