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专家解析7·23动车事故赔偿:91 .5万远远不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31:58
法律专家解析7·23动车事故赔偿:91 .5万远远不够

2011年08月16日 02:08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曾亮亮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wzdongchetuogui/content-3/detail_2011_08/16/8426524_0.shtml?_from_ralated

“7·23”动车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以什么为确定事故遇难赔偿标准的依据?1992年《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每个人赔付两万元保险金额;发生死亡的情况下,2007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5万,行李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三项相加的上限应该是17 .2万。目前给出的赔偿91.5万元突破了这样的数额。最近,中国人民大学等机构召开了研讨会,探讨事故赔偿的法律问题,也有学者撰文对赔偿问题提出意见。

91.5万元够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指出,动车追尾事故遇难赔偿91 .5万元是不够的。而且,以《侵权责任法》为确定事故赔偿主要依据的新标准颇值得怀疑。

赵红梅认为,确定事故遇难赔偿标准还要重点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事故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危害后果越严重、影响越恶劣,遇难者家属和公众对事故遇难赔偿标准的期待值就越高,这其实是人们的一种正常心理预期。

第二,铁路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对事故发生有重大疏忽。铁路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对造成动车追尾事故发生,主观过错很大,为重大疏忽。责任者对事故发生主观过错越大,遇难者家属和公众对事故遇难赔偿标准的期待值就越高,这其实同样是人们的一种正常心理预期。

第三,铁路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实力强大,且垄断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投资运营获取巨大收益。动车追尾事故责任者实力强、预期收益高,应在事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加重其赔偿责任。

赵红梅说,动车追尾事故赔偿事宜,绝不仅是若干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而是一宗影响极为重大的化解公共危机的特殊政治与法律事件。因此,突破《侵权责任法》的既有规定,使得铁路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参照“惩罚性赔偿”标准承担更加高额的赔偿金,既是对遇难者家属最有诚意的安抚,也是对责任者最有力度的惩罚和威慑,以遏制类似公共危机事件再次发生,更是对公众及舆论最有说服力的交代。

赔偿项目应更详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赔偿项目需要更详细一些。包括:

一是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年计算。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不要按照当前的通货膨胀率和物价上涨指数对20年城镇居民收入的计算标准进行调整?比如受诉法院将有可能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假如上年城镇居民收入是4万元,总计是80万。还要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如果以5%的通胀率为例,第一年死亡赔偿是4万,第二年就应当是4万乘以105%,第三年再加第二年赔偿金额总数的5%,这样计算才是公平合理的。

二是在计算丧葬费的时候,现在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假如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按6个月计算是1.8万,这个数字都不够。

三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应该起到对受害者家属精神抚慰的作用,金钱不是万能的,但如果金钱太少,可能会造成二次心理伤害。

四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现在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人均年收入和消费支出计算,被抚养人未成年的,计算到18岁。现在有很多中年人和青年人死亡以后,他的孩子还未成年,除了生活费以外还有一大部分是教育费,能否把教育费作为生活费的重要部分考虑进来?因为现在的教育费用相当高,这个费用应该予以充分考虑。

五是家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相应的标准处理。在这个问题上要充分贯彻据实报销的原则。

六是家属处理事故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该规定一个人性化的标准。

七是乘客死亡前的医疗费和抢救费用,原则上应该由铁路运输部门和当地医院垫付,最后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八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按照强制保险条例只能是2万元,未来应该再进一步修改,使保险金额再提高一些。

九是受伤乘客也应该给予充分补偿,特别是对于潜在疾病在未来治疗中的支出,不能一次性封口,万一将来出现后续疾病或者二次治疗的支出,也应该保证这些受害者获得充分及时的赔偿。

