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方首次表态称80毫克是醉驾入刑唯一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9:16:01
http://news.sina.com.cn/c/2011-05-26/034022530862.shtml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6日03:40  北京日报

  本报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吴新华 陆叶

  针对近日引起争议的“醉驾慎刑”,本市检察机关首次表态:80mg/100ml即醉驾入刑标准,无需考虑其他因素。

  刘某于5月2日凌晨,喝过一扎啤酒后,驾驶小轿车载妻子回家,在西便门桥被民警拦下检查,经抽血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0.7mg/100ml,系醉酒驾车。虽然刘某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但西城检察院仍然按照刑法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刘某被从轻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

  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提出了醉驾并不一律入刑的观点,并援引刑法总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对此,西城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提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本身已是客观标准,已经把饮酒仅达50mg、60mg/100ml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排除在外了。

  黎宏介绍,7年前,国家标准委在发布酒驾标准时确认80mg/100ml为醉驾临界值,其出发点是该值以上的驾车人可能丧失理智,对社会具有较大危险性。该标准依据统计学一般规律计算得出,目的就是保护大多数公众的利益。

  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初次醉驾、或者在他人力劝下醉酒;在车辆、行人非常稀少的路段短时间醉酒驾驶;案发后追悔莫及、认错态度良好……大部分醉驾人主观恶性并不大,后果不严重,因此有人主张“醉驾慎刑”,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对此,黎宏引用了一组数字:去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64起,同比上升35.9%,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9.3亿元。黎宏认为,人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饮酒人应摒弃“自我”、“侥幸”的想法,给予他人的生命健康以更大的尊重,特别是我国日益成为“车轮上国家”的时代,应该以适当的法律压力,防范出现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醉驾行为。http://news.sina.com.cn/c/2011-05-26/034022530862.shtml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6日03:40  北京日报

  本报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吴新华 陆叶

  针对近日引起争议的“醉驾慎刑”,本市检察机关首次表态:80mg/100ml即醉驾入刑标准,无需考虑其他因素。

  刘某于5月2日凌晨,喝过一扎啤酒后,驾驶小轿车载妻子回家,在西便门桥被民警拦下检查,经抽血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0.7mg/100ml,系醉酒驾车。虽然刘某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但西城检察院仍然按照刑法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刘某被从轻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

  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提出了醉驾并不一律入刑的观点,并援引刑法总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对此,西城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提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本身已是客观标准,已经把饮酒仅达50mg、60mg/100ml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排除在外了。

  黎宏介绍,7年前,国家标准委在发布酒驾标准时确认80mg/100ml为醉驾临界值,其出发点是该值以上的驾车人可能丧失理智,对社会具有较大危险性。该标准依据统计学一般规律计算得出,目的就是保护大多数公众的利益。

  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初次醉驾、或者在他人力劝下醉酒;在车辆、行人非常稀少的路段短时间醉酒驾驶;案发后追悔莫及、认错态度良好……大部分醉驾人主观恶性并不大,后果不严重,因此有人主张“醉驾慎刑”,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对此,黎宏引用了一组数字:去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64起,同比上升35.9%,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9.3亿元。黎宏认为,人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饮酒人应摒弃“自我”、“侥幸”的想法,给予他人的生命健康以更大的尊重,特别是我国日益成为“车轮上国家”的时代,应该以适当的法律压力,防范出现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醉驾行为。
现在不是人就是最高法了,不知道他们咋想的,当这个猪八戒对他们有啥好处。
三面红旗 发表于 2011-5-26 14:44


    其实司法解释权应该属于人大及其常任委会而不应该是高法。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1-5-26 15:53
是啊,于情于理用不着最高法蹦出来,所以非常不理解他们为啥找骂,也许有很大的阴毛哦。
三面红旗 发表于 2011-5-26 15:56


    我认为高院未必想有些人说的那样为某某留后门,一个高院的大头头会给地方上一些小P官留后门?根本靠不上嘛!可能高院某些人自以为对于这条刑法可以出来解释一下,显示他们的掌控力,结果被人民无情的唾弃了!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1-5-26 16:03
我也是这么觉得,估计是这位老爷对该条立法有意见,人大征求意见的时候他提了,人家没采用,不服,就在内部会议上放炮,结果就这样了。我觉得最高法的领导也挺难办的,如果和其他部分保持一致说法吧,等于把这位卖了,这事又不算啥大事,以后关系不好处,不说说吧,最高法的名声算毁了,老百姓不认为是你个人意见,肯定往替人脱罪那方面考虑,猪八戒当定了。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1-5-26 15:53

其实最欢乐的还是律师的状纸:D最罪行各种解释
但是最高法的通知已经下了,法官将来要按照他们的指导意见判,不是按检方标准。
最高法的通知已经下了,法官将来要按照他们的指导意见判:handsh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