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排传染病患者住普通病房致他人染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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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安排传染病患者住普通病房致他人染病亡2011-06-23  来源: 中国广播网(北京) 


中广网北京6月2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因为胆囊炎住院却被染上了传染病,最后不治身亡,到底是谁的责任?今天(23日)14时30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患者家属状告医院的案件,相关情况,马上连线中央台记者孙莹。

原告认为被告不顾病人安危导致原告母亲死亡

主播:死者的家属为什么认为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记者:今天的原告有五位,他们在起诉中说,2010年8月29日他们的母亲因患胆囊炎,到平谷区中医院就诊,平谷区中医院安排原告母亲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医院违规将一名传染病患者插到原告母亲的病房住院治疗,直接导致原告母亲被传染,后虽经救治三个半月,但病情始终不能好转,老人于2011年1月23日在被告医院病逝。原告认为被告医院不顾病人安危,违规安插传染病患者住进普通病房,没有隔离治疗,导致原告母亲的死亡,被告对此事有无法推卸的责任。后五原告多次找被告医院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始终不同意赔偿,至今只支付了部分丧葬费。


被告:病床紧张情况下进行加床处理并不违规

主播:原告要求多少赔偿呢?


记者: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平谷区中医院向五原告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近20万元(19796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

主播:被告医院什么意见?

记者:目前被告医院代理人正在答辩,他首先声明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将传染病人插入普通病房的情况,因为当时插入病房的是肺炎病人,肺炎并不传染。原告母亲死于肺部感染。正常情况下,准许院内感染、交叉感染率10%以内,而医院病床紧张情况下,进行加床处理并不违规。医院已经预付原告丧葬费8万元,原告目前尚欠医疗费38万多元。




http://news.163.com/11/0623/15/778B2M4C00014JB5.html医院安排传染病患者住普通病房致他人染病亡2011-06-23  来源: 中国广播网(北京) 


中广网北京6月2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因为胆囊炎住院却被染上了传染病,最后不治身亡,到底是谁的责任?今天(23日)14时30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患者家属状告医院的案件,相关情况,马上连线中央台记者孙莹。

原告认为被告不顾病人安危导致原告母亲死亡

主播:死者的家属为什么认为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记者:今天的原告有五位,他们在起诉中说,2010年8月29日他们的母亲因患胆囊炎,到平谷区中医院就诊,平谷区中医院安排原告母亲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医院违规将一名传染病患者插到原告母亲的病房住院治疗,直接导致原告母亲被传染,后虽经救治三个半月,但病情始终不能好转,老人于2011年1月23日在被告医院病逝。原告认为被告医院不顾病人安危,违规安插传染病患者住进普通病房,没有隔离治疗,导致原告母亲的死亡,被告对此事有无法推卸的责任。后五原告多次找被告医院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始终不同意赔偿,至今只支付了部分丧葬费。


被告:病床紧张情况下进行加床处理并不违规

主播:原告要求多少赔偿呢?


记者: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平谷区中医院向五原告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近20万元(19796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

主播:被告医院什么意见?

记者:目前被告医院代理人正在答辩,他首先声明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将传染病人插入普通病房的情况,因为当时插入病房的是肺炎病人,肺炎并不传染。原告母亲死于肺部感染。正常情况下,准许院内感染、交叉感染率10%以内,而医院病床紧张情况下,进行加床处理并不违规。医院已经预付原告丧葬费8万元,原告目前尚欠医疗费38万多元。




http://news.163.com/11/0623/15/778B2M4C00014JB5.html
【传染病防治法】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次听说肺炎不传染,更是第一次听说医院正常情况下允许10%的交叉感染。

欢乐多 发表于 2011-6-24 00:34
第一次听说肺炎不传染,更是第一次听说医院正常情况下允许10%的交叉感染。


啥叫非典 非典型性肺炎 为啥非典型?因为会传染

大部分肺炎都是感冒引起的 你让他怎么传染?        常见肺炎是不会传染的      你的第一次未免……

卫生部也确实规定医院感染率要控制在10%以下……

二、医院感染发生率:卫生部规范规定100张病床以下、100-500张病床、500张病床以上分别低于7%、8%、10%;一类切口感染率分别低于1%、0.5%、0.5%;漏报率低于20%(三级甲复查要求漏报率低于10%)
欢乐多 发表于 2011-6-24 00:34
第一次听说肺炎不传染,更是第一次听说医院正常情况下允许10%的交叉感染。


啥叫非典 非典型性肺炎 为啥非典型?因为会传染

大部分肺炎都是感冒引起的 你让他怎么传染?        常见肺炎是不会传染的      你的第一次未免……

卫生部也确实规定医院感染率要控制在10%以下……

二、医院感染发生率:卫生部规范规定100张病床以下、100-500张病床、500张病床以上分别低于7%、8%、10%;一类切口感染率分别低于1%、0.5%、0.5%;漏报率低于20%(三级甲复查要求漏报率低于10%)
看小丑跳梁 发表于 2011-6-24 02:10
啥叫非典 非典型性肺炎 为啥非典型?因为会传染

大部分肺炎都是感冒引起的 你让他怎么传染?       ...
没别的意思,以前就是不知道罢了。

欢乐多 发表于 2011-6-24 03:08
没别的意思,以前就是不知道罢了。


悲催的我 去年冬天刚因为在室外时间太长 活生生冻出肺炎来了 确切的说是冻感冒了引发的
欢乐多 发表于 2011-6-24 03:08
没别的意思,以前就是不知道罢了。