受害者不同,赔偿也应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指出,无论是死亡金、丧葬费、误工费,都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适用专业法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各样的关系的处理而确定标准。但统一的标准并不是完全的整齐划一的标准,而是可以分等的,坐头等舱的和普通舱的赔偿不一样,这才是对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也指出,怎么能确定每一个受害人的情况都是一样的呢?肯定不一样。死亡一个75岁的老人和30岁的青年人或者是一个5岁的小孩儿,情况绝对不一样。

他说,所谓同命同价,这个“价”指的是赔偿标准的一致性而不是数额的一致性,同命同价是指每个自然人、每个公民在受到生命伤害的情况下获得的法律价值是一样的,但具体的标准是不相同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用一个数量给予受害人补偿,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让不同的受害人得到公平、合理、合法的补偿。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方法也不可能按照保险合同一样,保险赔付是一种合同条款,定好了,是强制性的,但是高度危险作业下的民事责任承担一定是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赔偿。每个受害者,无论是死者还是伤者,都应该根据受伤害及死亡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数量的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岩指出,由于“大规模侵权”案件导致多人同时死亡的法律后果,使得死亡赔偿就面临如何保持法律统一与个案公正的双重任务。《侵权责任法》对此已经有所关注,集中体现在第17条的规定,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改变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因此,“温州高铁事故”中的所有死者近亲属都享有获得法定相同数额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不可能负担“先谈后谈”导致死亡赔偿金差异的义务。

更为重要的是,该条仅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统一死亡赔偿金仅仅属于最低赔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如果受害人的近亲属能够证明,其享有合法获得更高死亡赔偿的特殊事由,如生前负担抚养多个未成年人义务,因死亡导致死者遭受重大逸失利益(如年轻的高收入死者在可预见的工作年限中扣除正常开销可以获得的巨额收入),都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高出统一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他特别指出,虽然《侵权责任法》未做出明确规定,但世界各国都普遍采取此种赔偿模式。如果减轻国有部门、国有企业的赔偿责任,将会给各种工作失误提供法律上的道德风险,相反,加强法律责任,方可为相关部门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激励机制。

应引入“赔偿基金”模式

朱岩还极力主张,在赔偿方式上引入“赔偿基金”模式。

由于大规模侵权案件面临受害人人数众多、损害情况千差万别、证据收集困难、因果关系复杂等多种困境,通过各种途径要求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家属在短期内与加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虽然有助于及时填补各方受害人的损害,凸显我国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行政能力和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价值理念,但是否完全适当,值得反思。

例如,在美国“911”案件发生之后,直到十年后方通过建立赔偿基金的方式逐一展开个案赔偿。此种方式不但不会引起社会矛盾,而且有助于强化政府公正、权威的形象。法律专家解析7·23动车事故赔偿:91 .5万远远不够

2011年08月16日 02:08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曾亮亮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wzdongchetuogui/content-3/detail_2011_08/16/8426524_0.shtml?_from_ralated

“7·23”动车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以什么为确定事故遇难赔偿标准的依据?1992年《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每个人赔付两万元保险金额;发生死亡的情况下,2007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5万,行李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三项相加的上限应该是17 .2万。目前给出的赔偿91.5万元突破了这样的数额。最近,中国人民大学等机构召开了研讨会,探讨事故赔偿的法律问题,也有学者撰文对赔偿问题提出意见。

91.5万元够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指出,动车追尾事故遇难赔偿91 .5万元是不够的。而且,以《侵权责任法》为确定事故赔偿主要依据的新标准颇值得怀疑。

赵红梅认为,确定事故遇难赔偿标准还要重点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事故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危害后果越严重、影响越恶劣,遇难者家属和公众对事故遇难赔偿标准的期待值就越高,这其实是人们的一种正常心理预期。

第二,铁路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对事故发生有重大疏忽。铁路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对造成动车追尾事故发生,主观过错很大,为重大疏忽。责任者对事故发生主观过错越大,遇难者家属和公众对事故遇难赔偿标准的期待值就越高,这其实同样是人们的一种正常心理预期。

