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 州警 方称开枪有道理 塑料包尚未证实是炸药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20:55:02
<P>兰 州警 方称开枪有道理 塑料包尚未证实是炸药包</P>
<P>  本报兰 州讯(特派记者 陈川)昨日,记者就姜云春怀揣“炸药包”讨债被击毙一事,走访了兰州市公安局和甘肃省文联家属院部分目击者。警 方表示,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开枪击毙姜云 春是“有道理的”,但目前还没有确定其身上携带的塑料包是不是炸药包。同时,一些目击群众则表示,警方当时采取疏散人群、布控等应急措施非常正确,但缺乏同姜云春的近距离沟通,如果能采取和平劝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更能让人接受。
<P>  塑料包是不是炸药包不知为何迟迟无定论
<P>  记者昨日前往兰州市公 安局采访时,警方坚持不谈具体案情。市局宣传处一位曹姓处长告诉记者,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警方正在调查之中,待案情查清后才能向外界公布,但近日不会就此事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
<P>  他表示,虽然日前外界对当时警方是否应该开枪、以及开枪是否就应该毙命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但根据当时的特殊情况,如果姜云春身上确实带有炸药,走出家属区院门就是市区繁华地带,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当时现场指挥员作出开枪的决定是有道理的。
<P>  记者获悉,经过两日的调查,警方从死者姜云春身上搜出的塑料包到底是不是炸药包,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警方还在进一步查证中。
<P>  居民称警方若积极劝解可能会和平解决
<P>  据了解,事发时警方曾多次进入张家同姜云春进行谈判和劝解。双方当时说了什么,谈到什么程度,这对警方是否可以开枪有着重要的影响,但记者从一目击该事件的知情者处了解到,当时警方同姜云春的近距离接触和劝解非常有限。
<P>  该知情者告诉记者,当地某媒体报道称,“10时许,三四名民警进入家属楼对姜某进行了长达十多分钟的劝解”,这样的描述自己在整个目击过程中始终没有看到。而随后一民警同张凤林的妻子进去送钱时,也没有对姜云春进行全力劝解,放下钱就走了。不过这样的说法没有得到兰州警方的证实。
<P>  该家属院一些居民说,虽然警方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但如果能同姜云春多做一些近距离的劝解工作,有可能和平解决此事,这也是他们所希望的,因为“在院子里发生这样的流血事件,毕竟不是什么好事”。 </P><P>兰 州警 方称开枪有道理 塑料包尚未证实是炸药包</P>
<P>  本报兰 州讯(特派记者 陈川)昨日,记者就姜云春怀揣“炸药包”讨债被击毙一事,走访了兰州市公安局和甘肃省文联家属院部分目击者。警 方表示,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开枪击毙姜云 春是“有道理的”,但目前还没有确定其身上携带的塑料包是不是炸药包。同时,一些目击群众则表示,警方当时采取疏散人群、布控等应急措施非常正确,但缺乏同姜云春的近距离沟通,如果能采取和平劝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更能让人接受。
<P>  塑料包是不是炸药包不知为何迟迟无定论
<P>  记者昨日前往兰州市公 安局采访时,警方坚持不谈具体案情。市局宣传处一位曹姓处长告诉记者,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警方正在调查之中,待案情查清后才能向外界公布,但近日不会就此事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
<P>  他表示,虽然日前外界对当时警方是否应该开枪、以及开枪是否就应该毙命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但根据当时的特殊情况,如果姜云春身上确实带有炸药,走出家属区院门就是市区繁华地带,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当时现场指挥员作出开枪的决定是有道理的。
