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窖囚禁两少女数百天供泄欲 湖北青山色魔被判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0:00:49
本报讯(通讯员 李智华 樊斯坦 记者 刘丰 实习生 晏超) 青山区某公司工人曾强保挖地窖囚禁两名少女,供其发泄欲望,曾强保还被控强奸11名妇女。昨从省高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曾强保非法拘禁、强奸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曾强保为追求性刺激和满足个人性欲,采取掐脖子、捆绑、非法关押、用辣椒水喷眼睛、用电击器击打等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多次进行强奸作案,其中多次强奸红红(化名)、丽丽(化名);还非法将两人关押,持续时间分别长达590天和317天;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钱财及乘人不备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曾强保当即提出上诉。

曾强保曾以“有严重精神障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上诉理由,法院经查不予采纳。

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7/19/7775547_0.shtml本报讯(通讯员 李智华 樊斯坦 记者 刘丰 实习生 晏超) 青山区某公司工人曾强保挖地窖囚禁两名少女,供其发泄欲望,曾强保还被控强奸11名妇女。昨从省高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曾强保非法拘禁、强奸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曾强保为追求性刺激和满足个人性欲,采取掐脖子、捆绑、非法关押、用辣椒水喷眼睛、用电击器击打等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多次进行强奸作案,其中多次强奸红红(化名)、丽丽(化名);还非法将两人关押,持续时间分别长达590天和317天;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钱财及乘人不备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曾强保当即提出上诉。

曾强保曾以“有严重精神障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上诉理由,法院经查不予采纳。

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7/19/7775547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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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没背景,速杀
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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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那个讨论李昌奎案件的帖子中,有个“懂法”的告诉我,我国法律是不存在数罪并罚的,犯了100个死缓的罪也判不了死刑,这个曾强保被冤枉了吗?
美名扬 发表于 2011-7-19 10:11
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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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的强奸罪情节恶劣已可判处死刑,数罪并罚中如有死刑采取重罪吸收。
至于100个死缓也不能判死刑,中国有这么牛逼的规定吗?
NobleRed 发表于 2011-7-19 10:40
曾犯的强奸罪情节恶劣已可判处死刑,数罪并罚中如有死刑采取重罪吸收。
至于100个死缓也不能判死刑,中国 ...
参考云南那个案子,根据“少杀慎杀”的文件精神,曾犯的哪一条罪应该判死刑呢?

美名扬 发表于 2011-7-19 10:43
参考云南那个案子,根据“少杀慎杀”的文件精神,曾犯的哪一条罪应该判死刑呢?


不知道就自己去搜呗,另外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两个根本不同的案例也没多少可相互参考的。
ps,你不能拿被驴踢过的脑袋的想法来衡量正常人的思维。
美名扬 发表于 2011-7-19 10:43
参考云南那个案子,根据“少杀慎杀”的文件精神,曾犯的哪一条罪应该判死刑呢?


不知道就自己去搜呗,另外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两个根本不同的案例也没多少可相互参考的。
ps,你不能拿被驴踢过的脑袋的想法来衡量正常人的思维。
这个人,太惨了,运气不好,要是去找田成有的话,估计能判个10年以下。
男子地窖囚禁少女实施强奸续:二审被判死刑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9日  汉网-武汉晚报
受害少女被救出时已经奄奄一息。图片来源:大洋网

两少女被解救后,警方在案发现场值守。图片来源:大洋网

藏有地窖的平房内一片狼藉。图片来源:大洋网

  李智华 樊斯坦 刘丰 实习生 晏超
  本报讯(通讯员 李智华 樊斯坦 记者 刘丰 实习生 晏超)青山区某公司工人曾强保挖地窖囚禁两名少女,供其发泄欲望,曾强保还被控强奸11名妇女。昨从省高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曾强保非法拘禁、强奸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曾强保为追求性刺激和满足个人性欲,采取掐脖子、捆绑、非法关押、用辣椒水喷眼睛、用电击器击打等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多次进行强奸作案,其中多次强奸红红(化名)、丽丽(化名);还非法将两人关押,持续时间分别长达590天和317天;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钱财及乘人不备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曾强保当即提出上诉。
  曾强保曾以“有严重精神障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上诉理由,法院经查不予采纳。
  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http://news.sina.com.cn/s/2011-07-19/033022836471.shtml

大快人心。
两少女这么折磨法都精神崩溃了吧,这人渣TMD


这人应该丢到鳄鱼潭里

这人应该丢到鳄鱼潭里
有的时候感觉对某些人渣死刑似乎还轻,应该有酷刑
民愤极大!该杀!
我觉得这种人不应该判死刑,而应该无期徒刑终身不得减刑,服刑地点应该放到鸟不拉屎的地方去挖石头,每天强制劳动18个小时
美名扬 发表于 2011-7-19 10:43
参考云南那个案子,根据“少杀慎杀”的文件精神,曾犯的哪一条罪应该判死刑呢?
这案件 难道还比赛家鑫案还恶劣么
就因为曾某不是生在云南
找不到云南法官
这就是他的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