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终于死了!民心不可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26:42
今天最终的宣判出来了,李昌奎死了,大快人心呀!今天最终的宣判出来了,李昌奎死了,大快人心呀!
这个必须顶,公道自在人心
死有余辜!
最好是死无全尸
恶贯满盈,死有余辜!{:soso_e171:}
有云南高院那帮杂碎,还会有很多类似案件发生。应该将他们一个个绳之以法。
民意比法官更公正。
太多神奇的事情还是少点好
大快人心
早就该死,迟来的正义
现在的减少死刑都是人代会那帮资本家,官员代表惧怕日后被清算给自己留的后路。
以前是橡皮图章,现在是反攻倒算,这世道,都是3块表惹的祸。
资本家都可以入党,日后这共产党里面开党代会,一看都是老板啊
应该把他丢鲨鱼池里。
吃了花生米才尘埃落定!!!
这个必须得死,不死没天理。
正义终于tm的又赢了一回合
他是谁啊


还有一个砍女孩27刀的人渣还没死呢,网友们还得努力啊,那个才是有后台的。

还有一个砍女孩27刀的人渣还没死呢,网友们还得努力啊,那个才是有后台的。
深析李昌奎“不死”的真正原因


文/大漠鱼

近日,云南高院再次声明“李昌奎奸杀案”将不会改判,副院长田成有称“(该案)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应该说这是云南高院最后的定调。由此看来,该案即将告一段落。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裁决者如此坚毅,如此固执的态度,将会成为一个更长久、更深层次探讨的话题。


冷眼旁观“李昌奎奸杀案”日久,本不想说三道四,原因是无论我们多么愤慨,多么激烈,但最终的裁决权掌握在集权意识的手里,坊间的口诛笔伐等于是白白地浪费唾液,除了徒增内心的不平静,给自己的身心造成额外伤害外,其实起不到任何作用。但今天还是仍不住要说几句,算是给“貌似公正”的自己一个交代,给题外的思考一点启发。


“李昌奎奸杀案”同所有的恶性公共事件一样,逃不脱网络议论的热浪。而激发如此声势浩大的讨论都缘起法院的最后裁决。包括很多专家、学者、法律权威人士在内的民意都认为,李昌奎杀人事实清楚、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是云南高院却罔顾事实民意,一意孤行,坚持自己的裁决,死不悔改。那么,云南高院这样做是无心之举,还是有意而为,这恐怕不是每个人都能想到的。就此,我不妨将自己的观点陈述一下,以期同更多人商榷。


从现有的资料上观察,李昌奎不同于“李刚”,也不同于“药家鑫”,他既不是富二代,也不是官二代。也就是说,他没有那么深厚的背景,没有值得叫人为他“庇护”的理由。如果把时间稍微前移一点,就算李昌奎有三头六臂,也难免成为“刀下之鬼”。可是今天时间毕竟后置了,新的意识形态正在提上议事日程,自然他就成了时代颠覆过程中的幸存者。


刚才我说过,李昌奎没有被“庇护”的理由,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他没有“不被庇护”的理由。正是因为他的“平民”身份完全契合了“现实引导”的题材,所以他可以不死,可以成为便于以后更多的“举例说明”,可以成为更多需要真正“庇护”的人不再接受“死刑”判决的借口。这是集权犯罪为自己预设的一个伏笔,一个能够从容而下的阶梯。无论是横看或是纵观中国社会不断爆发的恶性案件,几乎都能找到“权利”和“金钱”的影子,如果大开杀戒,这些人才是被杀的多数主体,可是这些人恰恰是主宰这个社会的主流,杀之意味着自我毁灭,不杀难以堵塞众人的口舌。前些时候,有高端人士人提出,经济犯罪不适合死刑,倡议死刑的应用要“慎杀,不杀”,似乎很说明问题。所以,这个时候,把“李昌奎”案提了出来,真可谓“适时、适地、适情”。网民们只要稍微仔细一点就会发现,李昌奎奸杀案发生在2009年,也就是说,案发已经两年有余,就案件本身而言,它不再是新闻。那么,这个时候把该案的判决通过媒体公布出来,法院甘愿冒着被斥“行政不作为”的诟病,难道没有更深层次的考虑?


该案判决结果出来后,网民持续围观,业界人士纷纷呼吁,独独不见国家最高法院以及人大的一点声音,这也是云南高院坚持己见的有力保障。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云南高院的做法得到了最高集权意识的认可,是与之高度一致的。什么民意呼吁,什么业内论证,什么忠言佞言,全是耳旁风,民主只不过是权利手中的一枚棋子,可有可无。


与其他恶性事件相比较,李昌奎奸杀案的网络议论没有受到舆论的丝毫控制,这是很鲜见的,也是极不寻常的。究其根源,就因为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都是贫民身份。通过对此事件的大力宣传,一则可以为之后的官论找到“标杆、典型”的依据,实现集权犯罪“不死”的目的。二则告诫你那些对抗主流的群体,任何制抵行为,在此都是徒劳的无用功,毫无效果可言,就算是举国“狂欢”,也不能左右权利的强大威力。百姓唯一可以做的是,放弃异质思维,追随主流,“和谐同处”。——真可谓城府老道,用心良苦!