<P>  记者获悉,经过两日的调查,警方从死者姜云春身上搜出的塑料包到底是不是炸药包,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警方还在进一步查证中。
<P>  居民称警方若积极劝解可能会和平解决
<P>  据了解,事发时警方曾多次进入张家同姜云春进行谈判和劝解。双方当时说了什么,谈到什么程度,这对警方是否可以开枪有着重要的影响,但记者从一目击该事件的知情者处了解到,当时警方同姜云春的近距离接触和劝解非常有限。
<P>  该知情者告诉记者,当地某媒体报道称,“10时许,三四名民警进入家属楼对姜某进行了长达十多分钟的劝解”,这样的描述自己在整个目击过程中始终没有看到。而随后一民警同张凤林的妻子进去送钱时,也没有对姜云春进行全力劝解,放下钱就走了。不过这样的说法没有得到兰州警方的证实。
<P>  该家属院一些居民说,虽然警方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但如果能同姜云春多做一些近距离的劝解工作,有可能和平解决此事,这也是他们所希望的,因为“在院子里发生这样的流血事件,毕竟不是什么好事”。 </P>
<P>丈夫兰州讨债被击毙 其妻称包里装的是毛巾(图) </P><P></P><P>李粉莲在灵堂前哭诉丈夫姜云春的不幸 本报记者 宁峰 摄</P><P>    “哪里有炸药?全是骗局,塑料袋里装的是毛巾……”昨日,在被兰州警方击毙的讨债男子姜(昨日报道为蒋)云春位于西安市北郊的家里,其妻李粉莲捧着丈夫的遗像哭着说出了最想说的一句话。 </P><P>  据李粉莲讲,9月25日晚7时30分,他们吃过晚饭后,帮姜云春收拾了行李。害怕毛巾弄湿其他东西,姜云春的儿媳专门找来一个塑料食品袋。半个多小时后,姜云春“背着黑挎包,拖着假肢,拄着拐杖,搭了一辆三轮摩托车,高高兴兴地离开了家”。 <P>  李粉莲怕丈夫受冷,要他带上毛衣。姜云春还说,第二天要是早点过去,能在家里堵住张凤林,他第三天就回来了。 </P><P>  李粉莲哭着说,丈夫从家里出发时,包里根本没有什么炸药。“摩的”司机能证明姜云春直接到了火车站。姜云春当晚坐的是K119次列车,发车时间是晚10时32分,正点到达兰州的时间是第二天早上7时13分。李粉莲分析说,从时间上看,姜云春是下火车后直接到了张凤林家。一方面,他没有时间买炸药;另一方面,他一大早人生地不熟的,上哪儿去买炸药、谁会卖给他? <P>  “兰州警方必须说清,他们击毙姜云春后,发现炸药没有!”李粉莲擦干眼泪后说,“就是用爆炸来威胁,除了张凤林的一面之词以外,再也没有任何证据,更不要说‘揣炸药’了!” <P>  据悉,昨晚10时32分,李粉莲已经带她的儿子、一名律师、张凤林的共同债权人吴长安赶往兰州,将与当地警方交涉。本报记者 剑光 </P>
<P>债权人否定说辞 "张凤林欠28.8万7年才还5000元" </P><P>  本报讯(记者 剑光)“张凤林欠我们28.8万元的货款,7年一共只还了5000元。”看了张凤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的与姜云春的债务纠纷后,张凤林的债权人之一、姜云春的合作伙伴吴长安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否定了张凤林的说法。</P><P>  近30万元货款7年只拿到5000元 </P><P>  据吴长安讲,1997年,他和姜云春、张天有3人合伙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唱祖国》卡片60万张,其中给甘肃省文联文化社的张凤林发去32万张。当时,双方签有合同,规定每张卡片收取张凤林0.9元(卡片定价2元),32万张共计是28.8万元,合同还特别规定不得退货,张凤林的还款日期是1998年9月底交付全款的三分之二,年底全部还清,违约后每天付5%的滞纳金。 <P>  1998年3月,姜云春和妻子李粉莲以及吴长安一起到兰州找张凤林要账,在兰州的金城宾馆住了半个月,结果只要到5000元钱,除去差旅费外,每人分了680元。 <P>  “28.8万元的货款,欠了7年,我们一共只拿到5000元。以前要账时,张凤林还挺客气的,说卖卡片收回的钱他一部分买了现在住的文联的家属房,另一部分一直没有收回来。”吴长安一脸悲伤地说。 <P>  姜退伍后从事图书资料编辑营销 <P>  据了解,姜云春是我省子洲县人,出生于1940年5月11日,被击毙时64岁,1993年4月与李粉莲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西安北郊。