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醉驾、致人死亡、逃逸,为啥陈家无期,李刚son6年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17:40:06
在校园道路上醉驾就不算“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在马路上醉驾就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总之个人观感:要么北京陈家被判重了,要么李刚儿子被判轻了。最后说一句,药家鑫只能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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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30 日,河北保定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认定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启铭当时车速达45到59公里每小时,远超校园内每小时限速5公里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151毫克,系醉酒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   

法院认为,李启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是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伤者9.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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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0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宣判,陈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央视报道称,原被告双方于19日晚十点左右达成赔偿协议,双方达成的赔偿金额是366万,陈家一方是口头委托家人,所以本人需要在法庭上签字确认;王辉一方已经在赔偿协议上签字认可。据悉,之前陈家已经做出66万元的赔偿,陈家的爱人给出了55万赔偿,庭审之前,陈家的家人又给出75万,现在赔偿金额已经履行了195万,陈家表示将卖房履行协议。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去年11月25日,北京朝阳检察院曾通报,该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肇事司机陈家起诉到朝阳法院。但今年3月,朝阳检察院将此案上报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北京朝阳检方此前曾表示,该案由朝阳检察院审理,准备起诉至朝阳法院。但由于该案件定性原因,根据刑诉法中有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级别提高,最终决定由市二中院审理。

  5月17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在校园道路上醉驾就不算“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在马路上醉驾就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总之个人观感:要么北京陈家被判重了,要么李刚儿子被判轻了。最后说一句,药家鑫只能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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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30 日,河北保定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认定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启铭当时车速达45到59公里每小时,远超校园内每小时限速5公里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151毫克,系醉酒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   

法院认为,李启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是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伤者9.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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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0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宣判,陈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央视报道称,原被告双方于19日晚十点左右达成赔偿协议,双方达成的赔偿金额是366万,陈家一方是口头委托家人,所以本人需要在法庭上签字确认;王辉一方已经在赔偿协议上签字认可。据悉,之前陈家已经做出66万元的赔偿,陈家的爱人给出了55万赔偿,庭审之前,陈家的家人又给出75万,现在赔偿金额已经履行了195万,陈家表示将卖房履行协议。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去年11月25日,北京朝阳检察院曾通报,该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肇事司机陈家起诉到朝阳法院。但今年3月,朝阳检察院将此案上报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北京朝阳检方此前曾表示,该案由朝阳检察院审理,准备起诉至朝阳法院。但由于该案件定性原因,根据刑诉法中有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级别提高,最终决定由市二中院审理。

  5月17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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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个人的看法,应菲尼迪案的后果和危害远比李二世祖大。

李二世祖案被政治化了。

另外,罪名什么的还要看检控方是如何起诉的,由此最终适用的惩罚力度也会有不同。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金钱赔偿不如老爸有特权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金钱赔偿不如老爸有特权
体制问题

lz不就想看这个~


李启铭在校园道路上超速,50公里。

陈家在北京公共道路上闯红灯,时速100多公里。

李启铭在校园道路上超速,50公里。

陈家在北京公共道路上闯红灯,时速100多公里。
我比较好奇陈为什么愿意陪这么多,毕竟不是故意杀人,这起案件最高判罚也就是无期,现在花了300多万也没减刑,而如果双方调解失败,法院来判估计能有5、60万不错了。

希望有关法律尽快完善,否则很容易看人赔偿,同样的案件,有能量的就赔的多刑还不减;一般人给个几十万却能换取从轻处罚,如果像药案一样不识时务追究到底,那对不起能有个几万就差不多了
校园限速5公里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学校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回复 6# xdr911

错,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最,最高可判死刑
不是解释过了么,陈是触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霉头,被起诉这个罪名的最高可以死刑
性质不一样  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  陈家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比李启铭更加严重
不过民事赔偿366万确实多了点  法院判的话顶多就1百万  赔了这么多也没减刑  后台不够硬啊
季路 发表于 2011-5-20 11:58