第三,铁路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实力强大,且垄断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投资运营获取巨大收益。动车追尾事故责任者实力强、预期收益高,应在事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加重其赔偿责任。

赵红梅说,动车追尾事故赔偿事宜,绝不仅是若干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而是一宗影响极为重大的化解公共危机的特殊政治与法律事件。因此,突破《侵权责任法》的既有规定,使得铁路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参照“惩罚性赔偿”标准承担更加高额的赔偿金,既是对遇难者家属最有诚意的安抚,也是对责任者最有力度的惩罚和威慑,以遏制类似公共危机事件再次发生,更是对公众及舆论最有说服力的交代。

赔偿项目应更详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赔偿项目需要更详细一些。包括:

一是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年计算。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不要按照当前的通货膨胀率和物价上涨指数对20年城镇居民收入的计算标准进行调整?比如受诉法院将有可能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假如上年城镇居民收入是4万元,总计是80万。还要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如果以5%的通胀率为例,第一年死亡赔偿是4万,第二年就应当是4万乘以105%,第三年再加第二年赔偿金额总数的5%,这样计算才是公平合理的。

二是在计算丧葬费的时候,现在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假如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按6个月计算是1.8万,这个数字都不够。

三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应该起到对受害者家属精神抚慰的作用,金钱不是万能的,但如果金钱太少,可能会造成二次心理伤害。

四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现在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人均年收入和消费支出计算,被抚养人未成年的,计算到18岁。现在有很多中年人和青年人死亡以后,他的孩子还未成年,除了生活费以外还有一大部分是教育费,能否把教育费作为生活费的重要部分考虑进来?因为现在的教育费用相当高,这个费用应该予以充分考虑。

五是家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相应的标准处理。在这个问题上要充分贯彻据实报销的原则。

六是家属处理事故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该规定一个人性化的标准。

七是乘客死亡前的医疗费和抢救费用,原则上应该由铁路运输部门和当地医院垫付,最后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八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按照强制保险条例只能是2万元,未来应该再进一步修改,使保险金额再提高一些。

九是受伤乘客也应该给予充分补偿,特别是对于潜在疾病在未来治疗中的支出,不能一次性封口,万一将来出现后续疾病或者二次治疗的支出,也应该保证这些受害者获得充分及时的赔偿。

受害者不同,赔偿也应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指出,无论是死亡金、丧葬费、误工费,都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适用专业法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各样的关系的处理而确定标准。但统一的标准并不是完全的整齐划一的标准,而是可以分等的,坐头等舱的和普通舱的赔偿不一样,这才是对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也指出,怎么能确定每一个受害人的情况都是一样的呢?肯定不一样。死亡一个75岁的老人和30岁的青年人或者是一个5岁的小孩儿,情况绝对不一样。

他说,所谓同命同价,这个“价”指的是赔偿标准的一致性而不是数额的一致性,同命同价是指每个自然人、每个公民在受到生命伤害的情况下获得的法律价值是一样的,但具体的标准是不相同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用一个数量给予受害人补偿,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让不同的受害人得到公平、合理、合法的补偿。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方法也不可能按照保险合同一样,保险赔付是一种合同条款,定好了,是强制性的,但是高度危险作业下的民事责任承担一定是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赔偿。每个受害者,无论是死者还是伤者,都应该根据受伤害及死亡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数量的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岩指出,由于“大规模侵权”案件导致多人同时死亡的法律后果,使得死亡赔偿就面临如何保持法律统一与个案公正的双重任务。《侵权责任法》对此已经有所关注,集中体现在第17条的规定,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改变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因此,“温州高铁事故”中的所有死者近亲属都享有获得法定相同数额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不可能负担“先谈后谈”导致死亡赔偿金差异的义务。