姜云春是一名伤残退伍军人,曾在部队服过7年兵役,在内蒙古站岗时,左腿因严重冻伤,截肢后装了假肢。 <P>  退伍后的姜云春一直从事图书资料的编辑与营销工作。1996年1月,他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主持编写了《陕西公民实用手册》(担任副主编),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普法工作。1997年,他在另一家出版社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唱祖国》卡片,供中小学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选用,发行量60万张。与兰州张凤林发生的债务纠纷即起源于这些卡片。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9-30 8:22:32编辑过]
<B>"欠债"主角自曝内幕:姜云春曾两入家中施绑架</B>
<P>  本报讯 昨日,本报报道了兰州东岗西路省文联家属院内,一男子身绑可疑爆炸物前去讨债被击毙的消息。正当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事件真相一度成为悬而未决的焦点时,张凤林本人却主动和报社取得了联系,表示要透露有关他与姜云春之间矛盾的真相。以下是部分采访内容实录。 </P>
<P>  记者:你与姜云春是怎么认识的? </P>
<P>  张:是1997年的秋天,通过朋友听说是姜云春要印刷给在校学生使用的歌曲卡片,后来在甘肃某学会陈会长的“支持”下,姜云春出资一万元,负责印刷,由我和陈会长联系销售渠道。但后来货发到后,陈会长却神秘失踪了。由此姜云春觉得是我骗了他,让他血本无归,就把这一万元钱记到了我的身上。 </P>
<P>  记者:这笔钱你一直拖欠姜云春没有还吗? </P>
<P>  张:2000年5月的时候,姜云春来过兰州,当时就要我还钱,称他因为发行这批卡片负债,出版社正找他追讨这笔钱,并且态度坚决要我还钱。于是我和爱人找遍亲戚朋友借了一万元给他。 </P>
<P>  记:那为什么姜云春前日还要来找你要钱? </P>
<P>  张:要钱的事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2000年9月6日,姜云春曾经还纠集过几个人找到我家里,其中一人持枪将我胁迫到西固的一家小旅社里关了起来,并对我进行殴打,威逼我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并打电话给我爱人让她凑够钱才能放我回家。在这些人撕票的威胁下,妻子千方百计又借了11万元,交给他们后,才放我回家。2002年夏天,这伙人又找到我家,又准备绑架我。 </P>
<P>  2003年秋天,姜云春再次找到我家,以我和那个陈会长串通骗钱为由又来找我要钱。我为了先稳住他,然后报警处理,只好按他的要求再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等姜云春走后,我急忙报案,但派出所却没有找到姜云春。 </P>
<P>  记者:你欠姜云春的1万元已经还他了,为什么还要再三给他打欠条?你所说的有什么证据? </P>
<P>  张:因为我害怕姜云春曾经找的那伙人再找到家里惹麻烦,想着报警后交警察处理。所有我给姜云春“还钱”后他打的收条我已经全部交给警方了。 </P>
<P>  记者:为什么姜云春前天又要来找你要钱呢? </P>
<P>  张:姜云春来之前我曾给他打过电话,因为他在让我打那5万元的欠条时曾说过会在今年下半年来取,没想到两个月后他就来了。 </P>
<P>  记者:姜云春来的时候说了些什么? </P>
<P>  张:告诉我他身上有炸药包,如果我不给他钱谁都别想活。看姜云春态度坚决,上身也比较鼓胀,我几次劝说他都无济于事。于是我趁他不备就急忙在稿纸写下一行字,想让爱人赶快去报警。 </P>
<P>  记者:你爱人报警后,姜云春知道警察来了吗?张:不知道。 </P>
<P>  记者:当姜云春拿到钱离开后,你知道外面发生的情况吗? </P>
<P>  张:不知道,我只听到几声枪响。过了一段时间后,有警察来到我家,给我和妻子做笔录。 </P>
<P>  记者:你是什么时间知道姜云春被击毙的? </P>
<P>  张:是在今天早上看到报纸上的消息后才知道的。我觉得压力很大。(《西部商报》供稿)
</P>
<P>“欢迎各位网友冷静分析,理性评论,管理层对于大家的这些智慧的火花是不予干涉的”</P><P>支持!!!!!