悲催的我 去年冬天刚因为在室外时间太长 活生生冻出肺炎来了 确切的说是冻感冒了引发的
胆囊炎患者住院感染肺炎死亡 医院被判赔20万2011年06月24日京华时报孙思娅
  82岁老太王氏,为治疗胆囊炎住进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不料却在医院感染了肺炎,并因此死亡。昨天,平谷法院当庭宣判,医院违规将传染病患者安排在王氏的邻床,令其感染传染病而死亡,并判决医院赔偿王氏5个子女20万余元。

  患者住院染上肺炎

  在法庭上,王氏的5个子女说,去年8月29日,母亲王氏因患胆囊炎,到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就诊,医院安排王氏住院治疗。入院时,王氏住的是神经内科病房,次日又转入普外科病房。9月5日前后,医院安排81岁的李某住在王氏左侧的病床上。

  王氏的儿女们说,李某的病情较病房其他人严重,且切除了气管,他们曾就李某住在普外科病房向医护人员提出质疑。9月11日,母亲出现了咳嗽的症状,病情随之加重,“当时医院的一位副院长看了之后,发现母亲王氏肺部感染、呼吸困难,病情很严重,就将母亲王氏转入了ICU病房”。此后,王氏一直受病痛折磨,最终于今年1月23日在医院病逝。医院院长签字证实,王氏的死亡是由于肺部感染,这一死因后在《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被称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王氏的小女儿说,医院的一位主任告诉她,与母亲住过同一病房的李某患的正是肺炎,母亲感染的病菌和李某的病菌是一样的。事后,医院曾对病房进行消毒。

  家属认为医院无德

  王氏的儿女们认为,医院安排李某和母亲王氏住同一病房的行为完全是违规的,因为李某是一名传染病患者。“医院这种做法完全不顾及病人的安危,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事发后,王氏的儿女们曾多次找医院协商解决此事,但是医院始终不同意赔偿,至今为止只是给了一部分丧葬费,“当时医院跟我们说,你们不闹,我们也不会亏待你们,并在母亲死亡后的第二天给我们拿8万元的丧葬费”,此后,医院称此事无法解决,需经法律程序。

  王氏的儿女们认为,医院对母亲的死亡,有无法推卸的责任。他们指出,医院的过错有两点,第一,是不同的科室混住,且没有进行消毒;第二,患者家属在提出异议后,医院也未给予进行病房调整,这些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和消毒规范。王家5兄妹不仅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0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还要求医院为失德行为向他们公开道歉。

  对于巨额的精神损失索赔,王氏的子女们解释说,“我们的父亲早年就去世了,因而我们对母亲的感情很深,她老人家一辈子太不容易了”,母亲只是患了较为常见的胆囊炎,完全是医院不负责任的错误诊疗行为,才令老人不幸去世,令他们承受丧母之痛。

  医院承认院内感染

  在法庭上,院方首先对王氏的5个子女表示同情,称任何一家医院的大夫和护士初衷都是想把病人的病治好,出现这样的结果也是医院所不希望看到的。

  院方指出,王氏的子女们所说的与事实不符,因为医院根本就没有违规将传染病患者安插到普通病房。对于王氏的子女们所称的“因肺部感染造成的呼吸性综合征”,医院解释称,王氏死亡原因确实是肺部感染,但是肺炎不都是传染性的。院方说,对于传染性的疾病,医院有相应的措施,一般的肺炎不属于传染疾病,“而且在正常情况下,准许医院内感染、交叉感染发生率在10%以内。如果王家5兄妹认为我们违规,就应该提供证据”。

  此外,院方提出,王氏的5个子女除交2400元押金外,还欠医院38万多的医疗费,院方要求王氏的子女们支付拖欠的医疗费。

  在质证阶段,一份医院出具的《大致诊疗经过》成为王家5兄妹的证据,对此医院表示,他们对《大致诊疗经过》里所说的“王氏死于院内感染、院内交叉感染”没有意见。

  法院宣判支持索赔

  法院认为,医院出具的《大致诊疗经过》和《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能证明,王氏的死亡与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医院所提出的“准许院内感染、交叉感染有一定发生率”的说法,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指出,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因此医院违反规定,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指出,王氏年龄较大,身体器官有一定程度的衰弱,肺部感染虽是她的主要死亡原因,但也有其他疾病的作用,因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比例,判决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赔偿王家5兄妹各项损失20万余元,扣除医院已经支付的8万元,还需要支付12万余元。

  对于判决结果,王家5兄妹表示基本满意,但是是否上诉还需要回家商量。医院的代理人表示需要与医院沟通后再行决定。



http://news.qq.com/a/20110624/000038.htm
当年俺肺炎住院,三人间的另二位可都是肺癌俺都不怕{:soso_e113:}
照新闻内容来看,怕的应该是他们二位啊{:soso_e113:}
其实肺炎又不是肺结核,有啥怕的?
TPimage 发表于 2011-6-24 10:55
其实肺炎又不是肺结核,有啥怕的?
听风就是雨 是通病……
这事的重点有两个 1 那个传染者所患肺炎是不是具有传染性的病毒性肺炎
2 医院是不是怕闹
院内交叉感染。
大刀斩RB 发表于 2011-6-24 06:52
胆囊炎患者住院感染肺炎死亡 医院被判赔20万2011年06月24日京华时报孙思娅
  82岁老太王氏,为治疗胆囊 ...
赔偿20W,38W的医疗费??

这下成了,还得再给医院18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