更为重要的是,该条仅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统一死亡赔偿金仅仅属于最低赔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如果受害人的近亲属能够证明,其享有合法获得更高死亡赔偿的特殊事由,如生前负担抚养多个未成年人义务,因死亡导致死者遭受重大逸失利益(如年轻的高收入死者在可预见的工作年限中扣除正常开销可以获得的巨额收入),都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高出统一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他特别指出,虽然《侵权责任法》未做出明确规定,但世界各国都普遍采取此种赔偿模式。如果减轻国有部门、国有企业的赔偿责任,将会给各种工作失误提供法律上的道德风险,相反,加强法律责任,方可为相关部门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激励机制。

应引入“赔偿基金”模式

朱岩还极力主张,在赔偿方式上引入“赔偿基金”模式。

由于大规模侵权案件面临受害人人数众多、损害情况千差万别、证据收集困难、因果关系复杂等多种困境,通过各种途径要求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家属在短期内与加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虽然有助于及时填补各方受害人的损害,凸显我国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行政能力和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价值理念,但是否完全适当,值得反思。

例如,在美国“911”案件发生之后,直到十年后方通过建立赔偿基金的方式逐一展开个案赔偿。此种方式不但不会引起社会矛盾,而且有助于强化政府公正、权威的形象。
德国高铁出事以后,总共赔了2500万马克,其中遇难家属获赔偿每人3万马克,请教个问题,谁知道当时德国马克和人民币的汇率?
这个专家肯定不是砖家了,在"群众"的心中
大吧上烧死的乘客赔了多少?怎么没有人说赔得少了呢?
世纪好人 发表于 2011-8-17 14:46
德国高铁出事以后,总共赔了2500万马克,其中遇难家属获赔偿每人3万马克,请教个问题,谁知道当时德国马克和 ...
95年我去过一次德国 当时大约是1:6
玩一局桌上足球1马克 喝一杯啤酒2马克 行人闯一次红灯60马克

德国高铁事故的赔偿 具体是多少 我没看过权威答案
zhepro 发表于 2011-8-17 15:46
95年我去过一次德国 当时大约是1:6
玩一局桌上足球1马克 喝一杯啤酒2马克 行人闯一次红灯60马克
嗯呐,很多版本,还有说4500万马克的,折美元大概3200万。即使是这么高,但101人死亡,88人重伤,106人轻伤,考虑到西方国家对受伤的赔偿比死亡的多的传统,加之重伤者巨额的治疗费用,剩下给死亡人员的赔偿5万马克是完全有可能的,照此计算,目前的标准真不算低了。
世纪好人 发表于 2011-8-17 16:11
嗯呐,很多版本,还有说4500万马克的,折美元大概3200万。即使是这么高,但101人死亡,88人重伤,106人轻 ...
不知道哦这个赔偿 是否包含商业保险的赔偿

铁道部是自己搞保险的
zhepro 发表于 2011-8-17 16:14
不知道哦这个赔偿 是否包含商业保险的赔偿

铁道部是自己搞保险的
那在西方国家,乘这类交通工具,买保险是自愿还是强制的?如果自愿的,买的人多么?
世纪好人 发表于 2011-8-17 16:46
那在西方国家,乘这类交通工具,买保险是自愿还是强制的?如果自愿的,买的人多么?
在德国乘过火车 忘了当时保险的事情了