</P>[em01]
<P>将一场民事纠纷演化为刑事案件,最终以悲剧结束的导演者就是嫌疑人自己。自己浪费了第二次鸣枪警告之前的9个小时机会。</P><P>整个事件是嫌疑人在实施被公权机构认为非法的行为,并且被明确警告之后,仍然不回到正确轨道导致的悲剧。</P><P>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嫌疑人违法在先,然后最多才是公权机关的手足无措。</P>
<P>我请大家注意,特别是学过法学的同学注意:</P><P>对于一个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特别是刑法上,讲究的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我们不能因为事后知道的情况就认定当时的处置是有问题的,老者当时的行为已经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使他包里塞的是毛巾,不是爆炸物,这也不能改变他行为的定性,学过刑法的都应该知道,他的行为触犯的是刑法第二章的罪名,是很严重的重罪。</P><P>就当时的案情,就现在的气氛,涉枪涉爆的严重刑事案件是很令人紧张的,特别是在长春事件之后。</P><P>而且我觉得当时处置没什么不妥,喊话,鸣枪,而且有事先的谈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还不能停止犯罪行为,那么开枪击毙是果断而正确的选择。</P><P>面对生命的逝去,我们都感到惋惜,这是每个受过教育的文明人的正常心理,但是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怪只能怪自己不懂法了</P>
<P>请大家参阅刑法第二章</P><P>危害公共安全罪(电脑版的,修改前的97原版,但不妨碍分析)</P><P>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
希望警方能公布包内的所有物品为证。(千万不能自己放些炸药包进去)。希望警方能全面检讨此次的案件,客观公正地查找责任。
<P>版主[em02]</P>
我们不能因为事后知道的情况就认定当时的处置是有问题的,老者当时的行为已经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使他包里塞的是毛巾,不是爆炸物,这也不能改变他行为的定性,
一语中的
<P>老者的行为可能触犯了好几个罪名,按照刑法的理论,应该从一重罪处罚,就是挑最严重的法定罪名,按法定刑处罚,老者的行为可能触犯了爆炸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罪名,对于绑架如果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重伤,法定刑就是一个</P><P>死刑!</P><P>而不是选择可以处以死刑,</P><P>爆炸罪是刑法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的重罪之一,也是可以处死刑的,请大家回忆河北那起严重的爆炸案,就是死了100多人的那个棉纺厂寻妻案,连负责销售爆炸物品的人员都处了极刑</P>
看来今后是不敢上门讨债了。即使你光着屁股什么衣服也不穿,人家也可说你动用了他家菜刀什么的。
奇闻,都2天了还不知道是不是炸药,警察是猪吗?[em04]
<P>楼上兄弟的言论就不好听了</P><P>谁敢担保是什么东西,</P>
<P>西安男子讨债被击毙 法律界人士质疑兰州警方</P><P>本报昨日报道了西安六旬残疾男子揣“炸药”兰州讨债被击毙的消息后,陕西法律界人士纷纷发表意见,对兰州警方击毙讨债者的行为提出质疑。</P><P>   西北政法学院年过八旬的离休教师石文琰表示,不能理解兰州警方的行为。他说:“蒋某讨债的方式是不当的,但在蒋某拿到3万元钱走出503房间、局势已经缓和的情况下,警察开枪打中其要害部位,明显属于不当行政行为。”石文琰表示,他愿意免费为蒋某的家属提供法律服务。 </P><P>  西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说:“从目前警方提供的信息看,蒋某揣‘炸药’讨债只是报案人一面之词。作为警察,不能听报案人说有炸药就相信有炸药,而首先应该判明是否真正有爆炸物,然后决定是否使用武器。因此,击毙蒋某的兰州警方应当向公众澄清,蒋某的两个包里究竟有没有‘炸药’。此外,民警在开枪前应该警告犯罪嫌疑人,向他喊话,并告诉他后果。如果他在这时有引爆的架势,才可以开枪。况且如讨债人真的怀揣炸药,对其开枪也十分危险。”这位民警还提出了处理这类事件的建议:警察设法筹得现款(比如向银行借款)交于蒋某,待其解除威胁物后予以逮捕,然后再追回款项,责成债务人积极还债。 </P><P>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午生认为,兰州警方击毙讨债的残疾人的这一行为是“不负责任的”。“既然讨债者已经离开503房间,那么他想与那一家人‘同归于尽’的意图也就消除了,他只是想向那家人讨钱,根本没理由也不可能去炸毫不相干的人。而警方正是在这种前提下开枪的。” </P>