校园限速5公里,而李刚的儿子车速至少50公里,超速900%

北京长安街那个案子,马路限速60公里,而陈家车速按照120算,超速100%
我比较好奇的是,为何陈家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而李刚的儿子只是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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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发[2009]47号[3]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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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到底算不算公共道路?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在大学校园的楼里放火,算不算犯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凭什么校园里的道路就不是公共道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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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后台,就要出血。
李大公子是什么身份?
邪恶的芋头 发表于 2011-5-20 12:41

从性质上说,李刚儿子怎么就不算“危害公共安全”?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1-5-20 12:54
在学校里以20时速骑自行车的掩脸走过。
偶都是直接把自行车骑进食堂的。
要加薪死不了 发表于 2011-5-20 11:55
有个当副省长的姥爷就是好啊。
赔这么多把有可能的死刑变成无期。
李刚那个就不说了, 醉驾肇事逃逸,6年……怎么看都轻了……
回复 12# 蔑视权威

北京长安街那个案子,是在撞了第一辆车后继续行驶, 继而装上第二辆车.

根据高法的解释, 这属于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
校园限速5公里是道理安全法规定的?
校园限速5公里是道理安全法规定的?
内部制定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法规,所以李案中学校限速5公里于法无据
李启铭案件是过失,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又轻信可以避免,属于疏忽大意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并非故意。
kikashine 发表于 2011-5-20 11:51

请教,前者的危害除了死亡人数多了一人之外,危害远大于李刚儿子案,那么其他多出来的危害是什么?

李二世祖案确实被政治化了,否则可能李刚儿子现在就已经在其他地方逍遥了。
我的南海 发表于 2011-5-20 13:02


    你还真信啊
cavaral 发表于 2011-5-20 13:08
药八刀的二审才判决,某个和药八刀关系亲密的ID就说可能假死,还有什么假死针。
我有什么可以不相信?


李启铭之所以招人恨主要因为他的逃逸和那句话。这只能说明这孩子太傻了!并不应该作为改变案件本身性质的依据。

李启铭之所以招人恨主要因为他的逃逸和那句话。这只能说明这孩子太傻了!并不应该作为改变案件本身性质的依据。

请教,前者的危害除了死亡人数多了一人之外,危害远大于李刚儿子案,那么其他多出来的危害是什么?

...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1-5-20 13:08

眼睛看得见的:
你也知道多死一个人是吧,这算多出来的危害1
在公路上超速闯灯,这算多出来的危害2
眼睛看不见的:
在长安街上以110公里醉驾闯灯,引发恶性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比在学校里50公里开车大,这算多出来的危害3

另外对该案件描述如下

长安街祁家园路口南,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因红灯正常停止在行车道上(头南尾北),车内载着幸福的一家三口,一辆639路公交车正从垂直车道上正常左拐而来(由西向北)。
此时,一辆日产黑色豪华英菲尼迪轿车从菲亚特轿车后飞速驶来(交警目前尚未公布肇事车车速,据目击者估计不低于100Km/h,而事发地段限速60Km/h),径直撞上了菲亚特轿车,使其转了三圈以后在20米开外才停止下来,菲亚特车被强大外力挤压严重变形,两厢车都成了一厢车,方向盘已经没了踪影,车内已经没有任何空间。一名6岁的小女孩被撞的半截身子都露在外面,满头是血。英菲尼迪随后又全速撞上了正在左拐的639路公交车后才停止。

李启铭肇事的时候有没有这个威力呢?
请教,前者的危害除了死亡人数多了一人之外,危害远大于李刚儿子案,那么其他多出来的危害是什么?