只记得有次火车不走了 所有人在一个小站下了车等 挨了雨淋 近两个小时之后 来了另一趟车走的 一毛钱补偿也没有


中政大搞民商法的。。。

中政大搞民商法的。。。
说白了国企的钱好要,大巴烧死的才赔多少?或者是民工好说话?所谓的“中产阶级”,哼,哼哼!
太恶心了,也不怕人如法炮制到航空公路交通事故上啊,哪家事故没点原因?某些人适可而止吧。
世纪好人 发表于 2011-8-17 16:11
嗯呐,很多版本,还有说4500万马克的,折美元大概3200万。即使是这么高,但101人死亡,88人重伤,106人轻 ...
当时 一杯啤酒2马克相当于12元
现在酒吧一杯啤酒多少钱呢??????
fengshou 发表于 2011-8-17 15:18
大吧上烧死的乘客赔了多少?怎么没有人说赔得少了呢?
我记得是50万左右吧。
个人感觉这个事故出在其他地方。赔偿也会不一样。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8-17 21:58
我记得是50万左右吧。
个人感觉这个事故出在其他地方。赔偿也会不一样。
赔偿当然不一样,但是同样是死人了,怎么就没人替大巴上的人说话呢?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8-17 21:56
当时 一杯啤酒2马克相当于12元
现在酒吧一杯啤酒多少钱呢??????


在德国酒吧喝啤酒一直就比中国便宜,这个完全无法作比较,
真要比的话,应该以现在中国的人均收入和当年德国的人均收比,即,赔偿数额相当于这个国家人均国民收入的倍数。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8-17 21:56
当时 一杯啤酒2马克相当于12元
现在酒吧一杯啤酒多少钱呢??????


在德国酒吧喝啤酒一直就比中国便宜,这个完全无法作比较,
真要比的话,应该以现在中国的人均收入和当年德国的人均收比,即,赔偿数额相当于这个国家人均国民收入的倍数。


查了半天,没找到德国98年的人均收入,只查到了2000年的数据,约22,500美元,倒推一下,就算98年是21000美元吧(应该不止),

ICE的赔偿数额仅仅相当于1年的国民收入!!(假定赔3W马克是事实的话)。

即使按最夸张的算法,把4500万马克全部赔给死亡人员,受伤的一分钱不给,45,000,000/110人=409,090马克,相当于德国人20年的国民收入。而且事实上受伤的人员巨额治疗费用将占到绝大部分,这种算法是绝对没有可能的事情!

反观中国,就算按人均收入最高的城市--东123莞来计算(年人均RMB 22,882,今年数据),90万的赔偿也相当于40年的国民收入。(事实上按全国人均收入来计算,这个数字会相当于一百多年!!!)

任何事情都要有个度,同情心不能无限制地发散扩大,要求不能无限制的鼓胀。这种想靠消费百姓同情心出名的砖家,当入地狱!

查了半天,没找到德国98年的人均收入,只查到了2000年的数据,约22,500美元,倒推一下,就算98年是21000美元吧(应该不止),

ICE的赔偿数额仅仅相当于1年的国民收入!!(假定赔3W马克是事实的话)。

即使按最夸张的算法,把4500万马克全部赔给死亡人员,受伤的一分钱不给,45,000,000/110人=409,090马克,相当于德国人20年的国民收入。而且事实上受伤的人员巨额治疗费用将占到绝大部分,这种算法是绝对没有可能的事情!

反观中国,就算按人均收入最高的城市--东123莞来计算(年人均RMB 22,882,今年数据),90万的赔偿也相当于40年的国民收入。(事实上按全国人均收入来计算,这个数字会相当于一百多年!!!)

任何事情都要有个度,同情心不能无限制地发散扩大,要求不能无限制的鼓胀。这种想靠消费百姓同情心出名的砖家,当入地狱!
律师只是说标准不同,并没有说赔偿数额不够。也就是说有的人可能赔的比90万要低。律师的愿意只是说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以统一的钱数来赔偿,应以统一的标准来赔偿。不要过分解读律师的话。
遇难的人已经走了,再多的钱也没办法让他们复活。而受伤的人却要顶着伤病过一辈子,这才是ZF应该负起的长期责任。
至于那些整天嚎叫着要赔更多钱的家属.....我是不会给予太多同情的。
世纪好人 发表于 2011-8-18 09:21
查了半天,没找到德国98年的人均收入,只查到了2000年的数据,约22,500美元,倒推一下,就算98年是21000美元 ...
说了半天你自己都怀疑3万的真实性 。那还来比什么呢?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8-18 09:31
律师只是说标准不同,并没有说赔偿数额不够。也就是说有的人可能赔的比90万要低。律师的愿意只是说个人的情 ...
我也觉得根据个人情况来计算部分的赔偿金额是合理的。
在一定的基数上面根据实际的家庭负担收入状况等等,详细计算比较合理。
遇到好出名的事,牛鬼蛇神都出来了
lj1235 发表于 2011-8-17 19:19
说白了国企的钱好要,大巴烧死的才赔多少?或者是民工好说话?所谓的“中产阶级”,哼,哼哼!
如果,只是说如果是你的家人遭遇这种事,恐怕就不会这么想了。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8-18 10:47
说了半天你自己都怀疑3万的真实性 。那还来比什么呢?