<P>普法,本来如果使用暴力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讨要合法的债务,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定为敲诈勒索,这个是比绑架轻很多的罪名,</P><P>但是如果你动爆炸物的话,那么性质就上升了,变成重罪爆炸罪,或者是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很严重的咧,量刑都上了一个台阶</P>
<P>我坚持认为,在公共场合持有爆炸物的情况下,即使在鸣枪的情况下仍然不听从公安人员的命令,应当击毙,即使事后查出是“毛巾”不是C4也不能改变他主观的犯罪意图和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P>
<B>以下是引用<I>swandiwsh</I>在2004-9-29 11:47:00的发言:</B>
<B>"欠债"主角自曝内幕:姜云春曾两入家中施绑架</B>
<P>  本报讯 昨日,本报报道了兰州东岗西路省文联家属院内,一男子身绑可疑爆炸物前去讨债被击毙的消息。正当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事件真相一度成为悬而未决的焦点时,张凤林本人却主动和报社取得了联系,表示要透露有关他与姜云春之间矛盾的真相。以下是部分采访内容实录。 </P>
<P>  记者:你与姜云春是怎么认识的? </P>
<P>  张:是1997年的秋天,通过朋友听说是姜云春要印刷给在校学生使用的歌曲卡片,后来在甘肃某学会陈会长的“支持”下,姜云春出资一万元,负责印刷,由我和陈会长联系销售渠道。但后来货发到后,陈会长却神秘失踪了。由此姜云春觉得是我骗了他,让他血本无归,就把这一万元钱记到了我的身上。 </P>
<P>  记者:这笔钱你一直拖欠姜云春没有还吗? </P>
<P>  张:2000年5月的时候,姜云春来过兰州,当时就要我还钱,称他因为发行这批卡片负债,出版社正找他追讨这笔钱,并且态度坚决要我还钱。于是我和爱人找遍亲戚朋友借了一万元给他。 </P>
<P>  记:那为什么姜云春前日还要来找你要钱? </P>
<P>  张:要钱的事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2000年9月6日,姜云春曾经还纠集过几个人找到我家里,其中一人持枪将我胁迫到西固的一家小旅社里关了起来,并对我进行殴打,威逼我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并打电话给我爱人让她凑够钱才能放我回家。在这些人撕票的威胁下,妻子千方百计又借了11万元,交给他们后,才放我回家。2002年夏天,这伙人又找到我家,又准备绑架我。 </P>
<P>  2003年秋天,姜云春再次找到我家,以我和那个陈会长串通骗钱为由又来找我要钱。我为了先稳住他,然后报警处理,只好按他的要求再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等姜云春走后,我急忙报案,但派出所却没有找到姜云春。 </P>
<P>  记者:你欠姜云春的1万元已经还他了,为什么还要再三给他打欠条?你所说的有什么证据? </P>
<P>  张:因为我害怕姜云春曾经找的那伙人再找到家里惹麻烦,想着报警后交警察处理。所有我给姜云春“还钱”后他打的收条我已经全部交给警方了。 </P>
<P>  记者:为什么姜云春前天又要来找你要钱呢? </P>
<P>  张:姜云春来之前我曾给他打过电话,因为他在让我打那5万元的欠条时曾说过会在今年下半年来取,没想到两个月后他就来了。 </P>
<P>  记者:姜云春来的时候说了些什么? </P>
<P>  张:告诉我他身上有炸药包,如果我不给他钱谁都别想活。看姜云春态度坚决,上身也比较鼓胀,我几次劝说他都无济于事。于是我趁他不备就急忙在稿纸写下一行字,想让爱人赶快去报警。 </P>
<P>  记者:你爱人报警后,姜云春知道警察来了吗?张:不知道。 </P>
<P>  记者:当姜云春拿到钱离开后,你知道外面发生的情况吗? </P>