以此,铺天盖地的民意疾呼,其实早就不自觉地掉进了别人预设的圈套,是被人牵着鼻子走的愚蠢行为。什么李昌奎罪不可恕、李昌奎“赛家鑫”,这正是官家需要的效果。杀李昌奎容易,立李昌奎这块招牌却很难。他们这样做等于向所有百姓释放了“只有官方意志才是唯一意志”的信号,目的就是要人们在纷争中逐步接受并习惯,最终达到垄断舆论的目的。

所以,笔者以为,只有认清事物的本质内涵,才可能言之有物,行之有途!
可惜云南高院那帮杂碎还在位!
apaqi 发表于 2011-8-22 22:31
还有一个砍女孩27刀的人渣还没死呢,网友们还得努力啊,那个才是有后台的。
是的,那个也该杀
该杀的太多了,只是不知道能不能都杀了
凤凰竹 发表于 2011-8-22 22:35
可惜云南高院那帮杂碎还在位!
何止云南,全国很多地区都是在实践少杀,慎杀的意图。都是有权有钱官僚买办资本家控制国家机器后,为了自己犯过的罪恶而提前布局。
以前有个笑话,一帮地方官员讨论该投资修成挪威那种假日酒店式的监狱还是该投资建学校,讨论半天各执一词,最后一人发言:在座各位以后是去监狱的机会多还是去学校回炉的机会多?立马意见统一了.........
公立的机构不能做事的时候,民办的就来了,呵呵。

我想TG应该很清楚如何维持自己的TZ啊,那么厚的历史书,总有人看过的。
这个可以支持一下
深析李昌奎“不死”的真正原因



你的意思,权利是民意的对立面,民意应当推翻权利。
《人民日报》:李昌奎案 法律裁判少些“标杆”意识

李昌奎一案二审改判以来,公众一直在质疑。而近日,云南省高院副院长回应说:“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从这个表态能看出一点端倪:云南省高院改判此案,或许是想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司法进程中“留下一笔”。

然而,此次改判所传递出来的价值观,令人怀疑。

云南省高院的改判依据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二是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仔细分析这两个改判依据,其一,把此案定性为婚姻纠葛和邻里矛盾,很片面。因为李昌奎还杀死了与所谓的“纠葛”扯不上关系且年仅3岁的孩子。其二,自首情节只是“可以”减轻刑罚,而非“必然”。

云南省高院强调,“不要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但公众对本案的质疑在于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并非有意干预司法,不能简单地概括为“公众狂欢 ”。较之于我国目前死刑制度与自首制度的粗疏,法院更需要将其运用“法律逻辑推理”而进行的“自由裁量”严谨、充分地呈现给公众。“不要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的理念式表达,显然无法令公众信服。

而所谓树“标杆”,更令人大惑不解。虽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提案渐增,但毕竟尚未写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慎刑”要求,亦并非否定死刑的适用。那么在国家立法尚未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严格依据现行有效法律对案件进行审判,不能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用在个人理念的表达上,并试图以此“ 推动”司法“改革”进程,否则将严重损害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天亮)

云南高院不是安于本份地严格遵守法律,而是把判决权当成推动自己理念的工具,想要为未来的司法改革定下所谓的“标杆”……这种人在司法界似乎还不少!法官不是带头遵守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而是把自己的价值观凌驾与法律之上,这样的素质再加上西方价值观的腐蚀,要是真的“司法独立”了恐怕才是灾难的开始!
这家伙该死···
fkgmisttm 发表于 2011-8-22 22:34
深析李昌奎“不死”的真正原因
高论啊
这样的人不死,留他何用
公道自在人心,不死没有天理
死的。。。
云南高院那帮子人就没事了?
不久前台湾一个司法官员,在法官已经判了死刑的情况下竟然拒不执行……这些人干着法律的工作却带头践踏法律,把自己的“人道主义关怀”理念置于法律之上,用自己幻想中的“未来的法律”代替现行法律,别的不说光这职业素养就低得令人作呕!
中国的法官是怎么当上的,有些素质吓死人。
我的南沙 发表于 2011-8-22 22:15
民意比法官更公正。
民意就应该比法官更公正。
古时说法理即人情,这是没有错的,不能体现民意的法律没有存在的意义。现在一群咋呼着“法治”的JY想建立的不过是法官和律师的独裁。他们一心一意的提高人民参与审判事物的门槛,就是要你有事就要打官司,打官司就要找律师,只要你被拖进官司里,决定你命运的就是律师和法官。所以民主自由法治的伟大国家美国,政府高官中律师的比例非常高。
如果以药家鑫为标准 该死的渣滓太多了 死缓太多了.....
我关心的不仅是杀了他.有四个类似的案子,都在云南,都是死缓.云南高院这帮渣子在,正义何来呢???
垃圾早死早下油锅
可惜云南高院那帮杂碎还在位!
云南高院里面是一帮畜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