说实话我是相信3万马克赔偿的(前几年有看到一部记实片说到过这个问题,只是我手中没有直接证据),而且我也从另外几个极端的可能性作了推算,赔偿还是不算很高。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8-18 10:47
说了半天你自己都怀疑3万的真实性 。那还来比什么呢?


说实话我是相信3万马克赔偿的(前几年有看到一部记实片说到过这个问题,只是我手中没有直接证据),而且我也从另外几个极端的可能性作了推算,赔偿还是不算很高。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8-18 09:31
律师只是说标准不同,并没有说赔偿数额不够。也就是说有的人可能赔的比90万要低。律师的愿意只是说个人的情 ...
那样的话,会不会又被骂成同命不同价呢?
世纪好人 发表于 2011-8-18 10:57
说实话我是相信3万马克赔偿的(前几年有看到一部记实片说到过这个问题,只是我手中没有直接证据),而且 ...
我觉得3万可能只是铁路公司的数额。而且还有可能并不平均分配。或者成立互助基金等等方式。非一次性补偿。
世纪好人 发表于 2011-8-18 11:00
那样的话,会不会又被骂成同命不同价呢?
我不是说了。在一个基数上。比如统一的死亡赔偿金。这就是同价阿。然后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对家庭造成的负担。是否是独子。收入高低。城市生活水平高低。等等条件来计算其他的补偿额度。
世纪好人 发表于 2011-8-18 11:00
那样的话,会不会又被骂成同命不同价呢?
没看到主楼说的吗?标准同一,不同情况的人出现不同的数额是极为正常的事。不可能一个青年人和一个老年人的总赔偿数额相同。
赔多少都应该的,但是这次的赔偿应该成为日后交通事故致死者的赔偿标准。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8-18 11:14
没看到主楼说的吗?标准同一,不同情况的人出现不同的数额是极为正常的事。不可能一个青年人和一个老年人 ...


    这个道理是没有错,本来每个人对社会和家庭的重要性就是有不同,但现实是,如果你要真这么做了,会产生更多的不公正。
    尤其是同一个事故,大家付出的车票价格都是一样的,内含的保险费用也是一样的,造成的伤亡只能在同一样标准上赔偿。这在其他国家也是通行的做法。
    当然,老外的保险意识也比国人强,保险也比国内健全,有钱人平时就会买更多的保险,钱少的就买得少,出了意外理所当然会出现赔偿上的差异。

   所以从铁道部赔偿这一点看,既然你的付出(车票)与其他乘客一样,那在赔偿时就不要有什么觉得不公的。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8-18 11:14
没看到主楼说的吗?标准同一,不同情况的人出现不同的数额是极为正常的事。不可能一个青年人和一个老年人 ...


    这个道理是没有错,本来每个人对社会和家庭的重要性就是有不同,但现实是,如果你要真这么做了,会产生更多的不公正。
    尤其是同一个事故,大家付出的车票价格都是一样的,内含的保险费用也是一样的,造成的伤亡只能在同一样标准上赔偿。这在其他国家也是通行的做法。
    当然,老外的保险意识也比国人强,保险也比国内健全,有钱人平时就会买更多的保险,钱少的就买得少,出了意外理所当然会出现赔偿上的差异。

   所以从铁道部赔偿这一点看,既然你的付出(车票)与其他乘客一样,那在赔偿时就不要有什么觉得不公的。

世纪好人 发表于 2011-8-18 12:33
这个道理是没有错,本来每个人对社会和家庭的重要性就是有不同,但现实是,如果你要真这么做了,会 ...