<P>  张:不知道,我只听到几声枪响。过了一段时间后,有警察来到我家,给我和妻子做笔录。 </P>
<P>  记者:你是什么时间知道姜云春被击毙的? </P>
<P>  张:是在今天早上看到报纸上的消息后才知道的。我觉得压力很大。(《西部商报》供稿)
</P>

<P>编故事的水平太低。一个残疾老人,已经伙同持枪暴徒上门绑架勒索你多次,你已经报警,警方正在找他,他逃跑还来不及,居然还敢再单独上门找你勒索? </P>
<P>由此可怀疑,张风林为了达到赖帐的目的,支使老伴报警,嫁祸于人,谎称讨债者身揣炸药,酿成命案。张风林也是这起命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应该调查。</P>
<B>以下是引用<I>S.W.A.T@L.Z.P.D</I>在2004-9-29 12:37:00的发言:</B>

<P>我坚持认为,在公共场合持有爆炸物的情况下,即使在鸣枪的情况下仍然不听从公安人员的命令,应当击毙,即使事后查出是“毛巾”不是C4也不能改变他主观的犯罪意图和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P>

<P>问题在于 说老者有炸药 这只是一面之词!警方凭什么相信欠债人的话?</P>
<P>这个在执法上没有办法,只要是要这个线索,在证实以前,为了维护最大的公共安全,只能当他是事实,我们不能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开玩笑</P>
<P>群体的利益  &gt;   个人的利益</P><P>到哪里都是这个道理,这个事情出了,是个悲剧,我们应该同情逝去的老者,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是不讲人情的</P><P>至于那个张凤林,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P><P>不能仅局限于“道德层面"的谴责</P>
<B>以下是引用<I>S.W.A.T@L.Z.P.D</I>在2004-9-29 12:37:00的发言:</B>

<P>我坚持认为,在公共场合持有爆炸物的情况下,即使在鸣枪的情况下仍然不听从公安人员的命令,应当击毙,即使事后查出是“毛巾”不是C4也不能改变他主观的犯罪意图和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P>

<P>关键是他没有持有炸药,也没有宣称有炸药,只是欠债者说他有炸药,在他经过一整天与张风林的讨要,没能拿回钱款,已经离开欠债人,并不威胁任何人的情况下未经过确认谈判或者说是愚蠢的判断就击毙了他。如果可以这样轻易“先发制人”,那以后不要乱套了吗?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是根据事实而是随便主观推测他人具有犯罪意图为理由,然后将其射杀。设想有一天这事情如果发生在你本人身上或者你家人身上,不知会做何感想?</P>
<P>我只能遗憾的告诉你,换谁都那样,我们不能用事后推想的方法来思考法律的问题,这是个严重的逻辑错误</P><P>我们只能根据当时可以掌握的情况做出分析</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9-29 13:25:00编辑过]
<B>以下是引用<I>swandiwsh</I>在2004-9-29 13:07:00的发言:</B>
&gt;
<P>关键是他没有持有炸药,也没有宣称有炸药,只是欠债者说他有炸药,在他经过一整天与张风林的讨要,没能拿回钱款,已经离开欠债人,并不威胁任何人的情况下未经过确认谈判或者说是愚蠢的判断就击毙了他。如果可以这样轻易“先发制人”,那以后不要乱套了吗?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是根据事实而是随便主观推测他人具有犯罪意图为理由,然后将其射杀。设想有一天这事情如果发生在你本人身上或者你家人身上,不知会做何感想?</P>

<P>根据最早的新闻说是那个姜云春自己说手上有炸药,不是张凤林说的。退一步说,即使是张凤林报称对方有炸药,而对方实际上是没有的。但威胁的这一事实已经存在,不能因为时候没有发现炸药就断定警察的行为不当。实际上警察并不是随便主观推测他人具有犯罪意图,而是在确认姜云春已经在威胁张凤林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而且你还是没有注意一点,警察在开枪前已经做出足够的警告程序,喊话,两次鸣枪示警。换句话说,任何正常的,有意识的人都会在这个时候发现不对。既然你把警察的警告置若罔闻,同时根本不能做出你没有带炸药的判断,射杀姜春云是正确的。</P>
