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贪污受贿上亿 一般判死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3:24:47
http://iapp.hexun.com/news/181555247/news.html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下称《量刑意见》,后附全文),提出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中,“ 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数位来自最高法的人士,对"时务通讯"公众号告知了上述消息,并介绍说,这一文件的具体印发时间是2015年11月2日。

  《量刑意见》提出了大致三个档次的量刑标准:“ 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量刑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位司法界人士对时务通讯表示,尽管最高院的《量刑意见》并不像“司法解释”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各级法院一般是会遵循这一意见执行的。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非常罕见。公开可见的案例有:

  时任江苏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2004年“落马”;2008年,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江苏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江苏省高院,二审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法院认定姜人杰受贿1.09亿元、港元5万元、美元4000元。

  时任浙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2009年“落马”;2011年5月,因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被浙江宁波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同年6月,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法院认定,许迈永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

  2011年7月19日,姜人杰与许迈永同日被执行死刑。

  最近的一桩死刑判决案,是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窝案”。

  2015年2月3日,湖南娄底市中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彭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总经理胡浩龙,两人死刑。法院认定,彭曙受贿1.88亿元,胡浩龙受贿1.70亿元。

  彭曙、胡浩龙,随即上诉。

  2015年12月初,湖南省高院答复时务通讯称,彭曙、胡浩龙案的二审,尚未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为统一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注意犯罪数额与情节并重;既考虑犯罪情节,又考虑犯罪后的表现,如认罪悔罪、退赃等;对于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募捐等特定款物的;

  (二)将赃款用于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拒不退出赃款赃物,或者挥霍、转移赃款赃物致使大部分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曾因财经违纪等廉政问题受过处分的;

  (五)串供翻供,拒不认罪、悔罪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受贿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强行索取财物,败坏行业风气的;

  (二)受贿后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具有欠款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的。

  三、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同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法定从宽情节并认罪悔罪的,一般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同时具有下列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虽不构成立功,但为破获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积极作用的;

  (二)贪污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受贿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的;

  (三)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案发前,因畏罪、悔罪,主动退还全部或者大部分受贿赃款赃物的;

  (四)在于亲属的共同受贿犯罪中,虽接受亲属转达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事后才明知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受贿主观恶性不深的;

  (五)接受请托并收受他人财物后,实际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未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

  四、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或者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在裁判文书上决定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http://iapp.hexun.com/news/181555247/news.html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下称《量刑意见》,后附全文),提出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中,“ 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数位来自最高法的人士,对"时务通讯"公众号告知了上述消息,并介绍说,这一文件的具体印发时间是2015年11月2日。

  《量刑意见》提出了大致三个档次的量刑标准:“ 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量刑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位司法界人士对时务通讯表示,尽管最高院的《量刑意见》并不像“司法解释”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各级法院一般是会遵循这一意见执行的。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非常罕见。公开可见的案例有:

  时任江苏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2004年“落马”;2008年,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江苏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江苏省高院,二审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法院认定姜人杰受贿1.09亿元、港元5万元、美元4000元。

  时任浙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2009年“落马”;2011年5月,因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被浙江宁波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同年6月,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法院认定,许迈永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

  2011年7月19日,姜人杰与许迈永同日被执行死刑。

  最近的一桩死刑判决案,是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窝案”。

  2015年2月3日,湖南娄底市中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彭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总经理胡浩龙,两人死刑。法院认定,彭曙受贿1.88亿元,胡浩龙受贿1.70亿元。

  彭曙、胡浩龙,随即上诉。

  2015年12月初,湖南省高院答复时务通讯称,彭曙、胡浩龙案的二审,尚未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为统一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注意犯罪数额与情节并重;既考虑犯罪情节,又考虑犯罪后的表现,如认罪悔罪、退赃等;对于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募捐等特定款物的;

  (二)将赃款用于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拒不退出赃款赃物,或者挥霍、转移赃款赃物致使大部分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曾因财经违纪等廉政问题受过处分的;

  (五)串供翻供,拒不认罪、悔罪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受贿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强行索取财物,败坏行业风气的;

  (二)受贿后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具有欠款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的。

  三、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同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法定从宽情节并认罪悔罪的,一般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同时具有下列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虽不构成立功,但为破获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积极作用的;

  (二)贪污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受贿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的;

  (三)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案发前,因畏罪、悔罪,主动退还全部或者大部分受贿赃款赃物的;

  (四)在于亲属的共同受贿犯罪中,虽接受亲属转达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事后才明知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受贿主观恶性不深的;

  (五)接受请托并收受他人财物后,实际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未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

  四、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或者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在裁判文书上决定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