...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1-5-20 13:08

眼睛看得见的:
你也知道多死一个人是吧,这算多出来的危害1
在公路上超速闯灯,这算多出来的危害2
眼睛看不见的:
在长安街上以110公里醉驾闯灯,引发恶性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比在学校里50公里开车大,这算多出来的危害3

另外对该案件描述如下

长安街祁家园路口南,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因红灯正常停止在行车道上(头南尾北),车内载着幸福的一家三口,一辆639路公交车正从垂直车道上正常左拐而来(由西向北)。
此时,一辆日产黑色豪华英菲尼迪轿车从菲亚特轿车后飞速驶来(交警目前尚未公布肇事车车速,据目击者估计不低于100Km/h,而事发地段限速60Km/h),径直撞上了菲亚特轿车,使其转了三圈以后在20米开外才停止下来,菲亚特车被强大外力挤压严重变形,两厢车都成了一厢车,方向盘已经没了踪影,车内已经没有任何空间。一名6岁的小女孩被撞的半截身子都露在外面,满头是血。英菲尼迪随后又全速撞上了正在左拐的639路公交车后才停止。

李启铭肇事的时候有没有这个威力呢?
我的南海 发表于 2011-5-20 13:09


    咳咳,您说这个啊,那一审刚完腾讯上就有人说内定二审十五年呢,也不准啊
我的南海 发表于 2011-5-20 13:09

那位已经进化到 纯轮子式造谣了

以前我觉得言论自由是好事,现在我觉得有些人就应该被抓到小黑屋里尝尝专政铁拳

回复  蔑视权威

北京长安街那个案子,是在撞了第一辆车后继续行驶, 继而装上第二辆车.

根据高法的解 ...
季路 发表于 2011-5-20 13:04


你再看视频,第一次碰撞和第二次碰撞中间只有不到两秒的时间,一秒多内的时间中,陈家“在撞了第一辆车后继续行驶, 继而装上第二辆车”,不太符合常识吧?

根本就是第一次碰撞之后,惯性导致车子冲出去撞了公共汽车,而不是第一次碰撞之后,此人继续踩油门行驶了一段时间再撞上公共汽车
回复  蔑视权威

北京长安街那个案子,是在撞了第一辆车后继续行驶, 继而装上第二辆车.

根据高法的解 ...
季路 发表于 2011-5-20 13:04


你再看视频,第一次碰撞和第二次碰撞中间只有不到两秒的时间,一秒多内的时间中,陈家“在撞了第一辆车后继续行驶, 继而装上第二辆车”,不太符合常识吧?

根本就是第一次碰撞之后,惯性导致车子冲出去撞了公共汽车,而不是第一次碰撞之后,此人继续踩油门行驶了一段时间再撞上公共汽车
要加薪死不了 发表于 2011-5-20 12:55
http://lt.cjdby.net/thread-1141099-1-1.html
我的南海 发表于 2011-5-20 13:24


    算了,我也懒得说了,那就拭目以待呗,看看药家鑫是否能永远活在某些人的嘴上
19821201 发表于 2011-5-20 13:15

从程度上来说,陈家这个当然更恶劣,但是,无期和6年实在是差太远

如果陈家无期的判决比较合理的话,那么李刚儿子起码也应该是20年

没错,我不懂法律条文,但是从一个普通人的观感上来说,就是这样。我认为应该加强的不是对普通人的普法,而是法律本身应该更严谨更合理。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1-5-20 13:08


    陈家的犯罪有间接故意的动机,这就决定了其犯罪属于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这也是确定其犯罪性质的一个重要要件。

判定一个犯罪要从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去全面分析犯罪的性质。这个是要在法庭上有控辩双方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质证的。
大多数人只注意到了犯罪的客观方面而忽视了犯罪时罪犯的主观状态。从而不能判定案件的性质。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1-5-20 13:34

请教,陈家的这个“犯罪有间接故意的动机”是如何体现的?

因为醉酒,所以没踩刹车么?  那李刚儿子那个案子在撞人之前貌似也没踩刹车吧?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1-5-20 13:36

罪犯当时的主观状态是如何判断的?

在我看来,只要是醉酒驾车,都是主观故意
比如说药家鑫律师所说的“激情犯罪”实际上就是把药家鑫的直接故意杀人变成了间接故意杀人,这样就有可能改变法官对药家鑫犯罪主观动机的判断。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虽然只是在直接和间接上有点小差距,但是在量刑时却会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是间接故意就变成了死缓!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1-5-20 13:42

别说药家鑫,性质与我说的这两个案子无关

请帮我回答以上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