<P>从已有报道的事实来看,有以下几点必须注意:
一、是警察与嫌犯在9小时里有过多次的接触,而没有对嫌犯采取强制措施,这说明嫌犯有威胁性语言和行为而使警方考虑公众安全而迟迟没有动手;
二、欠债户以前一直是赖帐不还,而这次积极筹款并报案也说明嫌犯确有威胁性语言和行为;
三、嫌犯出来后警方进行了警告并两次鸣枪示警,这是最严厉的警告而嫌犯没有理睬;
四、出了家属大院就的人口稠密的大街,上了街将威胁更多的人的生命安全,警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不作为或不能有效消除威胁将是对人民的犯罪;
五、不能把事后查明的事实(是否真有爆炸物)作为判断当时警方在危急情况下采取措施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P><P>六、威胁使用爆炸物与是否真的拥有在警察使用武器上的规定是一样的。</P>
<P>我还得很遗憾得告诉大家,法律就是那么无情,即使你到了外国,也好不到那去</P><P>顶多人家高级点,会用专用的手动狙击枪,使用高级的比赛级标准弹,比我们的7.62普通重机弹高级些罢了</P>
<B>以下是引用<I>S.W.A.T@L.Z.P.D</I>在2004-9-29 12:56:00的发言:</B>

<P>这个在执法上没有办法,只要是要这个线索,在证实以前,为了维护最大的公共安全,只能当他是事实,我们不能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开玩笑</P>

<P>
<P>我只能这么讲,法律层面假定没有错误,但有的人对法律的理解会有错误。群体的利益大于个体的利益这句话也没有错误,但具体实行这一原则的行为的时候会有错误。具体来说:</P>
<P>1、法律保护群体的利益,也保护个体的利益。法律保护群体如何体现?对每一个个体利益的保护也就是对个体构成的群体利益的保护。尤其不能以保护群体利益为名牺牲个体。善待每个个体生命,不仅是为人处事的道德原则,更是制定法律的一个普遍原则。而这个案例如果不彻底澄清是非,没有一个公正的说法的话,不仅仅使得姜一个人的生命利益受损。试想,假如今后警察执行任务都以此作为示范,那么,还会有许多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的生命受侵害,这一个群体的规模很大。</P>
<P>2、警察在执法上不是你说的没有别的办法,在当时的情况看,完全可以不用这种极端后果的处理方式,致人以死地。网上的许多朋友都提出了更有效的办法,这些难道兰州当地的人想不出来?一枪解决只是最简单的办法,但也是最糟糕的、最不负责任的办法。今后如果碰到类似情况,还用得着人民警察出面吗?直接派解放军来解决更干净利落。</P>
<P>3、法律强调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语言为依据,更不是听信欠债人的一面之词(我前面分析这其实是一个谎言)。你把欠债人的一面之词,“在证实以前,为了维护最大的公共安全,只能当他是事实”,拿谎言当事实,这是对法律的嘲弄。</P>
<B>以下是引用<I>swandiwsh</I>在2004-9-29 12:27:00的发言:</B>
看来今后是不敢上门讨债了。即使你光着屁股什么衣服也不穿,人家也可说你动用了他家菜刀什么的。


说的好!~
就算说嫌疑人有炸药是负债人的一面之辞,但是在九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嫌疑人自己放弃了澄清事实的机会,置警方警告于不顾,就足以让任何人感受到威胁存在。
<P>请大家不要忘记前几年在乌鲁木齐的繁花商业区的一个典型案例</P><P>犯罪嫌疑人,也是讨债,使用松发(就是与压发相反的引信,松手后,弹簧回复张力引爆炸弹)引信,本来事情已经解决了,但是一个意外(2个路口外路过一名妇女),犯罪嫌疑人一松神,一名负责谈判的副局长和一名刑警队的队长到在地上,浑身漆黑,局长殉职,队长重伤......</P><P>从那以后,在西北包括四川,甘肃,陕西的涉爆案件,松发引信比压发引信用得更多了,非常令人头痛,</P><P>另一次</P><P>四川某县里一次解救持有爆炸物,劫持人质抢劫银行的行动,也是通过贴身谈话然后用剪刀剪断电线才击毙歹徒得,这是个典型的成功案例</P>
<B>以下是引用<I>军歌嘹亮</I>在2004-9-29 13:39:00的发言:</B>

以下是引用<I>swandiwsh</I>在2004-9-29 12:27:00的发言:
看来今后是不敢上门讨债了。即使你光着屁股什么衣服也不穿,人家也可说你动用了他家菜刀什么的。

说的好!~

<P>就这还说得好呢?