看来你没有好好的看主楼内容。主楼的意思是在你说的赔同样钱的前提下,再根据一样的标准,分各人的不同情况给予赔偿。这其中关键的一个词就是统一标准。也就是赔偿总数是分两个部分的:不分情况的统一数额部分以及区分各人不同情况的数额不等的部分
世纪好人 发表于 2011-8-18 12:33
这个道理是没有错,本来每个人对社会和家庭的重要性就是有不同,但现实是,如果你要真这么做了,会 ...


看来你没有好好的看主楼内容。主楼的意思是在你说的赔同样钱的前提下,再根据一样的标准,分各人的不同情况给予赔偿。这其中关键的一个词就是统一标准。也就是赔偿总数是分两个部分的:不分情况的统一数额部分以及区分各人不同情况的数额不等的部分
炮声 发表于 2011-8-18 11:53
赔多少都应该的,但是这次的赔偿应该成为日后交通事故致死者的赔偿标准。
不同意 为什么要限定是交通事故

应该是任何过失致死的事故
世纪好人 发表于 2011-8-18 12:33
这个道理是没有错,本来每个人对社会和家庭的重要性就是有不同,但现实是,如果你要真这么做了,会 ...
这91万多好象本来就不是光铁道部一家出吧?老大。谈什么票价一样呢?
另外票价一样只是服务的内容一样。什么票价包罗了买命价?既然造成了人生损害。保险不能补偿的部分当然要他们拿其他的钱来补足。用保险的限额来反推。限制补偿金额的多少。这不是太荒谬了么?照这个话说。如果没有票价里的保险。可以一分不赔喽。。。GCD的世界真是一个颠倒因果的世界啊。呵呵呵呵。

zhepro 发表于 2011-8-18 12:54
不同意 为什么要限定是交通事故

应该是任何过失致死的事故


那我就更支持啦,上周才摔死一个装空调的,业主连娃娃的学费都赔进去了,赔死那个倒霉蛋。;P
zhepro 发表于 2011-8-18 12:54
不同意 为什么要限定是交通事故

应该是任何过失致死的事故


那我就更支持啦,上周才摔死一个装空调的,业主连娃娃的学费都赔进去了,赔死那个倒霉蛋。;P
炮声 发表于 2011-8-18 13:09
那我就更支持啦,上周才摔死一个装空调的,业主连娃娃的学费都赔进去了,赔死那个倒霉蛋。
这个不是业主的责任吧 是雇工方的事情
zhepro 发表于 2011-8-18 13:16
这个不是业主的责任吧 是雇工方的事情
业主就是雇工方。
炮声 发表于 2011-8-18 13:22
业主就是雇工方。
这个工人 有从业资格证书么
zhepro 发表于 2011-8-18 13:24
这个工人 有从业资格证书么
鬼才知道,这事晦气,不想打听。:D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8-18 13:04
这91万多好象本来就不是光铁道部一家出吧?老大。谈什么票价一样呢?
另外票价一样只是服务的内容一样。 ...
如果不是铁道部出钱,那问题就更大了,用纳睡人的钱来付账,岂不是更要分的匀?。。。
lhwing123 发表于 2011-8-18 12:46
看来你没有好好的看主楼内容。主楼的意思是在你说的赔同样钱的前提下,再根据一样的标准,分各人的不同 ...
难就难在这里。我们谁都知道“一刀切”有失公允。但事实是,在这片土地上,无论你如何大公无私地“区分不同情况”,都一样会被质疑“不公平”,到头来肯定会出现“会吵的有奶吃”,如此,还不如一刀切~这就是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