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最高法无权解释“醉驾入刑”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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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1/0516/02/7451RIVD00014AED.html

2011-05-16 02:07:37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32403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不足半个月,关于入罪问题引发诸多讨论,涉及“醉驾入刑”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昨天,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任委会,而不是最高法。

本报讯  昨天,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任委会,而不是最高法。

新华社记者南辰撰文称,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不足半个月,关于入罪问题引发讨论。

文章介绍,引发讨论的最大问题是:涉及“醉驾入刑”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文章认为,这一问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任委会的解释。

其他疑问

裁量权应以酒精量为标准

其次,大讨论引发的第二个追问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附带条件的“酒驾入刑”条件应当是什么,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文章援引媒体评论和相关刑法专家的观点称,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应多方进行普法教育

最后,大讨论引发的第三个普法教育契机是:法律宣传如何入脑入心,如何让广大司机知道,让社会交通的每个参与者知道。

文章认为,针对“酒驾入刑”,应当有专门的普法教育宣传资金制作电视、网络、平面媒体公益宣传广告,使更多人及时知法。

新闻回顾:最高法: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

10日,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表示刑法修正案中“醉驾入刑”的相关条款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http://news.163.com/11/0516/02/7451RIVD00014AED.html

2011-05-16 02:07:37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有32403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不足半个月,关于入罪问题引发诸多讨论,涉及“醉驾入刑”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昨天,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任委会,而不是最高法。

本报讯  昨天,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任委会,而不是最高法。

新华社记者南辰撰文称,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不足半个月,关于入罪问题引发讨论。

文章介绍,引发讨论的最大问题是:涉及“醉驾入刑”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文章认为,这一问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任委会的解释。

其他疑问

裁量权应以酒精量为标准

其次,大讨论引发的第二个追问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附带条件的“酒驾入刑”条件应当是什么,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文章援引媒体评论和相关刑法专家的观点称,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应多方进行普法教育

最后,大讨论引发的第三个普法教育契机是:法律宣传如何入脑入心,如何让广大司机知道,让社会交通的每个参与者知道。

文章认为,针对“酒驾入刑”,应当有专门的普法教育宣传资金制作电视、网络、平面媒体公益宣传广告,使更多人及时知法。

新闻回顾:最高法: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

10日,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表示刑法修正案中“醉驾入刑”的相关条款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胳膊能宁过大腿吗?继续看戏。。。
酒驾入刑对司机、行人、就业、高端酒市场、粮食安全、国家、环境都有好处,有啥好退缩的。
在斗法?
有意思,这种大戏多唱点对俺们P民还是有好处的
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点无疑,这跟法律解释权不冲突,而且法律解释权可能由最高法申请。
最重要的问题是,你南辰不代表新华社,他张军说句话也不是司法解释……
最高法连通知都下了还在说最高法没有权这不是搞笑吗?
疯狂的伊万伊万 发表于 2011-5-16 14:59

这不是胳膊与大腿的较量。人家是D组书记。还要不要听D的话的问题。
中国的法庭都不识何谓法治,中国的法治还真是笑话级别。如果有法治,法庭看法律条文是写什麽就是了,其他的轮不到他去操心。:L
有法必译。。。
立法与司法都分不清的妓者又让P民爽了一回。;P
我咋觉得最近风起云涌,各种事特别多的冒出来?
{:qiliang:}最高法、最高检解释的是法律适用

何况,我国的人大还是人大常任委会也没用过几次立法解释权
这稿子再次点燃了关于两高解释的合法性问题的争论。
最高法院无权解释法律?这就真的乱套了。
最高法用通知和领导讲话代替了司法解释,这是个好苗头
我国法制建设效率越来越高了
要加薪死不了 发表于 2011-5-17 10:16
太扯了,司法解释是要通过正式的程序的


其实这个矛盾一直存在,中国对于法院司法解释权的范围缺乏详细的规定。
但单就标题来说没有错,立法本意属于立法解释范畴,立法解释权依法只属于全国人大。这次的问题出在,张军的行为不规范,他个人是没有司法解释权的,他凭什么在正式的司法解释发布前,只以口头形式就对刑法修正案相关条目进行解释?
“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的说法也有问题,刑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位法,不存在上位法要向下位法衔接的问题,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存在矛盾,应该遵循上位法,并且提请全国人大修改下位法或者进行立法解释。
法律作为文本形式存在,自然应该从文意来理解,事实上立法的过程默认为已经包含了立法者审核文本以确认文意能准确阐述立法意图。刑法第八修正案明确写了醉酒驾车处以拘役,字面意思非常明确。张军提出:“不能从字面意思理解”涉及对文本本身能否准确表达立法者意图的质疑,即便他代表最高法,作为司法机构也没权力解释立法意图,作为个人他无权在没有正式司法解释公文的前提下,解释司法。所以他的行为涉及双重越权。
楼上某些自以为是的家伙根本就是不懂装懂的法盲

其实这个矛盾一直存在,中国对于法院司法解释权的范围缺乏详细的规定。
但单就标题来说没有错,立法本意属于立法解释范畴,立法解释权依法只属于全国人大。这次的问题出在,张军的行为不规范,他个人是没有司法解释权的,他凭什么在正式的司法解释发布前,只以口头形式就对刑法修正案相关条目进行解释?
“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的说法也有问题,刑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位法,不存在上位法要向下位法衔接的问题,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存在矛盾,应该遵循上位法,并且提请全国人大修改下位法或者进行立法解释。
法律作为文本形式存在,自然应该从文意来理解,事实上立法的过程默认为已经包含了立法者审核文本以确认文意能准确阐述立法意图。刑法第八修正案明确写了醉酒驾车处以拘役,字面意思非常明确。张军提出:“不能从字面意思理解”涉及对文本本身能否准确表达立法者意图的质疑,即便他代表最高法,作为司法机构也没权力解释立法意图,作为个人他无权在没有正式司法解释公文的前提下,解释司法。所以他的行为涉及双重越权。
楼上某些自以为是的家伙根本就是不懂装懂的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