<P>人家对警察说你有炸弹,菜刀,你不是积极澄清,而是摆出耍横斗狠的样子,硬是说我有你又能怎么样,这不是自找没趣吗?完全没有是非观念。
<P>设想,你说没有呀,债务人胡说诽谤,然后接受检查,警察也会开枪?</P>
“<P>请大家不要忘记前几年在乌鲁木齐的繁花商业区的一个典型案例</P><P>犯罪嫌疑人,也是讨债,使用松发(就是与压发相反的引信,松手后,弹簧回复张力引爆炸弹)引信,本来事情已经解决了,但是一个意外(2个路口外路过一名妇女),犯罪嫌疑人一松神,一名负责谈判的副局长和一名刑警队的队长到在地上,浑身漆黑,局长殉职,队长重伤......”</P><P>所以说,即使他手里拿着炸药包,如果也是松发,这时候警察开枪致人死亡,反而引爆了。从这个例子更证明,这种处置方式是欠妥的。</P>
补充一个事例:2001年07月06日下午2时08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携带爆炸物品闯入位于天河东路的一间银行内,对营业员声称 “我身上有炸弹,快拿钱出来!”警方即派出人员与该名男子展开对话,令其放下爆炸物品投降。经过1个多小时的劝导,疑犯拒绝投降,并继续顽抗。警方决定采取果断措施,由狙击手开枪将疑犯当场击毙,并及时排除了疑犯身上的爆炸物品。由于处置及时,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B>以下是引用<I>swandiwsh</I>在2004-9-29 13:36:00的发言:</B>
&gt;
<P>
<P>我只能这么讲,法律层面假定没有错误,但有的人对法律的理解会有错误。群体的利益大于个体的利益这句话也没有错误,但具体实行这一原则的行为的时候会有错误。具体来说:</P>
<P>1、法律保护群体的利益,也保护个体的利益。法律保护群体如何体现?对每一个个体利益的保护也就是对个体构成的群体利益的保护。尤其不能以保护群体利益为名牺牲个体。善待每个个体生命,不仅是为人处事的道德原则,更是制定法律的一个普遍原则。而这个案例如果不彻底澄清是非,没有一个公正的说法的话,不仅仅使得姜一个人的生命利益受损。试想,假如今后警察执行任务都以此作为示范,那么,还会有许多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的生命受侵害,这一个群体的规模很大。</P>
<P>2、警察在执法上不是你说的没有别的办法,在当时的情况看,完全可以不用这种极端后果的处理方式,致人以死地。网上的许多朋友都提出了更有效的办法,这些难道兰州当地的人想不出来?一枪解决只是最简单的办法,但也是最糟糕的、最不负责任的办法。今后如果碰到类似情况,还用得着人民警察出面吗?直接派解放军来解决更干净利落。</P>
<P>3、法律强调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语言为依据,更不是听信欠债人的一面之词(我前面分析这其实是一个谎言)。你把欠债人的一面之词,“在证实以前,为了维护最大的公共安全,只能当他是事实”,拿谎言当事实,这是对法律的嘲弄。</P>

<P>对于1. 我们可以另外开贴讨论哲学
<P>2.网上和现实是两个世界,网友不是警察,如果是的话,那么为什么出现治安紧急情况不是上网,而是打110?工作和事后思考是两码事,即使要抱怨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创造力,那是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对于你说的“因地制宜”,有几位网友,身临其境,地形,人员的分布,你们认为你们有十足的把握,都掌握了吗,您看一下照片,
<P>而且我再强调一点,不管你用什么语言交流,全世界都有一种通用语言,当警察叫你配合检查的时候,必须服从,特别是鸣枪以后,如果你不照做,特别是你可能持有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时候,全世界的警察想的可不是个人的人权,个体的利益
<P>这种行为是一种语言,一种很危险的语言,他告诉全世界任何一个在现场的人:
<P>我 是 个 很 危 险 的 人!
<P>全世界的警察都会果断开枪击毙的
<P>不信你去美国的加州高速公路上试试
<P>3.首先你的逻辑有问题,事实在我们知晓以前,特别是在执法中,我们只能采用程序正义,就是推定事实,而不是想当然的猜测,我们在工作,不是玩赌博游戏,而且这个推定的事实只能是以公共利益为首要价值的最为保守,审慎的事实。如果你再要深究,那就是法学理论问题啦~</P>
<P>面对国家强权机关,自己选择对抗的方式,这个责任还要由别人负责,这是什么逻辑!</P>
<B>以下是引用<I>huangjun2</I>在2004-9-29 13:51:00的发言:</B>
补充一个事例:2001年07月06日下午2时08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携带爆炸物品闯入位于天河东路的一间银行内,对营业员声称 “我身上有炸弹,快拿钱出来!”警方即派出人员与该名男子展开对话,令其放下爆炸物品投降。经过1个多小时的劝导,疑犯拒绝投降,并继续顽抗。警方决定采取果断措施,由狙击手开枪将疑犯当场击毙,并及时排除了疑犯身上的爆炸物品。由于处置及时,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这个案例与当前讨论的案子没有什么可比性。你说的是抢劫者拿着爆炸物,本人声称,关键的一点就是正在实施侵害。而本案这几条都不具备,尤其是在姜某走出503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